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关于〈网络安全法〉若干条款及民用密码活动实施措施的详细规定的第341/2026/NĐ-CP号法令》(Nghị định số 341/2026/NĐ-CP quy định chi tiết một số điều và biện pháp thi hành Luật An ninh mạng về hoạt động mật mã dân sự)
简称:越南第341/2026/NĐ-CP号法令(网络安全法民用密码活动实施细则)
法规简介
越南政府于2026年9月1日颁布第341/2026/NĐ-CP号《法令》(Nghị định),就**《网络安全法》中民用密码(mật mã dân sự)活动的相关条款及实施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并自**发布当日(2026年9月1日)起生效**(政府法令数据库载明:签发日期 01-09-2026,生效日期 01-09-2026;官方 PDF 电子签章时间 2026年9月3日 10:44:52 +07:00)。签署人为 Phan Văn Giang。本法令共 35 页,取代/接续此前的第211/2025/NĐ-CP号法令所建立的民用密码管理制度。 ## 一、立法定位与依据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于2025年通过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并于2026年3月由总理签发执法计划(要求国防部会同政府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于2026年7月1日前起草两部涉及民用密码活动的政府法令)。本法令即为落实该计划的核心配套法规,细化《网络安全法》第28条第1款a项、第2款c项、第3款,以及第29条第3款关于民用密码产品与服务、经营条件、进出口等事项的规定。 ## 二、规范对象与适用范围 1. **民用密码产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信息的硬件、软件、文档、技术设备与密码技术手段。 2. **民用密码服务**:使用民用密码产品提供的信息保护服务;民用密码产品测评服务;使用民用密码产品的安全与网络安全咨询服务。 3. **适用主体**:越南机关、组织、个人;在越南的外国机关、组织、个人;尚未确定国籍但在越南居住并已获发身份证的越南裔人士;以及在越南境内直接参与或与民用密码活动相关的外国机关、组织、个人。 ## 三、主管部门分工 - **国防部**:负责军事、国防任务领域的网络安全管理。 - **公安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民用与经济活动之军事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对兼具民用密码属性与网络安全属性的"两用产品"颁发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经营许可,颁证前须书面征求**政府密码委员会**对民用密码属性的意见。 - 对职能交叉事项,由公安部与国防部协商确定协调机制。 ## 四、核心制度 1. **经营许可**:企业经营列入本法令附录I的民用密码产品和服务,须取得民用密码产品与服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0年**;进出口民用密码产品须另行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3年**,由政府密码委员会签发。经营者须按规定缴纳规费。 2. **市场准入前合格评定**:民用密码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必须经检测并认证合格。 3. **经营许可条件**: - 至少 2 名具有电子通信、信息技术、数学或信息安全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 至少 1 名管理/执行人员,具备上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信息安全培训证书; - 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对象与领域相匹配的设备设施体系; - 具备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技术方案。 4. **申请材料**:按附录III表单01提交的许可申请书;管理、运营与技术人员的学历或信息安全专业证书副本;载明产品技术特性与参数、产品适用技术标准规范、服务标准与质量、技术措施与方案的技术方案等。 5. **许可全流程规范**:明确颁发、修改、补充、暂时中止与吊销民用密码产品与服务经营许可证,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权限、档案与程序,并规定相关机关、组织、个人在民用密码活动中的责任。 ## 五、两用产品与 HS 编码影响 涉及"网络数据交换安全产品"(对网络收发数据进行加/解密、数字签名/认证,安全硬件或软件形态,不属于IP流量安全产品)与"IP流量安全产品"(采用IPsec VPN、TLS VPN、MACsec 等安全虚拟专用网技术)等类别,对应 HS 编码 8471.30.90、8471.41.90、8471.49.90、8517.62.42、8517.62.43、8517.62.49。路由器、交换机、SD-WAN、防火墙等同时具备民用密码与网络安全属性的两用产品,改由公安部许可;其余民用密码产品仍由政府密码委员会按民用密码许可机制管理。 ## 六、合规意义 1. **供应链与进出口合规前置**:从事网络设备、加密存储、认证与密钥管理设备(如 HSM、智能卡、安全密钥)、企业 VoIP/无线/工业5G 模组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在报关前核对 HS 编码、技术规格是否落入管制清单,否则将面临许可缺失、清关延误与交付中断。 2. **在越经营主体的许可义务**:向越南市场提供加密类产品与服务的企业需重新评估是否落入附录I,并相应申请 10 年期经营许可与 3 年期进出口许可。 3. **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第91/2025/QH15号,2026年1月1日生效)并行适用**:加密与密钥管理作为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须同时满足个保法关于同意、目的限制、最小必要等要求。 ## 七、官方信息 - **文号**:341/2026/NĐ-CP - **发布机关**:越南政府(Chính phủ) - **签署人**:Phan Văn Giang - **发布日期**:2026年9月1日 - **生效日期**:2026年9月1日 - **法规类型**:Nghị định(法令) - **篇幅**:35 页 - **官方 PDF**:https://datafiles.chinhphu.vn/cpp/files/vbpq/2026/9/341_2026_nd-cp_01092026-signed.signed.pdf - **法令数据库条目**:https://vanban.chinhphu.vn/?pageid=27160&docid=219343 > 注:越南政府法令数据库公布的官方 PDF 为影印件(扫描版,含电子签章页),未含文字层,故本条记录的 full_text 以法规简介与官方元数据为准,全文以 PDF 原件与 localurl 存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