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04-08-28 | 生效:2005-04-01
电子签名法
【摘要】 本法确立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义务与责任,要求保证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控制性与改动可发现性,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其他民事活动中需要确认身份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场景,保障电子交易安全。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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