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知保综〔2023〕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9月18日
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活动,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适用范围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通过审核,对已存证数据集合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证书的行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合法、自愿、正当、诚信的原则。
(一)登记对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
(二)登记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合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管理及登记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
(四)登记平台。申请人或登记主体应当在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中填报或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中涉及的各类信息或文件,并通过登记平台查看登记机构发出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文件,网址为http://data.gpic.gd.cn。申请人应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登录登记平台。
(五)受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活动。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六)登记前的数据存证。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应提前存证,即利用特定技术对数据集合进行记录和保存。经存证的数据集合可被验证和追溯,时间可信,不可篡改。
(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数据名称,以反映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内容摘要命名;2.数据简介,概述数据集合的组成、应用等内容;3.关键词,反映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词汇,不超过5个;4.数据所属行业分类,根据数据集合的流通使用领域确定数据所属行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门类及大类名称;5.申请人名称;6.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包括自行生产、公开收集、协议取得、其他合法来源;7.数据处理规则简要说明,包括使用的加工工具、算法、模型以及适用的国家标准等,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说明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规则;8.数据当前使用状态,包括自用、已许可、已质押和其他;9.应用场景描述;10.哈希值;11.数据格式;12.数据结构说明;13.数据量;14.数据更新频率。必要的材料如下:1.数据来源证明材料;2.样例数据,代表数据集合实质内容的多条数据,应提交不少于50条数据,其中不少于3条数据用于公示;3.数据结构样例数据;4.申请人承诺书;5.其他材料。
(八)撤回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撤回申请。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核和批准
(九)形式审核。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登记申请书和必要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十)补正。经形式审核认为不符合登记申请书、必要材料要求的,登记机构尽可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十一)不予登记的情形。经形式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本服务指引规定的登记主体;2.不符合本服务指引规定的登记对象;3.窃取他人数据处理规则的;4.数据集合未进行脱敏处理的;5.数据集合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纠纷的;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包含虚假信息的;7.数据集合重复登记,或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二)公示。经形式审核认为符合本服务指引规定的,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数据登记申请号、申请日期、申请人、数据名称、数据来源、数据处理规则简要说明、应用场景描述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三)异议。对于处于公示期的数据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公示内容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交异议申请书、真实身份证明和确有证据的证明材料。
(十四)核准登记,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数据知识产权证书采用电子方式发放,证书载明证书编号、数据名称、登记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日期、区块链证书编号、证据指纹等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数据登记申请号、申请日期、登记日期、数据名称等信息。
四、登记证书变动、撤销及注销
(十五)登记证书变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变动涉及重要事项、影响数据集合流通使用的,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所属行业分类、数据来源、数据处理规则说明、应用场景描述、数据格式、数据结构说明、样例数据,登记主体可以重新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变动涉及登记主体、数据量、数据更新频率的,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或更新登记,并提交变动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六)撤销登记。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违反本服务指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登记,并提交撤销申请书和证据。登记机构对撤销申请书和证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作出撤销登记决定,通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并予以公告。
(十七)注销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登记主体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注销登记,并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对注销申请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并公告。
五、管理登记机构及平台
(十八)登记证书有效期。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登记主体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登记。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
(十九)登记证书运用。鼓励登记主体通过质押、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
(二十)管理登记机构及平台。登记机构应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监控、保密和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登记机构应公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信息,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信息检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公告信息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相关主体可以根据本服务指引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但恶意影响登记、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六、附则
(二十一)本服务指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服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扫码加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