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起施行:八部门联合定规,收银台“支付即借贷”被切分、算法推荐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模型
在主体资质上,办法明确只有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平台才能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营销人员必须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机构授权;只有具备对应资质,才能在App和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贷款”“基金”“理财”“证券”“保险”等字样。第三方平台提供购买推荐的,必须跳转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才能完成购买,且不得转委托。
在营销内容与流程上,办法划定多项禁令:严禁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具有诱导性的宣传话术;要求支付页面将“打白条”“分期付”等借贷产品与银行卡、零钱等支付工具分开展示;禁止默认勾选和违法搭售金融产品;弹窗广告须有显著关闭标志并能一键关闭;发送营销信息或拨打营销电话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项,消费者拒收退订后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骚扰。算法推荐也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
对银行、支付机构与互联网平台而言,这不是补几个弹窗告知,而是营销链路的全量重构。按办法,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做网络营销,仍由金融机构对内容合规负总责;第三方只能做经审核的广告展示、技术通道、跳转转接,不能碰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额度审批。有城商行人士向媒体表示,总行已把互联网营销内容拆成“产品口径—合规审查—渠道分发—留痕复盘”四道闸,分支机构与外呼服务商不再拥有自行改文案的权限。
合规落点在于“持续管理”而非“一次审批”。业内建议金融机构把合作平台清单、历史素材库、投诉命中率、算法推荐权重一并纳入季度自查;所有第三方发布前必须调阅已审版本,任何A/B测试、落地页改字、评论区答疑都应留日志。对企业而言,金融营销中涉及的用户画像、行为数据与算法推荐,同时落入《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动化决策与告知同意的合规要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