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2023-10-25 | 生效:2023-10-25

数据安全技术 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要求

【摘要】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大型互联网企业内设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运行机制要求。明确监督机构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决策,对内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是大型平台企业合规治理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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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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