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登记

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顶层来源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 “数据二十条”),创新性确立数据产权 “三权分置” 框架,为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提供政策基础。国家数据局 2026 年 7 月印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是国内开展数据产权登记的直接操作规范,统一登记类型、登记材料、审查要点与登记证书规范,实行自愿登记,非强制审批,登记证书可作为数据权属的初步公示证据,用于数据交易、资产入表、质押融资、权属纠纷举证等场景

法律

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2020-05-28 生效:2021-01-01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其中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1032-1039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同意,规定了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个人信息民事保护的基本法源。

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16-11-07 生效:2017-06-01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关基安全保护与数据境内存储要求。2025年10月2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人工智能治理条款并大幅提高法律责任。

数据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1-06-10 生效:2021-09-01

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共享机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出口管制制度、对等反制措施。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保护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活动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对数据出境实行安全评估管理,对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最高可达一千万元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1-08-20 生效:2021-11-0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目的限制、最小必要、公开透明、质量、安全),明确"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引入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自动化决策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赋予个人知情权、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权利。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须指定保护负责人、开展影响评估、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适用于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所有活动及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特定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5-06-27 生效:2025-10-15

本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禁止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规定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与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者设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行政法规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2024-09-24 生效:2025-01-01

本条例细化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主体责任,规范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网络数据跨境传输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与合规审计机制,强化大型平台特殊义务、算法公平与网络身份认证,对违法行为设定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发布:2021-07-30 生效:2021-09-01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涵盖公共通信、能源、交通、金融、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规定保护工作部门负责认定,运营者承担主体责任,须同步规划、建设、使用安全保护措施,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每年检测评估,优先采购安全可信产品,采购影响国家安全的须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违法可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文件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发布:2026-09-01 生效:未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2026年9月1日印发(工信部联规函〔2026〕290号),部署稳企业稳就业、强化企业培育、加快数智化绿色化发展等七大重点任务及七大专项工程。数据要素方面明确:鼓励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能力,推动高价值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推动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支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鼓励开展数据产权登记。目标到2030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2.2万家。

北京市“十五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2026-08-25 生效:2026-08-25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5日印发(京政发〔2026〕15号),9月9日发布。到2030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8%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50%,建成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并向全球智能经济标杆城市演进。专章部署"构建国际领先的数据要素价值化高地":落实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推进"模数共振"行动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标含单位电力生成词元数量由500万个增至2000万个。

重庆市培育发展词元经济行动计划(2026—2028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发布:2026-09-09 生效:未公布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2026年9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9月16日。提出到2028年全市可调度智算规模超10万P,打造20个以上词元创新平台矩阵、40个以上行业垂类模型和智能体集群、10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引育词元及数据产业企业200家以上。拟打造词元交易服务平台,探索以词元为载体的数据确权、登记、定价、计量、存证、交付全流程服务,制定词元交易标准和结算规则。

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

国家数据局 发布:2025-03-29 生效:未公布

国家数据局2025年3月29日发布《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共20条,聚焦数据产权与流通领域核心概念。明确数据产权是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界定数据产权登记、衍生数据、企业数据、数据交易机构、数据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数据使用控制、数据基础设施、算力调度、算力池化等术语,为数据基础制度落地提供统一术语口径。

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2026-09-20 生效:未公布

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及河南省、郑州市相关办法制定,共四大部分、八大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整体授权+两级运营"(管住一级、放活二级)实施模式,划定授权运营数据范围,建立可授权公共数据资源动态目录,明确运营机构准入条件与退出情形,健全成本核算、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监督评价四项配套机制,提出2026年底前签约30家开发主体。

“十五五”时期数智北京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2026-09-30 生效:未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30日印发。规划提出到2030年率先建成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综合示范区;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落地,实现重点行业数据产权登记全覆盖,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打造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核心枢纽;率先发展词元(Token)经济,鼓励建设词元工厂,培育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新业态;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内容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智能体应用安全管理。

贵州省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2026-09-20 生效:未公布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印发,实施优质数据供给、特色数据集建设、专业标注攻坚等七大行动。围绕25个特色行业按“一链一集一标准”打造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进公共数据“下场”与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到2028年建成省级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100个以上、示范场景100个以上,集聚数据集建设服务生态企业300家以上、数据标注相关企业100家以上。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国务院 发布:2021-12-12 生效:2022-01-12

国务院印发的我国数字经济领域首部国家级专项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围绕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作出总体部署。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2020-03-30 生效:2020-03-30

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提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明确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2022-09-13 生效:2022-10-28

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旨在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提出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八个一体化任务,构建"1+32+N"平台框架,明确2023年底前初步形成体系、2025年更加完备的建设目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发布:2026-08-04 生效:2022-12-02

“数据二十条”,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框架。文件创新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机制,推进公共、企业、个人数据分类确权;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培育统一数据市场;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多方协同安全治理体系。文件旨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数据合规有序流通,赋能实体经济,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 发布:2023-02-27 生效:2023-02-27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顶层规划,提出"2522"整体框架(两大基础、五位一体融合、两大能力、两个环境),明确到2025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的目标,涵盖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体系、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安全屏障和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等全方位布局。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发布:2023-12-31 生效:2023-12-31

由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印发,首次系统构建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框架,提出依法合规管理、权责关系明晰、标准完善、使用管理加强、开发利用稳妥推进、价值评估健全、收益分配畅通、销毁处置规范、过程监测强化、应急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价值应用风险严防等十二条主要任务及三条实施保障。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发布:2024-02-05 生效:2024-02-05

由财政部于2024年2月5日印发,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从明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配置使用、开放共享、审慎处置、严格收益、夯实基础、维护安全、加强监督、及时报告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严禁利用数据资产担保和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财政部 发布:2024-12-19 生效:2024-12-19

由财政部于2024年12月19日印发,选取7个中央部门、6家中央企业和16个地方财政部门,于2025年至2026年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围绕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五大环节探索有效管理模式,试点时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标准

GB/T 46353-202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5-10-05 生效:2026-05-0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与实施流程,覆盖成本法、收益法与市场法等路径,明确评估前提、数据质量修正与报告要求,为数据资产入表、作价出资和交易定价提供方法学支撑。

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7-02 生效:2026-09-01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财政部组织起草,确立了数据资产登记的总体原则(安全性、合规性、可追溯性),提供登记实施方、登记内容(资产台账与会计账簿)、登记流程(初始、变更、注销)和登记系统的指导,适用于组织对数据资产进行登记。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规则指南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2026-07-25 生效:2026-10-25

广东省地方标准,全国首项配套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健康医疗领域省级地方标准。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广东省医学科学院等起草,确立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的合规体系建立(分类分级、伦理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登记机制(首次、许可、转让、变更、注销)、登记流程(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及合规要点,适用于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工作。

ISO 55013:2024 资产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指南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发布:2024-07-03 生效:2024-07-03

ISO/TC 251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首个数据资产管理国际标准,为组织管理数据以实现资产管理目标提供指导,涵盖资产数据管理、数据生命周期、数据资产识别与管理、数据治理等内容,适用于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组织,不提供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共20页。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

国家数据局 发布:2025-03-01 生效:2025-03-01

国家数据局制定,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定义,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规定实施方案编制、运营机构选择、授权运营协议签订、运营实施、安全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信息安全技术 -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2-04-15 生效:2022-11-01

本标准规定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明确网络运营者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的安全义务,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安全审计与事件应急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第三方应用管理,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持续改进要求,适用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建设与合规管理。

GB/T 47949-2026 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7-02 生效:2026-09-01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起草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与 GB/T 47950-2026 一同发布于 2026年7月2日,9月1日同步实施。标准遵循《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的分类编码原则,确立数据资产分类原则,将数据资产细分为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三类及16项细类,按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细类五级层次编码,为企业开展数据资产识别、分类、标识提供统一技术语言,与数据资产登记指南配套,为入表、确权、流通、质押融资等资本化运作提供标准化支撑。

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2025-11-20 生效:2025-11-2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落实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要求,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监督管理,明确登记主体应通过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交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规定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及异议处理机制。

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2025-05-29 生效:2025-06-19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5月29日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监督管理,按统建共用原则建设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并与国家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类登记类型及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程序。

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2026-02-20 生效:未公布

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收录于2026年2月20日出版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3期(总第776期)。办法与同期印发的《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配套,构建甘肃"一局一中心一集团多部门"联动运行架构:省数据局为全省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省大数据中心为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和授权运营实施机构,甘肃省数据集团为省级授权运营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数源单位和登记主体。

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数据局 发布:2026-02-20 生效:未公布

由甘肃省数据局印发,收录于2026年2月20日出版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3期(总第776期),与《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同期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与审核要求,落实"应登尽登"原则,精准摸清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底数,逐步形成分类清晰、动态更新、全域覆盖的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基础底座。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2026-08-28 生效:2026-09-29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三条,2024年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实行“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全市统一依托市授权运营平台开展运营,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的有偿使用,相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杭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发布:2026-09-25 生效:未公布

2026年9月25日第五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交流活动上正式发布。作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政府指导定价国家试点城市,杭州明确建立“成本补偿、合理盈利、阶梯优惠、分类免费”的价格执行机制: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一律免费,用于产业发展的场景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收费上限并设置阶梯优惠。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发布:2026-03-05 生效:2026-03-05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3月5日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政数发〔2026〕2号)。细则明确省数据管理部门确定省级登记机构、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确定市级登记机构并报省备案,市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登记机构,规定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应及时完整准确登记、运营机构应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试行期2年。

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2026-01-22 生效:2026-01-2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1月22日印发《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延州政规〔2026〕1号)。办法明确州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组织开展全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界定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与经营主体,划定可授权运营的数据范围,适用于数据汇聚、处理、授权、经营及安全监管等全流程活动。

淮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2026-08-10 生效:2026-08-1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淮府办〔2026〕8号),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遴选公告—授权申请—协议签订”流程确定运营机构,协议明确授权数据资源目录、运营期限、产品服务清单、资产权属、收益分配机制与权利义务,并配套数据资源贡献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

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2026-09-01 生效:2026-09-01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日印发施行《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26〕35号),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方案采取整体授权模式,梳理首批21类供数单位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产品清单,涵盖医保、市场监管、文旅、公积金等领域,明确“谁持有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对探索中的偏差失误按规定尽职免责。

长治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长治市数据局 发布:2026-08-03 生效:2026-09-01

长治市数据局印发《长治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细则构建“一局一中心一公司”支撑体系,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流通可控可溯源”原则,规范授权运营范围、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的确定程序、产品和服务定价及信息披露,并对运营机构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未通过”的按规定终止运营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数据局 发布:2026-08-28 生效:未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数据局联合印发,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部署。方案以建立全区统一、全域覆盖、动态更新的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管理制度为核心,构建房屋建筑数字身份唯一标识体系,打通建设、监管、运营、改造、拆除全生命周期数据链条。到2027年底全区新建房屋建筑全部赋码落图,城市住宅建筑赋码到套;到2030年底赋码落图率达95%以上。

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发布:2026-09-29 生效:未公布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9月29日发布,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29日。办法系对2024年印发的《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整体修订,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文件,规范区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授权程序、运营机构管理、数据产品开发与安全监管,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发利用。

咸安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2026-03-19 生效:2026-03-19

咸安区人民政府印发,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方案搭建区级统一授权运营管理体系,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牵头,明确可运营、限制使用、禁止开放三类数据边界;规范运营机构准入、联合评审、公示、协议签订与到期退出全流程,统一设定3年授权运营期限;执行“一场景一审核”,数据产品须安全审核并经市级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并建立成本核算、差异化定价与收益分配制度。

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2026-09-22 生效:2026-09-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共七章三十二条。办法确立“应授权尽授权”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均应纳入授权运营范畴;明确实施机构(市信息中心)与运营机构职责、授权协议约束、授权运营基础设施要求、开发主体准入,并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熔断机制,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可收取运营服务费。

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市数据局 发布:2026-07-20 生效:2026-07-20

丽水市数据局2026年7月20日印发并施行。细则明确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实施机构,负责公开选定运营机构并开展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估;运营机构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开发运营、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整体或分领域授权机构负责数据汇聚治理而不直接参与业务场景实现;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数据供给,并鼓励对云资源、算力、技术服务等探索收费机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数据局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数据局 发布:2026-05-25 生效:未公布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数据局联合印发,旨在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通知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基于“一级授权+二级分行业授权”模式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并应向社会公示收费目录清单。

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数据局 发布:2026-09-29 生效:未公布

江苏省数据局2026年9月29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8日,系对《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规〔2024〕5号)的修订。办法共六章,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授权主体与运营机构条件、授权程序、运营规范、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与监督管理等制度,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推动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发布:2026-07-02 生效:2026-07-02

2026年7月2日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并即日施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确立以整体授权为主、分领域与依场景授权为辅的模式,由市大数据中心担任实施机构,授权协议原则上不超过5年;建设统一的授权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并编制授权运营目录,公共治理与公益场景有条件无偿使用,产业类可收取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收益按“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分配,同步明确全环节安全责任、信息披露与成效评价制度。

漯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2026-09-15 生效:未公布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5日印发,漯政办〔2026〕13号,试行有效期3年。方案采用“管住一级、放活二级”整体授权模式,由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选定一级运营机构,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一级运营机构不得转授权或参与已交付产品再开发,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2025-11-20 生效:2025-11-2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办法确立“安全可控、价值释放”思路,明确省、市(州)分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开展授权运营;确定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为省级实施机构,市级按规定确定本级实施机构;明确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机构遴选、协议签订、定价与收益分配及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要求。

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发布:2025-11-08 生效:2025-11-08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经省政府同意印发《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11月8日成文,12月18日对外公布。细则明确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武汉市加快推进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数据局 发布:2026-09-24 生效:2026-10-26

武汉市数据局2026年9月24日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措施设立数据券,支持企业开展数据交易、数据资产登记等价值化活动;设立算力券,支持企业(含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等购买算力服务和词元(Token)服务;同时探索以计价免费、授权运营等方式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发布:2026-04-24 生效:2026-04-24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4月24日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吉政数发〔2026〕4号)。办法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制定,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明确公共数据资源与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源单位的界定,规范实施方案编制、授权程序、产品服务定价与安全监管,试行期2年。

东营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东营市司法局、东营市大数据局 发布:2026-08-06 生效:未公布

东营市司法局公布征求意见稿,系该市公共数据领域地方立法草案,共八章四十五条。草案对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登记、授权运营、安全保障作出系统规定:建立统一目录管理与“应汇尽汇”机制,将公共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规范“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登记程序;建立“一场景一申请”授权运营需求审核机制,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

昆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2025-12-10 生效:2026-02-01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5年12月10日印发、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29条。办法确立“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公共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双层责任体系,明确市级平台对接省级并纳入统一管理、县级不再新建;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并首次在地方层面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授权运营机制与收益分配安排。

2026年西安市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建设奖补申报指南

西安市数据局 发布:2026-09-30 生效:未公布

西安市数据局2026年9月30日印发(市数发〔2026〕25号)。指南支持公共数据“跑起来”场景、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场景、可信数据空间场景和数据标注场景四类方向,明确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且信用记录良好;可信数据空间场景须保障数据分类分级、脱敏处理、授权范围使用与全过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对应用成效突出的场景建设单位予以奖补,单个场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数智贵州”建设的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2026-08-27 生效:未公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27 日印发,围绕科技创新、数据权益、数智产业、专业审判、保障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 16 项举措。意见明确健全数据产权归属、交易流转、权益分配等司法裁判规则,探索完善数据标注等新兴业态裁判规则,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滥用数据资源及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合理界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边界,以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2026-10-09 生效:未公布

2026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数据品牌体系;加快推进运营机构遴选,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建立数据产品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

遂宁市数据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宁市数据局 发布:2026-10-09 生效:未公布

2026年10月9日,遂宁市数据局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九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细则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及四川省实施办法制定,明确市数据局统筹协调、行业部门协同推动、提供单位配合、实施机构落实、运营机构专业运营的多方联动格局;从范围、程序、合规三个层面确立授权规则,明确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解决授权程序不规范、权责不清、安全管控不精细等问题。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2026-10-12 生效:未公布

2026年10月12日,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崇政办函〔2026〕6号印发《崇阳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效期3年。方案采取整体授权模式,县政数局为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授权期限3年;明确优先在信用、教育、工业、就业、社保、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医疗、气象、金融等领域开展运营,按“一场景一审核”原则发布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建立数据安全、出域审核、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监督评价等机制。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财政部 发布:2023-08-01 生效:2024-01-01

明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在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按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按存货准则处理。规范了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要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会计制度基础。

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2023-06-15 生效:2023-07-01

深圳市发改委发布,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明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类型(首次、许可、转移、变更、注销、异议),建立登记机构、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2026-02-12 生效:2026-02-21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明确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设立、变更、注销)、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登记证书证明期三年,2026年2月21日施行。

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2023-05-30 生效:2026-06-19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4部门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发证)、管理监督和附则,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2026年6月19日起延期施行三年。

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数据局 发布:2024-11-08 生效:2024-12-08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数据局联合发布,规范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明确登记对象(数据加工集合、数据加工产品、数据技术算法)、申请审查、公告异议、变更撤销注销等程序,登记有效期三年,2024年12月8日施行。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 发布:2023-05-26 生效:2023-07-01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11部门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明确适用范围、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发证公告)、证书使用和监督管理,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2023年7月1日施行。

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 发布:2024-06-28 生效:2024-06-28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发布,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明确登记对象、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和核准、证书撤销变更续展注销、管理运用和附则,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2024年6月28日印发施行。

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12部门 发布:2024-08-26 生效:2024-08-26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登记程序、证书效力及监督管理,试行期2年。

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 发布:2024-08-22 生效:2024-08-22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明确形式审查与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登记有效期3年,办法有效期两年。

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2026-03-26 生效:2026-03-26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涵盖登记申请、审查、变更、证书效力及监督管理共七章二十八条。

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2024-09-06 生效:2024-09-06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分总则、登记申请、登记程序、证书效力及登记变动、管理运用、附则六章三十条。

河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 发布:2024-08-20 生效:2024-09-01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分总体原则、登记申请、登记审查、变更备案、证书使用、监督管理六部分。

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等9部门 发布:2024-05-15 生效:2024-06-11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分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附则五章二十八条,试行期三年。

河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 发布:2024-11-14 生效:2024-11-14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登记有效期3年,明确登记事项、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变更注销及撤销等程序。

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 发布:2024-04-24 生效:2024-04-2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登记有效期3年,续展有效期2年,明确登记事项、形式审查、公示异议等程序。

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2023-09-18 生效:2023-09-18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活动,明确登记对象、登记主体、登记申请、审核批准、证书变动及管理等,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数据局 发布:2025-03-01 生效:2025-03-01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明确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及授权运营法人组织为登记主体,国家或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登记机构和平台,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登记结果有效期三年,建立分级监督管理和撤销登记等制度,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数据局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2024-12-20 生效:2024-12-20

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围绕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等五方面提出13项具体举措,旨在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国家数据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 发布:2026-02-03 生效:2026-02-03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本意见从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实施保障三方面提出16条举措,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三类机构协同发展,目标到2029年底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关于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2025-07-02 生效:2025-07-02

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首批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盖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服务、数据融合开发、数据中介服务四类合同,推行合同编号GF-2025-2615至2618,旨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行业规范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2023-09-08 生效:2023-10-01

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规范数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明确数据资产定义、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及披露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

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6-03-26 生效:2026-09-01

《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2025年12月26日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6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围绕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构建覆盖权益保护、共享开放、流通交易、产业发展、保障安全的全链条制度体系,设专章规定数据处理者权益并鼓励数据权益登记,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和数据资产入表要求。

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

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发布:2026-09-21 生效:未公布

云南省司法厅2026年9月21日公告(2026年第20号)公布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1日。草案围绕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与安全保障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数源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与合规边界,为云南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提供法治支撑。

山东省数据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26-09-23 生效:2026-12-01

202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条例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分类规范管理;分类别分场景界定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确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规范数据交易与跨境流动;明确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等举措,并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2026-05-21 生效:未公布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6年5月21日将《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月21日截止。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条,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拟取代2021年《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内容涵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收费原则、数据持有使用经营三权分置与产权登记、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红线、敏感个人数据单独同意、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与风险评估及数据出境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