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第04/2026号指南——关于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项下与其他纠正措施的关系中行使行政罚款权》(Guidelines 04/2026,2026年9月17日通过)

简称:EDPB 第04/2026号指南(行政罚款适用方法论)

法规信息
  • 国家/地区:欧盟
  • 发布单位: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EDPB)
  • 发布日期:2026-09-17
  • 法规类别:指南
  • 法规文号:Guidelines 04/2026(Vers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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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于2026年9月17日在全体会议上通过《第04/2026号指南》,统一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是否应当处以行政罚款」的判断方法论,共39页。指南提出五步法:前三步审查法律前提(该违法行为可否被罚款、被调查方是否可被罚款、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后两步判断是否应当罚款——依GDPR第83(2)(a)–(k)条考量加重与减轻因素以判断违法是否「轻微」,若轻微通常不予罚款而可予申诫;若不属轻微则存在处以罚款的强推定;最后评估罚款是否有效、相称且具有劝阻力。该指南与既有的「罚款金额计算方法指南」互补,现已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1月13日。

【文件性质】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第04/2026号指南——关于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项下与其他纠正措施的关系中行使行政罚款权》(Guidelines 04/2026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ower to impose administrative fines in relation to other corrective powers under the GDPR),第1.0版,2026年9月17日通过,共39页;文本自2026年9月2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1月13日。

【制定目的】统一「是否应当处以行政罚款」的判断方法论,解决GDPR第58(2)条项下各类纠正措施(警告、申诫、命令、限制包括禁止处理与撤销认证,以及行政罚款)之间的选择问题。监管机构须适当考虑各项纠正权能的目的(可能相异亦可能重合),以确定何种措施对纠正所发现的缺陷是适当、必要且相称的,并充分执行GDPR。

【与既有指南的关系】本指南(下称「适用指南」)与EDPB此前通过的「计算方法指南」互补:前者解决「是否罚款」,后者解决「罚多少」。

【五步法总览】第一步至第三步处理处以行政罚款的法律前提;第四步与第五步处理是否应当处以行政罚款(即与GDPR项下其他纠正措施之间的关系)。

【第一步:该违法行为可否导致行政罚款】并非所有GDPR违法行为都可被处以行政罚款,监管机构须在GDPR本身或国内法中找到直接依据。

【第二步:被调查方是否可因该违法行为被罚款】谁承担责任(控制者抑或处理者)取决于谁受被违反条款的约束。

【第三步: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可归责的违法行为是处以行政罚款的条件。

【第四步:GDPR第83(2)条因素是否表明违法「轻微」】须考量GDPR第83(2)(a)–(k)条全部因素。依GDPR序言第148条,属轻微违法时,可予申诫而非罚款。因此第四步要求监管机构认定第83(2)条项下的加重与减轻因素是否表明该违法属轻微:若是,作为一般规则不予行政罚款;反之,若不属轻微,则存在处以行政罚款的强推定。

【第五步:处以行政罚款是否有效、相称且具有劝阻力】在第四步基础上作最终比例性评估,并细分为「认定轻微—不应罚款」与「非轻微—应罚款」两种处理路径。

【配套内容】指南正文含第83(2)(a)条(违法的性质、严重性与持续时间)、(b)条(故意或过失性质)、(c)条等逐项分析,并在第5.2.13节给出「轻微违法的实务示例」,便于监管机构与合规主体对照适用。

【实务意义】这是EDPB首次以指南形式统一「是否罚款」这一前置判断,意味着各成员国DPA在决定「申诫还是罚款」时的自由裁量将受到五步法的结构化约束。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指南明确了GDPR序言第148条「轻微违法可申诫」的实体标准,为在欧盟执法程序中主张「非罚款替代措施」提供了可援引的论证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