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UODO对一名马佐夫舍省房主罚款1470兹罗提:视频监控越出本宅范围后拒不执行监管命令,仍将邻居影像作为证据提交警方
波兰个人数据保护局(UODO)2026年9月28日公布一则处罚决定。**2025年9月**,UODO 主席命令马佐夫舍省(Mazowsze)某地一名居民**停止通过越出本宅范围的视频监控处理一名邻居的个人数据**——该监控覆盖了投诉人的房产与公共道路。该决定于 **2025年10月16日生效**。
【生效后的持续违法】
生效日之后,邻居于 **2025年12月**及 **2026年1月7日**致函 UODO 主席,反映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越界视频监控**,即**未执行监管命令**。证据是当事人**向县警察局提交的录像**(随交通违章举报一并提交)。UODO 主席据此向县警察局长询问:当事人在 **2025年10月16日之后**是否提交过此类举报、是否附件了监控录像或照片。警方确认举报属实,并移交了 **2025年11月8日与12月9日**录入的监控录像:**第一段几乎全部覆盖公共道路区域**,**第二段同时可见公共道路与投诉人房产**;两段录像均**录有投诉人的肖像**。
【当事人的抗辩】
UODO 主席致函当事人要求说明并提交已执行命令的证据。当事人在 **2025年12月23日**回复称「**本人并未实施覆盖投诉人房产的监控**」,引发投诉的摄像头「**仅朝向自家房产**」,并以随函附上的录像与截图作为证明——该录像中确实既看不到投诉人房产也看不到公共道路。当事人同时声明:「为记录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或违章而制作的录像,**在移交给侦查机关后即从磁盘上随时删除**」;并解释安装监控是因为投诉人对其本人及家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偶发性质」主张与欧盟法院判例援引】
2026年2月,UODO 主席再次要求当事人补充说明,并就其 12月「**本人并未实施覆盖你方区域的监控**」声明与向警方提交生效后录像之间的矛盾作出解释。当事人于 **2026年2月14日**回复称:「目前我房产上所有运行中的监控设备覆盖范围**仅限我的地块边界以内**」,并提交了显示监控范围的打印件;至于移交警方的录像,其称具有「**偶发性质**(charakter incydentalny)」,「**仅在发生可能构成犯罪或违章的事件时才进行**」,并称其行为系基于「**此举处于现行法律范围内**」的认知,特别援引**欧盟法院 2014年12月11日 C-212/13(Ryneš)判决**——该判决指出:**私人监控在保护控制者权利(尤其是财产与安全)必要时,可覆盖部分公共空间**。
【证据链的突破】
在后续一系列函件与说明之后查明:当事人在 **2026年1月13日之后**又向警方提交了两次举报并附录像作为证据。警察局长向 UODO 主席移交了随该两次举报附上的**九段录像**。其中一段标注日期为 **2026年1月7日**,**同时可见公共道路与投诉人房产**,说明当事人在 2026年1月仍在使用**可转向本宅范围之外的球型摄像头**。据当事人自己陈述,该摄像头**直到2026年3月**才被固定式摄像头替换。
【法律认定与罚款】
因**未遵守所命令的停止处理义务**,UODO 主席**依职权**对当事人启动行政程序。在审理全部证据材料后,UODO 主席指出:作为数据控制者,当事人必须遵守 **GDPR 第5条第2款的问责原则**(rozliczalność),并须对个人数据处理「**依法**」负责,**须有能力证明其遵守了这些原则**。在本案中适用问责原则意味着:该居民**有义务把其个人信息处理过程恢复至合法状态**,并**在 UODO 主席的程序中证明其已执行决定所命令的整改**。UODO 主席同时认定:当事人虽最终执行了决定,但在 **2025年10月16日决定生效**至 **2026年3月实际执行**这段期间内,**未遵守决定所命令的停止处理义务**。据此,UODO 主席认为本案情形**构成施以行政罚款的理由**,罚款金额定为 **1,470 兹罗提**,并认为该罚款**具有相称性、有效性与威慑力**。
【主席的政策性警示】
UODO 主席 **Mirosław Wróblewski** 指出,**违法或不按规定的「私人监控」现象规模可观**——其往往**不是作为保护使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手段,而是被用作解决邻里纠纷的工具**。UODO 主席要求使此类数据处理符合 GDPR 的决定**有时被监控使用人忽视**,也**存在仅部分执行或「表面执行」**的情形,甚至出现**回到对邻居或他人违法处理**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本案罚款应产生**普遍威慑效果**,同时对本案具体情形与该具体控制者**保持相称**;并应向控制者与处理者表明:**不执行监管机关命令这一违规行为同样要承担经济制裁**。UODO 主席此前亦曾就**邻里监控**主题作出处罚决定。本案案号为 **DKE.561.5.2026**。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提示】
本案的价值不在罚款金额(约合人民币 2,900 元),而在于确立了**「不执行监管命令」可作为独立罚款事由**,并把**举证责任**明确压给控制者:控制者不仅要停止违法处理,还须**在监管程序中证明自己已执行**;援引欧盟法院 **Ryneš 判例**主张「偶发、保护自宅权益」并不能豁免**生效命令**。对在波兰设有厂区、仓库、办公场所的中资企业,摄像头的**角度越界**与**录像外部使用**(如提交给警方、客户、保险公司)都是高风险动作,收到监管命令后应留存可验证的整改证据。
来源:波兰个人数据保护局(UO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