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KVKK发布公告明确答复数据主体申请的法定方式:电话或当面口头告知不构成第6698号法第13条要求的答复,须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作出并保留可审计、可举证的记录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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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KVKK发布公告明确答复数据主体申请的法定方式:电话或当面口头告知不构成第6698号法第13条要求的答复,须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作出并保留可审计、可举证的记录
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KVKK)于2026年10月1日发布《关于数据主体申请之答复的通知方式》公告(Kamuoyu Duyurusu)。

公告指出,第6698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1条规定数据主体的权利,第13条规定此类权利的行使请求可向数据控制者提出;依第13条,数据控制者应在考虑请求性质的前提下尽快、最迟30日内完成处理,并将接受或附理由拒绝的答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申请程序与原则公报》第6条同样要求数据控制者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与技术措施,有效、合法且诚信地处理申请,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答复。

KVKK在处理各类投诉的调查中发现,部分数据控制者仅通过电话沟通、当面告知或其他类似口头沟通方式答复数据主体的申请。公告强调:为评估申请而要求补充信息或文件、澄清申请内容或就申请流程进行告知,通过电话、当面或其他类似方式与数据主体沟通是允许的;但依第13条与《公报》第6条,此种口头沟通不得视为法定应作出的答复。

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答复,可使请求是否获准、拒绝理由(如有)、申请范围内已实施的处理以及答复向数据主体通知的日期等信息,清晰、可审计且可举证地呈现。这对数据主体有效行使权利、保障向委员会提出的投诉与调查程序顺利进行,以及潜在司法程序中申请过程的可证明性均具重要意义。

公告据此要求数据控制者:① 依法律与《公报》规定的程序与原则完成对数据主体申请的处理;② 将最终答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数据主体;③ 不得将电话、当面告知或类似口头沟通方式视为法定答复;④ 明确说明申请中的请求在何种范围内获得满足,并对被拒绝的请求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列明理由。

来源:土耳其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Kişisel Verileri Koruma Kurumu,KVKK)

来源网址: https://www.kvkk.gov.tr/Icerik/9024/ilgili-kisilerin-basvurularina-verilecek-cevabin-bildirim-usulune-iliskin-kamuoyu-duyuru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