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据条例》表决通过:八章六十六条,12月1日施行,对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划红线

2026-09-23
法规

《山东省数据条例》表决通过:八章六十六条,12月1日施行,对数据爬取与算法歧视划红线
9月23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数据条例》立法情况。该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共八章六十六条,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立足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围绕数据资源管理、权益保护、流通交易、产业应用、安全保障作出制度安排,为数字强省建设提供地方性法规支撑。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刘东生在发布会上坦言,山东数据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受数据权属不清等因素影响,“不愿供数、不敢供数”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2021年出台的《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主要聚焦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与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已难以适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新要求,因此需要专门立法细化上位法规定。

在数据资源管理方面,条例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分类开展规范管理。针对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难题,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聚焦目录编制、收集、质量管控、资源登记等重点环节实施全流程管理;同时鼓励企业建立数据资源目录,鼓励自然人依法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参与数据创新应用。

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对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分类别、分场景作出规范界定,并明确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为市场主体参与数据相关活动提供行为遵循。针对公众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条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明确数据处理者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规则和要求,并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在产业应用与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要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培育数据产业等方面的举措;同时完善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数据安全治理机制,压实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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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

来源网址: https://news.qq.com/rain/a/20260923A0BL9S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