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10月28日通过、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网络安全法2016年施行以来首次修改。新增网络安全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条款,增加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与算法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和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重点强化法律责任,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罚款上限提至五十万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最高罚一千万元,并明确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草案,共七章六十条。明确网络暴力定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监测识别机制和防护功能,对可能用于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明确大型网络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组织煽动教唆实施网络暴力依法从重处罚。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4年修订)
2024年修订版新增对非法获取、使用、提供、出售个人信息的治安管理处罚条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与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是数据合规执法的重要法律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数据合规领域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的设定和实施,均应遵循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
2023年修订版强化了对网络间谍行为的防范与打击,明确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行为可构成间谍行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运营者提出了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义务,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数据保护要求,是数据安全合规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针对外国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规定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涉及数据领域的跨境数据传输限制、禁止或限制与列入反制清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相关数据交易合作等,是数据出境合规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进行规范。与数据出境管理密切相关,涉及技术数据、源代码、算法等数据类物项的出口管制,是数据合规领域重要的上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建立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涵盖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网络安全等各领域。确立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要求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数据合规审查的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与数据合规密切相关的领域。明确境外组织个人和机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须经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产生的数据信息须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备份。
民营经济促进法
本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平等法律地位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与权益保护,要求国家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禁止歧视性待遇、乱收费与乱摊派,建立涉企收费、拖欠账款清理与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守国家秘密法
本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与保密期限,规定机关单位保密责任制与定密、解密、变更程序,要求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及保密技术防护保护国家秘密载体与信息系统,规范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网络与信息设备管理,禁止非法获取、持有、买卖、转递国家秘密,对泄密行为设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本法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要求电信业务、金融业务、互联网服务经营者履行实名制、监测预警、风险防控与协助调查义务,规范电话卡、银行卡、物联网卡与互联网账号管理,建立预警劝阻、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与跨境协作机制,对诈骗行为及关联违法活动设定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电子签名法
本法确立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义务与责任,要求保证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控制性与改动可发现性,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其他民事活动中需要确认身份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场景,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测绘法
本法规范测绘活动与地理信息管理,明确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与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坐标系统,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禁止非法获取、持有、提供、买卖涉密测绘成果,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强化涉外测绘与地理信息数据出境监管,对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
本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规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程序,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设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实施集中等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本决定强化网络信息保护,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的立法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收集使用信息、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禁止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赋予公民要求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规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与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密码法
本法规范密码应用与管理,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与商用密码并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核心密码与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鼓励商用密码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规范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市场准入、应用促进与进出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密码事业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禁止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定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与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者设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广告法
本法规范广告活动,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禁止虚假、引人误解与绝对化用语,规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投资、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广告,要求广告发布者与代言人核对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广告影响,规定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身份、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对违法广告设定罚款与停止发布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保障商品服务质量、明码标价、不得欺诈与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义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社会保护与行政监管,规范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实施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欺凌防控与性教育,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实行从业查询与强制报告,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设定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设专章规定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涉及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支付安全、平台经营者的数据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数据合规核心事项。
刑法
我国刑法的基本法典。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完善了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罪名: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是数据合规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根源,违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其中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1032-1039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同意,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的基本法源。
数据安全法
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共享机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出口管制制度、对等反制措施。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保护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活动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对数据出境实行安全评估管理,对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最高可达一千万元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目的限制、最小必要、公开透明、质量、安全),明确"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引入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自动化决策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赋予个人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权利。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须指定保护负责人、开展影响评估、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适用于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所有活动及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特定情形。
网络安全法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关基安全保护与数据境内存储要求。2025年10月2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人工智能治理条款并大幅提高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9月18日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25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三类主体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社交、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向未满16周岁提供网络音视频、游戏、社交及人工智能服务的,应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要求不得设置诱导沉迷及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并建立备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24年3月15日以第778号令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三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三十年来首部配套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由国务院令第760号2023年4月27日公布修订、7月1日起施行,根据密码法对1999年原条例全面修订。坚持创新发展与保障安全、放宽准入与规范监管结合,取消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审批、销售许可和品种型号审批,实行检测认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及使用网络关键设备的商用密码服务实施强制性检测认证。明确商用密码进出口实行清单管理,大众消费类产品不实行进出口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由国务院令第711号于2019年4月3日公布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共五章五十六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主动公开范围及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时限;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二十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补正告知、第三方意见征求及七类答复情形。明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或不公开可能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公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和信息安全。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对上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11年修订延长了未成年人禁入时间并强化了安全管理义务。
地图管理条例
规范地图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合规,对地图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出境等提出安全要求,是地理信息数据合规的重要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对征信机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提出严格要求。明确采集个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禁止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等敏感信息。规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是个人信息保护在征信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义务,规定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禁止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备案制度,分类管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内容审查、记录保存、配合监管等。是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行政法规,确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了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运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早期法律渊源。2011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2026年7月1日,我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行政法规——国务院837号令正式落地,终结了过往多头监管、规则分散的局面。新规全覆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出海主体,确立投资分类管控、境外安全审查、全链条合规监管机制,严管技术、数据跨境隐性转移行为。同时搭建海外权益保护与涉外反制体系,并明确分级处罚规则,大幅提升违规成本,标志我国企业出海正式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为《生物安全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和对外提供活动。明确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外方单位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须与中方单位合作并经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产生的数据信息应向科技部备案。2024年配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施行进一步调整了管理要求。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由国务院令第809号于2025年5月28日公布、8月1日起施行,是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划分共享属性分类,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共享;明确通过共享可满足履职需要的部门不得重复收集,细化共享申请、答复流程及时限和争议解决机制;要求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政法规。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专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健全防沉迷机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制定专门规则。明确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网络音视频等服务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合规的重要法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涵盖公共通信、能源、交通、金融、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规定保护工作部门负责认定,运营者承担主体责任,须同步规划、建设、使用安全保护措施,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每年检测评估,优先采购安全可信产品,采购影响国家安全的须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违法可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细化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主体责任,规范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网络数据跨境传输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与合规审计机制,强化大型平台特殊义务、算法公平与网络身份认证,对违法行为设定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政策文件
江苏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商”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2026年9月22日,江苏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数据局等九部门发布《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商”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9月16日印发),系国内首个聚焦“人工智能+电商”的专项政策。方案提出12条举措,要求健全数据质量管控和数据安全机制,规范数据采集、加工、流通全流程;到2028年打造300个高质量电商数据集、培育20个特色产业园区,每年发布优质模型服务项目10个以上。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
2026年10月12日,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光明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实施“All In AI”战略。到2028年底力争集群产值突破530亿元、核心产业规模超30亿元、集聚上下游企业不少于200家,打造特色园区8个以上,高标准建设OPC社区。文件单列“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压实企业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数据合规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关于印发《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2026年9月30日,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印发《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规划提出到2030年公共数据开放规模达8亿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数量达50个、高质量数据集达100个;明确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五类数据空间建设,开展生态、农业等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争取在东滩建设跨境数据安全交换平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新疆(数字政府)建设“十五五”规划
2026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新疆(数字政府)建设“十五五”规划》。规划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提出加快构建数字新疆“一张网”体系,建设绿色低碳高效的算力网,加强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造“人工智能+”政务数字底座;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以数智化驱动营商环境系统性提升。
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2026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规划围绕“筑基、提质、育新、治理”部署17项重点任务并设9个专栏,提出到2030年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30万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3.5%。其中明确筑牢人工智能硬件底座,加快人工智能手机、人工智能计算机升级迭代,重点发展端侧大模型、端云协同架构与多模态自然交互,夯实算力供给能力。
气象数据全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6—2028年)
2026年9月8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数据全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6—2028年)》。方案部署构建“1+N”协同服务网络,以地球系统数据平台为核心数字底座,分层择优布局境内外数据节点,支撑中国气象智能预警方案“妈祖”规模化推广应用。明确到2028年建成标准统一、协同高效、权益清晰、安全可控的数据服务网络;要求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研发跨境数据溯源监管手段,统筹推进全球数据治理。
山东省智慧城市建设场景培育开放应用实施方案
2026年9月2日,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智慧城市建设场景培育开放应用实施方案》。方案以时空数据支撑、城市信息模型(CIM)、城市数字更新、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为重点,培育一批基础性、通用性的数字底座支撑场景,为各类场景运行提供统一、集约、安全的数字底座;提出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与流程再造,打造城市智慧治理“高效处置一件事”和“人工智能+”治理综合应用场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6年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促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共六部分17条。措施提出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数据要素×”行动;稳健合规发展数据贸易,鼓励跨境数据服务与合规流通,支持探索“数字保税”新业态,积极申报创建数据海关和数据大使馆,依托自贸试验区研究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2026年10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共八章,以“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为抓手。明确到2030年基本形成合规高效的数据市场体系,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达300个,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营业收入达3000亿元,智能算力总规模达3.5万PFLOPS;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形成与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本决定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3日联合印发,文号桂发〔2025〕3号。文件提出到2027年建成中国—东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中心,围绕智能算力设施、语料库与基础大模型、行业垂直应用、智能终端等部署重点任务,要求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推动与东盟国家在数据跨境流通、技术标准互认等方面合作,并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智能向善,推动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
“十五五”数字福建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 年 6 月 26 日以闽政〔2026〕7 号印发,7 月 1 日公布,规划期 2026—2030 年,共六部分及主要指标附件。规划以数智全面赋能为主线,明确巩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势,加大人工智能 OPC 培育力度,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到 2030 年将数字福建打造成数字中国建设标杆。
厦门市“十五五”数字厦门专项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6 年 9 月 11 日印发,9 月下旬公开发布,规划期 2026—2030 年。规划提出推进人工智能 OPC(一人公司)社区集聚化发展和专业化布局,建设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与政务 AI 算力平台,深化"人工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商贸流通",推进国家物流供应链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并强化信用数据归集与城市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制度落地。
兰山区推动实施“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6 年 9 月 17 日第 7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 月 8 日公开政策解读。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及省市部署制定,聚焦商贸物流、工业标志性产业链、民生保障、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前瞻布局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形成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
江西省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行动方案(2026—2030年)
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 年 10 月 8 日印发,规划期 2026—2030 年。方案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AI4M),按应用牵引、重点突破、链群联动、生态赋能四位一体推进,聚焦智能装备、工业大模型和智能体、具身智能等重点领域,构建"基础支撑—应用落地—生态保障—安全护航"闭环体系,重点突破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优势产业链转型难点。
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攻坚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联合印发,2026 年 10 月公开发布。方案围绕多式联运设施联通、数智化升级、市场活力与治理能力提出 20 项举措,明确实施多式联运数据开放共享攻坚行动,推动铁路、道路、水路企业以市场化机制共享订车、到站、装卸、轨迹、订舱、堆存等数据并开放调用接口,建设多式联运高质量数据集,到 2030 年落地 10 个以上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青山区“人工智能+”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2026年9月3日印发,青府发〔2026〕18号。方案在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振、民生福祉、治理能力及产业生态板块共部署16项重点任务,提出到2028年在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领域建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场景;基础支撑从算力网络、数据支撑、绿色集约算力、数据安全屏障、人才引育五方面落实,要求严格数据分类分级、规范算法与大模型备案、做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海东市新质生产力引领数字海东发展“十五五”规划
青海省海东市印发实施,为“十五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划定路径。规划提出打造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的“算力绿洲”,到2030年标准机架达6万个以上、总算力突破6万P,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400家以上,建成1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20个以上特色应用场景;空间上构建“三翼引领、六地协同”布局,分阶段建设十万卡级算力集群,争创国家级数据标注创新试验区,明确新建算力项目绿电使用率不低于80%。
青海省“人工智能+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青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方案聚焦素养提升、场景应用、基础环境、协同生态四方面14项任务,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格局基本形成,全省智慧校园覆盖率达95%以上;分三阶段推进,2026—2027年普及中小学人工智能通识课并建成8个智慧教育试点区、50个智慧校园试点校;同时建立省级人工智能工具白名单,严禁涉密数据与未公开科研成果上传人工智能平台。
山西省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9月印发。方案围绕“链—镇—群—区”融合产业生态部署基础设施提质、平台能力提升、赋能载体壮大、深化融合应用、产业生态构建五大行动共16项任务,提出到2028年5G工厂建设加快、分类分级平台体系逐步健全,到2030年成为支撑新型工业化的中坚力量;同步实施工业数据筑基行动,推进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工业智能体与行业大模型落地,并落实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烟台市关于加快推进烟台市人工智能先导区建设的实施方案
烟台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烟台市人工智能先导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确定磁山·AI谷为烟台市人工智能先导区。方案聚焦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全产业链,实施八大专项行动:推进市域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建设,本地智算规模突破1000PFlops,严控智算基建PUE在1.2以下;全面推进“人工智能+”8大领域28个场景全覆盖,开展OPC创新创业创意试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5月15日印发《潍坊市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潍政办字〔2026〕12号)。方案聚焦人工智能硬件制造、软件开发与应用赋能,实施“三大工程、七大行动”。目标到2027年全市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1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带动相关产业突破1000亿元,打造典型应用场景200个,培育OPC(一人公司)标杆社区5个。
合肥高新区打造人工智能OPC创业生态示范区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26年3月6日发布《合肥高新区打造人工智能OPC创业生态示范区行动计划》,推出15条举措,最高予以1000万元资金扶持。构建“空间+人才+算力+场景+资本”全周期支持体系:OpenClaw等项目最高可申领1000万元算力券、100万元语料券及200万元模型券;开放教育医疗、生产制造等场景优先接入;人工智能专项基金不低于20%资金定向投向高成长OPC企业。
深圳市龙岗区加快发展词元经济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制定,围绕“源—流—用—测”四个环节部署十二项行动,目标是让AI用起来像用电一样便宜。十二项行动涵盖词元生产基地、数据语料提质、核心技术装备攻关、词元交易中枢、质量评测体系、端边云生态链路、智能硬件双轮驱动、政务智能体预算管理、词元出海、AIGC创作赛道、“龙岗词元指数”编制与全域安全治理。方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并明确词元调用全过程安全防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粤发改高技〔2026〕78号印发。方案提出2026年先行培育10个具有引领效应的人工智能OPC生态社区,到2028年建成百个生态社区、培育千家标杆企业、集聚万名创新创业人才。重点任务包括强化智能算力供给、完善“算力券”制度、深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并推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公共模型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模型接口与安全合规检测服务,同时构建OPC“场景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算力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26〕57号印发,规划期至2030年。规划以打造国家绿色算电协同发展示范区为目标,构建“绿色电力—绿色算力—数据要素—场景应用”一体化发展格局。布局上持续深化“1+2+N”绿色算力基地发展,做强西宁—海东核心集群与海西、海南两大算电协同集聚区。到2030年全面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成国家绿色算电协同发展示范区和西部重要绿色算力供给地。
四川省推进算力设施优化布局提质建设和算电融合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明确2026—2028年全省算力发展路线图。方案提出构建“一区一带两节点”算力一体化布局。到2028年底建成西部算力高地,智算规模较“十四五”末翻三番、达240EFLOPS,占比超90%。方案从供电保障、绿电直连机制、算电协同运行效率三方面推进算电协同,并规划万卡级智算集群建设,加快算力芯片国产化部署,打造一批“词元示范园区”。
红谷滩区算力券(词元券)实施方案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2026年9月30日出台。方案以算力券、词元券两类工具支持人工智能企业降低用算成本,年度资金总额600万元,其中算力券200万元、词元券4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贴,词元券可用于抵扣大模型调用产生的词元(Token)费用。文件同时明确申领条件、兑付流程和资金监管要求,是区县级层面落实“词元经济”政策、支持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发展的具体举措。
日照市“人工智能+制造”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2026年9月24日成文,市工信局于9月25日发布政策解读。方案立足日照产业实际,紧扣算力、语料、模型三大基础支撑,依托钢铁、汽车、港口等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从试点示范走向规模普及。内容包括筑牢应用基础、培优核心产品、深化场景赋能、构建产业生态四大板块12项任务,全面对标省级六大行动部署,用好算力券、场景券等政策工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5月13日印发,文号菏政办字〔2026〕6号。方案围绕四大板块部署15项任务,明确到2028年培育3个行业垂直大模型、10个标杆应用场景,建设1—2个智算中心,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20亿元。文件突出牡丹产业等本地特色,推动人工智能与生物医药、高端化工、商贸物流等优势产业融合,将“人工智能+”作为打造区域性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高地的主要抓手。
辽宁省制造业智改数转全面提升专项政策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与《辽宁省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同步印发,共9条措施。文件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免费诊断、试点城市项目和产业大脑建设;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人工智能+制造”应用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最高500万元;每个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
辽宁省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4月22日印发并向社会解读。计划聚焦赋能“2211”产业体系,即22个重点产业集群、100条以上重点产业链、1000家以上重点企业,从普及、提升、培优三个角度部署6项行动。明确到2028年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实现智改数转全覆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改尽改,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进入全国前十,2026年将打造40个“人工智能+制造”典型应用场景。
自治区鼓励推动“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建设应用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数字化发展局联合印发,2026年6月发布。方案明确到2028年智能辅助诊断和智能医学影像识别技术在全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常态化应用,推动建设县域医共体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算力方面,政务类应用统一部署至自治区政务云,算力消耗大的业务依托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体系按需供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方式推进。
克拉玛依市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方案(2026—2028年)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印发,为新疆首个地州市级“人工智能+”专项政策文件。方案部署政务智能化场景开放、人工智能促进产业融合、社会民生服务智能优化等12项专项行动,推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产业转型、科技创新、民生福祉三大领域,并配套降本增效、资源对接、人才引育和融资支持等措施。截至2026年8月,全市智能算力规模突破2.3万PFLOPS,位居全疆第一,并建成全国首个城市超级智能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方案(2026—2028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月印发。方案围绕强化算力基础支撑、赋能工业补链强链、推进农业数智转型、促进消费提质增效等方面部署10项重点任务。工业领域推动人工智能在设计、中试、生产、运营及服务全链条落地;消费领域提升文娱、电商、家政、出行、养老等生活服务品质。文件提出构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在油气、煤电、特色矿产等细分场景形成专用模型,并加快算电协同试点、建设绿色低碳算力网。
广西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文号桂政办发〔2025〕61号,2026年1月8日公开发布。方案坚持“北上广研发+广西集成+东盟应用”发展路径,明确到2028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智能经济核心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应用普及率达80%,形成150个标志性智能产品和品牌,打造200个标杆应用场景。文件部署六大行动20项措施,推动东盟语料库建设与跨境人工智能合作。
广东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4月9日印发,文号粤办函〔2026〕50号。方案以场景驱动、应用牵引、生态协同为原则,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应用,打造全国人工智能融合应用高地。文件围绕七大方向部署重点任务,要求制定行业应用、安全治理、伦理规范、评测认证等标准;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支持方案研究、指标测算、案例遴选与数据集建设,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财政新增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川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一号创新工程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5月5日印发,文号川办发〔2026〕14号。方案提出到2027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应用普及率超70%,形成2—3个细分赛道产业集群,打造10个左右行业标杆大模型;到2030年集聚人工智能企业2500家以上、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争创1—2个国家级新兴产业集群。文件部署20个领域26条任务,并明确推行“词元(Token)券”支持算力与模型服务购买。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政务深化应用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13日印发,文号黑政办发〔2026〕5号。文件聚焦群众关切、企业需求和政府治理难点,部署六大类18个政务应用场景。要求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依托算力、算法、数据支撑,打造政务人工智能模型无外部依赖、无安全后门、无泄露风险的安全运行体系,构建事前严格审批、事中全程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并搭建覆盖数据挂载、模型调用、分级授权全环节的模型安全护栏。
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2月14日印发,系落实国务院“人工智能+”行动意见的省级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大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突破基础研究与大模型关键技术。明确到2027年全省算力规模达50EFlops,省级创新平台2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3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300个以上、标杆示范场景20个以上,规上企业100家,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应用普及率超70%。
淄博市“人工智能+制造”(2026—2028年)行动方案
淄博市大数据局联合发改、工信等9部门2026年出台《淄博市“人工智能+制造”(2026—2028年)行动方案》,明确制造业智能化转型路径与重点任务。方案要求系统推进高质量数据供给、产学研用协同与算力基础设施支撑,支持企业自研算力调度运营平台,兼容华为昇腾、英伟达等异构芯片;同步发展数据标注产业,打造鲁中大数据产业园,组建商汤数据产业(山东)有限公司,并面向OPC创业者开展“AI+算力”赋能培训。
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工智能产业核心引领区建设行动方案
烟台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2026年9月30日印发(烟黄新管办〔2026〕12号)。方案深入实施载体集聚、要素强基、主体培优、技术攻坚、应用示范和生态提升“六大工程”,聚焦数字AI和物理AI融合发展,系统布局智能算力、数据语料、先进算法、特色训练场等关键要素,重点突破垂类模型、软件及芯片、全栈式平台、智能体及智能终端四大方向,到2030年培育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垂类模型并引育优质人工智能企业。
江门市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6—2027年)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6年印发。方案坚持场景驱动、应用牵引、生态协同,提出建设“江智能”线上赋能平台,培育10个垂类场景模型和100个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案例。文件明确聚焦摩托车、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优势赛道开展垂类大模型与具身智能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侨乡文化、海洋、电力等特色数据集并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同时制定出台支持人工智能OPC发展政策措施。
“十五五”时期数智北京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30日印发。规划提出到2030年率先建成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综合示范区;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落地,实现重点行业数据产权登记全覆盖,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打造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核心枢纽;率先发展词元(Token)经济,鼓励建设词元工厂,培育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新业态;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内容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智能体应用安全管理。
江西省“人工智能+信息通信”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联合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行动计划围绕推进信息通信行业全场景智能化升级、夯实本地算网支撑底座、深化融合应用规模化落地、提升智能化行业治理能力四个方面部署19项重点任务;到2028年形成10个以上高价值典型场景、打造行业大模型超100个,并建设“以网管网”智能监管体系,强化智能化安全保障与网智融合新终端体系。
贵阳贵安建设中国数谷·词元之城三年行动方案(2026年—2028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2026年8月26日联合印发。方案紧扣词元可计量、可定价、可交易特征,提出到2028年累计建设30个高质量数据集、70个以上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15个OPC社区,新招引词元企业20户;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设立词元专区,支持MaaS、AaaS产品上架交易,并聚焦词元计量基准、定价机制、交易规则与数据安全健全标准体系。
湖北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0日印发。方案聚焦制造、科技、城市治理、交通物流、重点民生、商品与服务消费六大领域,部署18项“人工智能+”具体任务,到2028年建成省级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培育100个智能体标杆应用、拓展500个高价值应用场景,智能终端及智能体普及率超80%。同步构建算力、数据、算法、人才、资金、场景、安全全要素保障体系,发放“算力券”降低中小企业用算成本。
泰兴市推进“人工智能+制造”行动方案(草案)
泰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9月29日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4日,是江苏县级市落实“人工智能+制造”的落地文件。草案依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拟定,围绕人工智能赋能本地制造业,明确模型与算力供给、数据集建设、典型场景培育、企业梯度培育等任务,并按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一并征求公众意见,正式稿将另行印发。
江苏省“人工智能+文化旅游”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明确6大应用场景和20项重点任务。方案提出夯实数据要素底座,加快打造“江苏文旅数据仓”,探索文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成立全省文旅可信数据空间联盟,分类编制文旅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名录,推动打造文旅垂直大模型和智能体。到2028年,全省培育文旅领域典型应用场景100个以上,打造文旅垂直领域大模型和标志性智能体10个左右,并探索对新业态实行沙盒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
江苏省“人工智能+住房城乡建设”行动方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苏建科〔2026〕102号印发。方案提出构建房屋建筑全周期智慧新体系,推进BIM正向设计与人工智能辅助施工图审查、智慧工地、住房公积金智能客服、行政审批智能核验等13个重点攻坚场景,要求构建资质审批等高质量数据集。到2027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培育50项以上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到2030年普及率超90%,建成一批行业垂直模型。
盐城市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行动2026年工作要点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盐政办函〔2026〕14号印发,围绕算力与数据供给、场景应用、产业培育等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文件明确加强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医疗健康、文旅消费、低空经济、城市治理、应急救援等领域场景落地,推动多智能体协同、智慧景区、低空飞行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并附重点应用场景与项目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单位与年度推进要求。
关于促进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湖北省数据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部署主体引育、品牌培育、要素赋能、服务提质四大行动九项重点任务。方案面向场景开放主体发放最高50万元“场景券”补贴,落实“算力券”、发放“数据券”,支持共建垂直行业大模型和可信数据空间;推出“数易贷”等专属金融产品,建立信用合规白名单管理制度。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工智能+交通运输”行动方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6年9月10日印发《天津市“人工智能+交通运输”行动方案》(津交发〔2026〕116号)。方案提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融入交通运输全生命周期,打造9个以上标志性场景、建成1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部署10个以上优质智能体。强化数据资源供给与算力算法支撑,鼓励构建覆盖九大场景的多模态数据集,单套标准化标注数据不少于10万条并建立合规管理机制。
云南省加强数字信息大通道建设 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5月15日印发《加强数字信息大通道建设 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方案锚定“3815”战略目标,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通信枢纽、数字枢纽与数字产业高地:到2027年跨境陆缆传输系统开通容量达9Tbps、全省算力规模达20Eflops,昆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成投用;到2030年数字信息大通道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并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支撑举措。
云南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方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方案》。方案坚持场景牵引,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双向赋能”,到2027年在重点特色优势产业推广5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培育10个“人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任务包括推进昆明万溪冲智算产业园及玉溪、曲靖智算中心建设,构建“云—边—端”算力体系,推进企业全链条数据归集、布局工业数据标注基地、打造一批工业高质量数据集。
甘肃省“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2026—2030年)
甘肃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中心五部门2026年9月印发。计划提出五个方面15条措施,到2028年建成全学段衔接的人工智能通识教育课程与教材体系,建设45个以上人工智能教育基地校、100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案例;到2030年省级教育专网带宽提升至40G、算力云资源不少于100P,并规范人工智能应用进校园备案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内容安全与算法安全。
甘肃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6年1月6日印发(甘政发〔2026〕1号)。方案以算力供给为支撑、场景应用为牵引,构建“算力—数据—应用”产业生态,聚焦科学技术、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福祉、治理能力、开放合作六大领域。到2027年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应用普及率达70%左右、政务服务“智能办”占比超60%;明确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设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甘肃)区域功能节点。
浙江省“十五五”数字经济和数字基础设施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7日印发、9月23日公开(浙政办发〔2026〕35号)。规划期2026—2030年,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变量,强化科技创新和数据要素双轮驱动,到2030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0%,打造智能物联、人工智能、高端软件三大万亿级集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营业收入达1.2万亿元,建成先进普惠、智能绿色、融合共生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济南市实施“人工智能+制造”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3个部门2026年8月24日印发,文号济工信人工智能字〔2026〕6号。按算力供给、模型开发、数据治理、应用赋能路径推进,实施“模数共振”行动,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贯标,加快基础数据转化为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到2028年力争打造40个以上工业大模型与智能体、推广3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简化一人公司(OPC)开办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智能+”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6年4月1日印发,部署“人工智能+”行动。明确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化治理与市场化应用,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重点行业公共数据依法合规开放共享;引育具备数据清洗、标注、脱敏、建模能力的专业服务商,建设一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和安全评测标准,完善数据安全漏洞、隐私泄露风险监测体系,引导依法依规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武汉市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印发。围绕算力、数据、人工智能等重点方向推进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建立算法备案、安全评估、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探索数智经济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数智经济统计监测体系与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为全市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与要素保障。
贵州省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印发,实施优质数据供给、特色数据集建设、专业标注攻坚等七大行动。围绕25个特色行业按“一链一集一标准”打造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进公共数据“下场”与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到2028年建成省级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100个以上、示范场景100个以上,集聚数据集建设服务生态企业300家以上、数据标注相关企业100家以上。
陕西省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工作方案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2026年9月18日印发《陕西省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建立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形成临床专科专病垂直大模型和智能体矩阵,健康医疗数据有序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到2030年AI辅助基层诊疗基本实现全覆盖,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影像智能辅助诊断、临床诊疗智能辅助决策等应用。
安徽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管”行动方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9月联合印发《安徽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管”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到2030年全面建成安徽省药品监管数据空间,构建药品监管领域垂类大模型及系列智能体应用,促进监管模式由“人工巡查”向“人机协同”转变。围绕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方案确定七大领域17个具体应用场景,并要求用于模型训练的数据建立台账、记录来源、脱敏脱密、授权使用,守牢数据安全底线。
河北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2026年7月27日印发《河北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工信软件函〔2026〕271号)。方案以算力算法数据一体化推进为核心,明确到2027年培育4—5个行业领先工业大模型、30个工业智能体、10个高质量工业数据集,建设300个先进级智能工厂。方案同时要求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评估评测、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与信息通报。
“人工智能+软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9月11日发布《“人工智能+软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信发〔2026〕209号)。方案从软件生产变革、产品智能化升级、智能体软件培育等六方面部署19项任务,明确到2028年覆盖2万家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打造100个智能体软件标杆应用,到2030年关键软件全面实现智能化升级。方案要求研制智能编程能力成熟度分级评估标准,加强生成代码安全审查与知识产权合规治理。
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及河南省、郑州市相关办法制定,共四大部分、八大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整体授权+两级运营"(管住一级、放活二级)实施模式,划定授权运营数据范围,建立可授权公共数据资源动态目录,明确运营机构准入条件与退出情形,健全成本核算、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监督评价四项配套机制,提出2026年底前签约30家开发主体。
烟台市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开放推动新场景规模化应用赋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印发,烟政办发〔2026〕10号,围绕新领域新赛道、产业优化升级、重点行业集成、社会治理创新、民生服务提升五个重点方向实施场景培育拓展行动。方案提出建设市级场景培育库,聚力打造"品重烟台·场景赋能"特色品牌,到2028年培育入库场景60项以上、打造场景创新实验室10个以上、发布场景能力清单与机会清单120项以上,加快构建场景创新生态体系,促进场景大规模应用。
泰安市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2026年7月16日经泰安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优势产业协同配套,鼓励数据标注企业与制造、文旅、医疗等特色优势产业紧密合作;空间布局上支持泰山区提升高端标注产能、岱岳区扩大智能驾驶标注规模、泰安高新区引育企业区域总部、东平县培育数字孪生与仿真数据标注特色业务;鼓励企业研发智能化标注工具,攻关跨领域跨模态语义对齐、时序融合标注、数据合成等关键技术。
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OPC创业生态引领地行动计划(2026—2027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1月14日印发,深工信〔2026〕2号,经市政府同意实施。行动计划围绕人工智能OPC(一人公司、超级个体)创业生态作出部署:市区两级加大OPC社区支持力度,支持各区为入驻企业提供零门槛"智能券",用于抵扣创业初期算力、模型、语料等成本;企业可申领最高1000万元训力券、最高200万元模型券与语料券;加快应用场景开放,健全全周期投融资服务与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辽宁省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创新发展 加快建设高质量数据集行动计划(2026—2028年)
2026年7月20日由辽宁省印发,以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应用场景为牵引,统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数据供给提升、市场主体培育、标注技术创新、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产业生态完善6个维度工作,部署33项重点任务。计划提出到2028年底基本建成"沈大双核驱动、全域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打造5个左右省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500个左右高质量数据集,力争产业规模超80亿元。
广东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工作方案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8月7日印发,粤政数〔2026〕21号。方案发挥广东毗邻港澳优势,释放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数据跨境制度红利,系统推进特殊制度规则、特定基础设施、特色应用场景、特优服务生态建设。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应用、推进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广泛应用,到2027年底打造50个数据跨境重点场景,2028年底产业规模超2000亿元。
北京市加快词元经济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
2026年9月15日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共六章十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以词元(Token)为抓手:强化生产端供给,制定词元工厂分级评价标准;建立词元质量评测体系与词元分发平台,健全市场化定价流通机制;培育通用与垂直领域智能体、构建智能体核心软件生态;深化国际合作,并创新算力与词元金融工具、实施词元工程师再技能化培训。
四川省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6—2028年)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委网信办、财政厅等六部门2026年9月11日联合印发,川发改数据〔2026〕375号。行动计划提出到2028年落地30个以上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打造20个左右综合型、特色型全域数字化转型城市。部署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提升、数字经济赋能等行动,要求深化国家和省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到2028年培育240家以上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
深圳市“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业行动计划(2026—2027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2月12日印发。行动计划提出到2027年形成“一基地、一中心、一联盟、百场景、多应用”发展格局:建成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消费领域移动终端方向),组建省级工业智能体创新中心并争取国家级布局,开放百个应用场景,打造百个垂直行业模型及工业智能体,推广百个示范应用。任务覆盖电子信息制造、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机器人、低空经济、医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
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江苏省2026年9月22日发布,是国内首个聚焦“人工智能+电商”的专项政策文件。方案围绕强化基础要素支撑、突出融合发展领域、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提出12条举措:每年动态发布10个以上适配工业品B2B全链路场景的优质模型服务项目;到2028年打造300个高质量电商数据集、培育20个特色产业园区,并打造“人工智能+电商”专业化OPC社区,集成政策服务、技术研发、品牌孵化等综合服务能力。
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8月12日印发,工信部规〔2026〕188号。规划锚定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提出“夯基础、惠民生、优治理、防风险、促开放”5个着力点,部署适度超前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培育壮大产业体系、系统优化行业治理、全面增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拓展融合应用、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6项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性能领先的新一代通信网,形成实战实用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四部门2026年7月1日联合印发,工信部联信管〔2026〕159号,是我国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发展的首个综合性政策文件,部署6方面16项任务,涵盖基础创新能力、设施补短拓新、安全保障、应用服务、监督管理与国际合作。明确到2030年实现体系化突破,到2035年建成安全可控的新型互联网基础设施,并探索智能体互联网络、数字身份服务设施建设。
江岸区Token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
武汉市江岸区2026年4月29日发布。方案提出未来三年围绕Token经济打造“六个一”:一个硬核算力底座、一套Token服务平台、一批标杆应用场景、一片特色产业园区、一支产业发展基金、一众智能体产品,从产业培育、载体建设、算力支持、人才引育、金融赋能等方面推出支持举措,目标推动Token经济规模跃升千亿级。
昆明市数字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数据局2026年9月11日就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领域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股权,主要包括数据要素、人工智能、信创、智能算力服务、软件信息服务、工业数字化、数字安全、跨境数字服务,以及其他符合昆明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为数据要素与人工智能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数字经济重点赛道。
武陵区数据产业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实施方案(2026—2030年)(试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9日印发,系湖南首个数据产业“场景开放”新政。方案围绕产业创新升级、城市智慧治理、社会民生服务三大方向开放14个重点领域场景,1至2年内分批开放不少于30个公共应用场景,3至5年内数据产业产值突破100亿元。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实行“一场景一评估”,严格落实数据安全评估制度。
遂宁市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培育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遂宁市数据局2026年6月10日联合印发。方案聚焦数字文创、数据治理、智能体编程、电商服务、城市数字化管理等五大细分赛道,构建“1个核心承载区、2个协同发展地”发展格局,到2027年底建成OPC社区10个以上、培育相关企业超100家;完善“算力券”补贴机制,探索“词元券”补贴模式,联动省级平台给予“模型券”支持。
洛阳市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10日印发。方案实施“人工智能+”制造业、文旅、治理能力、教育科技、健康、现代农业6大重点任务,以场景培育、高质量数据、算力模型、人才引育等为支撑。到2028年力争培育2至3家人工智能主导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达到75%,建设提升10个以上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平台。
重庆市“十五五”人工智能发展规划(2026—2030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6年7月31日印发。规划提出到2030年全市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突破2500亿元,新一代人工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过90%。围绕创新攻关、基础底座、场景落地、产业生态、对外开放、安全管控六个维度部署,打造万卡级超大规模智能算力集群,试点存力券、运力券,从严管控核心与敏感数据,完善人工智能领域规则标准。
数字湖北建设“十五五”规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6年8月28日印发。规划部署十大方面32项重点任务,提出到2030年建成全国数智经济发展高地、全国算网综合枢纽和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3%,全省算力规模超过10万PFlops,数据产业规模达4000亿元。重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前瞻布局、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和数智技术自主创新,统筹建设数智湖北“一张图”。
重庆市培育发展词元经济行动计划(2026—2028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2026年9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9月16日。提出到2028年全市可调度智算规模超10万P,打造20个以上词元创新平台矩阵、40个以上行业垂类模型和智能体集群、10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引育词元及数据产业企业200家以上。拟打造词元交易服务平台,探索以词元为载体的数据确权、登记、定价、计量、存证、交付全流程服务,制定词元交易标准和结算规则。
成都市词元券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6年9月11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限30日至10月10日截止。拟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词元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单个主体支持额度不超过实际购买金额的30%(小微企业不超过50%)、最高200万元。支持对象为使用词元的企事业单位、OPC(一人公司)、高校、科研机构等;范围覆盖大模型API调用、智能体开发应用、模型微调和训练服务等。拟采用"免申即享"与"即领即享"两种模式。
北京市“十五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5日印发(京政发〔2026〕15号),9月9日发布。到2030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8%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50%,建成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并向全球智能经济标杆城市演进。专章部署"构建国际领先的数据要素价值化高地":落实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推进"模数共振"行动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标含单位电力生成词元数量由500万个增至2000万个。
深圳市推动智能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6—2028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2026年8月28日印发。方案提出到2028年建成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智能机器人产业高地,形成"两区两中心"格局,部署核心技术攻关、国产操作系统应用、具身智能数据采集场建设等八项任务。数据合规相关:鼓励企业自建数据采集场开展仿真合成、视频、Ego、UMI、真机等多种形式数据采集;支持整机企业与下游用户合作在真实场景采集工作数据,构建可复用具身智能数据集。
深圳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应用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2026年8月28日印发(深工信〔2026〕123号)。到2028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3000亿元、企业超3000家,智能体应用普及率超90%,围绕科研、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六大方向部署23项任务。数据合规相关:支持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放经匿名化处理的公共数据;构建高质量法律语料库赋能法治建设;探索Token出海新模式。
民航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数据局2026年8月18日联合印发。方案围绕数据基础制度、行业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场景应用、数字基础设施、数据创新生态六方面部署。到2027年基本实现运行、出行、物流、监管等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探索部分公共数据产品授权运营;到2030年全面实现行业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与授权运营。构建行业数据资源目录,按"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2026年9月1日印发(工信部联规函〔2026〕290号),部署稳企业稳就业、强化企业培育、加快数智化绿色化发展等七大重点任务及七大专项工程。数据要素方面明确:鼓励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能力,推动高价值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推动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支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鼓励开展数据产权登记。目标到2030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2.2万家。
云南省“人工智能+教育”行动方案
云南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数据局等五部门2026年8月18日联合印发《云南省“人工智能+教育”行动方案》,提出到2030年实现人工智能通识教育全学段覆盖。方案部署完善全省统一的学生成长数字档案,依法采集学习过程、实践活动等必要数据;持续完善云南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学生、教师、学校基础数据集,推动数据共建共享,为教育决策、资源配置提供精准支撑;支持高校建设5个以上高质量科学数据集。
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5年11月10日印发《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方案围绕物流领域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开放共享与融合应用作出部署,明确物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供需对接机制,要求在保障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有序开放物流数据,并通过数据授权运营、可信数据空间等方式培育物流数据应用场景,以数据要素流通助力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
国家数据局2025年3月29日发布《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共20条,聚焦数据产权与流通领域核心概念。明确数据产权是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界定数据产权登记、衍生数据、企业数据、数据交易机构、数据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数据使用控制、数据基础设施、算力调度、算力池化等术语,为数据基础制度落地提供统一术语口径。
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
国家数据局2024年12月30日发布《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由数据领域名词解释起草专家组形成,共界定40个常用名词的官方释义。内容涵盖数据、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数据处理者、受托数据处理者等基本概念,以及数据仓库、数据湖、湖仓一体、隐私保护计算、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密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术语,为社会各界提供统一权威的参考标准。
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2024年9月25日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从基础通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安全保障七个部分构建国家数据标准体系。指南提出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等制修订30项以上基础通用国家标准。
关于促进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行动方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于2026年5月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推动人工智能与能源产业双向赋能、协同发展。方案一方面部署人工智能在能源生产、电网调度、负荷预测、设备运维、安全生产等场景深化应用;另一方面围绕算力与电力协同布局、绿色电力支撑智算中心、能源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提出举措,同时强调强化能源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算力基础设施安全保障。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由教育部等五部门于2026年4月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系统推进人工智能与教育深度融合。计划围绕人工智能教育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师生数字素养与智能素养提升、智能教学与学习场景建设、教育大模型和高质量教育数据集供给、教育治理智能化等方面部署任务,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教学模式变革、教育评价改革和治理能力提升,同时强调规范教育应用,加强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算法安全与伦理风险防控,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于2026年1月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落实“人工智能+”行动部署,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意见部署工业大模型培育、智能装备与工业软件升级、典型应用场景打造、工业数据治理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算力供给和中小企业赋能等重点任务,推动人工智能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全流程应用,同时强调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工业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和应用风险防控。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由国家数据局于2025年12月27日印发,旨在加强数据科技创新,支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意见围绕研发攻关、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用协同、成果转化、标准与人才支撑等部署任务,推动数据供给、流通、利用全链条技术创新,强化隐私计算、可信流通、高质量数据集等关键技术供给,提升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治理和合规利用的技术支撑能力,促进数据科技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中央网信办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9月11日联合印发,共七部分24项任务。数据治理方面要求完善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高质量数据集、建立涉农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机制并打造可信数据空间,鼓励涉农企业开展DCMM贯标;人工智能方面提出完善农业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推进大模型在乡村政务服务应用;并专设守牢安全底线条款,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管理,保护个人信息与涉农重要数据安全。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9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9月11日发布,答复个人信息出境认证代表性咨询。明确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当年累计出境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或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且不含重要数据的,可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履行合规义务;达100万人以上或敏感个人信息1万人以上的应申报安全评估,评估可参考认证结果,并强调不得拆分数量规避评估。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3日成文、6月8日印发国数科基〔2026〕25号文,聚焦工业制造、金融服务、医疗卫生等18个重点领域及具身智能、智能驾驶等创新领域,部署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大专项行动。文件明确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完善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数据使用规则;严禁非法收集使用敏感数据;要求运用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可管可控可追溯,防范数据投毒与泄露风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22日成文、7月8日发布人社部发〔2026〕40号文,落实“人工智能+”行动。意见提出到2026年打造20个左右基于人社行业大模型的应用场景及高质量数据集,2027年探索50个高价值场景,2030年实现行业普遍应用。文件要求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保证数据不出域、调用可追溯;明确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应用零信任、隐私计算技术,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健全技术监测、风险预警与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促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
中央网信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七部门于2026年9月4日印发本实施方案,紧扣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方案提出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资源消耗评估体系,引导服务提供者主动披露大模型资源利用情况;推动算力设施、5G基站等新兴领域提升用能效率;并要求汇聚共享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数据,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保护、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
上海市“数字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8日印发,明确“十五五”数字上海建设总体目标与五大任务,提出2030年建成数字标杆城市。合规要点:健全以《上海市数据条例》为基础的1+X立法体系,强化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数据产权登记;推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操作指引”覆盖更多行业,建设规则互认的“总对总”跨境流动设施;加强关键数字基础设施防护、重要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治理。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的实施意见
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2026年8月13日印发、8月31日对外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商消费函〔2026〕389号),提出二十项措施,明确到203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0万亿元左右。人工智能方面部署建设消费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加快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推广应用,并加快制定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与智能终端数据接口国家标准。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7日印发、8月26日公开的“十五五”专项规划,提出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达2.1万亿元。人工智能部分首次构建“芯—模—云”生态体系,部署大模型与智能体、科学智能、具身智能、智算产业体系四个方向,打造云智融合的词元云服务产业体系;专业数据服务部分要求建设科学数据基础设施、支持建设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并提出完善数字伦理审核与算法监管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数据局2026年8月24日签发、8月27日对外公开,文号国知发服字〔2026〕27号。意见以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从四方面部署: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全国数据资源目录建立一本账、研究编制数据安全标准;推进政务数据一数一源与跨部门共享、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稳妥推进行业大模型开发与公共服务智能体建设。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8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8月12日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针对代表性咨询问题作出官方答复。问答一明确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五类违法违规情形,包括向已公开邮箱手机号发送无关商业信息、利用公开信息从事网络暴力或谣言传播、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处理的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未取得同意、收集留存规模时间或使用目的超出合理范围。问答二归纳个人信息泄露四类常见原因:明文存储传输未加密去标识化、信息系统使用弱口令或无验证、互联网数据接口缺乏有效身份验证、网页暴露系统登录账号口令,并重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六项安全措施要求。
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7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发布,针对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中的代表性咨询问题作出官方答复。问答明确个人信息出境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单独同意须具体明确、不得捆绑或一揽子授权;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 3 年,到期前 60 个工作日可申请延续,但须满足目的范围、当事方、法律文件未变更,以及未来三年出境规模增幅不超过原批准量 20% 等条件;同时对招聘场景下求职者简历出境的必要性审查作出细化指引。
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印发的第一个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五年期指导性政策文件。行动计划部署九大行动、27条重点任务,覆盖网信企业培育、创新能力、赋能产业升级、海外拓展、安全有序发展、营商环境和发展要素保障等方面,明确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突破大模型、多模态模型、世界模型、智能体、具身智能等前沿技术,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合规体系,强化人工智能技术滥用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算法综合治理,提出推进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电信法、网络犯罪防治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配套规定。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由财政部于2024年12月19日印发,选取7个中央部门、6家中央企业和16个地方财政部门,于2025年至2026年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围绕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五大环节探索有效管理模式,试点时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由财政部于2024年2月5日印发,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从明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配置使用、开放共享、审慎处置、严格收益、夯实基础、维护安全、加强监督、及时报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严禁利用数据资产担保和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由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印发,首次系统构建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框架,提出依法合规管理、权责关系明晰、标准完善、使用管理加强、开发利用稳妥推进、价值评估健全、收益分配畅通、销毁处置规范、过程监测强化、应急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价值应用风险严防等十二条主要任务及三条实施保障。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顶层规划,提出"2522"整体框架(两大基础、五位一体融合、两大能力、两个环境),明确到2025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的目标,涵盖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体系、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安全屏障和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等全方位布局。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国务院印发的我国数字经济领域首部国家级专项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围绕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作出总体部署。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旨在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提出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八个一体化任务,构建"1+32+N"平台框架,明确2023年底前初步形成体系、2025年更加完备的建设目标。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框架。文件创新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机制,推进公共、企业、个人数据分类确权;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培育统一数据市场;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多方协同安全治理体系。文件旨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数据合规有序流通,赋能实体经济,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提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明确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部门规章
气象数据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9号令公布,2026年9月20日签署、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八条。办法围绕数据供给、流通利用与安全保障,建立跨圈层地球系统数据汇交、管理、应用制度框架;首次确立气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确权与授权依据;鼓励开展气象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并建立流通监管平台、重要数据目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安部令第176号),2026年8月6日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23条,将监管对象由“互联网安全”扩展为“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方式含线上巡查与线下核查。对等保三级(含)以上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避免重复交叉检查。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2月25日以第72号令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针对精准投放、程序化购买等新形态,明确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记录保存算法机制机理;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用户明确拒绝,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链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3月15日以第37号令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3月18日经总局令第101号修正。办法规范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平台服务的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义务;规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并经同意,不得变相强迫授权。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6月12日以第17号令联合公布,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反网络暴力专门部门规章。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监测预警与识别处置制度;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结合人工审核方式识别监测,建立预警模型与账号信用管理体系;明确向用户提供防护选项、快捷取证与维权便利,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由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令第173号于2025年5月19日公布、7月15日起施行,共十六条,旨在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明确网号、网证由自然人自愿申领,不满十四周岁须监护人同意并代为申领;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且须保障未使用者享有同等服务;平台仅限收集必要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单独同意,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境内存储,向境外提供须安全评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12月30日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决定修订。禁止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传播违法信息,禁止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删改网络数据与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病毒。要求互联单位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技术措施、审核委托发布信息,发现违法情形保留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网络联通三十日内备案。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由公安部令第82号于2005年12月13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落实防范病毒与网络入侵攻击的技术措施,对重要数据库和主要设备冗灾备份,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及维护日志,备份至少保存六十天;接入服务单位须记录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具备安全审计功能。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侵犯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公布、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平台公约;用户须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移动电话号码完成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未认证不得提供服务;提供者应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备案,变更或终止服务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上线新产品须报安全评估。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以两部门令第19号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3月21日发布,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处理人脸信息应具有特定目的与充分必要性,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取得监护人同意;人脸信息原则上存储于设备内、不得联网传输,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事前须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2026年7月31日公布、9月1日施行,共八章五十四条,是我国首部微短剧专项部门规章。按投资额度与题材将微短剧分为三类,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列明十一项内容禁区,要求片头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或节目编号;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须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播出单位应定期审核评估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并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五部门令第23号,2026年5月29日公布、9月1日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MCN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部门规章。要求机构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平台须与入驻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以显著方式展示签约账号所属机构名称;划定十一项禁止行为,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公布的部门规章(令第22号),2026年4月17日公布、9月1日施行。适用于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运输记录及相关信息系统,要求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实现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可识别签发人,运营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与数据分类分级;明确向境外提供电子单证数据,在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为签发转让质押所必需时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指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为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针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同意义务、行使权利申请、跨境提供申报、合规审计及影响评估等环节设定与中小微企业能力相称的简化措施,并对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作出规定,以降低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制管理。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用户信息及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要求服务提供者不得推送恶意引流、低俗色情、虚假欺诈等信息。明确弹窗推送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对用户进行不合理差别对待。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时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涉及IP地址属地信息展示要求,是网络实名制管理的重要规章。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明确认定六类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具体标准: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违反必要原则、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未提供删除更正及注销功能。是App个人信息保护执法的重要操作指南。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行为。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建立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机制,禁止将未修补的安全漏洞向社会发布或提供给境外组织和个人。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对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禁止利用深度合成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是算法治理领域的重要规章。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用户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了收集使用规则、安全保障措施、用户权利及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工信部监管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部门规章。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确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等情形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专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要求网络运营者制定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设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须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规章。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令第21号,2026年4月10日公布、7月15日施行,是全球首部人工智能情感陪伴专门立法。办法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与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智能客服等非情感类服务不适用;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服务,为未满十四周岁者服务须监护人同意;要求显著标识非真人互动,不得以情感操控、心理诱导骗取个人信息。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公布,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境内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每年开展风险评估,数据安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即时评估;一般数据处理者建议每3年评估一次。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评估机构资质、连续评估回避及保密义务作出规定。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科技部制定,细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范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行政许可、备案和事先报告程序,明确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大规模人群研究的采集许可条件,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临床试验备案要求,信息对外提供的安全审查、备份要求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条和第64条,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制度。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定期开展合规审计,自行审计或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审计;明确合规审计的重点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报告要求。国家网信部门可要求存在较大风险或发生安全事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是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的核心配套规章。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制度规则和到2030年全面建成开发利用体系的目标,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有序开放和授权运营,健全资源登记管理制度、运营监督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应用场景创新、区域数据协作、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和数据产业生态繁荣,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包容审慎与分类分级监管原则,要求提供者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使用合法来源数据和基础模型,规范数据标注、服务协议、内容标识、用户信息保护和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内容及时处置,违规可处警告、暂停服务等处罚。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该办法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适用于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文件明确认证机构资质、认证申请条件、认证程序、证书有效期、认证信息共享、认证证书暂停与撤销、专业认证机构备案及监督管理要求,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认证前应履行告知、取得单独同意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于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出行服务企业等处理者。文件明确汽车数据、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范围,要求处理活动合法正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倡导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和脱敏处理原则,并规定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境内存储、出境安全评估和年度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落实《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特定情形下的个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明确安全评估的适用条件、申报材料、评估程序和评估重点,评估重点包括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合法性、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有效性、境外接收方数据保护能力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2年7月7日发布,2022年9月1日施行)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制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模板及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明确标准合同应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数据保护义务、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障、救济措施等内容,是企业数据出境的低成本合规路径之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2023年2月22日发布,2023年6月1日施行)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出境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优化调整。明确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及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若干情形(如国际贸易、跨境学术合作、跨境营销中不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出境),以及过境数据、境外数据入境再出境等场景,大幅减轻企业数据出境合规负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2024年3月22日发布施行)
标准
GB/T 48218-2026 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机理模型评价方法
GB/T 48218—2026《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机理模型评价方法》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上工业机理模型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为工业模型的质量评估、分级遴选与共享复用提供统一依据,支撑工业数据与模型资源的规范化开发利用。
GB/T 31524-2026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要求
GB/T 31524—2026《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要求》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系对2015版标准的修订。标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服务与技术要求,涵盖平台功能、交易与经营数据管理、信息发布与安全运维等内容,为电商平台合规运营和数据规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B/T 48349.4-2026 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4部分:边子系统
GB/T 48349.4—2026《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4部分:边子系统》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数字视网膜系统边缘子系统的功能、性能与接口要求,规范边缘侧视频图像数据的汇聚、分析与协同处理,为端边云协同视觉智能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提供技术规范。
GB/T 48349.3-2026 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3部分:端子系统
GB/T 48349.3—2026《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3部分:端子系统》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数字视网膜系统端侧子系统的功能、性能与接口要求,规范端侧视频图像数据的采集处理与特征编码,为视觉智能前端设备的数据处理与安全传输提供技术依据。
GB/T 48349.1-2026 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1部分:系统结构和通信协议
GB/T 48349.1—2026《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1部分:系统结构和通信协议》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数字视网膜系统的总体结构、功能组成与通信协议,为端—边—云协同的视觉智能系统建设及视频图像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处理提供统一技术框架。
GB/T 42411.5-2026 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5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数据模型
GB/T 42411.5—2026《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5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数据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职业教育在线课程的课程数据模型,统一课程元数据与内容组织方式,支撑职业教育教学资源跨平台共享与教育数据规范化管理。
GB/T 42411.3-2026 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3部分:高等教育课程数据模型
GB/T 42411.3—2026《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3部分:高等教育课程数据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高等教育在线课程的课程数据模型,统一课程元数据与内容组织方式,为高校课程资源共享、教育数据治理与在线教育平台互操作提供技术依据。
GB/T 42411.2-2026 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2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数据模型
GB/T 42411.2—2026《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2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数据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基础教育在线课程的课程数据模型,统一课程元数据与内容组织方式,支撑教育数据互通共享与在线课程平台的规范化建设。
GB/T 23283-2026 电子文档信息的长期保存
GB/T 23283—2026《电子文档信息的长期保存》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10月1日起实施,系对2009版标准的修订。标准针对电子文档长期可读、可用、可信需求,规定保存格式、元数据、迁移与真实性保障等要求,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电子文档与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B/T 48269-2026 交通管理电子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
GB/T 48269—2026《交通管理电子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交通管理领域机动车行驶证电子证照的数据格式、组成与技术要求,为电子证照的生成、交换与核验提供统一规范,支撑道路交通管理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地区数据互认互信。
GB/T 48263-2026 医疗装备信息集成 基础模型
GB/T 48263—2026《医疗装备信息集成 基础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面向医疗装备信息集成场景,规定信息集成的基础模型,统一医疗装备数据的语义与结构表达,为医疗装备互联互通、数据汇聚共享及医疗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基础性技术依据。
GB/T 48666-2026 电子病历版式文档技术要求
GB/T 48666—2026《电子病历版式文档技术要求》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归口,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基于我国自主版式文档标准OFD建立电子病历统一格式,基于国产商用密码升级病历安全防护,支持人读与机读,为病历跨机构调阅及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多模态数据基础。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合规管理要求及评测方法(修订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30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团体标准《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合规管理要求及评测方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面向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规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与配套评测方法,覆盖合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与评价改进,为行业企业及监管、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提供统一依据,有助于降低跨企业合规评价的口径差异。
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18日,吉林省检验检测技术协会就《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18日,立项计划号为JTAIT-2026-TBXM9。该标准由协会按2026年度第三批团体标准项目制定计划组织编制,规范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在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中的建设要求,是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评测领域应用的标准化探索。
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智能体应用能力评估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6年10月10日,广东省数字政务协会就《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智能体应用能力评估规范》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1月10日。该标准由广州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提出并牵头起草,面向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智能体,规定其应用能力的评估维度与要求,是“专业服务+智能体”能力评测标准向自然资源垂类延伸的探索,为智能体在政务服务场景的选型与验收提供依据。
GB/Z 298-2026 数字政府 智能客服系统建设指南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9月24日发布并即日实施。文件面向数字政府建设,规定了智能客服系统的建设指南,涵盖系统架构、知识库建设、智能问答与意图识别能力、多渠道接入、人机协同服务、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运行评价与持续优化等内容。文件为各级政务部门建设运营智能客服系统提供技术指导,有助于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与群众办事体验。
GB/T 48169-2026 工业互联网平台 产品数据字典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2027年3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数据字典的管理要求,明确了数据字典的构建方法、数据元定义、编码规则、维护更新流程与质量控制要求。标准为产品数据的规范化描述与跨平台共享提供统一依据,有助于提升工业数据的一致性与可用性,支撑供应链协同和工业大数据分析应用。
GB/T 35299-2026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2日发布,2027年2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开放系统互连环境下对象标识符(OID)解析系统的技术要求,涵盖解析体系架构、标识注册与管理、解析服务接口、运行维护及安全要求等内容。标准为各行业建设OID解析节点、实现标识数据互联互通提供统一依据,是数据要素标识、产品追溯和数字身份基础设施的重要技术支撑。
GB/T 47698-2026 工业互联网 协同制造平台安全完整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5月25日发布,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协同制造平台安全完整性的评估规范,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流程以及评估结论的表示方式,覆盖平台数据安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供应链协同等关键环节。标准为平台安全能力评价与持续改进提供技术依据,支撑制造业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保障。
GB/T 47532-2026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 服务和管理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服务与管理要求,涵盖平台主体责任、应用上架审核、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及平台治理机制等内容。标准为应用商店等分发平台的合规运营提供统一依据,有利于压实平台责任、减少违规应用传播,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GB/T 47502-2026 分布式计算 计算设备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分布式计算场景下计算设备的技术要求,涵盖设备功能、性能指标、接口与互联、可靠性与可维护性、能效以及安全要求等方面。标准为分布式算力设备的设计、生产、检测和选型提供统一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算力资源协同效率,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GB/T 47476-2026 智能计算 图计算性能测试方法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智能计算领域图计算性能的测试方法,明确了测试环境、测试数据集、测试指标(如吞吐率、时延、扩展性)以及结果记录与报告要求。标准为图计算平台与产品的性能评测提供统一依据,有助于引导算力设施和算法框架优化,支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与复杂关系数据分析的算力需求。
GB/T 42382.3-2026 信息技术 神经网络表示与模型压缩 第3部分:图神经网络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与神经网络表示与模型压缩系列标准配套。文件规定了图神经网络的表示方法与模型压缩技术要求,明确了图数据建模、网络结构描述、压缩算法选择与性能评估等内容。标准为图神经网络模型的开发、交换与高效部署提供统一依据,支撑社交网络、知识图谱、推荐系统等场景下的人工智能应用。
GB/T 42382.2-2026 信息技术 神经网络表示与模型压缩 第2部分:大规模预训练模型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大规模预训练神经网络的表示方法与模型压缩技术要求,涵盖模型结构描述、参数表示、量化与蒸馏等压缩方法及其性能评价指标。标准为预训练大模型的规范化表示、跨框架交换和轻量化部署提供技术依据,有助于降低大模型应用成本,支撑人工智能技术规模化落地。
GB/T 47343-2026 信息技术 云原生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云原生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涵盖体系架构、弹性伸缩、高可用与容灾、数据一致性、安全与权限管理、可观测性及运维管理等方面。标准为云原生数据库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与选型提供统一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数据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支撑数据要素的高效存储与利用。
GB/T 47323-2026 IPv6地址分配和编码规则 非服务商网络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非服务商网络中IPv6地址的分配与编码规则,明确了地址结构、分配原则、编码方法以及地址规划与管理要求。作为网络基础设施领域基础标准,它为各类企业、机构和政务网络开展IPv6规模部署与地址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网络可追溯性、可管理性与网络安全治理水平。
GB/T 47294-2026 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6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满足的管理要求,涵盖平台主体责任、账号管理、内容审核、用户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投诉处理与数据安全等方面。标准实施为直播平台合规经营提供统一技术与管理依据,有利于压实平台责任、防范内容与数据风险,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GB/T 18391.3-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3部分:注册系统公共设施元模型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元数据注册系统公共设施的元模型,明确了注册系统各功能组件的元数据描述方式、属性约束与关系表达,为不同注册系统之间交换注册信息、实现互操作提供统一建模依据。该标准有助于数据治理工具的规范化开发与集成,支撑跨机构、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元数据统一管理。
GB/T 18391.2-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2部分:分类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元数据注册系统系列标准配套使用。文件规定了元数据的分类方法,包括分类方案的构建、类目划分原则与编码规则,以及分类在元数据注册系统中的注册与维护要求。它为组织对数据元、数据资产进行规范化分类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数据检索效率,支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数据资产目录建设。
GB/T 18391.1-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元数据注册系统的总体框架,界定元数据、元数据项、注册系统等核心概念及其关系,明确系统的组成、功能与运行机制。作为数据治理基础性标准,它为各类组织建立统一的元数据管理体系和数据目录、提升数据资产可发现性与互操作性提供框架依据,支撑数据共享与数据要素流通。
GB/T 47019-2026 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设备接入数据字典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2026年5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工业设备接入环节的数据字典要求,明确了设备标识、属性、状态、工艺参数等数据元及其定义、格式与取值规则,为设备数据的规范化采集、建模与互操作提供统一依据。标准实施有利于提升工业数据质量与流通效率,为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治理、安全管理和人工智能应用奠定基础。
GB/T 46917.2-2026 标准语义知识库 第2部分:数据接口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标准语义知识库的数据接口要求,涵盖接口功能、数据模型、交互协议、调用方式与安全控制等内容,为各类标准知识库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提供统一技术依据,有助于打通标准数据孤岛、提升标准数字化服务水平,支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场景下标准知识的检索、复用与互操作。
GB/T 48324-2026 人工智能 政务大模型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工智能政务大模型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政务知识库构建、多轮问答、跨部门数据调用、生成内容审核与权限隔离等能力要求,提出政务数据不出域、输出可溯源与人工复核机制,为各级政务大模型建设与合规上线提供技术依据。
GB/T 48317.5-2026 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 第5部分:作业操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是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的第 5 部分,规定作业操作能力要求,明确抓取、装配、人机交接等作业任务的精度、效率与容错指标,提出作业过程数据留存与事故回溯要求,为人形机器人进入生产与服务场景提供能力评测依据。
GB/T 48317.4-2026 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 第4部分:运动控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是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的第 4 部分,规定运动控制能力要求,涵盖关节驱动、步态稳定、力控柔顺与人机共融安全等指标,明确运动数据的采集与使用边界,防范运行数据外泄引发的隐私与安全风险。
GB/T 48317.3-2026 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 第3部分:决策规划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是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的第 3 部分,规定决策规划能力要求,明确任务分解、路径规划、人机协作决策与异常处置的能力指标,提出决策过程可解释与关键行为可追溯的要求,为具身智能体的安全可控运行提供技术约束。
GB/T 48317.2-2026 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 第2部分:环境感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是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的第 2 部分,规定环境感知能力要求,涵盖视觉、听觉、触觉与空间定位等感知模态,明确感知精度、响应时延、场景适应性与数据融合指标,并规范感知数据在端侧的存储与脱敏处理要求。
GB/T 48317.1-2026 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是人形机器人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的第 1 部分总则,界定人形机器人的术语、分类、总体性能指标与安全底线,明确整机、部件与软件系统的通用要求及其相互关系,为后续各部分标准的制定与产品评测提供统一框架。
GB/T 48316-2026 人形机器人 仿真测试平台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形机器人仿真测试平台的技术规范,明确物理引擎精度、场景建模、传感器仿真、测试用例管理与结果评价等要求,规范仿真环境与真实环境的性能映射关系,为人形机器人研发阶段的算法验证、数据采集与安全测试提供平台依据。
GB/T 48271-2026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载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船舶与海上技术领域船载网络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明确船载信息系统的资产识别、威胁建模、脆弱性分析与风险等级判定流程,覆盖导航、通信、动力控制等关键系统,为航运企业开展船载网络安全自查与合规整改提供方法依据。
GB/T 48265-2026 数据要素标识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要素标识规范,明确数据要素标识的编码规则、解析机制、注册管理要求及与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衔接方式,规范数据产品与数据集的唯一标识与全流程追溯,为跨主体、跨平台的数据流通提供身份基础,是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类标准。
GB/T 48205-2026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核安全与网络安全协调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核安全与网络安全的协调要求,明确安全分级、纵深防御、安全通信、访问控制与事件响应的协同设计原则,要求网络安全措施不得削弱核安全功能,为核电厂数字化控制系统的合规设计与审查提供依据。
GB/T 48203-2026 信息技术 使用统计模型的生物特征识别性能估计方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领域使用统计模型的生物特征识别性能估计方法,明确样本量确定、置信区间估计、指标外推与误差控制等技术要求,为在小样本条件下评估人脸、指纹等识别算法的准确率与误识率提供方法依据,支撑生物识别应用的安全选型。
GB/T 48200-2026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核心元数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领域数据资产核心元数据,明确数据资产的标识、权属、来源、质量、价值与使用约束等核心元数据项及其定义,规范元数据的描述格式与互操作规则,为数据资产登记、盘点、入表与流通交易提供基础元数据支撑。
GB/T 45288.5-2026 人工智能 大模型 第5部分:多模态大模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1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是人工智能大模型系列标准的第 5 部分,规定多模态大模型的技术要求,明确跨模态对齐、模态融合、指令遵循与生成质量等核心能力指标,规范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内容安全与隐私保护要求,为多模态大模型的研发与评测提供依据。
GB/T 45288.4-2026 人工智能 大模型 第4部分:计算机视觉大模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1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是人工智能大模型系列标准的第 4 部分,规定计算机视觉大模型的技术要求,涵盖图像分类、目标检测、分割、生成与视频理解等任务的性能指标、训练数据质量要求、安全对齐与评测方法,为大模型研发、测评与选型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T 41815.4-2026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检测 第4部分:移动设备测试轮廓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代替 GB/T 37036.8-2022。该标准是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检测系列标准的第 4 部分,规定移动设备场景下的测试轮廓,明确攻击样本构造、测试流程、指标计算与合格判定准则,为手机等人脸识别功能防范照片、视频、面具等欺骗攻击提供测试依据。
GB/T 34994.1-2026 可信教育数字身份 第1部分:教育卡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代替 GB/T 34994.1-2017。该标准规定可信教育数字身份体系第 1 部分教育卡的技术要求,明确教育卡的身份标识、数据模型、安全芯片、读写接口与生命周期管理规则,规范持卡人个人信息的最小化采集与授权使用,支撑教育数据跨系统可信共享。
GB/T 27912-2026 金融服务 生物特征识别 安全框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代替 GB/T 27912-2011。该标准规定金融服务中生物特征识别的安全框架,明确人脸、指纹、声纹等特征在采集、传输、存储、比对与销毁各环节的安全要求,规范模板保护、活体检测、密钥管理与审计追溯机制,为金融机构防范生物特征数据泄露与伪造攻击提供技术依据。
GB 48320-2026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基本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1 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10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针对摄像头、激光雷达、高精度定位等感知设备,明确数据采集范围限制、车端本地处理、安全启动与固件可信、接口防护等要求,防范传感数据被非法读取或外传。
GB 48319-2026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1 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10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的基本要求,明确测绘地理信息、车外人脸与车牌等时空数据的采集边界、脱敏处理、境内存储、传输加密与出境管控规则,要求数据处理活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与测绘管理要求,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领域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
GB/Z 300-2026 人工智能操作系统权限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规定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的权限管理要求,明确模型、智能体、应用与用户之间的权限模型,规范敏感数据访问、系统能力调用、跨应用协同的授权与审计机制,为防范智能体越权操作与数据滥用提供技术约束。
GB/Z 299-2026 人工智能操作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规定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涵盖异构算力抽象、模型运行环境、智能体调度、多模态数据处理与系统安全等能力,明确与上层应用及底层硬件的接口约定,为终端与边缘侧人工智能操作系统的研发和评测提供技术依据。
GB/Z 297-2026 人工智能 隐私计算通用框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提出人工智能隐私计算通用框架,梳理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差分隐私与同态加密等技术路线的适用场景,明确参与方角色、安全假设、数据最小化与合规验证要求,为人工智能训练与推理中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提供框架性依据。
GB/Z 296-2026 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知识工程参考架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提出信息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知识工程的参考架构,界定知识获取、知识表示、知识融合、知识推理与知识服务的能力层次,规范知识库与知识图谱的构建流程及质量评价维度,为行业知识工程项目建设提供统一架构参考。
GB/Z 295.2-2026 人工智能 知识图谱与大规模预训练模型集成 第2部分:图检索增强生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是人工智能知识图谱与大规模预训练模型集成系列标准的第 2 部分,聚焦图检索增强生成(GraphRAG),明确知识抽取、图结构构建、检索召回、上下文注入与答案溯源等环节的技术要求,为提升大模型输出的知识准确性与可追溯性提供方法依据。
GB/Z 293-2026 资产管理 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应用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给出资产管理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应用指南,明确大模型在资产登记、盘点、估值、风险预警与运维决策等环节的应用路径,提出数据准备、模型选型、效果评估与安全合规要求,指导资产管理机构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推进大模型落地应用。
GB/Z 280-2026 智能计算 科学计算用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给出智能计算在科学计算领域的用例集,覆盖气象预报、计算流体力学、分子动力学、材料计算等典型场景,明确各用例的算力规模、精度要求与数据吞吐特征,为科学智算平台的资源配置、性能评测与应用适配提供参考依据。
GB/Z 278-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分布式身份管理系统概述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概述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领域的分布式身份管理系统,梳理分布式标识符、可验证凭证、身份钱包与信任锚点等核心概念及其关系,给出系统参考架构与典型交互流程,为政务、金融等场景下基于区块链的身份可信管理与数据授权提供框架性依据。
GB/Z 277-2026 光电计算 光矩阵计算系统设计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给出光电计算中光矩阵计算系统的设计指南,涵盖光矩阵运算单元架构、光电混合集成、数据接口与误差补偿等设计要求,明确系统级性能与可靠性指标,为光电智能计算加速卡的研发、适配与测试提供技术指引。
GB/Z 276-2026 光电计算 光脉冲神经元性能测试方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规定光电计算中光脉冲神经元的性能测试方法,明确测试环境、激励信号、响应时延、能耗与识别精度等测试项目及数据处理要求,为新型光电智能计算器件的性能评价与横向比较提供统一方法,支撑后摩尔时代算力技术路线的标准化发展。
GB/Z 275-2026 智能计算 GPU虚拟化与性能优化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规定智能计算场景下 GPU 虚拟化的技术要求与性能优化方法,涵盖算力切分、显存隔离、多租户调度、任务优先级与故障隔离等环节,明确虚拟化损耗的度量指标,为智算平台实现算力资源的精细化分配与高效复用提供技术依据。
GB/Z 274-2026 智能计算 图计算参考架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提出智能计算领域图计算的参考架构,界定图存储、图计算引擎、图算法库与应用接口的功能分层,规范大规模图数据的加载、遍历与迭代计算的性能要求,为知识图谱、关联风控、社交网络分析等图数据密集型人工智能应用提供架构依据。
GB/Z 273.1-2026 算力中心储能系统 第1部分:选型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是算力中心储能系统系列标准的第 1 部分,给出储能系统选型指南,针对智算中心高功率密度、负荷波动大的用电特征,明确电化学储能等技术的容量配置、功率响应、安全防护与并网协调要求,为算力基础设施的能源保障与绿色低碳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GB/Z 272-2026 智能计算集群 数据处理单元应用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规定智能计算集群中数据处理单元(DPU)的应用技术要求,涵盖卸载架构、算力协同调度、资源虚拟化、性能度量与安全隔离等内容,明确 DPU 在云网融合场景下的部署与适配方法,为智算中心提升网络与存储卸载效率、降低主机侧算力损耗提供选型与验证依据。
GB/Z 268-2026 物联网 可信原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面向物联网领域提出可信原则,从身份可信、数据可信、行为可信与信任传递等维度构建总体框架,明确设备、平台、应用各层的可信责任与实现路径,为物联网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共享环节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供技术依据。
数智化转型 企业级多模态智能数据标注平台能力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10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就《数智化转型 企业级多模态智能数据标注平台能力要求》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1月7日。标准由协会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聚焦企业级多模态智能数据标注平台的能力要求,为数据标注平台的功能、性能与安全能力建设及评价提供参考,是数据标注产业标准化体系的补充。
T/CAOE 128—2026 南海海洋科学数据安全审计要求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26年10月8日发布公告,中海协发〔2026〕32号,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南海海洋科学数据安全审计要求》,编号T/CAOE 128—2026,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由协会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制定,针对南海海洋科学数据的安全审计提出具体要求,为海洋科学数据采集、汇交、共享过程中的安全审计提供依据,是我国海洋领域数据安全审计方向的团体标准。
人工智能 数据伦理安全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2026年10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苏智会标〔2026〕14号,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1月8日。该团体标准由学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的数据伦理与安全要求,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省级学会团标,其定位是为主体开展人工智能数据活动的伦理审查与安全合规提供可操作规范,与现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衔接。
天麻金融数据采集、交换安全规范
由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牵头编制,经云南省标准化协会2026年9月24日审定发布的团体标准,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标准厘清天麻金融数据术语定义,覆盖种源繁育、种植、加工、仓储物流、销售、融资结算全链条数据采集范畴,将需求审批、授权核实、安全评估、归档留存固化为标准化采集流程,并对交换审查、脱敏处理、加密传输、介质管理及终端侧访问权限、异常监测作出规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批准发布《医疗健康行业多智能体协同要求》等2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8日批准发布、10月8日起实施,编号T/ISC 0131—0152-2026。22项标准聚焦人工智能与数据安全,涵盖医疗健康行业多智能体协同要求、基于大模型的网络攻击行为建模与防御、AI训练数据可信质量要求、AI算法可解释性与决策透明度、检索增强生成系统安全、人工智能服务商分级分类评估、大模型服务与应用安全评测等,为智能体与数据要素可信应用提供团体标准依据。
T/BFIA 070-2026 智能体技术金融应用安全要求
北京金融科技产业联盟2026年8月27日发布(T/BFIA 070-2026),系国内首个聚焦金融领域智能体应用安全的团体标准。由北京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牵头,邮储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联及蚂蚁、华为、腾讯云等共同制定。标准就初始化与输入、模型推理与决策、身份鉴别与操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风险防控与合规五方面提出要求,明确第三方智能体未经授权不得利用系统权限自动化操作金融应用软件界面。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智能体部署使用安全指引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7月1日发布(网安秘字〔2026〕80号)。指南按评估、准备、部署、使用、停用五阶段给出智能体部署使用安全指引,适用于智能体部署使用的安全风险防范,也可为选择商业智能体服务提供参考。核心要求为:部署前风险评估与场景分级、权限配置与数据治理、环境隔离、监控接入与最小权限、运行监控与异常检测、人工复核,以及停用阶段的数据清除、权限回收与日志留存。
T/CCSA 884-2026 电信和互联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分级指南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2026年第6号公告发布,标准号T/CCSA 884-2026,2026年7月6日发布、2026年10月8日实施,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编制。作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首部专门面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分级的标准,该指南形成覆盖定级要素、等级判定、安全要求的完整框架,依据服务风险程度划分等级并匹配差异化安全要求,推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从原则倡导走向可操作的分级管理。
人工智能大模型安全检测与评估规范(团体标准启动)
中关村数智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标准化工作委员会2026年9月组织召开《人工智能大模型安全检测与评估规范》团体标准启动会。标准针对行业内长期存在的安全检测标准不统一、评估体系不规范、量化指标不清晰、等级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重点规范专业术语定义、大模型安全检测维度、安全等级分级规则、量化评估指标体系、检测流程与风险判定准则、结果评价标准等核心内容,为企业研发落地与行业监管提供合规指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风险评估规范、中小学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南等4项团体标准
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2026年9月28日发布并即日实施。其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风险评估规范》(T/CFIS 0017-2026)针对生成合成内容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估要求;《中小学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南》(T/CFIS 0018-2026)规范教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教学行为边界。同批还包括《网络主体社交平台传播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基于区块链的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服务技术要求》。
AI智能体营销交互过程与效果有效性评估规范、可信法律人工智能产品能力要求与评测方法 智能类案检索(团体标准立项)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29日发布团体标准立项公告,经立项评审通过《AI智能体营销交互过程与效果有效性评估规范》《可信法律人工智能产品能力要求与评测方法 智能类案检索》2项团体标准,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参与制定。前者面向AI智能体在营销交互过程中的效果有效性建立评估规范;后者是继“法律智能体基础能力”立项后把评测对象细化到智能类案检索,延续“专业服务+智能体”的标准化路径。
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委员会建设指南、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审查规范、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2026年9月29日以苏智会标〔2026〕13号文,就《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委员会建设指南》《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审查规范》《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服务规范》三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三项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分别面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伦理审查流程与伦理服务能力提出规范要求,把《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标准条款。
信息通信服务运行安全 智能系统工程能力要求(行业标准立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牵头的通信行业标准,在CCSA TC1WG5第43次工作组会议上成功立项,2026年9月17日召开研讨启动会。标准面向智能系统工程生产运行场景,建立覆盖智算基础设施、模型服务、Agent服务及其支撑系统的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体系,拟围绕架构与资源保障、运行监测、容量与性能管理、稳定性防护、变更管理、故障处置、容灾恢复、外部依赖、应急保障和持续改进等方面提出能力要求。
人工智能 健康管理服务应用指南(团体标准)
由中国电子商会归口管理、智合标准中心组织编制,2026年9月启动编制并公开征集起草单位,系全国首部“AI+健康管理”团体标准。标准以“设计合理、上线可控、运营规范、管理持续、边界清晰、安全合规”为目标,围绕应用场景识别、服务边界确定、健康数据处理、人工智能功能实施、健康建议与干预、产品和服务上线、持续运行及多主体协作等环节形成实施参考。
人工智能 数据智能体 总体要求(团体标准征集参编单位)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3日发布关于征集《人工智能 数据智能体 总体要求》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反馈截止9月30日。该标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标准工作办公室组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参与,拟明确数据智能体的概念边界、总体架构与核心能力要求,并规划参考架构、能力要求、实施指南、应用效能评测等系列标准,为数据智能体的研发与评价提供依据。
数据安全技术 图形图像数据二次利用隐私保护与合规评估要求等4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图像图形学会2026年9月24日就4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2日,其中《数据安全技术 图形图像数据二次利用隐私保护与合规评估要求》由中国电信人工智能研究院牵头编制。该标准面向图形图像数据二次利用场景,规定隐私保护要求与合规评估方法;同批还包括农业物联网视觉与环境传感数据接口、智能蒸烤场景食材识别与真值数据标注等标准。
医疗人工智能应用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范、呼叫中心运营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电子商会2026年9月1日就《医疗人工智能应用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公示期至9月30日。该标准为全国首部医疗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团体标准,由中国电子商会归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联合起草,构建覆盖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隐私保护技术应用及多方协作责任界定的标准化框架。
北京市地方标准《视频图像感知智能应用适配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2026年9月3日就北京市地方标准《视频图像感知智能应用适配技术要求》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8日。标准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制定,针对视频图像感知智能应用在适配环节的技术要求作出统一规范,为政务与公共安全领域视频图像智能应用的建设、适配与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交付与质量验收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电子商会2026年9月15日发布通知,就其归口、北京之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编制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交付与质量验收规范》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26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标准面向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的交付流程与质量验收提出统一规范,明确交付要求与验收方法,填补训练数据集交付与验收环节的标准空白。
可信法律人工智能产品能力要求与评测方法 法律智能体基础能力(团体标准立项)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21日发布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可信法律人工智能产品能力要求与评测方法 法律智能体基础能力》经立项评审符合立项要求,予以立项并发布。该标准面向法律智能体产品的基础能力提出统一要求与评测方法,为法律人工智能产品的可信应用提供评价依据。公告要求起草单位严格标准制定程序、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质量,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参与制定,异议反馈期为公告之日起15日内。
异构算力度量与当量折算规范、面向大模型训练与推理的算力费用核算模型、大模型分布式训练中断场景分类与核定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21日发布通知,就《异构算力度量与当量折算规范》《面向大模型训练与推理的算力费用核算模型》《大模型分布式训练中断场景分类与核定技术规范》3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0日。标准覆盖GPU、NPU、ASIC等主流芯片架构的算力当量折算,旨在为跨区域算力调度与算力交易提供统一的度量与计价依据。
工程勘察设计AI应用技术规范等三项团体标准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2026年9月23日发布公告(国咨协〔2026〕103号),发布《工程勘察设计AI应用技术规范》(T/CAIEC 307-2026)、《工程项目管理AI大模型应用技术规范》(T/CAIEC 308-2026)、《基于AI大模型的工程咨询服务规范》(T/CAIEC 309-2026)三项团体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分别覆盖三类工程场景的人工智能与AI大模型应用。
银行业智能化运维(AIOps)可观测性技术能力要求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24日发布通知,就《银行业智能化运维(AIOps)可观测性技术能力要求》《干部全息画像智能系统架构与服务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3日。前者面向银行业智能化运维的可观测性技术能力提出要求,涉及金融信息系统与金融数据的安全运维;后者规定干部全息画像智能系统的架构与服务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已按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
数据智能体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数据合规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22日发布通知,就《数据智能体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数据合规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两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1日。两项标准分别面向数据智能体服务的成熟度分级评价与数据合规能力的成熟度评估,已按《中国互联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形成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标准工作办公室归口办理,并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参与标准制定。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五项团体标准(T/CAACCHINA 001—005-2026)
2026年9月14日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审核并公布,由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提出并归口,编号T/CAACCHINA 001—005-2026,共41家参编单位、75位专家参与制定,是国内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首份生成式引擎优化团体标准。五项标准覆盖术语通论、服务商评估、计价评估与测量、可信语料、合规安全等环节,首次在GEO标准体系内定义检索增强生成、语义相关性、语料投毒等术语,并设一票否决项。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2026年9月18日在第23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平行论坛上正式发布,由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联合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5个东盟国家的6所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编制,为国内首个与东盟国家机构共研的人工智能商业秘密保护类团体标准。指南适用于多模态生成算法研发企业、深度合成服务平台及人工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企业,围绕模型训练、生成优化、输出控制、合规审查等全业务链条构建保护框架。
关于征求《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等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意见的通知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日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1日。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月下达的立项计划,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涵盖算力网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数据中心绿电占比核算规范、算力并网技术要求、算力资源管理与调度技术要求、算力监测接口要求、安全保护要求及数据要素从业人员能力要求等领域。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智能体系统开发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8日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智能体系统开发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网安秘字〔2026〕119号),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日。指南旨在指导智能体系统安全开发、防范化解相关安全风险。这是继9月15日发布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总则及教育、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等分领域指引后,网安标委在人工智能安全标准领域的又一补充文件。
GA/T 2367-2025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测评过程指南
公安部2025年12月9日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测评的准备、方案编制、现场实施、风险分析与报告编制等全过程要求,明确测评团队组成、测评授权、证据留存与质量控制规范。标准与GA/T 2182测评要求配套,为运营者开展年度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供可操作的流程指引,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检测评估频次、报告报送与整改闭环的规定。
GA/T 2349-2025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指南
公安部2025年10月13日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组织、响应流程、处置措施、恢复与总结改进要求,明确事件报告时限、现场处置、证据固定、系统恢复与事后评估规范。标准与GA/T 2147事件分类分级指南形成闭环,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关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的义务。
GA/T 2204-2024 公安大数据处理 数据治理 数据资源目录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4年1月30日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大数据处理中数据资源目录的分类体系、元数据模型、目录编制流程、注册与发布接口以及目录管理与维护要求。标准与GA/T 2203应用资源目录技术要求配套,构建公安大数据资源治理的基础框架,支撑数据资产盘点、分类分级标识、共享开放审核和数据血缘追溯,为公安机关数据合规管理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技术路径。
GA/T 2203-2024 公安大数据处理 数据治理 应用资源目录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4年1月30日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大数据处理中应用资源目录的体系架构、元数据描述、编码规则、目录编制与服务接口等技术要求。标准与GA/T 2204数据资源目录技术要求配套,共同规范公安大数据的资源组织与共享交换,为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质量管理和跨部门数据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是公安领域落实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政务数据共享制度的重要技术依据。
GA/T 2182-2024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测评要求
公安部2024年12月26日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测评的测评原则、测评内容、测评方法与结果判定要求,覆盖安全防护、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供应链安全与数据安全等维度。标准与GA/T 2367测评过程指南配套使用,适用于运营者年度安全测评与保护工作部门组织的检查检测,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于每年至少一次检测和风险评估的要求。
GA/T 2155.2-202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测试规范 第2部分:产品检测
公安部2024年7月30日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GA/T 2155系列的第2部分,规定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产品(前端采集设备、存储设备、平台软件等)的安全检测项目、检测环境、检测步骤与合格判定要求。标准适用于产品的型式试验与入网检测,从设备层面保障视频图像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与第1部分系统检验共同构成完整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测试评价体系。
GA/T 2155.1-202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测试规范 第1部分:系统检验
公安部2024年8月19日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系统层面的安全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用例与判定准则,覆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传输与存储安全、审计日志、安全域划分等检验项。标准适用于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竣工验收与定期安全检测,为海量视频图像数据的安全防护能力评估提供技术依据,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配套实施。
GA/T 2153-2024 安全防范 掌静脉识别应用 算法性能评测方法
公安部2024年7月9日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掌静脉识别算法的性能评测指标、测试样本要求、评测流程与结果判定方法,涵盖识别准确率、误识率、拒识率与防伪攻击抵抗能力等核心维度。标准适用于掌静脉识别产品的算法测评与验收,为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性评价提供统一方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生物识别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要求相衔接。
GA/T 2147-202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公安部2024年5月4日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分类方法、分级要素与判定规则,明确事件类型划分、危害程度评估指标与响应级别对应关系。标准适用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发现、定级、报告与处置,为数据安全事件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统一标尺,与网络安全法关于应急预案和报告义务的要求配套,支撑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地。
GA/T 1126-2025 安全防范 人脸识别应用 近红外人脸识别模块技术规范
公安部2025年12月9日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近红外人脸识别模块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接口规范与测试方法,覆盖活体检测防伪能力、识别准确率、环境适应性与安全存储要求。标准适用于安全防范领域人脸识别产品的研制、检测与工程验收,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设备的合规选型与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最小必要等处理规则相衔接。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智能终端信息清除技术指引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6号发布,配套GB 46864-2025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指南针对智能手机、平板等移动智能终端,给出恢复出厂设置、加密密钥销毁、用户分区与系统分区清除的技术要求与验证方法,明确终端厂商应提供可靠清除功能并向用户说明效果,规范终端淘汰、维修与二手流转场景下的个人信息清除实践。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电子产品回收过程中的信息清除管理指引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6号发布,配套GB 46864-2025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指南面向电子产品回收经营主体,从管理制度层面规定回收环节信息清除的组织责任、岗位设置、作业流程、清除记录留存与可追溯要求,明确二手电子产品流入市场前必须完成信息清除并出具证明,防止因回收流转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半导体存储介质块擦除技术指引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6号发布,为配套GB 46864-2025《数据安全技术 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而编制。指南针对固态硬盘、U盘、存储卡等半导体存储介质的物理特性,给出块级擦除的技术方法、擦除效果验证与不可恢复性判定规则,解决传统覆写方式在闪存介质上失效的问题,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开展信息清除活动。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8号发布,属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系列中的行业领域文件。指南面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人工智能应用,针对智能推荐、虚拟主播、智能剪辑、AI生成节目等场景,明确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深度伪造风险防控、内容审核责任与版权合规要求,规范用户画像与个性化推荐中的个人信息处理,为播出机构与网络视听平台提供安全实践指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 卫生健康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8号发布,属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系列中的行业领域文件。指南面向卫生健康领域人工智能应用,针对辅助诊断、医学影像分析、健康管理、临床科研等场景,明确医疗健康数据与生物特征信息的脱敏处理、授权访问、模型训练合规与结果可解释要求,强化诊疗决策中人工复核机制,为医疗机构合规应用人工智能提供安全实践指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 教育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8号发布,属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系列中的行业领域文件。指南面向教育领域人工智能应用,针对智能教学、学情分析、自适应评测等场景,明确学生个人信息与学习行为数据的采集边界、监护人同意、算法透明度与人工干预要求,防范算法歧视与过度采集风险,为教育机构合规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提供针对性安全实践指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 总则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8号发布。该指南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算法推荐与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制定,属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引系列中的通用文件,提供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通用性安全指导,为组织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应用安全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机制提供指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座舱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2号发布,编号TC260-PG-202615A。随着座舱语音交互与车内图像视频识别成为主流配置,车内摄像头、传声器收集大量含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指南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及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给出安全基本要求、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细化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各环节规则。
GA/T 2400-2026 信息安全技术 开源组件安全检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开源组件安全检测系统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开源组件成分识别、依赖关系图谱构建、已知漏洞匹配与许可证合规风险检测、修复优先级建议输出等能力项,并要求系统对检测过程中获取的源代码与依赖信息采取访问控制与保密措施,为企业落实软件供应链安全与开源合规治理提供技术依据。
GA/T 2399-2026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事件处置实施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事件的分类分级、应急处置流程与恢复重建要求,明确事件发现、定级、上报时限、规范现场处置、电子数据取证与证据留存、系统恢复与复盘改进各环节的操作要求,与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衔接,指导运营者建立闭环的事件处置与报告机制。
GA/T 2398-2026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测预警实施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指南,涵盖监测数据采集范围、威胁指标与预警分级规则、预警研判与发布流程、与行业及国家级平台的联动机制,并对监测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提出脱敏与访问控制要求,指导运营者建立健全态势感知与预警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GA/T 2397-2026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业务链脆弱性分析与处置方法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业务链的脆弱性识别、分析与处置方法,要求以业务连续性为目标梳理关键业务链条与依赖关系,识别单点故障与外部依赖风险,给出分级处置优先级与整改验证流程,为运营者开展脆弱性管理与供应链风险治理提供可操作指引。
GA/T 2396-2026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主动防御实施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安全主动防御的实施指南,涵盖攻击面收敛、欺骗防御、威胁 hunting、常态化实战演练与防御能力评估等内容,指导运营者由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对抗,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
GA/T 2395-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过程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的全流程步骤、文档要求与质量控制要求,覆盖测评准备、方案编制、现场实施、结果分析与报告编制各环节,明确测评证据留存与可追溯要求,与GB/T 28449-2019衔接配套,确保数据安全测评过程规范、结论可核查。
GA/T 2394-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GA/T 2380-2026配套,规定等级保护对象数据安全测评的测评项、测评方法与结果判定规则,覆盖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防护、安全计算环境与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数据安全在等保测评中单独计分并纳入整体测评结论,为测评机构开展数据安全专项测评提供统一尺度。
GA/T 2393-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要素采集与分析响应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安全要素采集与分析响应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资产、流量、日志、威胁情报等要素的采集规范,关联分析与态势研判能力,以及自动化响应处置流程,同时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边界、留存期限与个人信息去标识化要求,适用于该类产品的设计、开发与检测。
GA/T 2392-202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产品安全可信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安全产品的安全可信要求,涵盖可信根与完整性度量、启动链可信验证、运行环境隔离、关键组件供应链安全、自身漏洞管理与安全更新等能力项,适用于防火墙、入侵检测、审计等各类网络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与检测,推动安全产品自身由"可用"迈向"可信"。
GA/T 2391-202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检测评估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数据安全检测评估系统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数据资产自动发现、分类分级标注、数据流转测绘与违规访问检测、风险量化评估与报告输出等能力项,适用于该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检测,为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合规自查提供技术支撑。
GA/T 2390-202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脱敏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数据脱敏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覆盖静态与动态脱敏、脱敏算法可配置性、脱敏结果不可逆与一致性验证、敏感数据自动发现、脱敏效果检测评价等能力项,适用于数据脱敏产品的设计、开发、检测与选型,为企业落实个人信息去标识化与敏感数据保护提供可量化依据。
GA/T 2389-2026 信息安全技术 云安全资源管理平台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云安全资源管理平台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安全资源池化管理、策略统一编排下发、多租户隔离与权限控制、安全能力调用审计等能力项,适用于该产品的设计、开发与检测,为云环境下安全能力的集中管理与合规审计提供技术依据。
GA 1277.18-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8部分:知识分享/网络文学服务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知识分享与网络文学服务。标准要求平台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账号信息管理,建立内容审核、特征库比对与违法信息处置机制,规范用户阅读偏好、浏览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边界与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明确数据留存期限、权限控制与对外提供规则,压实内容生态治理义务。
GA 1277.17-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7部分:网络游戏服务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网络游戏服务。标准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未成年人防沉迷管理,对游戏账号、支付信息、通信信息等数据采取分类分级保护与加密措施,建立游戏内信息发布审核、违规账号处置与个人信息查询删除机制,并规范对外提供个人信息与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要求。
GA 1277.16-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6部分:短视频服务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短视频服务。标准要求平台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健全内容审核与推荐算法安全机制,明确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对未成年人使用实行时段时长管理与内容池限制,规范用户地理位置、设备标识等个人信息采集,并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与违法账号处置制度。
GA 1277.15-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5部分:电子邮件服务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电子邮件服务。标准要求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账号信用管理,对邮件内容与通信录等数据采取加密传输与存储措施,建立垃圾邮件与违法信息识别处置机制,规范日志留存期限与对外提供规则,并为用户行使查阅、复制、删除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GA 1277.14-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4部分:寄送类互联网服务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寄递物流类互联网服务。标准要求平台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账号信息管理,对寄件人与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存储、去标识化展示与最小范围使用措施,建立订单信息留存期限与销毁机制,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数据调取与违法信息处置,压实寄递场景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GA/T 2369-2026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应用的海量人脸、车辆、轨迹等数据,给出数据分类维度与分级方法,明确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判定规则与对应防护策略,规定分级清单管理、访问权限绑定、脱敏展示与出境管控要求,是视频图像领域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操作性指引。
GA/T 2386.2-2026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工具技术要求 第2部分: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检查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工具中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检查工具的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覆盖IDC机房与云主机资产核查、域名与IP备案一致性核验、数据存储与出境合规检查、日志留存核查等能力,适用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互联网数据中心开展安全检查的专用工具设计与开发。
GA/T 2386.1-2026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工具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时所装备的通用安全检查工具的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涵盖资产发现、违规内容检测、个人信息收集行为检测、日志留存与证据固定等能力,也可为专用安全检查工具的设计开发提供参考。
GA/T 2385-2026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主机白名单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工业控制系统主机白名单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包括可执行程序与脚本白名单管控、进程行为监测、移动存储介质管控、白名单策略集中管理与离线应急机制,适用于工控主机白名单产品的设计、开发与检测,为工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机安全防护提供依据。
GA/T 2384-2026 信息安全技术 软件源代码安全缺陷检测产品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软件源代码安全缺陷检测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代码缺陷规则库、缺陷检出与误报漏报指标、检测语言与框架支持、扫描性能与增量检测等能力项,适用于源代码安全缺陷检测产品的设计、开发与检测,为企业落实软件供应链安全与开发安全左移提供可核查依据。
GA/T 2383-2026 信息安全技术 DNS安全监测防御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DNS安全监测防御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安全保障要求及等级划分要求,涵盖域名解析异常监测、缓存投毒与劫持识别、DDoS攻击防护、威胁情报联动等能力,适用于DNS安全监测防御产品的设计、开发、检测与等级评价,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域名系统安全防护提供技术依据。
GA/T 2382-2026 信息安全技术 容器安全监测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容器安全监测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镜像安全检测、运行时行为监测、容器网络防护、编排平台适配等能力项,并对产品自身的身份鉴别、权限控制、审计日志与漏洞管理提出要求,适用于容器安全监测产品的设计、开发、检测与选型,为云计算环境下的容器安全建设提供统一依据。
GA/T 2381-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机构能力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范承担等保数据安全测评的第三方机构,从人员能力、工具技术能力、管理质量要求三个维度明确准入门槛:每个项目至少配备两名专职数据安全测评师,项目负责人须具等保高级测评师资历与三年以上数据安全经验;须配备分类分级、脱敏效果检测、泄露扫描等工具;测评记录与原始数据留存不少于三年且不可篡改,测评数据不得出境。
GA/T 2380-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基本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以GB/T 22239-2019为基础,首次在等级保护框架下设立独立的数据安全专项要求,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级,按等保一至四级差异化规定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要求,新增"安全数据处理"大类,与GB/T 35273、GB/T 45574衔接,是企业数据安全合规的刚性依据。
GA 1277.13-2025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3部分:网络支付服务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标准的第13部分。标准规定了网络支付服务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支付服务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强化支付账户实名管理、交易风险控制、用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异常交易监测报告。
GA 1277.12-2025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2部分:网络直播服务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标准的第12部分。标准规定了网络直播服务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直播服务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强化直播内容审核、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日志留存和安全事件处置。
GA/T 2348-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5G接入安全测评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规定了采用5G技术的边缘计算网络系统(不含运营商核心网)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测评扩展要求,需与GB/T 28448-2019安全测评通用要求结合使用,适用于检测评估机构、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5G边缘计算系统安全状况开展测评,也供网络安全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时参考。
GA/T 2347-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云计算测评指引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以GB/T 22239-2019为基础,给出云计算平台和云服务客户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活动的指引,细化不同云计算服务模式下信息收集与分析、测评对象确定、测评指标选择等任务,适用于网络安全检测评估机构开展云计算系统等级测评,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参照使用。
GA/T 1390.9-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9部分:区块链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区块链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区块链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适用于联盟链和私有链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针对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密码应用、节点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
GA/T 1390.8-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8部分:IPv6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IPv6网络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采用IPv6技术的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针对IPv6协议特性带来的地址结构、邻居发现、过渡机制等新增风险提出防护要求,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指导IPv6网络安全建设与测评。
GA/T 1390.7-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7部分:大数据系统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大数据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大数据系统的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针对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提出安全保护要求,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为大数据平台运营者和测评机构提供合规依据。
GA/T 1390.6-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6部分:边缘计算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边缘计算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采用边缘计算技术的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覆盖物理环境、通信网络、区域边界、计算环境等层面,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适用于运营使用单位、测评机构开展边缘计算系统安全建设与等级测评。
GB/T 39400-2020 工业数据质量 通用技术规范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发布、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归口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规定了工业数据质量持续改进的模型,以及工业数据质量的描述、识别、评价、控制和报告要求,适用于工业数据采集、传输、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为工业企业开展数据治理和数据资产化提供依据。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3.0
由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6年9月14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幕式上发布,是继2024年1.0版、2025年2.0版后的最新迭代版本。框架贯彻《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在国家网信办指导下由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共同编制,秉持以人为本、向上向善理念,坚持强化风险意识、确保安全可控,延续风险分类、技术应对、综合治理的核心逻辑,梳理更新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分类,优化技术应对和综合治理措施。
GB/Z 44267-2024 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工业数据 数字孪生的可视化元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规定工业领域数字孪生可视化的数据元素构成、表达规则与映射关系,覆盖几何、物理、行为与规则四类可视化要素的数据组织方式。适用于离散制造与流程工业的数字孪生系统建设,为工业数据在虚拟空间中的一致表达、可追溯与质量校验提供方法,支撑工业数据资产化与数据质量管理实践。
GB/T 44860-2024 面向工业应用的边缘计算 应用指南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给出边缘计算在工业场景中应用的方法指南,包括参考架构、业务部署模式、边云协同、资源管理、安全防护与运维要求,并给出典型行业应用示例。标准指导工业企业在生产现场就近处理设备与业务数据,减少敏感工业数据外传,为工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数据不出厂区等合规要求提供实施路径。
GB/T 45082-2024 物联网 泛终端操作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2025年6月1日实施,规定物联网泛终端操作系统的总体技术架构与能力要求,涵盖内核与运行时、设备接入、身份标识、安全启动、权限管控、系统升级与数据保护等内容。适用于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工业传感终端等泛在接入设备,为终端侧防止越权采集与数据泄露、落实App与SDK安全治理要求提供底层技术依据。
GB/T 44158-2024 信息技术 云计算 面向云原生的应用支撑平台功能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规定面向云原生的应用支撑平台在容器编排、服务治理、弹性伸缩、可观测性、配置管理与安全隔离等方面的功能要求。适用于政务云、行业云与企业云平台的建设与选型,为承载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云上应用提供运行环境层面的安全基线,可与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衔接。
GB/T 44885-2024 财经信息技术 乡村振兴审计数据接口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5年6月1日实施,规定财经信息技术领域乡村振兴审计数据的接口规范,涵盖数据元、数据结构、接口调用方式与交换格式,用于财政、审计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涉农资金与项目数据的归集与共享。标准通过统一接口降低数据重复采集与人工报送风险,为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中的准确性、可追溯性与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GB/T 41780.2-2024 物联网 边缘计算 第2部分:数据管理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是物联网边缘计算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规定边缘节点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要求,包括数据采集、预处理、本地存储、缓存与销毁、元数据管理、数据分级与跨节点同步。适用于工业物联网、智慧城市等在边缘侧处理大量感知数据的场景,为数据不出域、本地化治理与最小化上传提供技术依据。
GB/T 44662-2024 健康管理 终端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协议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规定健康管理终端设备在生理指标、行为数据采集与传输环节的协议框架、数据元定义、编码规则与安全传输要求,适用于血压计、血糖仪、心电监测等家用与医用健康终端。标准明确了终端侧数据采集的边界与传输加密要求,为落实个人健康信息最小必要采集与端到端安全保护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T 44792-2024 健康管理 远程医疗平台信息接入与数据交换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规定健康管理远程医疗平台在信息接入与数据交换过程中的数据格式、接口规范、传输安全与一致性要求,覆盖可穿戴设备、家庭监测终端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之间的健康数据互通。标准涉及健康生理数据这一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与流转,为远程医疗场景落地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单独同意、最小必要与安全传输要求提供技术支撑。
GB/T 44909-2024 增材制造 云服务平台产品数据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针对增材制造(3D打印)云服务平台,规定产品数据在上传、存储、传输、使用、共享与销毁各环节的保护技术要求,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操作审计、数据完整性校验与防泄漏措施。适用于工业设计文件、工艺参数等云端承载的企业核心数据资产,为企业选择云服务提供商、开展供应链数据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B/T 44901.1-2024 卡及身份识别安全设备 片上操作系统 第1部分:总体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规定卡及身份识别安全设备所用片上操作系统的总体要求,涵盖安全架构、密钥与敏感数据保护、访问控制、生命周期管理及抗攻击能力等内容。适用于金融卡、身份证件、门禁凭证等承载身份识别功能的智能卡产品,为身份鉴别场景中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存储与处理提供底层技术依据,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直接相关。
GB/T 45032-2024 智慧城市 面向城市治理的知识可信赖评估框架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2025年6月1日实施,面向城市治理场景确立知识可信赖评估框架,围绕知识获取、建模、推理与服务各环节提出可验证的可信性指标与评价流程。标准适用于智慧城市中依赖知识图谱、算法推理辅助决策的治理系统,为评估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结果的可靠性、可解释性与可控性提供方法依据,可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合规要求衔接。
GB/T 44861-2024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安全 系统设计的安全风险评估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规定工业自动化与控制系统在系统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与方法。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7683-2026 工业互联网 危险分析和风险评估规范
本标准于2026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工业互联网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估的流程和方法,为工控系统安全风险的识别与分级提供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4163-2024 信息技术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6月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规定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系统的功能与技术要求,支撑实名认证、时长管理与消费限制落地。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3582-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应用程序接口 中间件技术指南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给出区块链应用程序接口中间件的技术指南,规范上层应用与底层链之间的调用与数据交换方式。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3579-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智能合约生命周期管理技术规范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智能合约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覆盖设计、开发、部署、运行、升级与退役全过程。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1078.4-2023 金融服务 个人识别码管理与安全 第4部分:核准的PIN加密算法
本标准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规定金融领域个人识别码(PIN)加密的核准算法及实现方式,是支付卡与终端安全的重要基础标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Z 104-2025 金融服务中基于互联网服务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技术规范
本标准于2025年12月3日发布并实施,规定金融服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技术规范,对开放银行场景下的接口安全与数据交换作出要求。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05-2024 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规范
本标准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组织、制度与运行要求,帮助企业识别与防范反不正当竞争风险。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863-2025 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经营评价通则
本标准于2025年12月2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经营评价的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为平台自查与第三方评价提供统一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Z 27021.13-2025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3部分:合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能力要求
本标准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并实施,规定合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能力要求,规范审核人员资质与认证过程的公正性管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7432-2026 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
本标准于2026年4月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原则、指标与流程,为组织检验合规体系运行成效提供方法。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4891-2024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本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对数据汇聚、校核、共享与安全管控作出规范。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3843-2024 网络协同制造平台数据服务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4月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规定网络协同制造平台数据服务的功能、接口与安全要求,规范工业数据在多主体间的流通与共享。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406-2025 科研项目数据管理指南
本标准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科研项目数据管理的通用要求,覆盖数据管理计划制定、采集汇交、保存共享与归档全流程。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61-2023 数据质量 第61部分:数据质量管理:过程参考模型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给出数据质量管理的过程参考模型,界定数据质量策划、控制、保证与改进的过程框架。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8-2023 数据质量 第8部分:信息和数据质量:概念和测量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确立信息和数据质量的概念模型与测量方法,是数据质量系列标准的基础性部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63-2023 数据质量 第63部分:数据质量管理:过程测量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数据质量管理过程的测量模型与指标,为量化评价数据治理成效提供方法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62-2023 数据质量 第62部分:数据质量管理:组织过程成熟度评估:过程评估相关标准的应用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数据质量管理组织过程成熟度评估的方法,指导组织运用过程评估标准开展成熟度评价。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0855-2021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于2025年10月31日实施,对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信息安全技术要求作出修订,强化车载终端与平台间数据传输的保密性与完整性要求。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4850-2024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的测试项目与方法,为运行安全监测与事故溯源提供技术支撑。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4774-2024 汽车信息安全应急响应管理规范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规定汽车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组织、流程与处置要求,明确漏洞发现后的报告与修复时限。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194-2025 道路车辆 信息安全工程
本标准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并实施,规定道路车辆信息安全工程的流程与要求,覆盖概念、开发、验证、生产及运维各阶段的安全活动。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7031-2026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并实施,规定自动泊车系统的性能指标与试验方法,对感知精度、泊车成功率与人机交互安全作出规范。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7025-2026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仿真试验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并实施,规定自动驾驶功能仿真试验的场景库、模型与评价要求,为自动驾驶功能验证提供可复现的测试方法。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7351-2026 智能网联汽车 车控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于2026年3月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规定车控操作系统的实时性、可靠性与信息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是车辆控制安全的基础性标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7341-2026 智能网联汽车 车载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于2026年3月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车载操作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与接口要求及对应试验方法,支撑车内外数据交互安全。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335.2-2025 IPv6支持度评测指标与评测方法 第2部分:移动互联网应用(APP)
本标准于2025年10月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IPv6支持度的评测指标与方法,为监管部门与运营方开展合规评测提供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88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
本标准于2023年8月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按设计、开发、发布、运营、下架各阶段提出App安全管理要求,覆盖权限申请、第三方SDK与数据处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1716.3-2025 健康信息学 公钥基础设施 第3部分:认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本标准于2025年10月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规定健康信息领域公钥基础设施中认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对证书生命周期与审计提出要求。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Z 43030-202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网络安全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低压开关设备与控制设备的网络安全要求,针对工业与建筑配电场景提出通信安全与固件防护措施。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Z 140-2025 用于电量测量和监测、电能质量监测、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装置的网络安全
本标准于2025年12月3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电量测量、电能质量监测与数据采集分析装置的网络安全要求,防范计量数据被篡改与终端被非法控制的风险。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15843.3-2023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实体鉴别 第3部分: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机制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实现的实体鉴别机制,明确挑战响应流程、签名验证与时限要求。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17902.1-2023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带附录的数字签名 第1部分:概述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带附录数字签名的总体模型与机制,为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中的可靠应用提供基础。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461-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服务成本度量指南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给出网络安全服务成本的度量方法与构成模型,为安全服务采购定价与项目预算编制提供参考。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2920-2023 信息安全技术 行业间和组织间通信的信息安全管理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规定行业间与组织间通信场景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明确通信安全策略、伙伴信任与数据保护责任。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1496-2023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指南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提供通用指南。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436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指南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规定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流程与方法,为组织建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与处置闭环提供指引。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5290-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射频识别(RFID)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规定RFID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标签、读写器与后台系统的身份鉴别、数据加密与访问控制。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79.4-2025 IPv4/IPv6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第4部分:内容分发网络
本标准于2025年2月发布、同年6月1日实施,规定内容分发网络在IPv4/IPv6环境下的安全防护技术要求,针对边缘节点与回源链路提出安全控制措施。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79.3-2025 IPv4/IPv6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第3部分:互联网数据中心
本标准于2025年2月发布、同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互联网数据中心在IPv4/IPv6双栈环境下的安全防护要求,对边界防护、流量监测与日志留存作出规范。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79.2-2025 IPv4/IPv6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第2部分:移动通信网
本标准于2025年2月发布、同年6月1日实施,规定移动通信网在IPv4/IPv6环境下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要求,覆盖接入侧、核心网与业务平面的安全措施。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19771-2025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PKI组件最小互操作规范
本标准于2025年8月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规定公钥基础设施各组件之间实现最小互操作所需的技术要求,解决不同厂商PKI产品互通难题。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0268.3-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程序接口(BioAPI)的符合性测试 第3部分:BioAPI框架的测试断言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BioAPI框架符合性测试的断言集,为生物特征识别接口的互操作性与一致性验证提供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3767.14-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样本质量 第14部分:DNA数据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DNA样本数据的质量评价维度与量化指标,为基因特征数据的采集与比对质量提供衡量基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7036.7-2023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7部分:多模态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移动设备多模态生物特征识别的融合方式与接口要求,提升识别安全性与场景适应能力。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7036.5-2023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5部分:声纹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移动设备声纹识别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明确注册、验证与声纹模板保护的安全约束。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981-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人脸识别系统测试方法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人脸识别系统的测试环境、样本集、评价指标与测试流程,为第三方测评与合规验证提供统一方法。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751-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规范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系统的技术要求,对基因数据采集、处理与存储环节的安全与质量提出规范。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585-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指纹识别模块通用规范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指纹识别模块的功能、性能、接口与安全要求,为终端厂商选型与产品合规检测提供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1815.3-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检测 第3部分:测试与报告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呈现攻击检测(活体检测)的测试方法与报告规范,是防范照片、面具、视频注入等假体攻击的关键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7036.9-2023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9部分:测试方法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的通用测试方法,覆盖识别率、误识率、响应时间与抗攻击能力等指标。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9268.7-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性能测试和报告 第7部分:卡上生物特征识别比对算法测试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卡上生物特征比对算法的测试方法与报告要求,为证卡类产品的算法性能评价提供统一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8826.3-2023 信息技术 公用生物特征识别交换格式框架 第3部分:维护者格式规范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公用生物特征识别交换格式中维护者格式的注册与管理规范,保障格式体系的可持续维护。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6237.14-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14部分:DNA数据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DNA生物特征数据的交换格式与字段定义,兼顾基因数据的敏感性,对数据保护提出相应要求。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6237.13-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13部分:声音数据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声纹等声音生物特征数据的交换格式与编码要求,为声纹识别系统间的数据共享提供统一格式。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6237.11-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11部分:处理过的签名/签字动态数据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签名及签字动态数据的交换格式,明确时序采样点与特征字段的表达方式。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26237.5-202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5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本标准于2023年5月发布、同年12月1日实施,规定人脸图像数据的交换格式与记录结构,是人脸识别系统间数据互通与合规留存的重要基础标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84.17-2025 信息技术 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17部分:步态图像序列数据
本标准于2025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步态图像序列数据的交换格式,明确序列组织、时间同步与质量标注要求,支撑步态识别应用。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84.16-2025 信息技术 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16部分:全身图像数据
本标准于2025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全身图像数据的交换格式与参数要求,为远距离、非接触式身份识别场景的数据交换提供格式规范。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84.9-2025 信息技术 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9部分:血管图像数据
本标准于2025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血管图像数据的交换格式与字段结构,支撑指静脉等血管特征在不同识别系统间的流通与复用。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84.6-2025 信息技术 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6部分:虹膜图像数据
本标准于2025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虹膜图像数据的交换格式与编码要求,为虹膜识别系统间的数据共享与比对提供统一格式基础。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84.4-2025 信息技术 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4部分:指纹图像数据
本标准于2025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指纹图像数据在交换格式中的表示方法与字段定义,支撑跨厂商、跨系统的指纹数据互认互通。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84.1-2025 信息技术 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1部分:框架
本标准于2025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确立可扩展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的总体框架,规定格式标识、版本管理与扩展机制等基础规则。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33767.9-2025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样本质量 第9部分:血管图像数据
本标准于2025年4月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规定血管(指静脉)图像数据的质量评价指标与分级方法,为采集设备选型与样本库建设提供量化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1903.4-2025 信息技术 面向对象的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编程接口 第4部分:C++实现
本标准于2025年6月发布、2026年1月1日实施,规定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编程接口的C++语言实现,统一类结构、函数调用与异常处理机制,便于跨平台集成。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923.2-2025 人工智能 知识图谱应用平台 第2部分:性能要求与测试方法
本标准于2025年6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知识图谱应用平台的性能指标与测试方法,涵盖构建、存储、推理与查询等关键能力的可量化评价要求。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069.2-2025 人工智能 算子接口 第2部分:神经网络类
本标准于2025年8月发布、2026年3月1日实施,规定神经网络类算子的接口规范,对卷积、池化、归一化、激活等常用算子的接口与行为作出统一约束。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069.1-2025 人工智能 算子接口 第1部分:基础数学类
本标准于2025年8月发布、2026年3月1日实施,规定人工智能基础数学类算子的接口规范,统一算子命名、参数定义、数据类型与调用语义,提升框架间算子兼容性。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130-2022 智能制造 工业大数据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制造工业大数据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数据接入、存储、处理、分析与服务的能力要求与接口规范。是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与能力评价的技术依据。与时间序列数据采集标准配套支撑工业数据治理。
GB/T 42201-2022 智能制造 工业大数据时间序列数据采集与存储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智能制造工业大数据时间序列数据的采集与存储管理要求,明确采集频率、数据质量与存储策略。是工业数据治理与工业数据要素化的基础标准。对制造业数据资产沉淀与合规采集具有指导意义。
GB/T 41250-2022 财经信息技术 商业银行审计数据采集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财经信息技术商业银行审计数据采集接口,明确审计数据的范围、结构与交换接口要求,支撑监管数据采集。是金融监管数据报送与审计数字化的基础标准。对金融数据合规治理与监管科技应用具有支撑意义。
GB/T 41463-2022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检测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的检测规范,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与判定准则,支撑支付设施的合规性验证。是支付业务设施验收与年度检测的标准化依据。与技术要求标准配套构成支付设施合规评价体系。
GB/T 41460-2022 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要求,明确支付系统在交易处理、资金安全、数据保护与业务连续性方面的要求。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规运营与系统检测的重要依据。对支付场景个人信息与交易数据保护具有约束作用。
GB/T 27913-2022 用于金融服务的公钥基础设施 实施和策略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4月15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用于金融服务的公钥基础设施实施和策略框架,明确金融行业PKI的证书策略、认证业务声明与实施要求。是金融行业电子认证与数字证书应用的核心标准。对金融数据安全与电子支付合规具有直接支撑作用。
GB/T 41818-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面向分析的数据存储与检索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面向分析的数据存储与检索技术要求,明确分析型数据存储的架构、索引与查询能力要求。是数据分析平台与数据仓建设的功能依据。对数据要素高效利用与分析性能评价具有参考价值。
GB/T 38664.4-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共享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四部分,规定共享评价的指标与方法,支持对政务数据共享成效进行量化评估。是政务数据共享监督评价与绩效考核的标准化工具。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估具有积极作用。
GB/T 42131-2022 人工智能 知识图谱技术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人工智能知识图谱技术框架,明确知识图谱的构建流程、功能构件与技术要求,支撑知识图谱应用规范化。是人工智能领域知识表示与推理的基础性标准。对大模型知识增强与行业知识库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GB/T 42018-2022 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平台计算资源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平台计算资源规范,明确人工智能平台在算力、存储与网络资源方面的技术要求与度量方法。是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与智算中心建设的技术依据。对人工智能算力供给与资源调度标准化具有意义。
GB/Z 41290-2022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安全审计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移动互联网安全审计指南,明确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安全审计的对象、内容、方法与管理要求。是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安全审计能力的依据。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自查与整改具有价值。
GB/Z 41288-2022 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重要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明确重要工控系统的防护目标、防护框架与关键防护措施。是铁路、电力、石化等关键行业工控防护的指导文件。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要求直接衔接。
GB/T 25068.4-2022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4部分:使用安全网关的网间通信安全保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的第四部分,规定使用安全网关的网间通信安全保护要求与技术措施。是跨网域通信与网间隔离场景安全建设的技术依据。对政务内外网、生产网与办公网互联具有指导意义。
GB/T 25068.3-2022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3部分:面向网络接入场景的威胁、设计技术和控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的第三部分,规定面向网络接入场景的威胁、设计技术和控制措施,指导接入场景的安全设计。是网络接入安全设计与远程办公场景防护的实用标准。对零信任接入与边界防护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GB/T 20278-2022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明确扫描能力、漏洞库要求、自身安全与报告要求。是脆弱性扫描产品检测认证与选型的技术依据。对企业常态化漏洞排查与风险评估具有实用价值。
GB/T 41575-2022 未成年人互联网不健康内容分类与代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8号发布,2023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未成年人互联网不健康内容的分类与代码,明确面向未成年人保护的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分类体系与标识方法。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内容治理的基础分类标准。为青少年模式与内容过滤系统建设提供统一编码。
GB/T 37036.8-2022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8部分:呈现攻击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的第八部分,规定呈现攻击检测的要求与测试方法,防范移动设备上的假体攻击。是移动设备生物识别安全能力的强制性评价内容。对指纹解锁与人脸解锁等功能的合规具有直接意义。
GB/T 37036.6-2022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6部分:指静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的第六部分,规定指静脉识别在移动设备上的实现要求与安全要求,支持指静脉特征在终端侧比对。强调生物特征数据本地处理,隐私保护设计突出。是移动支付与终端身份鉴别的重要技术依据。
GB/T 29268.5-2022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性能测试和报告 第5部分:访问控制场景与分级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性能测试和报告的第五部分,规定访问控制场景与分级机制,明确不同安全等级下识别性能的指标要求。将生物识别性能与安全等级挂钩,支撑差异化应用。对高安全场景的门禁与身份核验系统设计具有参考价值。
GB/T 28826.4-2022 信息技术 公用生物特征识别交换格式框架 第4部分:安全块格式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公用生物特征识别交换格式框架的第四部分,规定安全块格式规范,明确生物特征数据在交换过程中的加密与完整性保护格式。为生物特征数据跨系统交换提供安全封装机制。对生物特征信息传输与存储合规具有直接价值。
GB/T 41990-2022 公共安全 虹膜识别应用 采集设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虹膜识别应用的采集设备要求,明确设备的光学性能、图像质量、接口规范与安全要求。是虹膜采集设备研制、选型与检测认证的技术依据。与图像技术要求、算法评测标准构成完整体系。
GB/T 41989-2022 公共安全 虹膜识别应用 算法评测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虹膜识别应用的算法评测方法,明确评测样本、评价指标与测试流程,支持算法性能比对与选型。是虹膜识别算法在公共安全领域应用效果评价的依据。对生物识别算法准确率与误识率验证具有参考价值。
GB/T 41988-2022 公共安全 虹膜识别应用 图像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虹膜识别应用的图像技术要求,明确虹膜图像的采集条件、质量指标与数据格式要求。是虹膜识别系统在公共安全领域应用的基础数据标准。对生物特征采集环节的质量与合规具有规范作用。
GB/T 41987-2022 公共安全 人脸识别应用 防假体呈现攻击测试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的防假体呈现攻击测试方法,明确测试样本、攻击类型、测试流程与结果判定规则。是人脸识别系统在公共安全领域抗攻击能力的评价依据。对降低身份冒用风险与人脸识别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GB/T 41815.2-2022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检测 第2部分:数据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检测的第二部分,规定数据格式,明确检测所用数据的数据结构、标注方式与交换格式。为呈现攻击检测算法的训练与评测提供统一数据规范。与框架部分配套支撑活体检测能力的标准化评价。
GB/T 41815.1-2022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检测 第1部分: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检测的第一部分,给出框架,明确呈现攻击的概念、攻击类型与检测体系的总体架构。呈现攻击检测即活体检测,是防范照片与面具攻击的关键。对人脸识别支付与远程认证的合规具有基础作用。
GB/T 41772-2022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是人脸识别系统建设、检测与合规评估的核心标准。对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关键价值。
GB/T 29829-2022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密码支撑平台功能与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计算密码支撑平台的功能与接口规范,明确可信密码模块的服务接口、密钥管理与密码服务调用要求。是可信计算与密码技术融合的核心接口标准。为可信计算产品的互操作与检测认证提供依据。
GB/T 41389-2022 信息安全技术 SM9密码算法使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SM9密码算法使用规范,明确SM9算法在密钥生成、数字签名、密钥交换与公钥加密场景下的正确使用方式。是国产标识密码算法规模化应用的配套使用标准。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提供算法实现依据。
GB/T 41387-2022 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家居通用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家居的通用安全规范,明确智能家居设备、网关与云平台在身份鉴别、通信安全、数据保护与更新维护方面的要求。直指智能家居设备偷拍、窃听与数据泄露等突出风险。对家庭场景下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具有直接价值。
GB/T 41388-2022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执行环境 基本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执行环境的基本安全规范,明确可信执行环境的隔离机制、安全启动、安全存储与安全服务要求。为敏感数据在可信域内处理提供硬件级隔离保障。是隐私计算与机密计算合规落地的重要基础标准。
GB/T 41400-2022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按等级描述工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明确各级别的能力特征与评价方法。是工控系统运营单位衡量安全防护水平的模型化工具。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形成配套。
GB/T 42129-2022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模型、评估指标与评估流程,支持组织对数据管理能力进行分级评价。即DCMM评估方法,是国内数据管理能力评价的主流标尺。为企业数据管理贯标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提供路径。
GB/T 40690-2021 信息技术 云计算 云际计算参考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云计算云际计算的参考架构,明确多云环境下云服务间的协作、互操作与资源调度机制。是多云协同与跨云数据流转场景的架构标准。对云服务客户的数据可迁移性与供应链安全具有意义。
GB/T 34830.2-2021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2部分: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1号发布,2022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的第二部分,规定征集内容,明确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具体征集范围与要求。是征信与信用服务机构规范采集行为的依据。对防止信用信息过度采集具有边界界定作用。
GB/T 41196-2021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7号发布,2022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明确公示的原则、内容、方式与期限要求,以及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是信用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平衡的重要规范。对信用中国等公示平台的合规运营具有直接价值。
GB/T 41195-2021 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7号发布,2022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项规范,明确数据项的名称、定义、数据类型与取值范围,支撑信用信息的规范化归集。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的基础标准。对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合规性具有规范作用。
GB/T 40094.3-2021 电子商务数据交易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2021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电子商务数据交易的第三部分,规定数据接口规范,明确数据交易参与方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协议与安全要求。是数据要素流通与数据交易合规的接口层标准。对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的接口规范化具有参考价值。
GB/T 40691-2021 人工智能 情感计算用户界面 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人工智能情感计算用户界面的模型,明确情感计算的输入、处理与输出模型,以及情感数据的表示与交互要求。涉及情感数据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与识别。是人工智能人机交互领域较早的国家标准之一。
GB/T 40018-2021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多信道的证书申请和应用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5号发布,2021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多信道的证书申请和应用协议,明确通过多信道协同完成证书申请、下载与使用的流程与安全要求。提升证书申请环节的身份可信度与抗攻击能力。是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增强的配套协议标准。
GB/T 30272-2021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标准符合性测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的标准符合性测评,明确测评对象、测评内容与测评方法,支撑PKI系统及产品的标准符合性验证。是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与密码产品合规性测评的依据。为PKI互信互认与安全审查提供技术支撑。
GB/T 29765-2021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的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明确备份策略、恢复能力、数据完整性与安全存储要求。是数据备份恢复能力建设与产品选型的重要依据。对勒索攻击后的业务连续性与数据可恢复性至关重要。
GB/T 20275-2021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入侵检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明确系统的数据采集、检测分析、响应与自身安全管理要求。是入侵检测产品检测认证与选型的技术依据。与安全监测、态势感知能力建设直接相关。
GB/T 17964-2021 信息安全技术 分组密码算法的工作模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分组密码算法的工作模式,明确电码本、密码分组链接、计数器等模式的运算流程与适用场景,指导密码算法正确使用。是密码产品研制与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基础标准。对避免因工作模式使用不当导致的数据泄露具有重要作用。
GB/T 33133.3-2021 信息安全技术 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 第3部分:完整性算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的第三部分,规定完整性算法的实现,明确消息认证码的生成与验证过程及安全要求。与保密性算法配套,构成完整的国产序列密码体系。为通信数据完整性与抗篡改保护提供算法支撑。
GB/T 33133.2-2021 信息安全技术 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 第2部分:保密性算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的第二部分,规定保密性算法的实现,明确算法结构、初始化与密钥流生成过程。祖冲之算法是我国自主设计的序列密码,已纳入国际标准。为移动通信与数据加密的国产密码应用提供算法依据。
GB/T 40218-2021 工业通信网络 网络和系统安全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技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2021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通信网络网络和系统安全中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技术,明确分区分域、边界防护与安全通信要求。是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建设的技术依据。对智能制造场景的网络安全合规具有指导意义。
GB/T 40813-2021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防护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明确边界防护、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监测与审计要求。是工控系统安全防护建设与检测评估的核心标准。与工控系统风险评估、检查指南形成完整配套。
GB/T 40652-2021 信息安全技术 恶意软件事件预防和处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恶意软件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指南,明确恶意软件事件的检测、分析、处置与恢复流程,以及组织与制度保障要求。是运营者建设恶意代码防范与处置能力的实用指南。对勒索软件等事件的应急响应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GB/T 40651-2021 信息安全技术 实体鉴别保障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实体鉴别保障框架,明确实体鉴别过程中的保障目标、保障等级与实现要求,支持鉴别强度的分级设计与评估。是网络身份鉴别体系设计与合规评估的框架标准。为实名认证与高安全业务鉴别强度选择提供参考。
GB/T 40650-2021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规范 可信平台控制模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计算规范可信平台控制模块的技术要求,明确模块的功能、接口与安全要求,为可信根提供硬件载体支撑。是可信计算3.0体系在硬件层面的核心标准。为可信计算产品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提供依据。
GB/T 40645-2021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通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通用要求,明确服务提供者在身份核验、内容安全、数据保护、日志留存与应急处置方面的要求。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合规与App治理的重要通用标准。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推荐等监管要求形成配套。
GB/T 38561-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管理支撑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支撑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系统在资产管理、策略管理、事件管理与风险分析方面的功能要求。是安全运营中心与集中管控平台建设的技术依据。对安全管理中心落地与态势感知具有支撑作用。
GB/T 38626-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联网设备口令保护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智能联网设备的口令保护指南,明确设备口令的设置、存储、传输与重置要求,防范弱口令与默认口令风险。直指智能设备被批量控制与隐私泄露的主要成因。是智能家居与物联网设备安全合规的基础指引。
GB/T 20261-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系统安全工程 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明确安全工程过程的能力等级与评估方法,支持组织衡量和改进安全工程能力。是安全工程能力建设与第三方评估的模型化工具。与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方法论互为补充。
GB/T 25068.1-202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1部分:综述和概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的第一部分,给出综述和概念,界定网络安全的基本术语、概念模型与安全防护原则。是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概念标准。为组织理解并规划网络安全防护提供统一语言。
GB/T 30279-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漏洞分类分级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漏洞的分类分级指南,明确漏洞的分类维度、分级指标与判定方法,支撑漏洞的规范化管理与风险排序。是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配套的重要分级标准。为漏洞报送、披露与修复优先级排序提供统一标尺。
GB/T 39412-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代码安全审计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代码安全审计规范,明确源代码安全审计的内容、方法与风险判定准则,覆盖注入、越权、敏感信息泄露等常见缺陷。是企业开展安全开发与安全测试的重要方法标准。对上线前代码审计与合规自查具有实用价值。
GB/T 39477-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信息共享的数据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政务信息共享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分类、脱敏、加密、访问控制与审计要求。是政务数据共享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安全标准。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安全管控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0284-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通信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通信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操作系统的安全架构、内核安全、权限管理与数据保护要求。是移动操作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重要技术依据。对国产移动操作系统的安全能力建设具有规范作用。
GB/T 3968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评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8号发布,2021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服务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评准则,明确服务器在固件安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可信计算与安全审计方面的要求。是服务器产品安全检测与采购选型的重要依据。为承载重要数据的服务器基础设施提供安全基准。
GB/T 3972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8号发布,2021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智能终端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覆盖硬件、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与用户数据保护等方面的综合安全要求。是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检测与进网认证的核心标准。对终端预置应用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直接约束作用。
GB/T 38542-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生物特征识别的移动智能终端身份鉴别技术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基于生物特征识别的移动智能终端身份鉴别技术框架,明确在终端侧完成生物特征采集、比对与结果输出的安全要求。强调生物特征数据本地处理与不出终端,隐私保护价值突出。是移动支付与终端解锁等场景合规设计的重要依据。
GB/T 38541-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件密码应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文件密码应用指南,明确电子文件在形成、传输、存储与归档环节的密码保护要求与实现方式。是电子文件管理与电子档案合规的重要密码应用标准。为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不可否认性提供技术保障。
GB/T 385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安全电子签章的密码技术规范,明确电子印章与电子签章的数据结构、密码运算流程与验证方法,保障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是电子印章与电子合同平台合规建设的技术依据。与电子签名法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相衔接。
GB/T 38628-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汽车电子系统网络安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汽车电子系统的网络安全指南,明确汽车电子电气架构下的网络安全威胁分析、安全防护设计与验证要求。是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建设的重要指导标准。为车企建立网络安全管理体系与型式认证提供参考。
GB/T 38632-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音视频采集设备应用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音视频采集设备的应用安全要求,明确设备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传输加密、数据存储与用户告知要求。直指智能摄像头等设备的偷拍与数据泄露风险。与公共场所图像采集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直接相关。
GB/T 38674-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软件安全编程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应用软件安全编程指南,明确应用软件在输入验证、身份认证、会话管理、数据保护与错误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编码要求。是开发人员落实安全开发生命周期的实用指导标准。对减少代码层安全漏洞与数据泄露风险具有基础作用。
GB/T 38645-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明确演练的组织、准备、实施与总结改进要求,覆盖事件发现、研判、处置与恢复。是运营者检验与提升网络安全应急响应能力的依据。对应急预案有效性验证与演练常态化具有指导意义。
GB/T 38638-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 可信计算体系结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可信计算的体系结构,明确可信计算节点的组成、可信根与信任链传递机制,构建主动免疫的计算环境。是可信计算3.0体系的基础架构标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动防御体系建设提供顶层设计。
GB/T 38636-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传输层密码协议(TLC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传输层密码协议TLCP的技术要求,明确握手协议、记录层协议与密码套件,支撑基于国密算法的传输层安全通信。是我国自主可控传输层密码协议的核心标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替代国际传输加密协议提供依据。
GB/T 38635.2-2020 信息安全技术 SM9标识密码算法 第2部分:算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SM9标识密码算法的第二部分,规定算法的数学基础、参数选择与数字签名、密钥交换、公钥加密的具体实现。是SM9算法产品开发与检测认证的技术依据。与总则部分配套支撑国产标识密码的规模化应用。
GB/T 38635.1-2020 信息安全技术 SM9标识密码算法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SM9标识密码算法的第一部分,给出总则,明确SM9算法的体系结构与应用场景,支撑基于标识的密钥管理与密码运算。SM9是我国自主设计的标识密码算法,无需证书即可完成加密与签名。为商用密码应用与密评提供国产算法选择。
GB/T 38671-2020 信息安全技术 远程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远程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远程场景下活体检测、人脸比对、风险提示与数据保护要求,防范远程身份冒用风险。是远程开户、远程认证等场景人脸识别合规的核心标准。对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要求具有直接价值。
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三部分,规定开放程度评价的指标与方法,支持对政务数据开放水平进行量化评估。是政务数据开放成效评估与考核的标准化工具。对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GB/T 38664.2-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二部分,规定基本要求,明确数据开放与共享的范围、方式、质量与安全管理要求。是政务数据目录编制与开放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与总则、开放程度评价标准配套形成完整体系。
GB/T 38664.1-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一部分,给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总则,明确开放共享的原则、角色职责与总体流程。是政务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的顶层设计标准。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合规边界具有规范作用。
GB/T 38667-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分类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数据分类指南,明确数据分类的原则、方法与流程,支持组织按业务属性与敏感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是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方法标准。为重要数据识别与差异化防护提供分类框架。
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指南,明确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要素、定级流程与等级确定方法,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依据。定级结果直接决定后续建设整改与测评的等级要求。对运营者准确识别重要系统与重要数据具有基础作用。
GB/T 38318-2019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评估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4号发布,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评估指南,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方法与风险判定准则,覆盖电力监控系统的结构安全与本体安全。是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评估的重要依据。为电力监控系统年度安全评估提供标准化方法。
GB/T 3824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网站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3号发布,2020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政府网站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明确政府网站采用云计算服务时的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要求与监管要求。是政务网站集约化与上云过程中的安全合规依据。对政务云服务采购与安全审查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7914-2019 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用信息的分类与编码规范,明确信用信息的分类体系、编码规则与维护要求,支撑信用信息跨部门归集与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与征信业务数据标准化的基础标准。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具有规范作用。
GB/T 37742-2019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指纹识别设备通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识别中指纹识别设备的通用规范,明确指纹采集、处理与比对设备的功能、性能、接口与安全要求。是指纹识别设备研制、选型与检测认证的技术依据。与指纹图像数据、指纹处理芯片标准构成完整标准体系。
GB/T 16649.11-2019 识别卡 集成电路卡 第11部分:通过生物特征识别方法的身份验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识别卡集成电路卡系列标准的第十一部分,规定通过生物特征识别方法进行身份验证的机制与数据要求,支持卡上生物特征比对。涉及生物特征信息在卡内的存储与验证,隐私保护要求突出。为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的生物特征应用提供标准支撑。
GB/T 2000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评估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评估准则,明确评估对象、安全功能要求与保障要求及其评估方法,支撑数据库产品安全测评。是数据库安全产品检测与等级评定的技术准则。对承载重要数据的数据库选型与合规评估具有参考价值。
GB/T 2027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操作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按安全保护等级提出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完整性与保密性等要求。是操作系统安全等级测评与安全产品检测的核心标准。为国产操作系统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提供安全基准。
GB/T 2097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虹膜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虹膜识别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系统架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与安全要求,覆盖虹膜图像采集、特征生成与比对全过程。是虹膜识别系统建设与检测认证的重要技术依据。对高安全等级身份鉴别场景具有直接适用价值。
GB/T 37380-2019 面向个人移动便携终端智能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应用数据交换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6号发布,2019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面向个人移动便携终端的智能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应用数据交换协议,明确个人位置与出行信息的交换格式与安全要求。涉及个人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交换。为出行类App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提供协议层规范。
GB/T 37373-2019 智能交通 数据安全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6号发布,2019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交通数据安全服务的技术要求,明确交通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与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服务机制与接口要求。是智能交通与车路协同场景数据安全建设的技术依据。对交通出行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具有参考价值。
GB/T 37550-2019 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7号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电商数据资产的评价维度、指标构成与计算方法,支持电商平台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量化评估。是国内较早针对数据资产评价发布的国家标准。为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提供指标参考。
GB/T 37722-2019 信息技术 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分布式存储、批处理与流处理、资源调度与容错能力等要求。是大数据基础设施选型与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大数据分析系统功能要求标准配套构成能力基线。
GB/T 37721-2019 信息技术 大数据分析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数据接入、存储、计算、分析与可视化等能力要求,支撑大数据平台功能规划与选型。是大数据平台建设与功能评估的基础性标准。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功能参考框架。
GB/T 37980-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检查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检查指南,规定检查内容、检查方法与结果处置要求,覆盖工控系统的安全管理、技术防护与应急能力。是工控系统运营单位与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的依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年度检查具有直接适用价值。
GB/T 3797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运行监管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云计算服务运行监管框架,明确云服务运行监管的角色、活动内容与数据接口要求,支撑对云服务持续运行状态的动态监管。是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安全持续监管的配套标准。为云服务客户行使监督权提供标准化实现路径。
GB/T 3796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产品信息安全通用评估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产品的信息安全通用评估准则,明确评估对象、安全功能要求与保障要求及评估方法,支撑工控产品安全测评。是工控产品安全认证与采购选型的重要评估依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GB/T 37953-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网络监测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网络监测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明确监测系统的流量采集、协议解析、异常检测与告警能力要求。是工控网络态势感知与异常行为发现的技术依据。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建设监测平台提供规范。
GB/T 3795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终端安全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终端安全管理平台的技术要求,明确平台对移动终端的设备管理、应用管理、数据保护与远程管控能力要求。是企业移动设备管理与移动办公安全管控的重要依据。适用于自带设备办公与移动业务系统安全防护。
GB/T 37941-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审计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审计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审计数据的采集范围、审计分析能力、自身安全与管理要求,支撑工控系统行为溯源。是工控安全监测与事件溯源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测预警具有实用价值。
GB/T 37935-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规范 可信软件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计算规范可信软件基的技术要求,明确可信软件基的体系结构、功能模块与接口规范,支撑以软件基为核心的主动免疫防护体系。是可信计算3.0体系在软件层面的核心标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动防御能力建设提供依据。
GB/T 3793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交易服务的安全要求,明确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安全责任、交易标的合法性审核、交易过程安全与交易数据保护要求。是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数据交易合规的重要标准。对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的合规运营具有直接规范作用。
GB/T 379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明确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制度要求,以及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共享与销毁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大数据平台运营者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的重要指引。为大数据交易、共享与开放场景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GB/T 3798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从组织建设、制度流程、技术工具与人员能力四个维度,按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六个环节划分五级成熟度。是国内数据安全治理最权威的能力评价模型,即DSMM。为企业开展数据安全能力自评与第三方评估提供标尺。
GB/T 2505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明确等级保护实施的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与监督检查五个阶段的工作要求与方法。是运营使用单位组织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方法学依据。覆盖系统全生命周期的等保实施流程与关键活动。
GB/T 2844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6号发布,2019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明确各等级系统在技术与管理层面的测评指标、测评方法与结果判定规则,是等级测评的核心技术标准。与测评过程指南、安全设计技术要求共同构成等保标准体系。是监管部门开展等级保护监督检查的主要技术依据。
GB/T 25070-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6号发布,2019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明确不同等级系统在安全物理环境、通信网络、区域边界与计算环境方面的设计技术要求。是等级保护对象建设整改与安全方案设计的核心依据。为第三级以上系统的安全设计提供分等级技术指导。
GB/T 37076-2018 信息安全技术 指纹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指纹识别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指纹采集、特征提取、比对与结果输出的指标要求以及系统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是指纹识别产品研制、选型与检测认证的技术依据。与指纹图像数据、采集设备标准构成完整标准链。
GB/T 36460-2018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多模态及其他多生物特征融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识别中多模态及其他多生物特征融合的技术要求,明确融合层次、融合方法与结果输出规范,支持多生物特征协同识别。是多模态生物识别系统设计与集成的重要标准。对高安全场景的多因素身份鉴别具有应用价值。
GB/T 33767.5-2018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样本质量 第5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样本质量中人脸图像数据的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明确人脸图像的分辨率、光照、姿态等质量要素及其评分规则。是人脸识别系统前端数据质量控制的标准化依据。对提升识别准确率与降低误识风险具有基础作用。
GB/T 37092-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密码模块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密码模块安全要求,明确密码模块的安全等级、安全功能与安全保障要求,覆盖密钥管理、密码运算、物理安全与非侵入式攻击防护。是密码产品研制、检测与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核心标准。为密码模块选型与采购提供安全等级判定依据。
GB/T 37044-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物联网安全参考模型及通用要求,界定物联网系统的层次结构与安全角色,提出各层次的安全防护要求与通用安全能力指标。是物联网安全标准体系的顶层框架标准。为物联网安全规划、建设与评估提供统一参照。
GB/T 37025-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感知层与网络层之间数据传输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保护要求与密钥管理机制。是物联网系统数据传输环节安全建设的技术依据。对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场景的数据安全具有指导意义。
GB/T 36959-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明确测评机构的组织、人员、设备、管理与质量保证要求及评估方法。是等级保护测评机构遴选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测评市场、保证测评质量具有制度性作用。
GB/T 36958-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中心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中心技术要求,明确安全管理集中管控平台的系统管理、审计管理、安全管理员三权分立与集中管控功能要求。是第三级以上系统建设安全管理中心的核心依据。为落实等级保护集中管控要求提供技术实现规范。
GB/T 3695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感知终端应用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感知终端应用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感知终端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固件安全与日志审计要求,防范终端被劫持与数据被篡改。是物联网终端安全设计与检测认证的重要技术依据。对智能家居、车联网等场景的终端合规具有参考价值。
GB/T 28449-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明确测评准备、方案编制、现场测评与报告编制四个阶段的测评活动与工作要求。是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规范开展测评的过程性依据。与测评要求、测评机构能力要求标准配套使用。
GB/T 3665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可信环境的生物特征识别身份鉴别协议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基于可信环境的生物特征识别身份鉴别协议框架,明确在可信执行环境中完成生物特征比对与身份鉴别的协议流程与安全要求。实现生物特征数据不出可信域,是生物识别隐私保护的关键技术路径。对人脸识别、指纹支付等场景的合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GB/T 36643-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格式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格式规范,统一威胁信息的描述模型、字段定义与交换格式,支撑威胁情报在不同系统间的共享与联动处置。是威胁情报共享与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建设的基础标准。为安全运营中心的情报接入与自动化响应提供依据。
GB/T 36637-2018 信息安全技术 ICT供应链安全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ICT供应链安全风险管理指南,明确ICT供应链各环节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方法,覆盖采购、开发、交付与运维全过程。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标准。为信息技术产品安全可控评价与采购审查提供参考。
GB/T 36632-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格式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的格式规范,统一身份标识的数据结构、编码规则与字段定义,实现跨系统、跨行业的网络身份互认互通。是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格式标准。为替代明文身份信息认证、减少过度采集提供支撑。
GB/T 36629.2-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安全技术要求 第2部分:载体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载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明确载体的物理安全、逻辑安全、密钥存储与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防止身份标识被复制或冒用。是网络身份标识载体选型与检测认证的技术依据。与读写机具、格式规范标准共同构成网络身份标准体系。
GB/T 36629.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读写机具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读写机具的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机具的身份鉴别、密钥管理、数据保护与接口安全要求,保障网络身份标识读写的可靠性。是网络身份认证与网号网证体系建设的重要配套标准。对减少明文身份信息采集具有积极合规价值。
GB/T 36639-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规范 服务器可信支撑平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计算规范服务器可信支撑平台的技术要求,明确可信根、可信度量与可信报告机制,构建服务器端的主动免疫防护能力。是可信计算3.0在服务器领域落地的核心标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动防御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GB/T 36633-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用户身份鉴别技术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网络用户身份鉴别技术指南,明确网络环境下用户身份鉴别的方式选择、强度分级与实现要求,覆盖口令、生物特征、多因素鉴别等方式。是网络实名制与身份鉴别合规的重要技术指引。为账号实名认证与防冒用设计提供分级实施方法。
GB/T 3663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时间戳策略和时间戳业务操作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时间戳策略和时间戳业务操作规则,明确时间戳机构的策略要求、时间戳签发与验证流程以及业务运营管理规范,保障数据电文时间属性的可信证明。是电子证据固化、电子合同与数据存证合规的技术基础。为抗抵赖与时间属性证明提供标准化操作规范。
GB/T 36627-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等级测评的测试内容、测试方法与技术要求,覆盖物理环境、网络、主机、应用与数据安全。是等级保护测评实施与测评报告编制的技术依据。对第三级以上系统年度测评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6618-2018 信息安全技术 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信息服务的安全规范,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数据采集合规性、信息真实性、传输与存储安全、服务连续性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是金融信息服务合规与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行业标准依据。与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直接衔接。
GB/T 36466-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风险评估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工业控制系统风险评估实施指南,规定风险评估的准备、识别、分析、评价与处置流程,覆盖工控系统资产、威胁、脆弱性与已有措施分析。是工控系统运营单位开展年度风险评估的方法学依据。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形成配套。
GB/T 36324-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分级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分级规范,给出工控系统按重要程度分级的方法与各级别对应的安全要求,实现差异化防护与精准投入。是工控系统安全防护建设与监督检查的重要分级依据。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与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GB/T 36323-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明确工业互联网环境下工控系统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人员与运行管理要求,覆盖资产生命周期安全管控。是工控系统运营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基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具有直接适用价值。
GB/T 36344-2018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明确数据质量的评价维度、指标构成与评价方法,支持组织对数据质量状况进行量化评估。是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资产评估的重要度量标准。适用于数据治理成效评价与数据质量持续改进。
GB/T 34960.5-2018 信息技术服务 治理 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治理的第五部分,规定数据治理规范,明确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是国内最早系统规范数据治理的国家标准之一。为组织建立数据治理体系与开展DCMM贯标提供基础框架。
GB/T 25056-2018 信息安全技术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明确密钥管理、密码算法使用、证书签发与鉴权的安全要求,保障电子认证系统自身的安全性。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建设与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重要依据。对数字证书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具有强制约束意义。
GB/T 20518-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数字证书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中数字证书的基本格式,明确证书字段构成、扩展项定义与编码规则,支撑数字证书的互认互通与电子签名有效性验证。是电子认证服务与PKI系统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为身份鉴别、电子签章等可信应用提供格式依据。
GB/Z 24294.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2018年10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总则,明确电子政务系统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与数据安全方面的实施要求。是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建设与安全检查的重要指导文件。对政务数据对外服务场景的安全防护具有参考价值。
GB/T 25000.24-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24部分:数据质量测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的第二十四部分,给出数据质量测量方法,规定各数据质量特性的测量指标、测量函数与结果判定规则。与数据质量模型配套,构成可落地的数据质量测评方法。适用于数据质量审计、数据资产入表前的质量核验。
GB/T 25000.12-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2部分:数据质量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的第十二部分,给出数据质量模型,从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等维度定义数据质量特性与子特性。是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资产评价的基础性模型标准。为企业开展数据质量评估与数据治理度量提供统一框架。
GB/T 34830.1-2017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的总则,明确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原则、征集范围、征集方式与质量要求,规范征信与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采集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征信业务合规的重要基础标准。对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边界与合规要求具有规范作用。
GB/T 30850.4-2017 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 第4部分:信息共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的第四部分,规定政务信息共享的总体框架、信息资源目录、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要求与共享管理机制,推动跨部门政务数据互通。是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与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标准。对政务数据安全共享与授权运营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5676-2017 公共安全 指静脉识别应用 算法识别性能评测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领域指静脉识别应用的算法识别性能评测方法,明确测试样本、评价指标与测试流程,为指静脉识别算法的性能比对与选型提供统一方法。是指静脉识别产品在公共安全领域应用效果评价的依据。对生物识别算法准确率与误识率的合规验证具有参考意义。
GB/T 35783-2017 信息技术 虹膜识别设备通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虹膜识别设备的通用规范,明确虹膜图像采集、处理、特征提取与比对的功能与性能要求,以及设备接口、数据安全与可靠性指标。是虹膜识别产品研制、选型与检测认证的重要技术依据。对高安全等级身份鉴别场景的合规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GB/T 35735-2017 公共安全 指纹识别应用 采集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领域指纹识别应用的采集设备通用技术要求,明确采集设备的性能指标、接口规范、数据格式与安全要求,规范指纹采集环节的数据质量。是指纹识别系统在公共安全领域部署与检测的重要依据。对生物特征采集环节的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基础规范作用。
GB/T 35678-2017 公共安全 人脸识别应用 图像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领域人脸识别应用的人脸图像技术要求,明确人脸图像的采集条件、质量指标、数据格式与交换要求,保障人脸识别系统前端数据的一致性与可用性。是人脸识别系统在公共安全领域合规应用的基础数据标准。
GB/T 35589-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技术参考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技术参考模型,界定大数据的角色、活动与功能构件,明确数据提供者、大数据框架提供者、数据消费者等角色间的关系。是国内大数据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框架标准。为大数据平台规划、建设与数据治理架构设计提供统一语言。
GB/T 35317-2017 公安物联网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7年12月29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安物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明确公安物联网在感知层、网络层与应用层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要求,并按保护等级提出分档指标。是公安视频与物联感知网络建设的重要安全标准。为公共安全数据采集与共享的合规边界提供技术参考。
GB/T 3409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用于电子支付的基于近距离无线通信的移动终端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0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用于电子支付的基于近距离无线通信的移动终端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支付应用、安全单元与近场通信接口的安全机制,防范支付过程中的身份冒用与数据窃取。是移动支付业务合规与支付终端检测认证的重要技术依据。
GB/T 34977-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数据存储安全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智能终端数据存储安全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明确终端本地数据的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安全擦除与备份恢复要求,防范终端丢失导致的数据泄露。与终端应用软件、操作系统安全标准共同构成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标准体系。
GB/T 3497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涵盖软件来源可信、权限控制、敏感数据采集与传输、恶意行为防范等要求。是App安全检测、应用商店审核与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为移动应用开发者落实最小必要原则提供具体指引。
GB/T 34953.1-2017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匿名实体鉴别 第1部分:总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匿名实体鉴别的第一部分,给出匿名实体鉴别的总则与框架,规定在不泄露实体真实身份前提下完成身份确认的机制与安全要求。为隐私保护导向的身份认证系统设计提供标准化方法。对匿名凭证、隐私计算等场景具有基础性参考价值。
GB/T 34945-2017 信息技术 数据溯源描述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溯源描述模型,给出数据溯源的概念模型、信息要素与描述方法,支持记录数据的来源、加工过程与流转路径,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为数据质量追责、数据资产确权与合规审计提供模型化支撑。适用于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交换与数据交易场景。
GB/T 34942-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评估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评估方法,从系统开发与供应链、系统与通信保护、访问控制、配置管理、维护与应急响应等方面给出评估指标与实施方法。是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的配套评估方法标准。为云服务采购方开展第三方安全评估提供可操作工具。
GB/T 35282-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系统的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移动终端、接入区、应用区与服务区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身份鉴别、传输加密、数据保护与审计溯源。是政务移动办公平台建设与安全审查的重要技术依据。对政务数据出域与移动化处理场景的安全管控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5279-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界定云服务提供者、云服务客户与云服务合作方的角色与安全职责,明确云安全治理、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与服务安全的能力要求。是云服务安全评估与云上数据保护责任划分的框架性标准。
GB/T 35278-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终端安全保护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终端安全保护技术要求,从硬件、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与外围接口层面提出安全功能要求,涵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保护与远程管理等内容。适用于移动终端设计、生产与检测,是移动办公与移动应用安全的重要基线。
GB/T 3528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基于数字证书的可靠电子签名生成及验证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数字证书的可靠电子签名生成及验证的技术要求,明确签名生成环境、证书有效性验证、签名数据格式与时间戳要求,支撑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与电子签名法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相衔接,是电子合同合规的技术基础。
GB/T 35276-2017 信息安全技术 SM2密码算法使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的使用规范,明确密钥对生成、数字签名与验证、公钥加密与解密的实现要求及参数选择,指导国密算法在各类信息系统中的正确部署。是落实密码法、推进商用密码应用与密评工作的核心技术标准。
GB/T 3527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SM2密码算法加密签名消息语法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SM2密码算法的加密签名消息语法规范,明确签名数据、加密数据与密钥信息的编码结构及处理流程,实现国密算法在电子签名与数据加密场景中的规范化应用。是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与电子认证服务合规的重要配套标准。
GB/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大数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安全能力要求,从数据供应链、数据服务周期与组织管理三个维度提出安全能力指标,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销毁各环节。适用于大数据平台建设方、运营方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能力建设与评价。
GB 35114-2017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前端设备与平台间的身份鉴别、视频数据签名与加密、访问控制及安全管理要求,并按安全等级划分防护强度。其出台直指视频监控联网中的身份冒用与数据篡改风险,公共场所图像采集合规价值突出。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各环节应遵循的安全原则与技术要求,覆盖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与删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界定、同意机制与主体权利响应,是国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基础性标准。
GB/T 46933.2-2025 智能工厂安全一体化 第2部分:风险评估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智能工厂安全一体化第二部分,规定风险评估要求,明确智能工厂功能安全与信息安全融合风险评估的方法与判定准则。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45906.4-2025 变电站二次系统 第4部分:网络安全防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变电站二次系统第四部分,规定网络安全防护要求,明确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分区、边界防护与监测审计要求。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45284.5-2025 信息技术 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5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6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扩展的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第五部分人脸图像数据,统一人脸图像数据的记录结构与元数据定义,支撑跨厂商生物识别系统数据互通。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的数据格式统一、系统互操作与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基础。
GB/T 43208.2-2025 信息技术服务 智能运维 第2部分:数据治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第二部分,规定数据治理要求,明确运维数据的采集、质量、共享与安全要求,支撑智能运维场景的数据规范化管理。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27929-2025 金融服务 采用对称加密技术进行报文鉴别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服务采用对称加密技术进行报文鉴别的要求,明确报文鉴别码生成、密钥管理与验证流程,保障金融交易报文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806-2025 金融服务 全球唯一产品识别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2025年6月30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服务全球唯一产品识别码要求,统一金融产品的唯一标识编码规则与分配机制,为金融产品数据治理与跨机构识别提供基础。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252-2025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2月28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统一证券交易环节的数据元素、报文结构与传输要求,为交易市场数据规范化交换与监管报送提供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249.1-2025 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第1部分: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2月28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第一部分,覆盖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统一跨行业金融业务数据交换格式与安全要求。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6861-2025 政务服务平台集约互联工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5年12月3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服务平台集约互联工作规范,明确平台互联的接口、数据共享与服务协同要求,支撑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与跨地区通办。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45959-2025 信息技术 政务服务码 码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政务服务码码系统技术要求,明确码的编码规则、生成分发与安全验证要求,为政务服务码统一规范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800.1-202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5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一部分,规定总体框架,明确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层级构成、平台关系与数据流转机制,是政务数据一体化建设与共享利用的顶层设计依据。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20520-2025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时间戳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时间戳规范,明确时间戳的签发流程、令牌格式与安全要求,为数据电文时间证明与抗抵赖服务提供更新版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19714-2025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证书管理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证书管理协议,明确证书申请、更新与撤销等管理操作的消息流程与安全要求,支撑 PKI 系统互联互通。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19713-2025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在线证书状态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在线证书状态协议,明确证书状态查询的请求响应格式与处理规则,为实时验证数字证书有效性提供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45279.1-2025 IPv4/IPv6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第1部分:IP承载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 IPv4/IPv6 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第一部分,规定 IP 承载网的安全防护要求,明确路由安全、流量监测与攻击防护措施。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5068.7-2025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7部分:网络虚拟化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第七部分,规定网络虚拟化安全要求,明确虚拟网络隔离、虚拟交换机安全与资源管控要求。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25068.6-2025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6部分:无线网络访问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第六部分,规定无线网络访问安全要求,明确无线接入认证、加密传输与入侵防护等技术与管理措施。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46885-2025 数字化供应链 通用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字化供应链通用安全要求,明确供应链各环节的数据安全、信息共享与风险管控要求,为供应链数字化场景下的安全治理提供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940-2025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明确安全运维的组织、流程、工具与考核要求,指导组织建立规范化、可度量的网络安全运维体系。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46798-2025 网络安全技术 标识密码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标识密码认证系统的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标识密码算法应用、密钥管理与安全接口要求,是标识密码技术合规应用与产品检测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6346-2025 人工智能 计算中心 计算能力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2025年10月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计算能力评估方法,明确算力指标、测试负载与评价流程,为智算中心算力水平客观评价与选型提供参考。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6345-2025 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编译器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2025年10月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编译器接口要求,统一模型编译、算子映射与代码生成的接口规范,为深度学习框架与芯片之间的适配协同提供依据。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401.1-2025 人工智能 计算设备调度与协同 第1部分:虚拟化与调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2月28日实施。该标准为人工智能计算设备调度与协同第一部分,规定虚拟化与调度要求,明确异构算力资源的池化、切分与任务调度接口,支撑智算中心高效运营。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280-2025 人工智能 异构人工智能加速器统一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2月28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异构人工智能加速器的统一接口要求,统一不同架构 AI 加速器的编程接口与调用规范,为算力资源互联互通与国产芯片生态协同提供技术基础。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GB/T 46800-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社会影响 评估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5年12月2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社会影响评估指南,明确对就业、伦理、隐私与安全等社会影响的评估维度与方法,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开展社会影响评估与合规审视的依据。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GB/T 32919-2016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控制应用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控制应用指南,给出工控系统安全控制措施的选择与实施建议,指导工业企业提升工控系统安全防护能力。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33136-2016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1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2017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按等级划分数据中心在人员、技术与过程方面的服务能力,是数据中心服务能力评价的常用依据。该标准为单位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标准化参考。
GB/T 33134-2016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域名服务系统安全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1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2017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域名服务系统安全要求,明确域名解析系统的安全防护、监测响应与运行管理要求,是保障域名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标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3132-201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处理实施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1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2017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风险处理实施指南,明确风险处置策略选择、措施实施与残余风险评价要求,是风险管理闭环中风险处置环节的实施依据。该标准为单位开展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并满足监管检查要求提供方法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2927-2016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架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安全架构,明确终端硬件、操作系统与应用层的安全能力要求,是移动终端安全防护设计与检测的基础标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32926-2016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府部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外包活动中的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与数据保护要求,是政务外包场景下数据与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2924-201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预警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预警指南,明确预警分级、信息发布与响应联动要求,为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与通报处置提供工作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32923-2016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治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治理要求,明确组织信息安全治理的原则、责任分配与绩效评价机制,指导决策层建立信息安全治理架构。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33133.1-2016 信息安全技术 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 第1部分:算法描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1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2017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第一部分算法描述,明确算法结构、初始化与密钥流生成过程,是我国自主设计的序列密码算法,适用于移动通信等场景加密保护。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2918.2-2016 信息安全技术 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 第2部分:数字签名算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 SM2 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第二部分数字签名算法,规定签名生成与验证流程及参数要求,为电子签名与身份认证提供国密算法支撑。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2918.1-2016 信息安全技术 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 第1部分:总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 SM2 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第一部分总则,规定算法的参数、数学基础与总体要求,是我国自主公钥密码算法体系的基础性标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2907-2016 信息安全技术 SM4分组密码算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 SM4 分组密码算法,明确算法的轮函数、密钥扩展与加解密流程,是我国自主设计的商用分组密码算法,广泛应用于数据加密与传输保护场景。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2905-2016 信息安全技术 SM3密码杂凑算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 SM3 密码杂凑算法,明确算法的运算过程、填充规则与输出摘要长度,是我国自主设计的商用密码杂凑算法,为数据完整性校验与数字签名提供核心算法支撑。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2400-2015 信息技术 云计算 概览与词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概览与词汇,统一云计算领域的概念、服务模式与部署模式术语定义,为云计算标准编制与产业交流提供用语基础。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32399-2015 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 ISO/IEC 17789,规定云计算参考架构,明确云角色、云活动与功能组件的构成关系,是云计算系统设计、服务交付与标准化工作的架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18336.1-2015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 第1部分:简介和一般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 ISO/IEC 15408 第一部分,规定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的简介和一般模型,确立安全功能与安全保证组件的评估框架,是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的基础准则。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1502-2015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支付系统安全保护框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支付系统安全保护框架,明确电子支付各环节的安全目标、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要求,是支付业务系统安全防护与评估的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1500-2015 信息安全技术 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明确数据恢复服务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密管理与交付销毁要求,是数据恢复服务中防止信息泄露的重要规范。该标准为单位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标准化参考。
GB/T 31504-2015 信息安全技术 鉴别与授权 数字身份信息服务框架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字身份信息服务框架规范,明确数字身份的注册、认证、属性管理与服务接口要求,为网络身份认证体系建设与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提供依据。该标准为各类组织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合规参照,有助于落实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
GB/T 31488-2015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发布,2015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人脸采集、比对识别、预警联动与系统性能指标,是公共安全领域人脸识别应用规范化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的数据格式统一、系统互操作与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基础。
GB/T 31722-2015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 ISO/IEC 27005,规定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过程与要求,明确风险识别、估计、评价与处置的闭环方法,是组织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国际接轨依据。该标准为单位开展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并满足监管检查要求提供方法依据。
GB/T 31509-201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细化风险评估的准备、识别、分析与结论各环节操作要求,与风险评估规范配套使用,是开展自评估与检查评估的实施依据。该标准为单位开展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并满足监管检查要求提供方法依据。
GB/T 31308.1-2014 商业、工业和行政的过程、数据元和单证 长效签名规范 第1部分:CMS高级电子签名(CAdES)的长效签名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7号发布,2015年4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长效签名规范第一部分 CMS 高级电子签名(CAdES)的长效签名规范,明确电子签名长期有效性验证所需的时间戳与证书信息保存要求,为电子文件长期可信提供技术保障。
GB/T 26237.6-2014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6部分:虹膜图像数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7号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第六部分虹膜图像数据,统一虹膜图像数据的存储格式与描述要素,支撑虹膜识别系统之间的数据互操作。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的数据格式统一、系统互操作与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基础。
GB/T 26237.5-2014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5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7号发布,201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第五部分人脸图像数据,统一人脸图像数据的记录格式与字段定义,为跨系统人脸数据交换与识别比对提供基础。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的数据格式统一、系统互操作与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基础。
GB/T 30976.2-2014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 第2部分:验收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9号发布,201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第二部分验收规范,明确工控系统信息安全建设项目的验收条件、测试内容与判定要求,是工控安全工程验收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0976.1-2014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 第1部分:评估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19号发布,201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第一部分评估规范,明确工控系统信息安全评估的内容、方法与判定准则,是工控安全评估实施的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1168-2014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发布,201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从系统开发与供应链、数据与隐私保护、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云服务商应具备的安全能力,是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核心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1167-2014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发布,201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为政府部门及重点行业采用云计算服务提供安全管理指导,明确云服务商与客户的安全责任划分,是云服务安全审查与客户选型的重要参考。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0267.1-2013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程序接口 第1部分:BioAPI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程序接口第一部分 BioAPI 规范,统一生物特征采集、处理与比对的应用编程接口,为生物识别系统集成与互操作提供依据。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的数据格式统一、系统互操作与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基础。
GB/T 30338.1-2013 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第1部分:基础框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第一部分,规定基础框架,明确信息披露电子化的数据组织与技术架构要求,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基础。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
GB/T 30273-201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通用评估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通用评估指南,明确评估原则、评估内容与评估实施方法,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能力评估提供通用框架。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30285-2013 信息安全技术 灾难恢复中心建设与运维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灾难恢复中心建设与运维管理规范,明确灾难恢复中心的选址建设、设施配备、运行维护与演练管理要求,是灾备中心规范化建设与运营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0279-2013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漏洞等级划分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安全漏洞等级划分指南,按漏洞利用条件与危害程度划分严重性等级,为漏洞定级、风险排序与修复时限确定提供统一尺度。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0276-201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漏洞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漏洞管理规范,明确组织内部漏洞发现、评估、处置与披露的管理流程,是建立漏洞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的通用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9841.3-2013 卫星定位个人位置信息服务系统 第3部分:信息安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2号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卫星定位个人位置信息服务系统第三部分,规定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位置信息采集、传输存储与访问控制的安全要求,是位置服务中个人信息与敏感轨迹保护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各类组织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合规参照,有助于落实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
GB/T 29827-2013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规范 可信平台主板功能接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2号发布,2014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计算规范中可信平台主板功能接口要求,明确可信平台模块与主板之间的连接、度量与信任链传递接口,是可信计算产品实现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9829-2013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密码支撑平台功能与接口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2号发布,2014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计算密码支撑平台功能与接口规范,明确可信密码模块的密钥管理、密码服务与接口调用要求,是我国可信计算体系建设的核心标准之一。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9765-2013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9月2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8号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的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明确备份策略、恢复能力、存储介质管理与安全审计要求,是数据安全保护与业务连续性建设的产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标准化参考。
GB/T 28451-2012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型入侵防御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明确入侵检测、阻断与自身防护等能力要求,是入侵防御产品检测认证的常用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826.1-2012 信息技术 公用生物特征识别交换格式框架 第1部分:数据元素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27号发布,2013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用生物特征识别交换格式框架第一部分数据元素规范,统一生物特征数据元素的定义与编码,为跨系统生物特征数据交换与互认提供基础。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的数据格式统一、系统互操作与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基础。
GB/T 29245-2012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明确政务部门信息安全组织、制度、人员与建设运维管理要求,是政务领域信息安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447-2012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规范,明确 CA 机构的业务管理、安全管理与服务保障要求,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合规运营与管理评价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517-2012 网络安全事件描述和交换格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事件描述和交换格式,统一安全事件的属性要素、描述结构与交换格式,为跨组织安全事件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提供基础。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45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漏洞标识与描述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安全漏洞标识与描述规范,统一漏洞编号、属性描述与严重性分级要求,为漏洞信息共享、风险评估与应急通报提供统一数据格式。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452-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软件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应用软件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明确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数据保护等功能要求,适用于各类应用软件系统的安全设计与测评。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453-2012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评估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评估要求,从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与建设运维等方面提出评估指标,是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状况评估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449-2012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明确测评准备、方案编制、现场测评与报告编制各阶段任务,规范等级测评实施过程与成果输出。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844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3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明确各安全保护等级在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方面的测评指标,是等级测评机构开展等保测评工作的核心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Z 2882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27号发布,2013年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国内首项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规定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收集使用、传输共享与删除等要求,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的企业合规实践提供了早期依据。
GB/T 21715.4-2011 健康信息学 患者健康卡数据 第4部分:扩展临床数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2号发布,2011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健康信息学患者健康卡数据第四部分,规定扩展临床数据的内容与结构,支撑临床诊疗信息在健康卡中的规范化记录与交换。该标准为各类组织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合规参照,有助于落实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4589.4-2011 财经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4部分:商业银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23号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第四部分商业银行标准,明确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数据的接口结构与内容要求,为银行业财务数据规范交换与监管采集提供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
GB/T 24589.1-2010 财经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1部分: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2号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财经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第一部分企业标准,统一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输出格式与元素定义,为财务数据交换、审计与监管报送提供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
GB/T 25512-2010 健康信息学 推动个人健康信息跨国流动的数据保护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12月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9号发布,2011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推动个人健康信息跨国流动的数据保护指南,明确个人健康信息跨境传输的合法性基础、安全保护措施与主体责任,是国内较早涉及数据跨境的标准化文件。该标准为各类组织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合规参照,有助于落实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
GB/T 25068.5-20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IT网络安全 第5部分:使用虚拟专用网的跨网通信安全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 IT 网络安全第五部分,规定使用虚拟专用网的跨网通信安全保护要求,明确 VPN 安全策略、加密隧道与接入控制要求。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25068.3-20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IT网络安全 第3部分:使用安全网关的网间通信安全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 IT 网络安全第三部分,规定使用安全网关的网间通信安全保护要求,明确安全网关部署、访问控制与安全审计要求。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25061-2010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XML数字签名语法与处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 XML 数字签名语法与处理规范,明确 XML 文档的签名生成与验证处理规则,是结构化数据交换场景实现完整性与抗抵赖保护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5064-2010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电子签名格式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签名格式规范,明确电子签名数据的结构、编码与验证信息要求,为实现电子签名互认与法律效力认定提供技术基础。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25056-2010 信息安全技术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证书认证系统的密钥管理、密码设备与安全协议要求,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建设与密码应用安全的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5062-2010 信息安全技术 鉴别与授权 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模型与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模型与管理规范,明确角色定义、权限分配与角色层级管理要求,是信息系统权限设计与访问控制实现的重要参考。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5069-2010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技术术语,统一信息安全领域基础概念、技术与管理术语的定义,是信息安全标准编制、学术研究与管理沟通的用语基础。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5070-2010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从总体设计、区域边界、通信网络与计算环境等方面提出分等级的安全设计技术要求,是等保建设整改的设计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5058-2010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1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2011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明确等保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与监督检查各环节要求,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地实施的核心操作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4466-2009 健康信息学 电子健康记录体系架构需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2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9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健康记录的体系架构需求,明确健康记录的数据组织、服务接口与隐私安全要求,为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提供依据。该标准为各类组织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合规参照,有助于落实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Z 24294-2009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8月28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针对互联网环境下政务系统提出安全防护、访问控制与安全管理实施建议,指导政务系统安全建设。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4363-200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应急响应计划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9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9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计划规范,明确应急响应的组织、预案编制、演练与处置流程要求,是组织提升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Z 24364-200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10月9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9年1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指南,规定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实施过程与评价改进要求,指导组织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该标准为单位开展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并满足监管检查要求提供方法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19488.2-2008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2部分:公共数据元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5月2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数据元第二部分公共数据元目录,统一政务领域公共数据元的定义、表示与取值规则,是政务数据标准化与共享交换的基础性规范。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715.1-2008 健康信息学 患者健康卡数据 第1部分:总体结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5月2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健康信息学患者健康卡数据第一部分,规定总体结构与数据对象组织方式,为健康卡数据格式统一与跨机构交换提供基础。该标准为各类组织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合规参照,有助于落实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20274.2-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 第2部分:技术保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10月31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第二部分,规定技术保障要求,从安全技术功能与技术实现层面提出保障要求,与管理和工程保障共同构成完整评估框架。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8月18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处理规则与提供方式,是企业征信与信用信息共享活动规范化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2186-2008 信息安全技术 具有中央处理器的集成电路(IC)卡芯片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4增强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1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具有中央处理器的集成电路(IC)卡芯片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 4 增强级),明确芯片安全防护、抗攻击与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是智能卡芯片高等级安全认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15843.3-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实体鉴别 第3部分: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7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实体鉴别第三部分,规定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机制,明确鉴别流程、消息结构与密钥管理要求,为身份认证系统设计与互操作提供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17964-2008 信息安全技术 分组密码算法的工作模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8月18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分组密码算法的工作模式,明确电码本、密码分组链接、计数器等多种工作模式的定义与处理方法,是商用密码应用与数据加密实现的基础性标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22081-2008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7月29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 ISO/IEC 27002,给出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涵盖安全方针、资产管理、访问控制、密码学、物理与环境安全、事件管理等控制项,是组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控制措施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 3),明确交换机的安全功能与安全保证要求,为网络设备安全测评与采购提供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1801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明确路由设备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审计与安全协议要求,并按安全等级划分,是网络设备安全检测的常用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21061-2007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明确政务网络架构、技术要求与运行管理职责,是政务网络安全运行与统一管理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对提升整体安全防护水平与风险防控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三部分,规定核心元数据,统一描述政务信息资源的元数据元素与属性,为信息资源发现、定位与共享提供规范化描述基础。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1部分: 总体框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一部分,规定总体框架,明确目录体系的构成、编目对象与运行流程,是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标准。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062.3-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三部分,规定数据接口规范,统一交换节点之间的数据访问、传输与封装接口,是实现跨部门政务数据互通的技术基础。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062.1-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第一部分,规定总体框架,明确交换体系的组成、角色与运行机制,是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依据。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02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从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剩余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按安全等级划分,是服务器产品安全检测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21053-2007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PKI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 PKI 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按安全等级提出密钥管理、证书管理与系统防护的分档要求,是 PKI 系统分级建设与测评的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0987-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信息安全保障评估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上证券交易系统信息安全保障评估准则,明确交易系统安全防护、身份认证与审计溯源要求,为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提供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20983-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保障评估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保障评估准则,明确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与安全保障要求及评估方法,是金融行业网络安全评估与监管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094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明确审计数据采集、事件分析与报表输出等功能,是安全审计产品检测与部署应用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20979-2007 信息安全技术 虹膜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虹膜识别系统的技术要求,明确虹膜图像采集、特征提取、比对识别与系统功能性能指标,是国内较早的生物特征识别安全标准之一。该标准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的数据格式统一、系统互操作与生物信息安全保护提供基础。,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Z 20985-2007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规定事件管理的规划准备、检测报告、评估处置与总结改进流程,指导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管理体系。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Z 209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按事件来源与危害程度划分事件类别与级别,为信息安全事件报告、研判与响应处置提供统一口径。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提出灾难恢复能力等级划分、恢复时间目标与恢复点目标要求,明确灾难恢复预案、演练与运维管理要求,是业务连续性建设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国内首项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国家标准,规定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要素关系、实施流程与评估方法,明确资产、威胁、脆弱性与安全措施的关联分析框架,是后续各类风险评估与检查工作的总纲性依据。该标准为单位开展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并满足监管检查要求提供方法依据。
GB/T 20276-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卡嵌入式软件安全技术要求(EAL4增强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具有中央处理器的智能卡嵌入式软件安全技术要求(EAL4 增强级),明确安全功能、安全保障与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是智能卡产品高等级安全检测认证的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028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从工程组织、过程实施与项目管控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适用于信息系统安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16790.5-2006 金融交易卡 使用集成电路卡的金融交易系统的安全体系 第5部分:算法应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5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使用集成电路卡的金融交易系统安全体系中算法应用要求,明确密码算法选择、密钥应用与交易安全流程,是金融 IC 卡与金融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础标准。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5271.29-2006 信息技术 词汇 第29部分:人工智能 语音识别与合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词汇人工智能部分中关于语音识别与合成的术语标准,规定语音识别、语音合成及相关处理环节的术语与定义,为智能语音技术应用与标准协调提供统一概念基础。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GB/T 5271.34-2006 信息技术 词汇 第34部分:人工智能 神经网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词汇人工智能部分中关于神经网络的术语标准,系统界定人工神经网络结构、训练与推理等核心术语及定义,是我国人工智能术语体系早期奠基性标准之一。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GB/T 5271.31-2006 信息技术 词汇 第31部分: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词汇人工智能部分中关于机器学习的术语标准,统一界定机器学习相关概念、方法与过程的术语及定义,为人工智能领域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与交流提供统一用语基础。该标准为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方开展合规管理、技术选型与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GB/T 20520-2006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时间戳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5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时间戳规范,明确时间戳机构、时间戳申请与签发流程、令牌格式及安全要求,为数据电文时间属性证明与抗抵赖提供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20518-2006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数字证书格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5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中数字证书的基本格式,明确证书字段构成、扩展项定义与编码规则,是实现数字证书互认互通与电子签名有效性的基础性标准。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Z 20283-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保护轮廓和安全目标的产生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保护轮廓和安全目标的产生指南,规定二者编写的结构、内容要素与表述要求,是开展信息技术产品与系统安全评估时编制评估依据文档的方法指导。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0009-2005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评估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评估准则,明确评估对象、安全功能要求与保障要求及其评估方法,为数据库产品安全测评与等级评定提供技术准则。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适用于相关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运维全过程
GB/T 20261-2006 信息技术 系统安全工程 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模型(SSE-CMM),规定系统安全工程过程的能力成熟度等级与评估方法,为组织衡量和改进安全工程能力提供模型化工具。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028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防火墙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防火墙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涵盖包过滤、应用代理、状态检测等类型,明确安全功能、性能与自身安全要求,是防火墙产品检测认证与采购选型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0274.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 第一部分:简介和一般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的第一部分,给出简介和一般模型,提出以安全概念、安全属性与安全目标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模型,为后续技术、管理、工程保障各部分提供统一框架。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0273-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明确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数据完整性、保密性保护功能要求,并按安全等级提出分档指标,是数据库安全产品检测与选型的核心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从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与数据安全三个层面提出安全功能要求,并按安全保护等级划分技术要求,是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与产品研制的重要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0269-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安全管理要求,覆盖安全策略、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资产管理、访问控制与应急管理等管理要素,是等保体系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建设与监督检查的基础性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44229-2024 基于云计算的重大突发公众卫生事件中社区服务系统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区服务系统的基本要求,明确数据采集、居民信息管理与服务协同功能,规范个人信息在应急场景下的收集范围与使用边界,兼顾应急效率与信息保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39106-2020 消费品追溯 追溯系统数据交换应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2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2号发布,2020年10月2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消费品追溯系统数据交换的应用规范,明确追溯数据项、接口格式与交换流程,为企业与监管平台间的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标准化数据交换依据,支撑质量安全追溯与责任认定。,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43791-2024 国际贸易业务流程规范 数据管道载体 数据交换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国际贸易数据管道载体的数据交换架构,明确数据管道构成、载体类型与交换流程,规范跨境贸易数据的组织与传递,为贸易单证数字化与跨境数据流通提供标准化依据。,为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评估与合规提供标准依据。
GB/T 44274-2024 信息技术 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商业代理在线服务 数据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商业代理在线服务数据接口要求,明确接口功能、数据格式与安全控制,规范代理服务与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门槛与合规成本。,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43709-2024 资产管理信息化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3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资产管理信息化中的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明确数据质量维度、评价指标与改进流程,覆盖数据采集、存储与应用环节,为组织提升资产数据质量与治理水平提供方法依据。,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3899-2017 工业物联网仪表互操作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8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物联网仪表互操作协议,明确仪表与系统间通信的报文结构、服务调用与状态同步机制,解决异构仪表互联互通问题,为工业现场数据采集与系统集成提供协议基础。,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3900-2017 工业物联网仪表应用属性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8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物联网仪表应用属性协议,明确属性描述、数据字典与访问接口,规范仪表参数与运行数据的表达方式,为工业设备数据交换提供协议依据,支撑工业数据集成与互操作。,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3901-2017 工业物联网仪表身份标识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8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物联网仪表的身份标识协议,明确标识结构、注册与解析机制,为仪表设备的唯一识别与运行数据溯源提供协议规范,支撑工业现场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数据来源可信。,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3745-2017 物联网 术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统一物联网领域的基础术语与定义,覆盖感知、网络、应用与标识等核心概念,为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与产业交流提供统一的概念基准,降低跨领域沟通成本与规则冲突。,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44283-2024 物联网 语义互操作实现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物联网语义互操作的实现框架,明确语义模型、本体映射与服务协同机制,解决异构物联网系统间数据语义不一致问题,为跨系统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提供技术支撑。,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8662-2020 物联网标识体系 Ecode标识应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Ecode标识的应用指南,明确标识在典型行业场景中的落地方式、数据关联与系统对接要求,为企业建设物联网标识应用提供实施路径与参考,促进标识解析体系规模化应用。,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8660-2020 物联网标识体系 Ecode标识系统安全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Ecode标识系统的安全机制,明确标识注册、解析与访问过程的安全要求,覆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与传输保护,为物联网标识体系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防范标识伪造与解析劫持。
GB/T 38606-2020 物联网标识体系 数据内容标识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标识体系中数据内容标识符的结构与编码规则,明确对象标识与数据内容的关联方式,为物联网数据的统一寻址、解析与检索提供标识基础,支撑跨行业数据互通。,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44445-2024 智能移动终端未成年人保护通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移动终端未成年人保护的通用要求,明确使用时长管理、内容分级、应用权限控制与家长监护功能,为终端厂商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提供技术规范,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与信息侵害。
GB/T 39083-2020 快递服务支付信息交换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5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快递服务场景支付信息交换的数据项、接口与流程要求,明确寄递与支付环节信息传递的安全控制,为快递业支付数据的规范交换与保护提供依据,防范寄递信息泄露风险。,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8-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8部分:ASN.1生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由金融业务模型生成ASN.1记法的规则与方法,明确类型映射与编码约束,为金融报文在二进制编码场景下的实现提供标准化生成路径,支撑高效报文传输与解析。,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7-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7部分:注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注册机构的职责与注册流程,明确业务模型、报文与数据字典的注册与维护规则,为金融报文标准化管理提供治理机制,确保报文版本统一与可查询。,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6-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6部分:报文传输特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业通用报文的传输特性要求,明确传输协议适配、报文封装与可靠交付机制,为金融数据跨机构安全传输与报文交换提供技术依据,保障传输完整性与过程可追溯。,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5-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5部分:反向工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反向工程的方法与步骤,明确从既有报文提取业务模型的规则,为存量金融报文的标准化治理与模型复用提供技术路径,支撑历史系统改造与数据整合。,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4-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4部分:XML Schema生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由金融业务模型生成XML Schema的规则与方法,明确命名映射、数据类型转换与结构约束,为金融报文自动生成与技术落地提供规范化路径,降低跨机构系统集成成本。,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3-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3部分:建模导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的建模导则,明确业务过程、参与方与数据实体的建模方法与命名规则,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模型设计提供实施指导,保障报文设计的规范性与可用性。,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2-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2部分:UML概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中UML概况的定义与使用规则,明确模型元素的图形化表达与约束条件,为金融业务模型的统一描述提供建模语言支撑,提升模型可读性与设计一致性。,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7926.1-2021 金融服务 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 第1部分:元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2022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金融业通用报文方案的元模型,明确业务模型与报文模型的构成及映射关系,为金融业务数据标准化表达与跨机构报文交换提供统一建模基础,支撑金融数据治理与系统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4589.1-2024 财经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1部分: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企业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的数据元素与输出格式,明确凭证、账簿与报表数据的交换规则,为会计核算数据的标准化输出与监管报送提供接口规范,支撑财务数据合规与审计。,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44230-2024 政务信息系统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覆盖功能、性能、数据与安全管理,明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安全防护的基本条款,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验收与数据合规提供依据。,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4080.4-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安全规范 第4部分:应用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应用安全要求,明确应用开发、上线运行与运维环节的安全控制,覆盖输入校验、会话管理与敏感数据保护,为政务应用安全提供规范,降低应用侧数据泄露风险。,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4080.3-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安全规范 第3部分:服务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服务安全要求,明确服务提供方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保护与安全审计方面的义务,为政务云服务安全合规提供规范依据,保障服务全周期安全可控。,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4079.2-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服务规范 第2部分:应用部署和数据迁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应用部署与数据迁移的服务要求,明确迁移流程、数据校验与回退机制,保障政务系统上云迁移过程的数据完整性与业务连续性,防范迁移中的数据丢失与泄露风险。,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4078.2-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总体规范 第2部分:顶层设计导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导则,明确设计原则、内容框架与实施路径,覆盖服务目录、数据架构与安全体系,为云平台统筹规划提供方法论指导,避免重复建设与数据孤岛。,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3780.5-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技术规范 第5部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系统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政务公共平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系统架构,明确资源目录、共享交换与授权管理的功能组成,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与合规流通提供架构规范,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6-2018 电子证照 共享服务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接口的技术要求,明确接口类型、调用流程与安全控制,规范证照目录查询与文件获取服务,为跨部门证照数据共享提供接口依据,提升政务数据流通效率。,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5-2018 电子证照 文件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文件的技术要求,明确文件格式、版式呈现与电子签章封装规则,规范证照文件的生成、验证与长期保存,为电子证照法律效力与完整性保护提供技术保障。,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4-2018 电子证照 标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标识的编码规则与赋码要求,明确证照唯一标识的构成与管理机制,为证照跨区域、跨层级互认与全过程追溯提供统一的标识基础,防止证照伪造与重复使用风险。,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3-2018 电子证照 元数据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元数据的组成与描述方法,明确核心元数据与扩展元数据的定义规则,为证照信息的统一标识、检索与长期保存提供标准化元数据框架,保障证照数据可理解与可复用。,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2-2018 电子证照 目录信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目录信息的构成与描述规则,明确目录条目、属性与编码要求,为证照目录统一管理、检索与共享交换提供规范化的数据描述依据,支撑跨部门证照互认。,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1-2018 电子证照 总体技术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证照的总体技术架构,明确证照目录、元数据与文件构成的层级关系,规范电子证照系统的功能组成与数据流转为政务数据互通与证照共享提供基础架构参照。,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44585.1-2024 风险管理在接入IT网络的医疗器械中的应用 第1部分:联网医疗器械或健康软件在其实施和使用中的安全、有效性和网络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6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接入IT网络的医疗器械与健康软件在实施和使用中的风险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有效性评价方法,为医疗健康设备联网场景的合规与风险处置提供指南。,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44603-2024 健康信息学 心脏骤停调查基本内容与数据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4年9月29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心脏骤停调查的基本内容与数据规范,明确数据采集项、编码规则与报告格式,为院前急救数据的统一记录与跨机构共享提供标准化依据,支撑急救数据质量提升与科研再利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21715.8-2020 健康信息学 患者健康卡数据 第8部分: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2020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患者健康卡数据的链接机制,明确跨卡、跨系统与跨机构数据引用的标识方法,为健康医疗信息的关联检索与互操作提供规范化链接规则,保障数据一致性与处理可追溯。,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21715.6-2020 健康信息学 患者健康卡数据 第6部分:管理数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2020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患者健康卡中的管理数据对象,明确卡片发放、有效期、使用权限与审计信息的结构,为健康卡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医疗数据合规使用提供数据规范,支撑医疗机构数据治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21715.5-2021 健康信息学 患者健康卡数据 第5部分:标识数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患者健康卡中的标识数据对象与属性,明确个人标识、机构标识与卡标识的编码规则,为医疗健康信息的准确关联与跨机构共享提供数据基础,降低身份错配风险。,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38963-2020 个人健康信息码 应用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9号发布,2020年4月29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个人健康信息码应用接口的技术要求,明确接口类型、调用流程与安全访问控制,规范健康码申领、核验与状态更新服务,为跨区域互认与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接口依据。,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38962-2020 个人健康信息码 数据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9号发布,2020年4月29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个人健康信息码的数据格式,明确数据项构成、编码规则与取值范围,规范健康状态、身份标识与时效信息的表达方式,支撑跨地区健康码互认与个人信息规范处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38961-2020 个人健康信息码 参考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9号发布,2020年4月29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个人健康信息码的参考模型,明确码的组成要素、角色关系与数据流转机制,规范健康码在疫情防控中的生成、使用与核验流程,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标准化框架。,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实践提供标准依据。
GB/T 33844-2017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用于生物特征十指指纹采集应用编程接口(BioAPI)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十指指纹采集的应用编程接口要求,明确功能单元、数据结构与调用流程,规范生物特征采集设备与应用的集成方式,为指纹采集系统互操作提供接口规范。,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33842.4-2017 信息技术 GB/T 26237中定义的生物特征数据交换格式的符合性测试方法 第4部分:指纹图像数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指纹图像数据交换格式的符合性测试方法,明确测试断言、测试程序与结果判定规则,为生物特征识别产品的格式符合性检测提供可操作的测试规范,保障跨系统数据互操作。,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33842.2-2017 信息技术 GB/T 26237中定义的生物特征数据交换格式的符合性测试方法 第2部分:指纹细节点数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指纹细节点数据交换格式的符合性测试方法,明确测试数据集、测试流程与判定准则,用于验证生物特征数据交换实现与国家标准格式的一致性,支撑跨厂商系统互通。,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33767.1-2017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样本质量 第1部分: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生物特征样本质量的评价框架,明确质量维度、评分方法与适用性判定原则,为指纹、人脸等生物特征样本的采集与质量控制提供统一方法论基础,支撑识别系统准确率提升。,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44402.1-2024 卡及身份识别安全设备 数字钥匙系统 第1部分:参考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字钥匙系统的参考架构,明确钥匙全生命周期管理、安全载体与凭证分发机制,规范数字钥匙在车联网与智能门禁等场景的应用,为身份识别安全设备设计提供依据。,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44285.1-2024 卡及身份识别安全设备 通过移动设备进行身份管理的构件 第1部分:移动电子身份系统的通用系统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移动电子身份系统的通用系统架构,明确构件组成、接口关系与安全要求,规范移动端身份凭证的签发、存储与使用,为移动身份管理应用提供架构参照。,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44404.1-2024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身份保证服务 第1部分:BIAS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4年8月23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身份保证服务的总体框架与服务要求,明确服务接口、证据生成与可信性保障机制,为生物特征核验服务的规范部署与跨系统互认提供技术依据。,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38427.1-2019 生物特征识别防伪技术要求 第1部分:人脸识别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9号发布,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脸识别系统的防伪技术要求,明确活体检测、攻击检测与防伪能力分级指标,覆盖假体攻击与数字注入等威胁场景,为人脸识别应用的安全评估与合规检测提供依据。,为人脸识别等应用的合规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GB/T 25068.5-202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5部分:使用虚拟专用网的跨网通信安全保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使用虚拟专用网实现跨网通信的安全保护要求,明确隧道建立、身份鉴别与数据加密机制,给出不同安全域互联场景下的防护设计指南,保障跨网传输数据的机密性与完整性。,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17901.3-202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密钥管理 第3部分:采用非对称技术的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采用非对称技术的密钥管理机制,覆盖密钥生成、分发、存储、更新与销毁全生命周期,明确安全策略与技术要求,为数据加密与身份认证提供密钥管理依据。,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1497-2024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 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的要求与实施指南,明确指标设计、数据收集与结果评价方法,帮助组织量化评估安全控制有效性并持续改进,支撑合规审计。,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17903.3-2024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抗抵赖 第3部分:采用非对称技术的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采用非对称密码技术实现的抗抵赖机制,明确数字签名、时间戳与证据验证流程,为电子证据生成与争议仲裁提供技术实现路径与安全要求,支撑数据交换过程的责任认定。,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17903.1-2024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抗抵赖 第1部分:概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抗抵赖服务的总体框架与概念模型,明确证据生成、验证与保存机制,为电子交易与数据交换场景中行为可追溯、责任可认定提供基础性技术支撑,适用于抗抵赖能力设计与评估。,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356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无线局域网接入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障级2级增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无线局域网接入系统在评估保障级2级增强下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接入认证、访问控制与安全审计,为无线接入设备的安全测评与等级评估提供技术准则。,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356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无线局域网客户端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障级2级增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评估保障级2级增强的无线局域网客户端安全技术要求,明确身份鉴别、密钥管理与数据传输保护条款,为无线接入场景的终端安全产品检测与合规判定提供准则。,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3562-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域名系统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安全域名系统的实施指南,明确域名解析安全防护、数据来源验证与防篡改技术要求,指导域名服务运营者防范劫持与缓存投毒,保障域名解析服务的完整性与可用性。,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3561-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漏洞分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安全漏洞的分类方法与类别描述,覆盖代码缺陷、配置错误与设计缺陷等类型,为漏洞库建设、风险评估与通报处置提供统一的分类语言,支撑漏洞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3560-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密码应用标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密码算法、密钥与密码服务对象的统一标识编码规则,明确标识结构与注册管理要求,解决跨系统密码应用互认问题,为密码应用合规性检测提供基础规范依据。,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2918.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 第5部分:参数定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的参数定义,包括曲线参数、基点与阶的选取规则,是SM2算法实现与密码产品检测的基础性标准,支撑商用密码在数据安全与身份认证中的应用。,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Z 24294.4-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4部分:终端安全防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接入电子政务的终端安全防护实施指南,明确终端准入、恶意代码防范、外设管控与数据保护措施,为政务终端安全基线建设提供可操作的技术参照。,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Z 24294.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3部分: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电子政务环境下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的实施指南,明确统一身份管理、权限分配与安全审计要求,为政务系统实现可信身份体系与最小授权提供技术参照。,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Z 24294.2-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2部分:接入控制与安全交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接入控制与安全交换实施指南,明确边界防护、身份认证与跨网数据交换的安全技术要求,为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接入提供实施参照。,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44280-2024 工业互联网平台 监测分析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工业互联网平台监测分析的总体框架与实施指南,明确数据采集范围、指标构建、分析流程与结果应用,指导平台运营方开展运行态势感知与数据价值挖掘。,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43738-2024 工业互联网平台 异构协议兼容适配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异构协议兼容适配的总体要求与功能要求,明确协议解析、数据映射与转换规则,解决多源设备与系统互联中的数据语义一致性问题,支撑工业数据互通。,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9770-2021 信息技术服务 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在人员、过程、技术与资源方面的安全要求,覆盖服务交付、信息访问控制与事件处置,明确数据安全与保密管理条款,为服务供需双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43439-2023 信息技术服务 数字化转型 成熟度模型与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2024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组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与评估方法,划分能力域与等级特征,覆盖数据治理、业务融合与组织变革,为各类组织评估数字化水平并识别改进路径提供统一框架。,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3136-2024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划分能力域与成熟度等级,明确人员、过程、技术与资源维度的评价要素,为数据中心开展服务能力自评估与持续改进提供方法依据。,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43433-2023 信息技术 云计算 虚拟机资源管理系统测试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2024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虚拟机资源管理系统的测试环境、测试指标与测试方法,覆盖资源调度、隔离性、可靠性与安全性验证,为云服务商能力评价与用户选型提供可度量的测试依据。,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44271-2024 信息技术 云计算 边缘云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边缘云的体系架构与通用技术要求,覆盖边缘节点管理、应用分发、数据协同与安全隔离,明确边缘侧数据处理与回传策略,为边缘计算场景的数据安全与合规提供技术依据。,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32399-2024 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云计算参考架构,明确角色、活动与功能组件的划分及相互关系,覆盖资源管理、服务编排与安全保障,为云服务设计、部署与数据安全管理提供统一架构参照。,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45112-2024 基于LTE的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 安全证书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车联网安全证书管理系统的体系架构、证书生命周期管理与接口安全要求,明确证书申请、更新、吊销及跨域互信机制,为车车、车路通信身份认证与数据完整性保护提供基础。,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3758.2-2024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环境技术条件 第2部分:半开放道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半开放道路场景下运行安全测试环境的技术条件,明确场地边界管控、交通参与者模拟、通信与定位支撑能力要求,与第1部分公共道路共同构成测试环境标准体系。,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3758.1-2024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环境技术条件 第1部分:公共道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道路场景下运行安全测试环境的技术条件,明确道路选取、交通设施、测试车辆与数据记录要求,为自动驾驶系统在开放道路开展安全测试提供规范化环境支撑。,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3766-2024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的总体要求、测试项目与判定规则,覆盖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与信息安全,明确测试数据采集、存储与追溯要求,支撑运行安全监管落地。,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4373-2024 智能网联汽车 术语和定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4年8月23日实施。该标准统一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基础术语与定义,覆盖车联网、驾驶自动化、组合驾驶辅助与数据安全等核心概念,为行业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与监管规则衔接提供统一的概念基准。,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4461.2-2024 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多车道行驶控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4年8月23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多车道行驶控制类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功能与性能要求,覆盖换道决策、目标识别与横向控制,明确系统边界、退出条件及驾驶员监测要求,支撑多车道辅助驾驶功能的安全评价。,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4461.1-2024 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单车道行驶控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4年8月23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单车道行驶控制类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功能要求、人机交互与失效响应要求,明确系统对驾驶员状态监测与接管提示的规则,为辅助驾驶产品功能一致性与安全性评价提供依据。,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4719-2024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道路试验方法及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4年9月29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自动驾驶功能公共道路试验的试验条件、场景设计、数据采集与评价方法,明确试验过程安全监控与应急处置要求,是开展实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测试结果采信的重要技术依据。,为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GB/T 44721-2024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4年9月29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总体架构、功能要求与性能要求,明确系统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及最小风险策略,并对车载数据采集、存储与记录提出规范化要求,为自动驾驶产品准入与测试评价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 42250-2022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在安全功能、安全保障与安全管理三方面应达到的最低要求,覆盖访问控制、入侵防范、安全审计与数据保护等能力域,适用于产品研制、检测认证与销售准入,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强制认证的核心技术依据。
GB/T 43558-2023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功能与技术要求,覆盖统一身份认证、事项办理、电子证照调用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明确移动端个人信息最小必要收集、权限动态控制与本地数据存储安全要求。
GB/Z 108-2026 健康信息学 互联网健康服务模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互联网健康服务的典型模式,明确在线问诊、慢病管理、远程监测与药品配送等服务形态的组织方式与数据交互要求,规范健康医疗个人信息在服务全生命周期中的分级授权、使用边界与留痕机制。
GB/Z 103-2026 健康信息学 互联网健康服务网络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互联网健康服务的网络架构,明确健康数据采集终端、传输通道、服务平台与监管接口的功能分层与安全要求,为互联网医疗场景下健康医疗数据的合规流转、分级授权共享与安全防护提供架构参照。
GB/T 47523-2026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适老化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适老化改造的技术要求,覆盖界面字体适配、交互操作简化、语音辅助与误触防护等能力,并明确老年用户个人信息最小化收集、禁止诱导授权与广告干扰限制要求。
GB/T 47473-2026 互联网域名服务身份信息核验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域名服务中域名持有者身份信息核验的技术要求,明确核验渠道、核验要素、结果判定与记录留存要求,强化域名实名制落实,并规范核验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与使用边界。
GB/T 43119-2023 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的建设技术要求,明确场地类型划分、典型测试场景设置、测试设施配备、安全防护与运行管理条件,为自动驾驶测试数据的规范采集、测试过程安全管理与结果评价提供基础条件。
GB 44497-2024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8号发布,2026年1月1日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明确记录数据元素、触发条件、存储与读取接口,统一自动驾驶事件数据取证格式,是事故责任认定与监管核查的关键依据。
GB/T 42927-2023 金融行业开源软件测评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行业开源软件测评的规范,覆盖代码安全缺陷、开源许可证合规性、供应链依赖风险、漏洞响应与社区维护活跃度等测评维度,为金融机构引入开源软件与开展软件供应链安全管理提供可操作的测评依据。
GB/T 42929-2023 互联网金融智能风险防控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金融智能风险防控的技术要求,覆盖风控模型构建、规则引擎配置、实时交易监测与处置联动,明确算法可解释性、样本数据合规使用与人工复核要求,为智能风控系统建设提供规范。
GB/T 42930-2023 互联网金融 个人身份识别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金融场景个人身份识别的技术要求,覆盖证件真伪核验、人像比对、生物特征识别与活体检测,明确识别准确率、防伪攻击能力与个人信息在存储、传输环节及留存期限方面的保护要求。
GB/T 42925-2023 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信息披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综合融资成本、费用构成、还款期限、逾期后果与风险提示等披露要素与呈现方式,强化对借款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义务。
GB/T 42926-2023 金融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规范,明确评估准备、资产识别、威胁与脆弱性分析、风险计算与处置建议的完整流程,为金融机构开展年度风险评估、监管报送与整改闭环提供统一方法。
GB/T 42708-2023 金融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金融领域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的指南,规定共享内容、数据格式、共享渠道与传输保护要求,明确敏感信息脱敏规则、共享范围控制与参与方责任边界划分,为金融机构间威胁情报的协同联防与快速处置提供规范。
GB/T 42775-2023 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风险防控 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风险防控的数据分类分级指引,明确业务数据、客户数据与管理数据的分类维度、分级要素与差异化管控措施映射关系,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的分类分级保护提供行业化操作依据。
GB/T 47277-2026 数字化法律法规库 编码规则及数据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2026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字化法律法规库的编码规则与核心数据元,统一法律法规文本的结构化表达、版本标识与元数据描述方式,为法规数据库建设、合规知识图谱构建与自动化合规比对提供底层数据规范。
GB/T 26819-2026 信用主体标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用主体的统一标识编码规则,明确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标识构成、赋码规则与管理要求,支撑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的准确关联与归集,为信用数据合规流通与联合惩戒提供标识基础。
GB/T 48015-2026 政务诚信数据目录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政务诚信数据目录的编制指南,规定目录结构、元数据项、分类编码与更新维护要求,明确信用主体标识、信息来源标注与共享属性规则,为政务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与合规使用提供统一框架。
GB/T 43245-2023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数据交换与共享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指南,规定共享目录编制、接口协议、数据质量与安全要求,明确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在共享环节的脱敏、授权与留痕等合规处理原则,为城市数据有序流通与授权运营提供规范。
GB/T 42381.140-2023 数据质量 第14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完整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4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完整性要求,明确必填数据要素、缺失判定规则、完整性声明格式与验证方法,为数据质量评估、数据交易标的描述与交付验收提供统一规范。
GB/T 42381.130-2023 数据质量 第13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准确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3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准确性要求,明确数据精度、允许误差范围与校验规则的表达方法,为跨系统主数据交换、数据清洗与数据质量评价提供统一口径。
GB/T 42381.120-2023 数据质量 第12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溯源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2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溯源性要求,明确数据来源记录、变更轨迹与流转链路的表达方式,支撑数据来源可查、责任可追,为数据资产治理与数据质量评价提供基础。
GB/T 3527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大数据服务提供方的安全能力要求,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销毁全生命周期,明确组织保障、制度流程、人员管理与技术能力指标,是大数据服务安全评估与采购的重要依据。
GB/T 31782-2023 电子商务可信交易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的要求,覆盖交易主体身份真实性核验、商品与服务信息完整披露、交易过程可追溯与支付安全,明确平台在用户信息保护、争议处理与信用评价方面的义务,支撑电商交易信任体系建设。
GB/T 43331-2023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技术和分级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2024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技术要求与分级方法,按可用性、能效、安全防护与运维服务能力划分等级,明确机房环境、网络架构、访问管理与数据安全要求,为IDC建设选型与承载重要数据提供分级依据。
GB/T 43580-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存证通用服务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基于区块链的存证通用服务指南,规定存证申请、数据上链、存证查询与出证的服务流程、数据格式与服务方责任,明确上链前数据核验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为电子数据存证合规应用提供规范。
GB/T 43575-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系统测试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系统的测试规范,覆盖功能符合性、性能指标、安全机制与可靠性等测试维度,明确测试环境搭建、测试用例设计与结果判定要求,为区块链系统验收与质量评价提供依据。
GB/T 31308.4-2023 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数据元、过程和文档 长效签名 第4部分:用于长效签名格式的存证对象属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长效签名格式中存证对象的属性要求,明确证据记录、时间戳、证书状态与验证数据的封装方式,并规定存证对象与签名文档的关联机制,支撑电子签名在司法举证与长期归档场景下的证据效力认定。
GB/T 31308.3-2023 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数据元、过程和文档 长效签名 第3部分: PDF高级电子签名(PAdES)的长效签名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PDF高级电子签名PAdES的长效签名格式与验签要求,明确签名时间戳、证书状态与失效信息的保全机制,解决签名证书过期后的验证难题,保障电子文档在长期保存场景下的可验证性与证据效力。
GB/T 43207-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设计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信息系统密码应用测评要求配套,给出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设计指引,明确物理环境、网络通信、设备计算与应用数据各技术层面的密码防护要点、典型实现方案与部署要求,帮助建设单位在系统设计阶段同步规划并落实密码保障能力。
GB/T 43206-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测评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测评要求,按物理和环境、网络和通信、设备和计算、应用和数据四个技术层面明确测评指标与判定规则,是密评实施的核心技术标准,为密码法合规落地提供测评依据。
GB/T 43578-2023 信息安全技术 通用密码服务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通用密码服务的接口规范,统一密码运算、密钥管理、证书解析与随机数服务等调用接口,提升密码应用系统的互操作性与合规接入能力,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提供接口层面的统一依据。
GB/T 43577.1-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发现 第1部分:概述和概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27050-1,规定电子发现的概述与基本概念,明确电子证据识别、保全、收集与出示的流程框架,为组织在诉讼与调查中合规处理电子数据提供基础概念体系。
GB/Z 42885-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指南,规定共享参与方角色、共享内容分级、共享流程与保护措施,明确敏感信息脱敏、共享边界控制与责任划分要求,为行业与跨部门威胁情报共享提供规范。
GB/T 43557-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信息报送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网络安全信息报送的指南,明确报送主体、报送内容、时限要求与信息格式,规范事件、威胁、漏洞与风险等信息的报送流程,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运行、监管态势掌握提供可操作依据。
GB/T 43026-2023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测试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测试规范,覆盖设备身份认证、访问控制、视频数据加密与审计溯源,明确涉及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时的保护要求,为视频监控联网安全检测与验收提供依据。
GB/T 42971-2023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信息安全技术要求,覆盖实名认证、意愿认证、合同签署、存证保全与调取出证等环节,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证据链完整性与服务连续性要求,为电子合同服务合规运营提供技术基准。
GB/T 32916-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评估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提供信息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的评估指南,规定评估准备、控制设计合理性测试与运行有效性测试的方法,帮助组织判断已有安全措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为合规自评、内部审计与第三方评估提供方法论。
GB/T 3291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服务组织应具备的能力要求,按风险评估、安全监测、应急响应、安全咨询等服务类别划分能力项,明确人员资质、流程规范与工具配备条件,为网络安全服务市场规范化与服务采购提供依据。
GB/T 35282-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移动终端管理、应用沙箱、安全接入、数据传输与远程擦除等环节,明确政务数据不得落地私域、边界隔离与审计要求,为移动政务安全建设提供规范。
GB/T 42589-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凭据服务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凭据服务的安全要求,覆盖凭据开具、传输、存储、查验、归档与销毁全过程,明确签名验签、防篡改、访问控制与隐私保护要求,为电子票据与电子凭证类应用的合规运营提供依据。
GB/T 42583-2023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网络安全监测平台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网络安全监测平台的技术要求,覆盖监测数据采集、威胁分析、预警通报、处置联动与考核评价等能力,明确平台与上下级节点的数据接口与共享规范,为政务网络安全监测体系提供统一技术框架。
GB/T 42573-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身份服务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身份服务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身份注册、身份鉴别、凭证签发与吊销、服务审计等环节,明确个人信息最小化收集、存储加密与共享限制要求,为网络可信身份体系与实名制落实提供支撑。
GB/T 42571-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规定安全要求,覆盖用户注册实名核验、信息内容审核、链上与链下数据保护与应急处置,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相衔接,是开展备案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技术参照。
GB/T 42570-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技术安全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框架,按网络层、共识层、合约层、数据层与应用层划分安全能力要求,明确密码算法合规、节点准入、智能合约安全与隐私保护要点,为区块链系统安全设计与评估提供顶层框架。
GB/T 4256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边缘计算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边缘计算环境下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边缘节点、边缘网关、边缘控制器与边云协同环节,明确设备身份鉴别、轻量密码应用、数据保护与安全隔离要求,为边缘侧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防护提供规范。
GB/T 31168-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配套,规定云服务商应具备的安全能力要求,覆盖系统与通信保护、人员与物理安全、审计、供应链与业务连续性等域,为云服务安全评估、资质审查与持续监督提供能力基准。
GB/T 31167-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云计算服务客户给出安全使用指南,覆盖服务选型、合同与SLA约束、数据分类保护、密钥管理与退出迁移等关键环节,明确客户与云服务商的安全责任边界,是政务与重点行业上云安全管理的常用参照。
GB/T 30282-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反垃圾邮件产品的技术要求与测评方法,覆盖邮件内容识别、行为分析、过滤处置、黑白名单与日志审计等能力,明确识别准确率、误判率与处理性能指标,为邮件系统安全产品的合规部署与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GB/T 28451-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入侵防御产品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入侵防御产品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与安全保证要求,明确攻击检测覆盖率、阻断成功率与误报率等核心指标,并规定产品自身防护与管理审计要求,为企业选型与检测机构开展产品测评提供统一依据。
GB/T 20986-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类方法与分级规则,按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与业务关联性划分等级,明确各类事件的判定要素与典型示例,是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应急响应与信息通报制度运行的基础性标准。
GB/T 20945-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审计产品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审计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测评方法,覆盖日志采集、事件关联分析、报表生成与产品自身安全等能力,明确审计数据完整性、防篡改与留存期限要求,为审计类产品合规选型与检测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T 42457-2023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信息安全 产品安全开发生命周期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产品的安全开发生命周期要求,覆盖需求分析、安全设计、安全编码、测试验证、发布维护与漏洞响应各阶段,推动安全能力内生于工控产品开发过程,落实供应链安全责任。
GB/T 42456-2023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信息安全 IACS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组件的信息安全技术要求,覆盖嵌入式设备、网络组件与上位机软件,明确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通信防护要求,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准入、采购与测评提供依据。
GB/T 32922-2023 信息安全技术 IPSec VPN安全接入基本要求与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IPSec VPN安全接入的基本技术要求与实施指引,覆盖身份认证、密钥协商、加密隧道与访问控制等环节,明确算法套件选用、产品选型与部署配置要点,为远程办公与分支互联场景的通信保密提供规范。
GB/T 2105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PKI系统安全测评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PKI系统安全技术要求配套,规定PKI系统安全测评的方法、流程与判定准则,明确测试环境、测试用例与结果评价要求,为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PKI系统安全评估提供可操作的测评规范。
GB/T 21053-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PKI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PKI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证书机构、注册机构、密钥管理与证书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与人员安全管理要求,为电子认证服务的合规运营与安全审查提供基准。
GB/T 3313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域名服务系统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域名服务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域名解析、区域传输、缓存投毒防护、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等环节,明确抗拒绝服务攻击能力与日志留存要求,为保障域名系统这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提供技术依据。
GB/T 42446-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从业人员能力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从业人员的能力分类与基本要求,按安全管理、安全运营、安全技术与安全测评等方向划分知识、技能与经验维度,明确能力等级划分与评价要点,为用人单位招聘、考核与职业培训提供统一基准。
GB/T 20274.1-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 第1部分:简介和一般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的一般模型与概念框架,明确保障目标、保障要素与保障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给出评估等级划分思路与实施路径,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体系建设与评估结果互认提供顶层方法论。
GB/T 42453-2023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2023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覆盖数据采集、态势理解、态势评估与态势预测等能力域,明确系统架构、数据接口、性能指标与安全自管要求,是各单位建设态势感知平台并开展监测预警的核心依据。
GB/T 42777-2023 基于文本数据的金融风险防控 知识图谱构建技术框架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基于文本数据的金融风险防控知识图谱构建技术框架,规定多源文本数据采集、实体抽取、关系融合、图谱存储与风险识别应用的要求,并明确涉及个人金融信息时的脱敏与合规处理要点,为金融机构风控建模提供技术指引。
GB/T 47518-2026 分布式计算 算力资源描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算力资源的统一描述模型与属性集,明确计算、存储、网络与加速部件的元数据表达方式,支撑跨主体、跨区域的算力资源目录编制与互联互通,为算力调度与数据要素流通提供基础数据规范。
GB/T 47514-2026 分布式计算 算力度量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分布式计算环境下算力的度量方法与指标体系,统一算力规模、性能与效率的计算口径,覆盖通用计算与智能计算等典型负载,为算力资源统计、交易结算与政策制定提供可比的度量基础。
GB/T 43555-2023 智能服务 预测性维护 算法测评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预测性维护算法的测评方法,明确测评数据集、评价指标与测试流程,覆盖故障预警准确率、误报率与时效性等核心指标,为算法能力客观比对、采购选型与持续改进提供可量化的测评依据,支撑智能制造服务合规评价。
GB/T 42888-2023 信息安全技术 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机器学习算法的安全评估要求,围绕算法鲁棒性、抗攻击能力、公平性与可解释性等维度建立评估指标与方法,覆盖训练数据、模型结构与推理服务全生命周期,是国内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的核心标准。
GB/T 42755-2023 人工智能 面向机器学习的数据标注规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面向机器学习的数据标注流程与要求,覆盖标注任务设计、标注人员管理、质量控制、验收交付与安全保密等环节,明确标注数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指标,是国内首项AI数据标注国家标准,为训练数据合规治理提供依据。
GB/Z 42759-2023 智慧城市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分类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智慧城市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的分类方法,按城市治理、公共服务、产业经济等维度划分典型场景,明确场景要素与能力要求,为地方统筹AI应用规划与项目评估提供参考框架。
GB/T 47124-2026 可信移动电子文件框架 安全可靠的移动电子业务要求、功能和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移动电子文件框架下移动电子业务的安全要求、功能与准则,明确文件生成、签署、传输、存储与验证的可信保障机制,强化移动终端环境下的身份认证与防篡改能力,支撑移动办公与电子签署的合规应用。
GB/Z 174.3-2026 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 智能制造 第3部分:网络安全面临的挑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9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文件识别智能制造场景下工业控制系统面临的网络安全挑战,分析IT与OT融合、远程运维、供应链接入带来的攻击面扩展,梳理纵深防护、资产可见性与安全监测等应对方向,为制造企业规划安全建设提供参考。
GB/T 46999-2025 道路交通管控设施数字身份及认证通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道路交通管控设施数字身份的编码规则、身份认证流程与密钥管理要求,为信号灯、电子警察、路侧单元等设施建立可信身份标识,防范设备仿冒与指令篡改,是车路协同与智慧交通数据安全的基础规范。
GB/T 45181-2024 车联网网络安全异常行为检测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车联网环境下网络安全异常行为的检测机制,明确车载终端、路侧设备与平台侧的异常行为分类、检测模型与告警联动流程,支撑整车企业建立车联网安全监测平台,落实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发现与报告义务。
GB/T 45123-2024 公共安全 生物特征识别应用 算法评测数据库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领域生物特征识别算法评测数据库的建设要求,明确样本采集授权、人口结构均衡性、标注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在保障评测科学性的同时强化个人信息来源合法与最小必要,防范评测数据滥用。
GB/T 45087-2024 人工智能 服务器系统性能测试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9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工智能服务器系统的性能测试方法、指标体系与测试环境要求,覆盖模型训练与推理场景下的算力、显存带宽、互联带宽、功耗与稳定性指标,统一测试负载与环境配置,为智算中心设备选型、验收与能效评估提供可比对的度量基准。
GB/T 45079-2024 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框架多硬件平台适配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9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规定深度学习框架在多种人工智能加速硬件上的适配技术要求,明确算子映射、编译优化、运行调度与精度一致性指标,促进国产芯片与主流框架兼容互通,为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与自主可控生态构建提供标准支撑。
GB/T 44864-2024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手部血管识别终端通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规定手部血管识别终端的功能、性能与安全通用要求,明确识别准确率、活体检测与模板保护指标,要求生物特征模板在终端内加密存储、不得回传原始图像,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与非接触式身份核验应用提供规范。
GB/T 44811-2024 物联网 数据质量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数据质量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从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与可追溯性等维度建立量化模型,明确评价流程与结果分级,为企业开展物联网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GB/T 44810.3-2024 IPv6网络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第3部分:入侵防御系统(IP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支持IPv6的入侵防御系统在流量还原、特征检测、异常行为分析与联动阻断方面的技术要求,明确漏报率、误报率与处理性能指标,支撑IPv6网络中入侵行为的及时发现与自动化处置。
GB/T 44810.2-2024 IPv6网络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第2部分:Web应用防护系统(WAF)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支持IPv6的Web应用防护系统在HTTP攻击检测、规则匹配、会话保护与日志审计方面的技术要求,明确IPv6环境下的部署模式与性能指标,为网站和应用系统抵御注入、跨站等攻击提供设备级规范。
GB/T 44810.1-2024 IPv6网络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第1部分:防火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支持IPv6的防火墙设备在包过滤、状态检测、应用识别与攻击防护方面的技术要求,明确IPv6扩展头处理与过渡场景适配能力,为IPv6规模部署环境下的边界防护设备选型与检测提供依据。
GB/T 44778-2024 汽车诊断接口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规定汽车OBD诊断接口的信息安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明确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报文加密与审计日志机制,防范通过诊断接口非法读取车辆数据、刷写控制指令,是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与整车信息安全的重要标准。
GB/T 44261.4-2024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应用 第4部分:真值与视频标注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视频监控场景下生物特征识别算法测试用真值获取与视频标注程序要求,明确标注人员管理、标注质量控制与数据脱敏规则,在保障算法评测有效性的同时防范训练数据违规采集与滥用风险。
GB/T 44602-2024 网络安全技术 智能门锁网络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门锁在身份鉴别、通信安全、固件保护与生物特征信息存储方面的网络安全要求,明确禁止明文存储指纹人脸数据、要求本地加密与安全启动机制,防范开锁凭证被重放或破解,是智能家居终端安全的重要规范。
GB/T 44462.2-2024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2部分:平台企业防护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安全防护要求,覆盖基础设施、平台服务、应用生态与租户隔离,明确上云工业数据的访问权限控制、安全审计与供应链风险管理要求,为平台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提供依据。
GB/T 44462.1-2024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1部分: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防护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在网络、设备、控制、应用与数据方面的安全防护要求,明确边界隔离、身份认证、安全监测与应急处置措施,是工业企业落实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配套技术标准。
GB/T 29244-2024 网络安全技术 办公设备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的安全要求,明确访问控制、存储数据清除、传输加密与固件安全更新机制,防范办公设备因残留数据、弱口令与未修补漏洞成为内网渗透入口,适用于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采购与安全管理。
GB/T 22081-2024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27002,给出组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可选取的控制措施集合,涵盖组织、人员、物理、技术四大类控制及其实施指南,是GB/T 22080认证落地与信息安全风险处置的核心参考文件。
GB/T 20279-2024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与终端隔离产品的安全功能与性能要求,明确数据摆渡、协议剥离、内容审计与单向导入等机制的技术指标,适用于涉密网与互联网之间的安全隔离与数据交换场景,是分级防护体系的关键产品标准。
GB/T 18238.3-2024 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3部分:专门设计的杂凑函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专门设计杂凑函数的算法结构与具体运算步骤,明确初始化向量、消息填充规则、轮函数设计与输出变换要求,给出实现一致性测试要点,为国产杂凑算法的工程实现、产品检测与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提供规范依据。
GB/T 18238.2-2024 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2部分:采用分组密码的杂凑函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利用分组密码构造杂凑函数的具体方法与参数,明确压缩函数设计、迭代结构与输出长度要求,为在既有分组密码算法基础上实现数据完整性校验提供标准化方案,便于密码产品合规选型与互操作。
GB/T 18238.1-2024 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杂凑函数的总体要求、术语定义与符号约定,明确抗原像、抗第二原像与抗碰撞等安全性质以及参数选取原则,为后续各部分具体算法提供统一框架,支撑数字签名、消息鉴别码与口令保护等密码机制的正确实现与合规选型。
GB/T 15852.2-2024 网络安全技术 消息鉴别码 第2部分:采用专门设计的杂凑函数的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专门设计杂凑函数构造消息鉴别码的机制,明确算法参数、计算流程与截断输出规则,用于保障数据在传输与存储过程中的完整性与来源真实性,是商用密码应用与数据防篡改设计的基础标准之一。
GB/T 15843.2-2024 网络安全技术 实体鉴别 第2部分:采用鉴别式加密的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9798-2,规定采用对称加密实现实体身份鉴别的机制与消息格式,明确一次性随机数、时间戳与密钥层级的使用要求,适用于信息系统双向认证与设备接入鉴别,为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提供技术参照。
GB/T 44261.1-2024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应用 第1部分:系统设计和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5号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视频监控系统中应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系统设计要求,明确前端采集、特征提取、比对识别与结果输出的功能与接口规范,要求设置显著提示标识、限制识别用途与数据留存期限,是公共场所图像采集与人脸识别合规的重要技术依据。
GB/T 44252.1-2024 物联网 运动健康监测设备 第1部分:数据分类和描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5号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运动健康监测设备所采集数据的分类方法与描述规则,统一数据元标识、语义定义与格式表达,覆盖生理指标、运动行为与环境数据,为可穿戴设备数据的跨厂商互通、合规采集与健康信息保护奠定数据字典基础。
GB/T 44248-2024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人脸识别系统应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5号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脸识别系统在功能、性能与安全方面的应用要求,明确活体检测、呈现攻击防护、识别准确率与误识率指标,要求处理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前履行告知与单独同意、优先采用非生物特征替代方案,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关键标准。
GB/T 44136-2024 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构建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从组织架构、制度规范、平台支撑、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共享开放等维度划分成熟度等级,明确各级特征与评价方法,为城市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自评与提升路径规划提供量化工具。
GB/T 44109-2024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治理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9号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组织层面大数据治理的实施指南,明确治理目标、治理域划分、职责分工与实施路径,覆盖数据架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为企业建立数据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与数据安全责任提供落地指引。
GB/T 43848-2024 网络安全技术 软件产品开源代码安全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软件产品所使用开源代码的安全评价方法,涵盖成分识别、许可证合规分析、已知漏洞匹配与风险等级评定,明确评价流程与结果表达方式,为企业开展开源治理、履行软件供应链安全义务提供可量化的评价工具。
GB/T 43779-2024 网络安全技术 基于密码令牌的主叫用户可信身份鉴别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密码令牌实现通信主叫用户可信身份鉴别的技术机制,明确令牌签发、传递、校验与结果呈现流程,可在不泄露用户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完成身份确认,为治理骚扰电话、电信网络诈骗与号码仿冒提供技术支撑。
GB/T 43741-2024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众测服务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众测服务的组织与实施要求,明确平台、测试人员、被测方三方责任边界,规范授权范围、漏洞提交、复现验证、信息披露与奖励结算流程,防范众测过程中的越权测试与数据泄露风险,促进漏洞众测活动合规有序开展。
GB/T 43698-2024 网络安全技术 软件供应链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软件供应链各环节的安全要求,覆盖需求、开发、构建、交付、运维与停用全生命周期,明确第三方组件管理、开源代码治理、构建环境防护与软件物料清单要求,是应对软件供应链投毒与开源漏洞风险的重要合规依据。
GB/T 43696-2024 网络安全技术 零信任参考体系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零信任安全参考体系架构,明确主体、资源、策略引擎、策略管理器与策略执行点等核心组件及其交互关系,规定持续信任评估与动态访问控制机制,是国内零信任领域的基础性标准,指导企业从边界防护转向身份与数据为中心的防护。
GB/T 43694-2024 网络安全技术 证书应用综合服务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字证书应用综合服务的接口规范,统一证书申请、签发、更新、吊销、状态查询与验签调用方式,明确接口安全与异常处理要求,解决异构密码服务对接难题,支撑电子签名与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建设。
GB/T 33565-2024 网络安全技术 无线局域网接入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无线局域网接入系统的安全功能与保障要求,覆盖接入认证、授权管理、加密传输、日志审计与安全运维,明确非法接入检测与终端隔离机制,为企业无线网络建设与安全测评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T 33563-2024 网络安全技术 无线局域网客户端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无线局域网客户端在身份鉴别、密钥管理、数据传输保护与接入控制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可信接入、防钓鱼热点与配置安全基线,适用于移动终端、物联网设备等无线接入场景的安全设计与检测。
GB/T 30270-2024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评估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产品与系统安全评估的实施方法,涵盖评估准备、证据收集、脆弱性分析、渗透测试与结果判定各环节,明确评估人员能力与环境要求,为第三方安全评估、等保测评与产品认证提供可操作的流程规范。
GB/T 18336.5-2024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 第5部分:预定义的安全要求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5408-5,给出若干预定义的安全要求包,将常用安全功能组件与保障组件按典型应用场景组合封装,供保护轮廓与安全目标编制直接引用,降低安全需求编制门槛并减少重复论证成本。
GB/T 18336.4-2024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 第4部分:评估方法和活动的规范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5408-4,规定信息技术安全评估的方法与活动规范框架,明确评估输入、评估证据、评估结论与评估监督的要求,统一评估实施流程与交付物形式,提升安全评估结论的一致性与可比性。
GB/T 18336.3-2024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 第3部分:安全保障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5408-3,规定安全保障要求的标准化组件与评估保障级划分,覆盖开发、指导性文档、生命周期支持、测试与脆弱性评定等保障族,为评估机构判定产品安全保障强度提供分级依据。
GB/T 18336.2-2024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 第2部分:安全功能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5408-2,规定信息技术产品安全功能要求的标准化组件库,涵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审计、密码支持与数据保护等族类,供保护轮廓与安全目标编制时选取组合,是安全功能需求工程化表达的核心依据。
GB/T 18336.1-2024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安全评估准则 第1部分:简介和一般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2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6号发布,2024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5408-1,规定信息技术产品安全评估的一般模型与概念框架,明确保护轮廓、安全目标与评估保障级的构成关系,是CC评估体系的基础性标准,为网络安全产品认证与安全能力等级划分提供方法论依据。
GB/T 43782-2024 人工智能 机器学习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规定机器学习系统的功能与性能技术要求,覆盖数据准备、模型训练、推理服务与运行监控等环节,明确系统可靠性、可解释性与资源效率指标,是国内较早的机器学习系统级国家标准,为人工智能产品设计、采购验收与能力评估提供统一参照。
GB/T 15843.4-2024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实体鉴别 第4部分:采用密码校验函数的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9798-4,规定采用密码校验函数实现实体身份鉴别的机制与消息交换流程,明确密钥派生、校验值计算与防重放要求,适用于信息系统访问控制、设备接入认证等场景,为身份鉴别环节的密码应用合规性提供技术依据。
GB 46864-2025 数据安全技术 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2号发布,202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手机、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在维修、回收、翻新和报废环节清除用户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技术要求、清除效果验证方法及出厂预置清除功能要求,防范二手流通中的数据泄露。
GB/T 46958-2025 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基于场景的安全评估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提出基于场景的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评估框架,规定场景分层分类方法、风险暴露度计算模型与通过准则,支撑自动驾驶功能在量产上市前完成系统化、可复现的安全论证与验证,适用于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与公开道路测试的统筹组织与结果互认。
GB/T 45312-2025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的构成要素与表述规范,统一道路类型、交通环境、速度区间与动态驾驶任务接管等要素描述,为产品准入、安全评估、用户告知与责任界定提供一致依据,适用于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准入、宣传合规与消费者告知等场景。
GB/T 47001-2025 智能网联汽车数字身份及认证通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车载终端与服务平台的数字身份标识规则、证书管理体系与认证流程,支撑车云通信、车车通信与车路协同中的身份可信、数据完整与抗抵赖,是汽车数据安全的基础标准。
GB/T 43710-2025 科学数据安全审计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科学数据安全审计的审计对象、日志记录内容、审计分析方法与报告要求,明确审计频次、留存期限与异常告警处置流程,支撑科研机构对科学数据访问、加工和流动行为开展追溯与合规检查,适用于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研发机构的科学数据合规检查。
GB/T 43708-2025 科学数据安全要求通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面向科研活动产生的科学数据,规定采集汇交、存储备份、共享使用、出境与销毁各环节安全要求,明确敏感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与受控共享规则,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管理,适用于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研发机构的科学数据安全管理。
GB/T 45800.2-202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2部分: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中数据共享交换的总体流程、接口规范、目录管理与质量要求,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有序流通,落实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政务数据管理制度。
GB/T 45994-202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跨域数据可信共享参考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提出跨组织、跨行业、跨地域数据共享的参考架构,明确角色职责、可信管控、资源交互、合约管理与审计溯源等功能要求,系统回应数据流通中确权难、互信难、追溯难的现实痛点,适用于数据交易所、可信数据空间与行业数据平台的建设与评估。
GB/T 46353-202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与实施流程,覆盖成本法、收益法与市场法等路径,明确评估前提、数据质量修正与报告要求,为数据资产入表、作价出资和交易定价提供方法学支撑。
GB/T 36073-2025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代替GB/T 36073-2018,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即DCMM的升级版,从数据战略、治理、架构、应用、安全、质量、标准与生存周期八个能力域划分五级成熟度,是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自评估与外部评审的核心依据。
GB/Z 153-2025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用于技术评估的指纹数据库的难度表征和测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5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用于技术评估的指纹数据库难度表征指标与测量方法,从图像质量、纹型分布与采集条件等维度量化难度,使不同指纹识别算法的性能评测结果具备可比性,支撑产品选型与检测认证,供算法研发机构、检测认证机构与产品采购方参照使用。
GB/Z 105-2025 产品和服务设计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 应用案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5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配套消费者隐私保护高阶要求,通过智能终端、车联网、智能家居、移动应用等典型场景案例,示范如何在产品设计阶段落实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定、透明告知与用户控制等措施,供企业产品团队、合规部门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使用。
GB/T 45703-2025 产品和服务设计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 高阶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借鉴隐私保护设计理念,规定产品与服务在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运维与下线各阶段嵌入隐私保护的高阶要求,包括数据最小化、默认隐私保护、用户控制与全生命周期管控,适用于智能终端、车联网、智能家居等产品的隐私保护设计与评估。
GB/T 45228-2025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产品适老化通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号发布,2025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老年人使用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识别产品时的操作困难,规定采集引导、交互提示、容错重试与人工替代通道等要求,在适老便利性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建立平衡,适用于手机终端、门禁闸机、自助服务终端等产品的适老化改造。
GB/T 33767.1-2025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样本质量 第1部分: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代替GB/T 33767.1-2017,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建立生物特征样本质量的通用框架,统一质量分的定义、评价维度、分级方式与表达格式,为指纹、人脸、虹膜、声纹等各模态样本质量系列标准提供一致基础。
GB/T 45910-2025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模板保护方案的性能测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202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生物特征模板保护方案的测试指标与方法,从不可逆性、可撤销性、不可链接性和识别性能四个维度开展评估,并给出测试流程与判定准则,支撑人脸、指纹等敏感生物特征信息安全存储与合规使用。
GB/T 46483-2025 信息技术 客服型虚拟数字人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客服型虚拟数字人的形象生成、语音交互、意图理解与业务办理能力要求,并明确服务身份明示、对话留痕、人工转接与差错纠正等规范,回应数字人服务中用户知情权与责任界定问题,适用于金融、电信、电商等行业的智能客服系统建设与验收。
GB/T 46700-2025 人工智能 音视频及图像分析算法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9号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统一音视频及图像分析算法的调用接口、输入输出格式与能力描述规范,覆盖目标检测、识别、分割等典型任务,降低异构算法集成成本,为算法可追溯、可替换管理提供技术基础,适用于智慧城市、内容审核等视觉算法集成场景的合规管理。
GB/T 45907-2025 人工智能 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安全保障、组织治理与持续改进等维度建立人工智能服务能力成熟度等级模型,明确各等级特征与评估方法,为人工智能服务商自评、能力展示及需求方选型提供量化参考,适用于人工智能服务商的自我评估、能力展示与外部评审活动。
GB/T 46351-2025 人工智能 多算法管理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同一平台中多算法共存时的注册登记、调度编排、版本控制、效果评估与退出机制,明确算法变更留痕与责任界定要求,支撑算法备案、算法安全评估和推荐算法透明度等监管要求落地,适用于推荐算法、风控算法等多算法共存平台的合规管理。
GB/T 46347-2025 人工智能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构建人工智能风险管理能力评估模型,从风险治理架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持续改进等方面划分能力等级,帮助企业系统识别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风险并明确改进路径,适用于各类人工智能提供方与部署者的内部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GB/T 46284-2025 人工智能 联邦学习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联邦学习系统的角色划分、训练流程、通信协议与隐私增强技术要求,明确参与方准入、梯度保护与安全聚合机制,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前提下的联合建模,是支撑跨主体数据协作的关键标准,适用于金融、医疗等跨机构联合建模场景的合规设计与落地。
GB/T 45288.3-2025 人工智能 大模型 第3部分: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建立大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分级模型,从技术能力、服务保障、安全合规、运营管理与持续改进等维度划分等级,为企业评估自身大模型服务水平、识别短板并规划演进路径提供参照,适用于通用大模型与行业大模型服务商的自我评估与外部评审。
GB/T 45288.2-2025 人工智能 大模型 第2部分:评测指标与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配套大模型通用要求,规定评测指标体系、测试集构建原则、评分方法与结果判定规则,覆盖语言理解、内容生成、逻辑推理、安全性与鲁棒性等维度,为第三方测评机构和采购方提供可操作依据,适用于通用大模型与行业大模型的第三方测评与采购验收。
GB/T 45288.1-2025 人工智能 大模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大模型的总体能力框架与通用要求,涵盖功能适配性、可靠性、安全性、可解释性与资源效率等维度,是国内首部大模型国家标准,为模型研发、测试验收、采购选型与合规评估提供统一基准,适用于通用大模型与行业大模型的研发、评测与采购。
GB/T 46802-2025 人工智能社会实验 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的组织实施流程、过程监测、偏差修正与提前终止条件,明确实验数据采集范围、存储期限与参与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撑人工智能治理从经验判断转向循证决策,明确实验组织方的资质条件、经费保障与结果公开要求,为监管沙盒与政策效果评估提供支撑。
GB/T 46801-2025 人工智能社会实验 设计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的选题、假设设定、对照组设置、变量控制与伦理审查要求,强调参与者知情同意、风险最小化与自由退出机制,为在真实社会场景中审慎验证人工智能应用影响提供科学设计范式,为监管沙盒与政策效果评估提供方法支撑。
GB/T 46799-2025 人工智能社会实验 评价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效果的评价原则、指标体系、数据采集与统计分析方法,聚焦技术应用对社会秩序、公共伦理和公众权益的实际影响,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由原则宣示走向可度量、可复现的实证评估,为监管沙盒与政策效果评估提供方法支撑。
GB/T 45409-2025 网络安全技术 运维安全管理产品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6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运维安全管理产品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涵盖统一身份认证、细粒度权限控制、操作审计、会话录制与异常行为实时告警,防范内部人员越权访问和运维通道失管引发的数据泄露与篡改风险。
GB/T 37027-2025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攻击和网络攻击事件判定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代替GB/T 37027-2018,2025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攻击的分类、判定要素与事件分级方法,明确攻击源追溯、危害程度评估与事件定级规则,为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应急响应与执法认定提供统一尺度。
GB/T 31722-2025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指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代替GB/T 31722-2015,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27005,规定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处置与沟通监视的全过程方法,为组织建立与业务目标相适配的风险管理流程提供指导。
GB/T 22080-2025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代替GB/T 22080-2016,202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27001,规定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涵盖风险评估处置、适用性声明、管理评审与内部审核,是企业信息安全合规的基础认证依据。
GB/T 45909-2025 网络安全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实现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202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字水印在图像、音视频、文本等载体上的嵌入、提取与鲁棒性评估方法,明确不可感知性、抗攻击能力与容量等指标,可服务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数据泄露溯源取证与数字版权保护等合规场景。
GB/T 46820-2025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试验平台 体系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试验平台的总体架构、核心功能模块与外部接口要求,支持攻防演练、产品测评、漏洞验证与新技术验证等场景下的资源编排、环境隔离和过程复现,为网络安全能力验证平台建设提供统一规范。
GB/T 46795-2025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密码应用技术体系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构建公钥密码在身份鉴别、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等场景中的应用技术体系框架,明确密码算法、密钥管理、密码产品与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层次关系与接口要求,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与密评整改提供技术参照。
GB/T 44886.3-2025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 第3部分:告警信息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产品告警信息的统一格式、严重级别划分与归一化字段要求,涵盖告警来源、分类编码、关联标识与处置状态,使多源告警可聚合、可关联、可研判,显著提升安全事件发现与应急响应效率。
GB/T 44886.2-2025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 第2部分:资产信息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不同厂商网络安全产品之间交换资产信息的统一数据格式与字段定义,涵盖资产类型、归属、脆弱性与暴露面等要素,解决异构安全设备资产台账割裂问题,支撑安全运营平台统一纳管与资产风险全景呈现。
GB/T 46902-2025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空间安全图谱要素表示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空间安全知识图谱中资产、漏洞、威胁、攻击组织与事件等要素的统一表示方法与关联关系模型,明确要素标识、属性描述与扩展规则,为威胁情报共享、攻击溯源和自动化安全分析提供规范化数据底座。
GB/T 45396-2025 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6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党政机关及受委托处理政务数据的单位,规定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提供、公开、销毁各环节安全要求,明确跨部门共享、委托处理与安全责任界定规则,是政务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技术依据。
GB/T 46796-2025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接口安全风险监测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这一数据泄露高危通道,规定接口资产识别、调用行为基线建立、异常调用与批量拉取检测、敏感数据出参识别等风险监测方法,支撑企业落实数据接口常态化安全监测义务。
GB/T 37932-2025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代替GB/T 37932-2019,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者,规定交易主体身份审核、数据标的合规审核、交易过程安全、交付与溯源、争议处置等要求,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安全规范。
GB/T 46901-2025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落实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规定个人请求转移其个人信息时处理者的受理、身份核验、导出与接收方接入要求,明确可转移数据范围、格式互操作与传输安全保障措施,为跨平台、跨应用的数据迁移提供统一合规依据。
GB/T 47969-2026 工业互联网数据要素登记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7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领域数据要素登记的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与凭证要求,明确数据来源合法性、权属状态与质量描述的登记要素,与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相衔接,为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流通交易与权属举证提供登记操作依据。
GB/T 47941.1-2026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 质量要求和评价 第1部分:术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7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统一人工智能医疗器械领域的术语与定义,界定算法、模型、训练数据、验证与确认等核心概念,为后续质量要求、数据集规范与评价方法系列标准奠定语义基础。医疗数据是敏感个人信息,标准体系有助于规范AI辅助诊断产品的训练数据来源合规。
GB/T 35278-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移动终端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7年2月1日实施,代替GB/T 35278-2017。该标准规定移动终端在操作系统安全、应用管控、数据加密存储、外设接口与远程擦除方面的技术要求,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本地保护与应用越权访问防范,是移动智能终端进网检测与企业移动办公安全选型的重要依据。
GB/Z 191-2026 智能计算 隐私保护计算技术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1号发布并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隐私保护计算的技术参考框架,涵盖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与差分隐私等路线,明确各技术在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场景下的能力边界与安全假设,为数据要素流通中原始数据不落地、个人信息最小化处理提供标准化技术路径。
GB 47955-2026 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8号发布,2027年1月1日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功能边界、人机交互、驾驶员监测、失效响应与最小风险策略方面的安全要求,明确系统采集的车外视频、人脸车牌与位置数据的脱敏处理规则,是继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后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的又一强制性门槛。
GB/T 47519-2026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综述和应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综述指纹、人脸、虹膜、声纹、静脉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原理、性能指标与典型应用场景,给出技术选型与风险提示,明确生物特征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在采集告知同意、存储保护与替代方案提供方面的合规要点。
GB/T 47496-2026 网络安全技术 计算机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计算机BIOS在固件完整性校验、安全启动、可信根建立、固件更新签名与物理防护方面的技术要求,防范固件级恶意代码植入与启动链劫持。BIOS位于信任链最底层,其安全直接决定上层操作系统与数据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GB/T 47478.1-2026 公共安全 声纹识别应用 第1部分:采集识别建库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安全领域声纹样本的采集条件、质量要求、特征提取与建库流程,明确声纹数据库的访问控制、留存期限与删除要求。声纹属敏感生物特征信息,标准为公安机关在合法必要前提下规范使用声纹技术、防范生物识别信息滥用提供技术边界。
GB/T 47475-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开放的第三方资源授权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开放平台向第三方应用授权访问用户资源时的协议流程、令牌管理与最小授权范围要求,明确用户授权同意、授权撤销与访问日志留存机制,防范越权获取与过度共享用户数据,是互联网平台开放接口场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技术规范。
GB/T 47471-2026 网络安全技术 SM9密码算法加密签名消息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标识的SM9密码算法在加密与签名场景下的数据编码与消息格式,统一密文结构、签名封装与标识引用方式。SM9无需数字证书即可实现身份鉴别,适用于物联网终端与海量用户场景,为标准落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提供依据。
GB/T 47470-2026 网络安全技术 软件安全开发能力评估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建立软件安全开发能力分级模型,从安全需求分析、安全设计、编码安全、安全测试到交付运维提出过程要求与评估方法,帮助开发方将安全左移、减少上线后漏洞,为软件供应链安全评价与开发方能力自评提供统一的度量依据。
GB/T 47469-2026 数据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移动智能终端上App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给出权限申请、最小必要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第三方SDK共享与用户权利响应的管理指南,明确终端操作系统对App行为的记录与展示要求,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的重要技术支撑。
GB/T 47467-2026 车联网安全管理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车联网安全管理系统与车辆、平台之间的接口协议、数据字段与交互流程,统一安全事件上报、证书吊销同步与策略下发的格式,使车载终端、车企平台与监管平台能够协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支撑汽车数据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与追溯。
GB/T 39404-2026 工业机器人控制单元的信息安全通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代替GB/T 39404-2020。该标准规定工业机器人控制单元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固件安全、通信加密与安全审计方面的通用要求,防范控制指令篡改与恶意程序植入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智能制造与工业互联网终端侧安全防护的重要标准。
GB/T 35275-2026 网络安全技术 SM2密码算法加密签名消息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代替GB/T 35275-2017。该标准规定使用SM2公钥密码算法进行加密与签名时的数据编码与消息格式,统一密文封装、签名值与证书引用方式,解决不同厂商实现互不兼容问题,支撑商用密码在电子合同、电子印章与数据加密传输中的合规应用。
GB/T 31499-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统一威胁管理产品(UTM)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代替GB/T 31499-2015。该标准规定统一威胁管理产品在防火墙、入侵防御、防病毒、内容过滤与日志审计等方面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明确其对检测到的攻击特征与流量日志的存储与脱敏要求,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与政府采购选型的技术依据。
GB/T 24294.1-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代替GB/Z 24294.1-2018。该标准给出基于互联网开展电子政务时的安全总体框架与实施原则,覆盖网络边界隔离、身份认证、数据传输加密、政务数据分类保护与安全监测要求,指导政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上网与数据共享开放中统筹安全与发展。
GB/T 22186-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具有中央处理器的IC卡芯片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代替GB/T 22186-2016。该标准规定带中央处理器的IC卡芯片在物理防护、密码算法、密钥管理、防侧信道攻击与生命周期管理方面的安全要求,明确芯片对持卡人身份数据与交易记录的机密性、完整性保护指标,广泛应用于金融卡、社保卡与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载体。
GB/T 20272-2026 网络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代替GB/T 20008-2005与GB/T 20272-2019。该标准规定操作系统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完整性与剩余信息保护方面的安全功能要求及分级指标,覆盖桌面、服务器与嵌入式场景,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与操作系统产品安全认证的核心依据标准。
GB/T 47347-2026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数据注释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统一高通量测序基因分型数据的注释字段、语义与文件格式,规范样本标识、位点信息、质量值与检测结论的表达方式。基因数据属敏感个人信息乃至重要数据,格式统一有助于跨机构比对与风险管控,为基因检测机构落实数据分类分级、最小必要采集与安全共享提供技术基础。
GB/T 47332-2026 生物样本库 人类生物样本及其相关数据共享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类生物样本及其关联数据的共享原则、知情同意要求、去标识化处理、访问控制与质量描述要求,明确样本与数据在跨机构流转中的伦理审查与追溯机制。为生物医学研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与去标识化的规定提供行业化操作规范。
GB/T 47325-2026 车联网在线升级安全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汽车远程在线升级(OTA)的软件包签名、传输加密、版本校验、回滚机制与升级失败恢复要求,并给出相应测试方法。通过防范升级包篡改与非授权刷写,保障车辆控制系统完整性,是汽车软件升级备案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中数据安全合规的重要支撑标准。
GB/T 47324-2026 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防护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车联网服务平台在通信安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安全、日志审计与应急响应方面的防护要求,明确平台对车辆远程控制指令、用户个人信息与行驶轨迹数据的保护义务,为车联网平台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要求提供技术基准。
GB/T 47313-2026 智能船舶数据分类、分级与标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智能船舶航行、机舱、货物与视频监控等多源数据,规定分类维度、分级判据与统一标识编码规则,明确不同等级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与共享环节的差异化管理要求。为航运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开展船舶数据出境与岸基共享合规评估提供行业化操作依据。
GB/T 44462.4-2026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4部分:数据防护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工业互联网企业提出数据资产识别、分类分级、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备份恢复与销毁的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要求,明确工业数据跨网传输与第三方共享的安全边界,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衔接,为企业落实重要数据保护与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可操作的实施指南。
GB/T 47126-2026 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传感器与数据融合单元间数据通信 逻辑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2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9号发布,同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自动驾驶系统中摄像头、雷达等传感器与数据融合单元之间的逻辑接口与数据传输要求,统一数据帧格式、时间戳同步与故障诊断机制。通过规范车载感知数据的采集与汇聚流程,为驾驶自动化系统的数据完整性、可追溯性与功能安全评估奠定基础,服务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合规。
GB 44495-2024第1号修改单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第1号修改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7号发布并实施。该修改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495-2024《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作出修订,明确车辆外部连接接口、远程通信与软件升级环节的信息安全防护要求,强化对车外人脸、车牌等个人信息与车辆位置轨迹数据的保护,是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与型式检验中汽车数据安全合规的直接依据。
GB/T 47020-2026 网络安全技术 软件物料清单数据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同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软件物料清单(SBOM)的数据格式与字段要求,统一组件名称、版本、依赖关系、许可证与漏洞信息的描述方式,使软件供应链成分可溯源、可比对。在供应链攻击与开源组件漏洞高发背景下,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软件供应链安全审查、漏洞快速定位与合规披露提供统一数据接口。
GB/T 31308.2-2026 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数据元、过程和文档 长效签名 第2部分:XML高级电子签名(XAdES)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代替GB/T 31308.2-2014,同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XML高级电子签名的长效签名格式与验证规则,通过在签名中嵌入时间戳、证书链与吊销状态证据,使签名在证书过期后仍可验证,支撑政务与商务电子文件的长期归档、审计追溯与司法举证,是数据电文可信存证的基础性标准。
GB/T 31308.1-2026 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数据元、过程和文档 长效签名 第1部分:CMS高级电子签名(CAdES)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代替GB/T 31308.1-2014,同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CMS高级电子签名的长效签名格式与验证规则,通过引入时间戳与证书状态信息,解决签名证书失效后电子文件证据效力难以长期维持的问题,为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证照等数据电文的长期可信存档与合规存证提供技术依据。
GB/Z 185.7-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7部分:智能体工具调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2发布2026年第2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85.7-2026《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7部分:智能体工具调用》,自2026-05-22起实施。规定了智能体调用外部工具的接口规范、参数描述、权限控制与调用结果处理要求,强化工具调用的可控可追溯,防范越权操作与数据泄露,适用于智能体应用开发与安全管理。
GB/Z 185.6-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6部分:智能体交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2发布2026年第2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85.6-2026《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6部分:智能体交互》,自2026-05-22起实施。规定了智能体之间及智能体与人交互的通信协议、消息格式与会话管理要求,明确交互过程中的安全与一致性约束,适用于智能体协同任务编排与多智能体系统开发。
GB/Z 185.5-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5部分:智能体发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2发布2026年第2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85.5-2026《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5部分:智能体发现》,自2026-05-22起实施。规定了智能体发现的流程、检索接口与匹配机制,明确基于能力描述的智能体检索方法,降低跨平台调用门槛,适用于智能体市场、编排平台与开放生态建设。
GB/Z 185.4-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4部分:智能体描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2发布2026年第2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85.4-2026《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4部分:智能体描述》,自2026-05-22起实施。规定了智能体能力、接口、服务范围等属性的描述格式与元数据规范,统一智能体能力表达,支撑智能体的自动发现与匹配,适用于智能体注册中心与目录服务建设。
GB/Z 185.3-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3部分:身份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2发布2026年第2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85.3-2026《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3部分:身份管理》,自2026-05-22起实施。规定了智能体身份的注册、认证、更新、注销与信任评估要求,明确身份生命周期管理流程,防范智能体身份冒用与越权调用,适用于智能体平台的身份治理与合规审计。
GB/Z 185.2-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2部分:身份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2发布2026年第2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85.2-2026《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2部分:身份码》,自2026-05-22起实施。规定了智能体身份码的编码规则、结构组成与赋码管理要求,为每个智能体提供全网唯一身份标识,支撑智能体身份核验与行为追溯,适用于智能体身份体系建设与跨平台互认。
GB/Z 185.1-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1部分:总体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2发布2026年第22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85.1-2026《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 第1部分:总体架构》,自2026-05-22起实施。规定了智能体互联的总体架构、参与角色与互联互通层次模型,明确智能体注册、发现与交互的顶层设计,是智能体互联系列标准的基础,支撑跨厂商、跨平台智能体协同生态建设。
GB/Z 177.9-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9部分:耳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4-30发布2026年第1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77.9-2026《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9部分:耳机》,自2026-04-30起实施。规定了智能耳机人工智能智能化分级的评价指标与测试方法,包括语音交互、健康监测、实时翻译等能力要求,适用于智能耳机产品的智能化能力评价与质量提升。
GB/Z 177.8-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8部分:音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4-30发布2026年第1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77.8-2026《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8部分:音箱》,自2026-04-30起实施。规定了智能音箱人工智能智能化分级的评价指标与测试方法,涵盖语音识别、语义理解、内容服务与安全要求,适用于智能音箱产品的智能化能力评价与等级标识。
GB/Z 177.7-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7部分:汽车座舱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4-30发布2026年第1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77.7-2026《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7部分:汽车座舱》,自2026-04-30起实施。规定了汽车座舱人工智能智能化分级的评价指标与测试方法,覆盖语音交互、驾驶员监测、场景服务等能力,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座舱系统的智能化能力评价,与汽车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相衔接。
GB/Z 177.4-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4部分:微型计算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4-30发布2026年第1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77.4-2026《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4部分:微型计算机》,自2026-04-30起实施。规定了微型计算机人工智能智能化分级的评价指标与测试方法,包括本地算力、AI应用生态与安全隐私要求,适用于台式机、笔记本等微型计算机产品的智能化能力评价。
GB/Z 177.3-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3部分:移动终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4-30发布2026年第1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77.3-2026《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3部分:移动终端》,自2026-04-30起实施。规定了移动终端人工智能智能化分级的评价指标与测试方法,涵盖端侧模型推理、多模态交互等能力要求,适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的智能化能力评价与标识。
GB/Z 177.2-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2部分:总体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4-30发布2026年第1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Z 177.2-2026《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2部分:总体要求》,自2026-04-30起实施。规定了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的总体要求,明确L1至L4等级划分原则、评价指标与判定规则,是系列标准的方法学总纲,指导各细分终端类型分级标准的编制与实施。
GB/Z 177.1-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1部分:参考框架
2026年第19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4-30)批准发布GB/Z 177.1-2026《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1部分:参考框架》,自2026-04-30起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的参考框架,明确分级对象、能力维度与总体架构,为系列标准各部分的分类分级评价提供统一框架。
GB 44721-2026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2026年第34号国家标准公告批准,代替GB/T 44721-2024并升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信息安全与数据记录等强制要求,明确系统失效响应、最小风险策略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与存储安全规范,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生产与准入检验。
GB/T 47640-2026 数字化转型 数字人才技术能力和培养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640-2026《数字化转型 数字人才技术能力和培养要求》,自2026-11-01起实施。规定了数字化转型人才的技术能力框架、能力等级划分与培养路径要求,明确数据治理、数据分析等岗位能力标准,适用于企业数字人才评价、高校专业建设与职业培训体系设计。
GB/T 47873-202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北斗定位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
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7-02)批准发布GB/T 47873-202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北斗定位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自2027-0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北斗定位数据在传输环节的加密、完整性校验与身份鉴别要求,防范位置数据被篡改或泄露,适用于车载终端与监控平台。
GB/T 47866-2026 工业互联网 基于Ecode的标识映射和数据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866-2026《工业互联网 基于Ecode的标识映射和数据要求》,自2026-11-01起实施。规定了工业互联网中基于Ecode标识体系的标识映射规则与数据要求,统一异构标识间的解析与互操作,适用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与跨平台数据互通。
GB/T 47854-2026 大数据 主数据管理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854-2026《大数据 主数据管理要求》,自2027-02-01起实施。规定了主数据的识别、建模、清洗、分发与质量管控要求,明确主数据管理组织的职责与流程规范,适用于组织开展主数据治理、提升跨系统数据一致性,为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GB/T 47744-2026 网络安全技术 互联网恶意软件定义与描述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744-2026《网络安全技术 互联网恶意软件定义与描述格式》,自2027-02-01起实施。规定了互联网恶意软件的分类、命名与描述格式,统一恶意代码样本的元数据与行为特征描述,便于检测引擎间情报交换与协同处置,适用于恶意软件分析、通报与防护产品测评。
GB/T 44886.5-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 第5部分:行为信息格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4886.5-2026《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 第5部分:行为信息格式》,自2027-02-01起实施。规定了网络安全产品间行为信息的统一描述格式与交换要求,规范终端与网络行为日志的结构化表达,支撑多源安全数据的关联分析与自动化编排响应。
GB/T 44886.4-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 第4部分:威胁信息格式
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7-02)批准发布GB/T 44886.4-2026《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 第4部分:威胁信息格式》,自2027-02-01起实施,代替GB/T 36643-2018。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安全产品间威胁信息的统一描述格式、字段定义与编码规则,打通异构安全产品间的威胁情报共享,支撑态势感知平台数据接入。
GB/T 41400-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
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7-02)批准发布GB/T 41400-2026《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自2027-02-01起实施,代替GB/T 41400-2022。该标准规定了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的等级划分、过程域与评估方法,为工业企业自评估差距、持续提升防护能力提供量化标尺。
GB/T 37002-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电子邮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7-02)批准发布GB/T 37002-2026《网络安全技术 电子邮件系统安全技术规范》,自2027-02-01起实施,代替GB/T 37002-2018。该标准规定了电子邮件系统在身份鉴别、传输加密、反垃圾邮件、反钓鱼、内容安全与审计日志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测评方法。
GB/T 20985.2-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第2部分:事件响应规划和准备指南
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7-02)批准发布GB/T 20985.2-2026《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第2部分:事件响应规划和准备指南》,自2027-02-01起实施,代替GB/T 20985.2-2020。该标准提供了网络安全事件响应团队组建、预案编制、工具准备与演练的规划指南,与第1部分配套,指导组织预先建立响应能力。
GB/T 20985.1-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第1部分:原理和过程
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7-02)批准发布GB/T 20985.1-2026《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第1部分:原理和过程》,自2027-02-01起实施,代替GB/T 20985.1-2017。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管理的原理、模型与事件管理过程,明确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估、响应与总结各阶段要求。
GB/T 25109.5-2026 企业资源计划 第5部分:云服务参考体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5发布2026年第2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25109.5-2026《企业资源计划 第5部分:云服务参考体系》,自2026-12-01起实施。规定了企业资源计划(ERP)云服务的参考体系架构、服务能力组件与部署模式,明确云化ERP的数据管理、接口与安全要求,适用于ERP云服务的规划、选型与评价。
GB/T 47702-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通用服务 分布式身份系统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702-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通用服务 分布式身份系统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分布式身份系统的总体架构、标识符与文档格式、密钥管理、凭证签发验证及隐私保护要求,支撑用户自主可控的身份管理与最小化信息披露。
GB/T 4770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基础设施 系统存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5发布2026年第2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70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基础设施 系统存储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规定了区块链系统存储层的总体架构、账本数据存储、状态数据存储、数据归档与扩容等技术要求,明确存储安全与性能指标,适用于区块链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测评。
GB/T 47700-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行业应用 跨境贸易服务指南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700-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行业应用 跨境贸易服务指南》,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提供了区块链在跨境贸易单据流转、通关协同、贸易金融等场景的应用指南,明确参与方角色、数据上链范围与跨境数据传输合规要点。
GB/T 47699-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OID)编码规则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99-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OID)编码规则》,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领域对象标识符的编码规则、注册流程与解析要求,统一链上主体、资产与服务标识,解决跨链跨系统标识冲突问题。
GB/T 47697-2026 网络安全技术 鉴别与授权 基于属性的访问控制模型与管理规范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97-2026《网络安全技术 鉴别与授权 基于属性的访问控制模型与管理规范》,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基于属性的访问控制模型、策略描述、决策与执行架构及管理规范,支持细粒度动态授权,适用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复杂环境下的访问控制系统设计。
GB/T 47694-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94-2026《网络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的功能、内容管理、时长管理、身份识别与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细化防沉迷与适龄内容供给机制,适用于终端、应用与分发平台。
GB/T 47692-2026 网络安全技术 事件调查原则和过程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92-2026《网络安全技术 事件调查原则和过程》,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调查的原则、准备、证据收集与保全、分析与报告撰写等全过程要求,规范取证行为,适用于事件复盘并支撑监管与司法调查。
GB/T 47690-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应用接入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90-2026《网络安全技术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应用接入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应用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功能、接口、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明确网号网证替代明文身份信息的实施规范,减少身份信息过度采集。
GB/T 47689-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嵌入式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9-2026《网络安全技术 嵌入式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嵌入式操作系统在标识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可信启动与漏洞防护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测评方法,适用于物联网终端与工业控制设备的安全设计与检测。
GB/T 47687-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秘密分享技术机制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7-2026《网络安全技术 秘密分享技术机制》,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秘密分享的技术机制、门限方案、份额生成与恢复流程及安全性要求,为密钥托管与数据分片保护提供标准化方法,适用于密码应用、数据容灾与多方安全计算。
GB/T 47686-2026 网络安全技术 政务云安全配置基线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6-2026《网络安全技术 政务云安全配置基线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政务云平台在计算、存储、网络、应用及管理层面的安全配置基线与核查方法,明确安全加固的最低要求,适用于政务云规划、建设、运维与安全检查,提升整体防护水平。
GB/T 47685-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存储安全指南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5-2026《网络安全技术 存储安全指南》,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提供了存储系统安全风险识别方法与控制措施指南,覆盖数据存储、传输、销毁全生命周期,指导组织按数据重要程度选择存储安全策略,适用于存储安全规划与管理。
GB/T 47680.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互操作 第1部分:跨链通用技术规范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0.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互操作 第1部分:跨链通用技术规范》,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跨链互操作的总体框架、角色划分、跨链流程、数据格式与安全要求,适用于跨链系统设计、开发与测评,支撑异构链间互通。
GB/T 47679.2-2026 网络安全技术 量子密钥分发的安全要求、测试和评估方法 第2部分:测试和评估方法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9.2-2026《网络安全技术 量子密钥分发的安全要求、测试和评估方法 第2部分:测试和评估方法》,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量子密钥分发系统的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测试流程与安全评估准则,与第1部分配套,指导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安全测试与评估。
GB/T 47679.1-2026 网络安全技术 量子密钥分发的安全要求、测试和评估方法 第1部分: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9.1-2026《网络安全技术 量子密钥分发的安全要求、测试和评估方法 第1部分: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量子密钥分发系统在物理层、协议层、管理层的安全要求,明确密钥生成率、成码距离与抗攻击能力等指标,为产品检测认证提供依据。
GB/T 47678.7-2026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7部分:数据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8.7-2026《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7部分:数据》,自2026-07-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分类、数据元、编码规则、质量要求与共享交换接口,统一城市治理数据底座,适用于平台数据建设与共享。
GB/T 47677.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服务运营 第1部分:区块链即服务通用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7.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服务运营 第1部分:区块链即服务通用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即服务平台的总体架构、服务目录、资源管理、安全与运维等通用技术要求,适用于BaaS平台的规划、建设与评价。
GB/T 37939-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存储安全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37939-2026《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存储安全技术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37939-2019。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存储系统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完整性保护与安全审计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测评方法,适用于存储设备的研制、选型与检测,保障存储数据安全。
GB/T 36959-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36959-2026《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36959-2018。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在人员、设备、管理与质量体系方面的能力要求及评估方法,适用于测评机构的遴选与监督管理。
GB/T 33560-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密码应用标识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33560-2026《网络安全技术 密码应用标识》,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33560-2017。该标准规定了密码应用中算法、密钥、证书、协议等对象的标识编码规则,统一标识体系,适用于密码产品研制、密码应用方案设计与密评实施。
GB/T 32915-2026 网络安全技术 二元序列随机性检测方法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32915-2026《网络安全技术 二元序列随机性检测方法》,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32915-2016。该标准规定了二元序列随机性的统计检测方法与判定准则,为密码算法与随机数发生器的随机性质量评价提供统一检测手段。
GB/T 28455-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引入可信第三方的实体鉴别及接入架构规范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28455-2026《网络安全技术 引入可信第三方的实体鉴别及接入架构规范》,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28455-2012。该标准规定了引入可信第三方进行实体鉴别的技术框架、接入架构与协议流程,明确其安全职责,适用于网络身份鉴别与跨域互认场景。
GB/T 28450-2026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28450-2026《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28450-2020。该标准提供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原则、方案管理、实施流程与审核员能力指南,与GB/T 25067配套使用,指导组织开展内外部审核。
GB/T 25067-2026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25067-2026《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25067-2020。该标准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在能力、公正性、人员和过程方面的要求,适用于认证机构的认可与监督管理。
GB/T 20274.2-2026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 第2部分:安全保障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20274.2-2026《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 第2部分:安全保障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20274.2-2008。该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要求,为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安全规划、设计、实施与测评提供依据,适用于安全保障评估活动。
网络安全技术 桌面云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启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截止10月25日。文件面向桌面云(云桌面)系统,规定其安全功能要求,覆盖终端接入认证、虚拟化隔离、镜像与快照保护、外设重定向管控、数据不落地与水印溯源等,明确管理员权限审计与用户数据销毁要求,为政企采用桌面云承载办公与敏感数据处理场景提供安全建设与测评依据。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第4部分:协同(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启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截止10月25日,属网络安全事件管理系列标准第4部分。文件规定多组织之间协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流程与要求,涵盖事件信息共享、通报预警、协同研判、联合处置与复盘改进,明确参与方的角色分工、信息交换格式与保密边界,为跨企业、跨行业、跨部门的网络安全事件协同应对提供统一规范。
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启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截止10月25日,与工业控制网络监测安全标准同批。文件规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覆盖资产识别、分区分域、访问控制、账户与权限、漏洞与补丁、移动介质、远程运维、应急响应与供应商管理等环节,明确责任主体与制度建设要点,为工业企业建立工控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框架性依据。
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网络监测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启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截止10月25日。文件针对工业控制网络,规定安全监测系统的部署要求、数据采集范围、威胁检测能力、告警与处置流程,以及相应的测试评价方法,明确监测过程中对生产工艺数据与控制指令的保护要求,避免因安全监测本身引入新的风险,为工业企业与测评机构建设、验收工控网络安全监测能力提供统一依据。
GB/Z 203-2026 人工智能 工业大模型技术要求
2026年7月30日随第32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195工业智能体参考架构、GB/Z 204工业大模型体系架构同批。文件规定工业大模型的总体技术要求,涵盖工业知识注入、多模态工业数据接入、机理与数据融合建模、边缘部署与实时推理等能力,明确工业数据的分级保护、模型可靠性验证与失效处置要求,为制造业大模型产品研发、选型与验收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Z 199-2026 人工智能辅助起草和审核合同服务总则
2026年7月30日随第32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是本批24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极具合规意义的一项。文件规定人工智能辅助起草与审核合同服务的总体原则、服务流程与质量要求,涵盖条款生成、风险识别、合规审查与版本比对等环节,明确训练语料与合同文本的保密义务、算法输出的人工复核责任以及服务留痕要求,为法律科技产品的合规设计与责任划分提供基础性标准指引。
GB/T 48092-2026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网络身份认证服务接口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8日随第38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规定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外提供的身份认证服务接口的技术要求,涵盖接口协议、鉴权流程、凭证格式、返回码约定与安全传输,明确最小必要与目的限定原则下的身份信息核验方式,支撑互联网平台以网号网证替代明文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从技术层面减少个人身份信息的过度采集与留存,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标准。
GB/T 36464.5-2026 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 第5部分:车载终端
2026年8月28日随第38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属《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系列标准第5部分。文件面向车载语音交互终端,规定其在噪声抑制、多音区识别、离线可用、行车安全约束与车辆控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对座舱语音与影像数据的车内处理、存储与出境合规提出要求,与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衔接,为智能座舱语音系统的研发与验收提供依据。
GB/T 36464.4-2026 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 第4部分:移动终端
2026年8月28日随第38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属《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系列标准第4部分。文件面向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规定语音助手在唤醒、识别、理解、执行与反馈各环节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明确端侧语音数据的处理边界、权限最小化、敏感指令二次确认与日志记录要求,为移动终端语音交互体验与隐私合规水平的提升提供统一评测依据。
GB/T 36464.3-2026 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 第3部分:智能客服
2026年8月28日随第38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属《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系列标准第3部分。文件规定智能客服场景下语音交互系统的技术要求与评价指标,涵盖来电意图识别、语音导航、多轮问答、情绪识别与人工转接,明确通话录音与声纹等个人信息的采集边界、告知同意与留存销毁要求,为企业建设合规的智能语音客服系统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464.2-2026 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 第2部分:智能家居
2026年8月28日随第38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属《信息技术 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系列标准第2部分。文件规定智能家居场景下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涵盖远场拾音、唤醒识别、语义理解、设备控制与多轮对话,并对家庭环境中语音数据的采集时机、本地处理、存储期限与用户授权提出要求,为智能家居语音产品的研发评测与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统一依据。
GB/T 48110-2026 人工智能 开源模型平台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8日随第38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开源模型托管与协作平台,规定模型与数据集的发布管理、版本控制、许可证合规、下载分发、社区协作与安全检测等功能要求,明确平台对开源许可证声明、模型安全扫描与恶意代码防范的责任,为开源模型生态的规范化运营、知识产权合规与供应链安全治理提供标准支撑。
GB/T 48073-2026 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框架功能要求
2026年8月28日随第38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的27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之一。文件规定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框架应具备的功能要求,涵盖张量计算、自动微分、模型定义与训练、分布式并行、算子扩展、模型导入导出与跨平台部署等能力,明确框架在版本兼容、安全机制与国产硬件适配方面的要求,为深度学习框架的研发评测、生态兼容与自主可控发展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Z 45288.7-2026 人工智能 大模型 第7部分:语音大模型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属《人工智能 大模型》系列标准第7部分。文件规定语音大模型的能力要求与技术指标,涵盖语音识别、语音合成、声纹与语种识别、口语理解与多轮交互等任务,明确训练语音数据的采集授权、声纹等生物特征信息的保护要求与合成语音的可追溯标识,为语音大模型产品研发、评测与合规应用提供统一依据。
GB/Z 265-2026 人工智能+交通运输 应用安全指引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是第37号公告中少见的直接以安全为主题的AI应用标准。文件面向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系统梳理自动驾驶、智能调度、出行服务、车路协同等场景的安全风险,给出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功能安全与运行安全方面的治理指引,明确训练数据合规、算法鲁棒性验证、失效降级与人工接管要求,为AI+交通运输健康发展划定安全底线。
GB/Z 262-2026 类脑计算 动态视觉传感器测试方法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类脑视觉感知器件动态视觉传感器,规定其关键性能指标与测试方法,涵盖时间分辨率、动态范围、事件输出率、噪声水平与功耗等内容,明确测试条件、激励设计与数据处理流程,为动态视觉传感器在高速运动感知、低功耗监控与机器人视觉等场景的选型与应用提供统一评测依据。
GB/Z 255-2026 类脑计算 神经拟态芯片计算能力测试方法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16类脑计算参考架构配套。文件规定神经拟态芯片计算能力的测试指标与测试方法,涵盖脉冲神经元规模、突触连接密度、能效比、典型负载下的时延与吞吐等维度,明确测试环境、负载选取与结果表述要求,为类脑芯片产品的性能评测、横向比较与产业推广提供统一度量基准。
GB/Z 254-2026 人工智能 语言大模型云端推理部署工具链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语言大模型的云端推理部署环节,规定模型转换与优化、服务编排、弹性扩缩容、批处理与流式输出、监控运维等工具链组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明确部署过程中的模型资产保护、请求日志留存与数据安全边界,为云上大模型推理服务的工程化落地与跨平台迁移提供标准依据。
GB/Z 253-2026 人工智能 检索增强生成通用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36评价指标与方法配套。文件规定检索增强生成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涵盖知识库构建与更新、文档切分与向量化、检索召回与重排、提示词编排、生成控制与引用溯源等能力模块,明确权限继承、敏感信息过滤与生成内容安全要求,为RAG系统工程实现提供统一规范。
GB/Z 252-2026 人工智能 大模型一体机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软硬件一体的大模型一体机产品,规定其硬件配置、软件栈、模型纳管、推理服务、运维监控与安全隔离等要求,明确数据本地化处理、模型与知识资产保护、访问审计等安全特性,为政企客户私有化部署大模型、实现数据不出域提供选型与验收依据,适用于对数据安全要求较高的行业场景。
GB/Z 251-2026 人工智能 智算集群异构人工智能加速器混合训练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针对智算集群中不同厂商、不同架构AI加速器协同训练的痛点,规定异构算力统一抽象、通信互联、并行策略切分、任务调度与容错恢复等技术要求,明确混合训练过程中的性能与精度一致性验证方法,为提升国产异构算力集群利用率、降低大模型训练对单一芯片的依赖提供标准支撑。
GB/Z 249-2026 人工智能 港口算力基础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港口场景的算力基础设施,规定其总体架构、算力与存储资源配置、网络互联、边缘节点部署、能耗管理与安全防护等通用技术要求,覆盖岸桥、堆场、闸口等作业环节的边缘算力需求,为智慧港口算力底座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提供统一标准,与GB/Z 239港口大模型技术要求配套。
GB/Z 248-2026 人工智能 建筑行业大模型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建筑行业大模型,规定其知识体系构建、专业任务能力、系统架构与安全要求,涵盖规范条文理解、图纸识读、方案生成、工程量计算、施工安全风险识别等场景,明确训练数据合规与结果人工复核机制,为建筑行业大模型的研发、选型与验收提供技术依据,与GB/Z 245建筑行业应用场景分类指南配套实施。
GB/Z 247-2026 人工智能 视觉空间计算系统技术规范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视觉空间计算系统,规定其在空间感知、三维重建、定位跟踪、虚实融合渲染与交互输出等环节的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明确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的精度、时延与安全要求,适用于AR/VR、数字孪生与具身智能等场景,为视觉空间计算产品的研发与质量评价提供统一依据。
GB/Z 246-2026 人工智能 算力平台通用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由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牵头,联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海洋大学、中国交通信息科技集团、信创海河实验室等单位起草。文件规定人工智能算力平台的通用技术要求,涵盖异构算力纳管、资源调度、作业编排、存储与网络、计量计费、高可用与安全防护等,为智算中心与行业算力平台建设、评测与互联互通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Z 245-2026 人工智能 建筑行业应用场景分类指南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建筑行业,按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维管理、安全监管与绿色低碳等环节系统梳理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说明各场景的数据基础、模型能力需求与实施要点,为建筑企业识别AI价值落点、制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路线提供分类框架,与GB/Z 248建筑行业大模型技术要求形成配套。
GB/Z 244-2026 人工智能 办公大模型系统建设指南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联合数字广东、商汤、视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美亚柏科等单位起草。文件给出办公大模型系统的建设路径与技术指引,涵盖公文起草、会议纪要、知识问答、流程自动化等场景,并对政务与企业办公数据的接入范围、权限控制、个人信息保护与日志审计提出要求,指导单位安全稳妥建设办公大模型。
GB/Z 243-2026 人工智能 端侧大模型推理引擎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手机、PC、可穿戴等终端上的大模型推理引擎,规定其模型加载与编译、算子库、内存与算力调度、量化压缩、功耗控制与跨芯片适配等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明确端侧数据不出端、推理过程本地化等安全特性,为端侧AI的规模化落地与性能优化提供统一标准支撑,助力降低云端依赖并保护用户数据。
GB/Z 242-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联合小米、联通数据智能、华为、中国移动、奇虎、百度等三十余家单位起草,归口SAC/TC28 SC42。文件规定人工智能智能体的通用技术要求,涵盖能力要素、任务规划与编排、工具调用、记忆机制、多智能体协同、身份与权限控制、运行日志留存与人机接管等,为智能体产品研发、测试与部署提供统一技术基线。
GB/Z 241-2026 人工智能 钢铁大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建立钢铁行业大模型服务能力的成熟度评估模型,划分等级并给出各等级在数据基础、模型能力、场景覆盖、系统集成、安全治理与运营保障等方面的评价要素与判定方法,为企业自评AI应用水平、明确改进路径、开展对标提供量化工具,与GB/Z 224场景分类、GB/Z 231数据集要求构成钢铁行业AI标准链。
GB/Z 240-2026 人工智能 电力智能体通用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由南方电网数字电网集团牵头起草。文件规定电力行业智能体的通用技术要求,涵盖感知、规划、决策、执行与学习等能力要素,以及任务编排、工具调用、多智能体协同、人机协同接管与运行安全边界,适用于电网调度、设备巡检、故障处置、客户服务等场景的智能体系统建设与评价。
GB/Z 239-2026 人工智能 港口大模型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港口生产作业场景的大模型系统,规定其在船舶调度、堆场规划、装卸作业优化、设备运维、闸口与危险货物监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功能指标,明确港口多源作业数据的接入规范与安全边界,为智慧港口建设中的大模型选型、部署与验收提供统一依据,与GB/Z 249港口算力基础设施标准形成配套。
GB/Z 238-2026 人工智能 道路交通大模型系统服务能力通用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道路交通领域大模型系统,规定其在路况认知、拥堵研判、信号优化、事件检测、出行服务与安全预警等方面的服务能力要求与指标,明确多源交通数据接入、实时性、可靠性与系统安全约束,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及服务商建设与评价交通大模型提供统一技术要求,支撑城市交通治理智能化升级。
GB/Z 237-2026 人工智能 可信赖数据集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围绕人工智能数据集的可信赖属性,规定数据集在来源合法、质量可控、标注规范、可追溯、无偏与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与评价方法,明确数据权属、授权链条与个人信息脱敏等合规要点,为数据集提供方自证可信、需求方验收选型以及第三方评估提供统一依据,是AI数据要素合规流通的基础性标准。
GB/Z 236-2026 人工智能 检索增强生成系统评价指标与方法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检索增强生成(RAG)系统,规定检索准确性、召回覆盖、生成忠实度、答案相关性、时效性与抗干扰能力等评价指标,并给出评测数据集构建、测试流程与结果计算方法,明确对引用溯源与幻觉抑制的考核要求,为RAG系统的能力比对、产品选型与持续优化提供统一测评框架。
GB/Z 235-2026 人工智能 科学计算 共性算子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人工智能与科学计算融合场景,梳理并规范科学计算领域常用的共性算子,规定算子的定义、输入输出语义、数值精度要求与一致性测试方法,覆盖微分方程求解、线性代数、稀疏计算、网格与插值等基础能力,为科学计算框架之间的算子对齐、模型跨平台迁移与结果互认提供基础标准支撑。
GB/Z 234-2026 人工智能 客服大模型系统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智能客服场景的大模型系统,规定其功能架构、意图理解、多轮对话、知识库检索、话术生成与人工接管等能力要求,并对客服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边界、告知同意与留痕审计提出技术与管理要求,为企业建设合规可控的客服大模型、提升服务体验同时防范个人信息滥用风险提供依据。
GB/Z 233-2026 人工智能 电力大模型系统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由南方电网数字电网集团牵头,联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广东电网等单位起草。文件规定电力大模型系统的总体架构、功能要求与性能指标,涵盖电网知识注入、多模态数据接入、专业任务推理、安全边界控制与高可靠部署等内容,适用于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各环节的大模型系统建设与验收。
GB/Z 232-2026 人工智能 电力行业大模型评测指标和方法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电力行业大模型,规定评测指标体系、评测样本构建与评测实施流程,覆盖电网调度、设备运维、故障诊断、负荷预测、营销服务等专业任务能力,以及安全性、鲁棒性、可解释性等通用维度,为电力企业开展大模型选型、效果验证与持续改进提供可量化、可复现的测评方法。
GB/Z 231-2026 人工智能 钢铁大模型数据集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24钢铁行业应用场景分类指南、GB/Z 241钢铁大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配套。文件规定钢铁行业大模型训练与微调数据集的数据来源、采集规范、标注要求、质量指标与安全管理要求,覆盖工艺、质量、设备、能源等核心数据域,明确数据分级分类与合规使用边界,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流通提供依据。
GB/Z 230-2026 人工智能 岩石薄片智能鉴定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地质勘探与油气开发中的岩石薄片鉴定业务,规定基于人工智能的岩石薄片图像采集、预处理、矿物与孔隙识别、成分定量分析与结果输出的技术要求与质量评价方法,明确鉴定准确率、可复现性与人工复核机制,推动传统地质鉴定工作由经验主导向人机协同转变,提升鉴定效率与一致性。
GB/Z 229-2026 人工智能 智能编码摄像系统技术规范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具备智能编码能力的摄像系统,规定其在视频采集、内容理解、编码压缩、存储与传输等环节的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明确在提升编码效率与画质的同时应满足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适用于城市治理、交通、园区等视频采集场景,为智能摄像设备的选型、部署与验收提供技术依据。
GB/Z 228-2026 人工智能 家居大模型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智能家居场景的大模型系统,规定其能力要求、功能组成与技术实现方式,涵盖家庭环境感知、多设备协同控制、自然语言交互、场景编排与个性化服务等内容,并对家庭语音、影像等敏感数据的采集边界、本地处理与最小化使用提出技术要求,为家居大模型产品的研发与评测提供统一依据。
GB/Z 227-2026 人工智能 石油石化行业应用场景分类指南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系统梳理石油石化行业人工智能应用的场景谱系,按上游勘探开发、中游储运、下游炼化销售及安全生产、环保监测等领域分类描述典型场景,明确各场景的数据基础、模型类型与建设要点,为企业规划AI应用蓝图、避免重复建设提供统一分类框架,与GB/Z 225石油石化大模型评测指标与方法形成闭环。
GB/Z 226-2026 人工智能 模型即服务(MaaS)技术架构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属MaaS系列三项标准之一。文件在参考架构基础上细化模型即服务平台的技术架构,规定模型接入与纳管、推理调度、弹性伸缩、租户隔离、计量计费、安全审计与日志留存等能力模块的实现要求与接口规范,明确数据边界与安全控制要点,为平台方工程实现与第三方系统对接提供技术依据。
GB/Z 225-2026 人工智能 石油石化大模型评测指标与方法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石油石化行业大模型,规定评测指标体系、评测数据集构建要求与评测实施方法,覆盖勘探开发、炼化生产、设备运维、安全环保等专业能力,以及知识准确性、推理可靠性、指令遵循、幻觉率、安全性等通用维度,为行业大模型选型、验收与迭代优化提供可复现、可比较的测评依据,与GB/Z 227石油石化应用场景分类指南配套使用。
GB/Z 224-2026 人工智能 钢铁行业应用场景分类指南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钢铁行业,按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控、设备运维、能源环保、供应链与安全管理等业务域,系统梳理并分类人工智能可落地的典型应用场景,说明各场景的输入数据、模型能力需求与预期成效,为企业识别AI应用切入点、开展场景优先级排序与建设路径规划提供方法论指引,与GB/Z 231钢铁大模型数据集、GB/Z 241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形成配套。
GB/Z 223-2026 人工智能 智能图像信号处理系统技术规范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摄像机、手机等终端中的智能图像信号处理系统,规定其功能模块组成、处理流程与技术指标,涵盖降噪、宽动态、色彩还原、场景识别与AI增强等环节的实现要求与测试方法,明确系统在数据本地处理与图像输出安全方面的技术约束,为智能影像终端的研发、测试与质量评价提供统一依据。
GB/Z 222-2026 人工智能 模型即服务(MaaS)性能规范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21参考架构、GB/Z 226技术架构共同构成MaaS系列标准。文件规定模型即服务模式下平台与服务的关键性能指标、测试负载与评价方法,涵盖模型推理时延、吞吐、并发、可用性与稳定性等维度,并给出性能测试的基准环境与结果表述要求,为供需双方客观比较不同MaaS平台服务能力、开展服务水平协议约定提供统一度量依据。
GB/Z 221-2026 人工智能 模型即服务(MaaS)参考架构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属MaaS系列三项国家标准之首。文件给出模型即服务模式的参考架构,界定模型提供方、平台运营方、应用开发方与最终用户等角色,以及模型接入、托管、编排、计量、运维等能力域的组成与交互关系,统一MaaS领域概念模型与功能边界,为云服务商构建大模型服务平台、企业选型与跨平台迁移提供共同技术框架。
GB/Z 220-2026 人工智能 具身智能数据生成平台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18.1具身智能数据质量规范配套。文件规定具身智能数据生成平台的功能架构与技术要求,涵盖场景建模、运动学与动力学仿真、多模态传感器仿真、任务与场景批量生成、数据标注与导出等环节,明确平台在数据真实性、可追溯性与安全合规方面的技术指标,为仿真合成数据补充真实数据缺口、降低机器人训练数据采集成本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GB/Z 218.1-2026 人工智能 具身智能数据质量规范 第1部分:真实数据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的首项具身智能数据质量国标,归口SAC/TC28 SC42,由北京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优必选、智元、小米机器人等三十余家起草。文件针对具身智能真实采集数据,规定生产操作规范、组织管理制度与质量评价指标,覆盖完整性、一致性、多样性、真实性、易用性、实用性、可扩展性与安全性八个维度,推动具身智能数据集由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
GB/Z 216-2026 类脑计算 参考架构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的类脑计算基础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文件给出类脑计算系统的参考架构,界定神经形态计算涉及的硬件层、软件层与应用层组成要素、功能划分与相互关系,统一类脑计算领域的术语与概念模型,为芯片、工具链、算法和应用系统的互操作与协同研发提供共同技术语言,支撑类脑计算这一前沿方向从实验室走向工程化与规模化应用。
GB/Z 177.6-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6部分:眼镜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系列国家标准首批七个品类之一,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归口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面向音频眼镜、拍摄眼镜和AI+AR眼镜,覆盖第一视角即时抓拍录制、直播、识物、导航、翻译等场景,L3辅助级要求具备复杂意图理解、链式推理与长期记忆、动态规划任务等高级智能化能力。因眼镜具备随身影音采集能力,其智能化分级与隐私合规密切相关。
GB/Z 177.5-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第5部分:电视接收机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系列国家标准首批七品类之一,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面向电视机与移动智慧屏,围绕影音娱乐、跨设备联动、家庭健康管理、教育与陪伴、信息服务、老年友好服务等场景,规定智能化能力的评价指标与测试方法。L3辅助级要求具备语音识别、图像处理、内容推荐、多模态交互、物联网设备联动、情境模式联动、家长管理与防沉迷等能力,为智能电视AI水平提供可量化分级标尺。
数据基础设施 数据沙箱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针对“看得见拿不走”的数据利用路线,规定数据沙箱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运行环境与调试环境分离、权限控制、数据脱敏等手段确保原始数据不被带出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公共数据开放、科研数据共享等场景,与隐私保护计算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两条路线同步立规。
数据基础设施 绩效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面向数据基础设施已接入四万余主体、上架六万余产品的运营规模,给出设施运行效果的评价指标与度量方法,回答“跑起来之后怎么评”的问题,与运营管理要求配套构成数据基础设施从建设转向运营的评价闭环,适用于各区域、行业功能节点自评与第三方评价。
数据基础设施 运营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规定数据基础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要求,覆盖接入主体管理、运行维护、安全监测与应急处置等日常运营环节,与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可信数据空间业务实施指南、绩效评价指南共同构成数据基础设施“治理与运营线”的四项软规则。
可信数据空间 业务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属“治理与运营线”,为可信数据空间的业务开展提供实施指引,与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绩效评价指南共同从交互协议、业务流程、运营规范、效果度量四个角度为数据基础设施日常运行提供参照。
数据基础设施 隐私保护计算公共服务平台(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回应数据流通中“可用不可见”的核心诉求,针对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同态加密等主流技术路线长期各建各的局面,规定隐私保护计算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具备的能力、性能指标与安全底线,降低多主体跨域数据协作的适配成本。
数据基础设施 数联网技术架构(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在系统层面给出数联网的整体参考架构,与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高速数据流通网络技术要求共同构成“网络与协议线”三项配套标准,为数据基础设施各节点的组织方式、连接关系与系统边界提供统一的技术框架参照。
数据基础设施 高速数据流通网络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与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数联网技术架构同属“网络与协议线”,规定数据基础设施中高速数据流通网络的技术架构、传输能力与接口要求,解决数据在跨区域、跨行业节点间“跑得快”的通道问题,支撑大规模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基础设施 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面向全国数据基础设施接入主体已逾四万、节点跨区域互联但各节点间数据“语言”尚未统一的现实,规定数据的语义描述方法与互操作要求,解决“数据到底是什么”的跨域互认问题,为数据目录机器可读、智能体可理解奠定标准化基础。
数据基础设施 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数据局指导下研制,2026年8月20日随《数据基础设施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等9项技术文件一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9月3日。文件针对人工智能智能体正成为数据基础设施实际调用主体的新形势,规定智能体接入数据基础设施、检索数据目录、发起数据请求与协同交互的技术要求,回应智能体请求频率远高于人工操作对接入协议兼容性、使用控制响应速度提出的差异化需求。
YD/T 7178-2026 算力网络安全 基于零信任的安全框架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基于零信任的算力网络安全框架,并规定框架中应用层、编排层、调度层、基础设施层等各模块的主要内容,适用于云计算服务商、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商等企业开展基于零信任的算力网络安全框架的规划、建设与运营,与算力并网安全等标准配套。
YD/T 7677-2026 智能计算中心数据共享测试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智能计算中心数据共享的基本模式、业务需求和测试方法,适用于智能计算中心数据使用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为智算中心在算力调度与模型训练场景下的数据流通提供测试依据,是智算基础设施数据要素化的标准支撑,填补智算中心数据共享测试空白。
YD/T 7279-2026 5G网络建设数据安全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5G网络建设数据安全要求,包括网络建设不同阶段产生的数据及对应的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授权关系、网络建设单位对建网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5G网络规划、建设和维护阶段中产生的建设数据的安全保护,覆盖多方委托处理场景。
YD/T 7352-2026 面向机器学习的电信数据规范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管理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电信数据在其全生命周期内进行安全管理的原则、能力维度和相关安全能力分级标准,适用于指导电信领域数据服务方构建机器学习场景下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框架和能力建设,与YD/T 7351-2026评估方法配套使用,形成机器学习数据安全管理与评价闭环。
YD/T 7351-2026 面向机器学习的电信数据规范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面向机器学习的电信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包括成熟度分级、评估方法与评估流程,适用于指导安全审计方、第三方监管机构、认证机构或评测单位对电信数据服务方开展面向机器学习应用过程中电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能力等级评测。
YD/T 7353-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评估服务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评估服务机构的能力衡量与评价标准,对基础资格、规模与资产、组织管理、人员素质和资质、经验业绩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基线统筹,适用于数据安全评估服务机构的能力评价认定。
YD/T 7348-2026 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处置实施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制定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处置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方法,并结合基础电信企业实际场景提出所需的技术支撑,适用于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设,不适用于数据中心中第三方数据,是数据安全事件响应的前置规范。
YD/T 7343-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日志审计测试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基于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数据访问和操作日志的审计工作的测试方法,以及数据安全日志审计技术能力的测试方法,适用于数据安全日志审计系统的提供商、使用用户、测评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数据安全日志审计的测试工作,支撑数据处理活动可追溯与合规举证。
YD/T 7349-2026 网络语音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网络语音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适用于网络语音服务提供者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也可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语音服务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评估提供参考,覆盖语音采集、传输、存储与销毁的生命周期全环节。
YD/T 7350-2026 隐私计算 多方安全计算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基于多方安全计算的数据流通产品在计算相关基础功能、编译及计算功能、数据流通相关管理功能、产品安全性、健壮性和稳定性、性能方面的必要技术要求和相应测试方法,适用于该类产品的研发、测试、评估和验收,是数据流通环节产品准入的技术依据。
YD/T 7335-2026 隐私计算 可信执行环境应用远程管理实施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提出隐私计算可信执行环境应用远程管理的实施指南,包括参考架构、TEE计算节点实施方法、可信应用实施方法、远程证明实施方法、可信应用管理器实施方法和安全信道实施方法,适用于数据要素领域可信执行环境应用的远程管理和证明,为数据要素流通提供可信底座。
YD/T 7284-2026 隐私计算 联邦学习业务质量评估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联邦学习业务质量评估方法,包括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参与方贡献量评估方法、算法模型质量评估方法、算法质量评估方法以及联邦学习在典型业务场景下的评估方法,适用于隐私计算联邦学习业务质量评估和优化,为联合建模的收益分配与效果度量提供依据。
YD/T 7283-2026 隐私计算 参与实体分类及编码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隐私计算参与实体的分类及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适用于构建隐私计算参与实体编码体系,指导隐私计算领域测评机构、应用企业等相关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及评测工作,是隐私计算跨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性标识编码标准,为跨域隐私计算节点的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YD/T 7281-2026 数据脱敏系统北向接口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数据脱敏系统北向接口的技术要求,包括任务管理接口、策略管理接口和接口安全要求,适用于需要与数据脱敏集中管理平台对接的数据脱敏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为脱敏能力的统一纳管、策略下发与跨系统协同提供接口规范,支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中的脱敏技术措施落地。
YD/T 7334-2026 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明确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者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遵循的客户数据安全保护原则和能力要求,包括通用安全保护要求,以及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与计算两类业务场景下的针对性要求,用于提升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并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边界。
YD/T 7333-2026 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价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能力评估的原则、实施过程以及针对各项具体安全要求进行能力评价的方法,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能力评估机构开展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能力分级评价,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者开展自评估评价时也可参考。
YD/T 7339-2026 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包括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运行安全保障、数据安全评估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六个方面,适用于汽车制造企业、零部件及软件供应商、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
YD/T 7294-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内控实施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定义电信网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数据安全管理活动中各组织内部进行数据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实施指导方案,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作出具体描述,适用于企业组织内部开展数据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各项活动。
YD/T 7338-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电信网和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法及流程,适用于企业自行开展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服务,是数据安全治理要求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落地的体系建设指引。
YD/T 7347-2026 工业互联网跨域、跨企业数据协作架构与隐私保护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通过工业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内部不同数据域业务协作、以及企业间数据协作的人工智能训练模型基础设施架构和隐私保护要求,涵盖数据协作业务要求、多方数据协作要求、部署要求、隐私保护要求等,适用于企业内部、跨企业或跨园区数据协作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建设。
YD/T 7344-2026 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提供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要求,包括分类分级的原则、方法和流程,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等开展工业互联网数据分类分级工作,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是《数据安全法》分类分级制度在工业场景的落地标准。
SJ/T 12312-2026 电子信息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模型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电子行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电子信息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模型的构成、能力要素、成熟度等级和成熟度要求,适用于企业建立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体系、开展自我评价,以及需方评价供方、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评价,为企业合规数字化水平提供分级标尺,支撑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YD/T 7235-2026 基于人工智能的恶意移动应用程序(APP)识别参考框架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基于人工智能方法识别恶意移动应用程序的参考框架,适用于指导基于人工智能的恶意移动应用程序识别系统的设计、实施,将人工智能检测能力引入App安全治理,为应用商店、终端厂商和监管机构开展恶意App识别提供技术框架参照。
YD/T 7364-2026 人工智能关键基础技术 代理型人工智能系统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代理型人工智能系统的平台架构,明确其自治能力要求、代理型工作流技术要求及保障能力要求,适用于指导代理型人工智能系统供应方开展产品研发,可为代理型人工智能系统需求方产品选型提供参考,回应代理型人工智能自主决策带来的治理需求。
YD/T 7363-2026 人工智能关键基础技术 智能体服务应用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智能体服务应用技术要求,包括应用丰富度、应用优越度和应用成熟度三个方面,适用于智能体服务方和需求方对智能体服务应用能力进行全面评价,也适用于指导智能体服务应用能力的规划、设计和实现,填补了智能体应用侧能力评价的空白。
YD/T 7362-2026 人工智能关键基础技术 智能体开发平台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智能体开发平台的功能及性能指标,包括平台开发能力、平台管理能力和平台服务能力三个部分,适用于指导智能体技术方开展智能体开发平台研发,也可为智能体开发平台应用方产品选型提供参考,是智能体产业链平台层的基础标准,与多智能体协同、数据分析智能体等标准配套。
YD/T 7361-2026 人工智能关键基础技术 数据分析智能体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数据分析智能体的技术要求,包括基础技术能力、数据分析能力和服务成熟度三个部分,适用于指导智能体技术方开展数据分析智能体研发,以及应用方参照内容进行数据分析智能体选型,与YD/T 7360-2026多智能体协同技术要求同批发布。
YD/T 7360-2026 人工智能关键基础技术 多智能体协同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多智能体协同的技术能力要求,涵盖多智能体通信能力、多智能体交互能力和多智能体服务能力三个部分,适用于指导智能体技术方开展多智能体协同系统研发,也可为多智能体协同技术应用方产品选型提供参考,是国内首批规范智能体协同的行业标准。
YD/T 7275-2026 互联网广告算法推荐安全规范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互联网广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设计、开发、应用运营算法推荐技术并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的安全要求,同时给出安全评估实施步骤和方法,适用于规范算法推荐活动,也适用于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YD/T 7341-2026 互联网信息推荐算法安全要求与评估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互联网信息推荐算法的安全要求和评估方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推荐服务提供者进行推荐算法安全自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推荐算法进行安全评估时也可参考,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推荐算法安全评估环节的配套技术标准。
YD/T 7291-2026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音视频检测技术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音视频检测技术指南,覆盖人工智能生成合成音视频标识检测与内容检测两个方面,适用于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生成合成音视频检测及风险评估,为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合规验证与平台内容审核提供统一的检测技术支撑。
YD/T 7290-2026 基于人工智能的音视频生成合成服务方安全管理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提供面向音视频生成合成服务方的安全管理指南,适用于为基于人工智能的音视频生成合成服务方落实互联网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提供指引,与YD/T 7289-2026评估指南、YD/T 7291-2026检测技术指南共同构成音视频生成合成服务“管理—评估—检测”的配套体系。
YD/T 7289-2026 基于人工智能的音视频生成合成服务方安全管理评估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提供基于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音视频生成合成服务的安全管理评估指南,适用于音视频生成合成服务方、第三方机构及主管部门评估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与YD/T 7290-2026配套形成“管理要求+评估方法”的闭环,支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在音视频场景落地。
SJ/T 12304-2026 人工智能关键基础技术 大模型技术体系开源开放分级评估规范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电子行业标准,2026年8月17日发布、12月1日实施。标准确立大模型技术体系开源开放的分级框架,规定开源开放分级要求,适用于大模型技术体系开源开放分级的评估,为开源大模型的开放程度提供可度量的分级标尺,与SJ/T 12303-2026训练数据处理标准构成大模型基础数据处理与开源开放的双轨规范。
SJ/T 12303-2026 人工智能 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流程及评价模型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电子行业标准,2026年8月17日发布、2027年3月1日实施。标准提供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的流程指导,给出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结果的评价模型,适用于指导大模型训练方及数据服务提供方开展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处理及评价,是国内首项直接规范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全流程并配套评价模型的行业标准。
数据要素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9月1日发布的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之一,意见反馈截止10月1日,是13项中唯一聚焦“人”而非“算力”的文件。文件规定数据要素从业人员的知识体系与能力要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人才评价依据,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等12项算力网文件同批征求意见,共同构成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的软实力配套。
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安全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9月1日发布的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之一,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月下达的立项计划编制,意见反馈截止10月1日。文件规定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安全保护要求,与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算力并网技术要求、智算算力池化技术要求等12项文件共同构成算力网从调度、并网、计量到安全的完整标准化指导体系。
GB/Z 205-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治理指南
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90)归口、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2026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同采用ISO/TS 23635:2022,共28页。文件给出了分布式记账技术(DLT)系统的治理指导原则和框架,适用于指导DLT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监管环境相关治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大学、趣链科技、科大讯飞等二十余家单位参与起草。
GB/Z 196-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分类和本体
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90)归口,2026年7月30日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2号发布并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同采用ISO/TS 23258:2021。文件规定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的分类体系与本体模型,为领域内概念、术语与对象关系提供统一描述框架,是构建我国区块链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文件,与同批发布的GB/Z 205-2026《治理指南》配套使用。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26年6月26日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8月25日。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订计划编制,由中央网信办组织起草完成,同步公开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是继《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之后政务应用领域又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建设与管理。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数据商)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2026年8月28日在数博会发布,联合深圳、北京、贵阳、广州等主要数据交易所及头部数据商、大模型企业共同编制,是我国数据流通服务领域首个全国性评价标准。指南征求全国超130家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意见,构建基础支撑、合规管理、创新发展、生态协同四大能力评价体系,合规维度覆盖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数据权属合规与流通溯源,并同步启动数据商能力基准标定计划。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跨境传输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30日发布的网络安全法配套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之一,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13日。文件聚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环节,围绕出境计划的合法正当与风险可控两级评估体系,细化个人信息属性、重要数据属性、发送方与接收方安全保护能力、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法律环境等评估要点及结果判定方法。同批还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指标体系等5项标准。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7月15日发布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13日。文件针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三类典型场景,细化各方安全责任划分、合同约定事项、安全能力评估、过程记录与留痕、审计监督等实施要求,填补多主体协同处理数据场景下的操作指引空白,与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新增的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过程域相互衔接。
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密码应用指引(版本1.0)
中国密码学会密评联委会2026年8月7日发布,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心、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等联合起草。指引作为GB/T 39786—2021《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的扩展,围绕运行环境与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模型安全、模型服务安全、智能体应用安全五个方面识别风险并给出密码应用措施,以SM2签名、SM4加密、SM3杂凑为骨干技术。
GB/T 47849-2026 人工智能 边端设备模型部署工具链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2日发布、2027年2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归口。文件确立边端设备模型部署工具链的组成框架与流程,规定模型压缩、模型转换、推理加速、辅助功能四个模块的功能要求,适用于边端设备模型部署工具链的设计、研发和应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美的、商汤、优必选、北航、浙大等20余家单位起草。
GB/Z 204-2026 人工智能 工业大模型体系架构
本标准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确立工业大模型的体系架构,界定数据层、模型层、应用层与支撑层的功能划分,以及工业知识与模型能力的融合路径。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Z 195-2026 人工智能 工业智能体参考架构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规定了工业智能体的参考架构,明确其与工业现场设备、控制系统及业务系统的分层关系与交互接口。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其确立的指标体系与流程要求,为企业建立可审计、可验证的合规证据链提供了操作指引。
GB/Z 201-2026 人工智能 大模型选型和应用指南
本标准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面向大模型应用方给出选型与落地的方法指引,覆盖场景适配、能力评估、部署方式、成本控制与运行维护等关键环节的考量要素。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分类分级方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7月15日发布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13日。文件按应用场景、任务类型与智能化能力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分类,结合影响严重程度与发生概率将安全风险划分为低、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五级,确立就高从严与动态复评原则。与同期征求意见的人工智能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配套,共同构成人工智能应用风险识别与能力评价的基础性标尺。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以网安秘字〔2026〕106号发布的7项国标征求意见稿之一,系GB/T 37988自2019年发布以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5日。修订将原六类数据生存周期整合为收集、传输、存储、使用与加工、提供与公开、删除六类,与数据安全法术语衔接;新增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出境、安全评估、溯源5项过程域,并新增评估方法与等级判定附录。
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以网安秘字〔2026〕106号通知发布的7项国标征求意见稿之一,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5日。该文件是我国首部AI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国标草案,在GB/T 37988—2019基础上,将评估对象扩展至"数据—模型—应用"三大对象,构建覆盖39个过程域、10项安全能力、5级成熟度ASMM三维模型,按数据支撑类、模型技术类、应用服务类划分主体。上海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奇安信、阿里云、蚂蚁、科大讯飞、华为等60余家起草。
GB/Z 185-2026 人工智能 智能体互联(系列7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5月22日发布的7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由SAC/TC28 SC42归口,是我国智能体互联首套国家标准体系。搭建"身份标识—能力描述—供需发现—协同交互—工具调用"闭环式规范,含总体架构、身份码、身份管理、智能体描述、智能体发现、智能体交互、智能体工具调用7个部分,为跨平台、跨架构智能体互联互通互操作提供统一框架。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联合华为、清华、阿里、蚂蚁、移动等30余家单位研制。
GB/T 47746-2026 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5月25日发布、9月1日实施的国标,由TC264归口,是国内首项人机协同客服国家标准。确立"组织保障完善、职责划分清晰、服务体验顺畅、服务安全可控"四大总体要求,规定服务入口清晰醒目、复杂场景优先接入人工、人机切换时同步传递客户身份与历史记录、对老年群体优先人工服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南方电网、TCL实业、中国移动等32家单位起草。
GB/Z 177-2026 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2026年5月8日联合启动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我国人工智能终端领域首个国家级智能化能力分级标准。系列标准采用2+N架构:2为基础通用标准(第1部分参考框架、第2部分总体要求),明确智能化的概念、等级划分和测试方法;N面向手机、电脑、电视、眼镜、汽车座舱、音箱、耳机7大品类制定具体标准。终端智能化分级体系从L1响应级、L2工具级、L3辅助级到L4协同级逐级提升,为规范终端智能化评价、驱动产品迭代升级、保障用户消费体验提供统一度量衡。
GB/T 47863-2026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社会影响 服务提供者合规管理指南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2日发布、11月1日实施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由全国智能技术社会应用与评估基础标准化工作组(SAC/SWG 35)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等30家单位共同起草。标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建立技术应用社会影响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指南,以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为基础,涵盖治理机构与管理职责、合规义务识别、社会影响风险评估、合规管理机制建设、持续监测改进等内容,附录列出技术与资质、服务行为、生成内容三大类常见合规义务及不符合现象清单。与GB/T 46800-2025评估指南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生成式AI社会影响治理标准化支撑。
数据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指引(国家标准项目立项公示)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立项公示、由 TC260(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标准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存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围绕安全原则、个人信息语料收集安全、模型设计训练安全、模型运行服务安全、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障、管理安全等方面,对面向我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提出安全基本要求。项目周期 15个月,公示截止 2026年9月6日。由国家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主要起草。
YD/T 6801-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多方数据融合安全实施指南
工信部 2026年 4月15日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8月1日起实施。针对电信网和互联网环境下多方主体间数据融合共享所面临的隐私泄露、数据滥用、合规边界模糊等风险,给出多方数据融合在数据分级、协议控制、权限分离、安全审计、异常监测、合规评估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要点,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者开展多方数据融合业务的合规规划与安全管理。
GB/T 47949-2026 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起草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与 GB/T 47950-2026 一同发布于 2026年7月2日,9月1日同步实施。标准遵循《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的分类编码原则,确立数据资产分类原则,将数据资产细分为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三类及16项细类,按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细类五级层次编码,为企业开展数据资产识别、分类、标识提供统一技术语言,与数据资产登记指南配套,为入表、确权、流通、质押融资等资本化运作提供标准化支撑。
YD/T 7173-2026 人工智能 安全治理 系统风险管理能力要求
工信部2026年第18号公告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由中国信通院联合22家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起草。规定人工智能系统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流程管理、风险防护三大核心能力要求,适用于研发与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的相关主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适配通用人工智能与行业定制化人工智能全部场景。对标欧盟《人工智能法》及美国NIST框架,有助于国内大模型及行业智能体的合规治理。
GB/T 47507-2026 人工智能 可信赖 通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确立人工智能系统在鲁棒性、安全性、可解释性、公平性、隐私保护与可追溯方面的可信赖总体框架与通用要求,给出风险识别与全生命周期管理思路,是国内AI治理标准体系的基础性通则,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要求形成配套。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数据资产的管理总则、管理对象、管理过程和管理保障要求。适用于组织的数据资产的应用和管理,使用者包括需要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和提供数据资产管理服务的组织等。
ISO 55013:2024 资产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指南
ISO/TC 251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首个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为组织管理数据以实现资产管理目标提供指导,涵盖资产数据管理、数据生命周期、数据资产识别与管理、数据治理等内容,适用于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组织,不提供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共20页。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规则指南
广东省地方标准,全国首项配套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健康医疗领域省级地方标准。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广东省医学科学院等起草,确立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的合规体系建立(分类分级、伦理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登记机制(首次、许可、转让、变更、注销)、登记流程(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及合规要点,适用于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工作。
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指南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财政部组织起草,确立了数据资产登记的总体原则(安全性、合规性、可追溯性),提供登记实施方、登记内容(资产台账与会计账簿)、登记流程(初始、变更、注销)和登记系统的指导,适用于组织对数据资产进行登记。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指南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的原则、内容、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估对象的确定、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等要求,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内容安全等方面的评估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
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供标准化方法,明确评估要素、评估流程和评估要点。涵盖个人信息出境和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要求,对数据处理者开展自评估和网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网站系统安全指南
为政务网站系统的安全规划、建设、运维提供技术指导,包括网站内容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监测与应急响应等方面要求,涉及政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各环节的安全合规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范
规定网络安全漏洞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漏洞的发现、评估、修补、验证和发布等环节。对漏洞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流程、管理要求等提出规范,适用于各类组织安全漏洞管理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规定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功能要求、安全保障要求和安全等级划分。涵盖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安全标记等安全功能,对数据存储和处理环节的安全合规具有重要技术指导意义。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确立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要素关系、风险分析原理和实施流程。规定资产识别、威胁识别、脆弱性识别和已有安全措施确认等方法,是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性方法标准,适用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 2.0)
规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2.0版本(DCMM 2.0),更新和完善数据管理能力域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涵盖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标准、数据生存周期等8个核心能力域的成熟度评估标准和改进路径,是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和评估的权威标准。
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六部门联合发布的行业合规文件,统一金融信息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划分业务、用户、企业三大类数据,设置四级数据防护等级,明确金融机构数据梳理、重要数据识别的实操规范,是金融行业开展数据安全合规治理的核心依据
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为证券期货业机构提供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化指引,分为数据分类分级概述、数据分类分级方法、数据分类分级标识和各级数据保护要求等章节。适用于证券期货业机构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指导机构识别和划分不同类别和级别的数据,并按照级别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金融行业数据合规的基础性行业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定价程序,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由财政部等部门发布,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2025年年报,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资产减值、收入确认、政府补助、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标准仓单、保险合同、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财务报表编制等领域,加强内部控制和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
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
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网信办和公安部起草,规范境内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明确平台认定标准,要求设立由管理层成员担任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专门工作机构,实行个人信息境内存储和数据中心安全管理,开展合规审计、风险评估和社会责任报告,保障个人权利,强化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由国家网信办与澳门相关机构共同制定,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与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采用标准合同与备案管理相结合方式,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网信办或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局备案,明确变更重评、投诉举报和安全事件处置等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
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第1部分:总则),明确生成式AI服务中个人信息的识别、分类、风险评估和保护措施等基础要求,是生成式AI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系列标准的总纲。
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10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10月版,就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中的豁免场景理解、酒店行业个人信息出境、员工个人信息跨境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数据申报时限、境外访问判定、系统升级是否重评、标准合同多次备案、重新订立合同情形、向境外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认证依据和标准等十个问题作出解答。
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0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4月版,系统回应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设计、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一致性、负面清单覆盖领域、个人信息出境必要性判断、重要数据识别、重要数据出境、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集团公司跨境传输个人信息、延长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等代表性问题,明确法律依据和实施路径。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
国家数据局制定,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定义,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规定实施方案编制、运营机构选择、授权运营协议签订、运营实施、安全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app开发人员gdpr指南(OCR)
法国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针对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发布的GDPR合规操作指南,覆盖从开发准备、架构选择、数据收集最小化、用户管理、代码安全、测试到告知用户、数据主体权利行使、数据保留期限和访问统计等全生命周期,强调隐私保护设计、数据保护影响分析、安全措施、文档记录和合规证明,为开发者提供具体技术方法和最佳实践建议。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
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促进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制定,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自当年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申报安全评估,规定线上申报流程、材料要求、完备性查验、受理、评估、复评及有效期延长申请条件与程序,数据处理者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人工智能 计算中心计算能力评估(征求意见稿)
规定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的计算能力评估框架和评估方法,涵盖计算资源、算力性能、能效比、系统可用性等核心评估指标。适用于AI计算中心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营管理等阶段的计算能力评估,为AI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标准化参考。
人工智能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征求意见稿)
提出组织级人工智能风险管理能力评级与划分规则,将能力分为初始级、规范级、全面级、量化级、卓越级五级,构建涵盖风险管理策划、沟通、评估、处理、监控、回顾六个过程域的能力框架,明确各能力主域、子域和子项要求及量化评分方法,并提供推荐权重设置、风险源和风险管理方法工具等资料性附录,适用于评估组织在人工智能系统全生命周期中识别、分析、应对和监控风险的能力。
人工智能 管理体系
为人工智能组织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指南,涵盖AI战略规划、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数据管理、模型生命周期管理、伦理审查等管理要求。帮助组织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管理体系,确保AI系统开发和应用过程中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信赖性。
人工智能 深度学习算法评估
规定深度学习算法的评估框架、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覆盖模型性能、安全性、公平性、可解释性、计算效率等维度的评估要求,适用于深度学习算法的设计、开发、测试验证和部署运行各阶段的评估活动,是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的重要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规范
规定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框架、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覆盖算法公平性、可解释性、鲁棒性、隐私保护、安全可控等维度的安全评估要求,适用于机器学习算法在设计开发、测试验证、部署运行等阶段的安全评估工作,是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重要技术标准。
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术语
定义人工智能领域的基本术语和概念,涵盖人工智能基础概念、技术要素、系统特征、应用领域和专业术语等。为人工智能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应用提供统一的术语基础,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使用和评估各环节。
地理信息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指南
为地理信息数据的分类分级提供工作指引,明确地理信息数据的分类维度(按内容、按精度、按用途等)和分级标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规定各类各级地理信息数据的标识方法、安全管理要求和共享开放规则,是地理信息数据合规管理的基础性指导文件。
电信领域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规定电信领域重要数据识别的原则、流程和方法,适用于电信数据处理者,将重要数据分为网络规划运维、安全保障、经济运行与业务发展、关键技术成果等类别,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数据领域、群体、区域、精度、规模、深度、覆盖度和重要性等要素,评估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影响,形成重要数据目录并动态更新,涉及军事、政务、国家秘密等除外。
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
为汽车采集数据的处理提供安全指南,明确汽车采集数据的范围(车外数据、座舱数据、运行数据、位置轨迹数据),规定各类汽车采集数据传输、存储、出境等活动的安全要求。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原则,是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指南。
车联网信息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规定车联网信息服务中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涵盖车联网信息服务场景下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保护要求。明确车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用户信息处理规则,征得用户同意,并为用户提供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便捷途径。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压实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汽车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境内存储、出境安全评估,规范OTA在线升级备案和申报程序,禁止未经审批新增或更新自动驾驶功能,加强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安全管理,明确事件数据记录、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测试要求,企业须建立自查机制并及时整改报告。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
该合同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澳门之间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而制定,适用于注册于或位于大湾区内地部分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处理者履行告知、取得同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接收方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向大湾区以外提供个人信息,并约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救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该指引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之间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而制定,适用于注册于或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文件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应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接收方义务、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监管及投诉举报等要求。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企业和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文件明确征信业务、信用信息定义,规定个人征信业务许可、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业务备案要求,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强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1部分: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 防护要求
规定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工业企业联网后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边界防护、访问控制、安全监测、数据安全保护等要求。适用于应用工业互联网开展生产运营的各类工业企业的安全规划、建设和管理。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2部分:平台企业防护要求
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平台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措施、数据安全保护、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要求。是工业互联网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安全规划、建设和运维。
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要求
该标准规定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的基础性要求和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要求,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防护及风险评估。文件区分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个防护级别,从管理制度、人员保障、权限管理、系统与设备安全、供应链安全、分类分级、安全评估、日志留存、审计、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基础性要求,并覆盖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和转移等全生命周期环节。
工业领域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该指南给出工业领域重要数据识别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考虑因素,适用于工业数据处理者识别重要数据及行业监管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识别维度包括与国家秘密生成相关、与国家安全相关、与行业发展安全相关、与出口管制物项相关、与行业特色相关及其他,覆盖钢铁、有色、石化、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该规范规定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要素、流程和方法,适用于工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一般数据处理者可参照执行。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估和安全风险分析两部分,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查验、人工核验和工具测试等方法,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等级研判。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
该指南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适用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且出境个人信息规模符合规定条件的数据处理者。文件明确适用范围、备案方式与流程、所需材料、标准合同范本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模板,要求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
该指南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于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达到规定规模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文件明确申报适用范围、数据出境行为认定、申报方式与流程、材料完备性查验、评估结果及复评机制、所需材料清单及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要求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提交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该标准界定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和权益保护的术语、保护范围、信息分类、分级对象和方法,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件将用户个人信息分为身份和鉴权信息、数据和服务内容信息、服务相关信息三类,依据敏感性将服务划分为一至五级,并针对不同级别提出基本保护和增强保护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检测技术指南
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检测提供技术指南,涵盖基于统计特征、深度学习、数字水印等多类检测技术的原理、适用范围和效果评估方法,帮助审核人员和公众识别AI生成的合成内容。(实践指南)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安全防护技术指南
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安全防护技术指南,防范标识信息被恶意篡改、删除或伪造,确保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体系具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能力,是标识技术体系的完整性保障。(实践指南)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视频文件
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视频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技术方法,通过在视频文件的元数据中嵌入数字标识信息,实现AI生成合成视频内容的溯源识别和真伪鉴别。(实践指南)
科学数据安全分类分级指南
该指南规定科学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的方法、原则和流程,适用于科学数据生产、管理、使用和共享单位开展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工作。文件明确科学数据的分类框架、分级要素、级别判定规则、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方法及动态管理要求,旨在指导科学数据所有者识别重要科学数据,并采取与其级别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促进和规范金融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指南
为金融业机构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操作指南,明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适用场景、合规路径、风险评估、安全保护措施和监管申报要求,帮助金融机构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确保数据跨境安全合规。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
规定数据安全评估机构的服务能力要求,包括机构资质、人员能力、评估工具、评估流程、质量管理和职业道德等要求。适用于第三方数据安全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和能力认证,确保数据安全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安全规范
该标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标注的平台或工具安全、标注规则安全、标注人员要求和标注核验要求,适用于数据标注组织方开展训练数据标注及需求方验收、第三方安全评估。文件明确数据标注人员安全培训、任务分配和人员管理要求,区分功能性标注与安全性标注,提出标注结果核验、重新标注、质量及安全性评估方法。
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
该标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开展相关活动及主管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训练数据安全包括数据来源安全、内容管理和数据标注安全;模型安全涵盖训练、输出、监测测评、更新升级和环境安全;安全措施要求涉及服务适用人群、透明度、用户投诉举报、服务稳定性、端侧模型服务等。
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
该标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开展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自评估。文件提出通用安全要求,并从数据收集、预处理、使用等环节分别规定预训练数据和优化训练数据的安全要求,涵盖数据来源管理、违法不良信息过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投毒数据检测和真实性评估等内容。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该标准描述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要素关系、分析原理和实施流程,适用于数据处理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围绕数据和数据处理活动,通过信息调研、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等阶段,从管理、处理活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识别风险,形成风险清单、评估报告和整改建议。
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
该标准确立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和界定规则,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通用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通用要求涵盖收集合法性、收集要求、告知同意、安全保护、访问控制、加密传输存储、安全审计等方面;特殊要求针对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类别提出差异化保护要求。
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配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5年2月28日发布、9月1日实施,由中央网信办提出并归口、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标准规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方法:显式标识须同时含人工智能要素与生成合成要素,图片、视频标识文字高度不低于画面最短边5%、视频持续不少于2秒;隐式标识须在文件元数据中写入生成合成标签、服务提供者与制作编号等要素。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弹性评价准则
该标准给出网络弹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适用于组织的网络弹性自评价、第三方评价及设计建设提升。网络弹性包括预防、承受、恢复和适应四类能力,细分为态势感知、检查分析、协同防御、供应链管理、应急响应、损失限制、遏制、生存性、灾难备份、业务连续性、数据与业务恢复、自主管理、重构、节点适应性和网络适应性等三级指标。
网络安全技术 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安全规范
该标准确立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的安全原则、管理要求和实施要求,适用于非涉密数据恢复服务的实施管理、机构自评价和第三方监督评审。文件遵循合规、可用、保密、完整、可审计和分级原则,从机构、人员、环境、设施设备、质量控制、安全审计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并规范介质接收、检测、恢复、交付和销毁等全环节安全实施要求。
网络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通用安全技术规范
该标准规定终端计算机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适用于终端计算机安全功能的设计、开发、测试和评价。文件将终端计算机分为基本级和增强级,安全功能包括硬件接口安全、BIOS固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身份标识与鉴别、访问控制、运行时防护、安全审计、安全性分析、备份恢复、可信度量、无线安全和配置基线检查等。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
该标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测评的技术要求、测评指标和方法流程,适用于移动智能终端上的APP、小程序等个人信息安全的测评、检测和评估。文件围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披露、删除、用户权利保障等处理活动,提出安全测评指标、测试方法和结果判定规则,旨在规范APP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汽车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没有下载)
针对汽车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导性要求,涵盖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建立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技术措施等要求。涉及汽车数据分类分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等内容,是汽车行业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参考文件。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评估方法
该标准是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的配套评估规范,适用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云服务商开展评估及云服务商自评估。文件依据安全能力要求,从系统开发与供应链安全、系统与通信保护、访问控制、数据保护、配置管理、维护管理、应急响应、审计、风险评估与持续监控、安全组织与人员、物理与环境安全等方面给出评估方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大型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评估指南
该指南从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提出大型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安全评估。评估由平台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工作组组织实施,包括年度评估和重要事项评估,内容涵盖核心业务连续性、灾难恢复能力、关键软硬件供应链安全、对外提供数据可控性、数据泄露应急处置、平台控制权和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该标准规定了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方法和流程,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及数据处理者。数据分类按行业领域和业务属性逐级细化,数据分级依据重要程度和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给出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并要求遵循科学实用、边界清晰、就高从严、点面结合和动态更新原则。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该标准规范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适用于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及数据供方、需方。文件明确数据交易服务相关术语和定义,提出数据交易参与方、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以及数据交易服务质量、权益保障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涵盖在线与离线交付、数据委托保管等交易环节,旨在保障数据交易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
该指南为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标识要求,给出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四类生成内容的标识方法。要求在交互界面或背景添加显式水印提示,图片视频须添加隐式水印,文件输出时应在元数据中添加扩展字段记录服务提供者、生成时间和内容ID,并在人工智能替代自然人服务可能造成混淆时进行提示。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框架
该标准确立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框架,适用于网络安全产品的设计、开发和应用。框架包括互联互通功能与信息两类内容,功能分为识别、防护、监测、处置四类并给出功能接口要求,信息包括资产、脆弱性、威胁、行为、告警、事件六类,附录提供多级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与产品、不同产品间互联互通的典型应用场景及HTTP接口实现示例。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车外画面局部轮廓化处理效果验证
该指南针对汽车车外画面的人脸、车牌局部轮廓化处理效果提供验证方法,适用于汽车数据处理者自验及第三方机构验证。文件规定了验证流程、测试道路与光照条件、样本数量、效果验证方法及通过标准,要求采用算法检测与人工肉眼相结合的方式,统计未通过率并形成验证结论,同时附录给出验证准备、位置信息文件格式和检测算法选取要求。
互联网广告 匿名化实施指南
本指南面向互联网广告领域,明确数据匿名化的参考架构、适用主体、行为、对象与场景,提出构建可信环境、开展合规评估、保障基础技术、限制使用范围等目标,以及主体权益保护、平衡产业发展、机构互信制衡、过程有序可控等原则,规定环境维护、目标确定、技术处理、效果评估、行为控制和过程监管等实施流程,为广告数据安全合规利用提供系统性操作指引。
快递电子运单
本标准规定快递电子运单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适用于快递电子运单的设计生产与使用,明确热敏纸、铜版纸、格拉辛纸等基材规格,规范条码信息区、背胶剥离力、印刷质量、耐高温高湿、环保安全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性能指标,为快递电子运单的印制质量和使用安全提供技术依据。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3部分:标识解析企业防护要求
本标准面向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依据企业网络安全级别划分,规定设备和系统、网络、业务和应用、安全管理及物理环境等方面的初始级、基本级和增强级防护要求,适用于标识解析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分类分级防护工作,指导企业建设与自身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的安全保障能力。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
本指南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国家标准,提出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思路、流程与内容,围绕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安全技术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识别风险隐患,适用于数据处理者自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及监管部门检查评估,旨在发现数据安全问题、防范安全风险、提升整体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信息安全技术 电信领域数据安全指南
本指南为电信领域数据安全工作提供指引,明确电信数据处理者的安全责任与管理要求。内容涵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识别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要求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保障电信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信息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安全框架
本标准确立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安全框架,规定安全功能、安全管理和角色安全职责。安全功能包括资源层计算存储网络虚拟资源安全、调度层资源与任务调度安全、应用支撑层数据处理与模型训练推理安全。安全管理涵盖身份管理、密码管理、日志管理、安全监测审计、风险管理及个人信息保护。角色职责明确平台提供方、数据提供方、模型提供方和应用提供方在保护模型与数据安全中的分工协作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
本标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要求,明确测评对象、测评内容与测评方法。测评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删除等处理活动,重点评估告知同意、最小必要、权限申请、数据脱敏、安全保护措施、用户权利保障等内容。通过技术检测与管理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估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滥用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本实践指南依据数据安全法要求,给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数据分类采用面分类法,从公民个人、公共管理、信息传播、行业领域、组织经营等维度进行识别划分。数据分级按照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级别,遵循合法合规、分类多维、分级明确、就高从严、动态调整等原则,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分类分级工作,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本实践指南依据数据安全法要求,给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数据分类采用面分类法,从公民个人、公共管理、信息传播、行业领域、组织经营等维度进行识别划分。数据分级按照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级别,并遵循合法合规、分类多维、分级明确、就高从严、动态调整等原则。指南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分类分级工作,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本标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明确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与技术要求。规范涵盖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安全、智能合约安全、节点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密码应用安全、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监测处置等内容,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篡改攻击、私钥泄露、节点失效等风险,保障区块链信息服务可信运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与网络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
本标准规定数据安全评估机构的能力要求,包括基础条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人力资源能力、场所与设备资源能力五方面。机构应在境内注册、具备独立公正性、拥有认可证书,并建立评估制度、人员管理、安全保密、风险控制、业务持续性保障等管理机制。技术能力覆盖数据处理活动识别分析、风险源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及控制建议,适用于机构能力建设、能力评价及数据处理者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本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适用于M类N类车辆。系统分Ⅰ型和Ⅱ型,需记录碰撞、有碰撞风险等时间段事件,以及系统激活退出、介入请求、严重失效等时间戳事件。数据元素涵盖车辆基本信息、状态动态信息、自动驾驶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及驾乘人员操作信息,对数据存储、信息安全、耐撞性能提出要求,明确触发试验、碰撞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等试验方法及型式判定规则。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于M类、N类及装有电子控制单元的O类车辆,明确车辆制造商应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与处置,规范外部连接安全、通信安全、软件升级安全和数据安全等技术措施,要求验证远程控制指令、V2X通信、密钥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入侵检测等能力,并规定了相应的检查与试验方法及同一型式判定规则。
健康医疗数据合规流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合规流通的总体原则、管理体系、流通框架、流通过程及监管要求,明确数据分类体系与五级分级方法,界定个人属性、健康状况、医疗应用、医疗支付、卫生资源、公共卫生等数据类别,规范数据来源证明、合规处理、存储传输、合约签订、接收使用、审计评估、销毁处置等全流程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参与方开展健康医疗数据流通共享活动。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建立分析识别、安全防护、检测评估、监测预警、主动防御、事件处置等核心活动体系,明确运营者应开展业务、资产、风险识别和重大变更管理,落实等级保护、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通信网络、计算环境、供应链和数据安全等保护措施,强化暴露面收敛、攻击发现阻断、攻防演练和威胁情报应用,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信息安全技术 恶意软件事件预防和处理指南
本指南提供了恶意软件事件的预防与处理指导,明确恶意软件、病毒、蠕虫、木马、勒索软件、后门、间谍软件、Rootkit等术语定义,要求组织建立事件响应团队,开展风险评估、安全培训、技术防护和监测预警,规范事件识别、遏制、根除、恢复、跟踪等处置流程,强调数据备份恢复、溯源取证、信息共享和漏洞修复,适用于各类组织防范和应对恶意软件引发的信息安全事件,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个人信息处理管理指南
本指南面向移动智能终端,提出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管理措施,围绕安装、启动、运行、更新、退出、卸载等生命周期阶段,规范风险识别与控制要求,明确终端应提供权限调用指示、行为记录、敏感数据访问提示、唯一设备识别码控制、自启动关联启动管理等功能,强化用户对个人信息的可见性与可控性,适用于智能手机等终端的系统设计和开发,旨在促进App合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工程
本标准提出个人信息安全工程的实施指南,适用于ICT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明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等处理活动的安全设计原则,覆盖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上线运行、运维处置等阶段,强调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用户自主控制,指导组织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融入系统工程过程,防范第三方组件和自动化决策带来的安全风险。
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的分类分级和安全保护要求,明确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健康数据、健康服务等术语定义,将数据划分为个人属性、健康状况、医疗应用等类别,并提出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公开披露等各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涵盖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应急响应等内容,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信息系统运营者等开展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 汽车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通用安全要求,明确汽车数据、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座舱数据等术语定义,提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删除、跨境提供等环节的安全处理要求,规范车外数据、座舱数据、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原则与具体措施,强调默认不收集、告知同意、匿名化、访问控制等要求,适用于汽车数据处理者的安全管理和合规评估。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
本标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测评的总体要求、测评内容和测评方法,明确测评对象、测评流程、判定准则及分级评估方法,围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用户权利保障等环节提出具体测评指标和技术要求,规范App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三方测评、自查整改和合规性评估活动,适用于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个人信息安全测评工作。
产品质量信息系统 信息分类与共享交换
本标准规定产品质量信息系统的信息分类、元数据、共享交换及服务接口要求,建立涵盖产品信用信息、质量基础信息、检验检测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的分类体系与编码规则,明确各信息类别的数据项内容、数据格式、接口协议、安全认证与交换流程,支持JSON、XML等结构化数据交换格式,适用于产品质量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运维、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交换服务。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4部分:虹膜
本标准规定移动设备虹膜识别的技术框架、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和安全要求,明确虹膜特征、虹膜采集、识别、样本、模板、数据、呈现攻击及活体检测等术语定义,提出注册、识别、呈现攻击检测、虹膜数据保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调制传递函数、识别时间、误识率、拒识率等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适用于移动设备虹膜识别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与安全测评。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3部分:人脸
本标准规定移动设备人脸识别的技术框架、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和安全要求,明确人脸识别、人脸特征、采集设备、样本、模板、数据、呈现攻击及活体检测等术语定义,提出注册、识别、呈现攻击检测、人脸数据保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误识率、拒识率、识别时间、不同光照条件等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适用于移动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与安全测评。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2部分:指纹
本标准规定移动设备指纹识别的技术框架、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和安全要求,明确指纹特征、指纹采集、识别、模板、数据及呈现攻击检测等术语定义,提出注册、识别、采集、呈现攻击检测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误识率、拒识率、识别时间等性能指标及测试方法,适用于移动设备指纹识别模块和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安全测评及评价。
信息技术 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 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标准规定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的通用框架和技术要求,明确移动设备、用户、呈现攻击检测、质量、执行环境等术语定义,提出注册、识别、呈现攻击检测、可信执行环境等功能要求与性能指标,规范安全架构、数据保护、抗呈现攻击能力及测试方法,适用于移动设备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及安全测评。
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合规性评估指引
本文件为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合规性评估建立统一术语和概念体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准则与评估方法,支持组织开展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法律合规性评估与咨询认证服务,帮助组织证明和声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状态与合规能力,适用于各类组织的自我评估、监管检查、独立机构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 - 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提出移动智能终端及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明确智能终端、终端应用、终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体和明示同意等术语定义,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处理活动的安全原则和具体技术要求,要求终端制造商、操作系统提供者和应用开发者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滥用和非法访问,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个人金融信息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要求,将个人金融信息按敏感程度从高到低分为C3、C2、C1三个类别,覆盖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处理环节,明确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等范围,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维度提出金融业机构应遵循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保险应用指南
本标准描述网络安全保险的目的、作用、主要角色责任与基本应用流程,界定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服务方等主体职责,明确可承保恶意程序、网络攻击、数据安全、违规操作等网络安全事件以及第一方直接经济损失、应急响应费用、第三者法定赔偿责任等损失类型,给出投保前风险评估、保险期间风险控制、出险后事件评估与理赔等方法指引。
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指引
本指引提出金融业数据能力建设总体框架,将数据能力划分为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数据规范、数据保护、数据质量、数据应用和数据生存周期八个能力域,共二十九个能力项,明确各能力项的建设目标与思路,确立用户授权、安全合规、分类施策、最小够用、可用不可见五项基本原则,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系统开展数据能力建设提供指导。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引
本实践指南依据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归纳总结App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常见问题,包括未说明收集使用目的、超范围收集、强制捆绑授权、未经同意收集、申请权限未同步告知目的、实际行为与声明不一致、未提供有效账号注销途径等,针对每类问题给出典型情形识别方法和具体处置建议,帮助App提供者防范、发现和整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风险。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中的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 (SDK) 安全指引
本实践指南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使用软件开发工具包过程中面临的安全风险,明确App用户、App提供者和SDK提供者三方角色与责任,梳理SDK自身安全漏洞、恶意行为以及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常见问题,提出最小必要、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等安全原则,分别给出App提供者选型评估、嵌入集成、安全检测和SDK提供者设计开发、发布运维、更新升级等安全措施。
信息安全技术 -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明确网络运营者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的安全义务,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安全审计与事件应急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第三方应用管理,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持续改进要求,适用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建设与合规管理。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本指南为App运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评估方法,明确评估目的、原则与流程,围绕隐私政策、告知同意、收集范围、使用目的、用户权利保障、第三方共享、安全措施等维度设计评估要点,帮助组织识别合规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开展合规培训并持续改进,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推动行业合规发展,适用于App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估参考。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常见问题及处置指南
本指南梳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常见问题,覆盖隐私政策、权限申请、收集使用、账号注销、第三方共享、跨境传输、安全事件等场景,提出针对性处置建议、最佳实践与合规培训要求,帮助App运营者识别合规风险、落实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安全自查与整改。
信息安全技术 - 移动互联网应用 (App) 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范移动应用软件收集个人信息活动,明确App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与最小必要要求,规定告知同意、权限申请、收集范围、敏感信息处理、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管理及拒绝提供服务的限制,要求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开展安全评估并持续改进,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适用于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设计、开发与运营。
信息安全技术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明确等级保护对象的安全通用要求及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安全扩展要求,涵盖安全物理环境、通信网络、区域边界、计算环境、管理中心与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按定级开展安全建设、测评、整改、持续运营及安全运营,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适用于指导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智能 安全治理框架2.0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本。在1.0版本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AI安全治理体系,涵盖AI安全治理原则、治理主体与责任、风险分类与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应急响应与监督机制等核心内容。重点强化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安全治理要求,包括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评估、输出内容安全管理、深度合成标识等治理措施,是AI安全治理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
为金融业机构提供数据安全分级的标准化方法和指南,建立金融数据安全定级的原则、要素和流程。将金融数据安全级别划分为5级,明确各级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和共享限制条件,是金融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脸识别支付场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本指南针对人脸识别支付场景提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要求,明确支付服务提供者、收单机构、终端设备厂商等主体责任,规范人脸信息采集、存储、比对、传输与删除等环节,要求取得用户单独同意、采取加密与不可逆处理、建立安全审计与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人脸信息泄露、冒用与欺诈风险,保障支付安全与用户合法权益。
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人脸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人脸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环节的安全规范,要求遵循最小必要、单独同意原则,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活体检测与深度伪造防范措施,规范公共场所采集、第三方共享与跨境传输,细化安全事件应急与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建立风险评估与持续监督机制,保障个人人脸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 声纹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声纹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声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等处理活动的安全规范,要求运营者采取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防伪与活体检测措施,保障声纹模板与原始数据安全,规范第三方接入、跨境传输、安全审计与事件处置,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风险评估要求,适用于声纹识别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技术 基因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基因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基因数据、基因识别数据主体及敏感属性等定义,要求采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等环节遵循严格保护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匿名化处理与溯源管理,防范基因信息泄露、歧视与滥用,规范向境外提供与第三方共享行为及数据主体权利保障,适用于基因识别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技术 步态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步态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步态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等全生命周期处理规范,要求运营者采取去标识化、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防范重识别、滥用与泄露风险,规范第三方提供、跨境传输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细化个人信息影响评估与权益保护要求,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信息安全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保护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保护基本要求,明确生物特征数据、生物特征比对数据、样本等概念及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删除等环节的安全原则,要求遵循最小必要、知情同意、安全可控,强化防伪攻击、模板保护、不可逆变换、访问控制与审计追溯,细化安全评估与数据主体权利响应要求,适用于各类生物特征识别系统运营者及相关数据处理活动。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扫码点餐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针对餐饮行业扫码点餐场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技术要求和最佳实践。明确商家不得强制用户授权范围外的个人信息(如位置、相册等)、不得以扫码点餐为由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须提供不授权个人信息也能点餐的替代方式等合规要求。
GB 46859-2025 儿童手表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2号发布,202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儿童手表的定位、通信、内容过滤与网络行为管理要求,明确个人信息收集最小化、监护人同意、默认关闭非必要权限及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技术门槛。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预约汽车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预约汽车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明确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乘客及第三方合作方等主体在订单、位置轨迹、支付、评价等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安全责任,要求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规范数据共享、第三方应用接入与跨境传输,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安全审计要求,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与用户权益保护机制。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音视频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网络音视频平台、内容生产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及用户等主体,明确个人信息与内容数据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披露、删除等处理活动中的安全规范,要求建立分类分级保护、访问控制、内容审核、日志留存与应急处置机制,细化日志审计与数据主体权利响应要求,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支付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支付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覆盖网络支付平台、支付账户、交易处理及清算等环节,明确支付服务提供者、账户机构及用户等主体义务,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与支付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及跨境传输,强化身份鉴别、交易验证、安全审计、风险监测与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支付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
信息安全技术 网上购物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上购物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明确网上购物平台经营者、卖家及其他相关主体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及删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的安全义务,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规范第三方接入与跨境传输行为,适用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购物活动。
信息安全技术 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处理寄件人、收件人、运单信息、物流轨迹、支付信息等数据活动,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移动应用安全管理、第三方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要求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防范数据泄露、篡改、滥用与非法使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物流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 即时通信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范即时通信服务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组织与个人用户场景,明确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等主体安全责任,界定账号信息、联系人信息、消息内容等数据类型,提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全生命周期安全要求,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和通信数据安全。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公有云中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指南
对应ISO/IEC 27018:2019,规定公有云中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践指南。明确云服务提供者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受托处理者的角色和相应义务,涵盖透明度、使用限制、数据安全、跨境传输等保护措施,适用于云计算环境中的个人信息合规管理。
智能手机预装应用程序分类指南
本文件给出了智能手机预装应用程序的分类与要求,将预装应用分为不可卸载和可卸载两类,明确不可卸载预装应用仅限于直接支撑操作系统运行或实现智能手机基本功能所必须的应用,且同一功能至多有一款不可卸载,具体功能范围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管理、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讯录、浏览器和应用商店。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的基本安全要求,明确除基本功能软件外其他预置应用软件均应可卸载,基本功能软件限于系统设置、文件管理、多媒体摄录、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讯录、浏览器、应用商店等范围,并对卸载安全、安全技术要求、个人信息安全、预置环节安全管理、安全信息明示及安全问题响应等作出规范。
数据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
本指南针对移动智能终端上App在安装、启动、运行、更新、退出、卸载等生命周期阶段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提出了公开透明、方便管理、确保安全、细致管控、合理适度的管理原则,要求终端提供敏感权限使用提示、调用行为记录、个人信息集中展示、唯一设备识别码访问控制、细粒度权限管理、自启动与关联启动管理等机制,以增强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感知和控制能力。
数据安全技术 应用商店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应用商店运营者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进行审核与管理的指南,涵盖App上架前的运营者信息、隐私政策、个人信息范围、系统敏感权限、第三方SDK等审核验证要求,以及上架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展示、安全标识、运营者管理、日常监督与问题处置等管理措施,适用于应用商店运营者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使用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安全指引
本实践指南分析了App使用SDK过程中面临的安全漏洞、恶意行为及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常见安全问题,明确了App用户、App提供者和SDK提供者等相关方责任,提出了权责一致、目的明确、选择同意、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确保安全等基本原则,并从安全选型、嵌入审查、运行监测、信息披露、用户同意等方面给出了具体安全措施,旨在减少因SDK造成的App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软件开发工具包 (SDK)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在设计、开发、发布、运营、终止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要求,以及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明确了SDK运营者应仅包含声明功能、进行安全自评估、提供数字签名、建立投诉响应机制等义务,适用于SDK开发运营及安全检测评估。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摇一摇广告触发行为安全要求
本实践指南针对App开屏摇一摇广告触发阈值过低、将用户走路乘车或拿起放下手机等日常动作误识别为广告点击而乱跳转的问题,提出了合法性、透明性、适度性和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要求广告标识显著、操作结果明确、跳转灵敏度阈值设置合理以避免非自愿触发,并在App设置中提供便捷的关闭渠道,以保障用户对摇一摇广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南
本实践指南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申请使用系统权限中存在的强制、频繁、过度索权及捆绑授权等问题,提出了最小必要、用户可知、不强制不捆绑、动态申请等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并针对安卓系统日历、通话记录、相机、通讯录、位置、麦克风、电话、传感器、短信、存储等十类典型权限的申请使用场景、目的及限制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旨在规范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行为,防范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保护常见问题及处置指南
本指南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未说明收集目的类型方式、隐私政策未明示同意、超范围收集、强制捆绑授权、未经同意收集、申请权限未同步告知目的、实际行为与声明不一致、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未提供删除更正投诉渠道、未提供有效注销途径等十大常见问题,逐一描述典型情形并提出具体处置建议,供App提供者开发者和分发平台等防范处置参考。
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
本指南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围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从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征得用户同意、遵循必要原则、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信息、提供删除更正及投诉举报渠道六个方面提出自评估要求,为App运营者及小程序快应用等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实践指引。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个人信息的基本要求,明确App运营者责任、个人信息分类及必要信息界定,规范收集目的、方式、范围、用户告知、同意机制、系统权限申请、第三方代码插件管理、定向推送及用户画像等活动,要求仅收集与业务功能直接相关的必要个人信息,适用于App个人信息收集活动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监督管理。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保护要求 (V1.0)
本文件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提供指引,规定合法正当诚信、最小必要、公开透明、权益保障、确保安全、责任明确等基本原则,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委托处理、提供、公开及跨境传输等处理要求,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障、安全管理措施和跨境安全互认认证认可安排,适用于大湾区内地与香港间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
本规范作为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依据,明确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公开透明、信息质量保障、同等保护、责任明确、自愿认证等基本原则,规定法律约束力文件、组织管理、跨境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要求,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投诉举报及司法救济等权益,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和运营者规范跨境处理活动。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
本文件规定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公开透明、同等保护、责任明确等基本原则,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组织管理、跨境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基本要求,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权利与境内外处理者的告知、同意、安全保护、事件应急等义务责任,适用于规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及开展监督管理和安全认证。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本指南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出六项自评估要点,包括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征得用户同意、遵循必要原则、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信息、提供删除更正及投诉举报渠道,为App运营者和小程序快应用等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自评估提供实践指引。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
本规范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测评的对象、方法、流程与判定准则,围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共享、删除及用户权利保障等环节建立测评指标,系统评估App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与合规程度,适用于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也可为运营者自查整改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与操作指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
本实践指南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原则与总体要求,规定审计准备、实施、报告、问题整改和归档流程,详细规定处理合法性、规则规范、告知义务、共同与委托处理、自动化决策、敏感信息、未成年人信息、跨境提供、删除权、主体权利响应、内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影响评估、应急预案、事件处置、大型平台规则和社会责任报告等审计内容与方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专业机构服务能力要求
本实践指南规范承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服务的专业机构能力要求,从基本条件、管理能力、专业能力、人员能力和场所设备资源能力五个方面提出要求,涵盖机构资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业务持续、人员分级与数量、培训学时、审计工具、环境安全等内容,为专业机构建设服务能力和个人信息处理者选择合适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服务能力要求
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要求,包括机构资质条件、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审计工具和方法、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等,为审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管控提供标准依据。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
本标准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原则与总体要求,规定审计准备、实施、报告、问题整改和归档管理等实施流程,明确处理活动合法性、处理规则规范性、告知义务、共同与委托处理、自动化决策、敏感信息、未成年人信息、跨境提供、删除权保障、权利响应、内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教育培训、保护负责人、影响评估、安全事件应急、大型平台规则、社会责任报告等审计内容和方法。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本标准提供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系统方法,明确评估的适用情形、目标、流程、参与人员及评估报告内容,要求识别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类型、规模、目的、方式、处理者和接收方,分析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影响及风险等级,提出安全保护措施有效性和残余风险评估方法,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自评估和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评价。
数据安全技术 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针对面向未成年人的产品和服务,提出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包括未成年人年龄识别和验证、分级保护机制、监护人同意获取、合理限制信息收集范围和保存期限、禁止基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等,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要求,规定基于个人请求实现个人信息跨平台转移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导出格式标准、身份验证、数据打包传输、完整性校验等要求,保障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技术可操作性。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
本标准针对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提出合法正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体参与和数据质量原则,规定通用安全要求、算法安全要求、特征生成安全要求、决策安全要求以及教育就业、信用贷款、公共治理、劳动关系、特殊群体、信息推送、商业交易等典型场景的特别要求,适用于规范自动化决策算法开发、特征生成和决策活动以及监管评估。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
本标准围绕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与同意义务,明确告知的内容要素、形式方式、时机场景以及告知豁免情形,规范同意的自愿性、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确立撤回同意、拒绝处理、重新征求同意和特殊群体告知等机制,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落实公开透明和主体参与原则,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信息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合法权益。
数据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本标准针对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系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内容构成和发布修订机制,要求规则清晰完整、便于理解,须包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摘要、收集使用、安全保护、跨境流动、主体权利、更新规则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并强调在收集前提示阅读、设置一键访问、按业务功能分别获取授权,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与选择权。
数据安全技术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员工少于250人或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欧元等规模标准),制定简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合规义务要求,减轻中小企业合规负担,同时保障基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指南
本标准旨在为各类组织提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履行指南,内容涵盖组织治理、合规性与创新性、公平运行及竞争合作、用户权益保护、公益参与和社会发展、社会责任披露等主题,帮助组织识别适用议题、配置资源、开展绩效评价并定期披露履责情况,适用于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以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组织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
数据安全技术 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互联网企业建立和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的要求,明确机构由七至十五名内外部成员组成且外部成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规定成员任职资格、提名任免、履职保障及工作机制,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影响评估、合规审计、社会责任报告、安全事件应急和泄露事件等实施监督,适用于企业建立监督机构及监管评估活动。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工程指南
本标准提供了个人信息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南,指导组织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系统融入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明确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发布运行、维护退役等各阶段的安全工程活动,强调风险识别、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相结合,适用于组织提升系统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合规水平和工程化实践水平。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指南及评价方法
规定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的指南和评价方法,明确匿名化的定义、技术要求(k-匿名、l-多样性、差分隐私等)、处理流程和效果评估准则。为组织判断是否已对个人信息实现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状态提供技术参考,是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基础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的技术指南,明确评估原则、流程和方法,提出重标识风险分析、数据集效用评价及评估结果判定等技术要求,帮助组织科学衡量去标识化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控制个人信息重标识风险,为数据共享流通与开发利用提供安全保障,在促进数据价值释放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
本标准提供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的技术指导,界定去标识化、直接标识符、准标识符、重标识等核心概念,明确去标识化目标、原则和流程,介绍抑制、泛化、置换、扰动、分解、截断等常用技术方法,提出重标识风险分析、效果评估和分级保护要求,适用于组织降低个人信息可识别性、在保障数据可用性和业务价值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指南
本实践指南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给出敏感个人信息识别规则,明确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个人信息应识别为敏感个人信息,列举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常见类别和示例,为组织开展敏感个人信息识别与保护工作提供指引。
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
本标准确立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和界定规则,规定其处理通用安全要求与特殊安全要求。通用要求涵盖收集合法性、收集要求、告知同意及安全保护等方面;特殊要求针对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类别分别提出差异化保护措施,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相关监管评估活动。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本标准系统规范了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界定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确立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等基本原则,对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删除等生命周期环节提出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强调告知同意、最小必要、质量保障和个人权利保护,为各类组织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提供依据。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
本标准界定了信息安全技术领域中基本和通用概念的术语及定义,并按密码机制、鉴别授权、计算安全、通信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安全服务、安全测评、安全管理九大类进行分类整理。文件适用于信息安全技术概念的理解、相关标准的制定以及国内外技术交流,为统一规范信息安全领域基础术语、促进技术沟通和研究提供支撑。
规范性文件
镇海区“人工智能+政务”场景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026年10月10日,宁波市数据局披露镇海区已印发《镇海区“人工智能+政务”场景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要求场景建设与年度信息化项目同步申报,对照省“一本账”及市级共性场景清单复用省、市统建成果;实施算力和模型资源统筹调配,按“谁建设、谁治理”原则建设高质量知识库与数据集,明确人工智能输出仅作行政辅助参考、重要事项落实人工复核,防范模型“幻觉”与数据泄露风险。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经开区区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6年9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经开区“两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共二十条、有效期三年,复制推广亦庄组团数据出境管理成熟经验,原京技管字〔2024〕101号文件同步废止。意见坚持安全流动与便利服务、主体责任与规范引导、定期报备与行政监管相结合,明确数据处理者对负面清单备案承担主体责任,推动重点行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落地实施,保障敏感个人信息与国家重要数据安全。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年10月12日,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崇政办函〔2026〕6号印发《崇阳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效期3年。方案采取整体授权模式,县政数局为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授权期限3年;明确优先在信用、教育、工业、就业、社保、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医疗、气象、金融等领域开展运营,按“一场景一审核”原则发布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建立数据安全、出域审核、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监督评价等机制。
遂宁市数据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年10月9日,遂宁市数据局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九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细则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及四川省实施办法制定,明确市数据局统筹协调、行业部门协同推动、提供单位配合、实施机构落实、运营机构专业运营的多方联动格局;从范围、程序、合规三个层面确立授权规则,明确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解决授权程序不规范、权责不清、安全管控不精细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5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2026年1月4日对外公布。意见以促进交通运输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部署15项任务,提出到2030年行业高质量数据资源体系全面建成。明确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行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推动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2026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数据品牌体系;加快推进运营机构遴选,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建立数据产品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
重庆市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本措施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6年10月印发。文件围绕夯实智能应用底座、建强发展平台、壮大企业集群、培优行业生态、强化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19条举措,以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升级。明确对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给予补贴,搭建人力资源数据治理与开发平台,支持构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并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单位年度算力补贴上限100万元,中试基地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万元。
天津市数据局关于集中组织天津市2026年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征集等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由天津市数据局于2026年10月8日印发。文件落实国家数据局《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集中组织2026年天津市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数据集建设应用案例、自动化数据标注平台建设案例及链主单位申报等征集工作,聚焦工业制造、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智能驾驶、低空经济、具身智能等重点领域,明确申报主体条件与工作安排,推动数据标注产业发展与人工智能数据供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系列措施的通知
本通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20日印发,一次性出台六项配套措施,其中《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武汉市支持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发展的若干措施》与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直接相关。文件要求聚焦重点狠抓落实、强化场景培育与开放,推动中试平台、技术经理人、高质量数据集、智能体与智能终端、私募股权投资等协同发力,加快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关于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通知
本通知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于2026年9月30日印发,文号赣发改数据〔2026〕624号,2026年10月9日公开。文件部署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明确培育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评估等各类机构的重点方向,提出提升服务能力、拓展应用场景、规范场内场外交易行为、健全价格披露和合同备案等制度,并要求各地常态化报送工作成效,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高质量发展。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
本指引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0月10日联合印发。文件从应用场景、规范部署、运行管理三方面,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提出政务服务、社会治理、机关办公、辅助决策4大类13个具体场景,要求统筹集约部署、防止形成模型孤岛,落实大模型辅助型定位、防范幻觉风险,严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敏感信息输入非涉密大模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数智贵州”建设的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27 日印发,围绕科技创新、数据权益、数智产业、专业审判、保障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 16 项举措。意见明确健全数据产权归属、交易流转、权益分配等司法裁判规则,探索完善数据标注等新兴业态裁判规则,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滥用数据资源及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合理界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边界,以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9 月见于自治区政府公报。方案采用整体授权模式,构建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相互分离的运行机制,由自治区数据局任管理机构、数据中心任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公开遴选;数据开发实行"一场景、一申请",用于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免费提供,产业发展类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设两年培育期。
龙港市加快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2026—2027年)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9 月 24 日印发,有效期 2026—2027 年。政策推动"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落地:算力券按自主智能算力合同金额 30%、非自主算力 10% 补贴;模型券按第三方大模型 API 调用或私有化部署合同金额 30% 补贴;语料券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 5 个高质量数据集,按实际投入 30% 奖励,三类券同一单位年度补助均不超过 50 万元。
江苏省模型券实施方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2026 年 9 月 30 日以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 号印发,系"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附件之一。模型券面向拥有经网信办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省内主体,按其连续 12 个月研发实际投入(人员、硬件、基础模型、性能优化、安全能力建设)的 3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并按注册用户数、API 调用数、交易结算金额评分择优兑现。
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2026 年 9 月 30 日以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 号印发,为"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附件之一。语料券支持三类方向:购买高质量数据集与行业语料资源、建设数据集与语料库、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省级与各市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 50%,单个主体上限 100 万元;国家级先行先试项目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省级优秀项目 20 万元。
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2026 年 9 月 30 日以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 号印发,为"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附件之一。词元券用于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 OPC 等主体购买智能算力服务开展模型训练、推理及智能体应用,由省级财政对所辖市实际兑付给予支持,鼓励依托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开展申领、审核与兑付,实行总量控制与就高不重复原则。
漯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5日印发,漯政办〔2026〕13号,试行有效期3年。方案采用“管住一级、放活二级”整体授权模式,由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选定一级运营机构,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一级运营机构不得转授权或参与已交付产品再开发,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山西省算力券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数据局2026年9月印发并即日施行,有效期两年。细则明确算力券是算力使用方购买智能算力资源及配套服务后、按实际执行合同金额申领的奖补资金。普通使用方按合同金额不超过20%奖补、年度上限100万元;牵头国家级重大项目或开展大模型研发的按不超过30%奖补、年度上限200万元;省级年度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算力交易须在省一体化算力网服务平台登记,严禁用于虚拟货币“挖矿”。
长治市数据工作办法(试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29日印发并即日施行,试行期两年。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构建全市数据工作基础制度体系,覆盖数据资源、流通、产业、应用、安全五条主线: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与全市“一本账”、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并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企业可信数据空间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明确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跨境交易安全评估以及分类分级安全责任与应急预案要求。
温州市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指引(2026版)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1日印发、10月8日公开发布。指引共六章,将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商业秘密按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密级划分,覆盖收集、标注、清洗、存储、训练、传输、销毁全流程,要求分级审批与权限管控、专机专用、全程留痕;明确严禁将未脱敏涉密数据上传公共大模型等外部工具,海外模型训练仅允许脱敏衍生数据出境并须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同时规定泄密分级应急响应与维权取证路径。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2026年7月2日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并即日施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确立以整体授权为主、分领域与依场景授权为辅的模式,由市大数据中心担任实施机构,授权协议原则上不超过5年;建设统一的授权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并编制授权运营目录,公共治理与公益场景有条件无偿使用,产业类可收取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收益按“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分配,同步明确全环节安全责任、信息披露与成效评价制度。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2026年2月3日联合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工信部联网安〔2026〕27号),系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转正。指引明确数据出境三种管理方式: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出境认证,并提出九类豁免情形,含安全漏洞、安全事件与OTA源代码。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等五类场景细化重要数据判定规则,并从技术防护、日志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保护要求。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公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五十条,反馈截止10月30日,并拟废止2005年“3号令”。办法将监管对象由个人征信扩展至个人与企业征信,覆盖各类接入机构及信息处理全流程;查询须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未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要求保障数据质量、健全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细化异议处理时限,压实运行机构与接入机构数据安全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第四批)征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6年9月30日印发通知,组织开展全区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及服务团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第四批)征集工作。通知以提升服务商技术创新、集成交付、安全合规能力为目标,明确到2027年底全区服务商资源池内服务商数量突破200家,组建不少于10个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团。要求摸排行业解决方案、模型调优、数据治理、安全合规等各类服务商,实行档案归集与动态更新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18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6〕85号),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农业”行动。推进粮油作物、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数字化改造,推广设施农业智能体与智能农机装备,建设省级种质资源数据库平台。到2030年建设80个数字农业发展县、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60%以上。文件并提出建设农业农村高质量数据集、构建农业行业可信数据空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确立“一数一源、应汇尽汇、统一平台、安全可控”原则,要求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按“应共享尽共享、应开放尽开放、应授权运营尽授权运营”明确属性。共享分无条件、有条件、暂不共享三类,申请遵循“最小够用”。专章规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测预警与接口异常熔断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印发《海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2026—2028年)》。方案以“4+N”场景应用攻坚为切入口,聚焦商业航天、深海科技、南繁种业、低空经济四大特色产业,建设自主可控算力底座与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同步部署数字政府、医疗健康、智慧交通等七大行业应用。保障措施提出出台数据跨境安全流动专项政策,推行算力券、模型券等政策工具,健全人工智能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常熟市加快打造OpenClaw等开源社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2026年3月9日发布《加快打造OpenClaw等开源社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共13条。为OpenClaw用户提供全流程免费部署实施与技能培训服务,对成效显著的服务平台机构最高补贴300万元;为OPC社区新入驻企业提供算力资源补贴;免费开放经脱敏处理的政府公共服务数据资源;聚焦具身智能、纺织服装、直播电商等特色领域建设OPC社区,对建设运营方最高补贴200万元。
无锡高新区关于支持OpenClaw等开源社区项目与OPC社区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征集意见稿)
无锡高新区2026年3月9日发布《关于支持OpenClaw等开源社区项目与OPC社区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共12条,单项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提供免费部署与开发工具包的本地云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全额补贴,使用区内智能算力平台每年每家最高补贴30万元,数据标注服务最高补贴50万元;基于OpenClaw开发工业质检等垂直大模型并通过国家备案的奖励50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支持OpenClaw&OPC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署2026年3月7日就《深圳市龙岗区支持OpenClaw&OPC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措施聚焦开源智能体工具OpenClaw与一人公司(OPC)创业生态:鼓励平台载体推出“龙虾服务区”免费提供OpenClaw部署服务;对贡献开源社区关键代码、开发具身智能应用的最高补贴200万元;开放低空、交通、医疗、城市治理等高质量脱敏公共数据并减免使用费用。
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数据局2026年9月29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8日,系对《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规〔2024〕5号)的修订。办法共六章,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授权主体与运营机构条件、授权程序、运营规范、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与监督管理等制度,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推动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围绕模型攻关、研发创新、创新平台、赋能应用、企业培育、普惠算力等提出10条措施:垂直模型分档最高补助1000万元,优质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优质平台按建设投入50%最高补助500万元,优质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压实“管行业管人工智能赋能应用”责任,要求主要行业部门每年各提供10个以上应用场景。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5月8日联合印发,系我国首部智能体领域系统性顶层政策。文件确立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四项基本原则,从夯实发展基础、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应用牵引、建设创新生态四方面提出举措:建立智能体标准体系、构建分类分级治理框架、明确决策权限边界、加强行为管控与供应链安全,并围绕五大方向列出19个典型应用场景。
遂宁市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数据局9月30日就《遂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10月29日。十大措施覆盖OPC扶持、场景建设、企业引育、词元普惠供给、数据集与金融人才等:OPC社区运营主体最高支持100万元、OPC创业最高8000元/户;市级“词元券”按词元实际使用额最高30%(OPC提至50%)、最高200万元;场景建设最高30万元。有效期至2028年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数据局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数据局联合印发,旨在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通知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基于“一级授权+二级分行业授权”模式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并应向社会公示收费目录清单。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对全省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作出系统部署。通知明确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中小学校普遍开展人工智能通识教育,每学年课时不少于8课时;到2027年课程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学为中心、创新为导向的人工智能教育生态。通知要求研制课程指南、区分学段分层教学,并明确完善产品准入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将人工智能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考核。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意见明确分阶段目标:2026年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率先开设人工智能课程;2028年60%以上中小学校有效开展人工智能教育;2030年全省中小学校全面普及人工智能教育。课程按学段分层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并入信息科技课程,普通高中并入信息技术必修课程,保障每学年不少于10课时。意见同时要求构建人工智能教育全链条安全防控体系。
吉林省算电协同发展指导意见(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示期为2026年8月18日至27日。文件提出建设风光储加算力一体化园区,建立绿电与算力服务价格联动机制,推广“数电联营”模式。目标上,2026年底前绿电直供比例达60%以上、算力中心综合用电成本降至0.5元每度左右,2027年底降至0.4元左右;到2028年算力装备产业规模力争达500亿元,新建大型算力中心绿电使用率达80%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围绕创新协同、生态协同、开放协同部署重点任务及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到2028年发布3批平台开放清单,遴选不少于100个平台资源开放场景试点项目,打造不少于10个服务平台及60个智能服务应用场景。方案明确引导平台企业加强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等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布局,深化算法与流量治理,推动平台算法透明化,提升平台企业词元普惠服务能力。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共四章二十条。指引从规范境外市场竞争行为、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两方面提出要求:企业应建立以成本为基础、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针对不同车辆配置设定清晰价格梯度,避免多频次大幅度价格波动,合理确定国家间价格差异;同时加强产品出海评估,确保车联网及自动驾驶相关信息收集、使用、保护及跨境传输等数据处理活动合规,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四川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9月23日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9日。办法共三章,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和省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资金项目所形成科学数据的汇交与共享管理。文件明确科学数据包括原始数据、衍生数据和关联数据,规范汇交主体、汇交时限、质量控制与分级分类共享要求,推动科学数据向省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并依法依规开放共享,为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资源支撑。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九部门2026年9月11日联合印发。规划提出到2030年全产业链优势进一步巩固,进入世界汽车强国行列,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新车销量占比分别达70%、40%,部分城市道路场景实现高度自动驾驶。围绕5方面部署17项重点任务,含“人工智能+汽车”发展行动等重点行动。
海南自贸港商业航天遥感卫星数据出境合规申报指引(试行)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2026年9月24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跨境应用推介会上发布。指引对商业航天遥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可以出境与不可出境的数据范围,并梳理申报全流程、申报材料清单与申报平台入口,通过建立“一站式”合规申报通道,解决企业“不知道怎么报、找谁报、要多久”的痛点,为卫星遥感数据共享与跨境流通提供合规指引。
关于先行先试推进OPC(一人公司)数智园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柯桥区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2026年9月30日就《关于先行先试推进OPC(一人公司)数智园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30日。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打造AI+OPC融合发展产业生态,由区大数据中心牵头拟定,并同步公布起草情况说明。
成都市郫都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郫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026年9月29日就《成都市郫都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9日。政策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营造优良产业生态而制定,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建议需以书面形式反馈并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关于开展滨海新区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9月30日印发,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信厅科函〔2026〕414号。行动采取“存量复核转段、增量扩容引育”双轨路径,建立滨海新区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资源池并实行动态管理;到2026年底形成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团不少于5个,到2027年底入池企业不少于50家。文件要求引导服务商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伦理治理、业务合规等管理要求内嵌到研发、部署、应用全流程。
芜湖市关于开展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印发关于开展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工作的通知。认定面向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农业农村、智慧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以及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智能驾驶、生物制造等创新前沿领域;申报单位须对数据集的权属合法性、内容真实性、数据安全性、质量合规性承担全部主体责任。经认定的数据集可获得“数据券”“算力券”“模型券”政策支持及场景应用、资产融资等激励。
2026年西安市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建设奖补申报指南
西安市数据局2026年9月30日印发(市数发〔2026〕25号)。指南支持公共数据“跑起来”场景、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场景、可信数据空间场景和数据标注场景四类方向,明确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且信用记录良好;可信数据空间场景须保障数据分类分级、脱敏处理、授权范围使用与全过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对应用成效突出的场景建设单位予以奖补,单个场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关于开展“技兴三湘 一人一技——人工智能专项培训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6年印发。行动期为2026年10月至2029年10月,构建“兴趣入门+职场应用+考证提升”多层次人工智能技能学习体系,力争带动30万人次参与人工智能技能学习培训;全省将持续上线不少于100门人工智能优质课程,联动举办不少于1000场AI公益培训、宣讲、实训活动,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并依托“湘培直通车”开设人工智能通识学习专区。
海口国家高新区支持开源智能体工具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2026年7月10日印发。措施面向人工智能产业领域企业、个人及社区运营主体,鼓励建设“OPC创业空间”“创客大本营”等专业社区,每年评估遴选1—3个优质社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社区运营主体开通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按年度数据服务实际支出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租用或购买算力资源按合同结算额30%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同时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开放。
宁德市人工智能+技术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2026年9月26日联合印发。方案构建覆盖全行业、多层次的分层分类人工智能培训体系,部署党政干部数字素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提升等行动;每年组织培训超2万人次,到2028年累计培训超6万人次,建设贴合新能源电池、不锈钢新材料、电机电器产业的产教融合实训载体。
武汉市算力券管理办法
武汉市数据局2026年9月28日印发。办法明确算力券是支持企业(含OPC)、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等算力需求方购买智算、超算、量子算力服务和词元(Token)服务的财政后补助凭证;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1亿元算力券,购买服务累计3万元(含)以上可按实际发生金额20%补贴,自主可控算力服务按30%补贴,同一主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
湖北省算力券实施方案
湖北省数据局、省财政厅2026年9月30日印发,实施周期2026—2028年。2026年统筹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发放算力券,支持企事业单位购买经遴选入库的智能算力、超级算力及国产人工智能模型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20%补贴,购买自主可控算力服务按30%补贴,同一主体年度最高300万元,OPC年度最高10万元,采取先到先得、领完即止的申领模式。
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市数据局2026年7月20日印发并施行。细则明确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实施机构,负责公开选定运营机构并开展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估;运营机构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开发运营、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整体或分领域授权机构负责数据汇聚治理而不直接参与业务场景实现;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数据供给,并鼓励对云资源、算力、技术服务等探索收费机制。
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共七章三十二条。办法确立“应授权尽授权”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均应纳入授权运营范畴;明确实施机构(市信息中心)与运营机构职责、授权协议约束、授权运营基础设施要求、开发主体准入,并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熔断机制,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可收取运营服务费。
佛山市2026年数据集和数据标注企业奖补项目申报指南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9月28日发布,申报截止10月23日,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30万元。指南依据《佛山市加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细则》制定:数据集方面鼓励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低空经济、智能机器人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按不超过实际费用20%、单个数据集最高30万元支持;数据标注企业方面鼓励跨模态语义对齐、4D标注、大模型标注与数据合成技术研发,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9月14日印发、9月16日发布。通知提出建立全省服务商资源池,到2027年底资源池内服务商不少于100家、组建“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团”不少于10个;要求引导服务商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伦理治理、业务合规等管理要求内嵌到研发、部署、应用全流程,探索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大模型、智能体、Token等服务采购力度。
关于组织开展高质量数据集、可信数据空间试点示范、语料券补助资金申报的通知
杭州市上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9月28日发布。通知明确三方面支持:对入选杭州市优秀高质量多模态开放数据集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最高50万元额外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市可信数据空间试点示范的项目,按实际获得补助给予最高100万元额外补助;对通过杭州数据交易所或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购买非关联方语料的企业,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0%补助、单家最高200万元/年。
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2026年9月24日印发,共五章18条,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系《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配套兑现细则。细则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择优评审,明确降低用算成本按实际研发使用算力费用30%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500万元算力券额度;对合规使用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开展应用场景建设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咸安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印发,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方案搭建区级统一授权运营管理体系,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牵头,明确可运营、限制使用、禁止开放三类数据边界;规范运营机构准入、联合评审、公示、协议签订与到期退出全流程,统一设定3年授权运营期限;执行“一场景一审核”,数据产品须安全审核并经市级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并建立成本核算、差异化定价与收益分配制度。
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9月29日发布,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29日。办法系对2024年印发的《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整体修订,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文件,规范区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授权程序、运营机构管理、数据产品开发与安全监管,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发利用。
昆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5年12月10日印发、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29条。办法确立“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公共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双层责任体系,明确市级平台对接省级并纳入统一管理、县级不再新建;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并首次在地方层面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授权运营机制与收益分配安排。
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2026年6月18日印发,自7月1日起实施,共六章四十一条。办法坚持“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部级、省级及部属单位分级监管职责,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生命周期保护;鼓励交通运输数据依法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和交易流通,并建立分类分级、风险评估、重要数据目录、安全事件报告与监督检查等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8月20日印发、9月10日公布,共八章三十二条,同时废止2020年印发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为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自治区政务数据平台作为跨层级共享总枢纽,规范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共享申请受理与审核时限,明确数据安全责任、监督考核与经费保障,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
东营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东营市司法局公布征求意见稿,系该市公共数据领域地方立法草案,共八章四十五条。草案对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登记、授权运营、安全保障作出系统规定:建立统一目录管理与“应汇尽汇”机制,将公共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规范“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登记程序;建立“一场景一申请”授权运营需求审核机制,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
江苏省人工智能OPC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版权局以苏知发〔2026〕42号印发,系面向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的知识产权合规指引。指引按总体要求、商标、专利、著作权、数据知识产权五部分展开,针对OPC借助人工智能工具由单一创业者独立完成研发、运营、交付的特点,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训练语料使用边界、开源代码合规、数据采集与不正当竞争、多元纠纷化解等风险给出操作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数据局联合印发,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部署。方案以建立全区统一、全域覆盖、动态更新的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管理制度为核心,构建房屋建筑数字身份唯一标识体系,打通建设、监管、运营、改造、拆除全生命周期数据链条。到2027年底全区新建房屋建筑全部赋码落图,城市住宅建筑赋码到套;到2030年底赋码落图率达95%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办法明确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人工智能应用赋能四个方向,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数据中心共同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精准扶持、注重绩效原则,实行项目申报审核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旨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同步发布《全国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目录1.0》,涵盖企业名单与科创属性、进出口、投融资、经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企业需求等八大类26个数据指标。通知支持各地形成区域特色数据开发利用清单,规范科技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并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开展科技金融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科技型企业数据库。
松江区关于推进信息服务业和智算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2026年9月7日就《松江区关于推进信息服务业和智算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版在原沪松数规〔2025〕2号基础上形成:信息技术研发应用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智算中心集群建设按算力与基础设施总投资规模,给予算力部署企业和基础设施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9月1日就《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9月30日。办法落实《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围绕技术引领、场景驱动、生态协同,聚焦算力、数据、模型与应用场景等环节完善财政扶持,高质量推进广州南沙国际数港建设。
徐州市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十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数据局2026年9月15日就《徐州市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十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15日。措施以“算力券、词元(Token)券、数据券、模型券、场景券”五券联动为核心,分别按算力费用、词元结算费、数据集与语料采购额、模型算法项目、场景投资额给予分档支持,并覆盖专业园区与OPC生态社区建设、人才集聚、多元金融及创新生态营造。
长治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长治市数据局印发《长治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细则构建“一局一中心一公司”支撑体系,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流通可控可溯源”原则,规范授权运营范围、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的确定程序、产品和服务定价及信息披露,并对运营机构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未通过”的按规定终止运营活动。
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日印发施行《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26〕35号),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方案采取整体授权模式,梳理首批21类供数单位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产品清单,涵盖医保、市场监管、文旅、公积金等领域,明确“谁持有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对探索中的偏差失误按规定尽职免责。
淮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淮府办〔2026〕8号),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遴选公告—授权申请—协议签订”流程确定运营机构,协议明确授权数据资源目录、运营期限、产品服务清单、资产权属、收益分配机制与权利义务,并配套数据资源贡献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
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1月22日印发《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延州政规〔2026〕1号)。办法明确州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组织开展全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界定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与经营主体,划定可授权运营的数据范围,适用于数据汇聚、处理、授权、经营及安全监管等全流程活动。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3月5日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政数发〔2026〕2号)。细则明确省数据管理部门确定省级登记机构、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确定市级登记机构并报省备案,市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登记机构,规定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应及时完整准确登记、运营机构应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试行期2年。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4月24日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吉政数发〔2026〕4号)。办法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制定,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明确公共数据资源与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源单位的界定,规范实施方案编制、授权程序、产品服务定价与安全监管,试行期2年。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2026年9月4日印发(沪松数〔2026〕34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依据《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明确区数据局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与监督管理,规范布局方案编制、规划衔接、配套共建共享与安全保护,要求配套信息基础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深圳市宝安区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2026年6月11日印发(深宝科规〔2026〕1号)。措施聚焦夯实核心技术底座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制造”,支持建设具身智能训练场、构建全要素数据采集体系,对纳入国家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通过国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登记的模型给予支持,并布局创新空间、人才体系与多元化投融资,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贵阳贵安人工智能OPC(一人公司)全生命周期市场监管合规指引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联合出台。指引围绕人工智能OPC(一人公司)等轻资产创业主体需求,推出18项便利服务措施、36条合规经营提示,推行OPC工位号登记、沙盒监管与触发式柔性监管(观察期1至2年),明确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网络爬虫数据采集、数据知识产权等合规要求,并配套合规口袋书、法律责任对照表与常态化自查清单。
广西培育壮大“人工智能+消费”若干政策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8部门2026年9月联合印发(桂商运发〔2026〕70号)。措施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快“人工智能+消费”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丰富终端产品供给、拓展服务场景、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强示范推广、优化发展环境五方面推出20条举措,明确鼓励发放“算力券”、推动公共数据合规开放,并筑牢网络、数据、内容安全防线。
杭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2026年9月25日第五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交流活动上正式发布。作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政府指导定价国家试点城市,杭州明确建立“成本补偿、合理盈利、阶梯优惠、分类免费”的价格执行机制: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一律免费,用于产业发展的场景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收费上限并设置阶梯优惠。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三条,2024年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实行“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全市统一依托市授权运营平台开展运营,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的有偿使用,相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武汉市加快推进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数据局2026年9月24日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措施设立数据券,支持企业开展数据交易、数据资产登记等价值化活动;设立算力券,支持企业(含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等购买算力服务和词元(Token)服务;同时探索以计价免费、授权运营等方式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推动上海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应用的若干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026年9月印发《推动上海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应用的若干措施》(沪金发〔2026〕19号),从加强数智赋能、夯实基础支撑、健全保障机制三方面提出十六项举措。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完善数据合规体系,对面向公众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按规定备案或登记,建立高风险应用场景准入控制机制;防范人工智能幻觉、黑箱、大模型安全漏洞等风险,并探索大模型在金融领域应用的试点机制。
北京市促进“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2026—2029年)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6年9月18日印发《北京市促进“人工智能+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管理办法(2026—2029年)》(京广发〔2026〕71号),为此前27号文件的修订版。办法设立技术、内容、场景、安全、服务五个支持方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安全与服务方向最高100万元。办法要求申报主体使用合法来源数据,保护商业秘密及他人知识产权。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2026年9月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合作方落实安全保护、定期审计,禁止超范围使用、泄露、二次转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协调指挥平台,实现项目报备、数据出境、应急上报等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对未经审批报备或违规开展合作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数据局2026年9月20日联合印发,由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数据局组织申报,申报截止10月8日。通知要求聚焦各地特色优势产业明确重点申报行业方向,结合行业特点编制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南;围绕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等关键场景整理并建设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赋能行业模型与智能体开发训练,并以数据即服务、模型即服务等形式构建行业数智服务平台。
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7月10日联合印发。通知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制定;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的可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收取运营服务费。
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由甘肃省数据局印发,收录于2026年2月20日出版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3期(总第776期),与《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同期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与审核要求,落实"应登尽登"原则,精准摸清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底数,逐步形成分类清晰、动态更新、全域覆盖的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基础底座。
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收录于2026年2月20日出版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3期(总第776期)。办法与同期印发的《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配套,构建甘肃"一局一中心一集团多部门"联动运行架构:省数据局为全省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省大数据中心为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和授权运营实施机构,甘肃省数据集团为省级授权运营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数源单位和登记主体。
廊坊市引导算力产业创新发展四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4日由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措施构建"算力券+词元券+数据券+模型券"多券联动政策体系:算力券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对人工智能企业、高校、OPC等按算力费用的50%支持,单个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词元券每年不超过400万元,支持词元工厂与词元调用应用;数据券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语料库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购买及数据标注、合规评估等专业服务。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2日由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1日,系对现行办法的修订。修订草案共八章,涵盖总则、开发建设、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应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明确县级以上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及授权运营管理,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共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江苏省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3日由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3日。办法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明确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网络数据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实施网络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支持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与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及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贵州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指导、贵州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制定,2025年12月发布公告施行。收费标准遵循普惠、合理、公平原则,实行“标准化+定制化”双轨计费:标准化收费模式分技术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按调用次数、订阅时长和定量三类计价;定制化收费模式针对数据治理个性化需求、非结构化数据需求以及创新性探索性场景,允许开发利用机构与授权运营机构“一事一议”协商定价。
关于加快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建设高质量数据集的若干措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共18条举措。措施提出到2028年全省数据标注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打造6个以上省级数据标注创新试验区,引进培育数据标注企业100家以上,构建100个以上覆盖重点领域、经过应用验证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形成50个以上行业典型应用案例,重点依托有色金属、中医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建设垂直领域标注数据集。
福建省促进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印发,闽数据〔2026〕24号,经省政府同意。措施从加强数据供给服务、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企业、提升数据产业发展能级等方面提出系列举措,明确推动政务数据“一数一源”标准建设和分类分级治理,健全一体化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到2028年底可供社会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总量达6万个;引导企业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鼓励设置首席数据官或数据管理专岗。
思明区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2026年9月9日印发,厦思科工规〔2026〕5号,共12条。措施依托区人工智能产业服务平台建立“AI券”兑现机制,实现额度发放与核销闭环管控;对企业购买智能算力服务按实际投入20%补助、单家年度封顶500万元;对企业通过私有化部署、词元调用等方式购买模型、智能体服务按20%补助、单家年度封顶200万元;对词元业务专项银行贷款按实际利率30%贴息,单家年度最高100万元。
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的若干措施(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9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15日,系对深工信规〔2024〕13号文件的修订。修订稿提出每年发放最高5亿元“训力券”、最高5000万元“数据券”,并鼓励各区发放“词元券”;新增“推动场景应用联合攻关”(每年最高5000万元)和“建设人工智能行业赋能平台”(新建平台最高2000万元资助)两项政策,并突出支持各区打造专业化OPC社区。
关于支持徐州科创大走廊创新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江苏省徐州市2026年8月出台,围绕全链条创新能力支撑、各层次人才引育、集聚发展激励三大体系推出15条举措。措施创新推出算力券、数据券、场景券、Token(词元)券、模型券“五张券”,分别对应算力采购、数据集建设、场景打造、词元购买与模型攻关,其中算力券按购买算力实际结算金额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对OPC(一人公司)吸纳就业按每人3000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
关于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6年8月31日发布。通知部署培育一批面向行业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探索通过首购首用、风险补偿等模式,加大大模型、智能体、Token等服务采购力度,提升行业用模用智质效。鼓励服务商搭建前线部署工程师(FDE)团队,扎根用户现场保障场景落地;支持面向重点行业和细分场景打造标准化、可复制的解决方案,推动人工智能在制造业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26年6月20日联合印发,工信部联信管〔2026〕152号。意见提出系统建设网络、标识、平台、数据、安全五大功能,完善政策、设施、技术、应用和生态五大体系。到2030年,建设5万张工业5G专网,打造5个左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型平台,初步构建较为完备的工业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融合应用实现207个工业中类全覆盖,重点行业规上工业企业安全分类分级普及率达80%。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国信办通字〔2025〕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为四类:可能引发或诱导模仿不良行为、对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要求内容生产者与平台展示前显著提示、不在醒目位置呈现;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
成都市AI生成广告合规指引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发布,系中西部地区首个专门针对AI广告领域的合规指引。指引界定AI生成广告概念与适用主体,要求依法标明“广告”并做好“本广告由AI技术生成”“含AI虚拟场景”等标识;列出负面清单,禁止未经同意使用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声称AI虚拟人使用体验、AI换脸仿冒名人等行为,并压实广告主与平台主体责任。
中国(内蒙古)自贸试验区呼和浩特片区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改革举措
由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网信办、自贸试验区呼和浩特片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联合制定,2026年9月印发,共提出十条举措。聚焦跨境数据流动、算力与Token出海、模型能力输出等方向,提出研究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加快建设数据跨境专用通道、探索国际数据中心建设,打通模型应用、Token计费、跨境结汇、资金回款全链条。
江岸区大力支持Token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武汉市江岸区2026年4月29日发布。措施每年统筹5000万元专项资金,推出“3个1000万、4个500万”的“券+资金”组合:每年1000万元Token券补贴企业Token使用成本,1000万元算力券支持绿色算力,500万元模型券、500万元数据券,1000万元场景资金,以及各500万元支持线上Token服务平台与线下OPC生态社区建设。
保定市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保定市2026年3月26日发布,涵盖打造孵化载体、推动数据要素供给、支持模型研发应用等11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鼓励孵化载体设立“数创港”,为入驻OPC提供一年免费办公场地;对采购算力、数据及大模型、智能体等技术服务年度总额30万元以上的主体,按实际支出30%给予最高30万元“数智券”支持,同步发布人工智能OPC业态需求场景清单。
北京市关于加快智能体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6年7月21日联合印发,共四个方面10条。措施支持基础模型“摸高计划”和智能体驾驭层共性技术攻关,培育OPC创业新模式与Token经济,探索Token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商业模式及计费规范;探索建立智能体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支持建设“Token工厂”、探索发放Token券和智能体服务券。
四川省词元券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9月印发,从服务机构、使用单位、使用方式、绩效评价等方面系统规范词元券使用。每年公开遴选国产大模型企业作为词元券服务机构,给予每家500万元至2000万元资金池额度,企业购买词元服务无需申请即可直接享受价格优惠;单个用户补贴不超过实际购买金额20%,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支持比例可扩大至40%,并实施综合评价与退出机制。
四川省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若干政策
四川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2026年6月11日联合印发,从场景牵引、企业培育、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算力供给、优化生态五方面细化24项举措。重大标志性应用场景择优最高2000万元支持;创新推出“词元券”补贴大模型调用成本,企业补贴比例最高20%、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提高至40%,算力券对OPC同比例支持。
武汉市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6年2月13日印发,围绕算力、数据、模型、人才、社区、金融等关键环节推出十条措施。设立算力服务券,按OPC当年使用算力服务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各区每年为每家OPC提供不少于2000卡时免费算力;支持OPC利用数据产品开展人工智能研发,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入选“武汉英才”计划者可获20万至100万元资助。
湖北省数据局关于支持OPC(一人公司)新模式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湖北省数据局2026年3月印发,从数据供给、场景开放、算力支撑、生态融入、融资服务等十个方面推出系统性支持政策。在湖北省公共数据开放网设立OPC专区,提供定制化公共数据资源;发放省级算力券补贴,探索推出模型券、词元券等新型支持方式;开展“数智+”场景育新行动,对OPC发布的算法模型、数据集等产品给予交易手续费减免。
湖北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5月11日印发,从服务生态、要素保障、资本支撑、成果转化四方面提出12条措施。鼓励盘活闲置楼宇园区打造OPC生态社区,分档给予单个最高500万元支持,并为OPC提供“210”一站式开办服务;省级首期安排2000万元算力支持,单家OPC最高可获3000元卡时或Token免费算力,并纳入算力券、上云服务券、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2026年6月18日印发。措施将人工智能OPC界定为以创始人“一人”为核心经营者、人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人的最小组织单元,从集聚发展、关键要素、人才保障、创新应用、生态体系五方面提出举措:打造专业化OPC社区,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加大数据资源供给,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支持向中小企业、科研院所发放Token券、模型券、语料券、场景券。
江苏省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年)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2026年9月11日印发,从八大板块提出26项措施。方案提出建设2000个高质量数据集,到2026年底全省智算规模达280EFLOPS;全年新增备案大模型不少于50款、算法不少于200个,打造100个行业特色智能体和100个“模数共振”典型案例;培育“一人公司”(OPC)企业,探索建立词元计量体系、建设词元流通交易平台,支持各地发放词元券购买智能算力服务。
扬州市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词元券(Token券)的实施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7月22日印发(扬府办发〔2026〕32号),系江苏省首个Token券专项政策。支持对象为区域内调用词元的企业及科研院所,范围限定于依托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按词元计量、按量计费产生的模型调用费用。按费用一定比例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50万元,全市年度财政资金上限1000万元,严禁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
四川省推进算力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26年8月13日印发(川发改数据〔2026〕338号)。围绕算力区域布局、算力产业园区、高能级算力中心、算力赋能"人工智能+"、算力普惠易用、绿电优势六方面提出19条。省级预算内投资按项目核定总投资15%(单个不超1000万元)支持词元工厂等设施;设立"算力券"与"词元券",算力券对人工智能OPC支持比例可提高至40%,词元券最高100万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词元驱动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发布,系北京市首个词元全产业链系统性支持政策,形成"工厂供词元、平台分词元、社区用词元"闭环。到2030年智能经济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算力规模突破10万P,建成4个万卡级词元工厂,培育50个以上智能体研发协作平台。数据合规相关:深化监管沙盒机制创新,鼓励具身智能、自动驾驶、医疗健康等领域数据交易流通,探索以词元交易为基础的数据定价模式。
汕头市促进词元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系全国首个以"词元出海"为核心定位的城市专项政策,依托国家批复的"来数加工"跨境数据试点,实行境外数据进区推理、原始数据不出境。拟发放"词元券"支持AI玩具、AI微短剧、数字员工智能体的研发迭代,依托本地数字基础设施的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算力成本的40%。截至2026年7月15日已完成全国首单词元出海结汇。
广东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6月24日印发,系全国首份省级词元经济专项政策。提出到2027年底建成全国词元供给高地、智能应用标杆和词元出海枢纽。围绕加强高质量数据供给、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词元交易体系、培育数创企业多元主体、畅通国际数据跨境通道、优化词元经济发展环境六方面提出措施。2026年7月30日广东词元交易和服务中心在广州南沙揭牌,广深数据交易所开设词元交易专区。
关于印发《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6年6月15日联合印发《实施网络安全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及相关实施规则(国信办通字〔2026〕3号)。首批实施产品为消费类网联摄像头,产品生产者按自愿原则获得网络安全标识,网络安全能力分为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三个等级。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承担标识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全国网安标委同步制定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作为标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六部门2026年8月12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打造全国高质量词元供给地、词元出海枢纽和先行示范区。措施推出九方面18条举措:供给端建设智算中心与词元工厂,交易端建设自治区词元交易平台;安全治理方面推动词元工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督促模型企业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建立跨境词元服务安全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
巴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巴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巴中市人民政府五届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巴中市营商环境和数据局于2026年8月28日印发。细则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等制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将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全市统一使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加工平台。
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8月20日印发。细则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四川省数据条例》等制定,明确市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9月1日就《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2021年出台的《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进行整体修订,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使用和管理规则,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促进公共数据有序流通,并首次拟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市场化配置内容,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地方制度依据。
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经省政府同意印发《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11月8日成文,12月18日对外公布。细则明确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5月29日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监督管理,按统建共用原则建设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并与国家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类登记类型及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程序。
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5月29日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动与应用。在省、设区的市两级开展授权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市级及以下实施方案报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2026年8月12日联合印发《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湘数据〔2026〕68号),为全国首个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的省级制度文件。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授权运营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收入分配,收益分配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行政事业单位收益作为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2026年8月20日联合印发《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价管规〔2026〕513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定价程序为按“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税金”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利润率参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
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落实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要求,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监督管理,明确登记主体应通过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交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规定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及异议处理机制。
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办法确立“安全可控、价值释放”思路,明确省、市(州)分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开展授权运营;确定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为省级实施机构,市级按规定确定本级实施机构;明确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机构遴选、协议签订、定价与收益分配及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要求。
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通知落实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要求,推动房屋建筑数据标准化治理与跨部门共享应用,明确按统一规则为房屋建筑赋予唯一代码,作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数据标识;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房屋交易等环节归集应用统一代码,为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支撑。
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2026年9月15日印发《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通知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理,要求网站平台健全涉企信息事前审核、事中巡查、事后处置全链条管理机制,主动清理显性涉企侵权信息。明确五类应当主动清理处置的信息:个人信息类(如企业家身份证、住址、电话及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侮辱贬损类、假冒仿冒类、虚假误导类及其他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为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5部分24条。确立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三项原则;为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明确“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等人格权、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侵权认定规则。
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1月10日公布、征求意见截止2月9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规定覆盖App、SDK、分发平台与智能终端四类主体:要求首次启动弹窗告知并取得同意、以结构化清单列明收集目的与权限频度;禁止调用通讯录等权限收集他人信息;明确相机麦克风仅在用户主动使用时调用、注销账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4月7日印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共六章三十四条,有效期五年。办法规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明确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的遴选程序、授权运营协议签订与备案要求,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归集;要求运营机构落实分类分级保护,涉及个人信息须经匿名化处理或取得授权,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科技部等十部门2023年9月7日以国科发监〔2023〕167号联合印发,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开展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与个人信息数据,或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应当进行伦理审查,并对具有社会动员能力或潜在重大伦理风险的人工智能等敏感领域活动作特别规定。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气象服务领域“数据要素×”典型场景指引》的通知
由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于2025年12月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是“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在行业领域落地的场景指引。指引围绕医疗保障、气象服务两大领域,梳理典型应用场景,明确数据来源、应用场景、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参与主体及合规要点,推动行业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利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由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等起草、2019年11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坚持客观、真实、审慎、负责原则,不得炒作牟利或从事不正当竞争。明确不得发布恶意程序源代码与制作方法、专用攻击工具、可完整复现攻击侵入过程的细节、数据泄露事件中泄露的数据内容本身,以及具体网络的拓扑结构、资产信息和风险评估报告。发布事件信息前应报告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未经批准授权标题不得含预警字样。
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
由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2019年第2号公告发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提高党政机关和关基运营者采购使用云计算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建立四部门协调机制,重点评估云服务商征信经营状况、可接触客户数据人员背景与稳定性、供应链安全、数据可迁移性和业务连续性。结果有效期三年,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复评,实控人变更须重新评估,主管部门通过抽查、举报持续监督并可撤销结论。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5年9月11日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共十四条,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办法按主体分类设定报告时限: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须在一小时内报保护工作部门与公安机关,重大及以上事件半小时上报国家网信部门。办法明确报告内容要素、12387热线等六类报告渠道,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以国信办通字〔2025〕2号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3月14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标识分为显式与隐式两类,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规定添加位置与方式,并要求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要素信息。内容传播平台须核验隐式标识并添加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2026—2028年)》,落实"人工智能+"行动要求,围绕人工智能创业企业需求部署要素供给、主体培育、开源赋能、服务保障四方面15项任务。数据方面要求实施工业数据筑基行动,支持组建数据合作联合体建设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并有序向创业企业开放;合规方面围绕算法备案、科技伦理审查与安全测试评估提供专业服务,助力构建安全合规运营体系。
浙江省推进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融合赋能行动方案
浙江省经信厅与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7月28日印发,提出2028年建成工业互联网平台50个,形成高质量行业数据集、高水平工业智能体各100个。合规要点:制定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提升指引,推进DCMM 2.0贯标,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构建工业数据标签体系,支持可信数据空间试点,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加强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备案、分级保护与风险评估,强化训练数据、模型算法与工业智能体应用安全治理。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网络安全标识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标识管理办法》组织起草,2026年5月8日与配套标准《网络安全标识 消费类网联摄像头安全要求》同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5月23日。规则适用于消费者个人或组织购买使用的独立联网摄像头;网络安全能力由低到高设基础级、增强级、领先级三级,分别以一星、二星、三星表示,覆盖物理与硬件安全、数据与个人信息安全等五个单项,标识有效期三年。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2026年4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5月6日,共五章二十七条。办法要求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建模须取得单独同意,撤回同意后应予删除并注销数字虚拟人;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其身份的服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须全程持续显示含“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履行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
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026年7月28日公布、9月1日施行,是全国首个人工智能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确立“以人为本、科技引领、应用驱动、安全可控”原则,首创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推动场景建设由“政府点单”转向“市场揭榜”;聚焦经济、生活、城市治理三大领域推动融合应用,要求加强算力基础设施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设高质量训练数据集,并规定加强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
促进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2026年6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7月18日。规定分布式数字身份是基于区块链等分布式技术、支持用户自主管理身份信息的新型数字身份,由标识符、密钥、可验证凭证和可验证声明构成,可用于数字账户管理、登录认证、数据授权等场景;拟依托国家区块链网络建设分布式数字身份链,为个人、法人及设备等主体提供注册、核验、凭证签发与授权使用等公共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依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由盟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协议有效期不超过5年;确立“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总体要求,实行“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要求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经验、建立泄露溯源与篡改监控预警机制,相关运营记录留存不少于二十年。
关于推进词元高质量发展 培育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新路径的若干举措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8月1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皖数资〔2026〕37号),是全国首个以“词元”为主题的省级专项政策。文件从强化数据供给、夯实算力模型支撑、深化场景应用、培育服务生态、加强要素保障五个方面提出十五项举措,实施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工程,推进合肥国家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探索构建以词元为基础、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集价值体系,并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内容安全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培育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6年8月27日印发、8月31日公开的专项行动部署,落实“人工智能+”行动中培育应用服务商的安排。服务商指提供人工智能咨询规划、交付实施、运营管理、安全治理的机构,目标为2026年底全国资源池突破2000家、2027年底不少于3000家。部署建立资源池、提升服务供给、推动规模化应用、强化支撑保障四项任务,要求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伦理治理、业务合规内嵌研发部署应用全流程。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智能体交互安全要求、AI浏览器安全实践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7月29日以网安秘字〔2026〕93号通知发布的两项实践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8月12日。《智能体交互安全要求》针对智能体跨主体交互场景,设立智能体唯一身份标识、对应凭证、访问控制、安全通信、加密、完整性校验和监控等安全要求;《AI浏览器安全实践指南》针对AI浏览器在自动化网页交互、跨站数据提取、用户行为代理等关键能力下的安全风险,提出涵盖人工确认高风险操作机制、供应链安全、通信与内容安全加固等综合防护体系,要求AI浏览器代理用户操作时须向网站表明AI身份。两项文件为AI产品研发、安全测评、合规运营提供统一指引。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铸盾模都”2026年人工智能安全赋能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26年7月发布的地方性人工智能安全专项行动通知,以沪通信管互〔2026〕34号印发。通知要求上海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企业提供AI服务的企业落实十三项重点任务: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健全AI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技术与应用服务安全责任主体;强化AI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含重要数据识别与备案)、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业务与内容安全管理、供应链安全管理、智能体安全管理、具身智能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风险监测与威胁信息共享、行业安全防护能力建设。要求企业8月31日前完成重要数据目录备案、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AI业务清单。
国家人形机器人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6版)(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6年8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至 2026年9月23日。指南围绕人形机器人整机、关键零部件、软件与算法、安全与伦理、测试评价、行业应用等维度构建标准体系,重点规范环境感知、决策规划、运动控制、人机交互、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要求,推动具身智能安全可控发展。该指南与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政策配套,是人工智能与高端制造融合领域的重要标准化顶层设计文件。
国家脑机接口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6版)(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6年8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至 2026年9月23日。指南系统部署脑机接口产业标准体系,涵盖基础共性、关键技术与产品、行业应用、安全伦理、测试评价等子体系,明确采集、传输、处理、反馈全链条安全要求,强调神经数据等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该文件是脑机接口这一前沿人工智能领域首部国家级标准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对产业合规发展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6年第5批,总第58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发布,系 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第 5 批、累计第 58 批通报。本次共通报 26 款 APP 及 SDK 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重点整治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超范围索权、未明示告知、隐私政策不完整、强制频繁索权、账号注销难等问题。被通报主体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将依法处置。该通报延续了工信部常态化 APP 合规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教育、出行等领域应用具有警示意义。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用户使用人工智能服务安全指南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秘书处 2026年8月24日发布(网安秘字〔2026〕105号)的实践指南终稿,为个人用户通过互联网使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安全指引。指南分安全意识提升、安全使用指引、使用行为准则三个部分,由北京中关村实验室、北京快手科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央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工信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北航、东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集团、阿里云、天融信、蚂蚁集团、金山办公、智源研究院等24家单位联合起草。适用于个人用户,也可为人工智能服务的技术提供者、服务开发者、服务运营者保障个人用户安全使用提供参考,对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人工智能服务风险、推动形成'安全可信'人工智能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座舱数据处理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秘书处 2026年8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指南性文件。聚焦智能网联汽车座舱数据处理场景,规范座舱数据处理者在数据收集、车内存储、座舱内外传输、跨境提供、与第三方共享、车机端处理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并对涉及车内人脸、声音、位置、个人偏好等敏感个人信息提出加强保护措施。意见反馈截止 2026年9月3日,是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合规领域的重要技术指引文件。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信办整合前期《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两份征求意见稿后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认定标准,包括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网络服务及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具有重要影响等,要求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认定,强化大型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特殊义务。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7日。
关于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首批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盖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服务、数据融合开发、数据中介服务四类合同,推行合同编号GF-2025-2615至2618,旨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本意见从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实施保障三方面提出16条举措,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三类机构协同发展,目标到2029年底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围绕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等五方面提出13项具体举措,旨在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活动,明确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登记申请、审核批准、证书变动及管理等,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登记有效期3年,续展有效期2年,明确登记事项、形式审查、公示异议等程序。
河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登记有效期3年,明确登记事项、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变更注销及撤销等程序。
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分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附则五章二十八条,试行期三年。
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分总体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变更备案、证书使用、监督管理六部分。
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分总则、登记申请、登记程序、证书效力及登记变动、管理运用、附则六章三十条。
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涵盖登记申请、审查、变更、证书效力及监督管理共七章二十八条。
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明确形式审查与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登记有效期3年,办法有效期两年。
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登记程序、证书效力及监督管理,试行期2年。
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明确登记对象、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和核准、证书撤销变更续展注销、管理运用和附则,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2024年6月28日印发施行。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11部门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明确适用范围、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发证公告)、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2023年7月1日施行。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数据局联合发布,规范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明确登记对象(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申请审查、公告异议、变更撤销注销等程序,登记有效期三年,2024年12月8日施行。
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4部门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发证)、管理监督和附则,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2026年6月19日起延期施行三年。
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明确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设立、变更、注销)、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登记证书证明期三年,2026年2月21日施行。
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发改委发布,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明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类型(首次、许可、转移、变更、注销、异议),建立登记机构、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的规定,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程序、认证标准、认证标志和监督管理要求。认证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是数据出境三条合规路径之一(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保护认证),为企业跨境数据传输提供低成本合规选择。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等级等制度,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内容审核等合规要求。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活动,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音视频信息服务,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显著标识,涉及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明确39类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App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涵盖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等各类应用场景,是落实最小必要原则的重要操作指引。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提出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明确算法备案、算法安全评估、算法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要求,是算法综合治理的纲领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或篡改、错误关联等行为可构成侵权。2020年修正后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适用作出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提供、非法获取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量化标准,是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列举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几类人脸信息处理行为,是人脸识别数据合规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针对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的专门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组织架构、技术防护、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等要求。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衔接,对金融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行业标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共六章九十四条,依据相关网络法律制定,明确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及监管适用该办法。界定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监管职责,规范服务设立许可备案、全流程运行管理,细分平台、智能信息服务义务,设定监督检查规则、分级法律责任与失信惩戒,明确术语释义、外商及境外服务规则,待确定日期施行。
数据跨境合规流通体系建设指南
为中国企业数据跨境合规流通提供体系建设指南,明确数据跨境合规流通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技术工具和应急管理四大支柱。涵盖数据分类分级、出境路径选择(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自评估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和持续监控改进等环节的体系建设指引,帮助出海企业构建系统化的数据跨境合规管理能力。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在AI系统开发应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原则(安全可控、透明可释、公平公正、隐私保护),提出AI模型安全管理、训练数据治理、算法公平性评估、人工复核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并附答记者问解读。是金融行业AI安全合规的纲领性指导文件。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 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建立负面清单和操作指引相结合的合规出境机制,明确省级管理部门和片区管委会职责,规定需求调研、重要数据识别、业务场景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审批报备等制定流程,明确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报备要求、监督检查、促进措施和法律责任。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负面清单及实施指南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规范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市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负面清单制定流程、适用规则、使用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数据处理者义务和法律责任,核心数据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2025版适用于区内登记注册的数据处理者,按行业领域分批次制定,发布地理信息与气象数据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直播跨境电商、海外音视频制作与传播四个领域负面清单,明确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范围,负面清单外数据可自行出境,实行动态管理。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规范负面清单制定、执行和管理,明确省级管理部门、片区实施机构和数据处理者职责分工,规定需求调研、重要数据识别、业务场景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审批报备等制定流程,明确申请备案、有效期三年、变更延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关系国家安全等核心数据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指南指导区内注册的数据处理者使用负面清单依法有序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明确适用主体范围、使用情况提交与报备流程、材料核验要求和时限、终止使用情形、咨询服务和注意事项,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使用情况说明、承诺书等提交材料清单以及各片区数据跨境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及实施指南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建立负面清单和操作指引相结合的合规出境机制,明确市级管理部门、管委会职责分工,规定负面清单适用、使用情况报告、监督检查、促进措施、重要数据识别和法律责任,支持数据出境便利化并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规范负面清单制定、审批和使用管理,明确省级管理部门、自贸片区和数据处理者职责,规定需求调研、重要数据识别、业务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审批报备等制定流程,实行分批分类和动态管理,明确申请、备案、合规出境、重大变更等实施程序,附数据分类分级参考规则。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2024版列明汽车、医药、民航、零售与现代服务业、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等领域的数据出境管理要求,区分需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需通过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出境的个人信息,明确各场景下的数据量级标准和具体数据类型范围。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 年版)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2024年版列明区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涵盖战略物资和大宗商品、自然资源和环境、工业、金融、统计、通信传播、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互联网服务和电子商务、科学技术、个人信息等十三大类,负面清单外数据免予相关程序。
欧盟 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适用于联网车辆非专业使用场景中的个人数据处理,涵盖驾驶员、乘客、车主和承租人等数据主体,以及车辆传感器、车载设备和手机应用等数据收集方式,强调设计和默认数据保护、数据最小化、透明度、数据主体权利、安全性、向第三方传输和跨境传输等合规要求,并通过案例研究说明具体应用。
美国《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美国2018年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赋予加州消费者了解所收集个人信息、要求删除、选择退出出售、访问个人信息以及享有平等服务和价格等权利,要求企业披露个人信息收集、出售、共享的类别、来源、目的和第三方,规范企业回应消费者请求的程序,禁止因行使权利而歧视消费者,并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出售设置选择加入要求。
2025《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EHDS)
欧盟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条例2025/327旨在建立欧洲健康数据空间,改善自然人在医疗保健领域对其个人电子健康数据的访问和控制,促进研究创新、政策制定、公共卫生威胁防范应对、患者安全和个性化医疗等领域的电子健康数据二次利用,并统一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强化数据保护、安全、保密与伦理使用。
《网络弹性法案》(CRA,编号 (EU) 2024R2847)(英文版本)
欧盟网络弹性法案2024/2847针对具有数字元素的产品制定横向网络安全要求,适用于在欧盟市场投放的硬件和软件产品,要求制造商在产品设计、开发和全生命周期内落实网络安全,减少漏洞并及时提供安全更新,明确支持期限、漏洞处理、技术文档、合格评定、市场监管和CE标志要求,提升供应链和消费者层面的网络安全水平与透明度。
欧盟《人工智能法》
欧盟人工智能法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为联盟内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投放市场、提供服务和加以使用建立统一法律框架,旨在促进以人为本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保护健康、安全、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和环境,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透明度义务、生物识别、情绪识别、远程生物识别以及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等作出规制,并设置创新支持措施。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明确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及授权运营法人组织为登记主体,国家或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登记机构和平台,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登记结果有效期三年,建立分级监督管理和撤销登记等制度,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坚持依场景授权、不搞一揽子授权,建立市县两级协调机制,明确发布公告、资格初审、专家评审、会议审议、授权备案、协议签订等授权程序,规定授权运营域的登记开通、数据获取、数据开发、产品发布和权限关闭等要求,落实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年度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发布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建立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框架。明确授权运营的基本原则、授权程序、运营主体资质条件、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运营行为监管和评估考核等要求,为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和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盐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数据供给、平台建运、加工治理、开发利用、流通交易和安全监管等活动,实行运营主体和开发主体两级授权模式,依托统一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数据加工治理与开发利用,明确数据归集、目录编制、产品发布、交易流通、定价收益、安全责任、违规处置和退出机制等制度,并附实施方案阐述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具体实施路径。
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职责分工,实行目录化与分类分级管理,确定运营单位并建设全市统一运营平台,按照一场景一授权一申请原则开展数据产品开发,建立收益分配、数据贡献评价和运营评估机制,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范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与目录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及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公共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可控利用。
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和依场景授权。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运营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各主体落实数据安全责任,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公开情况。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县政府为授权主体,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授权运营单位按应用场景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签订协议。运营域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不得新建运营通道。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授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授权运营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和产品开发。运营单位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运营单位按一场景一申请原则获取数据,在平台内加工,确保原始数据不导出平台。公共数据产品收益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活动。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分类分级、依法采集、依职共享、有序开放、流通融合、安全可控原则。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和开放属性进行分类。共享申请通过一网共享平台办理,数源部门按规定审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柳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目标是到2026年底形成规范流程和安全保障体系,打造1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市数据局负责具体实施。坚持一场景一授权、无场景不授权,建设数据授权运营专区,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优先在工业制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城市治理等领域突破。探索收益分配,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本级行政机关及财政保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市政务和数据局为数据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机构。实施方案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后,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协议。运营机构按一场景一授权原则遴选开发机构。实施机构定期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开展年度成效评价。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江山市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和专家组。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公告、申请、审查、公开、签约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依托衢州市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不再单独建设。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违反协议或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或终止授权。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县政府为授权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和专家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申请、审查、签约等程序确定。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级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本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采用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模式,市政府授权数据主管部门试点确定一级运营主体,一级运营主体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并签订授权协议。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和安全保障,二级开发主体依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授权运营平台是全市统一通道,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数据产品由市场定价。本办法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发布的公共数据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运营的基本原则、运营主体资格要求、运营流程管理、数据安全保护、收益分配和监督考核等规定。规范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活动,促进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专家组。授权运营经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级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和可还原原始数据的产品不得导出。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未通过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授权。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专区分为综合领域和行业领域,采取政府授权运营模式。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监管。运营单位经专家评审、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原始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定期组织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3日。
德清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建立由数据提供单位、主管单位、运营单位、使用主体、监管单位及协调小组、专家组组成的工作体系,县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和建设授权运营域。授权运营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提交、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培训考核、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市场运营等环节。运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连续三次评估不合格取消授权资格。本细则自2023年施行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本方案适用于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建立市级协调机制和专家组,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实行一场景一授权,经发布通告、提交申请、专家评审、结果公开、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运营单位。重点推进公共信用、先进制造、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服务等领域场景建设。定期开展年度评估。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授权运营按发布公告、提交申请、综合评审、签订协议等程序进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运营单位应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终止授权。本细则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
无锡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建立市级协调机制,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平台与授权运营域建设。运营单位采取综合授权、领域授权、场景授权等方式,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形成的数据产品经审核后在合法数据交易平台流通。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违规或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权限直至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登记主体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市级登记机构,区数据主管部门确定本区登记机构。登记平台作为统一入口,提供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服务,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赋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试行期间采取整体授权模式,运营机构按程序确定,数据开发商依场景申请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数据资源范围、产品清单、收益分配、安全责任和退出机制。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银川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实施方案(2024—2025年)
本方案适用于银川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4年至2025年。构建1套制度体系、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运营平台2个平台、N个运营专区、X个运营场景的1+2+N+X模式。率先在医疗健康领域完成首笔数据运营交易闭环,逐步拓展工业、农业、金融、交通、文旅等场景。建立工作协调小组,实行一场景一清单一审核。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和一数一源一标准等要求。
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活动。公共数据按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类,数据开放主体应编制开放目录并在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有条件开放数据需经申请、审核、签订利用协议后使用。数据利用主体获取的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约定外目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建设运维。本细则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
金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按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授权运营域。授权运营依应用场景开展,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经审核后上线,或可还原原始数据的产品不得出域。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格取消授权。本细则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授权运营采取综合授权、分领域授权等方式,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或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建设统一运营平台,运营单位按应用场景一事一申请,在平台内加工数据,原始数据不得导出。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并接受评估。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按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运营域。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公告、申请、预审、专家评审、终审、公开、备案、签约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运营单位应在运营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不得用于未经审批场景。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和绩效评估,不合格取消授权。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
新余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监督管理。市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采用分领域、依场景授权方式,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出域。数据产品依法登记并按规定定价。违反规定依法追责。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4〕6号)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活动。市政府委托市数据局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依场景开展数据运营,引入主体开发数据产品,经安全合规审核后交易流通。市级公共数据服务机构负责数据汇聚、治理和脱敏脱密支撑。原始数据不得交易。对违规或重大经营问题的,市数据局可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由市数据局授权运营单位统一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运营渠道。平台应具备数据需求管理、分类分级、全流程溯源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授权运营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需重新申请。市数据局会同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专区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和综合基础类。采取政府授权运营模式,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作为监管单位,择优确定运营单位并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运营单位承担专区建设运营、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终止授权运营协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运营机构,依托统一平台为数据商提供开发利用环境。运营机构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合规核查和出域管理;数据商依场景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由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源部门和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同审核,原始数据不得交易和直接导出。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评估。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省级采用一级授权加分行业授权模式。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运维和数据初级加工,二级运营主体依托平台开展开发运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运营主体应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并接受评估。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行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相衔接的分级开发模式。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并审核场景与数据需求,一级开发主体依托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实行年度评价。对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可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省级实施机构由省大数据中心担任。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协议。省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各地原则上不再独立建设。对不遵守协议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实施机构可暂停或提前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由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并按三重一大机制审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平竞争确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在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内依场景开发利用数据,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协议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明确数据范围、安全责任和退出机制。发生安全等事故或拒不整改的,实施机构可终止协议。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分领域授权为辅。授权运营机构建设运营授权运营空间,对公共数据进行初级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机构依场景再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公共数据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总枢纽,实现可管可控可追溯。原始数据不得出域,产品不得还原原始数据。本办法自2025年1月7日起实施。
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行依场景授权模式,由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运营机构。授权运营域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或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机构在域内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向社会提供。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施机构应年度评估并动态管理。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确立运营主体与开发主体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模式,依托授权运营域和平台依场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与安全管理,开发主体依协议形成数据产品并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交易。对违规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可终止授权协议。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规范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规定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定程序和协议内容,规范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合作方入驻退出、数据资源授权申请、公共数据产品开发、登记备案、交易定价、全过程成效评估、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
《光明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深圳市光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等定义和基本原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规定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源部门职责,明确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定程序、协议内容和退出机制,规范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合作方管理、产品登记备案、交易定价和安全保障。
深圳市南山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相关的汇聚、治理、授权、加工、经营、流通、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务和数据局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明确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取程序和退出机制,规定开发利用方入驻、数据资源授权申请、产品服务加工登记、数据流通与收益分配、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要求。
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适用于在青海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包括绿电保供和用电保障、招商引资奖补和东西部协作、用地要素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投融资及税收优惠、人才引育和营商环境优化等,推动大数据产业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国家布局,建设零碳大数据中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批反馈机制,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有条件开放和开发利用,强化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登记平台、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和登记类型,北京市大数据中心为登记机构,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监管,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与材料要求,建立登记结果公示、异议处理、有效期续展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规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明确公共数据、数源部门等定义,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有序开放,鼓励开发利用和数据交易,保障数据主体权益与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原则,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要求制定开放清单并通过统一开放平台提供数据,规范数据利用协议、数据质量、平台建设、行为记录、权益保护和利用监管,鼓励社会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创新应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20条)
2022年12月发布,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的流通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治理制度,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定义,规定整体授权为主、逐步探索分领域或依场景授权的模式,要求建设统一授权运营平台、编制实施方案、依法确定运营机构,明确数据申请使用、加工处理、产品合规审核、登记发布和再开发要求,强化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
欧盟《人工智能法》最终通过版本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4年通过的关于人工智能统一规则的条例,旨在促进以人为本、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应用,改善内部市场运作,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部署者及相关主体,根据风险等级对人工智能系统分类管理,禁止不可接受风险实践,对高风险系统提出严格合规要求,明确透明度、技术文件、记录保存、人工监督等义务,并设立人工智能办公室、公告机构和市场监管机制。
欧盟《数字服务法》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2年10月19日通过的关于数字服务单一市场的条例,旨在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建立统一、有效的强制性规则,防止内部市场碎片化,适用于与欧盟有紧密联系的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明确纯粹渠道、缓存、托管服务和在线平台的分类及责任豁免条件,要求平台履行透明度、风险管理和内容审核等义务,保护基本权利并促进创新。
CNIL GDPR软件开发指南
法国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发布的软件开发GDPR合规指南,强调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保护用户数据和个人数据处理,要求了解GDPR核心原则、必要时指定数据保护官、对数据和处理活动进行映射分类、留存处理活动记录、开展隐私影响评估管控高风险,建立内部流程应对安全事件、用户权利请求、供应商变更等情况,并持续记录和更新合规文档以证明合规。
欧盟《设计端与默认设置端的数据保护》(英文及中文)
RGA欧盟约束性公司规则(BCRs)
RGA集团制定的控制者政策型约束性公司规则,适用于集团成员在欧洲起源的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和处理,规定适用范围、控制者与处理者定义及义务、数据主体权利、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措施、向第三国转移规则、员工合规责任及违规后果,确保无论个人信息转移至何处均能提供与欧盟法律实质相当的数据保护水平,并明确与处理者政策的关系。
欧盟bcrs审批意见(埃森哲)(中英文)
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批准埃森哲全球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数据处理方的约束性公司规则的决定,依据GDPR第47条等规定,确认其BCR符合法律约束力、第三方受益人权利、数据保护原则、数据主体权利、责任承担、信息提供等要求,同时强调数据出口方须在转移前评估目标第三国保护水平,必要时采取补充措施以确保实质同等保护,否则应暂停或终止转移。
欧盟标准合同(sccs)(英文版)
欧盟委员会2021年6月4日通过的实施决定,制定根据GDPR向第三国传输个人数据的标准合同条款,作为第46条下的适当保障措施之一,确保个人数据转移至第三国时维持欧盟保护水平,包含通用条款和模块化条款,适用于控制者到控制者、控制者到处理者、处理者到处理者、处理者到控制者等多种传输情形,要求数据出口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可补充额外保障措施。
欧盟《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指令》(NIS2 Directive)(英文)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2年12月14日通过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指令,取代2016/1148号指令,旨在消除成员国网络安全规则的差异,建立协调的监管框架,扩大适用范围至更多关键部门和重要实体,要求实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报告重大事件,加强主管机构合作与执法,并规定统一的标准以提升欧盟整体网络安全水平和内部市场功能。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明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在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按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按存货准则处理。规范了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要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会计制度基础。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英文(中文)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2年9月14日通过的关于数字领域可竞争和公平市场的条例,旨在解决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作为守门人滥用市场力量的不公平行为,弥补传统竞争法事后执法的不足,通过统一规则确保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公平性,适用于满足特定规模、用户数量和业务影响标准的守门人,禁止其实施一系列不公平行为,以促进创新和消费者选择。
cnil《关于 Cookies 和类似技术的指南》
欧盟《电子隐私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通过的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旨在向公开电子通信服务用户提供统一水平的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无论使用何种技术,保障通信保密性,规范流量数据、位置数据、订阅者目录信息等处理,要求最小化处理、使用匿名或假名数据,并允许成员国基于公共安全等目的依法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欧盟车辆数据指南
欧盟委员会2025年9月发布的关于车辆数据的指南,随附数据法案2023/2854,为汽车行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实施数据法案第二章的定制化建议,明确网联产品、相关服务及第二章范围内数据的定义,区分原始数据、预处理数据、推断或衍生数据,解释用户访问和使用车辆数据的权利、访问成本规则,并说明与型式批准法规、竞争法、GDPR等行业立法的关系,仅作指导之用。
欧盟数据法案(含英文)
欧盟GDPR合规指引-CAICT
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机构编写,系统介绍GDPR立法背景、制度要点和执法机制,详细阐述域外适用、数据主体权利扩张、控制者与处理者问责、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及监管体制改革,并从风险评估、组织架构、合规体系设立与执行、培训审计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最后比较GDPR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异同及冲突应对策略。
GDPR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欧盟境内控制者或处理者的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向欧盟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服务或监控其行为的域外处理活动,确立合法性、公平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和机密性等原则,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可携带权、反对权和免受自动化决策权,规定控制者与处理者义务、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监管体制及高额罚款等法律责任。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
在1.0版本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涵盖AI系统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治理要求。明确AI安全治理的四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AI研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别提出安全责任要求,重点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安全治理措施,包括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输出内容安全和应用安全等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要求车联网相关企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提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评估、应急管理等具体要求,是车联网领域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政策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规范工业、电信、无线电等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将数据分为一般、重要、核心三级并实施动态目录管理,要求处理者落实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备案、风险评估、事件应急处置等义务,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优先境内存储,出境须安全评估,不得擅自向境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违法可给予约谈、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 2025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 版)》征求意见稿,面向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联网运行等场景提出数据出境合规要求,首次就重要数据判定与出境路径给出操作口径。该稿已被 2026 版正式指引(工信部联网安〔2026〕27号)取代,现仅作制度沿革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合规指引
该指引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旨在引导其合法合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文件依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和数据交易等方面提供实务指引。
行业规范
智能体支付应用自律公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制定、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业自律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共八章三十四条。公约适用于开展智能体支付应用的会员单位,在智能体管理方面要求基于KYC探索建立了解你的智能体(KYA)机制,对接入支付链路的智能体进行身份识别、验证与高中低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在授权管理方面要求明确交易限额、扣款账户与优先级、有效期等授权边界;在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关键交易节点可信存证机制,将模型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智能体参与的支付交易可解释、可审计;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智能体自主发起支付交易落地前须向协会报备。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明确数据资产定义、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及披露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
大庆市数据条例
2025年12月25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19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东北地区首部设区的市数据领域基础性法规,共七章。条例聚焦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应用、数据安全防护四大核心领域;明确市县两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跨境流通,并要求加强数据领域跨区域合作。
延安市政务数据条例(草案)
2026年9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延安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草案三次审议稿,后续将按程序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该条例是延安市“小切口、小快灵”立法项目,聚焦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发利用、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为数字政务建设提质增效提供法治保障;具体施行日期待省级批准公布后确定。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
2026年9月22日提请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共二十六条、不分章节,是全国首部智能中枢赋能城市治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草案。草案要求治理中心按全市统一架构建设,通过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协同,增强精准感知、态势分析与智能决策效能;明确城市发展、服务、安全、管理四领域场景建设,并提出打造统一人工智能底座。
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促进条例(草案)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7月8日公布《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征求意见,反馈截止9月30日。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构建“全链条、全要素、全周期”制度框架,涵盖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应用、要素保障与安全治理,拟建立“一人公司”(OPC)系统性支持制度与创业失败帮扶机制,鼓励优先采购人工智能创新产品,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试点。
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
云南省司法厅2026年9月21日公告(2026年第20号)公布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1日。草案围绕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与安全保障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数源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与合规边界,为云南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提供法治支撑。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八章四十七条。设数字基础设施、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等专章,明确网信、公安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低空经济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助力“中国数谷”与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核心区建设。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9月23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构建创新发展、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保障制度框架,首次将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管理。构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梯度推进机制。
山东省数据条例
202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条例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分类规范管理;分类别分场景界定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确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规范数据交易与跨境流动;明确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等举措,并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6年9月18日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新增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鼓励数据处理者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推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流通运用;同时要求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开展智慧监管,并推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与“免申即享”。
天津市数据条例(草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17日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18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0条,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制定,从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赋能发展、合作交流、数据安全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构建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机制。
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9月11日通过,2027年1月1日施行,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新增“应用服务”“安全保障”专章,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完善分类分级保护,将合规要求嵌入数据全生命周期;建立自动驾驶地图等快速审核机制,对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实行备案管理;推进时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体系,鼓励非涉密数据依法参与市场交易。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条例共七章,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人工智能概念与产业边界,对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标准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先行先试,并要求建立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与公共数据共享目录,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
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
《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2025年12月26日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6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围绕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构建覆盖权益保护、共享开放、流通交易、产业发展、保障安全的全链条制度体系,设专章规定数据处理者权益并鼓励数据权益登记,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和数据资产入表要求。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通过的《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围绕公共数据汇聚共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规定,是山东数据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已被 2026 年 9 月 23 日通过的《山东省数据条例》(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取代,现仅作立法沿革参考。
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6年5月21日将《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月21日截止。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条,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拟取代2021年《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内容涵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收费原则、数据持有使用经营三权分置与产权登记、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红线、敏感个人数据单独同意、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与风险评估及数据出境便利化。
呼和浩特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6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7月29日批准,8月3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办法禁止借社会热点蹭炒热度牟利及批量注册操纵账号传播虚假信息;要求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视频等按规定添加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虚构演绎内容须显著标记;压实平台真实身份核验、内容审核、算法推荐主流价值导向与投诉举报义务,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山西省数据条例(草案)
山西省司法厅 2026年8月14日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地省级数据综合立法草案,共十章六十五条,对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系统规范数据权益、资源管理、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事项。明确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与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登记凭证证据效力、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与企业数据交易场内规范、可信数据空间与算力网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个人信息保护衔接等制度,细化地方政府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路径。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14日。
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草拟并送审的地市级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立法草案,共九章七十三条。草案遵循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源开放、自主可控、以人为本、人机共生原则,全国首次将'开源开放'设为独立章节系统构建从开源社区、开源人才评价、开源基金会到开源安全分级的全链条制度体系,贯穿具身智能产业链上下游,首次将'词元'(Token)作为人工智能新型生产要素引入地方性法规并作出促进生产、配置、使用制度安排;明确建立市级算力协同调度机制、数据基础设施统筹机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算法与模型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模型评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等创新制度。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8月27日。
佳木斯市数据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 2026年8月14日公布的地市级数据综合立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共七章四十条(含附则),对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应用、数据安全保障等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化管理、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个人信息处理等制度,细化地方政府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路径。意见反馈截止 2026年9月14日。
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广州首部人工智能领域专门地方性法规的草案修改稿,2026年8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9月18日,拟于10月第三次审议并表决。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首次系统提出构建“算力+数据”双底座,组织建设全市算力协同调度平台并探索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包容审慎与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明确禁止歧视性输出、算法价格歧视、高风险场景未建立安全干预机制等五类行为,并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算法备案与科技伦理审查。
厦门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经济特区立法草案,共七章。规定系统布局、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安全可控原则,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产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算力和数据工作,建立人工智能专家咨询委员会,推动厦漳泉区域协同发展,加强无人驾驶、智能终端、智能软件应用领域技术共享。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8月18日。
江苏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创制性立法草案。从要素配置、技术创新、场景应用、生态保障、安全治理等维度建立全链条制度框架,首次将"词元"作为人工智能新型生产要素纳入地方性法规,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与统一算力调度机制,明确多部门协同多主体参与的快速响应安全治理体系,推动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
重庆市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首部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2026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五条。确立“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责任制,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实行目录管理与差异化保护;明确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重要数据委托处理相关日志不少于三年,重要数据处理者须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并要求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服务主体依法处理数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4117法案
美国总统第14117号行政命令于2024年2月28日签署,旨在限制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批量敏感个人信息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认为此类获取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异常和重大威胁,授权司法部长制定规则禁止或限制涉及批量敏感个人信息和政府相关数据的特定交易,同时支持开放、全球、可互操作、可靠和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不实施普遍数据本地化要求,也不广泛禁止与受关注国家的商业往来。
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RED,2014-53-EU)
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协调成员国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法律,适用于有意发射或接收无线电波的各类设备,规定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避免有害干扰、电磁兼容、健康安全、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防范欺诈、紧急服务接入、残疾人无障碍使用、软件加载合规及通用充电器等基本要求,要求制造商进行合格评定并加贴CE标志,以保障内部市场统一运行。
MDR-EU2024-745-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中文版
欧盟《执法数据保护指令》 (EU) 2016-680)英文版_翻译
欧盟执法数据保护指令2016/680适用于主管当局为预防、调查、侦查或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而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以及此类数据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补充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明确数据保护原则、数据主体权利、处理者和控制者义务、跨境传输规则以及独立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强化刑事司法和警务合作中的个人数据保护。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流通、数据相关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建立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分置机制和数据权益登记制度,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与国际合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
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建立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和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培育数据产业。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发挥安徽省数据要素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推进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支持非公共数据汇聚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政府治理等领域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产业,加强大数据人才培养、促进措施和安全管理。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推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明确大数据发展应用原则和目标,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产业发展聚集区。
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
规范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应用及相关数据管理、安全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活动,明确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建设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场所,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民生服务和政府治理等领域数据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统筹推进,推进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培育数据市场和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湖南省数据条例
规范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产业发展、要素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明确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和产权登记,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工作,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授权运营,支持人工智能、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甘肃省数据条例
加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产业,推动东数西算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应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
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流通、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建设统一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促进兵地融合发展,支持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据交流合作。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定位、目标和基本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发展服务器及存储、集成电路、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发挥辽宁省数据效用、加快大数据发展,明确大数据发展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加强信息、融合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和统一大数据资源平台,省、市、县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专章规定工业大数据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制。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促进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管理应用、促进发展、安全保护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建立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规划和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平台,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等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加强通信网络、算力、新技术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发展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展电子信息制造、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和适用范围,加强信息通信、空天信息、物联网、算力、数据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数字产业化,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推进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服务数字化。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发挥天津市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作用,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推进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共享交换和开放平台建设,规范政务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型,鼓励社会数据采集利用和数据交易,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促进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和适用范围,加强信息网络、算力、新技术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数字经济安全保障、治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
规范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定义,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共享开放,促进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合理利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安全保护。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分类分级和共享开放管理,建立全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实行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加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推进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跨行业应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交通、金融、城市治理等领域大数据融合应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四川省数据条例
加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建立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合作。
上海市数据条例
保护上海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本市数据处理活动,加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统一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保障数据安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鼓励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重庆市数据条例
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等活动,明确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市数据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和区县数据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促进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中的应用,强化川渝数据合作。
江苏省数据条例
规范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明确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机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产业和应用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度和法律责任。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规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活动,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建立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和安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促进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统筹推进通信网络、算力、数字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和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深化开放合作并完善支撑保障措施,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推进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处理活动,明确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告知同意、敏感与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共享开放和分类管理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与法律责任,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数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由市网信部门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湖北省数据条例
2025年7月31日通过,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利用、产业发展、安全及相关保障措施,明确数据、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等定义,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建立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分级,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促进数字湖北建设。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音频文件
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技术方法,针对音频文件类型。通过在音频文件元数据中嵌入数字水印和标识信息,实现AI生成合成音频内容的溯源识别。(实践指南)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图片文件
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技术方法,针对图片文件类型。通过在图片文件元数据中嵌入数字水印和标识信息,实现AI生成合成图片内容的溯源识别。(实践指南)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文本文件
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技术方法,针对文本文件类型。通过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不可见的数字标识信息,实现AI生成合成文本内容的溯源识别,支持内容审核和版权保护。(实践指南)
移动智能终端人工智能应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及评估方法
规定移动智能终端上人工智能应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和评估方法,涵盖AI应用在本地数据处理、模型推理、个性化服务等场景中的个人信息最小化、本地化处理、差分隐私等隐私保护技术要求和效果评估方法。
移动互联网应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技术要求,包括未成年人身份识别、监护人同意获取、信息收集限制、内容过滤、使用时长管理、消费管控等功能的实现要求,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的技术标准。
网络空间安全仿真 电力系统信息安全仿真平台接入技术要求
规定电力系统网络安全仿真平台接入的技术要求,涵盖仿真平台与真实系统之间的安全隔离、数据脱敏、接口安全、访问控制等技术要求,保障电力系统网络安全仿真和攻防演练的安全可控。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技术要求
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处理儿童个人信息时的告知同意技术要求,包括监护人身份验证、分级告知、同意记录、撤销同意等技术实现方案,是《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技术配套标准。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系统规定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最小必要评估原则、方法和判定标准,涵盖19类常见服务类型的必要信息范围,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的综合性评估规范。
移动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规定移动智能终端的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包括终端权限管理、隐私空间、个人信息防泄露、应用程序权限管控等终端侧的隐私保护能力要求,是终端厂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技术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规定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涵盖系统安全架构、应用安全、数据安全、通信安全和更新安全等维度,并给出相应的测试评价方法。保障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的安全基础能力。
互联网域名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规定互联网域名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接口测试方法和测试用例,验证域名服务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保障域名解析服务的信息安全水平。
医院信息平台交互标准 第 2 部分:个人信息注册、查询服务
规定医院信息平台中个人信息注册和查询服务的交互标准,包括患者个人信息注册、身份匹配、信息更新、隐私保护等交互数据格式和流程规范,确保医疗数据互联互通场景中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 13 部分:传感器信息
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传感器信息(加速度传感器、陀螺仪、麦克风、摄像头等)的最小必要评估规范,明确各传感器信息的必要性判定标准和处理限制,是"最小必要"原则在传感器数据领域的具体落地。
移动应用软件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评估方法
规定移动应用软件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评估方法,涵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对外提供、删除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及对应的检测评估方法。是App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检测和认证的重要技术依据。
数据安全技术 机密计算通用框架
建立机密计算通用技术框架,规定基于可信执行环境(TEE)的机密计算安全要求、功能规范和互操作性要求。确保数据在使用状态下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保护,适用于云计算和多方数据协作等需要保护使用中数据的场景。
服务机器人信息安全通用要求
规定服务机器人(包括家庭服务机器人、公共服务机器人等)的信息安全通用技术要求,涵盖用户数据采集安全、通信安全、软件安全、远程控制安全和隐私保护等要求,防范服务机器人被恶意攻击造成用户隐私泄露或安全危害。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规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的规范要求,建立灾难恢复的七级能力指标体系。涵盖数据备份、备用基础设施、备用网络、灾难恢复预案、演练维护和恢复时间/点目标(RTO/RPO)等要求,保障组织在灾难发生后的业务连续性。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对应ISO/IEC 27001:2022,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组织在所处环境下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是ISMS认证的核心标准。包含组织环境、领导力、规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和改进七大管理要素。
网络安全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实现指南
规定数字水印技术的选择、实现和评估的正式指南(非征求意见稿),涵盖数字水印的嵌入与提取算法、鲁棒性测试、安全性评估和实施要点,适用于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溯源追踪和内容认证等应用场景。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摇一摇广告个人权益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中"摇一摇"等传感器触发的广告推送行为,制定个人权益保护规范指引。要求在广告触发时必须显著标明来源和关闭方式,用户可拒绝基于传感器信息的广告推送,保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征求意见稿)
人工智能安全标准体系(V1.0)(征求意见稿)
构建人工智能安全标准体系框架1.0版,按照AI安全全生命周期和分层分类原则,系统梳理AI安全标准化需求,提出标准制定优先级和实施路线图。涵盖AI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模型安全、应用安全、伦理治理等子体系。(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机构要求(征求意见稿)
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审核和认证机构的通用要求,包括审核机构的能力要求、审核流程、审核员资格和认证决定规范,确保ISMS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第 2 部分:事件响应规划和准备指南(征求意见稿)
对应ISO/IEC 27035-2,为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提供规划和准备指南。包括事件响应团队的组建、职责分工、资源准备、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帮助组织在安全事件发生前做好充分准备。(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管理 第 1 部分 原理和过程(征求意见稿)
对应ISO/IEC 27035-1,规定网络安全事件管理的基本原理和过程框架,包括事件管理策略、事件发现与报告、事件评估与决策、事件响应和事后总结改进等环节,为组织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管理体系提供基础指南。(征求意见稿)
人工智能 知识图谱 知识交换协议(GB/T 45628-2025)
规定人工智能知识图谱的知识交换协议,包括知识图谱的数据模型、交换格式(RDF/JSON-LD等)、查询接口(SPARQL)和互操作规范,促进不同知识图谱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融合应用。
人工智能 计算设备调度与协同 第 2 部分:分布式计算框架(GB/T 45401.2-2025)
规定人工智能计算设备调度与协同中分布式计算框架的技术要求,涵盖资源管理、任务调度、数据分布、容错机制和性能优化等核心功能规范,适用于大规模AI模型训练和推理的分布式计算场景。
临港新片区印发再保险、国际航运、生物医药 3 个领域数据出境操作指引
临港新片区发布的针对再保险、国际航运、生物医药三个特定行业领域的数据出境操作指引。明确各行业数据出境的场景特征、合规要求、自评估要点和申报流程,为特定行业企业提供可操作的数据出境合规指南。
关于发布 2025 年度第一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需求的通知
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2025年度第一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需求清单,明确了年度重点标准制定方向,涵盖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供应链安全等领域,为标准制定提供优先指导。
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
规定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作为网络关键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涵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通信安全、固件安全、安全启动和安全日志等功能要求,适用于工业控制系统中PLC设备的安全评估和认证。
数据安全技术 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运行机制要求。明确监督机构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决策,对内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是大型平台企业合规治理的重要要求。
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规定政务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覆盖政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销毁全生命周期。明确政务数据分类分级、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脱敏和出境管理等专门要求,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基于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安全要求。涵盖用户画像、算法推荐、自动化决策的公平公正要求、透明度要求、用户拒绝权和说明权保障,禁止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安全合规要求。
网络安全技术 运维安全管理产品技术规范
规定运维安全管理产品(堡垒机)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单点登录、身份认证、权限控制、操作审计、会话管理和高危操作管控等功能规范,适用于对IT运维操作进行集中管理和安全审计的场景。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技术要求
针对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提出技术要求,包括内容过滤、时长管理、功能限制、消费管控、家长监护等功能要求,确保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技术配套标准。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
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建立统一的编码体系用于标识AI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身份。编码包含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信息、技术类型和服务范围,是实现生成合成内容可追溯、可审计的技术基础。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保险应用指南
为网络安全保险的应用提供指南,明确网络安全保险的基本概念、承保范围、风险评估方法、理赔流程和保费定价参考因素。帮助组织了解如何通过网络安全保险转移和缓释网络安全风险,是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
信息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活动,规定训练数据的安全规范。包括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性要求、数据清洗要求、敏感信息过滤、数据标注质量、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是生成式AI合规治理的重要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实现指南(征求意见稿)
规定数字水印技术的选择、实现和评估指南,涵盖数字水印的嵌入算法、提取算法、鲁棒性测试、安全强度评估等。适用于对数字内容进行版权保护和溯源追踪的应用场景。(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规定网络安全运维的实施要求,涵盖安全运维的组织管理、资产管理、监控检测、事件响应、变更管理、配置管理和安全评估等环节,帮助组织规范和提升网络安全运维水平。(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软件物料清单数据格式(征求意见稿)
规定软件物料清单(SBOM)的数据格式标准,明确SBOM应包含的组件信息、许可信息、依赖关系和安全漏洞映射等要素。支持供应链安全管理和软件成分透明度要求,是软件供应链安全合规的基础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能力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能力的量化指标体系,明确能力维度的定义、各级指标的测度和评价方法。涵盖识别认定、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恢复重建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能力,为CII安全保护能力的科学评估提供标准化工具。(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标识密码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规定基于标识的密码认证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IBE/IBC算法的参数生成、密钥管理、加解密操作规范和安全参数要求,保障标识密码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 7 部分:网络虚拟化安全(征求意见稿)
规定网络虚拟化环境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包括虚拟化平台安全、虚拟机隔离、虚拟网络安全、Hypervisor安全和虚拟化管理安全等方面,适用于云计算和数据中心环境中的网络虚拟化安全。(征求意见稿)
数据安全技术 二手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规定二手电子产品(手机、电脑、硬盘等)信息清除的技术要求,包括数据擦除的技术方法、清除深度、验证手段和清除证明文件格式,防止二手电子产品流转过程中原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试验平台 体系架构(征求意见稿)
规定网络安全试验平台的体系架构,包括平台组成、功能模块、接口规范和试验流程。为网络安全产品和安全技术的测试、验证和评估提供标准化的平台架构参考。(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空间安全图谱要素表示要求(征求意见稿)
规定网络空间安全图谱要素的表示要求,建立网络空间安全态势的可视化表达标准。明确网络资产、安全威胁、脆弱性、安全事件等要素的图形化表示方法和数据模型。(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时间戳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公钥基础设施中时间戳服务的技术规范,包括时间戳请求和响应的消息格式、时间戳令牌的结构、时间同步安全要求等,为电子数据的可信时间标识提供基于PKI的技术方案。(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PKI 组件最小互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公钥基础设施组件间的最小互操作规范,明确CA、RA、证书库等PKI组件之间的接口协议、数据格式和安全要求,确保不同厂商PKI产品的互操作性。(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证书管理协议(征求意见稿)
规定公钥基础设施中证书管理协议(CMP)的技术规范,包括证书申请、颁发、更新、撤销等管理操作的协议格式和安全机制,是实现PKI互操作的基础协议标准。(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应用接入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应用接入提供标准化规范,明确接入架构、接口协议、凭证格式和安全要求,为各类互联网服务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抗拒绝服务攻击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抗拒绝服务攻击(Anti-DDoS)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DDoS攻击检测、流量清洗、黑名单管理、畸形包过滤和溯源分析等功能要求,保障网络服务在遭受DDoS攻击时的可用性。(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数据销毁软件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数据销毁软件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覆写、加密擦除、物理销毁等数据清除方法的技术要求和效果验证标准,确保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被不可恢复地彻底销毁,适用于数据生命周期末端的合规处置。(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安全配置检查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安全配置检查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安全基线管理、配置合规检查、自动化扫描、基线修复建议和合规报告等功能要求,帮助组织确保IT资产的配置符合安全策略和合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日志分析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日志分析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日志采集、归一化、关联分析、安全事件识别、可视化展示和安全告警等功能要求,支持组织从海量日志中快速发现安全威胁和合规违规。(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终端安全监测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终端安全监测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终端行为监测、威胁检测、脆弱性扫描、安全基线检查和安全响应等功能要求,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处置终端安全威胁。(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文档加密、权限控制、流转追踪、外发管控、水印保护和审计溯源等功能要求,防止电子文档被非授权访问和外泄。(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过滤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信息过滤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文本过滤、图像过滤、音视频过滤等内容识别和管控功能要求,适用于面向内容安全的网络信息过滤产品。(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USB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USB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设备注册认证、数据加密存储、访问控制、使用审计和远程销毁等功能,防止通过USB移动存储设备造成数据泄露。(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型流量控制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网络型流量控制产品的技术规范,包括流量识别分类、带宽管理、流量整形、会话控制和统计分析等功能要求,确保网络带宽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异常流量的有效管控。(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负载均衡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负载均衡产品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流量分发、健康检查、会话保持、SSL卸载和DDoS防护等安全功能要求,保障应用服务的高可用性和安全防护能力。(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终端接入控制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终端接入控制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包括终端身份认证、健康检查、访问授权、安全隔离和动态策略控制等功能,确保只有符合安全策略的终端设备才能接入网络。(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数据泄露防护产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数据泄露防护(DLP)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和技术评测方法,包括网络DLP、终端DLP、存储DLP等类型产品的内容识别、策略控制、数据加密和安全审计功能,防止敏感数据通过邮件、即时通讯、移动存储等渠道泄露。(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身份鉴别产品技术规范
规定身份鉴别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和技术规范,涵盖口令鉴别、生物特征鉴别、数字证书鉴别、多因素鉴别等各类身份鉴别技术,是确保用户身份真实性、防止未授权访问的安全基础标准。
网络安全技术 公钥密码应用技术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
建立公钥密码应用的技术体系框架,明确公钥基础设施(PKI)、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密钥协商、数据加密等公钥密码应用的技术架构、安全策略和互操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统一威胁管理产品 (UTM) 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规定统一威胁管理(UTM)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防御、反病毒、反垃圾邮件、内容过滤和安全审计等功能的安全功能规范、性能指标和评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6部分:无线网络访问安全(征求意见稿)
对应ISO/IEC 27033-6,规定无线网络访问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控制措施,涵盖WLAN、蓝牙、ZigBee等常见无线通信技术的安全威胁、安全架构、认证机制、加密传输和入侵检测等要求。(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
规定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为后续各部分(如身份认证、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共享安全等)提供统一的技术架构和指导原则。
证券业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应用规范
为证券行业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应用提供标准化规范,明确存证业务流程、数据格式、安全存储、链上验证和证据效力等技术要求,保障证券业务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接口安全风险监测方法
规定数据接口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方法和实施要求,包括接口资产识别、安全风险检测、异常行为分析、数据泄露监测、安全告警和响应处置等环节,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处置数据接口面临的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互联网平台停服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为互联网平台停止运营时的数据处理提供安全要求指南,明确平台停服前应依法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户,妥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数据迁移或删除选项)、退出前的数据处理限制,防止停服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学术科技服务平台数据安全要求
针对学术科技服务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需求,明确数据安全责任、数据分类分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科研数据安全共享与开放、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具体要求,适用于高校及科研机构运营的学术科技服务平台。
网络安全技术 智能门锁网络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智能门锁产品的网络安全技术规范,包括远程通信安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固件安全、数据加密存储、安全升级机制和隐私保护要求,防范智能门锁被非法远程开启或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网络安全技术 办公设备安全规范
规定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等)的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设备固件安全、数据存储安全、数据清除、网络通信安全、访问控制和安全管理等要求,防止办公设备成为信息泄露的薄弱环节。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
参照ISO/IEC 27002,提供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全面指南,涵盖信息安全策略、信息安全组织、人力资源安全、资产管理、访问控制、密码学、物理安全、运行安全、通信安全、系统获取开发和维护、供应商关系、信息安全事件管理、业务连续性等14个控制域,是组织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标准。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技术规范
规定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涵盖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隔离卡、安全隔离计算机等各类网络隔离产品。适用于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不同安全域之间的安全隔离和数据交换控制。
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3部分:专门设计的杂凑函数
规定专门设计的杂凑函数算法标准(如SM3、SHA-2、SHA-3等),明确各算法的计算过程、输入输出格式和安全参数要求。适用于数字签名、消息认证、随机数生成等密码应用中需要标准化杂凑函数的场景。
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2部分:采用分组密码的杂凑函数
规定基于分组密码构造杂凑函数的技术方法,包括算法设计、填充规则、迭代结构和安全参数。适用于需要利用现有分组密码算法构建杂凑函数的应用场景。
网络安全技术 杂凑函数 第1部分:总则
规定密码学杂凑(哈希)函数的总体要求、安全准则和通用技术规范。明确杂凑函数的安全性要求(抗碰撞、抗原像、抗第二原像)和基本参数,为后续各部分专门杂凑函数标准提供统一框架。
网络安全技术 消息鉴别码第2部分:采用专用杂凑函数的机制
规定采用专用杂凑函数实现消息鉴别码(MAC)的技术机制,包括算法规范、参数选择、密钥管理和安全强度要求。用于验证消息的完整性和来源真实性,是数据完整性保护的基础密码学标准。
网络安全技术 实体鉴别 第2部分:采用鉴别式加密的机制
规定采用鉴别式加密机制实现实体身份鉴别的技术方法,包括鉴别协议、密钥管理、消息格式和安全要求。适用于网络安全中需要验证通信实体身份的场景,是信息安全基础标准之一。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一键停止收集车外数据指引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车外数据收集场景,提供一键停止收集车外数据的实施指引。明确车辆应提供物理或虚拟按键功能,使用户可随时一键停止对外部环境数据的收集,落实"默认不收集""车内处理"等汽车数据安全原则。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应急响应指南(征求意见稿)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安全应急响应指南。明确AI安全事件的分类分级、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流程、技术处置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帮助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的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征求意见稿)
人脸识别支付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要求 (征求意见稿)
规定人脸识别支付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涵盖人脸信息采集的告知同意、最小必要、存储安全、传输加密、生物特征模板保护等安全要求,禁止强制人脸识别作为唯一支付验证方式,保障用户在支付场景中的个人信息权益。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规定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与服务要求,涵盖平台准入管理、商家和主播实名认证、直播内容审核、商品质量管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管理、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方面。涉及直播电商场景下的数据收集使用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
深圳市地方标准 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
深圳市地方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合规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框架、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涵盖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等方面的合规评估要点,适用于深圳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合规性审查。
人工智能安全标准化白皮书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编制的白皮书,系统梳理人工智能安全标准化现状、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提出AI安全标准体系框架,涵盖基础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应用安全、伦理治理等维度,为AI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战略指引和路线图。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
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从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发布、运营维护到退出运营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覆盖安全需求分析、安全架构设计、代码安全、第三方组件管理、安全测试、漏洞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关键环节,为App开发运营者提供全流程安全管理指南。
网络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方法 (征求意见稿)
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的标准化方法(征求意见稿),明确CII边界识别的原则、流程和方法论。涵盖网络拓扑分析、业务依赖关系分析、安全影响评估等边界确定技术,帮助CII运营者科学合理地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和保护边界。
数据安全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实现指南 (征求意见稿)
规定数字水印技术的选择、实现和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涵盖数字水印的基本原理、嵌入与提取算法分类、鲁棒性测试方法、安全性评估和实施建议。适用于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溯源追踪和内容认证等应用场景,为数字水印技术的工程化应用提供标准化指导。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安全产品互联互通 资产信息格式
为网络安全产品之间互联互通的资产信息交换提供标准化格式,明确资产信息的要素、字段定义和交换协议,促进不同厂商网络安全产品的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整体效能。
数据合规审计 指南(团体标准)
为组织开展数据合规审计提供标准化指南(团体标准),明确数据合规审计的原则、审计流程、审计要点、审计方法和审计报告要求。覆盖法律依据审查、制度建设审查、操作实践审查和技术措施审查四个维度,帮助组织评估和证明其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关于个人信息转移权的规定,明确基于个人请求实现个人信息转移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法。包括数据格式标准、转移接口规范、身份验证机制、数据完整性保障等技术要求,使个人能够在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便捷地迁移其个人信息。
儿童智能手表个人信息和权益保护指南
针对儿童智能手表产品制定个人信息和权益保护指南,涵盖儿童个人信息(位置轨迹、通讯录、音视频等)的收集最小必要原则、监护人知情同意、数据本地存储、安全传输等要求,保护儿童用户的人格权益、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明确重要数据的识别、分类、处理和安全保护要求。规定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在识别重要数据的基础上,对重要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实施重点保护,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关乎数据安全法的落地执行。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
对应ISO/IEC 27002:2022,提供信息安全管理控制措施的参考指南。涵盖组织控制、人员控制、物理控制和技术控制四大类93项控制措施,是组织建立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的基础性参考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应急体系框架
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应急体系框架,明确应急组织架构、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演练要求和应急联动机制。规定CII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是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配套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
规定互联网平台和产品服务的隐私协议的基本要求、内容要素和编写规范。涵盖隐私协议的透明度要求、告知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表述规范、更新与通知机制等,帮助平台企业建立规范透明的隐私政策。
信息技术 - 安全技术 - 网络安全 第3部分:面向网络接入场景的威胁、设计技术和控制
对应ISO/IEC 27033-3,分析面向网络接入场景的安全威胁,给出相应的安全设计技术和控制措施。包括威胁建模、参考网络架构、安全技术选择和安全控制措施实施指南,适用于组织网络接入层的安全设计和评估。
信息技术 - 安全技术 - 网络安全 第4部分:使用安全网关的网间通信安全保护
对应ISO/IEC 27033-4,规定使用安全网关实现网间通信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包括安全网关的功能规范、安全策略配置、访问控制机制和安全审计要求,适用于不同安全等级网络之间的通信安全防护。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个人信息保护常见问题及处置指南
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常见问题编制处置指南,涵盖用户同意、最小必要、敏感信息处理、第三方SDK管理、隐私政策撰写等高频问题及合规解决方案,是App开发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整改的实用参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