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布:2023-08-01 | 生效:2024-01-01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摘要】 明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在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按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按存货准则处理。规范了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要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会计制度基础。

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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