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检察院斩断涉老“实名卡”黑产链:以免费米面油诱骗办卡,截留手机号1.6万余条流入“猫池”,四人获刑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
经查实,刘某乙将其工号、设备交予刘某甲用于“地推”办卡期间,刘某甲及其手下推广人员以截留方式非法获取实名制手机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6000余条;刘某乙、王某共计向违法渠道倒卖、流转实名制手机卡涉及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王某又将其中部分手机号出售给谢某某等人,谢某某等人再通过“猫池”等设备将实名制手机号批量流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150条。上述链条中,刘某乙违法所得至少60余万元,刘某甲至少10余万元,王某至少3万余元。
2026年6月26日、7月10日,崇明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某乙、刘某甲、王某、谢某某等提起公诉。最终刘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刘某甲被判处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实名注册的公民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与身份信息高度绑定,属于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四人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违反《民法典》第1034条、第1038条第一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并产生下游犯罪风险。2026年6月30日,崇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026年8月,经三十日公告无异议,法院作出调解书,四人已及时支付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的合规落点在于三类主体:一是持牌通信运营商对代理渠道与工号的授权管控,工号即权限,交出工号等同于交出数据入口;二是“地推”场景下的个人信息采集必须取得单独同意且不得用于约定目的之外;三是验证码属于强身份认证要素,任何以福利为对价换取实名卡的行为都应被纳入内部红线清单。
来源:检察日报(今日头条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