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2026-09-18 | 生效:未公布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摘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9月18日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25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三类主体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社交、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向未满16周岁提供网络音视频、游戏、社交及人工智能服务的,应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要求不得设置诱导沉迷及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并建立备案机制。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研发、制造智能终端产品,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为智能终端用户提供应用程序的,适用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科学评估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定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按照本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未成年人模式。鼓励智能终端产品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合作联动,研发、制造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专用智能终端产品,推进未成年人专用智能终端产品产业化。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一)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向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除外;(二)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三)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四)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服务。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的,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一)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二)网络社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客、论坛社区、群组、朋友圈、私信、跟帖评论等类型的服务;(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服务。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依法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精准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未成年人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呈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自残自杀等威胁其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用户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和未成年人用户特点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九条 对经实名认证或者识别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网络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服务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应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用户申诉并予以核验。

第十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为智能终端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以及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管理等功能。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综合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和备案等因素,科学评估应用程序适龄范围,从严审核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模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有效识别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模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未成年人模式设置及功能情况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将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检测。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公安机关应当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传播淫秽物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协同做好未成年人模式推广与权益维护工作。学校应当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协助开启并引导未成年人使用未成年人模式。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需要,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网络服务类型适时予以调整。鼓励通过未成年人模式向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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