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5-02-28 | 生效:2025-03-01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摘要】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登记主体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市级登记机构,区数据主管部门确定本区登记机构。登记平台作为统一入口,提供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服务,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赋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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