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发布:2025-11-08 | 生效:2025-11-08

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摘要】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经省政府同意印发《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11月8日成文,12月18日对外公布。细则明确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相关单位: 

《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5年11月8日 


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建设一体化数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 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和《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 集合。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产 品和服务,主要包括数据集、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核验、 数据报告、方案建议等,以及其他形态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加强政府指导和调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应用场景、牵引用数需求,有效扩大 公共数据资源供给,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 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赋能实体经济的要素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 据资源,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 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 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和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持续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规模化应用效应。市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 权运营工作。开发区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纳入所属(代 管)行政区域的本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授权运营工作,包括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分类分级、质量控制、合规登记、授权运营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依法依规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指导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监督运营机构规 范开展运营活动,建立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开展成效评估。 

第十条 运营机构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对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主动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实施机构考评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政策。 网信、公安、保密、密码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 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协同处置有关安全风险事件。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统筹管理,结合实际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省数据和政务服务中心为省级综合性实施机构,有必要确定分领域、依场景授权实施机构的,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确定。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域授权运营模式和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应依托授权运营平台开展。省级综合性实施机构统筹建设管理省级授权运营平台,为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服务。分领域授权运营的,可结合实际建设本领域授权运营专区,并纳入省级授权运营平台 管理。各市统筹建设本地区授权运营平台,并与省级授权运营平台对接。县级不再单独建设授权运营平台。 省级授权运营平台与省级政务数据平台对接联通,按程序获 取授权运营数据。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运营需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开展,按需申请数据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将数据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运营机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模式,数据资源范围、目录和数据更新、质量情况等,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 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清单,运营机构授 权范围内的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数据安 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方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等。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论证内容应包括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多元数据融合应用、社会需求、市场规模、预期成 效、风险防控等。

第十七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将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实施。经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 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各类实施方案的备案管理,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制定规范的运营机构选择流程。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 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并报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数据资源范围及目录,运营期限, 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技术支撑平台,资产权属,信息披露要求,运营 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 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运营成效评价及续约或退出 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协议变更、终止条件等。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审议通过后的授权运营协议 在一个月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动态跟踪机制。运营机构违反本细则整改不达标的,按照授权运营协议 约定,可暂停或终止授权。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营机构退出管理机制,做好退出管理工作。运营机构应妥善处理已承接的开发任务, 确保数据安全和服务延续性。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负责开发形成符合协议约定、具备市场价值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保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合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合规使用公共数据资源。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质量管理。实施机构应建立数据校核反馈机制,运营机 构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实施机构提出校核申请,由实施机 构会同相关方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相关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 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六条 按照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对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性和业务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鼓励运营机 构采用限期无偿形式对外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按规定纳入陕西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合理分配,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推广场景化需求促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 务开发利用。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相关收益分配方式在实施方案中 予以明确。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参与方按照“原始数 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谁授权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 谁运营谁负责”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公共数据资源 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和风险监 测,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 实施机构负责授权运营平台的日常安全保障工作,健全安全 防护体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对运营机构的内控审计和日常监督检查。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 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 风险。 

第三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实施机构督促运营 机构进行整改。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追 究有关主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披 露并接受社会监督。运营机构应公开产品和服务清单及资源使用 情况,接受实施机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运营机构成效评估指标,定期 开展成效评估,评估结果经本级数据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级数据 管理部门。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开展全省授权运营成效综合评估。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 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 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支持在制度机制、 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对因 不可抗力造成偏差,经相关部门评估可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 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参照本细则逐步完善。本细则实施后新开展的授权运营活动按本细则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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