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法
简称:ECA 2006
法规简介
马来西亚电子商务基础法律,赋予电子消息、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定通过电子方式形成的合同不得仅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否定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可用于满足签名要求,电子记录的保留可满足文件保存义务。定义电子消息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地点规则,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法律确定性。但不覆盖数据隐私(由PDPA规范)和加密数字签名(由DSA 1997规范)。
https://aseanconsumer.org/file/post_image/Act%20658%20-%20Electronic%20Commerce%20Act%2020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