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修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接国家实施规范,明确授权运营单位义务

2026-08-27
法规

内蒙古修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接国家实施规范,明确授权运营单位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于2026年8月27日公布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盟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数字〔2024〕101号)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的直接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修订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加快推动自治区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上述实施规范。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活动均适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筹规划、稳慎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

在关键定义上,办法区分了三类概念:公共数据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盟(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程序授权法人组织对授权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为。

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单位须为经主管部门按程序授权的法人组织,并对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和对外提供作出规范。这是国家层面实施规范出台后,省级层面对既有授权运营制度进行对标修订的最新样本之一,也反映出地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正加速与国家"1+3"政策体系对齐。

合规专题: 数据资产 数据交易 共享及委托处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来源网址: https://zs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xzgfxwj/202608/t20260827_2945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