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A Piper亚太隐私更新:越南处罚框架生效、韩国PIPA修订落地、印尼配套条例过渡,三地同步进入执法期

2026-09-15
分析

DLA Piper亚太隐私更新:越南处罚框架生效、韩国PIPA修订落地、印尼配套条例过渡,三地同步进入执法期
越南方面,第330/2026/ND-CP号法令为《个人数据保护法》(第91/2025/QH15号)及第356/2025/ND-CP号法令提供执行机制,具域外效力,同时适用于境内与境外企业。罚则采用固定罚款、按违法所得计罚与按营收计罚三种方式:涉及跨境传输的严重违规最高可处上年营收5%,非法买卖个人数据最高可处违法所得十倍,其他个保违规一般最高30亿越南盾;个人罚则为组织的一半。违法所得没收、暂停数据处理或跨境传输、强制召回或不可逆删除违法处理数据等补救措施可并行适用。

韩国方面,PIPA修正案于2026年3月10日公布、9月11日生效,在四方面强化问责:特定重复或重大违规、或因未遵守整改命令导致泄露的,最高罚则自年营业额3%提高至10%;要求就可能的数据泄露(而非仅在确认泄露后)向数据主体通知;明确代表(如CEO)或企业主对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与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承担最终责任;CPO任命须经董事会批准并报告PIPC;ISMS-P认证自2027年7月1日起对达标处理者强制。

印尼方面,配套实施条例已落地并设过渡期,逐步细化全生命周期义务。报告判断,三地共同趋势是:此前企业感知的“宽限期”正在收束,监管意图转向更积极的执法。跨区域经营的组织应假设三地执法节奏不再彼此错开,而是同步加压。

对中国出海企业的实务含义有三点:一是越南的域外条款与营收罚则使“未设本地实体”不再构成安全边界,跨境传输影响评估(TIA)档案须在首次传输后60日内提交公安部,集团内部共享同样构成跨境传输;二是韩国10%罚则与CEO最终责任叠加,须将数据合规纳入项目立项阶段的尽职调查而非事后补救;三是三地均强调“可证明的合规”,合同、评估、日志与操作记录的可产出性与数据保护本身同等重要。本条目为律所区域综述,具体适用以各地监管原始文本为准。

合规专题: 跨境传输 风险评估 敏感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