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首部涉AI司法裁判规则,划定训练数据与“大数据杀熟”边界
2026-09-07
法规
这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2025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类型已覆盖著作权归属、训练数据侵权、AI生成物权属、人格权保护、AI“幻觉”责任与深度伪造刑事追责等领域,裁判尺度亟待统一。意见依据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定,明确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最终落实到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在个人信息与训练数据的平衡上,意见作出了一项对企业极具操作价值的判断: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应依法取得个人同意。这实际上为“公开个人信息—训练语料”之间打开了一条有条件的合规通道,同时保留了高风险场景的同意要求。
针对算法滥用,意见明确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可获支持。这意味着“大数据杀熟”从行政监管话语正式进入民事侵权裁判框架,企业算法定价的合理性将面临司法审查。
在人格权与平台责任方面,意见规定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侵害声音权益;生成式AI自动生成内容侵害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停止生成的应承担责任;用户以侵权提示词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的,用户与未及时处置的平台可一并担责。责任认定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避免产业发展初期承担过重责任。
对企业而言,意见将“是否建立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制度”与主观过错判断直接挂钩:训练数据来源、获取方式、使用范围的记录,对涉及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部分的脱敏隔离,以及权利人异议与退出机制,都可能成为诉讼中证明已尽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建议AI企业在引入模型应用前同步建立数据来源台账与授权链条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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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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