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
法律
数据安全法
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共享机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出口管制制度、对等反制措施。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保护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活动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对数据出境实行安全评估管理,对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最高可达一千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针对外国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规定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涉及数据领域的跨境数据传输限制、禁止或限制与列入反制清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相关数据交易合作等,是数据出境合规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由国务院令第711号于2019年4月3日公布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共五章五十六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主动公开范围及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时限;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二十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补正告知、第三方意见征求及七类答复情形。明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或不公开可能损害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公开。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由国务院令第809号于2025年5月28日公布、8月1日起施行,是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划分共享属性分类,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共享;明确通过共享可满足履职需要的部门不得重复收集,细化共享申请、答复流程及时限和争议解决机制;要求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政策文件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2026年9月1日印发(工信部联规函〔2026〕290号),部署稳企业稳就业、强化企业培育、加快数智化绿色化发展等七大重点任务及七大专项工程。数据要素方面明确:鼓励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能力,推动高价值数据安全可信流通;推动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支持探索数据资产入表,鼓励开展数据产权登记。目标到2030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2.2万家。
民航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数据局2026年8月18日联合印发。方案围绕数据基础制度、行业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场景应用、数字基础设施、数据创新生态六方面部署。到2027年基本实现运行、出行、物流、监管等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探索部分公共数据产品授权运营;到2030年全面实现行业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与授权运营。构建行业数据资源目录,按"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收益分配机制。
深圳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应用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2026年8月28日印发(深工信〔2026〕123号)。到2028年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3000亿元、企业超3000家,智能体应用普及率超90%,围绕科研、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六大方向部署23项任务。数据合规相关:支持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有序开放经匿名化处理的公共数据;构建高质量法律语料库赋能法治建设;探索Token出海新模式。
北京市“十五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5日印发(京政发〔2026〕15号),9月9日发布。到2030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8%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50%,建成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并向全球智能经济标杆城市演进。专章部署"构建国际领先的数据要素价值化高地":落实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推进"模数共振"行动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标含单位电力生成词元数量由500万个增至2000万个。
重庆市培育发展词元经济行动计划(2026—2028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2026年9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9月16日。提出到2028年全市可调度智算规模超10万P,打造20个以上词元创新平台矩阵、40个以上行业垂类模型和智能体集群、10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引育词元及数据产业企业200家以上。拟打造词元交易服务平台,探索以词元为载体的数据确权、登记、定价、计量、存证、交付全流程服务,制定词元交易标准和结算规则。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二十条”,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框架。文件创新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机制,推进公共、企业、个人数据分类确权;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培育统一数据市场;完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多方协同安全治理体系。文件旨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数据合规有序流通,赋能实体经济,培育数字经济新动能。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
国家数据局2024年12月30日发布《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由数据领域名词解释起草专家组形成,共界定40个常用名词的官方释义。内容涵盖数据、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数据处理者、受托数据处理者等基本概念,以及数据仓库、数据湖、湖仓一体、隐私保护计算、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密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术语,为社会各界提供统一权威的参考标准。
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
国家数据局2025年3月29日发布《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共20条,聚焦数据产权与流通领域核心概念。明确数据产权是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界定数据产权登记、衍生数据、企业数据、数据交易机构、数据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数据使用控制、数据基础设施、算力调度、算力池化等术语,为数据基础制度落地提供统一术语口径。
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5年11月10日印发《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方案围绕物流领域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开放共享与融合应用作出部署,明确物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供需对接机制,要求在保障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有序开放物流数据,并通过数据授权运营、可信数据空间等方式培育物流数据应用场景,以数据要素流通助力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郑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及河南省、郑州市相关办法制定,共四大部分、八大重点任务。方案明确"整体授权+两级运营"(管住一级、放活二级)实施模式,划定授权运营数据范围,建立可授权公共数据资源动态目录,明确运营机构准入条件与退出情形,健全成本核算、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监督评价四项配套机制,提出2026年底前签约30家开发主体。
昆明市数字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数据局2026年9月11日就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领域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股权,主要包括数据要素、人工智能、信创、智能算力服务、软件信息服务、工业数字化、数字安全、跨境数字服务,以及其他符合昆明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为数据要素与人工智能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数字经济重点赛道。
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
中央网信办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9月11日联合印发,共七部分24项任务。数据治理方面要求完善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高质量数据集、建立涉农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机制并打造可信数据空间,鼓励涉农企业开展DCMM贯标;人工智能方面提出完善农业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推进大模型在乡村政务服务应用;并专设守牢安全底线条款,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管理,保护个人信息与涉农重要数据安全。
云南省“人工智能+教育”行动方案
云南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数据局等五部门2026年8月18日联合印发《云南省“人工智能+教育”行动方案》,提出到2030年实现人工智能通识教育全学段覆盖。方案部署完善全省统一的学生成长数字档案,依法采集学习过程、实践活动等必要数据;持续完善云南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学生、教师、学校基础数据集,推动数据共建共享,为教育决策、资源配置提供精准支撑;支持高校建设5个以上高质量科学数据集。
北京市加快词元经济发展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
2026年9月15日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共六章十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方案以词元(Token)为抓手:强化生产端供给,制定词元工厂分级评价标准;建立词元质量评测体系与词元分发平台,健全市场化定价流通机制;培育通用与垂直领域智能体、构建智能体核心软件生态;深化国际合作,并创新算力与词元金融工具、实施词元工程师再技能化培训。
辽宁省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创新发展 加快建设高质量数据集行动计划(2026—2028年)
2026年7月20日由辽宁省印发,以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应用场景为牵引,统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数据供给提升、市场主体培育、标注技术创新、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产业生态完善6个维度工作,部署33项重点任务。计划提出到2028年底基本建成"沈大双核驱动、全域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打造5个左右省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500个左右高质量数据集,力争产业规模超80亿元。
泰安市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2026年7月16日经泰安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优势产业协同配套,鼓励数据标注企业与制造、文旅、医疗等特色优势产业紧密合作;空间布局上支持泰山区提升高端标注产能、岱岳区扩大智能驾驶标注规模、泰安高新区引育企业区域总部、东平县培育数字孪生与仿真数据标注特色业务;鼓励企业研发智能化标注工具,攻关跨领域跨模态语义对齐、时序融合标注、数据合成等关键技术。
烟台市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开放推动新场景规模化应用赋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印发,烟政办发〔2026〕10号,围绕新领域新赛道、产业优化升级、重点行业集成、社会治理创新、民生服务提升五个重点方向实施场景培育拓展行动。方案提出建设市级场景培育库,聚力打造"品重烟台·场景赋能"特色品牌,到2028年培育入库场景60项以上、打造场景创新实验室10个以上、发布场景能力清单与机会清单120项以上,加快构建场景创新生态体系,促进场景大规模应用。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3日成文、6月8日印发国数科基〔2026〕25号文,聚焦工业制造、金融服务、医疗卫生等18个重点领域及具身智能、智能驾驶等创新领域,部署强基扩容、标注攻坚、提质增效、应用赋能、管理服务、价值释放六大专项行动。文件明确落实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完善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数据使用规则;严禁非法收集使用敏感数据;要求运用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可管可控可追溯,防范数据投毒与泄露风险。
数字湖北建设“十五五”规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2026年8月28日印发。规划部署十大方面32项重点任务,提出到2030年建成全国数智经济发展高地、全国算网综合枢纽和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3%,全省算力规模超过10万PFlops,数据产业规模达4000亿元。重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前瞻布局、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和数智技术自主创新,统筹建设数智湖北“一张图”。
武陵区数据产业应用场景培育和开放实施方案(2026—2030年)(试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9日印发,系湖南首个数据产业“场景开放”新政。方案围绕产业创新升级、城市智慧治理、社会民生服务三大方向开放14个重点领域场景,1至2年内分批开放不少于30个公共应用场景,3至5年内数据产业产值突破100亿元。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实行“一场景一评估”,严格落实数据安全评估制度。
江岸区Token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
武汉市江岸区2026年4月29日发布。方案提出未来三年围绕Token经济打造“六个一”:一个硬核算力底座、一套Token服务平台、一批标杆应用场景、一片特色产业园区、一支产业发展基金、一众智能体产品,从产业培育、载体建设、算力支持、人才引育、金融赋能等方面推出支持举措,目标推动Token经济规模跃升千亿级。
四川省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6—2028年)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委网信办、财政厅等六部门2026年9月11日联合印发,川发改数据〔2026〕375号。行动计划提出到2028年落地30个以上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打造20个左右综合型、特色型全域数字化转型城市。部署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提升、数字经济赋能等行动,要求深化国家和省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到2028年培育240家以上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
武汉市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印发。围绕算力、数据、人工智能等重点方向推进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建立算法备案、安全评估、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探索数智经济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数智经济统计监测体系与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为全市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与要素保障。
浙江省“十五五”数字经济和数字基础设施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7日印发、9月23日公开(浙政办发〔2026〕35号)。规划期2026—2030年,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变量,强化科技创新和数据要素双轮驱动,到2030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0%,打造智能物联、人工智能、高端软件三大万亿级集群,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营业收入达1.2万亿元,建成先进普惠、智能绿色、融合共生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关于促进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湖北省数据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部署主体引育、品牌培育、要素赋能、服务提质四大行动九项重点任务。方案面向场景开放主体发放最高50万元“场景券”补贴,落实“算力券”、发放“数据券”,支持共建垂直行业大模型和可信数据空间;推出“数易贷”等专属金融产品,建立信用合规白名单管理制度。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湖北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0日印发。方案聚焦制造、科技、城市治理、交通物流、重点民生、商品与服务消费六大领域,部署18项“人工智能+”具体任务,到2028年建成省级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培育100个智能体标杆应用、拓展500个高价值应用场景,智能终端及智能体普及率超80%。同步构建算力、数据、算法、人才、资金、场景、安全全要素保障体系,发放“算力券”降低中小企业用算成本。
贵阳贵安建设中国数谷·词元之城三年行动方案(2026年—2028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2026年8月26日联合印发。方案紧扣词元可计量、可定价、可交易特征,提出到2028年累计建设30个高质量数据集、70个以上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15个OPC社区,新招引词元企业20户;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设立词元专区,支持MaaS、AaaS产品上架交易,并聚焦词元计量基准、定价机制、交易规则与数据安全健全标准体系。
“十五五”时期数智北京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30日印发。规划提出到2030年率先建成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综合示范区;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落地,实现重点行业数据产权登记全覆盖,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打造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核心枢纽;率先发展词元(Token)经济,鼓励建设词元工厂,培育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新业态;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内容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智能体应用安全管理。
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2月14日印发,系落实国务院“人工智能+”行动意见的省级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大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突破基础研究与大模型关键技术。明确到2027年全省算力规模达50EFlops,省级创新平台2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3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300个以上、标杆示范场景20个以上,规上企业100家,智能终端与智能体应用普及率超70%。
黑龙江省“人工智能+”政务深化应用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13日印发,文号黑政办发〔2026〕5号。文件聚焦群众关切、企业需求和政府治理难点,部署六大类18个政务应用场景。要求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依托算力、算法、数据支撑,打造政务人工智能模型无外部依赖、无安全后门、无泄露风险的安全运行体系,构建事前严格审批、事中全程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并搭建覆盖数据挂载、模型调用、分级授权全环节的模型安全护栏。
四川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一号创新工程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5月5日印发,文号川办发〔2026〕14号。方案提出到2027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应用普及率超70%,形成2—3个细分赛道产业集群,打造10个左右行业标杆大模型;到2030年集聚人工智能企业2500家以上、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争创1—2个国家级新兴产业集群。文件部署20个领域26条任务,并明确推行“词元(Token)券”支持算力与模型服务购买。
广东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4月9日印发,文号粤办函〔2026〕50号。方案以场景驱动、应用牵引、生态协同为原则,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应用,打造全国人工智能融合应用高地。文件围绕七大方向部署重点任务,要求制定行业应用、安全治理、伦理规范、评测认证等标准;强化资金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支持方案研究、指标测算、案例遴选与数据集建设,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财政新增资金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广西深入实施“人工智能+”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文号桂政办发〔2025〕61号,2026年1月8日公开发布。方案坚持“北上广研发+广西集成+东盟应用”发展路径,明确到2028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智能经济核心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应用普及率达80%,形成150个标志性智能产品和品牌,打造200个标杆应用场景。文件部署六大行动20项措施,推动东盟语料库建设与跨境人工智能合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方案(2026—2028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1月印发。方案围绕强化算力基础支撑、赋能工业补链强链、推进农业数智转型、促进消费提质增效等方面部署10项重点任务。工业领域推动人工智能在设计、中试、生产、运营及服务全链条落地;消费领域提升文娱、电商、家政、出行、养老等生活服务品质。文件提出构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在油气、煤电、特色矿产等细分场景形成专用模型,并加快算电协同试点、建设绿色低碳算力网。
克拉玛依市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工作方案(2026—2028年)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印发,为新疆首个地州市级“人工智能+”专项政策文件。方案部署政务智能化场景开放、人工智能促进产业融合、社会民生服务智能优化等12项专项行动,推动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产业转型、科技创新、民生福祉三大领域,并配套降本增效、资源对接、人才引育和融资支持等措施。截至2026年8月,全市智能算力规模突破2.3万PFLOPS,位居全疆第一,并建成全国首个城市超级智能体。
辽宁省深化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4月22日印发并向社会解读。计划聚焦赋能“2211”产业体系,即22个重点产业集群、100条以上重点产业链、1000家以上重点企业,从普及、提升、培优三个角度部署6项行动。明确到2028年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实现智改数转全覆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改尽改,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进入全国前十,2026年将打造40个“人工智能+制造”典型应用场景。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5月13日印发,文号菏政办字〔2026〕6号。方案围绕四大板块部署15项任务,明确到2028年培育3个行业垂直大模型、10个标杆应用场景,建设1—2个智算中心,人工智能产业规模突破20亿元。文件突出牡丹产业等本地特色,推动人工智能与生物医药、高端化工、商贸物流等优势产业融合,将“人工智能+”作为打造区域性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高地的主要抓手。
日照市“人工智能+制造”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2026年9月24日成文,市工信局于9月25日发布政策解读。方案立足日照产业实际,紧扣算力、语料、模型三大基础支撑,依托钢铁、汽车、港口等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从试点示范走向规模普及。内容包括筑牢应用基础、培优核心产品、深化场景赋能、构建产业生态四大板块12项任务,全面对标省级六大行动部署,用好算力券、场景券等政策工具。
红谷滩区算力券(词元券)实施方案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2026年9月30日出台。方案以算力券、词元券两类工具支持人工智能企业降低用算成本,年度资金总额600万元,其中算力券200万元、词元券4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贴,词元券可用于抵扣大模型调用产生的词元(Token)费用。文件同时明确申领条件、兑付流程和资金监管要求,是区县级层面落实“词元经济”政策、支持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发展的具体举措。
四川省推进算力设施优化布局提质建设和算电融合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明确2026—2028年全省算力发展路线图。方案提出构建“一区一带两节点”算力一体化布局。到2028年底建成西部算力高地,智算规模较“十四五”末翻三番、达240EFLOPS,占比超90%。方案从供电保障、绿电直连机制、算电协同运行效率三方面推进算电协同,并规划万卡级智算集群建设,加快算力芯片国产化部署,打造一批“词元示范园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算力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26〕57号印发,规划期至2030年。规划以打造国家绿色算电协同发展示范区为目标,构建“绿色电力—绿色算力—数据要素—场景应用”一体化发展格局。布局上持续深化“1+2+N”绿色算力基地发展,做强西宁—海东核心集群与海西、海南两大算电协同集聚区。到2030年全面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成国家绿色算电协同发展示范区和西部重要绿色算力供给地。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粤发改高技〔2026〕78号印发。方案提出2026年先行培育10个具有引领效应的人工智能OPC生态社区,到2028年建成百个生态社区、培育千家标杆企业、集聚万名创新创业人才。重点任务包括强化智能算力供给、完善“算力券”制度、深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并推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建设公共模型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模型接口与安全合规检测服务,同时构建OPC“场景池”。
深圳市龙岗区加快发展词元经济行动方案(2026—2028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制定,围绕“源—流—用—测”四个环节部署十二项行动,目标是让AI用起来像用电一样便宜。十二项行动涵盖词元生产基地、数据语料提质、核心技术装备攻关、词元交易中枢、质量评测体系、端边云生态链路、智能硬件双轮驱动、政务智能体预算管理、词元出海、AIGC创作赛道、“龙岗词元指数”编制与全域安全治理。方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并明确词元调用全过程安全防护。
合肥高新区打造人工智能OPC创业生态示范区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26年3月6日发布《合肥高新区打造人工智能OPC创业生态示范区行动计划》,推出15条举措,最高予以1000万元资金扶持。构建“空间+人才+算力+场景+资本”全周期支持体系:OpenClaw等项目最高可申领1000万元算力券、100万元语料券及200万元模型券;开放教育医疗、生产制造等场景优先接入;人工智能专项基金不低于20%资金定向投向高成长OPC企业。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5月15日印发《潍坊市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7年)》(潍政办字〔2026〕12号)。方案聚焦人工智能硬件制造、软件开发与应用赋能,实施“三大工程、七大行动”。目标到2027年全市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突破1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带动相关产业突破1000亿元,打造典型应用场景200个,培育OPC(一人公司)标杆社区5个。
烟台市关于加快推进烟台市人工智能先导区建设的实施方案
烟台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烟台市人工智能先导区建设的实施方案》,确定磁山·AI谷为烟台市人工智能先导区。方案聚焦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全产业链,实施八大专项行动:推进市域一体化算力调度平台建设,本地智算规模突破1000PFlops,严控智算基建PUE在1.2以下;全面推进“人工智能+”8大领域28个场景全覆盖,开展OPC创新创业创意试点。
海东市新质生产力引领数字海东发展“十五五”规划
青海省海东市印发实施,为“十五五”时期数字经济发展划定路径。规划提出打造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的“算力绿洲”,到2030年标准机架达6万个以上、总算力突破6万P,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400家以上,建成10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20个以上特色应用场景;空间上构建“三翼引领、六地协同”布局,分阶段建设十万卡级算力集群,争创国家级数据标注创新试验区,明确新建算力项目绿电使用率不低于80%。
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2024年9月25日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从基础通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安全保障七个部分构建国家数据标准体系。指南提出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等制修订30项以上基础通用国家标准。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由国家数据局于2025年12月27日印发,旨在加强数据科技创新,支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意见围绕研发攻关、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用协同、成果转化、标准与人才支撑等部署任务,推动数据供给、流通、利用全链条技术创新,强化隐私计算、可信流通、高质量数据集等关键技术供给,提升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治理和合规利用的技术支撑能力,促进数据科技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3月30日发布,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范围,提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明确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攻坚行动方案(2026—2030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联合印发,2026 年 10 月公开发布。方案围绕多式联运设施联通、数智化升级、市场活力与治理能力提出 20 项举措,明确实施多式联运数据开放共享攻坚行动,推动铁路、道路、水路企业以市场化机制共享订车、到站、装卸、轨迹、订舱、堆存等数据并开放调用接口,建设多式联运高质量数据集,到 2030 年落地 10 个以上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气象数据全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6—2028年)
2026年9月8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数据全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2026—2028年)》。方案部署构建“1+N”协同服务网络,以地球系统数据平台为核心数字底座,分层择优布局境内外数据节点,支撑中国气象智能预警方案“妈祖”规模化推广应用。明确到2028年建成标准统一、协同高效、权益清晰、安全可控的数据服务网络;要求建设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研发跨境数据溯源监管手段,统筹推进全球数据治理。
厦门市“十五五”数字厦门专项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6 年 9 月 11 日印发,9 月下旬公开发布,规划期 2026—2030 年。规划提出推进人工智能 OPC(一人公司)社区集聚化发展和专业化布局,建设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与政务 AI 算力平台,深化"人工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商贸流通",推进国家物流供应链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并强化信用数据归集与城市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制度落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2026年10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数字强省建设“十五五”规划》,共八章,以“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为抓手。明确到2030年基本形成合规高效的数据市场体系,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达300个,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营业收入达3000亿元,智能算力总规模达3.5万PFLOPS;提出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形成与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
山东省智慧城市建设场景培育开放应用实施方案
2026年9月2日,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智慧城市建设场景培育开放应用实施方案》。方案以时空数据支撑、城市信息模型(CIM)、城市数字更新、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为重点,培育一批基础性、通用性的数字底座支撑场景,为各类场景运行提供统一、集约、安全的数字底座;提出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与流程再造,打造城市智慧治理“高效处置一件事”和“人工智能+”治理综合应用场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新疆(数字政府)建设“十五五”规划
2026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新疆(数字政府)建设“十五五”规划》。规划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提出加快构建数字新疆“一张网”体系,建设绿色低碳高效的算力网,加强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造“人工智能+”政务数字底座;常态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以数智化驱动营商环境系统性提升。
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关于印发《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2026年9月30日,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印发《崇明区“数字崇明”建设“十五五”规划》。规划提出到2030年公共数据开放规模达8亿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品和服务数量达50个、高质量数据集达100个;明确推进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五类数据空间建设,开展生态、农业等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争取在东滩建设跨境数据安全交换平台。
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
2026年10月12日,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光明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28年)》,实施“All In AI”战略。到2028年底力争集群产值突破530亿元、核心产业规模超30亿元、集聚上下游企业不少于200家,打造特色园区8个以上,高标准建设OPC社区。文件单列“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压实企业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数据合规责任。
江苏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商”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2026年9月22日,江苏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数据局等九部门发布《江苏省“人工智能+电商”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9月16日印发),系国内首个聚焦“人工智能+电商”的专项政策。方案提出12条举措,要求健全数据质量管控和数据安全机制,规范数据采集、加工、流通全流程;到2028年打造300个高质量电商数据集、培育20个特色产业园区,每年发布优质模型服务项目10个以上。
“十五五”数字福建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 年 6 月 26 日以闽政〔2026〕7 号印发,7 月 1 日公布,规划期 2026—2030 年,共六部分及主要指标附件。规划以数智全面赋能为主线,明确巩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势,加大人工智能 OPC 培育力度,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管理,到 2030 年将数字福建打造成数字中国建设标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数据局2026年8月24日签发、8月27日对外公开,文号国知发服字〔2026〕27号。意见以推动知识产权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从四方面部署: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编制全国数据资源目录建立一本账、研究编制数据安全标准;推进政务数据一数一源与跨部门共享、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稳妥推进行业大模型开发与公共服务智能体建设。
上海市“数字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26年7月28日印发,明确“十五五”数字上海建设总体目标与五大任务,提出2030年建成数字标杆城市。合规要点:健全以《上海市数据条例》为基础的1+X立法体系,强化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数据产权登记;推动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操作指引”覆盖更多行业,建设规则互认的“总对总”跨境流动设施;加强关键数字基础设施防护、重要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治理。
部门规章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制度规则和到2030年全面建成开发利用体系的目标,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有序开放和授权运营,健全资源登记管理制度、运营监督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应用场景创新、区域数据协作、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和数据产业生态繁荣,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标准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数据资产的管理总则、管理对象、管理过程和管理保障要求。适用于组织的数据资产的应用和管理,使用者包括需要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和提供数据资产管理服务的组织等。
GB/T 47677.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服务运营 第1部分:区块链即服务通用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7.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服务运营 第1部分:区块链即服务通用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即服务平台的总体架构、服务目录、资源管理、安全与运维等通用技术要求,适用于BaaS平台的规划、建设与评价。
GB/T 47678.7-2026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7部分:数据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78.7-2026《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7部分:数据》,自2026-07-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数据分类、数据元、编码规则、质量要求与共享交换接口,统一城市治理数据底座,适用于平台数据建设与共享。
GB/T 47680.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互操作 第1部分:跨链通用技术规范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80.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互操作 第1部分:跨链通用技术规范》,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跨链互操作的总体框架、角色划分、跨链流程、数据格式与安全要求,适用于跨链系统设计、开发与测评,支撑异构链间互通。
GB/T 47699-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OID)编码规则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699-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OID)编码规则》,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区块链领域对象标识符的编码规则、注册流程与解析要求,统一链上主体、资产与服务标识,解决跨链跨系统标识冲突问题。
GB/T 47700-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行业应用 跨境贸易服务指南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700-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行业应用 跨境贸易服务指南》,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提供了区块链在跨境贸易单据流转、通关协同、贸易金融等场景的应用指南,明确参与方角色、数据上链范围与跨境数据传输合规要点。
GB/T 47701-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基础设施 系统存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5-25发布2026年第23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701-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基础设施 系统存储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规定了区块链系统存储层的总体架构、账本数据存储、状态数据存储、数据归档与扩容等技术要求,明确存储安全与性能指标,适用于区块链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测评。
GB/T 47854-2026 大数据 主数据管理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854-2026《大数据 主数据管理要求》,自2027-02-01起实施。规定了主数据的识别、建模、清洗、分发与质量管控要求,明确主数据管理组织的职责与流程规范,适用于组织开展主数据治理、提升跨系统数据一致性,为企业数据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GB/T 47866-2026 工业互联网 基于Ecode的标识映射和数据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866-2026《工业互联网 基于Ecode的标识映射和数据要求》,自2026-11-01起实施。规定了工业互联网中基于Ecode标识体系的标识映射规则与数据要求,统一异构标识间的解析与互操作,适用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与跨平台数据互通。
GB/T 47640-2026 数字化转型 数字人才技术能力和培养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07-02发布2026年第30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GB/T 47640-2026《数字化转型 数字人才技术能力和培养要求》,自2026-11-01起实施。规定了数字化转型人才的技术能力框架、能力等级划分与培养路径要求,明确数据治理、数据分析等岗位能力标准,适用于企业数字人才评价、高校专业建设与职业培训体系设计。
GB/T 47969-2026 工业互联网数据要素登记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7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领域数据要素登记的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程序与凭证要求,明确数据来源合法性、权属状态与质量描述的登记要素,与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相衔接,为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流通交易与权属举证提供登记操作依据。
GB/T 46353-202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4号发布,2026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与实施流程,覆盖成本法、收益法与市场法等路径,明确评估前提、数据质量修正与报告要求,为数据资产入表、作价出资和交易定价提供方法学支撑。
GB/T 43580-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存证通用服务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基于区块链的存证通用服务指南,规定存证申请、数据上链、存证查询与出证的服务流程、数据格式与服务方责任,明确上链前数据核验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为电子数据存证合规应用提供规范。
GB/T 42381.120-2023 数据质量 第12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溯源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2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溯源性要求,明确数据来源记录、变更轨迹与流转链路的表达方式,支撑数据来源可查、责任可追,为数据资产治理与数据质量评价提供基础。
GB/T 42381.130-2023 数据质量 第13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准确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3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准确性要求,明确数据精度、允许误差范围与校验规则的表达方法,为跨系统主数据交换、数据清洗与数据质量评价提供统一口径。
GB/T 42381.140-2023 数据质量 第14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完整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4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完整性要求,明确必填数据要素、缺失判定规则、完整性声明格式与验证方法,为数据质量评估、数据交易标的描述与交付验收提供统一规范。
GB/T 43245-2023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数据交换与共享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指南,规定共享目录编制、接口协议、数据质量与安全要求,明确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在共享环节的脱敏、授权与留痕等合规处理原则,为城市数据有序流通与授权运营提供规范。
GB/T 48015-2026 政务诚信数据目录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3号发布,2026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政务诚信数据目录的编制指南,规定目录结构、元数据项、分类编码与更新维护要求,明确信用主体标识、信息来源标注与共享属性规则,为政务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与合规使用提供统一框架。
GB/T 26819-2026 信用主体标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用主体的统一标识编码规则,明确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标识构成、赋码规则与管理要求,支撑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的准确关联与归集,为信用数据合规流通与联合惩戒提供标识基础。
GB/T 47277-2026 数字化法律法规库 编码规则及数据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2026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字化法律法规库的编码规则与核心数据元,统一法律法规文本的结构化表达、版本标识与元数据描述方式,为法规数据库建设、合规知识图谱构建与自动化合规比对提供底层数据规范。
GB/T 43558-2023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20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的功能与技术要求,覆盖统一身份认证、事项办理、电子证照调用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明确移动端个人信息最小必要收集、权限动态控制与本地数据存储安全要求。
GB/T 43439-2023 信息技术服务 数字化转型 成熟度模型与评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13号发布,2024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组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与评估方法,划分能力域与等级特征,覆盖数据治理、业务融合与组织变革,为各类组织评估数字化水平并识别改进路径提供统一框架。,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1-2018 电子证照 总体技术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证照的总体技术架构,明确证照目录、元数据与文件构成的层级关系,规范电子证照系统的功能组成与数据流转为政务数据互通与证照共享提供基础架构参照。,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2-2018 电子证照 目录信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目录信息的构成与描述规则,明确目录条目、属性与编码要求,为证照目录统一管理、检索与共享交换提供规范化的数据描述依据,支撑跨部门证照互认。,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3-2018 电子证照 元数据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元数据的组成与描述方法,明确核心元数据与扩展元数据的定义规则,为证照信息的统一标识、检索与长期保存提供标准化元数据框架,保障证照数据可理解与可复用。,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4-2018 电子证照 标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标识的编码规则与赋码要求,明确证照唯一标识的构成与管理机制,为证照跨区域、跨层级互认与全过程追溯提供统一的标识基础,防止证照伪造与重复使用风险。,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5-2018 电子证照 文件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文件的技术要求,明确文件格式、版式呈现与电子签章封装规则,规范证照文件的生成、验证与长期保存,为电子证照法律效力与完整性保护提供技术保障。,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6906-2018 电子证照 共享服务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接口的技术要求,明确接口类型、调用流程与安全控制,规范证照目录查询与文件获取服务,为跨部门证照数据共享提供接口依据,提升政务数据流通效率。,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3780.5-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技术规范 第5部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系统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政务公共平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系统架构,明确资源目录、共享交换与授权管理的功能组成,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与合规流通提供架构规范,支撑数字政府建设。,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34078.2-2021 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总体规范 第2部分:顶层设计导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导则,明确设计原则、内容框架与实施路径,覆盖服务目录、数据架构与安全体系,为云平台统筹规划提供方法论指导,避免重复建设与数据孤岛。,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44230-2024 政务信息系统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3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7号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信息系统的总体要求,覆盖功能、性能、数据与安全管理,明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安全防护的基本条款,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验收与数据合规提供依据。,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43709-2024 资产管理信息化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号发布,2024年3月15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资产管理信息化中的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明确数据质量维度、评价指标与改进流程,覆盖数据采集、存储与应用环节,为组织提升资产数据质量与治理水平提供方法依据。,为组织数据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GB/T 21062.1-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第一部分,规定总体框架,明确交换体系的组成、角色与运行机制,是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依据。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062.3-2007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三部分,规定数据接口规范,统一交换节点之间的数据访问、传输与封装接口,是实现跨部门政务数据互通的技术基础。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063.1-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1部分: 总体框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一部分,规定总体框架,明确目录体系的构成、编目对象与运行流程,是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标准。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1063.3-2007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三部分,规定核心元数据,统一描述政务信息资源的元数据元素与属性,为信息资源发现、定位与共享提供规范化描述基础。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8月18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明确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处理规则与提供方式,是企业征信与信用信息共享活动规范化的重要依据。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19488.2-2008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2部分:公共数据元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5月2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政务数据元第二部分公共数据元目录,统一政务领域公共数据元的定义、表示与取值规则,是政务数据标准化与共享交换的基础性规范。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800.1-202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5年8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一部分,规定总体框架,明确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层级构成、平台关系与数据流转机制,是政务数据一体化建设与共享利用的顶层设计依据。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45959-2025 信息技术 政务服务码 码系统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政务服务码码系统技术要求,明确码的编码规则、生成分发与安全验证要求,为政务服务码统一规范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6861-2025 政务服务平台集约互联工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2025年12月3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服务平台集约互联工作规范,明确平台互联的接口、数据共享与服务协同要求,支撑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与跨地区通办。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43208.2-2025 信息技术服务 智能运维 第2部分:数据治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第二部分,规定数据治理要求,明确运维数据的采集、质量、共享与安全要求,支撑智能运维场景的数据规范化管理。该标准为单位推进数据资源规范化管理、提升数据质量与促进有序共享提供标准化支撑。
GB/T 34945-2017 信息技术 数据溯源描述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溯源描述模型,给出数据溯源的概念模型、信息要素与描述方法,支持记录数据的来源、加工过程与流转路径,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为数据质量追责、数据资产确权与合规审计提供模型化支撑。适用于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交换与数据交易场景。
GB/T 35589-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技术参考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技术参考模型,界定大数据的角色、活动与功能构件,明确数据提供者、大数据框架提供者、数据消费者等角色间的关系。是国内大数据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框架标准。为大数据平台规划、建设与数据治理架构设计提供统一语言。
GB/T 30850.4-2017 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 第4部分:信息共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的第四部分,规定政务信息共享的总体框架、信息资源目录、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要求与共享管理机制,推动跨部门政务数据互通。是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与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标准。对政务数据安全共享与授权运营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25000.12-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2部分:数据质量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的第十二部分,给出数据质量模型,从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等维度定义数据质量特性与子特性。是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资产评价的基础性模型标准。为企业开展数据质量评估与数据治理度量提供统一框架。
GB/T 25000.24-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24部分:数据质量测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的第二十四部分,给出数据质量测量方法,规定各数据质量特性的测量指标、测量函数与结果判定规则。与数据质量模型配套,构成可落地的数据质量测评方法。适用于数据质量审计、数据资产入表前的质量核验。
GB/T 34960.5-2018 信息技术服务 治理 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治理的第五部分,规定数据治理规范,明确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是国内最早系统规范数据治理的国家标准之一。为组织建立数据治理体系与开展DCMM贯标提供基础框架。
GB/T 36344-2018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明确数据质量的评价维度、指标构成与评价方法,支持组织对数据质量状况进行量化评估。是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资产评估的重要度量标准。适用于数据治理成效评价与数据质量持续改进。
GB/T 37721-2019 信息技术 大数据分析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数据接入、存储、计算、分析与可视化等能力要求,支撑大数据平台功能规划与选型。是大数据平台建设与功能评估的基础性标准。为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功能参考框架。
GB/T 37722-2019 信息技术 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存储与处理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分布式存储、批处理与流处理、资源调度与容错能力等要求。是大数据基础设施选型与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大数据分析系统功能要求标准配套构成能力基线。
GB/T 37550-2019 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7号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电商数据资产的评价维度、指标构成与计算方法,支持电商平台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量化评估。是国内较早针对数据资产评价发布的国家标准。为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提供指标参考。
GB/T 38664.1-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一部分,给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总则,明确开放共享的原则、角色职责与总体流程。是政务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的顶层设计标准。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合规边界具有规范作用。
GB/T 38664.2-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2部分:基本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二部分,规定基本要求,明确数据开放与共享的范围、方式、质量与安全管理要求。是政务数据目录编制与开放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与总则、开放程度评价标准配套形成完整体系。
GB/T 38664.3-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三部分,规定开放程度评价的指标与方法,支持对政务数据开放水平进行量化评估。是政务数据开放成效评估与考核的标准化工具。对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GB/T 40094.3-2021 电子商务数据交易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2021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电子商务数据交易的第三部分,规定数据接口规范,明确数据交易参与方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协议与安全要求。是数据要素流通与数据交易合规的接口层标准。对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的接口规范化具有参考价值。
GB/T 42129-2022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模型、评估指标与评估流程,支持组织对数据管理能力进行分级评价。即DCMM评估方法,是国内数据管理能力评价的主流标尺。为企业数据管理贯标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提供路径。
GB/T 38664.4-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4部分:共享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第四部分,规定共享评价的指标与方法,支持对政务数据共享成效进行量化评估。是政务数据共享监督评价与绩效考核的标准化工具。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估具有积极作用。
GB/T 41818-2022 信息技术 大数据 面向分析的数据存储与检索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1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13号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面向分析的数据存储与检索技术要求,明确分析型数据存储的架构、索引与查询能力要求。是数据分析平台与数据仓建设的功能依据。对数据要素高效利用与分析性能评价具有参考价值。
GB/T 42201-2022 智能制造 工业大数据时间序列数据采集与存储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智能制造工业大数据时间序列数据的采集与存储管理要求,明确采集频率、数据质量与存储策略。是工业数据治理与工业数据要素化的基础标准。对制造业数据资产沉淀与合规采集具有指导意义。
GB/T 42130-2022 智能制造 工业大数据系统功能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智能制造工业大数据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数据接入、存储、处理、分析与服务的能力要求与接口规范。是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与能力评价的技术依据。与时间序列数据采集标准配套支撑工业数据治理。
GB/T 42381.62-2023 数据质量 第62部分:数据质量管理:组织过程成熟度评估:过程评估相关标准的应用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数据质量管理组织过程成熟度评估的方法,指导组织运用过程评估标准开展成熟度评价。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63-2023 数据质量 第63部分:数据质量管理:过程测量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数据质量管理过程的测量模型与指标,为量化评价数据治理成效提供方法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8-2023 数据质量 第8部分:信息和数据质量:概念和测量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确立信息和数据质量的概念模型与测量方法,是数据质量系列标准的基础性部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61-2023 数据质量 第61部分:数据质量管理:过程参考模型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给出数据质量管理的过程参考模型,界定数据质量策划、控制、保证与改进的过程框架。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6406-2025 科研项目数据管理指南
本标准于2025年10月5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科研项目数据管理的通用要求,覆盖数据管理计划制定、采集汇交、保存共享与归档全流程。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3843-2024 网络协同制造平台数据服务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4月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规定网络协同制造平台数据服务的功能、接口与安全要求,规范工业数据在多主体间的流通与共享。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4891-2024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本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平台的建设要求,对数据汇聚、校核、共享与安全管控作出规范。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3579-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智能合约生命周期管理技术规范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智能合约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管理要求,覆盖设计、开发、部署、运行、升级与退役全过程。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3582-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应用程序接口 中间件技术指南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给出区块链应用程序接口中间件的技术指南,规范上层应用与底层链之间的调用与数据交换方式。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7702-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通用服务 分布式身份系统技术要求
2026年第23号国家标准公告(2026-05-25)批准发布GB/T 47702-2026《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通用服务 分布式身份系统技术要求》,自2026-09-01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分布式身份系统的总体架构、标识符与文档格式、密钥管理、凭证签发验证及隐私保护要求,支撑用户自主可控的身份管理与最小化信息披露。
GB/T 37932-2025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3号发布,代替GB/T 37932-2019,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者,规定交易主体身份审核、数据标的合规审核、交易过程安全、交付与溯源、争议处置等要求,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安全规范。
GB/T 45994-2025 信息技术 大数据 跨域数据可信共享参考架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9号发布,2026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提出跨组织、跨行业、跨地域数据共享的参考架构,明确角色职责、可信管控、资源交互、合约管理与审计溯源等功能要求,系统回应数据流通中确权难、互信难、追溯难的现实痛点,适用于数据交易所、可信数据空间与行业数据平台的建设与评估。
GB/T 45800.2-2025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第2部分:数据共享交换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中数据共享交换的总体流程、接口规范、目录管理与质量要求,推动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有序流通,落实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政务数据管理制度。
GB/T 44811-2024 物联网 数据质量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数据质量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从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与可追溯性等维度建立量化模型,明确评价流程与结果分级,为企业开展物联网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GB/Z 24294.2-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2部分:接入控制与安全交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接入控制与安全交换实施指南,明确边界防护、身份认证与跨网数据交换的安全技术要求,为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接入提供实施参照。,为网络运营者落实安全保护义务提供技术参照。
GB/T 24589.1-2024 财经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1部分: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32号发布,2025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企业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的数据元素与输出格式,明确凭证、账簿与报表数据的交换规则,为会计核算数据的标准化输出与监管报送提供接口规范,支撑财务数据合规与审计。,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与监管报送提供标准支撑。
GB/T 24589.1-2010 财经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1部分:企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5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0年第2号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财经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第一部分企业标准,统一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输出格式与元素定义,为财务数据交换、审计与监管报送提供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
GB/T 24589.4-2011 财经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 第4部分:商业银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23号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第四部分商业银行标准,明确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数据的接口结构与内容要求,为银行业财务数据规范交换与监管采集提供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
GB/T 30338.1-2013 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第1部分:基础框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证券期货业电子化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第一部分,规定基础框架,明确信息披露电子化的数据组织与技术架构要求,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基础。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
GB/T 45249.1-2025 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第1部分: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2月28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证券期货业与银行间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第一部分,覆盖三方存管、银期转账和结售汇业务,统一跨行业金融业务数据交换格式与安全要求。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45252-2025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4号发布,2025年2月28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统一证券交易环节的数据元素、报文结构与传输要求,为交易市场数据规范化交换与监管报送提供依据。该标准为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报送与跨机构数据交换提供统一规范。,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34830.1-2017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的总则,明确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原则、征集范围、征集方式与质量要求,规范征信与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采集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征信业务合规的重要基础标准。对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边界与合规要求具有规范作用。
GB/T 379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明确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制度要求,以及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共享与销毁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大数据平台运营者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的重要指引。为大数据交易、共享与开放场景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GB/T 37932-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交易服务的安全要求,明确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安全责任、交易标的合法性审核、交易过程安全与交易数据保护要求。是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数据交易合规的重要标准。对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的合规运营具有直接规范作用。
GB/T 3824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网站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3号发布,2020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政府网站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明确政府网站采用云计算服务时的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要求与监管要求。是政务网站集约化与上云过程中的安全合规依据。对政务云服务采购与安全审查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8667-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分类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数据分类指南,明确数据分类的原则、方法与流程,支持组织按业务属性与敏感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是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方法标准。为重要数据识别与差异化防护提供分类框架。
GB/T 39477-2020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政务信息共享的数据安全技术要求,明确政务信息共享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分类、脱敏、加密、访问控制与审计要求。是政务数据共享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安全标准。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安全管控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GB/T 34830.2-2021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2部分: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1号发布,2022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的第二部分,规定征集内容,明确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具体征集范围与要求。是征信与信用服务机构规范采集行为的依据。对防止信用信息过度采集具有边界界定作用。
GB/T 41250-2022 财经信息技术 商业银行审计数据采集接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号发布,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财经信息技术商业银行审计数据采集接口,明确审计数据的范围、结构与交换接口要求,支撑监管数据采集。是金融监管数据报送与审计数字化的基础标准。对金融数据合规治理与监管科技应用具有支撑意义。
GB/Z 44267-2024 自动化系统与集成 工业数据 数字孪生的可视化元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2025年3月1日实施,规定工业领域数字孪生可视化的数据元素构成、表达规则与映射关系,覆盖几何、物理、行为与规则四类可视化要素的数据组织方式。适用于离散制造与流程工业的数字孪生系统建设,为工业数据在虚拟空间中的一致表达、可追溯与质量校验提供方法,支撑工业数据资产化与数据质量管理实践。
关于征求《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等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意见的通知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6年9月1日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1日。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月下达的立项计划,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涵盖算力网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数据中心绿电占比核算规范、算力并网技术要求、算力资源管理与调度技术要求、算力监测接口要求、安全保护要求及数据要素从业人员能力要求等领域。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交付与质量验收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国电子商会2026年9月15日发布通知,就其归口、北京之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编制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交付与质量验收规范》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自2026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标准面向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的交付流程与质量验收提出统一规范,明确交付要求与验收方法,填补训练数据集交付与验收环节的标准空白。
人工智能 数据智能体 总体要求(团体标准征集参编单位)
中国互联网协会2026年9月3日发布关于征集《人工智能 数据智能体 总体要求》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反馈截止9月30日。该标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标准工作办公室组织、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参与,拟明确数据智能体的概念边界、总体架构与核心能力要求,并规划参考架构、能力要求、实施指南、应用效能评测等系列标准,为数据智能体的研发与评价提供依据。
GB/Z 191-2026 智能计算 隐私保护计算技术框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7月2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1号发布并实施。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给出隐私保护计算的技术参考框架,涵盖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与差分隐私等路线,明确各技术在数据不出域、可用不可见场景下的能力边界与安全假设,为数据要素流通中原始数据不落地、个人信息最小化处理提供标准化技术路径。
GB/T 36073-2025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代替GB/T 36073-2018,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即DCMM的升级版,从数据战略、治理、架构、应用、安全、质量、标准与生存周期八个能力域划分五级成熟度,是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自评估与外部评审的核心依据。
GB/T 44109-2024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治理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9号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组织层面大数据治理的实施指南,明确治理目标、治理域划分、职责分工与实施路径,覆盖数据架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为企业建立数据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与数据安全责任提供落地指引。
GB/T 44136-2024 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构建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从组织架构、制度规范、平台支撑、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共享开放等维度划分成熟度等级,明确各级特征与评价方法,为城市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自评与提升路径规划提供量化工具。
GB/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大数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安全能力要求,从数据供应链、数据服务周期与组织管理三个维度提出安全能力指标,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销毁各环节。适用于大数据平台建设方、运营方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能力建设与评价。
GB/T 39400-2020 工业数据质量 通用技术规范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19日发布、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归口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规定了工业数据质量持续改进的模型,以及工业数据质量的描述、识别、评价、控制和报告要求,适用于工业数据采集、传输、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为工业企业开展数据治理和数据资产化提供依据。
GB/T 48200-2026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核心元数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息技术大数据领域数据资产核心元数据,明确数据资产的标识、权属、来源、质量、价值与使用约束等核心元数据项及其定义,规范元数据的描述格式与互操作规则,为数据资产登记、盘点、入表与流通交易提供基础元数据支撑。
GB/T 48265-2026 数据要素标识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要素标识规范,明确数据要素标识的编码规则、解析机制、注册管理要求及与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衔接方式,规范数据产品与数据集的唯一标识与全流程追溯,为跨主体、跨平台的数据流通提供身份基础,是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类标准。
GB/T 47019-2026 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设备接入数据字典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2026年5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工业设备接入环节的数据字典要求,明确了设备标识、属性、状态、工艺参数等数据元及其定义、格式与取值规则,为设备数据的规范化采集、建模与互操作提供统一依据。标准实施有利于提升工业数据质量与流通效率,为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治理、安全管理和人工智能应用奠定基础。
GB/T 18391.1-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元数据注册系统的总体框架,界定元数据、元数据项、注册系统等核心概念及其关系,明确系统的组成、功能与运行机制。作为数据治理基础性标准,它为各类组织建立统一的元数据管理体系和数据目录、提升数据资产可发现性与互操作性提供框架依据,支撑数据共享与数据要素流通。
GB/T 18391.2-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2部分:分类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元数据注册系统系列标准配套使用。文件规定了元数据的分类方法,包括分类方案的构建、类目划分原则与编码规则,以及分类在元数据注册系统中的注册与维护要求。它为组织对数据元、数据资产进行规范化分类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数据检索效率,支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数据资产目录建设。
GB/T 18391.3-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3部分:注册系统公共设施元模型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元数据注册系统公共设施的元模型,明确了注册系统各功能组件的元数据描述方式、属性约束与关系表达,为不同注册系统之间交换注册信息、实现互操作提供统一建模依据。该标准有助于数据治理工具的规范化开发与集成,支撑跨机构、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元数据统一管理。
GB/T 35299-2026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解析系统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2日发布,2027年2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开放系统互连环境下对象标识符(OID)解析系统的技术要求,涵盖解析体系架构、标识注册与管理、解析服务接口、运行维护及安全要求等内容。标准为各行业建设OID解析节点、实现标识数据互联互通提供统一依据,是数据要素标识、产品追溯和数字身份基础设施的重要技术支撑。
GB/T 48169-2026 工业互联网平台 产品数据字典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2027年3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数据字典的管理要求,明确了数据字典的构建方法、数据元定义、编码规则、维护更新流程与质量控制要求。标准为产品数据的规范化描述与跨平台共享提供统一依据,有助于提升工业数据的一致性与可用性,支撑供应链协同和工业大数据分析应用。
GB/T 23283-2026 电子文档信息的长期保存
GB/T 23283—2026《电子文档信息的长期保存》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10月1日起实施,系对2009版标准的修订。标准针对电子文档长期可读、可用、可信需求,规定保存格式、元数据、迁移与真实性保障等要求,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电子文档与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B/Z 293-2026 资产管理 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应用指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0 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2026 年 9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该文件给出资产管理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应用指南,明确大模型在资产登记、盘点、估值、风险预警与运维决策等环节的应用路径,提出数据准备、模型选型、效果评估与安全合规要求,指导资产管理机构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推进大模型落地应用。
GB/T 46917.2-2026 标准语义知识库 第2部分:数据接口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28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标准语义知识库的数据接口要求,涵盖接口功能、数据模型、交互协议、调用方式与安全控制等内容,为各类标准知识库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提供统一技术依据,有助于打通标准数据孤岛、提升标准数字化服务水平,支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场景下标准知识的检索、复用与互操作。
GB/T 48218-2026 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机理模型评价方法
GB/T 48218—2026《工业互联网平台 工业机理模型评价方法》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工业互联网平台上工业机理模型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为工业模型的质量评估、分级遴选与共享复用提供统一依据,支撑工业数据与模型资源的规范化开发利用。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
本标准给出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的技术指南,明确评估原则、流程和方法,提出重标识风险分析、数据集效用评价及评估结果判定等技术要求,帮助组织科学衡量去标识化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控制个人信息重标识风险,为数据共享流通与开发利用提供安全保障,在促进数据价值释放的同时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指南及评价方法
规定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的指南和评价方法,明确匿名化的定义、技术要求(k-匿名、l-多样性、差分隐私等)、处理流程和效果评估准则。为组织判断是否已对个人信息实现了"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状态提供技术参考,是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基础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预约汽车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预约汽车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明确网约车平台、驾驶员、乘客及第三方合作方等主体在订单、位置轨迹、支付、评价等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安全责任,要求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措施,规范数据共享、第三方应用接入与跨境传输,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安全审计要求,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响应与用户权益保护机制。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该标准规范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适用于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及数据供方、需方。文件明确数据交易服务相关术语和定义,提出数据交易参与方、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以及数据交易服务质量、权益保障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涵盖在线与离线交付、数据委托保管等交易环节,旨在保障数据交易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
国家数据局制定,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定义,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规定实施方案编制、运营机构选择、授权运营协议签订、运营实施、安全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由财政部等部门发布,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2025年年报,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资产减值、收入确认、政府补助、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标准仓单、保险合同、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财务报表编制等领域,加强内部控制和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定价程序,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数据基础设施 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面向全国数据基础设施接入主体已逾四万、节点跨区域互联但各节点间数据“语言”尚未统一的现实,规定数据的语义描述方法与互操作要求,解决“数据到底是什么”的跨域互认问题,为数据目录机器可读、智能体可理解奠定标准化基础。
数据基础设施 高速数据流通网络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与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数联网技术架构同属“网络与协议线”,规定数据基础设施中高速数据流通网络的技术架构、传输能力与接口要求,解决数据在跨区域、跨行业节点间“跑得快”的通道问题,支撑大规模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数据商)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2026年8月28日在数博会发布,联合深圳、北京、贵阳、广州等主要数据交易所及头部数据商、大模型企业共同编制,是我国数据流通服务领域首个全国性评价标准。指南征求全国超130家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意见,构建基础支撑、合规管理、创新发展、生态协同四大能力评价体系,合规维度覆盖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数据权属合规与流通溯源,并同步启动数据商能力基准标定计划。
数据基础设施 数联网技术架构(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在系统层面给出数联网的整体参考架构,与语义描述和互操作要求、高速数据流通网络技术要求共同构成“网络与协议线”三项配套标准,为数据基础设施各节点的组织方式、连接关系与系统边界提供统一的技术框架参照。
GB/Z 196-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分类和本体
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90)归口,2026年7月30日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32号发布并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同采用ISO/TS 23258:2021。文件规定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的分类体系与本体模型,为领域内概念、术语与对象关系提供统一描述框架,是构建我国区块链标准体系的基础性文件,与同批发布的GB/Z 205-2026《治理指南》配套使用。
可信数据空间 业务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属“治理与运营线”,为可信数据空间的业务开展提供实施指引,与智能体交互技术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绩效评价指南共同从交互协议、业务流程、运营规范、效果度量四个角度为数据基础设施日常运行提供参照。
GB/Z 205-2026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治理指南
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90)归口、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2026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同采用ISO/TS 23635:2022,共28页。文件给出了分布式记账技术(DLT)系统的治理指导原则和框架,适用于指导DLT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监管环境相关治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大学、趣链科技、科大讯飞等二十余家单位参与起草。
数据基础设施 绩效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的9项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文件之一,意见截止9月3日。文件面向数据基础设施已接入四万余主体、上架六万余产品的运营规模,给出设施运行效果的评价指标与度量方法,回答“跑起来之后怎么评”的问题,与运营管理要求配套构成数据基础设施从建设转向运营的评价闭环,适用于各区域、行业功能节点自评与第三方评价。
GB/T 47949-2026 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分类与代码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起草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与 GB/T 47950-2026 一同发布于 2026年7月2日,9月1日同步实施。标准遵循《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的分类编码原则,确立数据资产分类原则,将数据资产细分为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三类及16项细类,按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细类五级层次编码,为企业开展数据资产识别、分类、标识提供统一技术语言,与数据资产登记指南配套,为入表、确权、流通、质押融资等资本化运作提供标准化支撑。
数据要素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9月1日发布的13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之一,意见反馈截止10月1日,是13项中唯一聚焦“人”而非“算力”的文件。文件规定数据要素从业人员的知识体系与能力要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人才评价依据,与《全国一体化算力网 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等12项算力网文件同批征求意见,共同构成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的软实力配套。
规范性文件
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五部门联合印发,围绕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等五方面提出13项具体举措,旨在充分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本意见从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实施保障三方面提出16条举措,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三类机构协同发展,目标到2029年底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关于印发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首批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涵盖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服务、数据融合开发、数据中介服务四类合同,推行合同编号GF-2025-2615至2618,旨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广东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6月24日印发,系全国首份省级词元经济专项政策。提出到2027年底建成全国词元供给高地、智能应用标杆和词元出海枢纽。围绕加强高质量数据供给、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词元交易体系、培育数创企业多元主体、畅通国际数据跨境通道、优化词元经济发展环境六方面提出措施。2026年7月30日广东词元交易和服务中心在广州南沙揭牌,广深数据交易所开设词元交易专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词元驱动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发布,系北京市首个词元全产业链系统性支持政策,形成"工厂供词元、平台分词元、社区用词元"闭环。到2030年智能经济产业规模突破4000亿元,算力规模突破10万P,建成4个万卡级词元工厂,培育50个以上智能体研发协作平台。数据合规相关:深化监管沙盒机制创新,鼓励具身智能、自动驾驶、医疗健康等领域数据交易流通,探索以词元交易为基础的数据定价模式。
四川省推进算力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26年8月13日印发(川发改数据〔2026〕338号)。围绕算力区域布局、算力产业园区、高能级算力中心、算力赋能"人工智能+"、算力普惠易用、绿电优势六方面提出19条。省级预算内投资按项目核定总投资15%(单个不超1000万元)支持词元工厂等设施;设立"算力券"与"词元券",算力券对人工智能OPC支持比例可提高至40%,词元券最高100万元。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4月7日印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共六章三十四条,有效期五年。办法规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明确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的遴选程序、授权运营协议签订与备案要求,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归集;要求运营机构落实分类分级保护,涉及个人信息须经匿名化处理或取得授权,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2026年6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通知落实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要求,推动房屋建筑数据标准化治理与跨部门共享应用,明确按统一规则为房屋建筑赋予唯一代码,作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数据标识;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房屋交易等环节归集应用统一代码,为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支撑。
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办法确立“安全可控、价值释放”思路,明确省、市(州)分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授权运营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开展授权运营;确定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为省级实施机构,市级按规定确定本级实施机构;明确授权运营范围、运营机构遴选、协议签订、定价与收益分配及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要求。
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2026年8月20日联合印发《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价管规〔2026〕513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定价程序为按“经营成本+准许利润+税金”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利润率参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
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2026年8月12日联合印发《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湘数据〔2026〕68号),为全国首个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的省级制度文件。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授权运营中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收入分配,收益分配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行政事业单位收益作为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5月29日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推动公共数据有序流动与应用。在省、设区的市两级开展授权运营,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市级及以下实施方案报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经省政府同意印发《陕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2025年11月8日成文,12月18日对外公布。细则明确授权运营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9月1日就《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2021年出台的《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进行整体修订,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使用和管理规则,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促进公共数据有序流通,并首次拟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市场化配置内容,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地方制度依据。
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泸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由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8月20日印发。细则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四川省数据条例》等制定,明确市政府可将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巴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巴中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巴中市人民政府五届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巴中市营商环境和数据局于2026年8月28日印发。细则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等制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将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全市统一使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加工平台。
福建省促进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印发,闽数据〔2026〕24号,经省政府同意。措施从加强数据供给服务、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企业、提升数据产业发展能级等方面提出系列举措,明确推动政务数据“一数一源”标准建设和分类分级治理,健全一体化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到2028年底可供社会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总量达6万个;引导企业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鼓励设置首席数据官或数据管理专岗。
贵州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指导、贵州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制定,2025年12月发布公告施行。收费标准遵循普惠、合理、公平原则,实行“标准化+定制化”双轨计费:标准化收费模式分技术服务费和基础设施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按调用次数、订阅时长和定量三类计价;定制化收费模式针对数据治理个性化需求、非结构化数据需求以及创新性探索性场景,允许开发利用机构与授权运营机构“一事一议”协商定价。
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收录于2026年2月20日出版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3期(总第776期)。办法与同期印发的《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配套,构建甘肃"一局一中心一集团多部门"联动运行架构:省数据局为全省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省大数据中心为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和授权运营实施机构,甘肃省数据集团为省级授权运营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数源单位和登记主体。
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由甘肃省数据局印发,收录于2026年2月20日出版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3期(总第776期),与《甘肃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同期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与审核要求,落实"应登尽登"原则,精准摸清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底数,逐步形成分类清晰、动态更新、全域覆盖的公共数据资源"一本账",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基础底座。
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7月10日联合印发。通知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制定;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的可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收取运营服务费。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8月28日公布,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三条,2024年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实行“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全市统一依托市授权运营平台开展运营,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的有偿使用,相关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杭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2026年9月25日第五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治理与市场化交流活动上正式发布。作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政府指导定价国家试点城市,杭州明确建立“成本补偿、合理盈利、阶梯优惠、分类免费”的价格执行机制: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一律免费,用于产业发展的场景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收费上限并设置阶梯优惠。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4月24日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吉政数发〔2026〕4号)。办法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制定,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明确公共数据资源与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数源单位的界定,规范实施方案编制、授权程序、产品服务定价与安全监管,试行期2年。
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6年3月5日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政数发〔2026〕2号)。细则明确省数据管理部门确定省级登记机构、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确定市级登记机构并报省备案,市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登记机构,规定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应及时完整准确登记、运营机构应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试行期2年。
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6年1月22日印发《延边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延州政规〔2026〕1号)。办法明确州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组织开展全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界定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与经营主体,划定可授权运营的数据范围,适用于数据汇聚、处理、授权、经营及安全监管等全流程活动。
淮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淮府办〔2026〕8号),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遴选公告—授权申请—协议签订”流程确定运营机构,协议明确授权数据资源目录、运营期限、产品服务清单、资产权属、收益分配机制与权利义务,并配套数据资源贡献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
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日印发施行《赣州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26〕35号),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方案采取整体授权模式,梳理首批21类供数单位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产品清单,涵盖医保、市场监管、文旅、公积金等领域,明确“谁持有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与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对探索中的偏差失误按规定尽职免责。
长治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长治市数据局印发《长治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细则构建“一局一中心一公司”支撑体系,遵循“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流通可控可溯源”原则,规范授权运营范围、实施机构与运营机构的确定程序、产品和服务定价及信息披露,并对运营机构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未通过”的按规定终止运营活动。
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同步发布《全国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目录1.0》,涵盖企业名单与科创属性、进出口、投融资、经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企业需求等八大类26个数据指标。通知支持各地形成区域特色数据开发利用清单,规范科技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并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开展科技金融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科技型企业数据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办法明确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人工智能应用赋能四个方向,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数据中心共同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精准扶持、注重绩效原则,实行项目申报审核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旨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数据局联合印发,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部署。方案以建立全区统一、全域覆盖、动态更新的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管理制度为核心,构建房屋建筑数字身份唯一标识体系,打通建设、监管、运营、改造、拆除全生命周期数据链条。到2027年底全区新建房屋建筑全部赋码落图,城市住宅建筑赋码到套;到2030年底赋码落图率达95%以上。
东营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
东营市司法局公布征求意见稿,系该市公共数据领域地方立法草案,共八章四十五条。草案对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登记、授权运营、安全保障作出系统规定:建立统一目录管理与“应汇尽汇”机制,将公共数据划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规范“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登记程序;建立“一场景一申请”授权运营需求审核机制,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
福田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9月29日发布,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29日。办法系对2024年印发的《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整体修订,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文件,规范区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授权程序、运营机构管理、数据产品开发与安全监管,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开发利用。
咸安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咸安区人民政府印发,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方案搭建区级统一授权运营管理体系,由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筹牵头,明确可运营、限制使用、禁止开放三类数据边界;规范运营机构准入、联合评审、公示、协议签订与到期退出全流程,统一设定3年授权运营期限;执行“一场景一审核”,数据产品须安全审核并经市级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并建立成本核算、差异化定价与收益分配制度。
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青浦区数据局2026年9月24日印发,共五章18条,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系《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数智化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配套兑现细则。细则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择优评审,明确降低用算成本按实际研发使用算力费用30%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500万元算力券额度;对合规使用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开展应用场景建设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
关于组织开展高质量数据集、可信数据空间试点示范、语料券补助资金申报的通知
杭州市上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9月28日发布。通知明确三方面支持:对入选杭州市优秀高质量多模态开放数据集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最高50万元额外奖励;对入选国家、省、市可信数据空间试点示范的项目,按实际获得补助给予最高100万元额外补助;对通过杭州数据交易所或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购买非关联方语料的企业,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0%补助、单家最高200万元/年。
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共七章三十二条。办法确立“应授权尽授权”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均应纳入授权运营范畴;明确实施机构(市信息中心)与运营机构职责、授权协议约束、授权运营基础设施要求、开发主体准入,并建立全流程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熔断机制,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可收取运营服务费。
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市数据局2026年7月20日印发并施行。细则明确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实施机构,负责公开选定运营机构并开展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估;运营机构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开发运营、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整体或分领域授权机构负责数据汇聚治理而不直接参与业务场景实现;数源单位负责本领域数据供给,并鼓励对云资源、算力、技术服务等探索收费机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数据局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数据局联合印发,旨在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通知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基于“一级授权+二级分行业授权”模式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并应向社会公示收费目录清单。
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数据局2026年9月29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8日,系对《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规〔2024〕5号)的修订。办法共六章,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授权主体与运营机构条件、授权程序、运营规范、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与监督管理等制度,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推动数据产品和服务进场交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确立“一数一源、应汇尽汇、统一平台、安全可控”原则,要求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按“应共享尽共享、应开放尽开放、应授权运营尽授权运营”明确属性。共享分无条件、有条件、暂不共享三类,申请遵循“最小够用”。专章规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测预警与接口异常熔断机制。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2026年7月2日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印发并即日施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确立以整体授权为主、分领域与依场景授权为辅的模式,由市大数据中心担任实施机构,授权协议原则上不超过5年;建设统一的授权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并编制授权运营目录,公共治理与公益场景有条件无偿使用,产业类可收取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收益按“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分配,同步明确全环节安全责任、信息披露与成效评价制度。
长治市数据工作办法(试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29日印发并即日施行,试行期两年。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构建全市数据工作基础制度体系,覆盖数据资源、流通、产业、应用、安全五条主线: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与全市“一本账”、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并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企业可信数据空间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明确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跨境交易安全评估以及分类分级安全责任与应急预案要求。
漯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5日印发,漯政办〔2026〕13号,试行有效期3年。方案采用“管住一级、放活二级”整体授权模式,由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选定一级运营机构,授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要求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一级运营机构不得转授权或参与已交付产品再开发,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廊坊市引导算力产业创新发展四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4日由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措施构建"算力券+词元券+数据券+模型券"多券联动政策体系:算力券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对人工智能企业、高校、OPC等按算力费用的50%支持,单个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词元券每年不超过400万元,支持词元工厂与词元调用应用;数据券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语料库与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购买及数据标注、合规评估等专业服务。
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落实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要求,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监督管理,明确登记主体应通过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提交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规定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及异议处理机制。
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5月29日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监督管理,按统建共用原则建设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并与国家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四类登记类型及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六部门2026年8月12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打造全国高质量词元供给地、词元出海枢纽和先行示范区。措施推出九方面18条举措:供给端建设智算中心与词元工厂,交易端建设自治区词元交易平台;安全治理方面推动词元工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督促模型企业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建立跨境词元服务安全评估和风险防控机制。
江苏省促进词元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年)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2026年9月11日印发,从八大板块提出26项措施。方案提出建设2000个高质量数据集,到2026年底全省智算规模达280EFLOPS;全年新增备案大模型不少于50款、算法不少于200个,打造100个行业特色智能体和100个“模数共振”典型案例;培育“一人公司”(OPC)企业,探索建立词元计量体系、建设词元流通交易平台,支持各地发放词元券购买智能算力服务。
关于支持徐州科创大走廊创新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江苏省徐州市2026年8月出台,围绕全链条创新能力支撑、各层次人才引育、集聚发展激励三大体系推出15条举措。措施创新推出算力券、数据券、场景券、Token(词元)券、模型券“五张券”,分别对应算力采购、数据集建设、场景打造、词元购买与模型攻关,其中算力券按购买算力实际结算金额的3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对OPC(一人公司)吸纳就业按每人3000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
关于加快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建设高质量数据集的若干措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共18条举措。措施提出到2028年全省数据标注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打造6个以上省级数据标注创新试验区,引进培育数据标注企业100家以上,构建100个以上覆盖重点领域、经过应用验证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形成50个以上行业典型应用案例,重点依托有色金属、中医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建设垂直领域标注数据集。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数据局2026年9月20日联合印发,由各设区市工信局会同数据局组织申报,申报截止10月8日。通知要求聚焦各地特色优势产业明确重点申报行业方向,结合行业特点编制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指南;围绕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等关键场景整理并建设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赋能行业模型与智能体开发训练,并以数据即服务、模型即服务等形式构建行业数智服务平台。
武汉市加快推进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数据局2026年9月24日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数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措施设立数据券,支持企业开展数据交易、数据资产登记等价值化活动;设立算力券,支持企业(含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等购买算力服务和词元(Token)服务;同时探索以计价免费、授权运营等方式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贵阳贵安人工智能OPC(一人公司)全生命周期市场监管合规指引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9月联合出台。指引围绕人工智能OPC(一人公司)等轻资产创业主体需求,推出18项便利服务措施、36条合规经营提示,推行OPC工位号登记、沙盒监管与触发式柔性监管(观察期1至2年),明确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网络爬虫数据采集、数据知识产权等合规要求,并配套合规口袋书、法律责任对照表与常态化自查清单。
徐州市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十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数据局2026年9月15日就《徐州市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十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15日。措施以“算力券、词元(Token)券、数据券、模型券、场景券”五券联动为核心,分别按算力费用、词元结算费、数据集与语料采购额、模型算法项目、场景投资额给予分档支持,并覆盖专业园区与OPC生态社区建设、人才集聚、多元金融及创新生态营造。
江苏省人工智能OPC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版权局以苏知发〔2026〕42号印发,系面向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的知识产权合规指引。指引按总体要求、商标、专利、著作权、数据知识产权五部分展开,针对OPC借助人工智能工具由单一创业者独立完成研发、运营、交付的特点,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训练语料使用边界、开源代码合规、数据采集与不正当竞争、多元纠纷化解等风险给出操作要求。
佛山市2026年数据集和数据标注企业奖补项目申报指南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2026年9月28日发布,申报截止10月23日,单个项目或企业最高30万元。指南依据《佛山市加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细则》制定:数据集方面鼓励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低空经济、智能机器人建设高质量数据集,按不超过实际费用20%、单个数据集最高30万元支持;数据标注企业方面鼓励跨模态语义对齐、4D标注、大模型标注与数据合成技术研发,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
2026年西安市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建设奖补申报指南
西安市数据局2026年9月30日印发(市数发〔2026〕25号)。指南支持公共数据“跑起来”场景、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场景、可信数据空间场景和数据标注场景四类方向,明确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且信用记录良好;可信数据空间场景须保障数据分类分级、脱敏处理、授权范围使用与全过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对应用成效突出的场景建设单位予以奖补,单个场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芜湖市关于开展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印发关于开展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认定工作的通知。认定面向科学研究、工业制造、农业农村、智慧能源、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以及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智能驾驶、生物制造等创新前沿领域;申报单位须对数据集的权属合法性、内容真实性、数据安全性、质量合规性承担全部主体责任。经认定的数据集可获得“数据券”“算力券”“模型券”政策支持及场景应用、资产融资等激励。
四川省科学数据汇交与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6年9月23日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9日。办法共三章,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和省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资金项目所形成科学数据的汇交与共享管理。文件明确科学数据包括原始数据、衍生数据和关联数据,规范汇交主体、汇交时限、质量控制与分级分类共享要求,推动科学数据向省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并依法依规开放共享,为人工智能产业链发展提供高质量数据资源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围绕创新协同、生态协同、开放协同部署重点任务及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到2028年发布3批平台开放清单,遴选不少于100个平台资源开放场景试点项目,打造不少于10个服务平台及60个智能服务应用场景。方案明确引导平台企业加强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等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布局,深化算法与流量治理,推动平台算法透明化,提升平台企业词元普惠服务能力。
吉林省算电协同发展指导意见(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示期为2026年8月18日至27日。文件提出建设风光储加算力一体化园区,建立绿电与算力服务价格联动机制,推广“数电联营”模式。目标上,2026年底前绿电直供比例达60%以上、算力中心综合用电成本降至0.5元每度左右,2027年底降至0.4元左右;到2028年算力装备产业规模力争达500亿元,新建大型算力中心绿电使用率达80%以上。
遂宁市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数据局9月30日就《遂宁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10月29日。十大措施覆盖OPC扶持、场景建设、企业引育、词元普惠供给、数据集与金融人才等:OPC社区运营主体最高支持100万元、OPC创业最高8000元/户;市级“词元券”按词元实际使用额最高30%(OPC提至50%)、最高200万元;场景建设最高30万元。有效期至2028年底。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5月8日联合印发,系我国首部智能体领域系统性顶层政策。文件确立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四项基本原则,从夯实发展基础、守牢安全底线、强化应用牵引、建设创新生态四方面提出举措:建立智能体标准体系、构建分类分级治理框架、明确决策权限边界、加强行为管控与供应链安全,并围绕五大方向列出19个典型应用场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围绕模型攻关、研发创新、创新平台、赋能应用、企业培育、普惠算力等提出10条措施:垂直模型分档最高补助1000万元,优质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优质平台按建设投入50%最高补助500万元,优质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压实“管行业管人工智能赋能应用”责任,要求主要行业部门每年各提供10个以上应用场景。
深圳市龙岗区支持OpenClaw&OPC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署2026年3月7日就《深圳市龙岗区支持OpenClaw&OPC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措施聚焦开源智能体工具OpenClaw与一人公司(OPC)创业生态:鼓励平台载体推出“龙虾服务区”免费提供OpenClaw部署服务;对贡献开源社区关键代码、开发具身智能应用的最高补贴200万元;开放低空、交通、医疗、城市治理等高质量脱敏公共数据并减免使用费用。
无锡高新区关于支持OpenClaw等开源社区项目与OPC社区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征集意见稿)
无锡高新区2026年3月9日发布《关于支持OpenClaw等开源社区项目与OPC社区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共12条,单项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提供免费部署与开发工具包的本地云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全额补贴,使用区内智能算力平台每年每家最高补贴30万元,数据标注服务最高补贴50万元;基于OpenClaw开发工业质检等垂直大模型并通过国家备案的奖励50万元。
常熟市加快打造OpenClaw等开源社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2026年3月9日发布《加快打造OpenClaw等开源社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共13条。为OpenClaw用户提供全流程免费部署实施与技能培训服务,对成效显著的服务平台机构最高补贴300万元;为OPC社区新入驻企业提供算力资源补贴;免费开放经脱敏处理的政府公共服务数据资源;聚焦具身智能、纺织服装、直播电商等特色领域建设OPC社区,对建设运营方最高补贴200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18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6〕85号),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农业”行动。推进粮油作物、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数字化改造,推广设施农业智能体与智能农机装备,建设省级种质资源数据库平台。到2030年建设80个数字农业发展县、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60%以上。文件并提出建设农业农村高质量数据集、构建农业行业可信数据空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2026—2028年)》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业支持计划(2026—2028年)》,落实"人工智能+"行动要求,围绕人工智能创业企业需求部署要素供给、主体培育、开源赋能、服务保障四方面15项任务。数据方面要求实施工业数据筑基行动,支持组建数据合作联合体建设高质量行业数据集并有序向创业企业开放;合规方面围绕算法备案、科技伦理审查与安全测试评估提供专业服务,助力构建安全合规运营体系。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气象服务领域“数据要素×”典型场景指引》的通知
由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于2025年12月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是“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在行业领域落地的场景指引。指引围绕医疗保障、气象服务两大领域,梳理典型应用场景,明确数据来源、应用场景、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参与主体及合规要点,推动行业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利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光明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深圳市光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等定义和基本原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规定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源部门职责,明确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定程序、协议内容和退出机制,规范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合作方管理、产品登记备案、交易定价和安全保障。
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规范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规定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定程序和协议内容,规范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合作方入驻退出、数据资源授权申请、公共数据产品开发、登记备案、交易定价、全过程成效评估、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4〕6号)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活动。市政府委托市数据局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依场景开展数据运营,引入主体开发数据产品,经安全合规审核后交易流通。市级公共数据服务机构负责数据汇聚、治理和脱敏脱密支撑。原始数据不得交易。对违规或重大经营问题的,市数据局可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6 年 8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7 月 31 日,2026 年 9 月见于自治区政府公报。方案采用整体授权模式,构建管理机构、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相互分离的运行机制,由自治区数据局任管理机构、数据中心任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公开遴选;数据开发实行"一场景、一申请",用于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免费提供,产业发展类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设两年培育期。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数智贵州”建设的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8 月 27 日印发,围绕科技创新、数据权益、数智产业、专业审判、保障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 16 项举措。意见明确健全数据产权归属、交易流转、权益分配等司法裁判规则,探索完善数据标注等新兴业态裁判规则,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滥用数据资源及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合理界定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边界,以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关于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通知
本通知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数据局)于2026年9月30日印发,文号赣发改数据〔2026〕624号,2026年10月9日公开。文件部署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明确培育数据经纪、数据托管、数据评估等各类机构的重点方向,提出提升服务能力、拓展应用场景、规范场内场外交易行为、健全价格披露和合同备案等制度,并要求各地常态化报送工作成效,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高质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2026年10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数据品牌体系;加快推进运营机构遴选,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建立数据产品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5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2026年1月4日对外公布。意见以促进交通运输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部署15项任务,提出到2030年行业高质量数据资源体系全面建成。明确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行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推动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
遂宁市数据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年10月9日,遂宁市数据局印发《遂宁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经市政府九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细则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及四川省实施办法制定,明确市数据局统筹协调、行业部门协同推动、提供单位配合、实施机构落实、运营机构专业运营的多方联动格局;从范围、程序、合规三个层面确立授权规则,明确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解决授权程序不规范、权责不清、安全管控不精细等问题。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年10月12日,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崇政办函〔2026〕6号印发《崇阳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有效期3年。方案采取整体授权模式,县政数局为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授权期限3年;明确优先在信用、教育、工业、就业、社保、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医疗、气象、金融等领域开展运营,按“一场景一审核”原则发布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建立数据安全、出域审核、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监督评价等机制。
江苏省词元(Token)券实施方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2026 年 9 月 30 日以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 号印发,为"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附件之一。词元券用于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及 OPC 等主体购买智能算力服务开展模型训练、推理及智能体应用,由省级财政对所辖市实际兑付给予支持,鼓励依托省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平台开展申领、审核与兑付,实行总量控制与就高不重复原则。
江苏省语料券实施方案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 2026 年 9 月 30 日以苏发改智集发〔2026〕935 号印发,为"江苏省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有关实施方案"附件之一。语料券支持三类方向:购买高质量数据集与行业语料资源、建设数据集与语料库、具身智能机器人数据采集。省级与各市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 50%,单个主体上限 100 万元;国家级先行先试项目一次性支持 50 万元,省级优秀项目 20 万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系列措施的通知
本通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20日印发,一次性出台六项配套措施,其中《武汉市促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应用的若干措施》《武汉市支持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发展的若干措施》与数据要素和人工智能直接相关。文件要求聚焦重点狠抓落实、强化场景培育与开放,推动中试平台、技术经理人、高质量数据集、智能体与智能终端、私募股权投资等协同发力,加快武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天津市数据局关于集中组织天津市2026年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征集等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由天津市数据局于2026年10月8日印发。文件落实国家数据局《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集中组织2026年天津市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数据集建设应用案例、自动化数据标注平台建设案例及链主单位申报等征集工作,聚焦工业制造、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医疗卫生、智能驾驶、低空经济、具身智能等重点领域,明确申报主体条件与工作安排,推动数据标注产业发展与人工智能数据供给。
重庆市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本措施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6年10月印发。文件围绕夯实智能应用底座、建强发展平台、壮大企业集群、培优行业生态、强化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19条举措,以人工智能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升级。明确对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给予补贴,搭建人力资源数据治理与开发平台,支持构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并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单位年度算力补贴上限100万元,中试基地一次性补助最高2000万元。
新余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监督管理。市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采用分领域、依场景授权方式,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出域。数据产品依法登记并按规定定价。违反规定依法追责。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按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运营域。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公告、申请、预审、专家评审、终审、公开、备案、签约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运营单位应在运营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不得用于未经审批场景。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和绩效评估,不合格取消授权。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
金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按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授权运营域。授权运营依应用场景开展,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经审核后上线,或可还原原始数据的产品不得出域。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格取消授权。本细则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无锡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建立市级协调机制,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平台与授权运营域建设。运营单位采取综合授权、领域授权、场景授权等方式,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形成的数据产品经审核后在合法数据交易平台流通。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违规或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权限直至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授权运营按发布公告、提交申请、综合评审、签订协议等程序进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运营单位应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终止授权。本细则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本方案适用于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建立市级协调机制和专家组,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实行一场景一授权,经发布通告、提交申请、专家评审、结果公开、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运营单位。重点推进公共信用、先进制造、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服务等领域场景建设。定期开展年度评估。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建立由数据提供单位、主管单位、运营单位、使用主体、监管单位及协调小组、专家组组成的工作体系,县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和建设授权运营域。授权运营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提交、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培训考核、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市场运营等环节。运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连续三次评估不合格取消授权资格。本细则自2023年施行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专家组。授权运营经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级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和可还原原始数据的产品不得导出。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未通过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授权。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采用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模式,市政府授权数据主管部门试点确定一级运营主体,一级运营主体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并签订授权协议。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和安全保障,二级开发主体依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授权运营平台是全市统一通道,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数据产品由市场定价。本办法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衢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县政府为授权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和专家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申请、审查、签约等程序确定。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级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本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江山市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和专家组。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公告、申请、审查、公开、签约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依托衢州市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不再单独建设。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违反协议或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或终止授权。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本级行政机关及财政保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市政务和数据局为数据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机构。实施方案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后,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协议。运营机构按一场景一授权原则遴选开发机构。实施机构定期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开展年度成效评价。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柳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柳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目标是到2026年底形成规范流程和安全保障体系,打造1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市数据局负责具体实施。坚持一场景一授权、无场景不授权,建设数据授权运营专区,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优先在工业制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城市治理等领域突破。探索收益分配,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
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活动。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分类分级、依法采集、依职共享、有序开放、流通融合、安全可控原则。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和开放属性进行分类。共享申请通过一网共享平台办理,数源部门按规定审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授权运营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和产品开发。运营单位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运营单位按一场景一申请原则获取数据,在平台内加工,确保原始数据不导出平台。公共数据产品收益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县政府为授权主体,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授权运营单位按应用场景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签订协议。运营域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不得新建运营通道。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授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职责分工,实行目录化与分类分级管理,确定运营单位并建设全市统一运营平台,按照一场景一授权一申请原则开展数据产品开发,建立收益分配、数据贡献评价和运营评估机制,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数据供给、平台建运、加工治理、开发利用、流通交易和安全监管等活动,实行运营主体和开发主体两级授权模式,依托统一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数据加工治理与开发利用,明确数据归集、目录编制、产品发布、交易流通、定价收益、安全责任、违规处置和退出机制等制度,并附实施方案阐述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具体实施路径。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发布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建立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框架。明确授权运营的基本原则、授权程序、运营主体资质条件、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运营行为监管和评估考核等要求,为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和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坚持依场景授权、不搞一揽子授权,建立市县两级协调机制,明确发布公告、资格初审、专家评审、会议审议、授权备案、协议签订等授权程序,规定授权运营域的登记开通、数据获取、数据开发、产品发布和权限关闭等要求,落实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年度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合规指引
该指引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旨在引导其合法合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文件依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和数据交易等方面提供实务指引。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明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数据资源在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对于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按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按存货准则处理。规范了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要求,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会计制度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20条)
2022年12月发布,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的流通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治理制度,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明确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及授权运营法人组织为登记主体,国家或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登记机构和平台,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登记结果有效期三年,建立分级监督管理和撤销登记等制度,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定义,规定整体授权为主、逐步探索分领域或依场景授权的模式,要求建设统一授权运营平台、编制实施方案、依法确定运营机构,明确数据申请使用、加工处理、产品合规审核、登记发布和再开发要求,强化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原则,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要求制定开放清单并通过统一开放平台提供数据,规范数据利用协议、数据质量、平台建设、行为记录、权益保护和利用监管,鼓励社会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创新应用。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规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明确公共数据、数源部门等定义,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有序开放,鼓励开发利用和数据交易,保障数据主体权益与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登记平台、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和登记类型,北京市大数据中心为登记机构,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监管,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与材料要求,建立登记结果公示、异议处理、有效期续展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批反馈机制,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有条件开放和开发利用,强化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适用于在青海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包括绿电保供和用电保障、招商引资奖补和东西部协作、用地要素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投融资及税收优惠、人才引育和营商环境优化等,推动大数据产业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国家布局,建设零碳大数据中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
深圳市南山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相关的汇聚、治理、授权、加工、经营、流通、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务和数据局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明确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取程序和退出机制,规定开发利用方入驻、数据资源授权申请、产品服务加工登记、数据流通与收益分配、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要求。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确立运营主体与开发主体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模式,依托授权运营域和平台依场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与安全管理,开发主体依协议形成数据产品并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交易。对违规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可终止授权协议。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行依场景授权模式,由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运营机构。授权运营域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或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机构在域内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向社会提供。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施机构应年度评估并动态管理。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分领域授权为辅。授权运营机构建设运营授权运营空间,对公共数据进行初级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机构依场景再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公共数据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总枢纽,实现可管可控可追溯。原始数据不得出域,产品不得还原原始数据。本办法自2025年1月7日起实施。
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由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并按三重一大机制审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平竞争确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在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内依场景开发利用数据,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协议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明确数据范围、安全责任和退出机制。发生安全等事故或拒不整改的,实施机构可终止协议。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省级实施机构由省大数据中心担任。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协议。省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各地原则上不再独立建设。对不遵守协议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实施机构可暂停或提前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行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相衔接的分级开发模式。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并审核场景与数据需求,一级开发主体依托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实行年度评价。对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可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省级采用一级授权加分行业授权模式。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运维和数据初级加工,二级运营主体依托平台开展开发运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运营主体应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并接受评估。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运营机构,依托统一平台为数据商提供开发利用环境。运营机构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合规核查和出域管理;数据商依场景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由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源部门和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同审核,原始数据不得交易和直接导出。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评估。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专区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和综合基础类。采取政府授权运营模式,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作为监管单位,择优确定运营单位并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运营单位承担专区建设运营、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终止授权运营协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由市数据局授权运营单位统一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运营渠道。平台应具备数据需求管理、分类分级、全流程溯源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授权运营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需重新申请。市数据局会同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授权运营采取综合授权、分领域授权等方式,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或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建设统一运营平台,运营单位按应用场景一事一申请,在平台内加工数据,原始数据不得导出。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并接受评估。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活动。公共数据按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类,数据开放主体应编制开放目录并在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有条件开放数据需经申请、审核、签订利用协议后使用。数据利用主体获取的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约定外目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建设运维。本细则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
银川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实施方案(2024—2025年)
本方案适用于银川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4年至2025年。构建1套制度体系、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运营平台2个平台、N个运营专区、X个运营场景的1+2+N+X模式。率先在医疗健康领域完成首笔数据运营交易闭环,逐步拓展工业、农业、金融、交通、文旅等场景。建立工作协调小组,实行一场景一清单一审核。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和一数一源一标准等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试行期间采取整体授权模式,运营机构按程序确定,数据开发商依场景申请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数据资源范围、产品清单、收益分配、安全责任和退出机制。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登记主体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市级登记机构,区数据主管部门确定本区登记机构。登记平台作为统一入口,提供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服务,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赋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专区分为综合领域和行业领域,采取政府授权运营模式。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监管。运营单位经专家评审、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原始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定期组织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3日。
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发布的公共数据运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运营的基本原则、运营主体资格要求、运营流程管理、数据安全保护、收益分配和监督考核等规定。规范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活动,促进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和依场景授权。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运营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各主体落实数据安全责任,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公开情况。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范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与目录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及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公共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可控利用。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负面清单及实施指南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规范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市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负面清单制定流程、适用规则、使用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数据处理者义务和法律责任,核心数据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推进词元高质量发展 培育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新路径的若干举措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8月1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皖数资〔2026〕37号),是全国首个以“词元”为主题的省级专项政策。文件从强化数据供给、夯实算力模型支撑、深化场景应用、培育服务生态、加强要素保障五个方面提出十五项举措,实施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工程,推进合肥国家级数据标注基地建设,探索构建以词元为基础、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集价值体系,并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算法安全、内容安全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依据国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授权运营单位由盟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协议有效期不超过5年;确立“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总体要求,实行“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要求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经验、建立泄露溯源与篡改监控预警机制,相关运营记录留存不少于二十年。
浙江省推进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融合赋能行动方案
浙江省经信厅与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7月28日印发,提出2028年建成工业互联网平台50个,形成高质量行业数据集、高水平工业智能体各100个。合规要点:制定企业数据治理能力提升指引,推进DCMM 2.0贯标,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构建工业数据标签体系,支持可信数据空间试点,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加强重要数据识别与目录备案、分级保护与风险评估,强化训练数据、模型算法与工业智能体应用安全治理。
其他
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6年5月21日将《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月21日截止。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条,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拟取代2021年《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内容涵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收费原则、数据持有使用经营三权分置与产权登记、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红线、敏感个人数据单独同意、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与风险评估及数据出境便利化。
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
《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2025年12月26日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6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围绕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构建覆盖权益保护、共享开放、流通交易、产业发展、保障安全的全链条制度体系,设专章规定数据处理者权益并鼓励数据权益登记,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和数据资产入表要求。
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9月11日通过,2027年1月1日施行,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新增“应用服务”“安全保障”专章,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完善分类分级保护,将合规要求嵌入数据全生命周期;建立自动驾驶地图等快速审核机制,对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实行备案管理;推进时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体系,鼓励非涉密数据依法参与市场交易。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6年9月18日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新增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鼓励数据处理者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推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流通运用;同时要求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开展智慧监管,并推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与“免申即享”。
贵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由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八章四十七条。设数字基础设施、数据价值化、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等专章,明确网信、公安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低空经济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助力“中国数谷”与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核心区建设。
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
云南省司法厅2026年9月21日公告(2026年第20号)公布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1日。草案围绕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汇聚治理、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与安全保障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数源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与合规边界,为云南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提供法治支撑。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条例共七章,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人工智能概念与产业边界,对国家和地方尚未制定标准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先行先试,并要求建立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与公共数据共享目录,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
天津市数据条例(草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17日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18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0条,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制定,从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赋能发展、合作交流、数据安全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构建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机制。
山东省数据条例
2026年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六条。条例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分类规范管理;分类别分场景界定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确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规范数据交易与跨境流动;明确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等举措,并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通过的《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围绕公共数据汇聚共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规定,是山东数据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已被 2026 年 9 月 23 日通过的《山东省数据条例》(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取代,现仅作立法沿革参考。
网络安全技术 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 第1部分:总则
规定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为后续各部分(如身份认证、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共享安全等)提供统一的技术架构和指导原则。
深圳市地方标准 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
深圳市地方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合规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框架、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涵盖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等方面的合规评估要点,适用于深圳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合规性审查。
湖北省数据条例
2025年7月31日通过,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利用、产业发展、安全及相关保障措施,明确数据、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等定义,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建立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分级,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促进数字湖北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处理活动,明确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告知同意、敏感与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共享开放和分类管理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与法律责任,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数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由市网信部门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促进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统筹推进通信网络、算力、数字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和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深化开放合作并完善支撑保障措施,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推进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规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活动,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建立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和安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江苏省数据条例
规范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明确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机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产业和应用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度和法律责任。
重庆市数据条例
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等活动,明确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市数据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和区县数据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促进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中的应用,强化川渝数据合作。
上海市数据条例
保护上海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本市数据处理活动,加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统一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保障数据安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鼓励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四川省数据条例
加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建立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合作。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加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推进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跨行业应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交通、金融、城市治理等领域大数据融合应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分类分级和共享开放管理,建立全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实行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
规范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定义,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共享开放,促进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合理利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安全保护。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促进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和适用范围,加强信息网络、算力、新技术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数字经济安全保障、治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发挥天津市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作用,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推进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共享交换和开放平台建设,规范政务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型,鼓励社会数据采集利用和数据交易,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
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和适用范围,加强信息通信、空天信息、物联网、算力、数据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数字产业化,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推进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服务数字化。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展电子信息制造、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等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加强通信网络、算力、新技术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发展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促进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管理应用、促进发展、安全保护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建立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规划和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平台,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发挥辽宁省数据效用、加快大数据发展,明确大数据发展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加强信息、融合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和统一大数据资源平台,省、市、县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专章规定工业大数据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制。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促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定位、目标和基本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发展服务器及存储、集成电路、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
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流通、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建设统一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促进兵地融合发展,支持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据交流合作。
甘肃省数据条例
加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产业,推动东数西算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应用。
湖南省数据条例
规范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产业发展、要素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明确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和产权登记,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工作,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授权运营,支持人工智能、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统筹推进,推进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培育数据市场和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
规范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应用及相关数据管理、安全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活动,明确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建设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场所,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民生服务和政府治理等领域数据应用。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推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明确大数据发展应用原则和目标,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产业发展聚集区。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发挥安徽省数据要素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推进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支持非公共数据汇聚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政府治理等领域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产业,加强大数据人才培养、促进措施和安全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
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建立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和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培育数据产业。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流通、数据相关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建立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分置机制和数据权益登记制度,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与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