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24-09-10 | 生效:2024-09-10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
【摘要】 该合同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澳门之间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而制定,适用于注册于或位于大湾区内地部分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处理者履行告知、取得同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接收方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向大湾区以外提供个人信息,并约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救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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