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修正《信息通信网法》及其施行令10月1日生效:反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泄露的企业最高缴纳相关销售额3%的惩处金,CISO提升至高管级别并须设信息安全委员会
在金钱责任方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反复发生泄露的企业,须缴纳最高相当于相关销售额3%的惩处金。这一罚则与已于9月1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修订(罚款上限由营收3%提高至10%、CEO最终责任、泄露可能性通知义务等)并行,形成“信息通信网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双轨责任结构。
在治理结构方面,企业首席信息安全官(CISO)的地位由职员提升为高管,中型企业等须将CISO指定为高管;考虑到企业规模与人力,对中型企业允许继续按现行规定指定信息安全部门负责人。须提交CISO报告的企业应设立并运营信息安全委员会,负责审议信息安全预算与人力等需要全公司协调的事项,由CISO担任委员长,信息技术开发、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财务等核心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长须将审议结果向CEO报告,重大事项还须向董事会报告。
在认证制度方面,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认证新增强化认证。适用对象包括:上一年度销售额1万亿韩元以上的主要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与集成信息通信设施运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3万亿韩元以上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以及近三年被民官联合调查或受到惩处金的对象。对强化认证对象及发生事故的企业,除文件与现场审核外,还将开展漏洞评估等技术审查;若取得侵害迹象,政府可启动职权调查。科技信息通信部的事件调查审议委员会将正式运作。
在执行保障方面,若企业不执行改正命令或数据提交要求,将按每日不履行处以日均销售额0.02%的强制金。科技信息通信部长官裴炅焄表示,期待企业认识到安全不是单纯费用,而是经营的必要要素并主动投资。对在韩运营的境外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与云服务商而言,CISO高管化、信息安全委员会与强化认证三项要求,将直接改变其本地治理架构与合规投入。
来源:Chosun B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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