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提示SB4新隐私法自10月1日生效:监管定价、人脸识别张贴义务、基因数据财产权、精准地理位置禁售与数据中介登记

2026-09-16
资讯

美国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提示SB4新隐私法自10月1日生效:监管定价、人脸识别张贴义务、基因数据财产权、精准地理位置禁售与数据中介登记
美国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William Tong就其辖区内新订与修订的隐私法,向康涅狄格州消费者与企业作出权利与义务提示。

【生效时点】

自2026年10月1日起,康涅狄格州消费者将在与**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技术(FRT)、基因数据隐私、监控定价(surveillance pricing)与数据中介机构**相关的新订法律之下,享有新增的隐私权利;同时《康涅狄格州数据隐私法》(Connecticut Data Privacy Act,CTDPA)的近期修正亦将生效。

【法律来源】

康涅狄格州于2026年5月制定第26-64号公共法案(Public Act 26-64,简称SB4),该法案一方面修订CTDPA,另一方面引入新法律,就数据隐私规定了额外的企业义务与消费者权利。

【SB4项下的新增权利与义务】

①**监控定价的限制与披露要求**:限制监控定价行为,并要求在定价中使用个人数据的企业履行披露义务;

②**人脸识别技术的限制与披露要求**: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并要求披露,包括要求企业在场所内张贴「清晰可读的标识」以提示消费者该场所正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并提供显著的超链接或二维码,指向企业的人脸识别技术政策;

③**面向消费者基因检测企业的限制与同意义务**:就收集消费者基因数据的直接面向消费者(DTC)检测企业设定限制与同意义务,包括赋予消费者对其样本与结果的收集、使用、留存、维护、披露与销毁的**财产权与排他控制权**;

④**「公开可得信息」范围进一步限缩**:对何种信息构成「公开可得信息」作进一步限制,并扩展消费者针对「基于公开可得信息生成的消费者画像」的删除权;

⑤**精准地理位置数据禁售**:禁止出售消费者的精准地理位置数据;

⑥**数据中介机构登记制度**:设立数据中介机构登记册,要求数据中介机构向康涅狄格州消费者保护厅(Department of Consumer Protection)完成登记。

【说明:本条的收录口径】

本条原始发布日期为2026年9月16日,**早于本批次常规采集窗口(9月23日至24日)**,系本批通过州级监管渠道回扫时发现的未覆盖条目,因其对应规则将于2026年10月1日生效且实质性强,故以「补录」方式入库,日期照实标注。

【对出海企业的实务含义】

①**「监控定价」首次以立法形式被限制**:基于个人数据(浏览历史、设备、地理位置、消费能力推断等)进行差别定价的企业,在康涅狄格州须履行披露义务,这对电商、出行、酒店与本地生活服务的动态定价模型有直接约束;

②**人脸识别进入「张贴+政策链接」的双重告知时代**:门店、场馆、零售等物理场景部署FRT的企业须在场所内标识并公开FRT政策,与中国国内《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告知要求形成叠加合规负担;

③**基因数据的「财产权+排他控制」表述具有外溢效应**:DTC基因检测与健康消费品出海企业应关注该条款是否被其他州跟进;

④**「公开可得信息」持续收窄**是美国州隐私法的共同趋势——曾被企业用作抓取与画像豁免依据的公开信息,其豁免范围正在被逐州压缩,这与EDPB《第03/2026号指南》对网络抓取的收紧形成跨法域的呼应;

⑤精准地理位置数据禁售与数据中介登记,对广告技术、数据经纪与位置数据服务链条影响最直接。

来源: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办公室(Attorney General)

来源网址: https://portal.ct.gov/ag/press-releases/2026-press-releases/rights-and-requirements-related-to-new-and-updated-privacy-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