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工智能OPC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一、总体要求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须遵守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与行业伦理规范,遵循分类管理、风险导向、适度合规原则。
1.1合规体系建设
公司可结合自身规模和经营实际,搭建轻量化合规管理体系,统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成果生成合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商事合作权利义务对等。
1.2责任主体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提供知识产权合规咨询、风险排查、业务代理、纠纷处理等专业服务。
二、商标合规管理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在核定商品、服务范围内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包括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质押、禁止他人混淆仿冒等权能。商标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
2.1商标注册申请
2.1.1统筹规划。公司在进行登记设立、产品上市、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前,应当统筹规划字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域名等,构建一体化商标品牌保护体系。根据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商标注册方案,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有跨境业务需求的,可以选择通过马德里体系或单一国家注册方式进行海外商标布局。
2.1.2申请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应当以使用为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2.1.3商标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公司可优先选择无固定含义的独创臆造词组、原创图形作为商标;不得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网络热点词汇、行业通用词汇显著性薄弱,易与他人相关权利发生冲突,即便获准注册,也易因缺乏显著性被撤销或无效,应当审慎选用。
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或其他渠道,对拟注册商标进行近似性排查,避免权利冲突,提高注册成功率。
2.1.4选择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选择合适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人工智能领域商标布局常用参考类别包括: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2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等,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场景选择性布局。商标保护范围以选定的类别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为准,随着业务拓展,可逐步扩大注册类别。
2.1.5提交注册申请。线下可以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州、上海、重庆、济南、郑州)、江苏省级及各设区市商标受理窗口办理。线上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sbj.cnipa.gov.cn/),按《商标网上申请指南》提交申请文件。
2.1.6缴纳费用。商标电子申请270元/类(限定10项);纸件申请300元/类(限定10项),超项每项加收27元(电子)或30元(纸件)。
2.1.7跟踪审查过程。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约1个月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阶段约4-6个月,通过实质审查后进入公告期,公告期内如无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核准注册并颁发电子商标注册证。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实时跟进商标申请状态,及时回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意见。收到商标审查意见书、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部分驳回通知书等官方文书后,应当针对意见认真研判,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交复审申请。答复材料应当格式规范、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必要时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授权文件等材料支撑主张。
2.2商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2.1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2.2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公司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使用注册商标时,可在图样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或“”。使用时不得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如连续三年不使用,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公司应当注意留存发票、产品、宣传、销售等能证明注册商标使用的相关凭证。
公司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识样式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2.3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公司名称、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等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官方文件无法送达而产生权利丧失的风险。
2.2.4商标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续展,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续展需额外缴纳延迟费)。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2.2.5商标许可与转让。公司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签署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商品质量监管义务、违约责任,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备案;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发生效力。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生效。
2.2.6合规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标记,不得冒称注册商标。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持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建议建立使用证据档案,以作为主张“有一定影响”或对抗他人恶意抢注的依据。
不得在经营中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3.1开展动态监测。定期排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是否存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域名抢注、侵权行为等。发现相关风险线索后,先行固定证据,分别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对处于初审公告期的冲突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商标异议;对已核准注册的冲突商标,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对恶意闲置的抢注商标,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对商标侵权行为,可依法选择自行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在电商平台发现侵权行为的,可先通知电商平台断开侵权链接;侵权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整理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责。
2.3.2侵权认定与维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公司发现他人侵犯自身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及时应对,可以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县级以上负责商标执法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仲裁协议的向法院起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依约定申请仲裁;侵权规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整理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责。
2.4商标委托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优先选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询)、无行政处罚失信记录的商标代理机构,核验经办从业人员从业资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和权利义务。谨慎对待代理机构作出的商标包授权、保注册承诺。
三、专利合规管理
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授予的专有权利。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纯抽象算法、无技术场景的模型公式、智力活动规则及单纯软件功能列表,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1专利的申请布局
3.1.1战略规划。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综合考量目标市场特性、法律规则框架及技术演进趋势等因素,明确需保护的技术创新点,确定专利布局总体思路;并从技术壁垒高度、商业应用前景、侵权可追溯性等维度,合理规划专利布局计划、保护内容、申请时序等,形成系统的专利布局方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通过PCT、巴黎公约、海牙协定等途径申请国境外专利。
公司申请专利前,应当谨慎通过发表论文、学术演讲、产品发布、对外展示、合作开发、开源共享等公开创新成果,防止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导致专利无法授权。
涉及委托开发、合作研发、外包研发的,除注意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外,还要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创新成果的保密范围、期限等。
3.1.2提交专利申请。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必要时还需要提交说明书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等文件。电子申请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并缴纳申请费。
公司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低于100万元,可提前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办理费减备案,并在专利申请时请求费用减缴,享受减少70%~85%官费的优惠政策。
3.1.3专利审查过程跟踪。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跟踪专利审查进度,及时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官方文件,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答复、补正、复审等程序,避免逾期导致申请视为撤回或被驳回。涉及权利丧失的,可依法请求权利恢复。
答复文件应做到格式规范、事实清晰、逻辑严谨、法律依据准确、证据充分。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答复时需重点论证算法与技术方案的关联性、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重复性、模型训练过程的公开充分性,避免因表述瑕疵、论证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
3.1.4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由单位享有。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完成人有权被列为发明人/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设计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奖励、报酬标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另行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2专利的实施
3.2.1专利标识标注。公司在专利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标注专利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有关规定,仅在已授权且有效的专利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标注内容须包含专利类型(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号。不得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不得将专利申请标注为已授权专利,不得在专利无效或终止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不得篡改或冒用他人专利号。
3.2.2专利转化运用。公司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可以通过许可方式授权他人使用专利,并获得收益。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专利标的、许可类型(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实施方式、使用领域、地域范围、许可期限、费用标准、支付方式、侵权责任、后续改进成果归属、分许可权限、专利权维持义务等。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应当依法办理实施许可备案(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开展专利转让、质押、作价入股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专利标的、权利范围、期限、费用、侵权责任、后续改进归属、开源合规等条款。转让或质押专利权必须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作价入股需办理第三方资产评估、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
公司应当完整留存协议文本、付款凭证、实施记录、宣传材料、交付清单、评估报告、备案或登记证明等完整档案,形成可追溯、可举证的管理闭环。
3.2.3侵权风险排查。公司使用开源技术、第三方算法、公开方案(含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算法框架)前,应当开展FTO(技术自由实施)专利风险排查、侵权风险评估及开源许可条款审查,重点核查算法或模型是否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开源项目是否隐含专利授权限制、训练数据或模型是否侵权,避免侵权风险。
3.3专利的维护与管理
3.3.1建立专利管理台账。记录专利申请号、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日、年费缴纳日、权利期限、法律状态、权利人信息、代理机构、实施情况、收益数据等信息;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专利,还应当记录算法类型、模型结构、训练数据来源、版本迭代号、开源依赖清单等。台账应当动态更新,实现到期自动提醒、状态实时监控。台账保存至权利终止后至少3年。
3.3.2缴纳专利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需在补缴的同时缴纳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公司可设置年费提醒,杜绝漏缴、迟缴。
3.3.3著录事项变更。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代理机构等著录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申请并缴纳费用。人工智能专利发生权属转让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算法版本、模型权重、开源许可继承等条款。
3.3.4定期评估和分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利价值评估与动态维护机制,从技术创新性、法律稳定性、市场转化效益、侵权风险等维度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涉及核心算法、基础模型的高价值人工智能专利,应当持续维护专利权,并重点监控其被他人侵权或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对市场价值低、维护成本高的专利,可视情不予维持。
3.4专利侵权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
3.4.1风险防控。公司在研发立项、产品上线、市场推广、对外合作、申请上市前,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开展FTO(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规避设计、许可谈判或替代方案。
3.4.2侵权纠纷应对。公司收到他人发来的专利侵权警告函、律师函、平台投诉或诉讼传票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组织专业力量研究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技术特征比对、专利有效性检索和稳定性分析、侵权风险分级评估等,在此基础上,合理采用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先用权抗辩等应对策略。必要时,应当及时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同步固定全流程证据链。
3.4.3制止他人侵权。公司发现他人侵犯自身专利权的,应当及时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实物、宣传材料、销售记录、合同发票、模型权重比对报告、算法代码差异分析、API调用日志、功能一致性测试报告等,并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请求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进行行政裁决,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行政裁决结果生效,侵权人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作出裁决的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向人民法院起诉。
(5)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可以向平台管理方投诉。
(6)涉嫌假冒专利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3.5专利委托代理
专利事务专业性较强,特别是人工智能领域专利技术性强、撰写要求高、审查规则特殊,公司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等相关事项。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专利代理资质、无不良执业记录、具备人工智能相关技术背景的机构;不得委托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公司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cnipa.gov.cn/)或“全国专利商标代理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机构是否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确认其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风险名单中。优先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突出、服务流程规范、可提供定期进度报告与成果验收的机构,降低代理失误风险。
委托代理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除明确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交付时限、保密义务、费用标准、违约责任、成果归属外,还需约定:代理机构与代理师资质承诺及利益冲突禁止条款;人工智能辅助撰写合规承诺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错误赔偿责任;开源组件专利风险排查义务及侵权追责机制;代理师固定指派与更换规则、业务交接与资料返还义务;代理失误的赔偿标准与追责机制等。
四、著作权合规管理
著作权,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利。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登记可以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但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公司应当建立覆盖著作权作品创作、管理、许可转让、AIGC合规管理、开源合规、侵权预警、维权应对等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规范作品著作权归属、使用、许可、转让与保护,防范抄袭剽窃、未经许可使用及传播、AIGC侵权等侵权行为,避免著作权权属争议、授权链条断裂等法律隐患,规避开源项目违规等法律风险。
4.1作品创作和权属管理
4.1.1留存创作记录。公司应在软件开发、文案撰写、设计制图、视频制作、模型结构设计、技术文档编写等环节,留存创作和修改过程、初稿、源文件、创作日志等记录材料,形成完整创作链,为权属认定与维权提供支撑。
4.1.2职务作品管理。员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公司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员工仅享有署名权,公司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1.3委托创作作品管理。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创作(如外包开发、设计、撰稿)时,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并约定交付源文件、不得转授权、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权属争议。
4.1.4开源许可。公司使用开源代码、开源模型、开源组件进行开发,应当严格遵守开源许可协议,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例如:完整保留原作者著作权声明、许可文本及免责声明;按协议要求标注项目来源、提交修改说明;涉及二次开发、衍生作品的,按约定及时开放对应衍生代码等。注意区分宽松型协议与强传染型协议,规范代码集成与组合使用,防止商业自研代码被强制开源。注意核查协议内专利防御、终止专利授权、禁止反向工程等特殊条款,开展风险评估。不得将开源代码、第三方私有代码、他人算法模型直接封装、篡改、改头换面后宣称自有成果。
4.2著作权登记和管理
4.2.1著作权登记。公司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自愿进行著作权登记。公司的核心原创作品,宜及时办理著作权登记;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软件、算法程序、系统工具、客户端(小程序),应当及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留存源代码、目标程序、配套技术文档及具备独创性的软件界面等成果资料,固定权属证据。著作权登记虽非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为应对纠纷、主张权利提供初步证据。
一般作品申请登记: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省版权局受理,材料含官方登记申请表、作品电子样本、创作说明书、作品权利归属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无特殊权属争议无需额外文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唯一法定登记机构,可通过其在地方设立的办事代办点提交材料,基础材料含官方申请表、身份证明、权利保证书、合规连续源代码、带截图的软件配套文档;合作、委托、职务开发、二次开发、权属受让等特殊场景,需按法定要求提交对应权属证明文件。
4.2.2建立管理台账。完整记录公司自有作品创作(或开发)过程、著作权登记证书、许可使用或转让协议(包括是否为专有许可、权利种类、期限、地域、范围等)、开源组件(包括协议类型、相关义务)、权利状态等信息,定期盘点更新,确保权属清晰、账实相符。
4.2.3著作权合规自查。公司应当建立著作权合规自查机制,指定专门审核人员,形成“创作自查—合规审核—合规使用—资料存档”全流程闭环管理。在产品上线、内容发布、对外合作、技术交付前,主动开展著作权合规自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所有使用内容为自主原创或已取得合法、有效、匹配使用场景的授权,授权范围、期限、地域、商用权限清晰;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严格落实合规管理要求,对外公开内容按规定完成人工智能生成标识,内部非公开内容规范留存创作证据;
(3)使用开源代码、开源模型、开源组件的,已全面核查开源协议类型,严格履行署名、开源、衍生作品披露等协议义务,规避强制开源风险;
(4)通过查重比对、技术核验等方式排查内容风险,确保不存在抄袭、剽窃、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等侵权情形。
自查应当完整留存核查记录。存档期限自作品权利终止、合作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确保可追溯、可核验、可举证,从源头上防范著作权侵权与权属争议风险。
4.3他人作品的使用
4.3.1许可使用。公司使用任何非自有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字体、软件、模板、素材、开源代码等),原则上应当取得合法授权许可,明确约定许可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地域、使用领域、商用权限、修改权限、二次传播权限等。严格按照许可协议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实施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改编、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擅自去除、掩盖他人版权标识、水印、署名、权利管理信息;
(4)将他人作品冒充自有原创对外宣传;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4.3.2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主要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评论、学术说明等非商业场景。公司若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引用他人作品,应尽量取得商用许可,如若不能,应当严格控制引用比例,不得实质替代原作市场价值。适用法定许可情形的,可不经许可使用,但应依法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使用开源代码的,必须严格遵守对应开源许可协议,履行署名、开源分发等约定义务,防范协议传染性风险。
4.3.3建立使用台账。公司应当建立第三方素材全生命周期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素材来源、授权主体、授权文件编号、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付费凭证等信息,完整留存授权合同、授权证书等文件,做到全程可追溯、权利可核验。
4.4著作权的保护
4.4.1侵权监测。公司应当加强线上线下全渠道著作权侵权监测,重点排查抄袭、盗版、盗用、未经许可传播等行为。发现疑似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固定原始证据,包括公证文书、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截图、录屏、侵权链接/账号、产品比对材料、取证报告等,全程留存备份,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4.4.2及时维权。发现他人侵犯本公司著作权的,可以按“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路径分类分级维权:在网络平台发现侵权行为的,优先向平台投诉,要求断开侵权链接或将侵权产品下架;可向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请求行政查处;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对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4.4.3纠纷应对。公司收到他人发来的侵权投诉、警告函、律师函或诉讼通知时,应当立即启动内部核查,全面梳理使用行为、授权文件、使用范围与期限,形成书面核查记录;在此基础上,快速制定应对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删除、下架、整改、协商和解、合法抗辩等措施,减少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并全程留存投诉材料、沟通记录、处理凭证、和解协议等。
4.5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
4.5.1依法依规使用。公司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文本、图片、视频、代码、设计、模型结构等内容,应当遵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工具前,应当认真阅读平台用户协议,重点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使用权限、商用许可范围、侵权责任划分,同时核查协议是否限制公司对生成内容的后续转让、授权。严禁使用未开放商用许可、权属约定不明或侵权责任不清的人工智能工具生产商业经营用内容。
4.5.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遵守网络安全与内容监管规定,不得生成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应当落实强制标注义务,在显著位置清晰标识“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不得隐瞒、误导公众。仅用于企业内部研发、办公、测试等非公开场景的生成内容,无需强制标注。建立AIGC内容版本台账,完整留存每轮提示词、参数调整、修改记录,长期存档备查。
五、商业秘密合规管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对于人工智能公司,符合上述定义要件的核心算法源代码、模型权重与训练策略、未公开专有训练数据集、客户数据画像与分析模型等,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建立覆盖密级划分、内部防护、对外合作约束、侵权维权的全周期管理制度,重点保护不适合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方式保护的核心商业资源,防范技术泄密、客户信息流失、第三方不正当窃取等经营法律风险。
5.1商业秘密的管理
5.1.1分类管理。公司应当结合业务链条,对算法模型、源代码、产品方案、数据集及客户信息等进行梳理评估,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并形成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技术类信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底层算法、模型架构与核心参数、训练调试方案、算法优化诀窍、具备独创性的定制提示词库、数据清洗或标注方法、实验测试数据、未公开的技术文档等。经营类信息包括:未公开客户名录、客户交易习惯与需求偏好、报价方案、项目招投标资料、专属合作渠道信息、未公开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等。
5.1.2保密制度。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管控制度,采取必要且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须具备可识别性和可验证性,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保护,如保密标识、权限记录、合同约定、培训记录及系统日志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有限成本内,可根据风险和价值高低实施分类保护,对核心模型、关键代码、重要数据和定价策略等高敏感信息采取更严格措施。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的,不满足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5.1.3内部软硬件管理。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物理或电子方式进行保密管理。例如:存储源代码、涉密数据集的计算机、硬盘等存储设备必须设置开机加密;严禁使用未经登记、未加密的外接U盘、移动硬盘、手机存储等介质随意拷贝涉密数据。废弃涉密纸质资料采用专业粉碎处理;废弃涉密电子文档、存储载体,采用数据覆写、磁盘消磁、文件粉碎等不可逆方式彻底销毁,禁止仅简单删除文件;重要绝密技术资料实行离线单机隔离存储,全程断开外网、内网互联通道;严禁将涉密算法、专有训练数据集、模型权重等涉密信息输入公共大模型,防范信息对外泄露。
公司应当建立分级涉密访问权限体系,核心绝密涉密内容仅允许签订书面保密协议的少数授权人员查阅;完整留存查阅、下载、转发操作记录,严格限制涉密文档对外转发、本地下载权限。
5.1.4人员管理。公司应当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合伙人、临时工、外包顾问等)签署《保密协议》,定期进行保密培训。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收回全部涉密电脑、硬盘、文档、存储介质、模型载体等,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和《保密承诺书》,进行离职面谈,提醒并确认其离职后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对高管、核心涉密研发技术人员,可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员工离职后公司须按月足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公司聘用兼职研发人员、外包技术服务商、外部项目合作方前,应当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协议明确涉密信息范围、保密存续期限、泄密损失赔偿计算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5.1.5对外合作管理。公司对外开展投融资洽谈、联合研发、技术委托开发前,应当与投资方、合作方先行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和保密义务。披露信息时应当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只提供对方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信息。合作、洽谈终止后,宜要求合作方返还全部纸质涉密资料、彻底删除全部电子涉密数据、销毁所有备份副本。
5.2商业秘密的监测与维权
5.2.1实时监测。公司应当建立涉密系统全流程行为监测机制,在保护员工个人隐私前提下,重点监控涉密文件外网传输、大批量下载、异地设备拷贝、涉密算法或数据集上传第三方云盘、向公共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涉密内容、私人邮箱外发核心资料等异常操作。
5.2.2及时止损。公司发现泄密异常,应当迅速排查泄露源头,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协作人员违规、外部合作方违约或第三方非法获取,并立即采取技术管控措施,包括更改核心账号密码、关闭异常访问权限、暂停相关接口调用、撤销共享链接、冻结可疑账号、封存涉密载体等,同步留存服务器操作日志、操作录屏、区块链存证、公证文书等完整证据,完成人员、行为、泄密流向溯源,及时止损。同时,应尽量避免与涉嫌侵权方发生情绪化沟通,以免影响后续证据收集和法律处理。
5.2.3固定证据。公司发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时,优先通过公证、法院诉前证据保全、时间戳存证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重点包括以下几类:
(1)权利基础证据,包括源代码版本记录、模型训练记录、文件创建时间、代码提交日志、数据生成时间记录、客户交易记录等,用于证明商业秘密的形成时间及归属;以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合作合同等文件,证明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2)侵权证据,包括对方公开展示或使用相似技术的网页截图、宣传资料、产品界面截图、对比分析报告、客户反馈记录等。如发现网络传播内容,应通过公证或时间戳服务固定页面内容。若涉及代码抄袭或技术复制,应保存对比分析结果和相关日志。
(3)损失后果证据,包括客户流失记录、订单减少数据、收入变化情况、降价记录、市场影响证明材料等,用于支持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或者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数据存证平台进行固定;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电子证据,应保留完整原始记录,不得删改。
5.2.4依法维权。公司可根据商业秘密侵权的实际情况,与侵权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1)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举报时,应当提供其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以及该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需追究赔偿责任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院可依法采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权利人需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以及侵权行为的发生。
(3)向公安机关报案。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商业秘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事手段具有较强震慑力,适用于情节严重、为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等情形。
5.2.5后续风险控制与制度修正。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后,公司应当及时评估制度漏洞或技术防护不足之处,包括是否存在权限设置过宽、协议条款不完善、合作边界不清晰、资料管理分区不足等问题。根据复盘结果,及时修订保密协议文本、完善权限管理规则、加强技术加密措施或调整合作模式,完善商业秘密管控制度,争取防患于未然。
六、数据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处理者对依法获取、经实质性加工、具有实用价值与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依法享有的权益。经过合规加工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结构化特征标注库等可以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6.1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6.1.1适用范围。公司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前,应当全面开展数据源合规审查与成果要件核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1)登记对象。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
“依法依规获取”是指数据系自行生产、公开采集或协议获取,并能提供相应证明。原始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用户知情同意,针对普通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分别落实规范脱敏、去标识化处置,杜绝因数据来源非法、授权缺失、个人信息处理不合规造成权益基础存在重大瑕疵。非法爬取的数据、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数据,不可登记。
“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具有智力成果属性”是指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标注、整合或算法加工后形成的数据集,加工过程体现了分析思路、算法设计或创造力。仅对原始数据进行简单汇集,未开展数据清洗、标注、分类编排、特征提取、标注规则设计等实质性智力加工,或者完全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未投入人工创造性劳动的数据集,不予登记。
“具有实用价值”是指数据集能在具体应用场景中使用,并且能解决具体问题,产生积极效果。无应用场景、不具备实用价值的数据集,不可登记。
(2)登记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申请基础材料。公司办理登记需提交登记申请表、主体身份证明、数据合法来源证明、符合结构描述的样例数据、合规承诺书。
6.1.2登记方式。公司可通过https://dataip.jsipp.cn直接访问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也可从江苏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jsipp.cn)“一窗口统办”模块进入,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收官方费用。
6.1.3登记前存证。公司申请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应当先进行存证,即利用特定技术对数据集进行记录和保存。经存证的数据集可被验证和追溯。存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人在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向登记部门存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数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承诺书以及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提供的“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数据匹配度检测工具.exe”进行存证前数据匹配度检测。二是申请人在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之外的其他平台存证的,应当提供存证基本情况、存证采用的可信技术说明等材料。经过公证保全证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机构的名称、公证编号。
6.1.4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需要填写的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情况、存储载体、其他事项。
6.1.5登记流程与期限。公司提交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在登记系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撤回的,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电子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公告。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证明期三年。
6.2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6.2.1许可和转让。公司可以将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还可以结合数据特点,探索多个主体数据知识产权交叉许可、构建共享池等模式,创新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方式。公司开展许可使用、权益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数据使用地域、使用期限、业务应用场景、交付方式、二次加工权限、转授权许可权限等,明确双方保密义务、合同到期数据返还与销毁要求、数据源合法性承诺、衍生数据归属、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标准,避免约定不清引发权属、收益、侵权纠纷。数据集已设立质押担保的,转让、许可前应当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交易数据集包含汇编作品、商业秘密的,应当约定著作权授权、商业秘密保密约束,实现多重知识产权一体化管控。
6.2.2资本化运用。公司可以以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开展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合作、质押融资、资本市场投融资等资本运作。公司开展上述活动,事前应当开展权属尽调,核查数据源合规、无质押或权属争议等证明材料。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价值评估,重点防范数据来源违法、权属存在瑕疵、资产估值虚高等投融资法律风险。
6.2.3运用信息备案。公司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公司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事项备案。办理数据知识产权许可、质押融资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合同副本等材料。
6.3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6.3.1登记证书效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公司合法持有并对数据集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
6.3.2数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出现数据登记碎片化、迭代动态数据集未连续登记、关键加工节点缺失可信时间戳、公证取证流程不规范等情形。建立数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留存数据集加工全过程资料、迭代更新日志、版本差异记录、人员操作轨迹。可通过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规范公证等方式固化权属证据,形成完整、可追溯、可核验的证据链条,防止证据链断裂导致数据知识产权权属无法认定。
6.3.3数据处理禁止行为。公司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须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和他人合法权益。数据处理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2)数据采集违法、不正当使用及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数据的行为。
(3)利用算法、平台或其他规则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其他涉数据不正当竞争。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3.4纠纷解决。公司应当建立多元化数据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应对数据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许可/转让合同纠纷、出资合作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收益分配纠纷。分层选用协商和解、调解、行政投诉、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应对争议;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附则
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作为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依据;由发布部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法律法规、产业发展动态适时修订更新。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6年7月28日印发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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