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结AI合成语音侵权案:未经同意以他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判赔5万元,鉴定相似度达90%,举证不能由数据控制方承担

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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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审结AI合成语音侵权案:未经同意以他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判赔5万元,鉴定相似度达90%,举证不能由数据控制方承担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判决平台运营方构成声音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万元。

王女士是某APP上实名认证的配音演员,平时在该平台配音并发布作品获得报酬。2025年1月,她从好友处了解到某公司在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疑似使用了她的声音,经核实认为该活动使用的是AI合成声音,遂对相关音频进行公证以固定证据并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音频确为公司开发的AI生成,但具体来源与投喂素材因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且此前不知晓王女士的配音演员身份。

为证明侵权事实,王女士通过司法鉴定对公证音频与当场采集的本人声音进行语音分析比对。鉴定意见显示,涉案音频与其本人音频在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有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被告作为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未能就投喂素材来源合法性、未利用自然人声音特征、未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等事实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案对AI训练语料合法来源审查与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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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来源网址: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934440286160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