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关于如何开展与使用〈DFS 网络安全法规〉所要求风险评估的指南》(行业函件 IL20260910,2026年9月10日)
简称:NYDFS Industry Letter - Guidance on How to Conduct and Use Risk Assessments Required by the DFS Cybersecurity Regulation (IL20260910)
法规简介
纽约州金融服务局(DFS)于2026年9月10日发布行业函件,就受监管实体如何设计、开展与使用《DFS 网络安全法规》(23 NYCRR Part 500)第500.9条所要求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给出指引。函件明确“不创设新义务”,但列出监管检查、调查与访谈中发现的五类常见缺陷:资产范围与可见性不完整;方法薄弱或不一致(未区分固有风险与剩余风险);未考虑不断演变和相互关联的风险;治理与风险处置不足;以及风险评估未真正驱动网络安全计划。DFS 要求每一项已识别风险均可追溯至具体控制措施或补偿措施,并记录风险接受的理由与剩余风险,建议建立风险登记册。评估范围须覆盖新兴风险(明确列举人工智能的采用)以及第三方与供应链风险、网络相互依赖与集中度风险、单点故障。函件特别把“网络安全技术的重大发展(例如前沿AI模型)”与重大系统迁移、并购、重大外包并列,作为构成网络风险“重大变化”、须触发风险评估更新的情形,并援引其2026年5月21日《与前沿AI模型相关的高度网络安全风险》函件。该函件以 HTML 形式发布,无官方 PDF 版本。
【文件信息】
标题:Guidance on How to Conduct and Use Risk Assessments Required by the DFS Cybersecurity Regulation
类型:Industry Letter(行业函件)
发布机关:纽约州金融服务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DFS)
发布日期:2026年9月10日
收件对象:所有受 DFS 监管的实体(All entities regulated by DFS)
法规依据:纽约州《网络安全法规》(Cybersecurity Regulation,23 NYCRR Part 500)
性质说明:函件载明“本指南不创设新义务”(This Guidance does not create new obligations),旨在澄清既有要求并说明 DFS 认为有效的做法。
官方链接:https://www.dfs.ny.gov/industry_guidance/industry_letters/il20260910-cyber-risk-assessment
【一、所解释的条款】
Part 500 要求受监管实体的网络安全计划“基于”其风险评估,但条例本身未描述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在第二次修正立法(Second Amendment rulemaking)中,DFS 曾删除要求风险评估考虑实体具体情形的拟议条文。本函件涉及的条款包括:
- 第500.1条(定义:Covered Entity、Information Systems、NPI、CISO、Risk Assessment、Class A Company、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enior Officer、Senior Governing Body 等);
- 第500.2条(网络安全计划须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旨在保护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
- 第500.4(b)(3)条(CISO 须向高级治理机构报告重大网络安全风险);
- 第500.4(d)条(高级治理机构对网络安全计划的监督,含确认已分配充足资源);
- 第500.9(a)条(风险评估须“足以指导”计划设计;至少每年审查更新,并在业务或技术发生重大变化时更新);
- 第500.9(b)条(风险评估书面政策与程序的三项必备内容);
- 第500.13(a)条(须维护准确、最新的资产清单)。
【二、五类常见缺陷(DFS 在检查、调查与访谈中发现)】
1. 资产范围与可见性不完整:资产清单过时或不完整;未识别非公开信息(NPI)的存放位置与流转路径;遗漏关键业务流程、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云环境或其他外部依赖。
2. 方法薄弱或不一致:未能一致地识别、分析、排序与记录风险;未评估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未区分固有风险(inherent risk)与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
3. 未考虑不断演变和相互关联的风险:包括新兴技术、威胁态势变化、相互依赖性、集中度风险,以及可能重大影响运营的单点故障。
4. 治理与风险处置不足:未指定责任人;未记录风险应对决策;未把风险评估结果纳入企业治理;或在业务、技术、威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更新评估。
5. 未纳入或未指导网络安全计划:导致政策、控制措施与资源决策无法证明是基于实体已识别的网络风险。
与之相对,DFS 认为稳健的计划采用动态、数据驱动的风险评估,纳入企业治理,基于既定且可重复的方法,范围界定适当,记录完善并定期审查。
【三、人工智能/前沿AI模型的定位(本函件最值得关注之处)】
(1)在“范围与覆盖”部分,函件把“人工智能的采用或使用”列为风险评估应当考虑的新兴风险示例,与量子计算进展、软件供应链攻击、勒索软件技术演变、地缘政治冲突引发的国家级网络活动并列。
(2)在“整合与更新”部分,函件明确指出:重大系统迁移、并购、重大外包安排,或网络安全技术的重大发展(例如前沿AI模型),威胁行为者能力的变化,或新兴技术的采用,均可能构成实体网络风险的“重大变化”,从而触发风险评估的更新义务。原文表述为:significant developments in cybersecurity technologies (e.g., frontier AI models)。脚注援引 DFS 另一份函件《与前沿AI模型相关的高度网络安全风险》(2026年5月21日)。
(3)结合 Part 500 第500.17(b)条由首席执行官与 CISO 出具的年度认证要求,在未将AI风险纳入风险评估、第三方管理与培训体系的情况下签署认证,将构成难以抗辩的合规风险。
【四、对受监管实体的五项期望】
1. 治理与监督:维持书面政策与程序,并至少每年经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治理机构批准;酌情指定 CISO 或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风险评估流程;鼓励业务、运营、合规、法律等部门跨职能参与;确保结果传达至高级管理层及(适当时)高级治理机构。
2. 明确且可重复的方法:采用清晰、可重复的方法识别、分析与排序风险;纳入威胁情报、事件趋势分析、漏洞扫描、渗透测试、审计发现等输入;定义可能性与影响的合理估计并采用一致评级标准,使结果可衡量、可跨期比较;同时评估外部与内部威胁,漏洞识别不限于技术弱点,还包括管理控制缺陷、自然灾害、人为因素与第三方依赖。DFS 不强制特定方法论,但许多实体对标 NIST CSF 2.0、Cyber Risk Institute Profile v2.2、ISO 27005:2022 等框架,并须针对自身业务模式调整;第三方风险管理、IT 运营、业务连续性与灾难恢复之间应采用协调一致的风险标准。
3. 范围与覆盖:与实体规模、复杂性、业务活动和技术环境相称并定期审查;覆盖全部资产(硬件、软件、基础设施、人力资本、流程、NPI 等数据),以准确最新的资产清单为基础输入;覆盖新兴风险(AI、量子计算、供应链攻击、勒索软件、地缘政治等);覆盖第三方与供应链风险(云服务商、托管安全服务商、软件供应商、支付处理商、关联方);覆盖网络相互依赖与集中度风险,识别单点故障并评估连锁影响。
4. 文档与可追溯性:保存足以证明风险如何被识别、评估与处置的文档,包括方法、所依据数据与结论理由;将每一项已识别风险关联到具体控制或补偿措施,并记录风险接受及其理由与剩余风险考量;风险须在评估、排序、缓解、转移或接受之前被清晰识别与记录;维护风险登记册或类似跟踪机制,记录评估结果、监控整改并跟踪剩余风险变化。
5. 整合与更新:风险评估须融入更广泛的网络安全计划而非独立活动,其结果须用于指导政策、程序、控制措施与测试计划的设计与更新;须“按合理需要”审查更新,至少每年一次,并在业务或技术变化导致网络风险重大变化时更新;鼓励建立持续或定期刷新的评估流程以提升适应性与韧性。
【五、版本信息】
本函件以 HTML 形式发布,页面内并无本函件自身的 PDF 下载链接(页内出现的 PDF 链接为 NIST SP 800-221 等外部参考文献)。因此本记录 pdf_url 填官方函件页地址,localurl 留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