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PB通过“是否罚款”五步指引:非轻微侵权即推定应当罚款,公开咨询至11月13日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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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PB通过“是否罚款”五步指引:非轻微侵权即推定应当罚款,公开咨询至11月13日
2026年9月21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全体会议通过一份新指引,回答一个与既有罚款计算方法不同的前置问题:监管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作出行政罚款,而非采取训诫、命令、限制等其他矫正措施。同日,EDPB通过了DSA与GDPR联动指引的终版。

新指引采用五步方法:第一步核查该侵权是否在法律上可导致罚款;第二步确定被调查方是否为该条款项下的适格受罚主体(取决于控制者或处理者是否受该条款约束);第三步评估侵权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过错是罚款的条件;第四步评估加重与减轻因素;第五步评估罚款是否有效、相称且具有劝诫性,并可考虑是否存在偏离标准路径的理由。前三步是门槛,任何一步都可能终结程序;第五步是末端校验。

真正改变默认设置的是第四步。EDPB的表述是:“若侵权属轻微,通常不会罚款,而可能改以训诫;若不属轻微,则存在应当施加罚款的强烈推定。”这意味着此前的框架下罚款只是若干矫正措施之一,而新框架下侵权一旦“不轻微”,起算点即为“将被罚款”,当事人需要承担推翻该推定的论证责任。

需要区分的是两套指引的分工:既有的罚款计算指引回答“既然决定罚款,罚多少”,涉及起始金额、营业额与调整因素;本次新指引回答“是否应有罚款”。EDPB副主席Jelena Virant Burnik表示,该指引重申了委员会提供更高清晰度并确保GDPR在全欧一致适用的承诺。一致性是双向的:此前倾向训诫的监管机构,如今有了指向另一方向的既定推定。

对企业的直接启示有三点:其一,第三步使“过错”成为承重概念,因此证明“事前已尽注意”的证据必须事前存在——决策记录、已开展的评估、已采纳的建议;其二,第四步的争点将集中于侵权是否“轻微”以及减轻因素,这些都由事实构成:发现速度、处置动作、通报对象、当事人是否受损;其三,第五步是合作与整改发挥作用的环节。指引尚在咨询期,文本仍可能变化,且指引不像条例那样具有直接约束力,但其确立的默认方向将影响后续与监管机构的对话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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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DPB / PK Sharma 解读

来源网址: https://www.pk-sharma.com/briefing/edpb-five-step-fine-presum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