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小区强制"刷脸"案:重庆渝中区法院判物业删除人脸与身份证信息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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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年9月29日入库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服务的某小区唯一入口处安装人脸识别道闸系统,仅提供两种进入方式,一是提前录入个人人脸识别信息后直接通过道闸,二是采用刷身份证并经人脸识别核对一致后通过道闸。两种方式均需采集、核对人脸识别信息,且无其他可替代验证方式。
业主李某系该小区房屋使用人,为正常进出小区,迫不得已采用刷身份证并与人脸识别核对一致方式通过道闸。李某认为物业以此限制其进入住宅、侵犯其人格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删除已采集的人脸信息、身份证信息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辩称,安装前已向业主及使用人发出通知且无人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已获同意。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删除人脸识别道闸系统采集到的李某人脸识别信息、身份证信息,并向李某提供出入该公司物业服务区域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人脸识别信息能否以概括同意的方式采集,还是必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第十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是无需其他条件即可定位或指向特定自然人的生物数据,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与敏感性。本案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后,对全国住宅小区、办公园区的人脸识别门禁合规具有直接参照意义:"已发通知、无人反对"不构成有效同意,必须保留非人脸识别的替代通道。
合规专题:
生物识别信息
单独同意
最小必要
用户权利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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