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重要数据保护、数据处理安全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建立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涵盖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网络安全等各领域。确立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要求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数据合规审查的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
2023年修订版强化了对网络间谍行为的防范与打击,明确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行为可构成间谍行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运营者提出了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义务,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数据保护要求,是数据安全合规的重要法律依据。
数据安全法
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共享机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出口管制制度、对等反制措施。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保护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活动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对数据出境实行安全评估管理,对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最高可达一千万元罚款)。
刑法
我国刑法的基本法典。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完善了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罪名: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是数据合规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根源,违反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行政法规
地图管理条例
规范地图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合规,对地图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出境等提出安全要求,是地理信息数据合规的重要依据。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细化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主体责任,规范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网络数据跨境传输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与合规审计机制,强化大型平台特殊义务、算法公平与网络身份认证,对违法行为设定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由国务院令第809号于2025年5月28日公布、8月1日起施行,是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划分共享属性分类,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共享;明确通过共享可满足履职需要的部门不得重复收集,细化共享申请、答复流程及时限和争议解决机制;要求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由国务院令第760号2023年4月27日公布修订、7月1日起施行,根据密码法对1999年原条例全面修订。坚持创新发展与保障安全、放宽准入与规范监管结合,取消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审批、销售许可和品种型号审批,实行检测认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及使用网络关键设备的商用密码服务实施强制性检测认证。明确商用密码进出口实行清单管理,大众消费类产品不实行进出口管制。
政策文件
民航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数据局2026年8月18日联合印发。方案围绕数据基础制度、行业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场景应用、数字基础设施、数据创新生态六方面部署。到2027年基本实现运行、出行、物流、监管等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探索部分公共数据产品授权运营;到2030年全面实现行业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与授权运营。构建行业数据资源目录,按"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2024年9月25日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从基础通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安全保障七个部分构建国家数据标准体系。指南提出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等制修订30项以上基础通用国家标准。
广东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工作方案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8月7日印发,粤政数〔2026〕21号。方案发挥广东毗邻港澳优势,释放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数据跨境制度红利,系统推进特殊制度规则、特定基础设施、特色应用场景、特优服务生态建设。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应用、推进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广泛应用,到2027年底打造50个数据跨境重点场景,2028年底产业规模超2000亿元。
关于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四部门2026年7月1日联合印发,工信部联信管〔2026〕159号,是我国推动互联网基础资源发展的首个综合性政策文件,部署6方面16项任务,涵盖基础创新能力、设施补短拓新、安全保障、应用服务、监督管理与国际合作。明确到2030年实现体系化突破,到2035年建成安全可控的新型互联网基础设施,并探索智能体互联网络、数字身份服务设施建设。
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8月12日印发,工信部规〔2026〕188号。规划锚定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提出“夯基础、惠民生、优治理、防风险、促开放”5个着力点,部署适度超前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培育壮大产业体系、系统优化行业治理、全面增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拓展融合应用、提升全球化发展水平6项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性能领先的新一代通信网,形成实战实用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人工智能+软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9月11日发布《“人工智能+软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信发〔2026〕209号)。方案从软件生产变革、产品智能化升级、智能体软件培育等六方面部署19项任务,明确到2028年覆盖2万家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打造100个智能体软件标杆应用,到2030年关键软件全面实现智能化升级。方案要求研制智能编程能力成熟度分级评估标准,加强生成代码安全审查与知识产权合规治理。
河北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2026年7月27日印发《河北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工信软件函〔2026〕271号)。方案以算力算法数据一体化推进为核心,明确到2027年培育4—5个行业领先工业大模型、30个工业智能体、10个高质量工业数据集,建设300个先进级智能工厂。方案同时要求探索建立人工智能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评估评测、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与信息通报。
陕西省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工作方案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2026年9月18日印发《陕西省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7年建立一批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形成临床专科专病垂直大模型和智能体矩阵,健康医疗数据有序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到2030年AI辅助基层诊疗基本实现全覆盖,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影像智能辅助诊断、临床诊疗智能辅助决策等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工智能+”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6年4月1日印发,部署“人工智能+”行动。明确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化治理与市场化应用,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重点行业公共数据依法合规开放共享;引育具备数据清洗、标注、脱敏、建模能力的专业服务商,建设一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和安全评测标准,完善数据安全漏洞、隐私泄露风险监测体系,引导依法依规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济南市实施“人工智能+制造”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3个部门2026年8月24日印发,文号济工信人工智能字〔2026〕6号。按算力供给、模型开发、数据治理、应用赋能路径推进,实施“模数共振”行动,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贯标,加快基础数据转化为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到2028年力争打造40个以上工业大模型与智能体、推广3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简化一人公司(OPC)开办流程。
辽宁省制造业智改数转全面提升专项政策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与《辽宁省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同步印发,共9条措施。文件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免费诊断、试点城市项目和产业大脑建设;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人工智能+制造”应用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最高500万元;每个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
促进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
中央网信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七部门于2026年9月4日印发本实施方案,紧扣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方案提出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资源消耗评估体系,引导服务提供者主动披露大模型资源利用情况;推动算力设施、5G基站等新兴领域提升用能效率;并要求汇聚共享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数据,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保护、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
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中央网信办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9月11日联合印发,共七部分24项任务。数据治理方面要求完善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高质量数据集、建立涉农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机制并打造可信数据空间,鼓励涉农企业开展DCMM贯标;人工智能方面提出完善农业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推进大模型在乡村政务服务应用;并专设守牢安全底线条款,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管理,保护个人信息与涉农重要数据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22日成文、7月8日发布人社部发〔2026〕40号文,落实“人工智能+”行动。意见提出到2026年打造20个左右基于人社行业大模型的应用场景及高质量数据集,2027年探索50个高价值场景,2030年实现行业普遍应用。文件要求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保证数据不出域、调用可追溯;明确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应用零信任、隐私计算技术,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政务信息,健全技术监测、风险预警与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3日成文、6月8日印发国数科基〔2026〕25号文,聚焦工业制造、金融服务、医疗卫生等18个重点领域及具身智能、智能驾驶等创新领域,部署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大专项行动。文件明确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完善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数据使用规则;严禁非法收集使用敏感数据;要求运用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可管可控可追溯,防范数据投毒与泄露风险。
安徽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管”行动方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9月联合印发《安徽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管”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到2030年全面建成安徽省药品监管数据空间,构建药品监管领域垂类大模型及系列智能体应用,促进监管模式由“人工巡查”向“人机协同”转变。围绕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方案确定七大领域17个具体应用场景,并要求用于模型训练的数据建立台账、记录来源、脱敏脱密、授权使用,守牢数据安全底线。
贵州省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印发,实施优质数据供给、特色数据集建设、专业标注攻坚等七大行动。围绕25个特色行业按“一链一集一标准”打造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进公共数据“下场”与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到2028年建成省级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100个以上、示范场景100个以上,集聚数据集建设服务生态企业300家以上、数据标注相关企业100家以上。
武汉市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印发。围绕算力、数据、人工智能等重点方向推进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建立算法备案、安全评估、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探索数智经济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数智经济统计监测体系与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为全市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与要素保障。
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攻坚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联合印发,2026 年 10 月公开发布。方案围绕多式联运设施联通、数智化升级、市场活力与治理能力提出 20 项举措,明确实施多式联运数据开放共享攻坚行动,推动铁路、道路、水路企业以市场化机制共享订车、到站、装卸、轨迹、订舱、堆存等数据并开放调用接口,建设多式联运高质量数据集,到 2030 年落地 10 个以上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江西省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行动方案(2026—2030年)
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 年 10 月 8 日印发,规划期 2026—2030 年。方案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AI4M),按应用牵引、重点突破、链群联动、生态赋能四位一体推进,聚焦智能装备、工业大模型和智能体、具身智能等重点领域,构建"基础支撑—应用落地—生态保障—安全护航"闭环体系,重点突破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优势产业链转型难点。
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2026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规划围绕“筑基、提质、育新、治理”部署17项重点任务并设9个专栏,提出到2030年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30万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3.5%。其中明确筑牢人工智能硬件底座,加快人工智能手机、人工智能计算机升级迭代,重点发展端侧大模型、端云协同架构与多模态自然交互,夯实算力供给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6年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促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共六部分17条。措施提出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数据要素×”行动;稳健合规发展数据贸易,鼓励跨境数据服务与合规流通,支持探索“数字保税”新业态,积极申报创建数据海关和数据大使馆,依托自贸试验区研究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
山东省智慧城市建设场景培育开放应用实施方案
2026年9月2日,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智慧城市建设场景培育开放应用实施方案》。方案以时空数据支撑、城市信息模型(CIM)、城市数字更新、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为重点,培育一批基础性、通用性的数字底座支撑场景,为各类场景运行提供统一、集约、安全的数字底座;提出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与流程再造,打造城市智慧治理“高效处置一件事”和“人工智能+”治理综合应用场景。
气象数据全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6—2028年)
2026年9月8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数据全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6—2028年)》。方案部署构建“1+N”协同服务网络,以地球系统数据平台为核心数字底座,分层择优布局境内外数据节点,支撑中国气象智能预警方案“妈祖”规模化推广应用。明确到2028年建成标准统一、协同高效、权益清晰、安全可控的数据服务网络;要求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研发跨境数据溯源监管手段,统筹推进全球数据治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新疆(数字政府)建设“十五五”规划
2026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新疆(数字政府)建设“十五五”规划》。规划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提出加快构建数字新疆“一张网”体系,建设绿色低碳高效的算力网,加强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造“人工智能+”政务数字底座;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以数智化驱动营商环境系统性提升。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
2026年10月12日,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光明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实施“All In AI”战略。到2028年底力争集群产值突破530亿元、核心产业规模超30亿元、集聚上下游企业不少于200家,打造特色园区8个以上,高标准建设OPC社区。文件单列“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压实企业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数据合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2026年10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共八章,以“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为抓手。明确到2030年基本形成合规高效的数据市场体系,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达300个,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营业收入达3000亿元,智能算力总规模达3.5万PFLOPS;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形成与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关于印发《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2026年9月30日,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印发《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规划提出到2030年公共数据开放规模达8亿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数量达50个、高质量数据集达100个;明确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五类数据空间建设,开展生态、农业等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争取在东滩建设跨境数据安全交换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数据局2026年8月24日签发、8月27日对外公开,文号国知发服字〔2026〕27号。意见以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从四方面部署: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全国数据资源目录建立一本账、研究编制数据安全标准;推进政务数据一数一源与跨部门共享、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稳妥推进行业大模型开发与公共服务智能体建设。
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印发的第一个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五年期指导性政策文件。行动计划部署九大行动、27条重点任务,覆盖网信企业培育、创新能力、赋能产业升级、海外拓展、安全有序发展、营商环境和发展要素保障等方面,明确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突破大模型、多模态模型、世界模型、智能体、具身智能等前沿技术,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合规体系,强化人工智能技术滥用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算法综合治理,提出推进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电信法、网络犯罪防治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配套规定。
上海市“数字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8日印发,明确“十五五”数字上海建设总体目标与五大任务,提出2030年建成数字标杆城市。合规要点:健全以《上海市数据条例》为基础的1+X立法体系,强化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数据产权登记;推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操作指引”覆盖更多行业,建设规则互认的“总对总”跨境流动设施;加强关键数字基础设施防护、重要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治理。
部门规章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出境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优化调整。明确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及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若干情形(如国际贸易、跨境学术合作、跨境营销中不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出境),以及过境数据、境外数据入境再出境等场景,大幅减轻企业数据出境合规负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2024年3月22日发布施行)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落实《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特定情形下的个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明确安全评估的适用条件、申报材料、评估程序和评估重点,评估重点包括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合法性、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有效性、境外接收方数据保护能力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2年7月7日发布,2022年9月1日施行)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该规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于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出行服务企业等处理者。文件明确汽车数据、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范围,要求处理活动合法正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倡导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和脱敏处理原则,并规定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境内存储、出境安全评估和年度安全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安部令第176号),2026年8月6日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23条,将监管对象由“互联网安全”扩展为“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方式含线上巡查与线下核查。对等保三级(含)以上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避免重复交叉检查。
气象数据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9号令公布,2026年9月20日签署、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八条。办法围绕数据供给、流通利用与安全保障,建立跨圈层地球系统数据汇交、管理、应用制度框架;首次确立气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确权与授权依据;鼓励开展气象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并建立流通监管平台、重要数据目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公布,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境内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每年开展风险评估,数据安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即时评估;一般数据处理者建议每3年评估一次。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评估机构资质、连续评估回避及保密义务作出规定。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公布的部门规章(令第22号),2026年4月17日公布、9月1日施行。适用于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运输记录及相关信息系统,要求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实现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可识别签发人,运营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与数据分类分级;明确向境外提供电子单证数据,在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为签发转让质押所必需时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术语
本标准界定了信息安全技术领域中基本和通用概念的术语及定义,并按密码机制、鉴别授权、计算安全、通信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安全服务、安全测评、安全管理九大类进行分类整理。文件适用于信息安全技术概念的理解、相关标准的制定以及国内外技术交流,为统一规范信息安全领域基础术语、促进技术沟通和研究提供支撑。
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
本标准确立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和界定规则,规定其处理通用安全要求与特殊安全要求。通用要求涵盖收集合法性、收集要求、告知同意及安全保护等方面;特殊要求针对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类别分别提出差异化保护措施,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相关监管评估活动。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指南
本实践指南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给出敏感个人信息识别规则,明确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个人信息应识别为敏感个人信息,列举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常见类别和示例,为组织开展敏感个人信息识别与保护工作提供指引。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指南及评价方法
规定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的指南和评价方法,明确匿名化的定义、技术要求(k-匿名、l-多样性、差分隐私等)、处理流程和效果评估准则。为组织判断是否已对个人信息实现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状态提供技术参考,是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基础标准。
数据安全技术 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互联网企业建立和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的要求,明确机构由七至十五名内外部成员组成且外部成员不低于三分之二,规定成员任职资格、提名任免、履职保障及工作机制,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影响评估、合规审计、社会责任报告、安全事件应急和泄露事件等实施监督,适用于企业建立监督机构及监管评估活动。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指南
本标准旨在为各类组织提供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履行指南,内容涵盖组织治理、合规性与创新性、公平运行及竞争合作、用户权益保护、公益参与和社会发展、社会责任披露等主题,帮助组织识别适用议题、配置资源、开展绩效评价并定期披露履责情况,适用于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以及第三方机构评价组织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
数据安全技术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员工少于250人或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欧元等规模标准),制定简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合规义务要求,减轻中小企业合规负担,同时保障基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数据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本标准针对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系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内容构成和发布修订机制,要求规则清晰完整、便于理解,须包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摘要、收集使用、安全保护、跨境流动、主体权利、更新规则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并强调在收集前提示阅读、设置一键访问、按业务功能分别获取授权,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与选择权。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
本标准针对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提出合法正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体参与和数据质量原则,规定通用安全要求、算法安全要求、特征生成安全要求、决策安全要求以及教育就业、信用贷款、公共治理、劳动关系、特殊群体、信息推送、商业交易等典型场景的特别要求,适用于规范自动化决策算法开发、特征生成和决策活动以及监管评估。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要求,规定基于个人请求实现个人信息跨平台转移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导出格式标准、身份验证、数据打包传输、完整性校验等要求,保障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技术可操作性。
数据安全技术 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针对面向未成年人的产品和服务,提出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包括未成年人年龄识别和验证、分级保护机制、监护人同意获取、合理限制信息收集范围和保存期限、禁止基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等,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要求
本标准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原则与总体要求,规定审计准备、实施、报告、问题整改和归档管理等实施流程,明确处理活动合法性、处理规则规范性、告知义务、共同与委托处理、自动化决策、敏感信息、未成年人信息、跨境提供、删除权保障、权利响应、内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教育培训、保护负责人、影响评估、安全事件应急、大型平台规则、社会责任报告等审计内容和方法。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服务能力要求
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要求,包括机构资质条件、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审计工具和方法、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等,为审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管控提供标准依据。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
本文件规定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公开透明、同等保护、责任明确等基本原则,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组织管理、跨境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基本要求,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权利与境内外处理者的告知、同意、安全保护、事件应急等义务责任,适用于规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及开展监督管理和安全认证。
数据安全技术 应用商店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应用商店运营者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进行审核与管理的指南,涵盖App上架前的运营者信息、隐私政策、个人信息范围、系统敏感权限、第三方SDK等审核验证要求,以及上架后个人信息处理情况展示、安全标识、运营者管理、日常监督与问题处置等管理措施,适用于应用商店运营者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
数据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
本指南针对移动智能终端上App在安装、启动、运行、更新、退出、卸载等生命周期阶段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提出了公开透明、方便管理、确保安全、细致管控、合理适度的管理原则,要求终端提供敏感权限使用提示、调用行为记录、个人信息集中展示、唯一设备识别码访问控制、细粒度权限管理、自启动与关联启动管理等机制,以增强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感知和控制能力。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公有云中个人信息保护实践指南
对应ISO/IEC 27018:2019,规定公有云中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践指南。明确云服务提供者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受托处理者的角色和相应义务,涵盖透明度、使用限制、数据安全、跨境传输等保护措施,适用于云计算环境中的个人信息合规管理。
信息安全技术 即时通信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范即时通信服务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组织与个人用户场景,明确服务提供者、平台运营者等主体安全责任,界定账号信息、联系人信息、消息内容等数据类型,提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全生命周期安全要求,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和通信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 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处理寄件人、收件人、运单信息、物流轨迹、支付信息等数据活动,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移动应用安全管理、第三方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要求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防范数据泄露、篡改、滥用与非法使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物流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 网上购物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上购物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明确网上购物平台经营者、卖家及其他相关主体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及删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的安全义务,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规范第三方接入与跨境传输行为,适用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购物活动。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支付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支付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覆盖网络支付平台、支付账户、交易处理及清算等环节,明确支付服务提供者、账户机构及用户等主体义务,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与支付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及跨境传输,强化身份鉴别、交易验证、安全审计、风险监测与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支付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音视频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网络音视频平台、内容生产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及用户等主体,明确个人信息与内容数据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披露、删除等处理活动中的安全规范,要求建立分类分级保护、访问控制、内容审核、日志留存与应急处置机制,细化日志审计与数据主体权利响应要求,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预约汽车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预约汽车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明确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乘客及第三方合作方等主体在订单、位置轨迹、支付、评价等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安全责任,要求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规范数据共享、第三方应用接入与跨境传输,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安全审计要求,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与用户权益保护机制。
信息安全技术 步态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步态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步态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等全生命周期处理规范,要求运营者采取去标识化、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防范重识别、滥用与泄露风险,规范第三方提供、跨境传输及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细化个人信息影响评估与权益保护要求,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信息安全技术 基因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基因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基因数据、基因识别数据主体及敏感属性等定义,要求采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等环节遵循严格保护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匿名化处理与溯源管理,防范基因信息泄露、歧视与滥用,规范向境外提供与第三方共享行为及数据主体权利保障,适用于基因识别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技术 声纹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声纹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声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等处理活动的安全规范,要求运营者采取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防伪与活体检测措施,保障声纹模板与原始数据安全,规范第三方接入、跨境传输、安全审计与事件处置,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风险评估要求,适用于声纹识别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人脸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人脸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环节的安全规范,要求遵循最小必要、单独同意原则,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活体检测与深度伪造防范措施,规范公共场所采集、第三方共享与跨境传输,细化安全事件应急与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建立风险评估与持续监督机制,保障个人人脸信息安全。
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
为金融业机构提供数据安全分级的标准化方法和指南,建立金融数据安全定级的原则、要素和流程。将金融数据安全级别划分为5级,明确各级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和共享限制条件,是金融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
⼈⼯智能 安全治理框架2.0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版本。在1.0版本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AI安全治理体系,涵盖AI安全治理原则、治理主体与责任、风险分类与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应急响应与监督机制等核心内容。重点强化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安全治理要求,包括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评估、输出内容安全管理、深度合成标识等治理措施,是AI安全治理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保险应用指南
本标准描述网络安全保险的目的、作用、主要角色责任与基本应用流程,界定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服务方等主体职责,明确可承保恶意程序、网络攻击、数据安全、违规操作等网络安全事件以及第一方直接经济损失、应急响应费用、第三者法定赔偿责任等损失类型,给出投保前风险评估、保险期间风险控制、出险后事件评估与理赔等方法指引。
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的分类分级和安全保护要求,明确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健康数据、健康服务等术语定义,将数据划分为个人属性、健康状况、医疗应用等类别,并提出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公开披露等各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涵盖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应急响应等内容,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信息系统运营者等开展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建立分析识别、安全防护、检测评估、监测预警、主动防御、事件处置等核心活动体系,明确运营者应开展业务、资产、风险识别和重大变更管理,落实等级保护、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通信网络、计算环境、供应链和数据安全等保护措施,强化暴露面收敛、攻击发现阻断、攻防演练和威胁情报应用,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于M类、N类及装有电子控制单元的O类车辆,明确车辆制造商应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与处置,规范外部连接安全、通信安全、软件升级安全和数据安全等技术措施,要求验证远程控制指令、V2X通信、密钥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入侵检测等能力,并规定了相应的检查与试验方法及同一型式判定规则。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
本标准规定数据安全评估机构的能力要求,包括基础条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人力资源能力、场所与设备资源能力五方面。机构应在境内注册、具备独立公正性、拥有认可证书,并建立评估制度、人员管理、安全保密、风险控制、业务持续性保障等管理机制。技术能力覆盖数据处理活动识别分析、风险源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及控制建议,适用于机构能力建设、能力评价及数据处理者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
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本标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明确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与技术要求。规范涵盖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安全、智能合约安全、节点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密码应用安全、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监测处置等内容,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篡改攻击、私钥泄露、节点失效等风险,保障区块链信息服务可信运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与网络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本实践指南依据数据安全法要求,给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数据分类采用面分类法,从公民个人、公共管理、信息传播、行业领域、组织经营等维度进行识别划分。数据分级按照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级别,并遵循合法合规、分类多维、分级明确、就高从严、动态调整等原则。指南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分类分级工作,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本实践指南依据数据安全法要求,给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数据分类采用面分类法,从公民个人、公共管理、信息传播、行业领域、组织经营等维度进行识别划分。数据分级按照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级别,遵循合法合规、分类多维、分级明确、就高从严、动态调整等原则,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分类分级工作,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信息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安全框架
本标准确立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安全框架,规定安全功能、安全管理和角色安全职责。安全功能包括资源层计算存储网络虚拟资源安全、调度层资源与任务调度安全、应用支撑层数据处理与模型训练推理安全。安全管理涵盖身份管理、密码管理、日志管理、安全监测审计、风险管理及个人信息保护。角色职责明确平台提供方、数据提供方、模型提供方和应用提供方在保护模型与数据安全中的分工协作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 电信领域数据安全指南
本指南为电信领域数据安全工作提供指引,明确电信数据处理者的安全责任与管理要求。内容涵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识别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要求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保障电信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
本指南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国家标准,提出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思路、流程与内容,围绕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安全技术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识别风险隐患,适用于数据处理者自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及监管部门检查评估,旨在发现数据安全问题、防范安全风险、提升整体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互联网广告 匿名化实施指南
本指南面向互联网广告领域,明确数据匿名化的参考架构、适用主体、行为、对象与场景,提出构建可信环境、开展合规评估、保障基础技术、限制使用范围等目标,以及主体权益保护、平衡产业发展、机构互信制衡、过程有序可控等原则,规定环境维护、目标确定、技术处理、效果评估、行为控制和过程监管等实施流程,为广告数据安全合规利用提供系统性操作指引。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该标准规定了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方法和流程,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及数据处理者。数据分类按行业领域和业务属性逐级细化,数据分级依据重要程度和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给出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并要求遵循科学实用、边界清晰、就高从严、点面结合和动态更新原则。
汽车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没有下载)
针对汽车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导性要求,涵盖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建立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技术措施等要求。涉及汽车数据分类分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等内容,是汽车行业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参考文件。
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
该标准确立敏感个人信息的识别和界定规则,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通用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通用要求涵盖收集合法性、收集要求、告知同意、安全保护、访问控制、加密传输存储、安全审计等方面;特殊要求针对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类别提出差异化保护要求。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该标准描述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要素关系、分析原理和实施流程,适用于数据处理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围绕数据和数据处理活动,通过信息调研、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等阶段,从管理、处理活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识别风险,形成风险清单、评估报告和整改建议。
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
该标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及其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开展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自评估。文件提出通用安全要求,并从数据收集、预处理、使用等环节分别规定预训练数据和优化训练数据的安全要求,涵盖数据来源管理、违法不良信息过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管理、投毒数据检测和真实性评估等内容。
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
该标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服务提供者开展相关活动及主管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训练数据安全包括数据来源安全、内容管理和数据标注安全;模型安全涵盖训练、输出、监测测评、更新升级和环境安全;安全措施要求涉及服务适用人群、透明度、用户投诉举报、服务稳定性、端侧模型服务等。
科学数据安全分类分级指南
该指南规定科学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的方法、原则和流程,适用于科学数据生产、管理、使用和共享单位开展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工作。文件明确科学数据的分类框架、分级要素、级别判定规则、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方法及动态管理要求,旨在指导科学数据所有者识别重要科学数据,并采取与其级别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该规范规定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要素、流程和方法,适用于工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一般数据处理者可参照执行。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估和安全风险分析两部分,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查验、人工核验和工具测试等方法,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等级研判。
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要求
该标准规定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的基础性要求和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要求,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防护及风险评估。文件区分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个防护级别,从管理制度、人员保障、权限管理、系统与设备安全、供应链安全、分类分级、安全评估、日志留存、审计、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基础性要求,并覆盖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和转移等全生命周期环节。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2部分:平台企业防护要求
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平台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措施、数据安全保护、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要求。是工业互联网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安全规划、建设和运维。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1部分: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 防护要求
规定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工业企业联网后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边界防护、访问控制、安全监测、数据安全保护等要求。适用于应用工业互联网开展生产运营的各类工业企业的安全规划、建设和管理。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压实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汽车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境内存储、出境安全评估,规范OTA在线升级备案和申报程序,禁止未经审批新增或更新自动驾驶功能,加强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安全管理,明确事件数据记录、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测试要求,企业须建立自查机制并及时整改报告。
汽车采集数据处理安全指南
为汽车采集数据的处理提供安全指南,明确汽车采集数据的范围(车外数据、座舱数据、运行数据、位置轨迹数据),规定各类汽车采集数据传输、存储、出境等活动的安全要求。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原则,是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指南。
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六部门联合发布的行业合规文件,统一金融信息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划分业务、用户、企业三大类数据,设置四级数据防护等级,明确金融机构数据梳理、重要数据识别的实操规范,是金融行业开展数据安全合规治理的核心依据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 2.0)
规定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2.0版本(DCMM 2.0),更新和完善数据管理能力域的定义和评估方法。涵盖数据战略、数据治理、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标准、数据生存周期等8个核心能力域的成熟度评估标准和改进路径,是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和评估的权威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确立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要素关系、风险分析原理和实施流程。规定资产识别、威胁识别、脆弱性识别和已有安全措施确认等方法,是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性方法标准,适用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网站系统安全指南
为政务网站系统的安全规划、建设、运维提供技术指导,包括网站内容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监测与应急响应等方面要求,涉及政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各环节的安全合规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指南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的原则、内容、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估对象的确定、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等要求,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内容安全等方面的评估指南。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数据资产的管理总则、管理对象、管理过程和管理保障要求。适用于组织的数据资产的应用和管理,使用者包括需要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和提供数据资产管理服务的组织等。
GB/T 47685-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存储安全指南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5-2026《网络安全技术 存储安全指南》,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提供了存储系统安全风险识别方法与控制措施指南,覆盖数据存储、传输、销毁全生命周期,指导组织按数据重要程度选择存储安全策略,适用于存储安全规划与管理。
GB/T 25109.5-2026 企业资源计划 第5部分:云服务参考体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5发布2026年第2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25109.5-2026《企业资源计划 第5部分:云服务参考体系》,自2026-12-01起实施。规定了企业资源计划(ERP)云服务的参考体系架构、服务能力组件与部署模式,明确云化ERP的数据管理、接口与安全要求,适用于ERP云服务的规划、选型与评价。
GB/T 44462.4-2026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4部分:数据防护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工业互联网企业提出数据资产识别、分类分级、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备份恢复与销毁的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要求,明确工业数据跨网传输与第三方共享的安全边界,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衔接,为企业落实重要数据保护与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可操作的实施指南。
GB/Z 191-2026 智能计算 隐私保护计算技术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1号发布并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隐私保护计算的技术参考框架,涵盖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与差分隐私等路线,明确各技术在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场景下的能力边界与安全假设,为数据要素流通中原始数据不落地、个人信息最小化处理提供标准化技术路径。
GB/T 37932-2025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代替GB/T 37932-2019,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者,规定交易主体身份审核、数据标的合规审核、交易过程安全、交付与溯源、争议处置等要求,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安全规范。
GB/T 46796-2025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接口安全风险监测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这一数据泄露高危通道,规定接口资产识别、调用行为基线建立、异常调用与批量拉取检测、敏感数据出参识别等风险监测方法,支撑企业落实数据接口常态化安全监测义务。
GB/T 45396-2025 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6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党政机关及受委托处理政务数据的单位,规定政务数据收集、存储、加工、提供、公开、销毁各环节安全要求,明确跨部门共享、委托处理与安全责任界定规则,是政务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技术依据。
GB/T 36073-2025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代替GB/T 36073-2018,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即DCMM的升级版,从数据战略、治理、架构、应用、安全、质量、标准与生存周期八个能力域划分五级成熟度,是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自评估与外部评审的核心依据。
GB/T 45994-202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跨域数据可信共享参考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提出跨组织、跨行业、跨地域数据共享的参考架构,明确角色职责、可信管控、资源交互、合约管理与审计溯源等功能要求,系统回应数据流通中确权难、互信难、追溯难的现实痛点,适用于数据交易所、可信数据空间与行业数据平台的建设与评估。
GB/T 45800.2-202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2部分: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中数据共享交换的总体流程、接口规范、目录管理与质量要求,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有序流通,落实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政务数据管理制度。
GB/T 43708-2025 科学数据安全要求通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面向科研活动产生的科学数据,规定采集汇交、存储备份、共享使用、出境与销毁各环节安全要求,明确敏感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与受控共享规则,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管理,适用于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研发机构的科学数据安全管理。
GB/T 43710-2025 科学数据安全审计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科学数据安全审计的审计对象、日志记录内容、审计分析方法与报告要求,明确审计频次、留存期限与异常告警处置流程,支撑科研机构对科学数据访问、加工和流动行为开展追溯与合规检查,适用于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研发机构的科学数据合规检查。
GB 46864-2025 数据安全技术 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2号发布,202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手机、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在维修、回收、翻新和报废环节清除用户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技术要求、清除效果验证方法及出厂预置清除功能要求,防范二手流通中的数据泄露。
GB/T 44109-2024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治理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9号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组织层面大数据治理的实施指南,明确治理目标、治理域划分、职责分工与实施路径,覆盖数据架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为企业建立数据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与数据安全责任提供落地指引。
GB/T 44136-2024 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构建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从组织架构、制度规范、平台支撑、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共享开放等维度划分成熟度等级,明确各级特征与评价方法,为城市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自评与提升路径规划提供量化工具。
GB/T 3527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大数据服务提供方的安全能力要求,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销毁全生命周期,明确组织保障、制度流程、人员管理与技术能力指标,是大数据服务安全评估与采购的重要依据。
GB/T 44280-2024 工业互联网平台 监测分析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工业互联网平台监测分析的总体框架与实施指南,明确数据采集范围、指标构建、分析流程与结果应用,指导平台运营方开展运行态势感知与数据价值挖掘。,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8606-2020 物联网标识体系 数据内容标识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标识体系中数据内容标识符的结构与编码规则,明确对象标识与数据内容的关联方式,为物联网数据的统一寻址、解析与检索提供标识基础,支撑跨行业数据互通。,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8662-2020 物联网标识体系 Ecode标识应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Ecode标识的应用指南,明确标识在典型行业场景中的落地方式、数据关联与系统对接要求,为企业建设物联网标识应用提供实施路径与参考,促进标识解析体系规模化应用。,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44283-2024 物联网 语义互操作实现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物联网语义互操作的实现框架,明确语义模型、本体映射与服务协同机制,解决异构物联网系统间数据语义不一致问题,为跨系统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提供技术支撑。,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3900-2017 工业物联网仪表应用属性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8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物联网仪表应用属性协议,明确属性描述、数据字典与访问接口,规范仪表参数与运行数据的表达方式,为工业设备数据交换提供协议依据,支撑工业数据集成与互操作。,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33899-2017 工业物联网仪表互操作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8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物联网仪表互操作协议,明确仪表与系统间通信的报文结构、服务调用与状态同步机制,解决异构仪表互联互通问题,为工业现场数据采集与系统集成提供协议基础。,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44274-2024 信息技术 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商业代理在线服务 数据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商业代理在线服务数据接口要求,明确接口功能、数据格式与安全控制,规范代理服务与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门槛与合规成本。,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9106-2020 消费品追溯 追溯系统数据交换应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2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2号发布,2020年10月2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消费品追溯系统数据交换的应用规范,明确追溯数据项、接口格式与交换流程,为企业与监管平台间的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标准化数据交换依据,支撑质量安全追溯与责任认定。,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29765-2013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9月2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8号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的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明确备份策略、恢复能力、存储介质管理与安全审计要求,是数据安全保护与业务连续性建设的产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标准化参考。
GB/T 31500-2015 信息安全技术 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15号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存储介质数据恢复服务要求,明确数据恢复服务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密管理与交付销毁要求,是数据恢复服务中防止信息泄露的重要规范。该标准为单位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标准化参考。
GB/T 33136-2016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10月1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2017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按等级划分数据中心在人员、技术与过程方面的服务能力,是数据中心服务能力评价的常用依据。该标准为单位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标准化参考。
GB/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大数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安全能力要求,从数据供应链、数据服务周期与组织管理三个维度提出安全能力指标,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销毁各环节。适用于大数据平台建设方、运营方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能力建设与评价。
GB/T 3798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从组织建设、制度流程、技术工具与人员能力四个维度,按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六个环节划分五级成熟度。是国内数据安全治理最权威的能力评价模型,即DSMM。为企业开展数据安全能力自评与第三方评估提供标尺。
GB/T 379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明确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制度要求,以及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共享与销毁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大数据平台运营者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的重要指引。为大数据交易、共享与开放场景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GB/T 3793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交易服务的安全要求,明确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安全责任、交易标的合法性审核、交易过程安全与交易数据保护要求。是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数据交易合规的重要标准。对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的合规运营具有直接规范作用。
GB/T 37373-2019 智能交通 数据安全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6号发布,2019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交通数据安全服务的技术要求,明确交通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与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服务机制与接口要求。是智能交通与车路协同场景数据安全建设的技术依据。对交通出行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具有参考价值。
GB/T 39477-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信息共享的数据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政务信息共享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分类、脱敏、加密、访问控制与审计要求。是政务数据共享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安全标准。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安全管控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44909-2024 增材制造 云服务平台产品数据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针对增材制造(3D打印)云服务平台,规定产品数据在上传、存储、传输、使用、共享与销毁各环节的保护技术要求,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操作审计、数据完整性校验与防泄漏措施。适用于工业设计文件、工艺参数等云端承载的企业核心数据资产,为企业选择云服务提供商、开展供应链数据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B/T 41780.2-2024 物联网 边缘计算 第2部分:数据管理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是物联网边缘计算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规定边缘节点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要求,包括数据采集、预处理、本地存储、缓存与销毁、元数据管理、数据分级与跨节点同步。适用于工业物联网、智慧城市等在边缘侧处理大量感知数据的场景,为数据不出域、本地化治理与最小化上传提供技术依据。
GB/Z 44267-2024 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工业数据 数字孪生的可视化元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规定工业领域数字孪生可视化的数据元素构成、表达规则与映射关系,覆盖几何、物理、行为与规则四类可视化要素的数据组织方式。适用于离散制造与流程工业的数字孪生系统建设,为工业数据在虚拟空间中的一致表达、可追溯与质量校验提供方法,支撑工业数据资产化与数据质量管理实践。
银行业智能化运维(AIOps)可观测性技术能力要求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24日发布通知,就《银行业智能化运维(AIOps)可观测性技术能力要求》《干部全息画像智能系统架构与服务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3日。前者面向银行业智能化运维的可观测性技术能力提出要求,涉及金融信息系统与金融数据的安全运维;后者规定干部全息画像智能系统的架构与服务技术规范。两项标准已按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
T/CAOE 128—2026 南海海洋科学数据安全审计要求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2026年10月8日发布公告,中海协发〔2026〕32号,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南海海洋科学数据安全审计要求》,编号T/CAOE 128—2026,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由协会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制定,针对南海海洋科学数据的安全审计提出具体要求,为海洋科学数据采集、汇交、共享过程中的安全审计提供依据,是我国海洋领域数据安全审计方向的团体标准。
GB/T 20274.2-2026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 第2部分:安全保障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20274.2-2026《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评估框架 第2部分:安全保障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20274.2-2008。该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要求,为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安全规划、设计、实施与测评提供依据,适用于安全保障评估活动。
GB/T 37939-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存储安全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37939-2026《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存储安全技术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代替GB/T 37939-2019。该标准规定了网络存储系统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完整性保护与安全审计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测评方法,适用于存储设备的研制、选型与检测,保障存储数据安全。
GB/T 47677.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服务运营 第1部分:区块链即服务通用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7.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服务运营 第1部分:区块链即服务通用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即服务平台的总体架构、服务目录、资源管理、安全与运维等通用技术要求,适用于BaaS平台的规划、建设与评价。
GB/T 47678.7-2026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7部分:数据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8.7-2026《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7部分:数据》,自2026-07-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分类、数据元、编码规则、质量要求与共享交换接口,统一城市治理数据底座,适用于平台数据建设与共享。
GB/T 47686-2026 网络安全技术 政务云安全配置基线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6-2026《网络安全技术 政务云安全配置基线要求》,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政务云平台在计算、存储、网络、应用及管理层面的安全配置基线与核查方法,明确安全加固的最低要求,适用于政务云规划、建设、运维与安全检查,提升整体防护水平。
GB/T 47687-2026 网络安全技术 秘密分享技术机制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7-2026《网络安全技术 秘密分享技术机制》,自2026-12-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秘密分享的技术机制、门限方案、份额生成与恢复流程及安全性要求,为密钥托管与数据分片保护提供标准化方法,适用于密码应用、数据容灾与多方安全计算。
GB/T 4770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基础设施 系统存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5发布2026年第2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70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基础设施 系统存储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规定了区块链系统存储层的总体架构、账本数据存储、状态数据存储、数据归档与扩容等技术要求,明确存储安全与性能指标,适用于区块链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测评。
GB/T 41400-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
2026年第30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7-02)批准发布GB/T 41400-2026《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自2027-02-01起实施,代替GB/T 41400-2022。该标准规定了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成熟度模型的等级划分、过程域与评估方法,为工业企业自评估差距、持续提升防护能力提供量化标尺。
GB/T 47854-2026 大数据 主数据管理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854-2026《大数据 主数据管理要求》,自2027-02-01起实施。规定了主数据的识别、建模、清洗、分发与质量管控要求,明确主数据管理组织的职责与流程规范,适用于组织开展主数据治理、提升跨系统数据一致性,为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GB/T 31308.1-2026 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数据元、过程和文档 长效签名 第1部分:CMS高级电子签名(CAdES)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代替GB/T 31308.1-2014,同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CMS高级电子签名的长效签名格式与验证规则,通过引入时间戳与证书状态信息,解决签名证书失效后电子文件证据效力难以长期维持的问题,为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证照等数据电文的长期可信存档与合规存证提供技术依据。
GB/T 31308.2-2026 行政、商业和行业中的数据元、过程和文档 长效签名 第2部分:XML高级电子签名(XAdES)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代替GB/T 31308.2-2014,同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XML高级电子签名的长效签名格式与验证规则,通过在签名中嵌入时间戳、证书链与吊销状态证据,使签名在证书过期后仍可验证,支撑政务与商务电子文件的长期归档、审计追溯与司法举证,是数据电文可信存证的基础性标准。
GB/T 47313-2026 智能船舶数据分类、分级与标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智能船舶航行、机舱、货物与视频监控等多源数据,规定分类维度、分级判据与统一标识编码规则,明确不同等级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与共享环节的差异化管理要求。为航运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开展船舶数据出境与岸基共享合规评估提供行业化操作依据。
GB/T 47332-2026 生物样本库 人类生物样本及其相关数据共享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人类生物样本及其关联数据的共享原则、知情同意要求、去标识化处理、访问控制与质量描述要求,明确样本与数据在跨机构流转中的伦理审查与追溯机制。为生物医学研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与去标识化的规定提供行业化操作规范。
GB/T 24294.1-2026 网络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代替GB/Z 24294.1-2018。该标准给出基于互联网开展电子政务时的安全总体框架与实施原则,覆盖网络边界隔离、身份认证、数据传输加密、政务数据分类保护与安全监测要求,指导政务部门在政务服务上网与数据共享开放中统筹安全与发展。
GB/T 47969-2026 工业互联网数据要素登记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7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领域数据要素登记的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与凭证要求,明确数据来源合法性、权属状态与质量描述的登记要素,与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相衔接,为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流通交易与权属举证提供登记操作依据。
GB/T 46901-2025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落实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规定个人请求转移其个人信息时处理者的受理、身份核验、导出与接收方接入要求,明确可转移数据范围、格式互操作与传输安全保障措施,为跨平台、跨应用的数据迁移提供统一合规依据。
GB/T 46284-2025 人工智能 联邦学习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联邦学习系统的角色划分、训练流程、通信协议与隐私增强技术要求,明确参与方准入、梯度保护与安全聚合机制,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前提下的联合建模,是支撑跨主体数据协作的关键标准,适用于金融、医疗等跨机构联合建模场景的合规设计与落地。
GB/T 44462.2-2024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2部分:平台企业防护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2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安全防护要求,覆盖基础设施、平台服务、应用生态与租户隔离,明确上云工业数据的访问权限控制、安全审计与供应链风险管理要求,为平台运营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提供依据。
GB/T 47124-2026 可信移动电子文件框架 安全可靠的移动电子业务要求、功能和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4号发布,2026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移动电子文件框架下移动电子业务的安全要求、功能与准则,明确文件生成、签署、传输、存储与验证的可信保障机制,强化移动终端环境下的身份认证与防篡改能力,支撑移动办公与电子签署的合规应用。
GB/T 31167-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云计算服务客户给出安全使用指南,覆盖服务选型、合同与SLA约束、数据分类保护、密钥管理与退出迁移等关键环节,明确客户与云服务商的安全责任边界,是政务与重点行业上云安全管理的常用参照。
GB/T 31168-2023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配套,规定云服务商应具备的安全能力要求,覆盖系统与通信保护、人员与物理安全、审计、供应链与业务连续性等域,为云服务安全评估、资质审查与持续监督提供能力基准。
GB/T 42564-2023 信息安全技术 边缘计算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边缘计算环境下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边缘节点、边缘网关、边缘控制器与边云协同环节,明确设备身份鉴别、轻量密码应用、数据保护与安全隔离要求,为边缘侧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防护提供规范。
GB/T 42570-2023 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技术安全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框架,按网络层、共识层、合约层、数据层与应用层划分安全能力要求,明确密码算法合规、节点准入、智能合约安全与隐私保护要点,为区块链系统安全设计与评估提供顶层框架。
GB/T 43331-2023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技术和分级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2024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技术要求与分级方法,按可用性、能效、安全防护与运维服务能力划分等级,明确机房环境、网络架构、访问管理与数据安全要求,为IDC建设选型与承载重要数据提供分级依据。
GB/T 43245-2023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数据交换与共享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指南,规定共享目录编制、接口协议、数据质量与安全要求,明确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在共享环节的脱敏、授权与留痕等合规处理原则,为城市数据有序流通与授权运营提供规范。
GB/T 48015-2026 政务诚信数据目录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政务诚信数据目录的编制指南,规定目录结构、元数据项、分类编码与更新维护要求,明确信用主体标识、信息来源标注与共享属性规则,为政务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与合规使用提供统一框架。
GB 44497-2024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8号发布,2026年1月1日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明确记录数据元素、触发条件、存储与读取接口,统一自动驾驶事件数据取证格式,是事故责任认定与监管核查的关键依据。
GB/T 44271-2024 信息技术 云计算 边缘云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边缘云的体系架构与通用技术要求,覆盖边缘节点管理、应用分发、数据协同与安全隔离,明确边缘侧数据处理与回传策略,为边缘计算场景的数据安全与合规提供技术依据。,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33136-2024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划分能力域与成熟度等级,明确人员、过程、技术与资源维度的评价要素,为数据中心开展服务能力自评估与持续改进提供方法依据。,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43439-2023 信息技术服务 数字化转型 成熟度模型与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2024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组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与评估方法,划分能力域与等级特征,覆盖数据治理、业务融合与组织变革,为各类组织评估数字化水平并识别改进路径提供统一框架。,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9770-2021 信息技术服务 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在人员、过程、技术与资源方面的安全要求,覆盖服务交付、信息访问控制与事件处置,明确数据安全与保密管理条款,为服务供需双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为云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建立安全基线提供依据。
GB/T 43738-2024 工业互联网平台 异构协议兼容适配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异构协议兼容适配的总体要求与功能要求,明确协议解析、数据映射与转换规则,解决多源设备与系统互联中的数据语义一致性问题,支撑工业数据互通。,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25068.5-202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5部分:使用虚拟专用网的跨网通信安全保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使用虚拟专用网实现跨网通信的安全保护要求,明确隧道建立、身份鉴别与数据加密机制,给出不同安全域互联场景下的防护设计指南,保障跨网传输数据的机密性与完整性。,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36906-2018 电子证照 共享服务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接口的技术要求,明确接口类型、调用流程与安全控制,规范证照目录查询与文件获取服务,为跨部门证照数据共享提供接口依据,提升政务数据流通效率。,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4079.2-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服务规范 第2部分:应用部署和数据迁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应用部署与数据迁移的服务要求,明确迁移流程、数据校验与回退机制,保障政务系统上云迁移过程的数据完整性与业务连续性,防范迁移中的数据丢失与泄露风险。,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4080.4-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安全规范 第4部分:应用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应用安全要求,明确应用开发、上线运行与运维环节的安全控制,覆盖输入校验、会话管理与敏感数据保护,为政务应用安全提供规范,降低应用侧数据泄露风险。,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3901-2017 工业物联网仪表身份标识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8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物联网仪表的身份标识协议,明确标识结构、注册与解析机制,为仪表设备的唯一识别与运行数据溯源提供协议规范,支撑工业现场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数据来源可信。,为物联网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GB/T 43709-2024 资产管理信息化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3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资产管理信息化中的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明确数据质量维度、评价指标与改进流程,覆盖数据采集、存储与应用环节,为组织提升资产数据质量与治理水平提供方法依据。,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43791-2024 国际贸易业务流程规范 数据管道载体 数据交换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国际贸易数据管道载体的数据交换架构,明确数据管道构成、载体类型与交换流程,规范跨境贸易数据的组织与传递,为贸易单证数字化与跨境数据流通提供标准化依据。,为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评估与合规提供标准依据。
GB/T 20273-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6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6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明确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数据完整性、保密性保护功能要求,并按安全等级提出分档指标,是数据库安全产品检测与选型的核心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7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提出灾难恢复能力等级划分、恢复时间目标与恢复点目标要求,明确灾难恢复预案、演练与运维管理要求,是业务连续性建设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Z 2882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27号发布,2013年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国内首项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规定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收集使用、传输共享与删除等要求,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的企业合规实践提供了早期依据。
GB/T 30285-2013 信息安全技术 灾难恢复中心建设与运维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灾难恢复中心建设与运维管理规范,明确灾难恢复中心的选址建设、设施配备、运行维护与演练管理要求,是灾备中心规范化建设与运营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1167-2014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发布,201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为政府部门及重点行业采用云计算服务提供安全管理指导,明确云服务商与客户的安全责任划分,是云服务安全审查与客户选型的重要参考。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1168-2014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发布,2015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从系统开发与供应链、数据与隐私保护、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云服务商应具备的安全能力,是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核心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2399-2015 信息技术 云计算 参考架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 ISO/IEC 17789,规定云计算参考架构,明确云角色、云活动与功能组件的构成关系,是云计算系统设计、服务交付与标准化工作的架构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32400-2015 信息技术 云计算 概览与词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2017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云计算概览与词汇,统一云计算领域的概念、服务模式与部署模式术语定义,为云计算标准编制与产业交流提供用语基础。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是相关领域开展合规建设与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
GB/T 32926-2016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府部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外包活动中的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与数据保护要求,是政务外包场景下数据与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
GB/T 46885-2025 数字化供应链 通用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6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字化供应链通用安全要求,明确供应链各环节的数据安全、信息共享与风险管控要求,为供应链数字化场景下的安全治理提供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800.1-202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5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一部分,规定总体框架,明确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层级构成、平台关系与数据流转机制,是政务数据一体化建设与共享利用的顶层设计依据。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43208.2-2025 信息技术服务 智能运维 第2部分:数据治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第二部分,规定数据治理要求,明确运维数据的采集、质量、共享与安全要求,支撑智能运维场景的数据规范化管理。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各环节应遵循的安全原则与技术要求,覆盖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与删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界定、同意机制与主体权利响应,是国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基础性标准。
GB/T 3527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SM2密码算法加密签名消息语法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SM2密码算法的加密签名消息语法规范,明确签名数据、加密数据与密钥信息的编码结构及处理流程,实现国密算法在电子签名与数据加密场景中的规范化应用。是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与电子认证服务合规的重要配套标准。
GB/T 35276-2017 信息安全技术 SM2密码算法使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的使用规范,明确密钥对生成、数字签名与验证、公钥加密与解密的实现要求及参数选择,指导国密算法在各类信息系统中的正确部署。是落实密码法、推进商用密码应用与密评工作的核心技术标准。
GB/T 35285-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基于数字证书的可靠电子签名生成及验证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基于数字证书的可靠电子签名生成及验证的技术要求,明确签名生成环境、证书有效性验证、签名数据格式与时间戳要求,支撑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与电子签名法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相衔接,是电子合同合规的技术基础。
GB/T 35279-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云计算安全参考架构,界定云服务提供者、云服务客户与云服务合作方的角色与安全职责,明确云安全治理、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与服务安全的能力要求。是云服务安全评估与云上数据保护责任划分的框架性标准。
GB/T 35282-2017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系统的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移动终端、接入区、应用区与服务区的安全技术要求,覆盖身份鉴别、传输加密、数据保护与审计溯源。是政务移动办公平台建设与安全审查的重要技术依据。对政务数据出域与移动化处理场景的安全管控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4945-2017 信息技术 数据溯源描述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溯源描述模型,给出数据溯源的概念模型、信息要素与描述方法,支持记录数据的来源、加工过程与流转路径,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为数据质量追责、数据资产确权与合规审计提供模型化支撑。适用于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交换与数据交易场景。
GB/T 35589-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技术参考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技术参考模型,界定大数据的角色、活动与功能构件,明确数据提供者、大数据框架提供者、数据消费者等角色间的关系。是国内大数据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框架标准。为大数据平台规划、建设与数据治理架构设计提供统一语言。
GB/T 30850.4-2017 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 第4部分:信息共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的第四部分,规定政务信息共享的总体框架、信息资源目录、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要求与共享管理机制,推动跨部门政务数据互通。是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与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标准。对政务数据安全共享与授权运营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Z 24294.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2018年10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总则,明确电子政务系统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与数据安全方面的实施要求。是电子政务系统安全建设与安全检查的重要指导文件。对政务数据对外服务场景的安全防护具有参考价值。
GB/T 34960.5-2018 信息技术服务 治理 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治理的第五部分,规定数据治理规范,明确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是国内最早系统规范数据治理的国家标准之一。为组织建立数据治理体系与开展DCMM贯标提供基础框架。
GB/T 36618-2018 信息安全技术 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金融信息服务的安全规范,明确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数据采集合规性、信息真实性、传输与存储安全、服务连续性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是金融信息服务合规与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行业标准依据。与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监管要求直接衔接。
GB/T 36631-2018 信息安全技术 时间戳策略和时间戳业务操作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1号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时间戳策略和时间戳业务操作规则,明确时间戳机构的策略要求、时间戳签发与验证流程以及业务运营管理规范,保障数据电文时间属性的可信证明。是电子证据固化、电子合同与数据存证合规的技术基础。为抗抵赖与时间属性证明提供标准化操作规范。
GB/T 37025-2018 信息安全技术 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7号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感知层与网络层之间数据传输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保护要求与密钥管理机制。是物联网系统数据传输环节安全建设的技术依据。对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场景的数据安全具有指导意义。
GB/T 3797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运行监管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云计算服务运行监管框架,明确云服务运行监管的角色、活动内容与数据接口要求,支撑对云服务持续运行状态的动态监管。是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安全持续监管的配套标准。为云服务客户行使监督权提供标准化实现路径。
GB/T 37721-2019 信息技术 大数据分析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数据接入、存储、计算、分析与可视化等能力要求,支撑大数据平台功能规划与选型。是大数据平台建设与功能评估的基础性标准。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功能参考框架。
GB/T 37722-2019 信息技术 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分布式存储、批处理与流处理、资源调度与容错能力等要求。是大数据基础设施选型与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大数据分析系统功能要求标准配套构成能力基线。
GB/T 2000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评估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评估准则,明确评估对象、安全功能要求与保障要求及其评估方法,支撑数据库产品安全测评。是数据库安全产品检测与等级评定的技术准则。对承载重要数据的数据库选型与合规评估具有参考价值。
GB/T 38664.1-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一部分,给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总则,明确开放共享的原则、角色职责与总体流程。是政务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的顶层设计标准。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合规边界具有规范作用。
GB/T 38664.2-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二部分,规定基本要求,明确数据开放与共享的范围、方式、质量与安全管理要求。是政务数据目录编制与开放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与总则、开放程度评价标准配套形成完整体系。
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三部分,规定开放程度评价的指标与方法,支持对政务数据开放水平进行量化评估。是政务数据开放成效评估与考核的标准化工具。对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GB/T 38635.1-2020 信息安全技术 SM9标识密码算法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SM9标识密码算法的第一部分,给出总则,明确SM9算法的体系结构与应用场景,支撑基于标识的密钥管理与密码运算。SM9是我国自主设计的标识密码算法,无需证书即可完成加密与签名。为商用密码应用与密评提供国产算法选择。
GB/T 38635.2-2020 信息安全技术 SM9标识密码算法 第2部分:算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SM9标识密码算法的第二部分,规定算法的数学基础、参数选择与数字签名、密钥交换、公钥加密的具体实现。是SM9算法产品开发与检测认证的技术依据。与总则部分配套支撑国产标识密码的规模化应用。
GB/T 385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安全电子签章的密码技术规范,明确电子印章与电子签章的数据结构、密码运算流程与验证方法,保障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是电子印章与电子合同平台合规建设的技术依据。与电子签名法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规定相衔接。
GB/T 38541-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件密码应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文件密码应用指南,明确电子文件在形成、传输、存储与归档环节的密码保护要求与实现方式。是电子文件管理与电子档案合规的重要密码应用标准。为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不可否认性提供技术保障。
GB/T 33133.2-2021 信息安全技术 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 第2部分:保密性算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的第二部分,规定保密性算法的实现,明确算法结构、初始化与密钥流生成过程。祖冲之算法是我国自主设计的序列密码,已纳入国际标准。为移动通信与数据加密的国产密码应用提供算法依据。
GB/T 33133.3-2021 信息安全技术 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 第3部分:完整性算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祖冲之序列密码算法的第三部分,规定完整性算法的实现,明确消息认证码的生成与验证过程及安全要求。与保密性算法配套,构成完整的国产序列密码体系。为通信数据完整性与抗篡改保护提供算法支撑。
GB/T 17964-2021 信息安全技术 分组密码算法的工作模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分组密码算法的工作模式,明确电码本、密码分组链接、计数器等模式的运算流程与适用场景,指导密码算法正确使用。是密码产品研制与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基础标准。对避免因工作模式使用不当导致的数据泄露具有重要作用。
GB/T 29765-2021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的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明确备份策略、恢复能力、数据完整性与安全存储要求。是数据备份恢复能力建设与产品选型的重要依据。对勒索攻击后的业务连续性与数据可恢复性至关重要。
GB/T 40690-2021 信息技术 云计算 云际计算参考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云计算云际计算的参考架构,明确多云环境下云服务间的协作、互操作与资源调度机制。是多云协同与跨云数据流转场景的架构标准。对云服务客户的数据可迁移性与供应链安全具有意义。
GB/T 41388-2022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执行环境 基本安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可信执行环境的基本安全规范,明确可信执行环境的隔离机制、安全启动、安全存储与安全服务要求。为敏感数据在可信域内处理提供硬件级隔离保障。是隐私计算与机密计算合规落地的重要基础标准。
GB/T 41389-2022 信息安全技术 SM9密码算法使用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6号发布,2022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SM9密码算法使用规范,明确SM9算法在密钥生成、数字签名、密钥交换与公钥加密场景下的正确使用方式。是国产标识密码算法规模化应用的配套使用标准。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提供算法实现依据。
GB/T 38664.4-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共享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四部分,规定共享评价的指标与方法,支持对政务数据共享成效进行量化评估。是政务数据共享监督评价与绩效考核的标准化工具。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估具有积极作用。
GB/T 41818-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面向分析的数据存储与检索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面向分析的数据存储与检索技术要求,明确分析型数据存储的架构、索引与查询能力要求。是数据分析平台与数据仓建设的功能依据。对数据要素高效利用与分析性能评价具有参考价值。
GB/T 42201-2022 智能制造 工业大数据时间序列数据采集与存储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智能制造工业大数据时间序列数据的采集与存储管理要求,明确采集频率、数据质量与存储策略。是工业数据治理与工业数据要素化的基础标准。对制造业数据资产沉淀与合规采集具有指导意义。
GB/T 42130-2022 智能制造 工业大数据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制造工业大数据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数据接入、存储、处理、分析与服务的能力要求与接口规范。是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与能力评价的技术依据。与时间序列数据采集标准配套支撑工业数据治理。
GB/T 44860-2024 面向工业应用的边缘计算 应用指南
本标准于2024年10月26日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给出边缘计算在工业场景中应用的方法指南,包括参考架构、业务部署模式、边云协同、资源管理、安全防护与运维要求,并给出典型行业应用示例。标准指导工业企业在生产现场就近处理设备与业务数据,减少敏感工业数据外传,为工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数据不出厂区等合规要求提供实施路径。
GA/T 2203-2024 公安大数据处理 数据治理 应用资源目录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4年1月30日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大数据处理中应用资源目录的体系架构、元数据描述、编码规则、目录编制与服务接口等技术要求。标准与GA/T 2204数据资源目录技术要求配套,共同规范公安大数据的资源组织与共享交换,为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质量管理和跨部门数据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是公安领域落实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政务数据共享制度的重要技术依据。
GA/T 2204-2024 公安大数据处理 数据治理 数据资源目录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4年1月30日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大数据处理中数据资源目录的分类体系、元数据模型、目录编制流程、注册与发布接口以及目录管理与维护要求。标准与GA/T 2203应用资源目录技术要求配套,构建公安大数据资源治理的基础框架,支撑数据资产盘点、分类分级标识、共享开放审核和数据血缘追溯,为公安机关数据合规管理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技术路径。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2026年9月18日在第23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平行论坛上正式发布,由广西标准技术研究院联合柬埔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5个东盟国家的6所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编制,为国内首个与东盟国家机构共研的人工智能商业秘密保护类团体标准。指南适用于多模态生成算法研发企业、深度合成服务平台及人工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企业,围绕模型训练、生成优化、输出控制、合规审查等全业务链条构建保护框架。
数据智能体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数据合规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22日发布通知,就《数据智能体服务能力成熟度模型》《数据合规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两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1日。两项标准分别面向数据智能体服务的成熟度分级评价与数据合规能力的成熟度评估,已按《中国互联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形成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标准工作办公室归口办理,并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参与标准制定。
人工智能 健康管理服务应用指南(团体标准)
由中国电子商会归口管理、智合标准中心组织编制,2026年9月启动编制并公开征集起草单位,系全国首部“AI+健康管理”团体标准。标准以“设计合理、上线可控、运营规范、管理持续、边界清晰、安全合规”为目标,围绕应用场景识别、服务边界确定、健康数据处理、人工智能功能实施、健康建议与干预、产品和服务上线、持续运行及多主体协作等环节形成实施参考。
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批准发布《医疗健康行业多智能体协同要求》等22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8日批准发布、10月8日起实施,编号T/ISC 0131—0152-2026。22项标准聚焦人工智能与数据安全,涵盖医疗健康行业多智能体协同要求、基于大模型的网络攻击行为建模与防御、AI训练数据可信质量要求、AI算法可解释性与决策透明度、检索增强生成系统安全、人工智能服务商分级分类评估、大模型服务与应用安全评测等,为智能体与数据要素可信应用提供团体标准依据。
天麻金融数据采集、交换安全规范
由中国人民银行昭通市分行牵头编制,经云南省标准化协会2026年9月24日审定发布的团体标准,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备案。标准厘清天麻金融数据术语定义,覆盖种源繁育、种植、加工、仓储物流、销售、融资结算全链条数据采集范畴,将需求审批、授权核实、安全评估、归档留存固化为标准化采集流程,并对交换审查、脱敏处理、加密传输、介质管理及终端侧访问权限、异常监测作出规定。
人工智能 数据伦理安全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人工智能学会2026年10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苏智会标〔2026〕14号,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1月8日。该团体标准由学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的数据伦理与安全要求,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省级学会团标,其定位是为主体开展人工智能数据活动的伦理审查与安全合规提供可操作规范,与现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衔接。
数智化转型 企业级多模态智能数据标注平台能力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10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就《数智化转型 企业级多模态智能数据标注平台能力要求》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1月7日。标准由协会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聚焦企业级多模态智能数据标注平台的能力要求,为数据标注平台的功能、性能与安全能力建设及评价提供参考,是数据标注产业标准化体系的补充。
GB/T 47469-2026 数据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21号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移动智能终端上App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给出权限申请、最小必要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第三方SDK共享与用户权利响应的管理指南,明确终端操作系统对App行为的记录与展示要求,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的重要技术支撑。
GB/T 42775-2023 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风险防控 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风险防控的数据分类分级指引,明确业务数据、客户数据与管理数据的分类维度、分级要素与差异化管控措施映射关系,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的分类分级保护提供行业化操作依据。
GB 35114-2017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前端设备与平台间的身份鉴别、视频数据签名与加密、访问控制及安全管理要求,并按安全等级划分防护强度。其出台直指视频监控联网中的身份冒用与数据篡改风险,公共场所图像采集合规价值突出。
GB/T 38667-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分类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数据分类指南,明确数据分类的原则、方法与流程,支持组织按业务属性与敏感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是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方法标准。为重要数据识别与差异化防护提供分类框架。
GB/T 42129-2022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模型、评估指标与评估流程,支持组织对数据管理能力进行分级评价。即DCMM评估方法,是国内数据管理能力评价的主流标尺。为企业数据管理贯标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提供路径。
医疗人工智能应用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范、呼叫中心运营能力评价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电子商会2026年9月1日就《医疗人工智能应用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规范》等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公示期至9月30日。该标准为全国首部医疗人工智能数据安全团体标准,由中国电子商会归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联合起草,构建覆盖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隐私保护技术应用及多方协作责任界定的标准化框架。
数据安全技术 图形图像数据二次利用隐私保护与合规评估要求等4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图像图形学会2026年9月24日就4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2日,其中《数据安全技术 图形图像数据二次利用隐私保护与合规评估要求》由中国电信人工智能研究院牵头编制。该标准面向图形图像数据二次利用场景,规定隐私保护要求与合规评估方法;同批还包括农业物联网视觉与环境传感数据接口、智能蒸烤场景食材识别与真值数据标注等标准。
GA/T 2380-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基本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以GB/T 22239-2019为基础,首次在等级保护框架下设立独立的数据安全专项要求,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级,按等保一至四级差异化规定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要求,新增"安全数据处理"大类,与GB/T 35273、GB/T 45574衔接,是企业数据安全合规的刚性依据。
GA/T 2381-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机构能力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范承担等保数据安全测评的第三方机构,从人员能力、工具技术能力、管理质量要求三个维度明确准入门槛:每个项目至少配备两名专职数据安全测评师,项目负责人须具等保高级测评师资历与三年以上数据安全经验;须配备分类分级、脱敏效果检测、泄露扫描等工具;测评记录与原始数据留存不少于三年且不可篡改,测评数据不得出境。
GA/T 2369-2026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应用的海量人脸、车辆、轨迹等数据,给出数据分类维度与分级方法,明确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判定规则与对应防护策略,规定分级清单管理、访问权限绑定、脱敏展示与出境管控要求,是视频图像领域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操作性指引。
GA/T 2390-202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脱敏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数据脱敏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覆盖静态与动态脱敏、脱敏算法可配置性、脱敏结果不可逆与一致性验证、敏感数据自动发现、脱敏效果检测评价等能力项,适用于数据脱敏产品的设计、开发、检测与选型,为企业落实个人信息去标识化与敏感数据保护提供可量化依据。
GA/T 2391-202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检测评估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数据安全检测评估系统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数据资产自动发现、分类分级标注、数据流转测绘与违规访问检测、风险量化评估与报告输出等能力项,适用于该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检测,为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合规自查提供技术支撑。
GA/T 2394-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GA/T 2380-2026配套,规定等级保护对象数据安全测评的测评项、测评方法与结果判定规则,覆盖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防护、安全计算环境与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数据安全在等保测评中单独计分并纳入整体测评结论,为测评机构开展数据安全专项测评提供统一尺度。
GA/T 2395-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过程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的全流程步骤、文档要求与质量控制要求,覆盖测评准备、方案编制、现场实施、结果分析与报告编制各环节,明确测评证据留存与可追溯要求,与GB/T 28449-2019衔接配套,确保数据安全测评过程规范、结论可核查。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座舱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2号发布,编号TC260-PG-202615A。随着座舱语音交互与车内图像视频识别成为主流配置,车内摄像头、传声器收集大量含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指南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及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给出安全基本要求、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细化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各环节规则。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半导体存储介质块擦除技术指引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6号发布,为配套GB 46864-2025《数据安全技术 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而编制。指南针对固态硬盘、U盘、存储卡等半导体存储介质的物理特性,给出块级擦除的技术方法、擦除效果验证与不可恢复性判定规则,解决传统覆写方式在闪存介质上失效的问题,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开展信息清除活动。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电子产品回收过程中的信息清除管理指引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6号发布,配套GB 46864-2025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指南面向电子产品回收经营主体,从管理制度层面规定回收环节信息清除的组织责任、岗位设置、作业流程、清除记录留存与可追溯要求,明确二手电子产品流入市场前必须完成信息清除并出具证明,防止因回收流转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智能终端信息清除技术指引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5日以网安秘字〔2026〕116号发布,配套GB 46864-2025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指南针对智能手机、平板等移动智能终端,给出恢复出厂设置、加密密钥销毁、用户分区与系统分区清除的技术要求与验证方法,明确终端厂商应提供可靠清除功能并向用户说明效果,规范终端淘汰、维修与二手流转场景下的个人信息清除实践。
GB/T 39400-2020 工业数据质量 通用技术规范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发布、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归口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规定了工业数据质量持续改进的模型,以及工业数据质量的描述、识别、评价、控制和报告要求,适用于工业数据采集、传输、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为工业企业开展数据治理和数据资产化提供依据。
GA/T 1390.7-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7部分:大数据系统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大数据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大数据系统的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针对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提出安全保护要求,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为大数据平台运营者和测评机构提供合规依据。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7月15日发布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13日。文件针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三类典型场景,细化各方安全责任划分、合同约定事项、安全能力评估、过程记录与留痕、审计监督等实施要求,填补多主体协同处理数据场景下的操作指引空白,与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新增的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过程域相互衔接。
GB/Z 272-2026 智能计算集群 数据处理单元应用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规定智能计算集群中数据处理单元(DPU)的应用技术要求,涵盖卸载架构、算力协同调度、资源虚拟化、性能度量与安全隔离等内容,明确 DPU 在云网融合场景下的部署与适配方法,为智算中心提升网络与存储卸载效率、降低主机侧算力损耗提供选型与验证依据。
GB/T 47343-2026 信息技术 云原生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云原生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涵盖体系架构、弹性伸缩、高可用与容灾、数据一致性、安全与权限管理、可观测性及运维管理等方面。标准为云原生数据库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与选型提供统一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数据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支撑数据要素的高效存储与利用。
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合规管理要求及评测方法(修订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30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团体标准《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合规管理要求及评测方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面向信息通信及互联网行业企业,规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与配套评测方法,覆盖合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与评价改进,为行业企业及监管、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提供统一依据,有助于降低跨企业合规评价的口径差异。
GB/Z 268-2026 物联网 可信原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面向物联网领域提出可信原则,从身份可信、数据可信、行为可信与信任传递等维度构建总体框架,明确设备、平台、应用各层的可信责任与实现路径,为物联网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共享环节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供技术依据。
GB 48319-2026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1 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10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的基本要求,明确测绘地理信息、车外人脸与车牌等时空数据的采集边界、脱敏处理、境内存储、传输加密与出境管控规则,要求数据处理活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与测绘管理要求,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领域首个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48320-2026 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基本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1 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10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针对摄像头、激光雷达、高精度定位等感知设备,明确数据采集范围限制、车端本地处理、安全启动与固件可信、接口防护等要求,防范传感数据被非法读取或外传。
GB/T 47019-2026 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设备接入数据字典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2026年5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工业设备接入环节的数据字典要求,明确了设备标识、属性、状态、工艺参数等数据元及其定义、格式与取值规则,为设备数据的规范化采集、建模与互操作提供统一依据。标准实施有利于提升工业数据质量与流通效率,为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治理、安全管理和人工智能应用奠定基础。
GB/T 47698-2026 工业互联网 协同制造平台安全完整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5月25日发布,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协同制造平台安全完整性的评估规范,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流程以及评估结论的表示方式,覆盖平台数据安全、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供应链协同等关键环节。标准为平台安全能力评价与持续改进提供技术依据,支撑制造业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保障。
GB/T 48666-2026 电子病历版式文档技术要求
GB/T 48666—2026《电子病历版式文档技术要求》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归口,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基于我国自主版式文档标准OFD建立电子病历统一格式,基于国产商用密码升级病历安全防护,支持人读与机读,为病历跨机构调阅及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多模态数据基础。
GB/T 48263-2026 医疗装备信息集成 基础模型
GB/T 48263—2026《医疗装备信息集成 基础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面向医疗装备信息集成场景,规定信息集成的基础模型,统一医疗装备数据的语义与结构表达,为医疗装备互联互通、数据汇聚共享及医疗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基础性技术依据。
GB/T 48269-2026 交通管理电子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
GB/T 48269—2026《交通管理电子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交通管理领域机动车行驶证电子证照的数据格式、组成与技术要求,为电子证照的生成、交换与核验提供统一规范,支撑道路交通管理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地区数据互认互信。
GB/T 23283-2026 电子文档信息的长期保存
GB/T 23283—2026《电子文档信息的长期保存》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10月1日起实施,系对2009版标准的修订。标准针对电子文档长期可读、可用、可信需求,规定保存格式、元数据、迁移与真实性保障等要求,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电子文档与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B/T 48349.1-2026 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1部分:系统结构和通信协议
GB/T 48349.1—2026《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1部分:系统结构和通信协议》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数字视网膜系统的总体结构、功能组成与通信协议,为端—边—云协同的视觉智能系统建设及视频图像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处理提供统一技术框架。
GB/T 48349.3-2026 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3部分:端子系统
GB/T 48349.3—2026《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3部分:端子系统》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数字视网膜系统端侧子系统的功能、性能与接口要求,规范端侧视频图像数据的采集处理与特征编码,为视觉智能前端设备的数据处理与安全传输提供技术依据。
GB/T 48349.4-2026 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4部分:边子系统
GB/T 48349.4—2026《信息技术 数字视网膜系统 第4部分:边子系统》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数字视网膜系统边缘子系统的功能、性能与接口要求,规范边缘侧视频图像数据的汇聚、分析与协同处理,为端边云协同视觉智能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提供技术规范。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以网安秘字〔2026〕106号发布的7项国标征求意见稿之一,系GB/T 37988自2019年发布以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5日。修订将原六类数据生存周期整合为收集、传输、存储、使用与加工、提供与公开、删除六类,与数据安全法术语衔接;新增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出境、安全评估、溯源5项过程域,并新增评估方法与等级判定附录。
数据基础设施 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数据局指导下研制,2026年8月20日随《数据基础设施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等9项技术文件一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9月3日。文件针对人工智能智能体正成为数据基础设施实际调用主体的新形势,规定智能体接入数据基础设施、检索数据目录、发起数据请求与协同交互的技术要求,回应智能体请求频率远高于人工操作对接入协议兼容性、使用控制响应速度提出的差异化需求。
数据基础设施 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面向全国数据基础设施接入主体已逾四万、节点跨区域互联但各节点间数据“语言”尚未统一的现实,规定数据的语义描述方法与互操作要求,解决“数据到底是什么”的跨域互认问题,为数据目录机器可读、智能体可理解奠定标准化基础。
数据基础设施 高速数据流通网络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与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数联网技术架构同属“网络与协议线”,规定数据基础设施中高速数据流通网络的技术架构、传输能力与接口要求,解决数据在跨区域、跨行业节点间“跑得快”的通道问题,支撑大规模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基础设施 数联网技术架构(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在系统层面给出数联网的整体参考架构,与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高速数据流通网络技术要求共同构成“网络与协议线”三项配套标准,为数据基础设施各节点的组织方式、连接关系与系统边界提供统一的技术框架参照。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数据商)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2026年8月28日在数博会发布,联合深圳、北京、贵阳、广州等主要数据交易所及头部数据商、大模型企业共同编制,是我国数据流通服务领域首个全国性评价标准。指南征求全国超130家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意见,构建基础支撑、合规管理、创新发展、生态协同四大能力评价体系,合规维度覆盖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数据权属合规与流通溯源,并同步启动数据商能力基准标定计划。
GB/Z 218.1-2026 人工智能 具身智能数据质量规范 第1部分:真实数据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的首项具身智能数据质量国标,归口SAC/TC28 SC42,由北京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优必选、智元、小米机器人等三十余家起草。文件针对具身智能真实采集数据,规定生产操作规范、组织管理制度与质量评价指标,覆盖完整性、一致性、多样性、真实性、易用性、实用性、可扩展性与安全性八个维度,推动具身智能数据集由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
数据基础设施 隐私保护计算公共服务平台(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回应数据流通中“可用不可见”的核心诉求,针对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同态加密等主流技术路线长期各建各的局面,规定隐私保护计算公共服务平台必须具备的能力、性能指标与安全底线,降低多主体跨域数据协作的适配成本。
GB/Z 220-2026 人工智能 具身智能数据生成平台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18.1具身智能数据质量规范配套。文件规定具身智能数据生成平台的功能架构与技术要求,涵盖场景建模、运动学与动力学仿真、多模态传感器仿真、任务与场景批量生成、数据标注与导出等环节,明确平台在数据真实性、可追溯性与安全合规方面的技术指标,为仿真合成数据补充真实数据缺口、降低机器人训练数据采集成本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26年6月26日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8月25日。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订计划编制,由中央网信办组织起草完成,同步公开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是继《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之后政务应用领域又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建设与管理。
可信数据空间 业务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属“治理与运营线”,为可信数据空间的业务开展提供实施指引,与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绩效评价指南共同从交互协议、业务流程、运营规范、效果度量四个角度为数据基础设施日常运行提供参照。
GB/Z 205-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治理指南
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90)归口、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2026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同采用ISO/TS 23635:2022,共28页。文件给出了分布式记账技术(DLT)系统的治理指导原则和框架,适用于指导DLT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监管环境相关治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大学、趣链科技、科大讯飞等二十余家单位参与起草。
数据基础设施 运营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规定数据基础设施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要求,覆盖接入主体管理、运行维护、安全监测与应急处置等日常运营环节,与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可信数据空间业务实施指南、绩效评价指南共同构成数据基础设施“治理与运营线”的四项软规则。
数据基础设施 绩效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面向数据基础设施已接入四万余主体、上架六万余产品的运营规模,给出设施运行效果的评价指标与度量方法,回答“跑起来之后怎么评”的问题,与运营管理要求配套构成数据基础设施从建设转向运营的评价闭环,适用于各区域、行业功能节点自评与第三方评价。
数据基础设施 数据沙箱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针对“看得见拿不走”的数据利用路线,规定数据沙箱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运行环境与调试环境分离、权限控制、数据脱敏等手段确保原始数据不被带出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公共数据开放、科研数据共享等场景,与隐私保护计算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两条路线同步立规。
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安全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9月1日发布的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之一,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月下达的立项计划编制,意见反馈截止10月1日。文件规定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安全保护要求,与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算力并网技术要求、智算算力池化技术要求等12项文件共同构成算力网从调度、并网、计量到安全的完整标准化指导体系。
YD/T 6801-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多方数据融合安全实施指南
工信部 2026年 4月15日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8月1日起实施。针对电信网和互联网环境下多方主体间数据融合共享所面临的隐私泄露、数据滥用、合规边界模糊等风险,给出多方数据融合在数据分级、协议控制、权限分离、安全审计、异常监测、合规评估等关键环节的实施要点,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者开展多方数据融合业务的合规规划与安全管理。
数据要素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9月1日发布的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之一,意见反馈截止10月1日,是13项中唯一聚焦“人”而非“算力”的文件。文件规定数据要素从业人员的知识体系与能力要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人才评价依据,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等12项算力网文件同批征求意见,共同构成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的软实力配套。
SJ/T 12303-2026 人工智能 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流程及评价模型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电子行业标准,2026年8月17日发布、2027年3月1日实施。标准提供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的流程指导,给出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结果的评价模型,适用于指导大模型训练方及数据服务提供方开展大模型训练数据的处理及评价,是国内首项直接规范大模型训练数据处理全流程并配套评价模型的行业标准。
GB/Z 231-2026 人工智能 钢铁大模型数据集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24钢铁行业应用场景分类指南、GB/Z 241钢铁大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配套。文件规定钢铁行业大模型训练与微调数据集的数据来源、采集规范、标注要求、质量指标与安全管理要求,覆盖工艺、质量、设备、能源等核心数据域,明确数据分级分类与合规使用边界,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流通提供依据。
GB/Z 237-2026 人工智能 可信赖数据集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围绕人工智能数据集的可信赖属性,规定数据集在来源合法、质量可控、标注规范、可追溯、无偏与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与评价方法,明确数据权属、授权链条与个人信息脱敏等合规要点,为数据集提供方自证可信、需求方验收选型以及第三方评估提供统一依据,是AI数据要素合规流通的基础性标准。
SJ/T 12312-2026 电子信息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模型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电子行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电子信息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模型的构成、能力要素、成熟度等级和成熟度要求,适用于企业建立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体系、开展自我评价,以及需方评价供方、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评价,为企业合规数字化水平提供分级标尺,支撑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YD/T 7344-2026 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提供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要求,包括分类分级的原则、方法和流程,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等开展工业互联网数据分类分级工作,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是《数据安全法》分类分级制度在工业场景的落地标准。
YD/T 7347-2026 工业互联网跨域、跨企业数据协作架构与隐私保护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通过工业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内部不同数据域业务协作、以及企业间数据协作的人工智能训练模型基础设施架构和隐私保护要求,涵盖数据协作业务要求、多方数据协作要求、部署要求、隐私保护要求等,适用于企业内部、跨企业或跨园区数据协作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建设。
YD/T 7338-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电信网和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法及流程,适用于企业自行开展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服务,是数据安全治理要求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落地的体系建设指引。
YD/T 7294-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内控实施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定义电信网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数据安全管理活动中各组织内部进行数据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实施指导方案,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作出具体描述,适用于企业组织内部开展数据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各项活动。
YD/T 7339-2026 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包括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运行安全保障、数据安全评估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六个方面,适用于汽车制造企业、零部件及软件供应商、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
YD/T 7333-2026 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价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能力评估的原则、实施过程以及针对各项具体安全要求进行能力评价的方法,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能力评估机构开展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能力分级评价,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者开展自评估评价时也可参考。
YD/T 7334-2026 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明确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者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遵循的客户数据安全保护原则和能力要求,包括通用安全保护要求,以及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与计算两类业务场景下的针对性要求,用于提升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并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边界。
YD/T 7281-2026 数据脱敏系统北向接口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数据脱敏系统北向接口的技术要求,包括任务管理接口、策略管理接口和接口安全要求,适用于需要与数据脱敏集中管理平台对接的数据脱敏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为脱敏能力的统一纳管、策略下发与跨系统协同提供接口规范,支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中的脱敏技术措施落地。
YD/T 7283-2026 隐私计算 参与实体分类及编码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隐私计算参与实体的分类及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适用于构建隐私计算参与实体编码体系,指导隐私计算领域测评机构、应用企业等相关技术研究、产品研发及评测工作,是隐私计算跨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性标识编码标准,为跨域隐私计算节点的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YD/T 7284-2026 隐私计算 联邦学习业务质量评估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联邦学习业务质量评估方法,包括数据质量评估方法、参与方贡献量评估方法、算法模型质量评估方法、算法质量评估方法以及联邦学习在典型业务场景下的评估方法,适用于隐私计算联邦学习业务质量评估和优化,为联合建模的收益分配与效果度量提供依据。
YD/T 7335-2026 隐私计算 可信执行环境应用远程管理实施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提出隐私计算可信执行环境应用远程管理的实施指南,包括参考架构、TEE计算节点实施方法、可信应用实施方法、远程证明实施方法、可信应用管理器实施方法和安全信道实施方法,适用于数据要素领域可信执行环境应用的远程管理和证明,为数据要素流通提供可信底座。
YD/T 7350-2026 隐私计算 多方安全计算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基于多方安全计算的数据流通产品在计算相关基础功能、编译及计算功能、数据流通相关管理功能、产品安全性、健壮性和稳定性、性能方面的必要技术要求和相应测试方法,适用于该类产品的研发、测试、评估和验收,是数据流通环节产品准入的技术依据。
YD/T 7349-2026 网络语音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网络语音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适用于网络语音服务提供者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也可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语音服务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评估提供参考,覆盖语音采集、传输、存储与销毁的生命周期全环节。
YD/T 7343-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日志审计测试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基于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数据访问和操作日志的审计工作的测试方法,以及数据安全日志审计技术能力的测试方法,适用于数据安全日志审计系统的提供商、使用用户、测评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数据安全日志审计的测试工作,支撑数据处理活动可追溯与合规举证。
YD/T 7348-2026 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处置实施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制定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处置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方法,并结合基础电信企业实际场景提出所需的技术支撑,适用于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设,不适用于数据中心中第三方数据,是数据安全事件响应的前置规范。
YD/T 7353-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评估服务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评估服务机构的能力衡量与评价标准,对基础资格、规模与资产、组织管理、人员素质和资质、经验业绩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基线统筹,适用于数据安全评估服务机构的能力评价认定。
GB/Z 265-2026 人工智能+交通运输 应用安全指引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是第37号公告中少见的直接以安全为主题的AI应用标准。文件面向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系统梳理自动驾驶、智能调度、出行服务、车路协同等场景的安全风险,给出数据安全、模型安全、功能安全与运行安全方面的治理指引,明确训练数据合规、算法鲁棒性验证、失效降级与人工接管要求,为AI+交通运输健康发展划定安全底线。
YD/T 7351-2026 面向机器学习的电信数据规范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面向机器学习的电信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包括成熟度分级、评估方法与评估流程,适用于指导安全审计方、第三方监管机构、认证机构或评测单位对电信数据服务方开展面向机器学习应用过程中电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能力等级评测。
YD/T 7352-2026 面向机器学习的电信数据规范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管理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电信数据在其全生命周期内进行安全管理的原则、能力维度和相关安全能力分级标准,适用于指导电信领域数据服务方构建机器学习场景下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框架和能力建设,与YD/T 7351-2026评估方法配套使用,形成机器学习数据安全管理与评价闭环。
YD/T 7279-2026 5G网络建设数据安全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5G网络建设数据安全要求,包括网络建设不同阶段产生的数据及对应的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授权关系、网络建设单位对建网数据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5G网络规划、建设和维护阶段中产生的建设数据的安全保护,覆盖多方委托处理场景。
YD/T 7677-2026 智能计算中心数据共享测试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智能计算中心数据共享的基本模式、业务需求和测试方法,适用于智能计算中心数据使用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为智算中心在算力调度与模型训练场景下的数据流通提供测试依据,是智算基础设施数据要素化的标准支撑,填补智算中心数据共享测试空白。
YD/T 7178-2026 算力网络安全 基于零信任的安全框架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基于零信任的算力网络安全框架,并规定框架中应用层、编排层、调度层、基础设施层等各模块的主要内容,适用于云计算服务商、算力基础设施运营商等企业开展基于零信任的算力网络安全框架的规划、建设与运营,与算力并网安全等标准配套。
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网络监测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启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截止10月25日。文件针对工业控制网络,规定安全监测系统的部署要求、数据采集范围、威胁检测能力、告警与处置流程,以及相应的测试评价方法,明确监测过程中对生产工艺数据与控制指令的保护要求,避免因安全监测本身引入新的风险,为工业企业与测评机构建设、验收工控网络安全监测能力提供统一依据。
网络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启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截止10月25日,与工业控制网络监测安全标准同批。文件规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覆盖资产识别、分区分域、访问控制、账户与权限、漏洞与补丁、移动介质、远程运维、应急响应与供应商管理等环节,明确责任主体与制度建设要点,为工业企业建立工控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框架性依据。
网络安全技术 桌面云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启动征求意见的国家标准,意见截止10月25日。文件面向桌面云(云桌面)系统,规定其安全功能要求,覆盖终端接入认证、虚拟化隔离、镜像与快照保护、外设重定向管控、数据不落地与水印溯源等,明确管理员权限审计与用户数据销毁要求,为政企采用桌面云承载办公与敏感数据处理场景提供安全建设与测评依据。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规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明确公共数据、数源部门等定义,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有序开放,鼓励开发利用和数据交易,保障数据主体权益与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批反馈机制,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有条件开放和开发利用,强化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省级采用一级授权加分行业授权模式。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运维和数据初级加工,二级运营主体依托平台开展开发运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运营主体应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并接受评估。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试行期间采取整体授权模式,运营机构按程序确定,数据开发商依场景申请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数据资源范围、产品清单、收益分配、安全责任和退出机制。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发布的公共数据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运营的基本原则、运营主体资格要求、运营流程管理、数据安全保护、收益分配和监督考核等规定。规范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活动,促进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活动。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分类分级、依法采集、依职共享、有序开放、流通融合、安全可控原则。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和开放属性进行分类。共享申请通过一网共享平台办理,数源部门按规定审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和依场景授权。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运营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各主体落实数据安全责任,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公开情况。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范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与目录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及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公共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可控利用。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发布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建立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框架。明确授权运营的基本原则、授权程序、运营主体资质条件、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运营行为监管和评估考核等要求,为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和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合规指引
该指引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旨在引导其合法合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文件依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和数据交易等方面提供实务指引。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规范工业、电信、无线电等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将数据分为一般、重要、核心三级并实施动态目录管理,要求处理者落实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备案、风险评估、事件应急处置等义务,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优先境内存储,出境须安全评估,不得擅自向境外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违法可给予约谈、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要求车联网相关企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提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评估、应急管理等具体要求,是车联网领域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政策文件。
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2.0
在1.0版本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涵盖AI系统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治理要求。明确AI安全治理的四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AI研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别提出安全责任要求,重点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安全治理措施,包括训练数据安全、模型安全、输出内容安全和应用安全等维度。
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针对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的专门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组织架构、技术防护、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等要求。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衔接,对金融业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行业标准。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等级等制度,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内容审核等合规要求。
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围绕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等五方面提出13项具体举措,旨在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本意见从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实施保障三方面提出16条举措,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三类机构协同发展,目标到2029年底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关于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首批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盖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服务、数据融合开发、数据中介服务四类合同,推行合同编号GF-2025-2615至2618,旨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词元驱动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发布,系北京市首个词元全产业链系统性支持政策,形成"工厂供词元、平台分词元、社区用词元"闭环。到2030年智能经济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算力规模突破10万P,建成4个万卡级词元工厂,培育50个以上智能体研发协作平台。数据合规相关:深化监管沙盒机制创新,鼓励具身智能、自动驾驶、医疗健康等领域数据交易流通,探索以词元交易为基础的数据定价模式。
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2026年6月20日联合印发,工信部联信管〔2026〕152号。意见提出系统建设网络、标识、平台、数据、安全五大功能,完善政策、设施、技术、应用和生态五大体系。到2030年,建设5万张工业5G专网,打造5个左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型平台,初步构建较为完备的工业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融合应用实现207个工业中类全覆盖,重点行业规上工业企业安全分类分级普及率达80%。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4月7日印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共六章三十四条,有效期五年。办法规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明确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的遴选程序、授权运营协议签订与备案要求,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归集;要求运营机构落实分类分级保护,涉及个人信息须经匿名化处理或取得授权,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福建省促进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印发,闽数据〔2026〕24号,经省政府同意。措施从加强数据供给服务、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企业、提升数据产业发展能级等方面提出系列举措,明确推动政务数据“一数一源”标准建设和分类分级治理,健全一体化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到2028年底可供社会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总量达6万个;引导企业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鼓励设置首席数据官或数据管理专岗。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2026年9月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合作方落实安全保护、定期审计,禁止超范围使用、泄露、二次转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协调指挥平台,实现项目报备、数据出境、应急上报等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对未经审批报备或违规开展合作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推动上海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应用的若干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026年9月印发《推动上海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应用的若干措施》(沪金发〔2026〕19号),从加强数智赋能、夯实基础支撑、健全保障机制三方面提出十六项举措。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完善数据合规体系,对面向公众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按规定备案或登记,建立高风险应用场景准入控制机制;防范人工智能幻觉、黑箱、大模型安全漏洞等风险,并探索大模型在金融领域应用的试点机制。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4月24日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吉政数发〔2026〕4号)。办法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制定,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明确公共数据资源与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源单位的界定,规范实施方案编制、授权程序、产品服务定价与安全监管,试行期2年。
东营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东营市司法局公布征求意见稿,系该市公共数据领域地方立法草案,共八章四十五条。草案对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登记、授权运营、安全保障作出系统规定:建立统一目录管理与“应汇尽汇”机制,将公共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规范“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登记程序;建立“一场景一申请”授权运营需求审核机制,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8月20日印发、9月10日公布,共八章三十二条,同时废止2020年印发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为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自治区政务数据平台作为跨层级共享总枢纽,规范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共享申请受理与审核时限,明确数据安全责任、监督考核与经费保障,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
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2026年6月18日印发,自7月1日起实施,共六章四十一条。办法坚持“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部级、省级及部属单位分级监管职责,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生命周期保护;鼓励交通运输数据依法开放共享、授权运营和交易流通,并建立分类分级、风险评估、重要数据目录、安全事件报告与监督检查等制度。
昆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5年12月10日印发、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29条。办法确立“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公共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双层责任体系,明确市级平台对接省级并纳入统一管理、县级不再新建;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并首次在地方层面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授权运营机制与收益分配安排。
长治市数据工作办法(试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29日印发并即日施行,试行期两年。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构建全市数据工作基础制度体系,覆盖数据资源、流通、产业、应用、安全五条主线: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与全市“一本账”、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并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企业可信数据空间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明确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跨境交易安全评估以及分类分级安全责任与应急预案要求。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2日由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1日,系对现行办法的修订。修订草案共八章,涵盖总则、开发建设、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应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明确县级以上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及授权运营管理,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共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三条,2024年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实行“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全市统一依托市授权运营平台开展运营,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的有偿使用,相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印发《海南省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2026—2028年)》。方案以“4+N”场景应用攻坚为切入口,聚焦商业航天、深海科技、南繁种业、低空经济四大特色产业,建设自主可控算力底座与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同步部署数字政府、医疗健康、智慧交通等七大行业应用。保障措施提出出台数据跨境安全流动专项政策,推行算力券、模型券等政策工具,健全人工智能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确立“一数一源、应汇尽汇、统一平台、安全可控”原则,要求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按“应共享尽共享、应开放尽开放、应授权运营尽授权运营”明确属性。共享分无条件、有条件、暂不共享三类,申请遵循“最小够用”。专章规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测预警与接口异常熔断机制。
温州市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指引(2026版)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8月31日印发、10月8日公开发布。指引共六章,将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商业秘密按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密级划分,覆盖收集、标注、清洗、存储、训练、传输、销毁全流程,要求分级审批与权限管控、专机专用、全程留痕;明确严禁将未脱敏涉密数据上传公共大模型等外部工具,海外模型训练仅允许脱敏衍生数据出境并须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同时规定泄密分级应急响应与维权取证路径。
江苏省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3日由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3日。办法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明确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网络数据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实施网络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支持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与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及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气象服务领域“数据要素×”典型场景指引》的通知
由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于2025年12月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是“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在行业领域落地的场景指引。指引围绕医疗保障、气象服务两大领域,梳理典型应用场景,明确数据来源、应用场景、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参与主体及合规要点,推动行业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利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9 月见于自治区政府公报。方案采用整体授权模式,构建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相互分离的运行机制,由自治区数据局任管理机构、数据中心任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公开遴选;数据开发实行"一场景、一申请",用于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免费提供,产业发展类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设两年培育期。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关于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通知
本通知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于2026年9月30日印发,文号赣发改数据〔2026〕624号,2026年10月9日公开。文件部署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明确培育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评估等各类机构的重点方向,提出提升服务能力、拓展应用场景、规范场内场外交易行为、健全价格披露和合同备案等制度,并要求各地常态化报送工作成效,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高质量发展。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
本指引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5年10月10日联合印发。文件从应用场景、规范部署、运行管理三方面,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的工作导向和基本参照,提出政务服务、社会治理、机关办公、辅助决策4大类13个具体场景,要求统筹集约部署、防止形成模型孤岛,落实大模型辅助型定位、防范幻觉风险,严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敏感信息输入非涉密大模型。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5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2026年1月4日对外公布。意见以促进交通运输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部署15项任务,提出到2030年行业高质量数据资源体系全面建成。明确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行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推动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经开区区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6年9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经开区“两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实施意见》,共二十条、有效期三年,复制推广亦庄组团数据出境管理成熟经验,原京技管字〔2024〕101号文件同步废止。意见坚持安全流动与便利服务、主体责任与规范引导、定期报备与行政监管相结合,明确数据处理者对负面清单备案承担主体责任,推动重点行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落地实施,保障敏感个人信息与国家重要数据安全。
镇海区“人工智能+政务”场景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026年10月10日,宁波市数据局披露镇海区已印发《镇海区“人工智能+政务”场景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要求场景建设与年度信息化项目同步申报,对照省“一本账”及市级共性场景清单复用省、市统建成果;实施算力和模型资源统筹调配,按“谁建设、谁治理”原则建设高质量知识库与数据集,明确人工智能输出仅作行政辅助参考、重要事项落实人工复核,防范模型“幻觉”与数据泄露风险。
关于推进词元高质量发展 培育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新路径的若干举措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8月1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皖数资〔2026〕37号),是全国首个以“词元”为主题的省级专项政策。文件从强化数据供给、夯实算力模型支撑、深化场景应用、培育服务生态、加强要素保障五个方面提出十五项举措,实施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工程,推进合肥国家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探索构建以词元为基础、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集价值体系,并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内容安全要求。
促进分布式数字身份互通互认应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2026年6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7月18日。规定分布式数字身份是基于区块链等分布式技术、支持用户自主管理身份信息的新型数字身份,由标识符、密钥、可验证凭证和可验证声明构成,可用于数字账户管理、登录认证、数据授权等场景;拟依托国家区块链网络建设分布式数字身份链,为个人、法人及设备等主体提供注册、核验、凭证签发与授权使用等公共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依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由盟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协议有效期不超过5年;确立“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总体要求,实行“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要求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经验、建立泄露溯源与篡改监控预警机制,相关运营记录留存不少于二十年。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铸盾模都”2026年人工智能安全赋能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26年7月发布的地方性人工智能安全专项行动通知,以沪通信管互〔2026〕34号印发。通知要求上海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企业提供AI服务的企业落实十三项重点任务: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健全AI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技术与应用服务安全责任主体;强化AI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含重要数据识别与备案)、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业务与内容安全管理、供应链安全管理、智能体安全管理、具身智能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安全风险监测与威胁信息共享、行业安全防护能力建设。要求企业8月31日前完成重要数据目录备案、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AI业务清单。
浙江省推进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融合赋能行动方案
浙江省经信厅与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7月28日印发,提出2028年建成工业互联网平台50个,形成高质量行业数据集、高水平工业智能体各100个。合规要点:制定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提升指引,推进DCMM 2.0贯标,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构建工业数据标签体系,支持可信数据空间试点,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加强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备案、分级保护与风险评估,强化训练数据、模型算法与工业智能体应用安全治理。
其他
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明确重要数据的识别、分类、处理和安全保护要求。规定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在识别重要数据的基础上,对重要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实施重点保护,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关乎数据安全法的落地执行。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请求的个人信息转移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关于个人信息转移权的规定,明确基于个人请求实现个人信息转移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法。包括数据格式标准、转移接口规范、身份验证机制、数据完整性保障等技术要求,使个人能够在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便捷地迁移其个人信息。
数据合规审计 指南(团体标准)
为组织开展数据合规审计提供标准化指南(团体标准),明确数据合规审计的原则、审计流程、审计要点、审计方法和审计报告要求。覆盖法律依据审查、制度建设审查、操作实践审查和技术措施审查四个维度,帮助组织评估和证明其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
数据安全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实现指南 (征求意见稿)
规定数字水印技术的选择、实现和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涵盖数字水印的基本原理、嵌入与提取算法分类、鲁棒性测试方法、安全性评估和实施建议。适用于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溯源追踪和内容认证等应用场景,为数字水印技术的工程化应用提供标准化指导。
人工智能安全标准化白皮书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编制的白皮书,系统梳理人工智能安全标准化现状、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提出AI安全标准体系框架,涵盖基础安全、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应用安全、伦理治理等维度,为AI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战略指引和路线图。
深圳市地方标准 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
深圳市地方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合规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框架、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涵盖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等方面的合规评估要点,适用于深圳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合规性审查。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一键停止收集车外数据指引
针对智能网联汽车车外数据收集场景,提供一键停止收集车外数据的实施指引。明确车辆应提供物理或虚拟按键功能,使用户可随时一键停止对外部环境数据的收集,落实"默认不收集""车内处理"等汽车数据安全原则。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学术科技服务平台数据安全要求
针对学术科技服务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需求,明确数据安全责任、数据分类分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科研数据安全共享与开放、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具体要求,适用于高校及科研机构运营的学术科技服务平台。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接口安全风险监测方法
规定数据接口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方法和实施要求,包括接口资产识别、安全风险检测、异常行为分析、数据泄露监测、安全告警和响应处置等环节,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处置数据接口面临的安全风险。
证券业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应用规范
为证券行业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应用提供标准化规范,明确存证业务流程、数据格式、安全存储、链上验证和证据效力等技术要求,保障证券业务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数据安全技术 二手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规定二手电子产品(手机、电脑、硬盘等)信息清除的技术要求,包括数据擦除的技术方法、清除深度、验证手段和清除证明文件格式,防止二手电子产品流转过程中原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征求意见稿)
信息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活动,规定训练数据的安全规范。包括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性要求、数据清洗要求、敏感信息过滤、数据标注质量、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是生成式AI合规治理的重要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数据安全技术 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安全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基于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安全要求。涵盖用户画像、算法推荐、自动化决策的公平公正要求、透明度要求、用户拒绝权和说明权保障,禁止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安全合规要求。
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规定政务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覆盖政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销毁全生命周期。明确政务数据分类分级、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脱敏和出境管理等专门要求,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
数据安全技术 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要求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运行机制要求。明确监督机构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决策,对内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是大型平台企业合规治理的重要要求。
关于发布 2025 年度第一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需求的通知
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2025年度第一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需求清单,明确了年度重点标准制定方向,涵盖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供应链安全等领域,为标准制定提供优先指导。
人工智能安全标准体系(V1.0)(征求意见稿)
构建人工智能安全标准体系框架1.0版,按照AI安全全生命周期和分层分类原则,系统梳理AI安全标准化需求,提出标准制定优先级和实施路线图。涵盖AI数据安全、算法安全、模型安全、应用安全、伦理治理等子体系。(征求意见稿)
数据安全技术 机密计算通用框架
建立机密计算通用技术框架,规定基于可信执行环境(TEE)的机密计算安全要求、功能规范和互操作性要求。确保数据在使用状态下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保护,适用于云计算和多方数据协作等需要保护使用中数据的场景。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规定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涵盖系统安全架构、应用安全、数据安全、通信安全和更新安全等维度,并给出相应的测试评价方法。保障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的安全基础能力。
湖北省数据条例
2025年7月31日通过,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利用、产业发展、安全及相关保障措施,明确数据、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等定义,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建立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分级,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促进数字湖北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处理活动,明确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告知同意、敏感与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共享开放和分类管理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与法律责任,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数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由市网信部门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江苏省数据条例
规范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明确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机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产业和应用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度和法律责任。
重庆市数据条例
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等活动,明确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市数据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和区县数据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促进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中的应用,强化川渝数据合作。
上海市数据条例
保护上海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本市数据处理活动,加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统一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保障数据安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鼓励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四川省数据条例
加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建立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合作。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加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推进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跨行业应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交通、金融、城市治理等领域大数据融合应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分类分级和共享开放管理,建立全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实行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促进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管理应用、促进发展、安全保护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建立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规划和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平台,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发挥辽宁省数据效用、加快大数据发展,明确大数据发展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加强信息、融合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和统一大数据资源平台,省、市、县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专章规定工业大数据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
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流通、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建设统一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促进兵地融合发展,支持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据交流合作。
甘肃省数据条例
加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产业,推动东数西算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统筹推进,推进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培育数据市场和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推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明确大数据发展应用原则和目标,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产业发展聚集区。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发挥安徽省数据要素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推进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支持非公共数据汇聚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政府治理等领域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产业,加强大数据人才培养、促进措施和安全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
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建立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和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培育数据产业。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流通、数据相关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建立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分置机制和数据权益登记制度,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与国际合作。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通过的《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围绕公共数据汇聚共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规定,是山东数据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已被 2026 年 9 月 23 日通过的《山东省数据条例》(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取代,现仅作立法沿革参考。
天津市数据条例(草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17日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18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0条,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制定,从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赋能发展、合作交流、数据安全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构建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机制。
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6年5月21日将《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月21日截止。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条,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拟取代2021年《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内容涵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收费原则、数据持有使用经营三权分置与产权登记、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红线、敏感个人数据单独同意、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与风险评估及数据出境便利化。
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
云南省司法厅2026年9月21日公告(2026年第20号)公布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1日。草案围绕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与安全保障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数源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与合规边界,为云南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提供法治支撑。
延安市政务数据条例(草案)
2026年9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延安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草案三次审议稿,后续将按程序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该条例是延安市“小切口、小快灵”立法项目,聚焦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发利用、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为数字政务建设提质增效提供法治保障;具体施行日期待省级批准公布后确定。
大庆市数据条例
2025年12月25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19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是东北地区首部设区的市数据领域基础性法规,共七章。条例聚焦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应用、数据安全防护四大核心领域;明确市县两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跨境流通,并要求加强数据领域跨区域合作。
山东省数据条例
202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条例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分类规范管理;分类别分场景界定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确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规范数据交易与跨境流动;明确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等举措,并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9月23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构建创新发展、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保障制度框架,首次将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管理。构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梯度推进机制。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八章四十七条。设数字基础设施、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等专章,明确网信、公安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低空经济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助力“中国数谷”与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核心区建设。
重庆市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首部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2026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五条。确立“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责任制,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实行目录管理与差异化保护;明确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重要数据委托处理相关日志不少于三年,重要数据处理者须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并要求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服务主体依法处理数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江苏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创制性立法草案。从要素配置、技术创新、场景应用、生态保障、安全治理等维度建立全链条制度框架,首次将"词元"作为人工智能新型生产要素纳入地方性法规,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与统一算力调度机制,明确多部门协同多主体参与的快速响应安全治理体系,推动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
佳木斯市数据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 2026年8月14日公布的地市级数据综合立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共七章四十条(含附则),对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应用、数据安全保障等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化管理、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个人信息处理等制度,细化地方政府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路径。意见反馈截止 2026年9月14日。
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7日草拟并送审的地市级人工智能产业促进立法草案,共九章七十三条。草案遵循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源开放、自主可控、以人为本、人机共生原则,全国首次将'开源开放'设为独立章节系统构建从开源社区、开源人才评价、开源基金会到开源安全分级的全链条制度体系,贯穿具身智能产业链上下游,首次将'词元'(Token)作为人工智能新型生产要素引入地方性法规并作出促进生产、配置、使用制度安排;明确建立市级算力协同调度机制、数据基础设施统筹机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算法与模型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模型评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等创新制度。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8月27日。
山西省数据条例(草案)
山西省司法厅 2026年8月14日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地省级数据综合立法草案,共十章六十五条,对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系统规范数据权益、资源管理、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应用、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事项。明确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与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登记凭证证据效力、公共数据有条件开放与企业数据交易场内规范、可信数据空间与算力网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个人信息保护衔接等制度,细化地方政府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路径。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