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
附件2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语料券是指用于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购买和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及行业语料资源的支持资金。
一、总体考虑
(一)语料券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开、据实结算、序时兑现、协同赋能”的基本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负责语料券省级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负责统筹语料券的日常运营监管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支持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省数据局负责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含物理AI及世界模型研发、训练所需数据)建设支持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等工作。
(二)有条件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对语料券申领、使用、兑付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实际兑付的语料券给予支持,资金采取“预拨+清算”方式下达。
(三)鼓励各地依托江苏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语料券申领、审核、兑付、统计等工作,鼓励通过省数据交易所成交和交付高质量数据集、行业语料资源,实现交易流程可追溯。
(四)申报主体凭相关服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语料交付或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要求申请语料券,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1.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购买支持。购买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正常经营的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OPC等主体。(2)具备明确的人工智能训练、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或场景应用需求。(3)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4)承诺按约定范围使用语料资源,不擅自复制、转售或超范围传播。供给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对所提供数据集、语料资源拥有合法数据权益或授权许可,数据来源及内容合法合规。(2)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2.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建设。项目建设方应列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示名单,或省数据局发布的优秀省级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项目公示名单。3.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项目。数据采集场运营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符合要求的物理采集场地和采集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场景、室外场景、特殊工况场景、无本体数据生成场景等,能够满足具身智能多场景、多模态数据采集的需要。(3)配备必要的采集设备、传感器系统、数据存储与传输设施或仿真基础设施。(4)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采集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用性。(5)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具身智能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正常经营,从事具身智能研发、制造或应用相关业务。(2)具备相关整机,或核心部件,或关键算法的研发能力,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使用权。(3)所采集的数据用于具身智能算法优化或性能验证等用途。(4)具备与相关主机厂协同开展数据采集、仿真工作的能力,能够明确采集任务、采集标准和数据质量要求。(5)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参与采集、仿真项目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标注服务商、数据治理服务商、科研合作机构等),应当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具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标准1.对用数主体购买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给予支持,省市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各设区市可在该上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支持比例,单个主体支持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核实支出基数应当剔除折扣、返利、退款等非实际支出部分,据实结算。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各设区市实际兑付总额的50%给予支持。语料券省级支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各设区市申请总额未超过省级预算额度的,按最高比例给予支持;若超出省级预算额度,相应调整支持比例。2.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建设支持。省级财政对列入国家级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的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省级优秀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仅享受一次。3.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支持。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在省数据交易所达成或备案的产品实际交易结算金额的30%给予支持,同一申报主体累计支持额度上限为200万元。
三、省级支持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财政、数据等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购买支持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放预算及资金来源,具体支持方向,本地支持比例、单主体上限,预计覆盖主体数量、行业分布,绩效目标等。
(二)对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资源购买,省级支持资金实行“预拨+清算”的拨付方式:(1)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各设区市申报的语料券发放预算,综合平衡后提出省级预拨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预拨部分省级支持资金。(2)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于2027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报送2026年语料券实际发放情况,于2027年7月底前报送语料券结算审计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数据局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开展统一结算。
(三)对高质量数据集与语料库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省级支持资金在项目确定后一次性下达。
四、相关要求
(一)语料券仅限申领方单一主体使用,不得转让、赠送、出售或质押。相关交易主体应诚信经营,不得虚报价格、虚构交易或伪造交易等。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2026年7月1日(含)后签订的语料购买、高质量数据集交易合同、达成交易或备案的具身智能机器人高质量数据集产品,以及经省数据局推荐入选国家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的项目可按本方案享受语料券支持。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及实施成效,可适时对本方案予以修订。
(三)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负责解释。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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