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数据局 发布:2026-10-09 | 生效:未公布

遂宁市数据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 2026年10月9日,遂宁市数据局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九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细则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及四川省实施办法制定,明确市数据局统筹协调、行业部门协同推动、提供单位配合、实施机构落实、运营机构专业运营的多方联动格局;从范围、程序、合规三个层面确立授权规则,明确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解决授权程序不规范、权责不清、安全管控不精细等问题。
遂宁市数据局

关于印发《

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公共数

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九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数据局

2026

年

月

日

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使用,有效挖掘并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以下数据

不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依法保密或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未经安全处理的敏感公共数据、权属存在限制的公共数据、受严格管控且明确不能进入市场运营的原始公共

数据。

第三条  用语含义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授权运营,是指市人民政府将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市人民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授权要求

市人民政府可将全市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优先支持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授权运营。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  反垄断要求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市数据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编制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资源目录,制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规则、标准规范;统筹数据资源归集、基础治理和整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加强授权运营范围内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协同推动本行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编制资源目录、做好数据治理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数据使用条件、向市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及时响应数据需求等;各级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为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数据,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经同级数据管理机构确认后

可以通过采购获取,采购所获数据需依法依规并按程序共享使用。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未经批准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数据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捐赠或免费建设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实质性获得数据运营权。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机构不得通过项目建设和服务采购等形式,变相运营公共数据。

市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为遂宁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数据局的监督管理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授权运营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原则上不独立开展数据运营,确需开展数据运营的,须报市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已签订的数据运营协议须向市数据局报备,应按照本细则逐步规范完善。对前期数据运营协议采取合同终止、变更或其他措施的,应充分评估可能带来的风险影响,必要时进行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授权运营模式

授权运营模式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由实施机构进行综合性整体授权。确有需要的,可按程序由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开展分领域授权或者按照“一场景一授权”方式开展依场景授权。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平台产生及功能

市级数据运营平台作为本市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和管理平台。数据运营平台应在市政务云集中部署,同时具备数据需求反馈、分类分级管理、数据质量管理、封装处理、全流程溯源等功能,具有数据传输、存储、加密、数据服务全流程监控、详细日志记录等安全保障能力。应当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际需求,做好技术升级、功能迭代和资源扩展,确保数据运营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第十条  平台安全要求

数据运营平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建设、管理和运维,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障平台稳定运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四章  授权程序

第十一条  授权运营流程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按照编制实施方案、选择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内容

实施机构牵头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等;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估要求;

(十二)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

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社会需求、市场规模、预期成效、风险防控等。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审批

实施方案由市数据局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按“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经审议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

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报批。

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

个工作日内,由市数据局向省数据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选定

实施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条件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  授权运营协议

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实施机构应在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后

个工作日内,报市数据局备案,市数据局按要求向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并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

第十八条  授权运营协议内容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授权运营限制

运营机构依法获得的授权,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转让。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

第五章  运营实施

第二十条  数据利用

运营机构在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前提下,要明确数据利用的范围条件、责任和具体要求,采取数据汇聚、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技术措施,有序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登记

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环境构建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鼓励集约化建设,支持隐私计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确保数据在可控范围内安全使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可取证。

第二十三条  产品开发要求

运营机构应在实施机构建立的安全可控开发利用环境内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及可以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的,不得导出开发利用环境。

第二十四条  再开发限制与鼓励

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开发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

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依法合理获取收益,探索建立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和配套制度规范,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免费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原则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局等部

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确有必要的,在获得省级相关定价部门授权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数据局等部门按照授权要求制定收费标准。开发主体再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定价。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构信息披露

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信息披露

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监督

市数据局牵头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对数据运营平台的数据使用日志和安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数据安全风险并要求实施机构限期整改。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实施机构应定期将运营服务、数据交互、数据使用等全过程日志情况报市数据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责任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按照“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需求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确保数据在可控范围内安全使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可取证。实施机构应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明确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数据安全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数据安全责任人,鼓励设立首席数据官,全面参与数据运营相关重要决策,具体落实数据运营机构实施数据运营全过程的安全责任。

运营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统筹规划,强化制度建设、经费投入、技术保障、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运营评估

实施机构应每年对其授权的运营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开展或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评估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运营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协议终止

运营机构发生以下情形,实施机构有权终止运营协议:

(一)运营协议期满的;

(二)因自身原因申请提前终止运营协议的;

(三)在运营过程中违反运营协议约定的;

(四)发生重大数据安全、失泄密事故的;

(五)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或运营评估不合格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对象主体资格、运营方式发生调整或取消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范

实施机构应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应当立即启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市数据局报告。

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合法合规安全应用,防范违规使用、超授权范围使用、转卖、泄露或其他不当应用情况。数据运营机构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采取暂停、终止合作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运营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机制,并通过必要的技术防控措施,加强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防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泄露、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市数据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数据运营平台、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管理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激励机制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

市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供给激励机制,从数据提供数量、数据质量、数据应用等维度对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贡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试点试验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解释单位

本细则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

2026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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