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多地收紧AI智能眼镜管控:悉尼市议会等陆续在泳池、更衣室、图书馆禁用,联邦政府拒绝全国进口禁令但要求评估公务场所是否禁用
在地方层面,悉尼市议会于9月投票修订并更新其入场条件,禁止在市政休闲中心、图书馆、托儿所与社区中心使用智能眼镜,同时为因残障需要使用该设备的人群保留豁免。内西区议会随后决议在泳池、更衣室、托儿中心与公共厕所禁止AI智能眼镜及其他可穿戴录制设备,同样保留无障碍豁免;墨尔本亚拉议会在休闲中心、托儿中心与游乐场作出限制;布里斯班市议会在其全部21个公共泳池禁止未经同意使用带摄像头设备。澳大利亚此前已对幼儿教育与照护中的数字设备制定全国规则,自2月27日起限制能够拍摄、存储或传输图像的个人设备,官方指引明确把智能眼镜列为覆盖设备。
在联邦层面,公共服务部长Katy Gallagher已要求澳大利亚公共服务委员会就“是否应禁止在联邦工作场所使用带摄像头智能眼镜、以及适用哪些豁免”提供建议。政府迄今拒绝了全国进口禁令的呼吁,转而鼓励工作场所、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场所情况设定适当限制。这一取向与联邦层面“不统一禁止、由场所自行规制”的思路一致,也解释了为何本批限制主要来自市议会而非国家立法。
监管难点在于法律主体的错配。澳大利亚隐私法一般适用于持有个人信息的实体,如果收集与存储数据的是另一家公司运营的软件,零售商或硬件制造商可能不落入相关要求。此外,一段图像或录音是否在法律上构成个人信息,还取决于个人是否“可合理识别”——隐私专员指出,这可以包括组织能够“挑出”特定个人的情形,而不必然需要配上法定姓名。澳大利亚拟议的第二批隐私法改革将把法定定义从“关于”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扩展为“与”其相关的信息,这会显著扩大覆盖范围。
本条与本库既有素材构成同一条国际线索:挪威政府拟向议会提交AI眼镜临时禁令提案(覆盖公园、海滩、学校、幼儿园及健身房更衣室)、荷兰数据保护局警示摄像眼镜“几乎总是被禁止”、汉堡专员对Ray-Ban Meta报告认定LED提示不足、以及中国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智能眼镜的隐私指引。从合规设计角度看,可复用的结论是:带摄像头的可穿戴设备在公共场所的合法性判断,取决于三个变量——场所的合理隐私期待、是否取得旁人的有效同意(而非仅佩戴者同意)、以及数据处理是否在设备端闭环完成。市议会层面的“入场条件”修订,正是把这类判断制度化的一种低成本方式。
来源:Biometric Up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