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24-03-22 | 生效:2024-03-22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摘要】 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出境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优化调整。明确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及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若干情形(如国际贸易、跨境学术合作、跨境营销中不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数据出境),以及过境数据、境外数据入境再出境等场景,大幅减轻企业数据出境合规负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2024年3月22日发布施行)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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