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2026-08-20 | 生效:未公布

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摘要】 《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8月20日印发。细则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四川省数据条例》等制定,明确市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索引号: 083501602/2026-0018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6-08-20 发布日期: 2026-08-20
文号: 泸市发改数据规(2026)188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8-20 17:37:01 【字体:小 大】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我委制定了《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0日    

 

 

 

 

 

 

 


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含义: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括模型、核验、报告、数据集等。

    授权运营,是指市政府将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市政府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市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六条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不得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第七条  我市授权运营模式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由实施机构进行综合性整体授权。授权运营实行“市级统筹、县(区)协同”工作机制:市级负责统筹组织、制定规则、选择运营机构等工作;县(区)依托市级平台和机制,配合落实本辖区数据归集、需求对接和属地监管等工作。确有需要的,可按程序开展分领域授权或依场景授权。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作为市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同机制,指导、组织、监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规则、标准规范,强化数据资源整合管理,提升数据服务能力。

市数据资源中心是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在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具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牵头推进市一体化数据平台集约化建设,构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统一数据供给载体,确保数据在可控范围内安全使用。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治理管理,按照授权确定的数据内容和服务方式,向市一体化数据平台统一归集并更新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协同监督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

网信、财政、公安、保密、国资、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职能职责范围内,配合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运营机构负责授权后的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工作,包括建设维护并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数据治理与产品开发、培育产业生态等,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按照编制实施方案、选择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机构牵头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应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可实施可落地,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安全能力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

(五)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六)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八)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由市级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按“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审议通过后实施。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在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经审议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原流程重新报请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实施机构应在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市级数据管理部门按程序向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再开发要求;

(七)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依法获得的授权,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转让。

 

第四章 运营实施

 

第十六条  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通过市一体化数据平台提出数据需求;实施机构收到数据需求后,依托市一体化数据平台将需求推送至数据提供单位进行数据供给确认;数据提供单位依法依规完成供给确认,并将相关数据提供至市一体化数据平台;实施机构依托市一体化数据平台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完成数据供给。

第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在实施机构建立的安全可控开发利用环境内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可面向市场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原始数据及可以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的,不得导出开发利用环境。

运营机构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质量问题的,可向实施机构提出数据治理需求;需求合理的,实施机构应督促数据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治理。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开发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条  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依法合理获取收益,探索建立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和配套制度规范,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免费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国省相关规定执行。开发主体再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定价。

第二十一条  数据提供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市一体化数据平台数据保障,确需终止的,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并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当及时终止有关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服务,并及时书面告知其他开发主体,留存相关系统日志不少于3年。

运营机构主动要求终止提供数据的,应当提出申请和需终止提供的数据清单,并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实施机构和相关数据提供单位,由实施机构终止提供相应数据。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因数据归集、数据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的,由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发生以下情形,实施机构有权终止运营协议:

(一)运营协议期满的;

(二)因自身原因申请提前终止运营协议的;

(三)在运营过程中违反运营协议约定的;

(四)发生重大数据安全、失泄密事故的;

(五)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对象主体资格、运营方式发生调整或取消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参与各方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机构应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强化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支撑保障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运营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以及到市一体化数据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实施机构负责市一体化数据平台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运营机构负责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及和其他开发主体之间的数据安全;其他开发主体负责再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应用过程及结果安全。

数据提供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其他开发主体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销毁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涉及数据存储、传输的相关网络和系统应严格落实国省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相关的财务收支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其授权的运营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运营机构应当配合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运营情况,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同时坚决防止以数谋私。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十一条  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法律纠纷等问题按照运营协议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供给激励机制,从数据提供数量、数据质量、数据应用等维度对数据提供单位的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云资源配置、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数据运营服务预算安排、试点试验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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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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