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第02/2026号指南——匿名化》(Guidelines 02/2026 on Anonymisation,第1.0版,2026年7月7日通过)
简称:EDPB 第02/2026号指南(匿名化)
法规简介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2026年7月7日全体会议通过《第02/2026号指南——匿名化》,共34页,首次系统厘清GDPR项下「匿名数据」的判断标准并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框架。指南确立匿名性须「从各相关主体的视角分别评估」的核心立场,提出判断匿名化的三项技术标准——不可隔离记录(No Record Isolation)、不可关联(No Linkage)、不可推断(No Inference),并给出「情境化方法」与「简化方法」两条适用路径。指南自2026年7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0月30日。
【文件性质】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第02/2026号指南——匿名化》(Guidelines 02/2026 on Anonymisation),第1.0版,2026年7月7日通过,共34页;自2026年7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0月30日(中欧时间23:59)。依GDPR第70(1)(e)条作出。
【制定目的】澄清「匿名数据」的概念,并提供判断数据是否已成功匿名化的实务框架,从而在可行且相称的情形下确保数据被安全地匿名化,既支持数据的自由与有效利用,又保护自然人的权利。
【核心法律立场:匿名性须逐主体评估】依GDPR,若数据不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即为匿名数据。是否满足该条件可能因主体而异。因此,匿名性应「从各相关主体的视角」评估——典型情形是数据拟对其保持匿名的任何一方。此即指南「相对可识别性」立场的落脚点:同一数据集对甲主体可能是个人信息,对乙主体则可能构成匿名数据。
【信息「相关」于自然人的三种连接方式】信息可因其内容、目的或效果而与自然人相关联。此种关联的存在不必显而易见,且可能需要经过一定处理才能确立。
【「已识别或可识别」的判断】若在特定情境下,可借助「合理可能被使用的手段」将某自然人从他人中区分出来,并以使其被区别对待的方式加以处理,则该自然人属于「已识别或可识别」。「手段」应作广义解释,可包括仅通过第三方才能获得的手段。某手段是否属「合理可能被使用」,取决于相关主体的视角,并应结合全部客观因素评估。
【评估框架的两条路径】该分析被纳入匿名性评估框架,框架可以两种方式适用:(一)**情境化方法**(contextual approach)——考虑可能识别数据主体者之间能力差异;(二)**简化方法**(simplified approach)——不考虑此种差异。情境化方法完整反映匿名化法律标准的细微之处,允许控制者依各相关主体各自的能力判断数据对其是否匿名;简化方法可能超出法律标准,使实施匿名化的控制者把实际上对某些相关主体已属匿名的数据当作非匿名数据处理,但它为选择采用的控制者提供了更便捷的选项与更高的确信度,且可与情境化方法结合以精细化结论。
【三项技术标准(判断是否匿名的核心工具)】① **不可隔离记录**(No Record Isolation);② **不可关联**(No Linkage);③ **不可推断**(No Inference)。该三项标准用于评估各种可能的(再)识别技术的有效性。一般而言,记录级数据若维度高、分辨率高,(再)识别更易成功,但其他因素同样重要。技术的评估应聚焦其产生准确结果的能力,尤其是其是否给出足够精确可靠、足以使数据主体被区分并受到区别对待的答案。
【结论规则】在情境化方法或简化方法任一路径下,若三项标准全部通过,该数据即可安全地被视为匿名数据。若任一标准未通过,应作进一步分析以确定数据是否仍可被视为匿名。特别应检验:是否存在孤立的记录,可能与已关联数据结合后足以「挑出」特定个人。
【指南结构】第1章导论;第2章法律分析(第2.2节识别适用视角、第2.3节信息是否「相关」于自然人、第2.4节自然人是否「已识别或可识别」〔含标识符与其他属性、合理可能被使用的手段〕、第2.5节其他考量〔含混合数据集的匿名数据与个人数据、GDPR合规与匿名化过程〕);第3章匿名化的技术分析(第3.2节评估路径、第3.3节简单情形与数据映射、第3.4节三项标准、第3.5节标准适用〔含再识别技术有效性评估、情境化方法下的判断、结果汇总〕);第4章术语表;附件1为匿名化技术分析流程图。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实务含义】①「匿名化」不再是数据出境与跨境训练语料处理的天然「免检通道」——指南要求逐主体、逐情境地证明匿名性,且明确「可能仅通过第三方才能获得的手段」也须纳入考量,这对依赖第三方数据服务商、境外云与模型托管方进行匿名化的企业构成实质举证负担;②三项标准可作为内部匿名化技术方案的自查清单(不可隔离记录/不可关联/不可推断);③简化方法虽更便捷但可能过度保守,对拟主张「数据已匿名、不受GDPR约束」的企业而言,情境化方法是更贴合法律标准的论证路径,但需要留存能力差异评估的书面记录。需注意本指南仍为征求意见稿,最终版本可能调整。
【制定目的】澄清「匿名数据」的概念,并提供判断数据是否已成功匿名化的实务框架,从而在可行且相称的情形下确保数据被安全地匿名化,既支持数据的自由与有效利用,又保护自然人的权利。
【核心法律立场:匿名性须逐主体评估】依GDPR,若数据不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即为匿名数据。是否满足该条件可能因主体而异。因此,匿名性应「从各相关主体的视角」评估——典型情形是数据拟对其保持匿名的任何一方。此即指南「相对可识别性」立场的落脚点:同一数据集对甲主体可能是个人信息,对乙主体则可能构成匿名数据。
【信息「相关」于自然人的三种连接方式】信息可因其内容、目的或效果而与自然人相关联。此种关联的存在不必显而易见,且可能需要经过一定处理才能确立。
【「已识别或可识别」的判断】若在特定情境下,可借助「合理可能被使用的手段」将某自然人从他人中区分出来,并以使其被区别对待的方式加以处理,则该自然人属于「已识别或可识别」。「手段」应作广义解释,可包括仅通过第三方才能获得的手段。某手段是否属「合理可能被使用」,取决于相关主体的视角,并应结合全部客观因素评估。
【评估框架的两条路径】该分析被纳入匿名性评估框架,框架可以两种方式适用:(一)**情境化方法**(contextual approach)——考虑可能识别数据主体者之间能力差异;(二)**简化方法**(simplified approach)——不考虑此种差异。情境化方法完整反映匿名化法律标准的细微之处,允许控制者依各相关主体各自的能力判断数据对其是否匿名;简化方法可能超出法律标准,使实施匿名化的控制者把实际上对某些相关主体已属匿名的数据当作非匿名数据处理,但它为选择采用的控制者提供了更便捷的选项与更高的确信度,且可与情境化方法结合以精细化结论。
【三项技术标准(判断是否匿名的核心工具)】① **不可隔离记录**(No Record Isolation);② **不可关联**(No Linkage);③ **不可推断**(No Inference)。该三项标准用于评估各种可能的(再)识别技术的有效性。一般而言,记录级数据若维度高、分辨率高,(再)识别更易成功,但其他因素同样重要。技术的评估应聚焦其产生准确结果的能力,尤其是其是否给出足够精确可靠、足以使数据主体被区分并受到区别对待的答案。
【结论规则】在情境化方法或简化方法任一路径下,若三项标准全部通过,该数据即可安全地被视为匿名数据。若任一标准未通过,应作进一步分析以确定数据是否仍可被视为匿名。特别应检验:是否存在孤立的记录,可能与已关联数据结合后足以「挑出」特定个人。
【指南结构】第1章导论;第2章法律分析(第2.2节识别适用视角、第2.3节信息是否「相关」于自然人、第2.4节自然人是否「已识别或可识别」〔含标识符与其他属性、合理可能被使用的手段〕、第2.5节其他考量〔含混合数据集的匿名数据与个人数据、GDPR合规与匿名化过程〕);第3章匿名化的技术分析(第3.2节评估路径、第3.3节简单情形与数据映射、第3.4节三项标准、第3.5节标准适用〔含再识别技术有效性评估、情境化方法下的判断、结果汇总〕);第4章术语表;附件1为匿名化技术分析流程图。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实务含义】①「匿名化」不再是数据出境与跨境训练语料处理的天然「免检通道」——指南要求逐主体、逐情境地证明匿名性,且明确「可能仅通过第三方才能获得的手段」也须纳入考量,这对依赖第三方数据服务商、境外云与模型托管方进行匿名化的企业构成实质举证负担;②三项标准可作为内部匿名化技术方案的自查清单(不可隔离记录/不可关联/不可推断);③简化方法虽更便捷但可能过度保守,对拟主张「数据已匿名、不受GDPR约束」的企业而言,情境化方法是更贴合法律标准的论证路径,但需要留存能力差异评估的书面记录。需注意本指南仍为征求意见稿,最终版本可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