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订法(令和8年法律第56号)
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订法
法规简介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订法》(令和8年法律第56号)于2026年7月10日经第221届国会(特别会)通过,2026年7月17日公布。该法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平成15年法律第57号,APPI)2003年制定以来的第五次重大修订,也是2020年修法确立"三年定期审查"机制后的首次系统性调整。 修订以"数据合理利用与个人权利保护平衡"为核心,呈现"规则松绑与监管强化"双向特征,形成四大支柱: 一、推进数据合理利用(适正なデータ利活用の推進) 1. 创设"统计作成等"特例:个人数据等的第三方提供、公开的要配虑个人信息(敏感信息)的取得,若仅用于统计信息制作等(明确包含AI开发),可豁免本人同意(第30条之2、第31条之3)。配套持续公开义务、书面合意、目的外利用禁止、再提供禁止等防溢流机制。 2. 合同履行必要场景豁免同意:从个人信息取得状况看明显不违背本人意愿、明显不损害本人权利利益的第三方提供、目的外利用、要配虑个人信息取得,无需同意(第16条第9项、第18条第3项、第20条第2项、第27条第1项)。 3. 放宽"难以取得同意"要件:生命身体财产保护、公衆衛生向上等例外,由"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放宽为"难以取得同意或有其他相当理由不取得同意"。 4. 扩大学术研究例外主体:明确将《医疗法》规定的医院及其他以提供医疗服务为目的的机关或团体纳入"学术研究机关等"。 二、高风险场景规制强化(リスクに適切に対応した規律) 1. 未成年人保护:处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同意取得、通知等义务原则上以法定代理人为对象(第35条第9项、第10项、第40条之2);放宽未成年人使用停止等请求权要件;新设"未成年人最善利益优先考量"责务规定(第58条之3)。 2. 特定生物识别个人信息:新设"特定生体個人情報"(如面部特征数据)类型,处理者负有特定事项事前周知义务、放宽本人使用停止请求权,并禁止适用opt-out第三方提供制度(第21条之2、第27条第2项、第35条第7项、第8项)。 3. 委托处理规则明确化:受托方原则上不得超出受托业务必要范围处理受托个人信息(第30条之3、第58条之2)。 4. 泄露通知义务合理化:本人权利利益保护不足风险极低时,缓和本人通知义务(第26条第2项)。 5. 数据处理的委受托监督义务见直し。 三、不当利用防止(不適正利用等防止) 1. 新设"可联系个人相关信息"(連絡可能個人関連情報)概念,禁止不适当利用及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31条之2)。 2. opt-out(选择退出)第三方提供制度中,新增提供前身元及利用目的确认义务(第27条第7项)。 四、规训遵守实效性确保(規律遵守の実効性確保のための規律) 1. 放宽命令要件,可对本人进行事实通知或公布等必要措施作出劝告、命令(第148条)。 2. 新设对辅助违反行为的第三方请求中止措施的根据规定(第148条之2)。 3. 提高个人信息数据库等不正当提供的法定刑,新设以欺诈手段不正取得个人信息的罚则(第178条~第180条)。 4. 引入课征金制度:对具有经济诱因、大量处理个人信息的恶性违反行为,可命令缴纳相当于违法所得财产利益的课征金(第148条之3~第148条之17)。 施行期日:除部分条款外,自公布之日(2026年7月17日)起2年内以政令规定之日施行;罚则整理、公示送达数字化等部分规定自公布后6个月(2027年1月17日)先行施行。 立法背景:本次修订源于2020年修订法附则第10条的"三年定期审查"机制,回应《经济财政运营与改革基本方针2025》《数字社会实现重点计划》《数据利活用制度基本方针》(均于2025年6月13日内阁会议决定)及《人工智能基本计划》(2025年12月23日内阁会议决定)的战略要求。 后续: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已于2026年7月31日第364次委员会议决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订法律成立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含施行路线图),并于2026年8月26日第366次委员会议决定《政令・规则等规定事项的整体图景》,正推进配套政令、委员会规则与指南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