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江苏省委网信办、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数据局 发布:2026-09-30 | 生效:未公布

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

【摘要】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2026 年 9 月 30 日以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 号印发,为"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附件之一。词元券用于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 OPC 等主体购买智能算力服务开展模型训练、推理及智能体应用,由省级财政对所辖市实际兑付给予支持,鼓励依托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开展申领、审核与兑付,实行总量控制与就高不重复原则。

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号各设区市市委网信办,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数据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省市联动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江苏省模型券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2.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3.江苏省模型券实施方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中共江苏省委网信办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数据局2026年9月30日

附件1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词元券是指用于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购买智能算力服务(含智能算力租赁)进行模型训练、模型推理、智能体应用等的支持资金。

一、总体考虑

(一)词元券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开、据实结算、序时兑现、协同联动”的基本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牵头负责,省数据局负责统筹词元券的日常运营监管工作,指导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词元券的受理、审核和兑付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词元券省级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

(二)有条件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对词元券申领、使用、兑付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实际兑付的词元券给予支持,资金采取“预拨+清算”方式下达。

(三)鼓励各地依托江苏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词元券申领、审核、兑付、统计等工作,鼓励将提供智能算力服务的算力中心纳入平台统一管理。鼓励各地支持省公共算力中心所提供的智能算力服务。

(四)用算主体凭相关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智能算力(词元)服务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申请词元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用算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正常经营的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2)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3)具备明确的算力应用场景规划和真实的智能算力服务采购需求,购买智能算力服务费用达1万元(含)以上。(4)所购买词元服务,其调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应已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5)与供算主体无关联关系。供算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3)所提供的服务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要求。

(二)支持标准。(1)对用算主体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给予支持,省市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各设区市可在该上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比例,单个主体支持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核实支出基数应当剔除折扣、返利、退款等非实际支出部分,据实结算。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各设区市实际兑付总额的50%给予支持。(2)词元券与省内人工智能领域同类型相关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同笔支出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支持。(3)词元券省级支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各设区市申请总额未超过省级预算额度的,按最高比例给予支持;若超出省级预算额度,相应调整支持比例。

三、省级支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数据等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词元券支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词元券发放预算及资金来源,具体支持方向,本地支持比例、单主体上限,预计覆盖主体数量、行业分布,绩效目标等。

(二)省级支持资金实行“预拨+清算”的拨付方式:(1)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各设区市申报的词元券发放预算,形成省级预拨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预拨部分省级支持资金。(2)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于2027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2026年词元券实际发放情况,于2027年7月底前报送词元券结算审计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开展统一结算。

四、相关要求

(一)词元券仅限申领方单一主体使用,不得转让、赠送、出售或质押等;合同服务周期跨年度的,用算主体可分年度拆分申请词元券。供算主体应诚信经营,不得虚报价格、虚构交易或伪造交易等。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2026年7月1日(含)后签订的智能算力服务合同,可按本方案享受词元券支持。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及实施成效,可适时对本方案予以修订。

(三)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来源:江苏省数据局

来源网址: https://jszwb.jiangsu.gov.cn/art/2026/10/9/art_81698_11839636.html


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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