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须显著告知并简化取消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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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须显著告知并简化取消
自202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十二条:电商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数据、算法和平台规则,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也就是明确把大数据"杀熟"列为禁止行为。该条把"数据、算法、平台规则"三者并列作为规制工具,实际上将个性化定价的合规判断点从"是否用了数据"前移到"消费者是否知情"。

同一部条例还盯上了几类高频消费痛点。关于自动续费,条例要求每次扣费前须显著告知,并提供简便的取消途径;关于预付式消费"跑路",要求经营者停业或迁址须提前30日告知,并探索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关于外卖封口,明确封口损坏时消费者有权拒收;此外还规定了老年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条款。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全省。

需要留意适用边界:大数据"杀熟"的明确禁令目前是广东的地方立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形成上下位衔接。地方条例的价值在于把上位法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直接适用的经营行为规则和执法依据。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该条至少带来三项具体义务:一是定价机制的透明度义务,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不得因消费者画像而差异化定价;二是告知义务,凡涉及个性化定价的,须在消费者知情的前提下进行;三是留痕与举证义务,企业需要能够说明价格差异的形成依据并非消费者个人特征。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自动化决策的说明义务、拒绝权机制共同构成完整的合规链条。

该条例的施行时点值得结合同期监管动态观察。2026年10月1日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一批新规同步落地,数据与算法相关的合规要求正沿着"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竞争秩序"多条线索同时收紧,企业经营中的数据使用边界需要做跨法域的合并评估。

合规专题: 用户权利 自动化决策 画像数据

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网址: https://3g.wuhan.gov.cn/hdjl/rdhy/202610/t20261002_28566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