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推动广州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要素支撑、应用赋能、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
第二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成立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市人工智能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聘请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专家、头部企业专业人士成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工智能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基础和发展特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人工智能发展工作,编制本市人工智能近期、中期、远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和推动落实人工智能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建设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行业应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赋能中心,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工智能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协同调度】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建设智能算力基础设施,科学设定短期、中期和长期建设目标,健全算电协同规划、建设、运营机制,推动算力资源科学布局、高效调度和绿色发展,合理布局超算中心、城市边缘智算节点和行业智算集聚区。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算力协同调度平台,探索建立算力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多元异构算力资源互联互通、弹性调度和共享共用,为本市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第五条【算法研发和备案辅导】科技、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重点方向,制定政策措施推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人工智能算法基础理论研究和核心算法攻关,开展通用大模型、行业垂类模型及专用小模型的研发创新与迭代升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算法模型辅导中心,为算法模型备案、检测评估、技术适配、落地推广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高质量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每年制定公布本市开放和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重点推动地理空间、气象水文、市场监管、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教育文旅等领域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授权运营。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公布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清单,组织行业领域相关主体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第七条【成果验证转化平台建设】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人工智能中试基地、软硬件适配测试服务平台等行业应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场景测试、产品孵化等服务。
第八条【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智能制造、综合交通、能源环保、医疗教育、现代服务、城市治理、农林水务等重点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每年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应用场景需求。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统一发布本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需求清单,明确场景开放范围、使用条件、申请流程、责任单位、使用期限及配套支持政策。
第九条【新技术、新产品征集推荐】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收集本市人工智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每年编制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能力清单,并推送给有关单位。
第十条【示范应用产品政府采购】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公布本市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率先落实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根据需要依法采购和使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纳入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
第十一条【创新产品市场推广服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市人工智能应用赋能中心,建立健全产品遴选、场景供需对接、首购首用示范、品牌宣传推广、全周期跟踪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运营补贴、撮合成交奖励等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
第十二条【特色产业园产业链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推动建设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围绕具身智能、自动驾驶、智能建造、智慧医疗、无人机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在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资源对接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指导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建立算力、数据等要素集中采购议价和按需分拆计费机制,降低入驻企业使用成本。
第十三条【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开源项目培育】市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围绕影响制约本市人工智能产业链安全和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通过揭榜挂帅、协同攻关等方式,推动组织实施相关的重大科技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开源社区,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者依托开源社区开放模型、工具、数据集等资源。
第十四条【灵活用地与普惠用房支持】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保障人工智能产业用地需求,合理设定用地混合兼容比例,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国有企业盘活国有闲置厂房、楼宇、园区等存量资产,用于建设、改造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生态社区、孵化器等人工智能产业载体。
第十五条【初创企业投资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产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国有资本、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本市人工智能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人工智能产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考核评价、风险监管和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创新型复合型产业人才招引】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人工智能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重点引进算法模型研发训练、算力运维调度、数据治理合规、场景落地应用等领域的创新型人才和跨领域复合型人才。
第十七条【产业线上线下服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为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产品展示、供需对接、智算采购、人才招聘、法律咨询、政策申报和解读、维权援助、跨境合规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实行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监管。对未有明确市场准入规则的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角度探索便利审批程序和监管标准,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执法部门可以对人工智能企业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通过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方式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地域、信仰等歧视;(二)未落实内容审核、标识提示、算法审核等责任,导致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并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扰乱公共秩序;(三)利用算法技术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四)在自动驾驶、智能医疗辅助系统等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应用场景中,未建立有效的安全干预机制、应急处理预案及责任追溯体系,导致产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受理】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人工智能涉嫌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举报电话,并根据举报内容,及时送交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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