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17-12-29 | 生效:2018-07-01
GB/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大数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安全能力要求,从数据供应链、数据服务周期与组织管理三个维度提出安全能力指标,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销毁各环节。适用于大数据平台建设方、运营方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能力建设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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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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