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文件
沪松数 〔 20 26 〕 34 号
关于印发《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 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
20 26 年 9 月 4 日
松江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夯实城市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
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
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松江城市发展核心
竞争力。按照 “ 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
安全可靠 ” 的原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
依据《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 75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 , 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 、
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的
设备、线路以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 、 建设 、
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
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数据局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 区公安分局、
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
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管局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镇、经开区配合协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
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第七条( 布局方案编制)
区数据局以区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市信息基
础设施发展行动方案为依据,制定本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
方案 。
第八条(规划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
和相关标准,配套设置机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并保障用
电等需求。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 在土地出让阶段和设计文件审查阶段,
应向区数据局征询信息基础设施相关意见。 信息基础设施有关
内容应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合同的组成
部分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落实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
有关要求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标准和要求,对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验收。
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
第九条(通信基站建设要求)
坚持通信基站(室外宏基站、 微基站、 室外分布系统和室
内分布系统)集约化建设,在技术可行、安全可控的情况下,
应当优先共享利用已经建成的信息基础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鼓励利用道路综合杆、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
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新形态通信基站,实现资源共享、融合建
设。
建站应优先依托建筑物设置,在无建筑物可以依托或建筑
物无法依托的情况下,可以落地塔方式设置。城市骨干路网、
公共活动中心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内设置通信基站的,应注重景
观化、隐藏化。
第十条(站址资源开放)
需要在下列场所设置信息通信机房和基础通信管线、公众
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事
先书面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开放其建筑物以及附属设
施等资源,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二)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道路、铁路、桥梁、隧
道、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
(三 )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 、 展馆 、 旅游景区 、 园林 、
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四) 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建筑 。
第十一条(信息通信管线建设要求)
对信息通信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信
息通信管线需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信息通
信管线,应当按照共建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
信息通信管线实行互联互通。在本区新城、中心街镇的城市道
路以及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信息通信管线全部采用地下通
行,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对已建的信息通信架空线,有计划分
区域逐步入地。
第十二条(通信配套设施要求)
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包含固定通信与移动通信的综合通
信配套设施),应与建筑物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 ,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不得由第三方
投资建设及运营,建成后的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各基础电信运
营企业网络资源接入需求。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
管理人,应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
不得签订排他性质协议, 不得收取除房屋租金、电费等规定费
用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 “ 平等接入、用户选择、共建共
享 、 合理补偿 ” 原则 , 不得与建筑物产权人 、 其委托的管理人 、
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排他性的通信配套工程协议,不得阻碍其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
施。
第十三条(数据中心)
围绕智能先进计算,进一步促进松江区数据中心合理布局
和统筹建设 , 推动算力产业化 、 高端化 、 规模化 、 节能化运营 。
倡导功能单一,以存储为主的数据中心提档升级为围绕智能先
进计算核心的 “ 新一代 ” 智算中心。鼓励数据中心参与算力调
度,提升数据中心整体利用率。
第十四条(空间信息)
推动卫星互联网应用示范,加快 “ 千帆星座 ” 组网进度 ,
赋能多领域及 “ 一带一路 ” 市场,融合 5G/6G 实现空天地一体
化组网。支持开展太空算力技术前瞻性研究,有序推动太空算
力产业发展 。
第十五条(信息通信管线建设项目建设流程)
( 一)区数据局统筹推进信息通信管线 (地下管线、架空
线)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确需新建
的,应经区数据局共建共享征询。
( 二) 各信息通信管线需求单位按需向区数据局提交信息
通信管线建设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路段规格、孔径 、 管孔示意
图及申请理由等,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
( 三)区数据局依据信息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按照集约化
建设的原则,统筹考虑多方需求(各网络运营单位和社会其他
方面对信息通信管线的需求),编制信息通信管线共建意见征
询单,向各信息通信管线需求单位征询共建需求,逾期未反馈
的视为没有共建需求。
( 四)区数据局根据建设需求 ,编制区信息通信管线建设
计划征求意见稿,征询区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批复意
见 , 并统筹安排建设牵头单位 。
( 五) 建设牵头单位持批复意见及其他审批材料,向区级
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涉及道
路、绿地、河道等情况应分别到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
水务局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
网络安全,维护信息通信用户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 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经开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做
好施工协调保障工作。 竣工验收后,向区建设管理委 、区数据
局做好地下信息通信管线的备案,并告知属地街镇、经开区。
信息通信管线跟测数据按要求提交区规划资源局。验收不合格
不得投入使用。
( 六) 各信息通信管线权属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及时拆
除废弃的光缆及配套设施。
( 七)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对于小于 200 米的接
入层信息通信管线,视情简化流程,请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镇、
经开区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通信基站含室外宏基站建设流程)
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外,通信基站建设
采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形式发布。
( 一)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按需提交通信基站建设需求。
( 二)区数据局统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意见,依据本
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在充分考虑建设可行性的前提
下,编制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征求意见稿,明确集
约建设要求和建设位置、塔型、高度等内容。征询区级相关主
管部门及通信基站选址所在街镇、经开区意见后,形成年度公
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布。对已发布
的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随
意更改或者取消需求。
( 三) 根据年度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计划,基站建设单
位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涉及街镇 、 经开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竣工验收后,向区数据局 、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经开区做好
备案。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四) 建设计划实施期为 2 年,逾期未能实施的计划 ,应
提交书面情况报告至区数据局 ,如有新需求,应重新编报建设
需求。
( 五) 通信基站运维单位应做好巡检维护,确保通信铁塔
及通信设备等安全可靠、线路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通信基站、信息通信管线监管)
强化通信基站权属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设置、使用通信
基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对
通信基站进行唯一性标识,注明基本信息、使用状态、联系电
话等 ; 并运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手段 , 落实通信基站的档案管理 ,
做到 “ 一站一档 ” 。
信息通信管线建设需通过共建共享需求征询,同路由管道
3 年内原则上不可重复建设。涉及市级或区级重大项目时,按
一事一议程序审议。
第十八条(通信配套监管)
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存在排他经营、限制
竞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 区数据局将报请市通信管理
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保护)
各职能部门、街镇、经开区要积极配合推进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落地 , 加大合法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不得擅自改动
或迁移合法的信息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道路改建、违章
整治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 , 要事先告知设施权属单位 ,
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附则)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数据局负责 , 本办法自 202 6 年 9
月 4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办公室 20 26 年 9 月 4 日印发
李兰兰
李兰兰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数据合规中心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拥有2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现专注于企业合规和数字治理设计,是国内最早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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