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9月22日施行:确立"应授权尽授权"原则,市信息中心为实施机构
2026-09-30
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30日发布《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该办法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先后两轮书面征求全市51个相关单位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共收到3个单位9条意见并已采纳或沟通达成一致,同时召开政务部门座谈会与企业座谈会并通过市数据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还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基层减负自查等程序,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授权管理、数据供给、开发管理、运营管理、数据安全、附则。总则参照国家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统一政策用语,明确实施机构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即市信息中心),运营机构为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数据供给章节要求数据提供单位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时同步确定授权运营属性并开展资源登记,同时确立"应授权尽授权"原则,明确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数据提供单位的公共数据均应纳入授权运营范畴。授权管理章节要求市信息中心与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通过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防范运营风险;开发管理章节聚焦开发流程环节,强化全流程管理并优化审批流程。
厦门是继深圳、广州等地之后又一批以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则的城市。"应授权尽授权"原则与"资源登记同步"机制的组合,实质是把公共数据供给从"部门自愿"推向"制度默认",对地方数据主管部门与拟申报运营机构均具有直接的操作指引价值。
合规专题:
数据交易
数据产权登记
风险评估
告知义务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来源网址: https://www.xm.gov.cn/jdhy/wjjd/wzjd/202609/t20260930_3020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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