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分级
法律
数据安全法
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与信息共享机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出口管制制度、对等反制措施。明确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保护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活动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对数据出境实行安全评估管理,对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最高可达一千万元罚款)。
行政法规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由国务院令第809号于2025年5月28日公布、8月1日起施行,是第一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流通的行政法规,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划分共享属性分类,禁止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共享;明确通过共享可满足履职需要的部门不得重复收集,细化共享申请、答复流程及时限和争议解决机制;要求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政策文件
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2024年9月25日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从基础通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安全保障七个部分构建国家数据标准体系。指南提出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等制修订30项以上基础通用国家标准。
安徽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管”行动方案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2026年9月联合印发《安徽省“人工智能+药品监管”行动方案》。方案明确到2030年全面建成安徽省药品监管数据空间,构建药品监管领域垂类大模型及系列智能体应用,促进监管模式由“人工巡查”向“人机协同”转变。围绕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方案确定七大领域17个具体应用场景,并要求用于模型训练的数据建立台账、记录来源、脱敏脱密、授权使用,守牢数据安全底线。
贵州省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的行动方案(2026-2028年)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6年9月20日印发,实施优质数据供给、特色数据集建设、专业标注攻坚等七大行动。围绕25个特色行业按“一链一集一标准”打造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进公共数据“下场”与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到2028年建成省级重点行业高质量数据集100个以上、示范场景100个以上,集聚数据集建设服务生态企业300家以上、数据标注相关企业100家以上。
部门规章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落实《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规定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特定情形下的个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明确安全评估的适用条件、申报材料、评估程序和评估重点,评估重点包括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合法性、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有效性、境外接收方数据保护能力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2年7月7日发布,2022年9月1日施行)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包容审慎与分类分级监管原则,要求提供者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使用合法来源数据和基础模型,规范数据标注、服务协议、内容标识、用户信息保护和投诉举报机制,对违法内容及时处置,违规可处警告、暂停服务等处罚。
气象数据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9号令公布,2026年9月20日签署、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八条。办法围绕数据供给、流通利用与安全保障,建立跨圈层地球系统数据汇交、管理、应用制度框架;首次确立气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公共气象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明确确权与授权依据;鼓励开展气象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并建立流通监管平台、重要数据目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制度。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公布的部门规章(令第22号),2026年4月17日公布、9月1日施行。适用于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运输记录及相关信息系统,要求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实现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可识别签发人,运营者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与数据分类分级;明确向境外提供电子单证数据,在不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或为签发转让质押所必需时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处理寄件人、收件人、运单信息、物流轨迹、支付信息等数据活动,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安全、移动应用安全管理、第三方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要求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防范数据泄露、篡改、滥用与非法使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物流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音视频服务的数据安全要求,适用于网络音视频平台、内容生产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及用户等主体,明确个人信息与内容数据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披露、删除等处理活动中的安全规范,要求建立分类分级保护、访问控制、内容审核、日志留存与应急处置机制,细化日志审计与数据主体权利响应要求,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风险。
信息安全技术 基因识别数据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基因识别数据的安全要求,明确基因数据、基因识别数据主体及敏感属性等定义,要求采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删除等环节遵循严格保护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加密存储、访问控制、匿名化处理与溯源管理,防范基因信息泄露、歧视与滥用,规范向境外提供与第三方共享行为及数据主体权利保障,适用于基因识别服务提供者。
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
为金融业机构提供数据安全分级的标准化方法和指南,建立金融数据安全定级的原则、要素和流程。将金融数据安全级别划分为5级,明确各级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和共享限制条件,是金融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
信息安全技术 -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要求,明确网络运营者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的安全义务,要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安全审计与事件应急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第三方应用管理,细化数据主体权利响应与持续改进要求,适用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建设与合规管理。
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的分类分级和安全保护要求,明确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健康数据、健康服务等术语定义,将数据划分为个人属性、健康状况、医疗应用等类别,并提出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公开披露等各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涵盖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应急响应等内容,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信息系统运营者等开展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健康医疗数据合规流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合规流通的总体原则、管理体系、流通框架、流通过程及监管要求,明确数据分类体系与五级分级方法,界定个人属性、健康状况、医疗应用、医疗支付、卫生资源、公共卫生等数据类别,规范数据来源证明、合规处理、存储传输、合约签订、接收使用、审计评估、销毁处置等全流程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参与方开展健康医疗数据流通共享活动。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本实践指南依据数据安全法要求,给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数据分类采用面分类法,从公民个人、公共管理、信息传播、行业领域、组织经营等维度进行识别划分。数据分级按照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级别,并遵循合法合规、分类多维、分级明确、就高从严、动态调整等原则。指南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分类分级工作,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网络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本实践指南依据数据安全法要求,给出网络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和方法。数据分类采用面分类法,从公民个人、公共管理、信息传播、行业领域、组织经营等维度进行识别划分。数据分级按照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个级别,遵循合法合规、分类多维、分级明确、就高从严、动态调整等原则,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分类分级工作,也可为主管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信息安全技术 电信领域数据安全指南
本指南为电信领域数据安全工作提供指引,明确电信数据处理者的安全责任与管理要求。内容涵盖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识别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要求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保障电信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 第3部分:标识解析企业防护要求
本标准面向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依据企业网络安全级别划分,规定设备和系统、网络、业务和应用、安全管理及物理环境等方面的初始级、基本级和增强级防护要求,适用于标识解析企业开展网络安全分类分级防护工作,指导企业建设与自身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的安全保障能力。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该标准规定了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框架、方法和流程,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及数据处理者。数据分类按行业领域和业务属性逐级细化,数据分级依据重要程度和危害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给出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并要求遵循科学实用、边界清晰、就高从严、点面结合和动态更新原则。
汽车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没有下载)
针对汽车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指导性要求,涵盖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建立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技术措施等要求。涉及汽车数据分类分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等内容,是汽车行业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参考文件。
科学数据安全分类分级指南
该指南规定科学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的方法、原则和流程,适用于科学数据生产、管理、使用和共享单位开展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工作。文件明确科学数据的分类框架、分级要素、级别判定规则、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识别方法及动态管理要求,旨在指导科学数据所有者识别重要科学数据,并采取与其级别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工业领域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该指南给出工业领域重要数据识别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考虑因素,适用于工业数据处理者识别重要数据及行业监管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识别维度包括与国家秘密生成相关、与国家安全相关、与行业发展安全相关、与出口管制物项相关、与行业特色相关及其他,覆盖钢铁、有色、石化、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
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要求
该标准规定工业企业数据安全防护的基础性要求和数据全生命周期防护要求,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防护及风险评估。文件区分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个防护级别,从管理制度、人员保障、权限管理、系统与设备安全、供应链安全、分类分级、安全评估、日志留存、审计、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基础性要求,并覆盖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和转移等全生命周期环节。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压实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汽车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境内存储、出境安全评估,规范OTA在线升级备案和申报程序,禁止未经审批新增或更新自动驾驶功能,加强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安全管理,明确事件数据记录、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测试要求,企业须建立自查机制并及时整改报告。
电信领域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规定电信领域重要数据识别的原则、流程和方法,适用于电信数据处理者,将重要数据分为网络规划运维、安全保障、经济运行与业务发展、关键技术成果等类别,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分析数据领域、群体、区域、精度、规模、深度、覆盖度和重要性等要素,评估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影响,形成重要数据目录并动态更新,涉及军事、政务、国家秘密等除外。
地理信息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指南
为地理信息数据的分类分级提供工作指引,明确地理信息数据的分类维度(按内容、按精度、按用途等)和分级标准(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规定各类各级地理信息数据的标识方法、安全管理要求和共享开放规则,是地理信息数据合规管理的基础性指导文件。
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0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问答2025年4月版,系统回应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设计、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一致性、负面清单覆盖领域、个人信息出境必要性判断、重要数据识别、重要数据出境、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集团公司跨境传输个人信息、延长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等代表性问题,明确法律依据和实施路径。
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六部门联合发布的行业合规文件,统一金融信息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划分业务、用户、企业三大类数据,设置四级数据防护等级,明确金融机构数据梳理、重要数据识别的实操规范,是金融行业开展数据安全合规治理的核心依据
证券期货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为证券期货业机构提供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化指引,分为数据分类分级概述、数据分类分级方法、数据分类分级标识和各级数据保护要求等章节。适用于证券期货业机构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指导机构识别和划分不同类别和级别的数据,并按照级别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金融行业数据合规的基础性行业标准。
GB/T 47313-2026 智能船舶数据分类、分级与标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6年第15号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面向智能船舶航行、机舱、货物与视频监控等多源数据,规定分类维度、分级判据与统一标识编码规则,明确不同等级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与共享环节的差异化管理要求。为航运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开展船舶数据出境与岸基共享合规评估提供行业化操作依据。
GB/T 44811-2024 物联网 数据质量评价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0月2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4号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物联网数据质量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从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与可追溯性等维度建立量化模型,明确评价流程与结果分级,为企业开展物联网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GB/T 38667-2020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分类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大数据的数据分类指南,明确数据分类的原则、方法与流程,支持组织按业务属性与敏感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是企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方法标准。为重要数据识别与差异化防护提供分类框架。
GA/T 2147-202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公安部2024年5月4日发布、2024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分类方法、分级要素与判定规则,明确事件类型划分、危害程度评估指标与响应级别对应关系。标准适用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发现、定级、报告与处置,为数据安全事件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统一标尺,与网络安全法关于应急预案和报告义务的要求配套,支撑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地。
GA/T 2203-2024 公安大数据处理 数据治理 应用资源目录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4年1月30日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大数据处理中应用资源目录的体系架构、元数据描述、编码规则、目录编制与服务接口等技术要求。标准与GA/T 2204数据资源目录技术要求配套,共同规范公安大数据的资源组织与共享交换,为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质量管理和跨部门数据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是公安领域落实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政务数据共享制度的重要技术依据。
GA/T 2204-2024 公安大数据处理 数据治理 数据资源目录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4年1月30日发布、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大数据处理中数据资源目录的分类体系、元数据模型、目录编制流程、注册与发布接口以及目录管理与维护要求。标准与GA/T 2203应用资源目录技术要求配套,构建公安大数据资源治理的基础框架,支撑数据资产盘点、分类分级标识、共享开放审核和数据血缘追溯,为公安机关数据合规管理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技术路径。
GB/T 36073-2025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38号发布,代替GB/T 36073-2018,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即DCMM的升级版,从数据战略、治理、架构、应用、安全、质量、标准与生存周期八个能力域划分五级成熟度,是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自评估与外部评审的核心依据。
GB/T 43708-2025 科学数据安全要求通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1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5年第2号发布,同日实施。该标准面向科研活动产生的科学数据,规定采集汇交、存储备份、共享使用、出境与销毁各环节安全要求,明确敏感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与受控共享规则,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管理,适用于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研发机构的科学数据安全管理。
GB/T 44109-2024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治理实施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9号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组织层面大数据治理的实施指南,明确治理目标、治理域划分、职责分工与实施路径,覆盖数据架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为企业建立数据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与数据安全责任提供落地指引。
GB/T 44136-2024 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6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4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构建城市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从组织架构、制度规范、平台支撑、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共享开放等维度划分成熟度等级,明确各级特征与评价方法,为城市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自评与提升路径规划提供量化工具。
GB/T 44252.1-2024 物联网 运动健康监测设备 第1部分:数据分类和描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5号发布,2025年2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运动健康监测设备所采集数据的分类方法与描述规则,统一数据元标识、语义定义与格式表达,覆盖生理指标、运动行为与环境数据,为可穿戴设备数据的跨厂商互通、合规采集与健康信息保护奠定数据字典基础。
GB/T 42381.120-2023 数据质量 第12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溯源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2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溯源性要求,明确数据来源记录、变更轨迹与流转链路的表达方式,支撑数据来源可查、责任可追,为数据资产治理与数据质量评价提供基础。
GB/T 42381.130-2023 数据质量 第13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准确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3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准确性要求,明确数据精度、允许误差范围与校验规则的表达方法,为跨系统主数据交换、数据清洗与数据质量评价提供统一口径。
GB/T 42381.140-2023 数据质量 第140部分: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完整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SO 8000-140,规定主数据特征数据交换中的完整性要求,明确必填数据要素、缺失判定规则、完整性声明格式与验证方法,为数据质量评估、数据交易标的描述与交付验收提供统一规范。
GB/T 42775-2023 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风险防控 数据分类分级指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并同步实施。该标准给出证券期货业数据安全风险防控的数据分类分级指引,明确业务数据、客户数据与管理数据的分类维度、分级要素与差异化管控措施映射关系,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的分类分级保护提供行业化操作依据。
GB/T 21053-2007 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PKI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钥基础设施 PKI 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按安全等级提出密钥管理、证书管理与系统防护的分档要求,是 PKI 系统分级建设与测评的技术依据。该标准为单位网络安全建设、合规自查与第三方测评提供技术依据。,可与相关管理制度与技术措施配套使用
GB/T 25000.12-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2部分:数据质量模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的第十二部分,给出数据质量模型,从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等维度定义数据质量特性与子特性。是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资产评价的基础性模型标准。为企业开展数据质量评估与数据治理度量提供统一框架。
GB/T 25000.24-2017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24部分:数据质量测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29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的第二十四部分,给出数据质量测量方法,规定各数据质量特性的测量指标、测量函数与结果判定规则。与数据质量模型配套,构成可落地的数据质量测评方法。适用于数据质量审计、数据资产入表前的质量核验。
GB/T 36344-2018 信息技术 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明确数据质量的评价维度、指标构成与评价方法,支持组织对数据质量状况进行量化评估。是数据质量管理与数据资产评估的重要度量标准。适用于数据治理成效评价与数据质量持续改进。
GB/T 36324-2018 信息安全技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分级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分级规范,给出工控系统按重要程度分级的方法与各级别对应的安全要求,实现差异化防护与精准投入。是工控系统安全防护建设与监督检查的重要分级依据。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与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GB/T 37988-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从组织建设、制度流程、技术工具与人员能力四个维度,按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六个环节划分五级成熟度。是国内数据安全治理最权威的能力评价模型,即DSMM。为企业开展数据安全能力自评与第三方评估提供标尺。
GB/T 37550-2019 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4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7号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电商数据资产的评价维度、指标构成与计算方法,支持电商平台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量化评估。是国内较早针对数据资产评价发布的国家标准。为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提供指标参考。
GB/T 37914-2019 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信用信息的分类与编码规范,明确信用信息的分类体系、编码规则与维护要求,支撑信用信息跨部门归集与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与征信业务数据标准化的基础标准。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具有规范作用。
GB/T 40094.3-2021 电子商务数据交易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2021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电子商务数据交易的第三部分,规定数据接口规范,明确数据交易参与方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协议与安全要求。是数据要素流通与数据交易合规的接口层标准。对数据交易所与数据商的接口规范化具有参考价值。
GB/T 41195-2021 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1年第17号发布,2022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项规范,明确数据项的名称、定义、数据类型与取值范围,支撑信用信息的规范化归集。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的基础标准。对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合规性具有规范作用。
GB/T 42129-2022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21号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模型、评估指标与评估流程,支持组织对数据管理能力进行分级评价。即DCMM评估方法,是国内数据管理能力评价的主流标尺。为企业数据管理贯标与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提供路径。
GB/T 42381.62-2023 数据质量 第62部分:数据质量管理:组织过程成熟度评估:过程评估相关标准的应用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数据质量管理组织过程成熟度评估的方法,指导组织运用过程评估标准开展成熟度评价。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63-2023 数据质量 第63部分:数据质量管理:过程测量
本标准于2023年9月发布、2024年4月1日实施,规定数据质量管理过程的测量模型与指标,为量化评价数据治理成效提供方法依据。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8-2023 数据质量 第8部分:信息和数据质量:概念和测量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确立信息和数据质量的概念模型与测量方法,是数据质量系列标准的基础性部分。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2381.61-2023 数据质量 第61部分:数据质量管理:过程参考模型
本标准于2023年3月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给出数据质量管理的过程参考模型,界定数据质量策划、控制、保证与改进的过程框架。该标准为相关组织开展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可作为监管检查、第三方评估与内部自查的参照基准。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填补该领域国家标准空白,推动技术要求在不同行业与应用场景中的一致落地。
GB/T 44909-2024 增材制造 云服务平台产品数据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针对增材制造(3D打印)云服务平台,规定产品数据在上传、存储、传输、使用、共享与销毁各环节的保护技术要求,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权限控制、操作审计、数据完整性校验与防泄漏措施。适用于工业设计文件、工艺参数等云端承载的企业核心数据资产,为企业选择云服务提供商、开展供应链数据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GA/T 2155.1-202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测试规范 第1部分:系统检验
公安部2024年8月19日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系统层面的安全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用例与判定准则,覆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传输与存储安全、审计日志、安全域划分等检验项。标准适用于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竣工验收与定期安全检测,为海量视频图像数据的安全防护能力评估提供技术依据,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配套实施。
GA/T 2155.2-202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测试规范 第2部分:产品检测
公安部2024年7月30日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GA/T 2155系列的第2部分,规定了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产品(前端采集设备、存储设备、平台软件等)的安全检测项目、检测环境、检测步骤与合格判定要求。标准适用于产品的型式试验与入网检测,从设备层面保障视频图像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与第1部分系统检验共同构成完整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测试评价体系。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各环节应遵循的安全原则与技术要求,覆盖收集、存储、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与删除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明确个人敏感信息界定、同意机制与主体权利响应,是国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基础性标准。
GB/T 34960.5-2018 信息技术服务 治理 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7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信息技术服务治理的第五部分,规定数据治理规范,明确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是国内最早系统规范数据治理的国家标准之一。为组织建立数据治理体系与开展DCMM贯标提供基础框架。
GB/T 37973-2019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1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该标准给出大数据安全管理指南,明确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制度要求,以及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共享与销毁各环节的安全措施。是大数据平台运营者落实数据安全法要求的重要指引。为大数据交易、共享与开放场景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28日经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8号发布,202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指南,明确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要素、定级流程与等级确定方法,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依据。定级结果直接决定后续建设整改与测评的等级要求。对运营者准确识别重要系统与重要数据具有基础作用。
GA/T 2380-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基本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以GB/T 22239-2019为基础,首次在等级保护框架下设立独立的数据安全专项要求,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三级,按等保一至四级差异化规定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全生命周期要求,新增"安全数据处理"大类,与GB/T 35273、GB/T 45574衔接,是企业数据安全合规的刚性依据。
GA/T 2369-2026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公安部2026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针对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应用的海量人脸、车辆、轨迹等数据,给出数据分类维度与分级方法,明确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判定规则与对应防护策略,规定分级清单管理、访问权限绑定、脱敏展示与出境管控要求,是视频图像领域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操作性指引。
GA/T 2390-202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脱敏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数据脱敏产品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覆盖静态与动态脱敏、脱敏算法可配置性、脱敏结果不可逆与一致性验证、敏感数据自动发现、脱敏效果检测评价等能力项,适用于数据脱敏产品的设计、开发、检测与选型,为企业落实个人信息去标识化与敏感数据保护提供可量化依据。
GA/T 2391-202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检测评估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数据安全检测评估系统的安全功能要求、自身安全要求和安全保障要求,覆盖数据资产自动发现、分类分级标注、数据流转测绘与违规访问检测、风险量化评估与报告输出等能力项,适用于该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检测,为企业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合规自查提供技术支撑。
GA/T 2394-202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测评要求
公安部2026年第2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发布,2026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与GA/T 2380-2026配套,规定等级保护对象数据安全测评的测评项、测评方法与结果判定规则,覆盖数据分类分级、全生命周期防护、安全计算环境与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数据安全在等保测评中单独计分并纳入整体测评结论,为测评机构开展数据安全专项测评提供统一尺度。
GA/T 1390.6-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6部分:边缘计算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边缘计算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采用边缘计算技术的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覆盖物理环境、通信网络、区域边界、计算环境等层面,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适用于运营使用单位、测评机构开展边缘计算系统安全建设与等级测评。
GA/T 1390.8-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8部分:IPv6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IPv6网络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采用IPv6技术的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针对IPv6协议特性带来的地址结构、邻居发现、过渡机制等新增风险提出防护要求,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指导IPv6网络安全建设与测评。
GA/T 1390.9-2025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第9部分:区块链安全扩展要求
由公安部2025年第1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批准发布、2026年2月1日起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在区块链场景的扩展。标准规定了区块链等级保护对象第一级到第四级安全扩展要求,适用于联盟链和私有链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针对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密码应用、节点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需与GB/T 22239-2019安全通用要求结合使用。
GB/T 48263-2026 医疗装备信息集成 基础模型
GB/T 48263—2026《医疗装备信息集成 基础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面向医疗装备信息集成场景,规定信息集成的基础模型,统一医疗装备数据的语义与结构表达,为医疗装备互联互通、数据汇聚共享及医疗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基础性技术依据。
GB/T 48269-2026 交通管理电子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
GB/T 48269—2026《交通管理电子证照 机动车行驶证》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交通管理领域机动车行驶证电子证照的数据格式、组成与技术要求,为电子证照的生成、交换与核验提供统一规范,支撑道路交通管理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地区数据互认互信。
GB/T 42411.2-2026 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2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数据模型
GB/T 42411.2—2026《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2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数据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基础教育在线课程的课程数据模型,统一课程元数据与内容组织方式,支撑教育数据互通共享与在线课程平台的规范化建设。
GB/T 42411.3-2026 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3部分:高等教育课程数据模型
GB/T 42411.3—2026《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3部分:高等教育课程数据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高等教育在线课程的课程数据模型,统一课程元数据与内容组织方式,为高校课程资源共享、教育数据治理与在线教育平台互操作提供技术依据。
GB/T 42411.5-2026 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5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数据模型
GB/T 42411.5—2026《信息技术 学习、教育和培训 在线课程体系 第5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数据模型》于2026年9月2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2027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职业教育在线课程的课程数据模型,统一课程元数据与内容组织方式,支撑职业教育教学资源跨平台共享与教育数据规范化管理。
GB/T 48265-2026 数据要素标识规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6 年第 43 号公告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202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标准规定数据要素标识规范,明确数据要素标识的编码规则、解析机制、注册管理要求及与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衔接方式,规范数据产品与数据集的唯一标识与全流程追溯,为跨主体、跨平台的数据流通提供身份基础,是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类标准。
GB/T 18391.1-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元数据注册系统的总体框架,界定元数据、元数据项、注册系统等核心概念及其关系,明确系统的组成、功能与运行机制。作为数据治理基础性标准,它为各类组织建立统一的元数据管理体系和数据目录、提升数据资产可发现性与互操作性提供框架依据,支撑数据共享与数据要素流通。
GB/T 18391.2-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2部分:分类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元数据注册系统系列标准配套使用。文件规定了元数据的分类方法,包括分类方案的构建、类目划分原则与编码规则,以及分类在元数据注册系统中的注册与维护要求。它为组织对数据元、数据资产进行规范化分类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数据检索效率,支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与数据资产目录建设。
GB/T 18391.3-2026 信息技术 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3部分:注册系统公共设施元模型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2月27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文件规定了元数据注册系统公共设施的元模型,明确了注册系统各功能组件的元数据描述方式、属性约束与关系表达,为不同注册系统之间交换注册信息、实现互操作提供统一建模依据。该标准有助于数据治理工具的规范化开发与集成,支撑跨机构、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元数据统一管理。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6年8月26日以网安秘字〔2026〕106号发布的7项国标征求意见稿之一,系GB/T 37988自2019年发布以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5日。修订将原六类数据生存周期整合为收集、传输、存储、使用与加工、提供与公开、删除六类,与数据安全法术语衔接;新增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出境、安全评估、溯源5项过程域,并新增评估方法与等级判定附录。
GB/Z 218.1-2026 人工智能 具身智能数据质量规范 第1部分:真实数据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的首项具身智能数据质量国标,归口SAC/TC28 SC42,由北京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优必选、智元、小米机器人等三十余家起草。文件针对具身智能真实采集数据,规定生产操作规范、组织管理制度与质量评价指标,覆盖完整性、一致性、多样性、真实性、易用性、实用性、可扩展性与安全性八个维度,推动具身智能数据集由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
GB/Z 231-2026 人工智能 钢铁大模型数据集技术要求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与GB/Z 224钢铁行业应用场景分类指南、GB/Z 241钢铁大模型服务能力成熟度评估配套。文件规定钢铁行业大模型训练与微调数据集的数据来源、采集规范、标注要求、质量指标与安全管理要求,覆盖工艺、质量、设备、能源等核心数据域,明确数据分级分类与合规使用边界,为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与流通提供依据。
GB/Z 237-2026 人工智能 可信赖数据集
2026年8月27日随第37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文件围绕人工智能数据集的可信赖属性,规定数据集在来源合法、质量可控、标注规范、可追溯、无偏与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与评价方法,明确数据权属、授权链条与个人信息脱敏等合规要点,为数据集提供方自证可信、需求方验收选型以及第三方评估提供统一依据,是AI数据要素合规流通的基础性标准。
YD/T 7344-2026 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提供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分类分级要求,包括分类分级的原则、方法和流程,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标识解析企业等开展工业互联网数据分类分级工作,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是《数据安全法》分类分级制度在工业场景的落地标准。
YD/T 7338-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电信网和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法及流程,适用于企业自行开展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服务,是数据安全治理要求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落地的体系建设指引。
YD/T 7294-2026 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安全内控实施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定义电信网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数据安全管理活动中各组织内部进行数据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实施指导方案,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作出具体描述,适用于企业组织内部开展数据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各项活动。
YD/T 7333-2026 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价方法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给出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能力评估的原则、实施过程以及针对各项具体安全要求进行能力评价的方法,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能力评估机构开展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能力分级评价,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者开展自评估评价时也可参考。
YD/T 7334-2026 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明确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者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遵循的客户数据安全保护原则和能力要求,包括通用安全保护要求,以及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与计算两类业务场景下的针对性要求,用于提升客户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并明确双方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边界。
YD/T 7281-2026 数据脱敏系统北向接口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22号批准发布的通信行业标准,2026年12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数据脱敏系统北向接口的技术要求,包括任务管理接口、策略管理接口和接口安全要求,适用于需要与数据脱敏集中管理平台对接的数据脱敏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测试,为脱敏能力的统一纳管、策略下发与跨系统协同提供接口规范,支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中的脱敏技术措施落地。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规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明确公共数据、数源部门等定义,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有序开放,鼓励开发利用和数据交易,保障数据主体权益与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批反馈机制,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有条件开放和开发利用,强化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由市数据局授权运营单位统一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运营渠道。平台应具备数据需求管理、分类分级、全流程溯源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授权运营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需重新申请。市数据局会同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活动。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分类分级、依法采集、依职共享、有序开放、流通融合、安全可控原则。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和开放属性进行分类。共享申请通过一网共享平台办理,数源部门按规定审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范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与目录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及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公共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可控利用。
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职责分工,实行目录化与分类分级管理,确定运营单位并建设全市统一运营平台,按照一场景一授权一申请原则开展数据产品开发,建立收益分配、数据贡献评价和运营评估机制,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合规指引
该指引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旨在引导其合法合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文件依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和数据交易等方面提供实务指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
要求车联网相关企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提出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评估、应急管理等具体要求,是车联网领域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20条)
2022年12月发布,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的流通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治理制度,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规范负面清单制定、审批和使用管理,明确省级管理部门、自贸片区和数据处理者职责,规定需求调研、重要数据识别、业务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审批报备等制定流程,实行分批分类和动态管理,明确申请、备案、合规出境、重大变更等实施程序,附数据分类分级参考规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及实施指南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建立负面清单和操作指引相结合的合规出境机制,明确市级管理部门、管委会职责分工,规定负面清单适用、使用情况报告、监督检查、促进措施、重要数据识别和法律责任,支持数据出境便利化并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规范负面清单制定、执行和管理,明确省级管理部门、片区实施机构和数据处理者职责分工,规定需求调研、重要数据识别、业务场景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审批报备等制定流程,明确申请备案、有效期三年、变更延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关系国家安全等核心数据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 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建立负面清单和操作指引相结合的合规出境机制,明确省级管理部门和片区管委会职责,规定需求调研、重要数据识别、业务场景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审批报备等制定流程,明确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报备要求、监督检查、促进措施和法律责任。
数据跨境合规流通体系建设指南
为中国企业数据跨境合规流通提供体系建设指南,明确数据跨境合规流通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技术工具和应急管理四大支柱。涵盖数据分类分级、出境路径选择(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自评估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和持续监控改进等环节的体系建设指引,帮助出海企业构建系统化的数据跨境合规管理能力。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2日由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1日,系对现行办法的修订。修订草案共八章,涵盖总则、开发建设、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应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明确县级以上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职责,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及授权运营管理,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并将共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2026年9月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合作方落实安全保护、定期审计,禁止超范围使用、泄露、二次转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卫生健康网络安全协调指挥平台,实现项目报备、数据出境、应急上报等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对未经审批报备或违规开展合作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8月20日印发、9月10日公布,共八章三十二条,同时废止2020年印发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为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自治区政务数据平台作为跨层级共享总枢纽,规范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共享申请受理与审核时限,明确数据安全责任、监督考核与经费保障,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
昆明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5年12月10日印发、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29条。办法确立“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公共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双层责任体系,明确市级平台对接省级并纳入统一管理、县级不再新建;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并首次在地方层面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授权运营机制与收益分配安排。
海南自贸港商业航天遥感卫星数据出境合规申报指引(试行)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2026年9月24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跨境应用推介会上发布。指引对商业航天遥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可以出境与不可出境的数据范围,并梳理申报全流程、申报材料清单与申报平台入口,通过建立“一站式”合规申报通道,解决企业“不知道怎么报、找谁报、要多久”的痛点,为卫星遥感数据共享与跨境流通提供合规指引。
江苏省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3日由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0月23日。办法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明确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网络数据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实施网络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重要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支持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创新与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及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9月22日印发《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确立“一数一源、应汇尽汇、统一平台、安全可控”原则,要求全量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按“应共享尽共享、应开放尽开放、应授权运营尽授权运营”明确属性。共享分无条件、有条件、暂不共享三类,申请遵循“最小够用”。专章规定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测预警与接口异常熔断机制。
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2026年2月3日联合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工信部联网安〔2026〕27号),系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转正。指引明确数据出境三种管理方式: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出境认证,并提出九类豁免情形,含安全漏洞、安全事件与OTA源代码。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等五类场景细化重要数据判定规则,并从技术防护、日志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保护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5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2026年1月4日对外公布。意见以促进交通运输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部署15项任务,提出到2030年行业高质量数据资源体系全面建成。明确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行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推动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
其他
信息安全技术 重要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明确重要数据的识别、分类、处理和安全保护要求。规定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在识别重要数据的基础上,对重要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实施重点保护,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关乎数据安全法的落地执行。
深圳市地方标准 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
深圳市地方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合规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框架、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涵盖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等方面的合规评估要点,适用于深圳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合规性审查。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应急响应指南(征求意见稿)
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安全应急响应指南。明确AI安全事件的分类分级、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流程、技术处置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帮助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的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 学术科技服务平台数据安全要求
针对学术科技服务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需求,明确数据安全责任、数据分类分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科研数据安全共享与开放、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具体要求,适用于高校及科研机构运营的学术科技服务平台。
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
规定政务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覆盖政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销毁全生命周期。明确政务数据分类分级、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脱敏和出境管理等专门要求,适用于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
湖北省数据条例
2025年7月31日通过,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利用、产业发展、安全及相关保障措施,明确数据、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等定义,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建立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分级,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促进数字湖北建设。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规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活动,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建立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和安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分类分级和共享开放管理,建立全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实行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
规范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定义,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共享开放,促进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合理利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安全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统筹推进,推进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培育数据市场和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延安市政务数据条例(草案)
2026年9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延安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草案三次审议稿,后续将按程序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该条例是延安市“小切口、小快灵”立法项目,聚焦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发利用、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为数字政务建设提质增效提供法治保障;具体施行日期待省级批准公布后确定。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通过的《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围绕公共数据汇聚共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规定,是山东数据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已被 2026 年 9 月 23 日通过的《山东省数据条例》(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取代,现仅作立法沿革参考。
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9月11日通过,2027年1月1日施行,共九章六十六条。条例新增“应用服务”“安全保障”专章,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完善分类分级保护,将合规要求嵌入数据全生命周期;建立自动驾驶地图等快速审核机制,对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实行备案管理;推进时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体系,鼓励非涉密数据依法参与市场交易。
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6年5月21日将《山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月21日截止。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条,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拟取代2021年《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内容涵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与收费原则、数据持有使用经营三权分置与产权登记、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红线、敏感个人数据单独同意、重要数据分类分级与风险评估及数据出境便利化。
重庆市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全国首部数据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2026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五条。确立“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责任制,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级实行目录管理与差异化保护;明确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重要数据委托处理相关日志不少于三年,重要数据处理者须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并要求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服务主体依法处理数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