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订法〉政令・委员会规则整备的基本思路①(促进适当的数据利用、与风险相适应的规制①)》(令和8年9月16日第369回委员会决定)
简称:日本PPC令和8年修订法 政令·规则整备基本思路①——数据利用与儿童/人脸特征数据(2026.9.16)
法规简介
2026年9月16日,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在第369次委员会议上,就令和8年法律第56号《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订法》**首批政令・委员会规则的整备基本思路**作出讨论并决定,主题为"①促进适当的数据利用"与"②与风险相适应的规制"两大板块的第一轮。这是继9月9日第368次会议确定"今后推进方式"后的**首份实质性规则草案**,直接对应修订法四大分类中的前两类。 一、本轮检讨的三个项目。1-①**"从取得的状况看本人的意思并不违反、因而不损害本人权利利益显而易见的处理"**(涉及目的外利用、要配虑个人信息取得、向第三方提供);2-①**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制**(以**16岁未满**为年龄基准);2-②**人脸特征数据等(特定生体个人信息)规制**。PPC明确:其他项目及指南等将在今后各次会议中依次检讨。 二、1-①:本人同意例外的边界。修订法第18条第3项第7号、第20条第2项第7号、第27条第1项第8号允许在"本人具有同意的意思、或处于应当同意的立场,且不会对本人造成意想不到的权利利益侵害显而易见时"豁免同意。法律直接将"为履行与本人之间合同所必需且显而易见"列为典型情形;本次讨论的是**在委员会规则中,还能追加规定哪些情形**。PPC提出两个候选方向:①**经营者与第三方(本人以外者)之间的合同**,且从状况看不违反本人意思、履行上必要且显而易见者(例:家属在酒店预约网站预订包含本人的住宿,预约网站A向酒店B提供本人姓名等);②**在与本人缔约之前、为回应本人要求而必要且显而易见者**(例:本人在EC网站下单前要求信用卡支付,依3-D Secure反欺诈身份验证框架,EC网站A向信用卡公司B等提供本人设备信息)。反之,若本人为16岁未满儿童,则须以"法定代理人具有同意意思或处于应同意立场"为条件。 三、2-①:儿童个人信息——法定代理人的强制参与。现行法下儿童规则仅见于指南与Q&A(一般认为12—15岁以下须取得亲权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修订法则**在通知等(利用目的)、同意取得(目的外利用、要配虑个人信息取得、第三方提供)各项规定中,直接课以法定代理人参与的义务**,年龄基准取**16岁未满**(对标GDPR第8条并参考Q&A Q1-62)。同时新设两类儿童的**利用停止等请求权**(不问违法行为有无)。例外情形包括:事业者对不知本人为16岁未满有正当理由、法定代理人已许可本人营业且系就该营业取得、本人无法定代理人或事业者有相当理由相信如此等;对利用停止等请求,另设"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取得的保有个人数据"、"本人使用诈术使人相信其已满16岁"等例外。 四、2-②:人脸特征数据等(特定生体个人信息)规制。PPC提出:①关于对象范围,拟将现行政令第1条第1项ロ规定的**"人脸特征数据"**作为修订法第16条第5项"特定生体个人识别符号"予以规制,并公开征询是否还有其他应纳入者;②关于**周知义务(第21条之2)**,拟要求在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周边以醒目方式张贴告示,使被检测者能够充分认知,周知事项应以足以缓解本人不安、并使其能够行使利用停止等请求权者为限,具体方法参考现行《关于用于犯罪预防与安全确保的带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系统的利用》及相应Q&A;③关于利用停止等请求的例外事由(第35条第7项第9号、第10号),第9号须与第20条第2项第7号同其范围(限于显而易见情形),第10号(应对技术进展的机动条款)则以"准于法律上9类例外事由者为限"由政令规定。 五、实务意义。①**16岁未满的年龄线以法律形式固化**,面向日本未成年用户的游戏、社交、教育、AI陪伴类产品,须重构同意取得链路(含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同意的验证、留痕),这是本轮对中国出海企业影响最直接的一块;②**人脸特征数据将升格为"特定生体个人信息"并附周知义务**——门店摄像头、考勤门禁、互动营销装置若涉及人脸特征,须落实"设备周边醒目告示+指定周知事项",并预留利用停止请求的受理通道;③**同意例外的扩张是有边界的**——PPC反复强调规则可扩张的范围不得超出"显而易见"这一法律上限,企业在依赖"合同履行为由"设计免同意链路时须就"本人意思不违反"形成可举证的判断记录;④本轮系**第一轮**,儿童、人脸特征、本人参与之外,统计制作、委托方、泄露、可联络个人相关信息、opt-out、**课征金**等将在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依次成型,窗口期极短,建议同步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