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治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弹窗推送、用户账号、新闻信息、公众账号、网络音视频、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等

法律

电子签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04-08-28 生效:2005-04-01

本法确立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义务与责任,要求保证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控制性与改动可发现性,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其他民事活动中需要确认身份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场景,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18-08-31 生效:2019-01-01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设专章规定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涉及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支付安全、平台经营者的数据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数据合规核心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5-06-27 生效:2025-10-15

本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禁止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定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与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者设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1993-10-31 生效:1994-01-01

本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保障商品服务质量、明码标价、不得欺诈与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义务,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社会保护与行政监管,规范消费争议解决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广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15-04-24 生效:2015-09-01

本法规范广告活动,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禁止虚假、引人误解与绝对化用语,规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投资、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广告,要求广告发布者与代言人核对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广告影响,规定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身份、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对违法广告设定罚款与停止发布等责任。

反垄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07-08-30 生效:2008-08-01

本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规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程序,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行为设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实施集中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26-07-29 生效:未公布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草案,共七章六十条。明确网络暴力定义,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监测识别机制和防护功能,对可能用于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明确大型网络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组织煽动教唆实施网络暴力依法从重处罚。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8月28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发布:2024-03-15 生效:2024-07-01

国务院2024年3月15日以第778号令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三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三十年来首部配套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国务院 发布:2023-10-16 生效:2024-01-01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政法规。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专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健全防沉迷机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制定专门规则。明确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网络音视频等服务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合规的重要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国务院 发布:2000-09-25 生效:2000-09-25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备案制度,分类管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制)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内容审查、记录保存、配合监管等。是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国务院 发布:2002-09-29 生效:2002-11-15

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和信息安全。要求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对上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11年修订延长了未成年人禁入时间并强化了安全管理义务。

政策文件

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江苏省商务厅等部门 发布:2026-09-22 生效:未公布

江苏省2026年9月22日发布,是国内首个聚焦“人工智能+电商”的专项政策文件。方案围绕强化基础要素支撑、突出融合发展领域、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提出12条举措:每年动态发布10个以上适配工业品B2B全链路场景的优质模型服务项目;到2028年打造300个高质量电商数据集、培育20个特色产业园区,并打造“人工智能+电商”专业化OPC社区,集成政策服务、技术研发、品牌孵化等综合服务能力。

江苏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商”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 中共江苏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数据局等9部门 发布:2026-09-22 生效:未公布

2026年9月22日,江苏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数据局等九部门发布《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商”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9月16日印发),系国内首个聚焦“人工智能+电商”的专项政策。方案提出12条举措,要求健全数据质量管控和数据安全机制,规范数据采集、加工、流通全流程;到2028年打造300个高质量电商数据集、培育20个特色产业园区,每年发布优质模型服务项目10个以上。

部门规章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 发布:2024-06-12 生效:2024-08-0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6月12日以第17号令联合公布,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反网络暴力专门部门规章。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监测预警与识别处置制度;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结合人工审核方式识别监测,建立预警模型与账号信用管理体系;明确向用户提供防护选项、快捷取证与维权便利,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21-03-15 生效:2021-05-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3月15日以第37号令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3月18日经总局令第101号修正。办法规范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平台服务的应当履行平台经营者义务;规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并经同意,不得变相强迫授权。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19-01-10 生效:2019-02-15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公布、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平台公约;用户须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移动电话号码完成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未认证不得提供服务;提供者应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备案,变更或终止服务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上线新产品须报安全评估。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2023-07-10 生效:2023-08-15

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包容审慎与分类分级监管原则,要求提供者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使用合法来源数据和基础模型,规范数据标注、服务协议、内容标识、用户信息保护和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内容及时处置,违规可处警告、暂停服务等处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2013-07-16 生效:2013-09-01

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用户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了收集使用规则、安全保障措施、用户权利及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工信部监管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部门规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21-12-31 生效:2022-03-01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是算法治理领域的重要规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2022-11-25 生效:2023-01-10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对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禁止利用深度合成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22-06-27 生效:2022-08-01

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注册时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涉及IP地址属地信息展示要求,是网络实名制管理的重要规章。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22-09-09 生效:2022-09-30

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要求服务提供者不得推送恶意引流、低俗色情、虚假欺诈等信息。明确弹窗推送须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对用户进行不合理差别对待。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17-05-02 生效:2017-06-01

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制管理。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用户信息及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2026-05-29 生效:2026-09-01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五部门令第23号,2026年5月29日公布、9月1日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MCN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部门规章。要求机构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平台须与入驻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以显著方式展示签约账号所属机构名称;划定十一项禁止行为,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标准

GB/T 31782-2023 电子商务可信交易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3-09-07 生效:2024-04-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的要求,覆盖交易主体身份真实性核验、商品与服务信息完整披露、交易过程可追溯与支付安全,明确平台在用户信息保护、争议处理与信用评价方面的义务,支撑电商交易信任体系建设。

GB/T 47432-2026 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4-30 生效:2026-11-01

本标准于2026年4月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原则、指标与流程,为组织检验合规体系运行成效提供方法。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Z 27021.13-2025 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3部分:合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能力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5-02-28 生效:2025-02-28

本标准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并实施,规定合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的能力要求,规范审核人员资质与认证过程的公正性管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863-2025 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经营评价通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5-12-02 生效:2025-12-02

本标准于2025年12月2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合规经营评价的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为平台自查与第三方评价提供统一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5205-2024 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4-12-31 生效:2024-12-31

本标准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的组织、制度与运行要求,帮助企业识别与防范反不正当竞争风险。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0645-2021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通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1-10-11 生效:2022-05-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1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2号发布,2022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通用要求,明确服务提供者在身份核验、内容安全、数据保护、日志留存与应急处置方面的要求。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合规与App治理的重要通用标准。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推荐等监管要求形成配套。

生成式引擎优化(GEO)五项团体标准(T/CAACCHINA 001—005-2026)

中国商务广告协会 发布:2026-09-14 生效:未公布

2026年9月14日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审核并公布,由中国商务广告协会提出并归口,编号T/CAACCHINA 001—005-2026,共41家参编单位、75位专家参与制定,是国内互联网广告服务行业首份生成式引擎优化团体标准。五项标准覆盖术语通论、服务商评估、计价评估与测量、可信语料、合规安全等环节,首次在GEO标准体系内定义检索增强生成、语义相关性、语料投毒等术语,并设一票否决项。

GA/T 2386.1-2026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工具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公安部 发布:2026-01-09 生效:2026-06-01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时所装备的通用安全检查工具的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涵盖资产发现、违规内容检测、个人信息收集行为检测、日志留存与证据固定等能力,也可为专用安全检查工具的设计开发提供参考。

GA/T 2386.2-2026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工具技术要求 第2部分: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检查

公安部 发布:2026-01-09 生效:2026-06-01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检查工具中互联网数据中心安全检查工具的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覆盖IDC机房与云主机资产核查、域名与IP备案一致性核验、数据存储与出境合规检查、日志留存核查等能力,适用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对互联网数据中心开展安全检查的专用工具设计与开发。

GA 1277.14-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4部分:寄送类互联网服务

公安部 发布:2026-02-28 生效:2026-07-01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寄递物流类互联网服务。标准要求平台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账号信息管理,对寄件人与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存储、去标识化展示与最小范围使用措施,建立订单信息留存期限与销毁机制,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数据调取与违法信息处置,压实寄递场景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GA 1277.15-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5部分:电子邮件服务

公安部 发布:2026-02-28 生效:2026-07-01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电子邮件服务。标准要求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账号信用管理,对邮件内容与通信录等数据采取加密传输与存储措施,建立垃圾邮件与违法信息识别处置机制,规范日志留存期限与对外提供规则,并为用户行使查阅、复制、删除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GA 1277.16-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6部分:短视频服务

公安部 发布:2026-02-28 生效:2026-07-01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短视频服务。标准要求平台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健全内容审核与推荐算法安全机制,明确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对未成年人使用实行时段时长管理与内容池限制,规范用户地理位置、设备标识等个人信息采集,并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与违法账号处置制度。

GA 1277.17-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7部分:网络游戏服务

公安部 发布:2026-02-28 生效:2026-07-01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网络游戏服务。标准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未成年人防沉迷管理,对游戏账号、支付信息、通信信息等数据采取分类分级保护与加密措施,建立游戏内信息发布审核、违规账号处置与个人信息查询删除机制,并规范对外提供个人信息与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要求。

GA 1277.18-2026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8部分:知识分享/网络文学服务

公安部 发布:2026-02-28 生效:2026-07-01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2026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知识分享与网络文学服务。标准要求平台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账号信息管理,建立内容审核、特征库比对与违法信息处置机制,规范用户阅读偏好、浏览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边界与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明确数据留存期限、权限控制与对外提供规则,压实内容生态治理义务。

GA 1277.12-2025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2部分:网络直播服务

公安部 发布:2025-10-13 生效:2025-12-01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标准的第12部分。标准规定了网络直播服务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直播服务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强化直播内容审核、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日志留存和安全事件处置。

GA 1277.13-2025 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第13部分:网络支付服务

公安部 发布:2025-10-13 生效:2025-12-01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系列标准的第13部分。标准规定了网络支付服务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支付服务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强化支付账户实名管理、交易风险控制、用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异常交易监测报告。

GB/T 47294-2026 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管理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2-27 生效:2026-06-01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6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满足的管理要求,涵盖平台主体责任、账号管理、内容审核、用户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投诉处理与数据安全等方面。标准实施为直播平台合规经营提供统一技术与管理依据,有利于压实平台责任、防范内容与数据风险,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GB/T 31524-2026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9-28 生效:2027-01-01

GB/T 31524—2026《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要求》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系对2015版标准的修订。标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服务与技术要求,涵盖平台功能、交易与经营数据管理、信息发布与安全运维等内容,为电商平台合规运营和数据规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B/T 47532-2026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 服务和管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4-30 生效:2026-08-01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服务与管理要求,涵盖平台主体责任、应用上架审核、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及平台治理机制等内容。标准为应用商店等分发平台的合规运营提供统一依据,有利于压实平台责任、减少违规应用传播,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GB/Z 298-2026 数字政府 智能客服系统建设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9-24 生效:2026-09-24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9月24日发布并即日实施。文件面向数字政府建设,规定了智能客服系统的建设指南,涵盖系统架构、知识库建设、智能问答与意图识别能力、多渠道接入、人机协同服务、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运行评价与持续优化等内容。文件为各级政务部门建设运营智能客服系统提供技术指导,有助于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与群众办事体验。

数据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4-09-29 生效:2025-04-01

本标准针对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系统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内容构成和发布修订机制,要求规则清晰完整、便于理解,须包含处理主体、适用范围、摘要、收集使用、安全保护、跨境流动、主体权利、更新规则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并强调在收集前提示阅读、设置一键访问、按业务功能分别获取授权,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与选择权。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2-10-12 生效:2023-05-01

本标准规定网络音视频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网络音视频平台、内容生产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及用户等主体,明确个人信息与内容数据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披露、删除等处理活动中的安全规范,要求建立分类分级保护、访问控制、内容审核、日志留存与应急处置机制,细化日志审计与数据主体权利响应要求,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

快递电子运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2-09-30 生效:2023-04-01

本标准规定快递电子运单的术语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适用于快递电子运单的设计生产与使用,明确热敏纸、铜版纸、格拉辛纸等基材规格,规范条码信息区、背胶剥离力、印刷质量、耐高温高湿、环保安全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性能指标,为快递电子运单的印制质量和使用安全提供技术依据。

互联网广告 匿名化实施指南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2023-10-12 生效:2023-10-12

本指南面向互联网广告领域,明确数据匿名化的参考架构、适用主体、行为、对象与场景,提出构建可信环境、开展合规评估、保障基础技术、限制使用范围等目标,以及主体权益保护、平衡产业发展、机构互信制衡、过程有序可控等原则,规定环境维护、目标确定、技术处理、效果评估、行为控制和过程监管等实施流程,为广告数据安全合规利用提供系统性操作指引。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大型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评估指南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2024-06-01 生效:2024-06-01

该指南从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提出大型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安全评估。评估由平台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工作组组织实施,包括年度评估和重要事项评估,内容涵盖核心业务连续性、灾难恢复能力、关键软硬件供应链安全、对外提供数据可控性、数据泄露应急处置、平台控制权和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

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3-12-28 生效:2024-04-01

该标准界定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和权益保护的术语、保护范围、信息分类、分级对象和方法,适用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件将用户个人信息分为身份和鉴权信息、数据和服务内容信息、服务相关信息三类,依据敏感性将服务划分为一至五级,并针对不同级别提出基本保护和增强保护的技术与管理要求。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2部分:平台企业防护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4-09-29 生效:2025-01-01

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包括平台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措施、数据安全保护、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要求。是工业互联网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网络安全规划、建设和运维。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3-08-06 生效:2024-03-01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的原则、内容、流程和方法。包括评估对象的确定、安全风险识别与分析、安全评估报告编制等要求,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内容安全等方面的评估指南。

YD/T 7341-2026 互联网信息推荐算法安全要求与评估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2026-08-17 生效:2026-12-01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互联网信息推荐算法的安全要求和评估方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推荐服务提供者进行推荐算法安全自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推荐算法进行安全评估时也可参考,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在推荐算法安全评估环节的配套技术标准。

YD/T 7275-2026 互联网广告算法推荐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2026-08-17 生效:2026-12-01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互联网广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设计、开发、应用运营算法推荐技术并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的安全要求,同时给出安全评估实施步骤和方法,适用于规范算法推荐活动,也适用于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SJ/T 12312-2026 电子信息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模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2026-08-17 生效:未公布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电子行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电子信息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模型的构成、能力要素、成熟度等级和成熟度要求,适用于企业建立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体系、开展自我评价,以及需方评价供方、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数字化能力评价,为企业合规数字化水平提供分级标尺,支撑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发布:2026-09-15 生效:未公布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2026年9月15日印发《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通知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理,要求网站平台健全涉企信息事前审核、事中巡查、事后处置全链条管理机制,主动清理显性涉企侵权信息。明确五类应当主动清理处置的信息:个人信息类(如企业家身份证、住址、电话及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侮辱贬损类、假冒仿冒类、虚假误导类及其他类。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2026-09-01 生效:未公布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共四章二十条。指引从规范境外市场竞争行为、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两方面提出要求:企业应建立以成本为基础、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针对不同车辆配置设定清晰价格梯度,避免多频次大幅度价格波动,合理确定国家间价格差异;同时加强产品出海评估,确保车联网及自动驾驶相关信息收集、使用、保护及跨境传输等数据处理活动合规,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26-06-18 生效:2026-06-1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在AI系统开发应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原则(安全可控、透明可释、公平公正、隐私保护),提出AI模型安全管理、训练数据治理、算法公平性评估、人工复核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并附答记者问解读。是金融行业AI安全合规的纲领性指导文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网信办、公安部 发布:2026-07-03 生效:2026-07-03

共六章九十四条,依据相关网络法律制定,明确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及监管适用该办法。界定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监管职责,规范服务设立许可备案、全流程运行管理,细分平台、智能信息服务义务,设定监督检查规则、分级法律责任与失信惩戒,明确术语释义、外商及境外服务规则,待确定日期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2014-08-21 生效:2014-10-10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或篡改、错误关联等行为可构成侵权。2020年修正后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门 发布:2022-02-15 生效:2022-02-15

提出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明确算法备案、算法安全评估、算法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要求,是算法综合治理的纲领性文件。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2019-11-29 生效:2020-01-01

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活动,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音视频信息服务,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显著标识,涉及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21-01-22 生效:2021-02-22

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等级等制度,涉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内容审核等合规要求。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 年版)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局 发布:2024-05-08 生效:2024-05-08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2024年版列明区内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涵盖战略物资和大宗商品、自然资源和环境、工业、金融、统计、通信传播、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互联网服务和电子商务、科学技术、个人信息等十三大类,负面清单外数据免予相关程序。

其他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6-09-18 生效:2026-10-01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6年9月18日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新增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鼓励数据处理者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推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流通运用;同时要求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开展智慧监管,并推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与“免申即享”。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2-07-11 生效:2023-02-01

规定互联网平台和产品服务的隐私协议的基本要求、内容要素和编写规范。涵盖隐私协议的透明度要求、告知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表述规范、更新与通知机制等,帮助平台企业建立规范透明的隐私政策。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2-12-30 生效:2023-07-01

规定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与服务要求,涵盖平台准入管理、商家和主播实名认证、直播内容审核、商品质量管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管理、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方面。涉及直播电商场景下的数据收集使用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互联网平台停服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2023-09-20 生效:2023-09-20

为互联网平台停止运营时的数据处理提供安全要求指南,明确平台停服前应依法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户,妥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数据迁移或删除选项)、退出前的数据处理限制,防止停服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呼和浩特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6-08-03 生效:2026-09-01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6月23日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7月29日批准,8月3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办法禁止借社会热点蹭炒热度牟利及批量注册操纵账号传播虚假信息;要求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视频等按规定添加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虚构演绎内容须显著标记;压实平台真实身份核验、内容审核、算法推荐主流价值导向与投诉举报义务,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