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数据保护局警示摄像眼镜用户:拍摄他人几乎总是违法,建议机构在场所规则中禁止使用
【市场现状】摄像眼镜正迅速普及,已有数百万消费者购入,厂商持续推出更多型号。这类眼镜外观日益接近普通眼镜,使他人越来越难以判断对方只是看着自己,还是同时在拍摄自己。
【规则要点】AP明确指出:用摄像眼镜拍摄或拍摄他人的人,不得随意使用、分享或发布这些画面;即使是偶然入镜且可被识别的人,同样享有隐私保护权。其法律依据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AVG/GDPR):一旦画面中的人可被识别,该画面即构成个人数据,其处理须满足GDPR要求。AP同时向机构提出建议:在必要情形下,应在场所规则(huisregels)中禁止使用摄像眼镜。
AP局长在发布中强调「人们必须能够自由地在街上行走」(原文引语:Mensen moeten vrij over straat kunnen gaan),表明监管机关的关切重点在于公共空间中的「不可见的拍摄」对他人造成的寒蝉效应。
【后续动作】AP表示正在研究对摄像眼镜及其他带摄像头的可穿戴设备(wearables met een camera)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可能性,这意味着该议题可能从「规则解释」走向「主动监管」。
【价值判断】这条值得关注,因为它标志着一个监管拐点:隐私监管的对象从「平台与数据处理者」转向「消费级硬件+个人使用者」。摄像眼镜在技术上属于消费电子产品,但其使用行为直接构成GDPR意义上的个人数据处理,而传统上GDPR执法很少针对个人使用者。AP的做法是把「行为规范」落在个人、把「管理责任」落在机构(场所规则)——这是一个可复制的执法结构:监管机关不去逐个追究使用者,而是通过对机构提出场所规则要求,实现低成本、大范围的合规覆盖。这对两类中国主体有直接含义:一是智能眼镜类硬件出海企业,产品设计中的拍摄提示(指示灯、声音)与默认设置将被置于更严格的审视之下;二是酒店、零售、展馆、公共交通等场景运营方,若未在场所规则中明确禁止或限制摄像眼镜,可能被认定为未采取适当措施。此外,AP「正在研究进一步措施」的表述值得持续跟踪——若演化为正式的监管指引或处罚先例,将成为欧盟范围内可参照的口径。
来源:荷兰数据保护局(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