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OAIC发布自动化决策透明度最终指引资源:APP 1.7—1.9义务2026年12月10日生效
该项透明度义务自2026年12月10日起生效。根据APP 1.7,只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APP主体即须在隐私政策中载明APP 1.8要求的信息:该主体已安排计算机程序作出某项决定、或作出与作出该决定实质且直接相关的事项;该决定可合理预期会显著影响个人的权利或利益;以及该程序中使用了该个人的个人信息。
APP 1.8要求披露三类信息:此类计算机程序运行中所使用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完全由此类计算机程序作出的决定的种类;以及由此类计算机程序作出与决定作出实质且直接相关事项的决定的种类。义务主体涵盖年营业额超过300万澳元的组织及部分小型主体,以及全部联邦机构,实际覆盖银行与信贷机构的自动化信贷决策、保险承保与理赔、数字平台与市场的账号及内容决策、雇主与招聘机构的招聘决策等场景。
OAIC表示,本次发布的资源反映了公开咨询期间收到的90份书面意见,来自学术界、民间社会、政府、产业界及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从合规落点看,机构需要盘点所有作出或实质影响个人决定的计算机程序、识别每个程序使用的个人信息,并把决定区分为“完全自动化”与“实质自动化”两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最终决定由人作出,只要程序完成了评分、排序或初筛等实质且直接相关的环节,仍可能落入义务范围。
该义务生效日还与《儿童在线隐私准则》的登记截止日重合于2026年12月10日。与本库已收录的欧盟AI法案第50条透明度义务、美国科罗拉多州ADMT条例相参照,澳大利亚的路径不另立AI专法,而是把AI与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要求嵌入既有隐私原则的隐私政策披露义务中,对在澳运营的金融机构、平台与雇主构成直接的文档更新压力。
来源: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OA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