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通过《AI法》适配立法令:刑法新增第437-bis条,高风险AI系统缺失安全措施入刑并触发231/2001企业责任
刑责门槛方面,第437-bis条并非仅凭遗漏行为即成立,而是要求意大利刑法意义上的“具体危险”,即在特定情境下对受保护法益构成现实且可证明的风险,而非抽象可能。量刑随所涉法益递进:危及个人生命或安全者处1至5年监禁,危及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者处2至8年;条款另设一支规制生命周期外部主体篡改系统运行的行为,基础情形处2至6年,加重情形处3至10年。以重大过失实施遗漏行为的,参照第590-sexies条模式减轻三分之一至六分之一。
对企业而言,真正的变化在于责任性质的转变。《AI法》项下的行政罚款终归是可预算的公司成本,而刑事责任由具体个人承担,没有任何预算科目可以覆盖。这意味着每个AI项目的审批环节,问题不再是“这可能花多少钱”,而是批准部署的人能否证明自己在批准前做了什么。
第231/2001号立法令的机制与他国显著不同:公司在高层管理人员或员工为公司利益或便利实施列明犯罪时被直接制裁。公司有实质抗辩而非单纯减轻情节的空间——须证明已采用并有效实施旨在防止该类犯罪的组织、管理与控制模型,并由独立监督机构监督。该模型须针对AI风险专门设计,既有的道德行为准则不能替代。凡在意大利运营、销售至意大利或设有子公司分支的机构均应关注,因为责任随行为地与犯罪地而非母公司国籍确定。
来源:GamingTech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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