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 发布:2026-09-04 | 生效:2026-09-04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摘要】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2026年9月4日印发(沪松数〔2026〕34号),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依据《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明确区数据局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与监督管理,规范布局方案编制、规划衔接、配套共建共享与安全保护,要求配套信息基础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文件

沪松数 〔 20 26 〕 34 号

关于印发《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 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

20 26 年 9 月 4 日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夯实城市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

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

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松江城市发展核心

竞争力。按照 “ 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

安全可靠 ” 的原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

依据《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 75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 , 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 、

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的

设备、线路以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 、 建设 、

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

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数据局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 区公安分局、

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

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镇、经开区配合协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

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第七条( 布局方案编制)

区数据局以区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市信息基

础设施发展行动方案为依据,制定本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

方案 。

第八条(规划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

和相关标准,配套设置机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并保障用

电等需求。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 在土地出让阶段和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应向区数据局征询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意见。 信息基础设施有关

内容应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合同的组成

部分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落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

有关要求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标准和要求,对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验收。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

第九条(通信基站建设要求)

坚持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 微基站、 室外分布系统和室

内分布系统)集约化建设,在技术可行、安全可控的情况下,

应当优先共享利用已经建成的信息基础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鼓励利用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

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

设。

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建筑

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

公共活动中心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

观化、隐藏化。

第十条(站址资源开放)

需要在下列场所设置信息通信机房和基础通信管线、公众

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事

先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开放其建筑物以及附属设

施等资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二)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道路、铁路、桥梁、隧

道、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

(三 )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 、 展馆 、 旅游景区 、 园林 、

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四) 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建筑 。

第十一条(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要求)

对信息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信

息通信管线需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信息通

信管线,应当按照共建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

信息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在本区新城、中心街镇的城市道

路以及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信息通信管线全部采用地下通

行,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对已建的信息通信架空线,有计划分

区域逐步入地。

第十二条(通信配套设施要求)

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包含固定通信与移动通信的综合通

信配套设施),应与建筑物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 ,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不得由第三方

投资建设及运营,建成后的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各基础电信运

营企业网络资源接入需求。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

管理人,应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

不得签订排他性质协议, 不得收取除房屋租金、电费等规定费

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 “ 平等接入、用户选择、共建共

享 、 合理补偿 ” 原则 , 不得与建筑物产权人 、 其委托的管理人 、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排他性的通信配套工程协议,不得阻碍其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

施。

第十三条(数据中心)

围绕智能先进计算,进一步促进松江区数据中心合理布局

和统筹建设 , 推动算力产业化 、 高端化 、 规模化 、 节能化运营 。

倡导功能单一,以存储为主的数据中心提档升级为围绕智能先

进计算核心的 “ 新一代 ” 智算中心。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算力调

度,提升数据中心整体利用率。

第十四条(空间信息)

推动卫星互联网应用示范,加快 “ 千帆星座 ” 组网进度 ,

赋能多领域及 “ 一带一路 ” 市场,融合 5G/6G 实现空天地一体

化组网。支持开展太空算力技术前瞻性研究,有序推动太空算

力产业发展 。

第十五条(信息通信管线建设项目建设流程)

( 一)区数据局统筹推进信息通信管线 (地下管线、架空

线)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

的,应经区数据局共建共享征询。

( 二) 各信息通信管线需求单位按需向区数据局提交信息

通信管线建设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路段规格、孔径 、 管孔示意

图及申请理由等,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

( 三)区数据局依据信息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按照集约化

建设的原则,统筹考虑多方需求(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

方面对信息通信管线的需求),编制信息通信管线共建意见征

询单,向各信息通信管线需求单位征询共建需求,逾期未反馈

的视为没有共建需求。

( 四)区数据局根据建设需求 ,编制区信息通信管线建设

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批复意

见 , 并统筹安排建设牵头单位 。

( 五) 建设牵头单位持批复意见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级

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涉及道

路、绿地、河道等情况应分别到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

水务局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

网络安全,维护信息通信用户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 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经开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做

好施工协调保障工作。 竣工验收后,向区建设管理委 、区数据

局做好地下信息通信管线的备案,并告知属地街镇、经开区。

信息通信管线跟测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验收不合格

不得投入使用。

( 六) 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及时拆

除废弃的光缆及配套设施。

( 七)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对于小于 200 米的接

入层信息通信管线,视情简化流程,请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镇、

经开区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通信基站含室外宏基站建设流程)

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外,通信基站建设

采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形式发布。

( 一)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按需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 二)区数据局统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意见,依据本

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在充分考虑建设可行性的前提

下,编制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明确集

约建设要求和建设位置、塔型、高度等内容。征询区级相关主

管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街镇、经开区意见后,形成年度公

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布。对已发布

的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随

意更改或者取消需求。

( 三) 根据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基站建设单

位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 、 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竣工验收后,向区数据局 、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经开区做好

备案。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四) 建设计划实施期为 2 年,逾期未能实施的计划 ,应

提交书面情况报告至区数据局 ,如有新需求,应重新编报建设

需求。

( 五) 通信基站运维单位应做好巡检维护,确保通信铁塔

及通信设备等安全可靠、线路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通信基站、信息通信管线监管)

强化通信基站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使用通信

基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对

通信基站进行唯一性标识,注明基本信息、使用状态、联系电

话等 ; 并运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手段 , 落实通信基站的档案管理 ,

做到 “ 一站一档 ” 。

信息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建共享需求征询,同路由管道

3 年内原则上不可重复建设。涉及市级或区级重大项目时,按

一事一议程序审议。

第十八条(通信配套监管)

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

竞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区数据局将报请市通信管理

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保护)

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要积极配合推进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落地 , 加大合法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

或迁移合法的信息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道路改建、违章

整治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 , 要事先告知设施权属单位 ,

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附则)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数据局负责 , 本办法自 202 6 年 9

月 4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办公室 20 26 年 9 月 4 日印发


李兰兰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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