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XM00100-02-03-2026-013文 号:厦府办规〔2026〕7号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6-09-22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6-09-3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6-09-3018:36字号:分享:全真版文字版文件下载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第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管理,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应汇尽汇、统一平台、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是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的统一基础设施。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省开放平台”)实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第五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共享、开放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实施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管理和服务,实施全过程技术性监管。市信息中心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运行维护以及平台数据基础治理的相关工作。政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以及所管理的公共服务组织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全量汇聚、数据质量、共享和开放申请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数据资源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规范数据采集行为,原则上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仅限于采集本单位基于职责作为权威来源单位的数据项,不得重复采集。
第七条本市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善本市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公共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数据格式、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更新频率、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开放属性、授权运营属性、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全市公共数据目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统一发布。
第八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根据本市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全量编制本单位、本行业的公共数据目录,并根据“应共享尽共享”“应开放尽开放”“应授权运营尽授权运营”的原则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属性、开放属性和授权运营属性。
第九条政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采购获得的数据编入公共数据目录,采购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入公共数据目录。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将本单位、本行业公共数据实时、全量汇聚至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第十一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汇聚公共数据,涉及自然人的,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号作为标识;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涉及文书类、证照类等的,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动态更新公共数据目录并相应更新数据,不得随意中断数据更新或者删减数据目录。因职能所属部门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进行变更的,原部门应当自确定职能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职能转入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在所涉及的公共数据目录完成变更前,原部门应当保障已有的公共数据共享服务连续稳定运行,不得以职能调整为由中断或者终止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设和管理本单位的行业主题库,为本单位行业应用提供行业数据支撑。原则上,一个部门建设一个行业主题库。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根据需要建设综合专题库,为跨行业综合管理类业务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四条市信息中心应当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治理相关技术规范,促进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按照统一规范汇聚公共数据,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数据质量负责,建设和完善本单位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常态化接收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下发的本单位数据质量问题工单,并及时纠错治理。
第三章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公共数据共享应当以无条件共享为主,列为有条件共享或者暂不共享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十七条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使用数据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统称“数据应用单位”)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取。
第十八条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应用单位按照“最小够用”的原则,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共享申请。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共享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合理意见,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本单位数据。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数据提供单位意见予以审核。同意共享的,及时完成共享;拒绝共享的,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数据应用单位反馈具体理由。
第十九条属于暂不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公共数据目录相关信息项中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
第二十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积极申请上级部门数据回流,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回流数据,并保障相关公共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应当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服务接口、高速数据通道、数据专区等多样化共享服务,满足不同业务场景的共享需求。对于高频、高实时性的数据共享需求,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供高速数据通道服务。对于跨部门数据的批量分析、挖掘应用及数据回流,相关部门依托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立数据专区,在专区内导入跨部门数据,开展分析应用。
第二十二条数据提供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或者变更已提供的公共数据共享服务;确需终止或者变更服务的,应当与数据应用单位协商,并在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上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依据,由市信息中心进行审核。市信息中心在审核中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告知数据应用单位,并报市数据主管部门备案,数据应用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市信息中心认为理由不正当的,应当报市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数据应用单位发现共享数据不准确,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校核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为应对突发事件,政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明确数据使用目的、范围、方式并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通过应急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仅限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使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数据应用单位应当及时对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进行分类评估,将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封存、销毁等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相关临时应用。
第四章数据开放
第二十五条公共数据开放包括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为可以向社会广泛公开的公共数据。依申请开放的公共数据为需要特定条件、特定场景使用或者安全要求较高的公共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但是经处理后符合开放要求或者相关权利人明示同意开放的,应当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纳入普遍开放或者依申请开放范围。
第二十六条属于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省开放平台直接获取。
第二十七条属于依申请开放的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省开放平台申请,明确具体应用场景、使用方式、使用要求、时限等,经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供。
第五章数据安全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数据汇聚治理环节,数据安全由数据提供单位和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平台)业主单位负责;数据共享应用环节,数据安全由数据应用单位和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平台)业主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公安、密码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机制,对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安全风险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信息中心应当履行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市公共数据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健全各类安全管理手段,加强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能力,强化数据接口异常行为实时监测预警与熔断能力;定期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和演练,加强对平台数据使用情况的追溯管控,及时排查处置公共数据汇聚、存储、传输、共享等各环节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数据接口使用中的安全防护,在调用数据接口时,应当严格执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机制,实时监测本单位、本行业应用系统对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数据接口的调用情况,对接口违规使用、入侵控制、审计逃逸等安全事件进行预警和处置。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违规用于非授权场景或者转交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使用。
第三十二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信息化项目、资金与数据共享联动管理机制,将公共数据编目、汇聚、共享及质量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验收、云资源申请及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来源网址: https://www.xm.gov.cn/zwgk/flfg/sfbwj/202609/t20260930_3019996.htm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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